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嵩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0325刑初25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裁判日期:2019-11-11
審理經(jīng)過
嵩縣人民檢察院以嵩檢一部刑訴(2019)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嵩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怡、張興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溫克書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張某以牟利為目的,開始販賣并介紹他人販賣銀行“對公賬戶”,每套銀行對公賬戶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開戶許可證、法人私章、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賬號密碼、U盾等內(nèi)容。截止2019年2月,被告人張某共介紹販賣銀行對公賬戶30余套給王某(另案處理)、劉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從中非法獲利15000余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張某親屬已退繳違法所得1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袁某、王某證言,微信聊天截圖、銀行交易明細、辨認筆錄、刑事照片、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本院綜合審查后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已對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造成危害,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懲處,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性不當,本院予以變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張某當庭自愿認罪,且能夠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張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積極退贓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張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二、作案工具VIVO牌黑色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馮紅干
審判員賀志宏
人民陪審員趙曉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石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