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寧民終字第151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4-01
審理經過
上訴人南京景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京市棲霞區(qū)房屋拆遷安置辦公室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2013)棲邁民初字第5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南京景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南京景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申請撤回上訴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南京景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90元,由上訴人南京景海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湯雷
審判員鄒小戈
審判員孫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