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云夢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7)鄂0923民初138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11-22
審理經過
原告王建平與被告湖北香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江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建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俊、被告香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王建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香江公司為原告王建平立即報裝開通天然氣;2、由被告香江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5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署云棉棚戶區(qū)改造《合同書》,合同約定由被告香江公司承建原告王建平位于原云夢棉紡廠老八棟房屋的拆遷還建事宜。2015年12月15日,雙方簽署了《鳳凰城一期拆遷安置認購協(xié)議》,原告認購了鳳凰城一期還建拆遷的房屋。2016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還建交房結算單,該結算單載明交付款項中包括天然氣報裝費2200元。原告接受被告交付的還建房屋后入住并按時繳納物業(yè)費用。截至目前,被告香江公司一直未取得該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也在長達一年時間內未按約定為原告報裝天然氣。鑒于被告香江公司的上述違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王建平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
被告香江公司辯稱,1、雙方簽訂的云棉棚戶區(qū)改造《合同書》中沒有關于報裝開通天然氣的約定內容,更沒有報裝開通天然氣的時間期限約定,且被告在收取天然氣報裝費用時未承諾具體的開通時間,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報裝開通天然氣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2、原告方在訴狀中稱被告交付未達到交付條件的物業(yè)也缺乏事實依據(jù),雙方在《合同書》中沒有約定交付的房屋應當達到的具體標準。同時,雙方在實際辦理房屋交付過程中,原告方均簽署了《房屋交接書》、《業(yè)主房屋驗收表》、《業(yè)主登記表》、《業(yè)主資料簽收表》,這些資料內容均證實原告接收和認可了被告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其中《業(yè)主資料簽收表》中明確記錄了原告方已經收到了《住宅(商業(yè))使用說明書》、《住宅(商業(yè))質量保證書》,這些文書就是國家規(guī)定的房屋驗收標準文書。原告方收到這些文書時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就表明原告接受和認可被告交付的房屋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3、天然氣未開通是多種客觀原因形成的。由于被告與云夢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燃公司)簽訂的《居民燃氣入戶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50%,在項目竣工驗收之日支付余下款項,否則不予進場施工安裝。合同簽訂后,被告籌集資金支付了一百多萬元合同價款,但由于房屋銷售不順利,其中包括部分業(yè)主至今仍然下欠大量購房款,致使被告無法籌集到更多的資金支付余下款項,中燃公司便停止了施工,致使原告等部分業(yè)主天然氣安裝沒有順利進行。后經反復協(xié)商,雙方約定交一部分開通一部分?,F(xiàn)被告仍然在積極推進房屋銷售和清收欠款業(yè)主的下欠費用,力爭盡快解決已經繳納報裝費用業(yè)主的天然氣開通事宜,但因無法預料進展狀況,被告不能確定準確的天然氣開通時間。
原告王建平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四組證據(jù):證據(jù)一、原告王建平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告香江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證明原、被告雙方的訴訟主體身份;證據(jù)二、《保障性住房·棚房區(qū)改造合同書》、《鳳凰城拆遷安置房源認購協(xié)議》、《還建交房結算單》,證明原告王建平認購了還建安置房并辦理交房結算事宜,結算單明確記載了收費項目中有報裝天然氣的相關費用;證據(jù)三、被告香江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jù),證明原告已交清了天然氣和水表報裝費用合計2600元;證據(jù)四、云夢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整改通知書》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證明原告等其他還建房屋業(yè)主多次向房管部門投訴要求被告香江公司報裝開通天然氣的事實。
被告香江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五組證據(jù):證據(jù)一、被告香江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證據(jù)二、《保障性住房·棚房區(qū)改造合同書》,證明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天然氣報裝開通的事項及時間期限等內容;證據(jù)三、《房屋交接書》、《業(yè)主房屋驗收表》、《業(yè)主登記表》、《業(yè)主資料簽收表》,證明被告香江公司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約定及國家規(guī)定的交付標準;證據(jù)四、被告香江公司與中燃公司簽訂的《居民燃氣入戶合同》,證明中燃公司以被告香江公司下欠合同價款為由停止施工的事實;證據(jù)五、《還款承諾書》、《欠條》,證明部分還建房業(yè)主下欠大額購房款,導致被告香江公司缺乏資金不能及時交付中燃公司合同價款,也就無法履行開通天然氣的義務。
本院查明
本院組織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質證。被告香江公司對原告王建平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真實性均無異議,僅對部分證據(jù)的證明內容有異議。原告王建平對被告香江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沒有異議;對證據(jù)四有異議,認為該《居民燃氣入戶合同》與本案無關聯(lián);對證據(jù)五有異議,認為被告主張的部分業(yè)主下欠購房款與本案原告無關。對上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已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jù),主要涉及被告香江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四及證據(jù)五,本院認為,《居民燃氣入戶合同》系被告香江公司與案外人中燃公司簽訂,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還款承諾書》和《欠條》反映的欠款事實與本案原告無關聯(lián),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被告香江公司擬對云夢縣城關鎮(zhèn)西大路原棉紡廠云棉棚戶區(qū)進行房屋改造。2012年5月22日,原告王建平與被告香江公司經協(xié)商簽訂了一份《保障性住房·棚房區(qū)改造合同書》,合同約定由被告負責對原告位于原云夢棉紡廠老八棟房屋進行拆遷還建。2015年12月15日,雙方簽署了《鳳凰城一期拆遷安置認購協(xié)議》。2016年1月22日,原告王建平與被告香江公司辦理了還建房屋結算事宜。被告香江公司向原告王建平出具還建交房結算單上除載明還建房屋房號、房屋價款等事項之外,另載明天然氣和水表報裝費合計2600元。2016年1月29日,原告王建平向被告香江公司交納天然氣和水表報裝費2600元,被告香江公司向原告王建平出具收款收據(jù)。其后,被告香江公司一直未將原告王建平交納的天然氣報裝費2200元支付給云夢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開通管道燃氣。原告王建平等部分還建房業(yè)主多次找被告香江公司并向相關部門投訴無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本案中,原告王建平與被告香江公司簽訂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qū)改造合同書》及《鳳凰城拆遷安置房源認購協(xié)議》中雖沒有關于報裝開通開然氣的約定,但雙方在辦理還建交房結算時,被告香江公司要求原告王建平一并交納天然氣報裝費,該行為視為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約定,由此在雙方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原告王建平隨后向被告香江公司交納天然氣報裝費,被告香江公司為此負有將原告王建平交納的天然氣報裝費2200元支付給云夢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開通管道燃氣的義務。雙方雖未約定具體開通時間,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關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規(guī)定,原告王建平向被告香江公司交納天然氣報裝費后,多次找被告香江公司并向相關部門投訴,但被告香江公司一直未予履行。被告香江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原告王建平要求被告香江公司立即履行將原告王建平交納的天然氣報裝費2200元支付給云夢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開通管道燃氣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是此,經合議庭評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湖北香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將原告王建平交納的天然氣報裝費2200元支付給云夢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開通管道燃氣。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湖北香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艷軍
人民陪審員程紀元
人民陪審員涂桂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