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東陽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9)浙0783刑初108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20-05-27
審理經過
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一部刑訴[2019]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1、魯某2、韓某3、蘇某某4、李某某5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2月3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同年3月2日提請本院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某1、魯某2、韓某3、蘇某某4、李某某5及辯護人劉峰、胡樞鵬、金晟、倪亞瑩、王凱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許某某1與他人合伙成立盛世眾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從事互聯網廣告推廣業(yè)務,并招募被告人魯某2、韓某3、蘇某某4、李某某5等人為公司員工。被告人許某某1等人明知客戶無法提供相關資質材料,且推廣的網站系為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仍向他人租用有資質公司的賬戶,將客戶提供的網站偽裝成有資質公司的網站,并在網絡平臺上進行推廣,以此讓網民點擊瀏覽并填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被告人魯某2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跟上家聯系,租用推廣賬戶、續(xù)費等;被告人韓某3系業(yè)務組長,被告人蘇某某4、李某某5系業(yè)務員,負責聯系客戶及貸款網站制作者。
經查,被告人許某某1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向客戶收取推廣費用共計人民幣966008元(以下均指人民幣),其中被告人韓某3幫客戶推廣貸款網站,公司營業(yè)收入為779000元,獲利為95684元;被告人蘇某某4幫客戶推廣貸款網站,公司營業(yè)收入為178808元,獲利為31432元。
經查,被告人韓某3幫客戶推廣貸款網站4個,網站非法收集公民信息條數共計5442條;被告人蘇某某4幫客戶推廣貸款網站22個,網站非法收集公民信息條數共計14110條;被告人李某某5幫客戶推廣貸款網站6個,網站非法收集公民信息條數為7286條。
2019年6月4日,五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蘇某某4向公安機關退出贓款10000元。在本院審理階段,許某某1等五被告人向本院退出贓款117116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當庭列舉并經庭審質證的證人沈某、牛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照片、暫扣款票據、發(fā)還清單、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遠程勘驗筆錄、光盤、業(yè)績統計表、業(yè)績表、營業(yè)執(zhí)照、ICP備案登記表、化妝品委托銷售證明等、本院開具的暫扣款票據、公安民警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許某某1、魯某2、韓某3、蘇某某4、李某某5對上述事實所做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1利用盛世眾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人魯某2、韓某3、蘇某某4、李某某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韓某3、蘇某某4、李某某5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許某某1等五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蘇某某4、李某某5的犯罪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五被告人的各辯護人據上所提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維護正常的信息網絡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許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魯某2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韓某3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蘇某某4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李某某5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六、暫扣于公安機關、暫存于本院由被告人退繳的贓款人民幣十二萬七千一百一十六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韋海華
人民陪審員張立春
人民陪審員王炳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吳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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