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1)叢民初字第26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2-02-21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聚民訴被告秦秀芹、邯鄲市叢臺區(qū)東莊村村委會、邯鄲市鴻基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為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聚民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李聚民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李聚民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50元,由原告李聚民承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燕萍
審判員胡梅芳
人民陪審員薛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何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