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8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0-29
審理經(jīng)過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深福檢刑檢刑訴(2015)第19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董某、游某、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向心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辯護人歐湘富、被告人董某、游某、陳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初以來,被告人吳某提供場地及賭具并雇傭被告人游某負責發(fā)牌,被告人董某負責收水錢,被告人陳某甲負責望風,在深圳市福田區(qū)皇御苑商城1103A號開設賭場,以賭“三公”的方式招攬他人進行賭博,并從中抽水牟利。
同年7月13日凌晨3時許,民警在皇御苑商城1103A號現(xiàn)場查獲賭資及用于賭博的撲克牌一副,并抓獲被告人吳某、董某、游某、陳某甲等人。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涉案的賭具、賭資等物證;四名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耿某、李某甲、何某、朱某、陳某乙、王某、楊某甲、楊某乙、沈某、孫某、馬某、凃某、曾某、李某乙、楊某丙、周某的證言;被告人吳某、董某、游某、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吳某、董某、游某、陳某甲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某、董某、游某、陳某甲當庭均承認控罪,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和證據(jù)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董某、游某、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的上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證據(jù)來源合法且經(jīng)當庭質(zhì)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董某、游某、陳某甲無視國家法律,結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予以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游某、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四被告人歸案后及當庭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及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相關意見,酌情采納。本院認為,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根據(jù)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完畢。)
三、被告人游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完畢。)
四、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完畢。)
五、繳獲的賭資、賭具等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華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