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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3刑初159號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09   閱讀:

審理法院:靈璧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8)皖1323刑初15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詐騙罪

裁判日期:2018-06-12

審理經(jīng)過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靈檢刑訴〔2018〕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犯詐騙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解為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新剛,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辯護人尹成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2月初,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與溫齊鳴、周曉磊、溫齊樂(均另案處理)合謀后分工合作,由林某某、范某某負責制作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溫齊鳴負責購買用于詐騙收款的開戶名為王鶯霏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以下簡稱建行卡)。當被害人遇到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及退款、提現(xiàn)、轉賬不到等問題,撥打虛假網(wǎng)頁的電話時,周曉磊和溫齊樂負責接聽電話、假冒支付寶客服,哄騙被害人添加支付寶好友,再以需要驗證為由讓對方掃描其發(fā)送的二維碼并輸入客服工號,繼而實現(xiàn)將客服工號對應的錢款轉賬到王鶯霏建行卡內的詐騙目的。再由溫齊樂直接或者間接雇傭鐘育金、鐘定業(yè)、李農等人取款,最終扣除取款人獲利后由溫齊鳴根據(jù)約定分配贓款。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間,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共騙得被害人王某等人人民幣110萬余元。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當庭出示了相關書證,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被害人王某、徐某、尤某等人陳述,證人李某2、丁某、楊某等證人證言,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及同案人溫齊鳴等人供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林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罪名沒有意見。但提出是溫齊鳴提議詐騙,并讓他找人制作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后他就找范某某制作了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溫齊鳴購買電話號碼給他,他就讓范某某將電話號碼上傳到網(wǎng)頁上。溫齊鳴、周曉磊、溫齊樂等人如何詐騙被害人錢財,他沒有參與,也不知道,不應認定他的詐騙數(shù)額為110萬余元。

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不應構成詐騙罪,應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2、被害人韓某不是撥打范某某制作網(wǎng)頁上客服電話被騙的,故其被騙人民幣10922元不應計入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數(shù)額;3、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在2017年2月5日至10日期間,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及解決退款、提現(xiàn)、轉賬不到等問題為由,多次騙取被害人人民幣75萬余元,因沒有被害人陳述,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認定;4、被告人林某某系從犯;5、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林某某從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罪名沒有意見。但提出他只是負責制作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沒有參與具體的詐騙行為,也不清楚詐騙多少錢。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詐騙罪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某詐騙數(shù)額為110萬余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范某某分得11萬元人民幣,扣除購買軟件6.7萬元,應以余下4.3萬元人民幣認定其詐騙數(shù)額;2、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僅是制作了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沒有參與具體的詐騙行為,應認定為從犯;3、被告人范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4、被告人范某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5、被告人范某某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范某某從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2月初,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與溫齊鳴、周曉磊、溫齊樂(均另案處理)合謀后分工合作,由林某某找范某某負責制作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溫齊鳴購買電話號碼交由林某某,林某某交給范某某上傳至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即客服電話。溫齊鳴還購買了用于詐騙收款的開戶名為王鶯霏建行卡。當被害人遇到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及退款、提現(xiàn)、轉賬不到等問題,撥打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上客服電話時,周曉磊和溫齊樂負責接聽電話,假冒支付寶客服,哄騙被害人添加支付寶好友,再以需要驗證為由讓對方掃描其發(fā)送的二維碼并輸入客服工號,繼而將客服工號對應的錢款騙到王鶯霏建行卡內。后溫齊樂將王鶯霏建行卡內詐騙錢款分別轉入鐘育金、鐘定業(yè)購買的銀行卡內,并直接或者間接雇傭鐘育金、鐘定業(yè)、李農等人取款,扣除取款人10﹪獲利后交給溫齊鳴,溫齊鳴再與林某某、范某某按約定比例分成。2017年2月5日至10日期間,戶名為王鶯霏建行卡向鐘育金、鐘定業(yè)購買銀行卡轉賬81萬余元,其中鐘育金取款61萬余元,鐘定業(yè)、李農取款20萬元,案發(fā)時查獲王鶯霏建行卡內余額30405.04元,合計84萬余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7年2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解決支付寶錯誤轉賬能夠退款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代某人民幣9806元

二、2017年2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解決支付寶向銀行卡轉賬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39087元。

三、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解決支付寶轉賬不到賬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二次騙取被害人韓某人民幣10922元。

四、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3609元。

五、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解決支付寶錢無法轉出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騙取宋某人民幣9807元。

六、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解決支付寶轉賬不到賬為由,通過支付寶虛擬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49807元。

七、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二次騙取被害人圖力思人民幣6925元。

八、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裴某人民幣19714元。

九、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解決支付寶轉賬不到賬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幣27089元。

十、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解決支付寶錯誤轉賬能夠退款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二次騙取被害人鄒某人民幣13547元。

