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甕安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黔2725刑初1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14
審理經過
甕安縣人民檢察院以甕檢刑訴(2020)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甕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儀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及辯護人王豫黔、徐颯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盧某某1與何某(另案處理)商量在賭博中作弊找錢,并由盧某某1負責安排賭博人員和場所,后何某聯(lián)系有作弊工具的被告人黃某某2共同參與。2020年2月16日,盧某某1召集賭博人員楊某、葛某1、盧某2、張某1等二十余人在甕安縣鄒某1住宅堂屋內以搖包谷子猜單雙方式賭錢,并通知了何某,后何某與黃某某2、被告人呂某某3攜帶作弊工具前往賭博。在何某當莊搖寶期間,賭博人員因輸錢懷疑何某等人作弊,對黃某某2搜身搜出作弊工具,雙方發(fā)生糾紛,有群眾報警,盧某某1、黃天在、呂某某3等人逃離現場,后分別于2020年2月28日、5月1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以非法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是累犯,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呂某某3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被告人呂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系自首,作用較小,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查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材料、到案經過、拘留證、逮捕證、收繳物品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通話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zhí)行、罰款回執(zhí)、前科材料;證人陶某1、何某、張某1、鄒某1、鄒某2、賀某、敖某、盧某1、葛某1、盧某2、楊某、盧某3、葛某2、陶某2、李某、鄒某3、陶某3、鄒某4、張某2、陶某4、汪某、張某3、蘭某1、盧某4、趙某、鄒某5、蘭某2、盧某5、張某4、陶某5、鄒某6時的陳述;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賭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的作用、地位相當,均系主犯。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某1、黃某某2、呂某某3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關于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三被告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本院予以采納。為此,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盧某某1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或者未完全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某2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或者未完全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呂某某3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或者未完全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易言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蘭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