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六盤水鐘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黔0201刑初3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20-01-21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鐘檢刑檢刑訴[2020]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劉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訴、檢察官助理范存橙協(xié)助出席法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敬美玉、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文娟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內(nèi)找兼職工作,有“老板”讓王某某幫其在周邊省市租房,約定租房一套給其6000元的酬金,并提供每天300元的生活費,王某某同意,對方向王某某打款20000元用于開銷。后王某某邀約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邀約張某某(另案處理),三人于2019年6月25日從四川省成都市來到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三人未使用身份信息登記入住一間旅店。2019年7月3日,王某某讓劉某某和張某某取回寄送身份證及電話卡的包裹,后劉某某、張某某在58同城上查找房源,并使用寄來的電話卡聯(lián)系房東,使用虛假的身份證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了位于六盤水市鐘山區(qū)房屋一套。房屋租賃好后,“老板”讓王某某將房屋內(nèi)寬帶開通,并通過快遞寄送GOIP設備四臺,王某某讓劉某某和張某某開通寬帶,又讓二人將GOIP設備的快遞取回,后王某某按照要求購買一臺二手筆記本電腦,根據(jù)對方的指引在電腦上下載軟件,并按指示將鏈接線與兩臺GOIP設備一一接好,又安裝了一個攝像頭監(jiān)控設備情況,在兩套租賃房內(nèi)使用相同的方法安裝設置好GOIP設備后,王某某讓劉某某和張某某使用502膠水將房門鎖芯鎖住。2019年7月13日,三人根據(jù)“老板”的指示來到畢節(jié),后王某某1、劉某某2又根據(jù)指示去到遵義,在遵義劉某某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承租了三套房屋,“老板”又寄送來四臺GOIP設備,設備還未安裝,二人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根據(jù)公安部推送的全國電信網(wǎng)絡詐騙情況線索,從鐘山區(qū)某某廣場、某某印象兩處GOIP設備發(fā)送的涉嫌電信詐騙線索共63條,已受、立案69件案件,涉案金額529.1萬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敬美玉、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文娟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銀行流水,租賃合同,情況說明,搜查筆錄,扣押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鑒定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終止鑒定告知書,被告人王某某1、劉某某2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劉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租賃房屋安置設備、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其親屬主動代為預繳罰金,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所提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及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建議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悔罪表現(xiàn),認罪認罰并主動預繳罰金,建議對王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認罪認罰并主動預繳罰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羈押之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羈押之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涉案物品銀行卡三張及U盾一個,GOIP設備八臺,座機一部,華為NOVA手機一部,蘋果7手機一部,攝像頭兩個,身份證一張;被告人劉某某持有的手機卡十七張、銀行卡一張,華為手機一部,OPPOR15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石登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瑞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