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5)浦民(行)初字第57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bǔ)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11-09
本院認(rèn)為
原告施龍海,男,1940年5月7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被告上海永勝自行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定代表人陶國強(qiáng)。本院受理原告施龍海訴被告上海永勝自行車有限公司房屋拆遷補(bǔ)償安置合同糾紛一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因案情?fù)雜,需要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原告施龍海訴被告上海永勝自行車有限公司房屋拆遷補(bǔ)償安置合同糾紛一案由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怼?/p>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姚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