十一、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為由,通過支付寶二維碼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尤某人民幣99720元。

十二、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為由,通過支付寶掃碼付款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49059元。

十三、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為由,通過支付寶虛擬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幣49886元。

十四、2017年2月5日至10日期間,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等人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及解決退款、提現(xiàn)、轉賬不到等問題為由,多次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人民幣共計45萬余元。

2017年7月6日,偵查人員扣押被告人范某某制作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租賃服務器,支付租賃費時使用的honor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靈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靈城中隊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兩份證明,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姓名、年齡、住址等自然狀況。

2、靈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兩份及海南省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寄押證明》證明,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被抓獲的時間、地點及經(jīng)過等情況。

3、靈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靈城中隊出具的《前科證明》證明,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均無違法犯罪前科。

4、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出具《個人賬戶明細信息》證明,王鶯霏賬戶于2017年2月4日至10日交易明細的情況。

5、戶名為陳國瑞、鄧國玉、李瑞紅、劉國義、蘇國強、張進朋、趙卓然、陳浩杰、符枝楊、許幸養(yǎng)、李全經(jīng)、符玉彪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王鶯霏建行賬戶向該賬戶轉款及被取走的情況。

6、被害人徐某、宋某、張某、圖力思、代某、鄒某、李某1、劉某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其被騙時間及具體數(shù)額的情況。

(二)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六份證明,經(jīng)鐘定業(yè)辨認鐘育金、李農就是與其一起取錢的人,鄧日祥就是讓其取錢的人;經(jīng)鐘育金辨認溫齊鳴、溫齊樂就是讓其取錢的人;經(jīng)李農辨認,鄧日祥就是介紹其與鐘定業(yè)認識的人;經(jīng)鐘定業(yè)辨認在中國銀行瓊中分理處、腰子大道海南農村信用社等銀行取款的情況;經(jīng)鐘育金辨認在海南省洋浦區(qū)吉浦路農業(yè)銀行、工商銀行取款的情況。

2、當庭出示鐘育金、鐘定業(yè)指認取款銀行的刑事照片,經(jīng)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辨認無誤,但提出他們均不知道其取款的情況。

3、遠程勘驗筆錄證明,偵查人員調取被害人王某支付寶賬號內相關數(shù)據(jù)的情況。

4、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偵查人員從被告人范某某處扣押honor手機一部的情況。

(三)視聽資料

偵查人員調取李農、鐘定業(yè)、鄧日祥等人取款的銀行監(jiān)控視頻,證明其取款的情況。

(四)電子數(shù)據(jù)

被害人王某支付寶賬號內的電子數(shù)據(jù)證明,被害人王某被騙取49059元人民幣的情況。

五被害人陳述

1、代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5日,她通過支付寶賬戶向建設銀行卡轉賬過程中,誤向另一個人的銀行卡轉賬了3500元人民幣。她聯(lián)系了支付寶和建行客服,均告知無法撤回。她朋友在百度搜到一個自稱是支付寶平臺專門處理退款的電話號碼0571-825××××5。2017年2月8日17時許,她聯(lián)系這個號碼,對方告訴她之前的誤操作可以撤回,并告訴她對方的工號是9806,并加她為支付寶好友,發(fā)一個二維碼給她,讓她掃二維碼,她掃碼后發(fā)現(xiàn)是一個付款信息,但是對方賬戶名是虛擬驗證,對方讓她輸入工號,她就輸入了,后發(fā)現(xiàn)通過她的支付寶賬號向對方轉賬9806元人民幣。

2、劉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5日12時許,他在百度上搜索了支付寶客服電話,并打電話咨詢支付寶內的錢轉到銀行卡內的相關問題,對方接電話是個男的,給他發(fā)了一個二維碼,讓他驗證一下。他就用手機掃了二維碼,彈出一個支付界面,對方說這個支付是虛擬的不會扣錢,并讓他輸入工號39087,他就按照對方的提示操作了,后顯示支付成功。他就問對方怎么支付成功了,對放就掛電話了。他知道被騙了,就打電話報警了。

3、韓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6日下午,她從網(wǎng)上查詢支付寶客服電話,撥通后,對方問她銀行卡余額,她就說了。之后對方就加她為支付寶好友,讓她先掃一個二維碼進去,然后輸入對方的工號8907,就發(fā)現(xiàn)自己的余額寶轉出了8907元,之后對方又發(fā)來一個二維碼,以同樣的方式騙了她農行卡內的2015元,后就被拉黑了。她就報警了。

4、李某1陳述證明,2017年2月6日,她通過支付寶轉賬給朋友,但因為額度有限制,通過百度搜索到一個客服電話,就打電話過去,對方是一個男子,給她發(fā)一個二維碼。她就掃了一下,輸入對方給的工號3609,之后錢就轉出去了。對方讓她等兩個小時,然后電話就打不通了。

