審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6)皖0181民初4784-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02-12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平與被告俞祥國、巢湖市房屋征收辦公室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訴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理由自愿、合法,應予準許。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準予原告吳平撤回訴訟。
案件受理費1850元,減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吳平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翟華菁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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