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沈中民六終字第109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5-29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張素梅因與被上訴人陳紅莉、沈陽市渾南區(qū)白塔街道辦事處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東陵民二初字第19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素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張素梅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張素梅撤回上訴,各方均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8472元,減半收取4236元,由上訴人張素梅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惠麗
審判員白麗萍
審判員丁廣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