5、宋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8日13時,他在家里上網(wǎng)搜索“支付寶錢轉不出來怎么辦”,并點擊進了一個網(wǎng)站,看到一個支付寶全國客服電話0571-825××××5,然后就撥打電話,對方自稱是支付寶客服。他就說他的支付寶錢轉不出來,對方說要先驗證一下支付寶賬戶是不是本人的,并向他要了支付寶賬戶名、綁定的電話。之后他就加對方為支付寶好友,對方給他發(fā)送了一個二維碼,讓他先掃二維碼,進行身份驗證,并輸入對方的工號9807,點擊了確認。之后對方又問他支付寶有沒有綁定其他銀行卡,又讓他選擇浦發(fā)銀行卡,然后再輸入對方的工號7801。他當時看是虛擬支付,就問對方怎么回事,對方說這筆錢會退還給他的,讓他不要著急。他當時就覺得不太對勁,掛斷電話看了一下他的支付寶流水,發(fā)現(xiàn)消費了9807元。他發(fā)現(xiàn)被騙了,就報警了。

6、張某陳述證明,2017年1月25日,他從銀行卡向支付寶轉賬10000元,一直沒有到賬。他找銀行,銀行說錢已經(jīng)被轉走了,讓他聯(lián)系支付寶客服。同年2月8日下午,他聯(lián)系支付寶客服,找不到人工服務入口,就在百度上搜了支付寶客服電話0571-825××××0,就打過去,對方是一個男的接的,說是支付寶客服。他就說了他的情況,對方讓他按提示在支付寶手機客戶端上操作,后來對方讓他輸入工號49807,輸入后提示輸入支付寶密碼,對方說這是虛擬支付。他輸入支付寶密碼后對方讓他關機兩個小時,他一想不對,看了下他的支付寶余額,發(fā)現(xiàn)少了49807元,就打電話報警了。

7、圖力思陳述證明,2017年2月8日中午,他準備在淘寶網(wǎng)給他一個親戚買手機,由于購買手機需要支付7020元,他支付寶賬戶限額5000元,無法支付。他就上網(wǎng)搜索到一個提高支付寶賬戶支付額度的鏈接,進入之后他撥打客服電話,接通之后客服人員加了他的支付寶賬號,給他發(fā)了一個帶有二維碼的圖片,讓他掃二維碼。他掃碼后彈出一個付款鏈接,他第一次支付4908元,第二次支付2017元,客服說兩個小時后他支付的6925元會自動退還到他的支付寶賬戶。掛完電話他發(fā)現(xiàn)他自己被騙了。

8、裴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8日15時許,郭磊急用錢,讓她通過支付寶轉賬2.9萬元,但是她支付寶有轉賬上限,每天只能轉賬1萬元。后郭磊打電話告訴她一個座機號0571-825××××5(浙江杭州),說這是支付寶的客服電話,打這個客服電話可以提高轉賬上限額,她就打電話了。她就按照語音提示轉到人工服務,一個男的接的,問她要支付寶賬號,并加她為好友,給她發(fā)了一個二維碼,讓她點擊進去就可以了,先把錢轉到虛擬賬戶,然后讓她確認輸入一個驗證碼,最后輸入支付密碼才可以提升轉賬上限額度,她就按照對方說的做了。她連續(xù)操作了兩次,第一次是9908元,第二次是9806元。客服提示15分鐘后提升成功。她等了一會發(fā)現(xiàn)她轉的錢沒有轉回來,再給客服打電話沒有人接。她才發(fā)現(xiàn)被騙了19714元。

9、潘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8日,她從余額寶轉賬到建設銀行卡,9日還沒有到賬,就通過手機百度查詢余額寶客服電話0571-825××××7。她就打過去,對方是一個男的,問她余額還有多少錢。對方說按照對方說的方式進行操作,可以把昨天轉賬的錢退還給她。她就掃描了對方通過支付寶給她發(fā)的二維碼,把她余額寶里27089元錢支付給對方了,在操作的過程中,對方說27089是對方的工號。后她知道被騙了。

10、鄒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8日15時,他因給人轉款辦事,沒有辦成想退款,就網(wǎng)上查支付寶客服,結果搜到一個假的客服電話0571-825××××0,對方問他要支付寶賬號和綁定的銀行卡,以及銀行卡的余額,加他為支付寶好友,并給他發(fā)了一個二維碼。他掃完之后,第一次被騙了8567元,對方說操作失誤,又讓他掃二維碼,他掃完后又被騙了4980元,后來他就報警了。他總共被騙了13547元。

11、尤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8日11時左右,她在家里用手機操作支付寶,準備將她銀行卡內的5萬元人民幣轉到支付寶賬戶上去,后發(fā)現(xiàn)她的支付寶只能轉賬4萬元,提示她的支付寶額度不夠。她在百度網(wǎng)頁上搜到一個支付寶客服電話0571-825××××0,就打電話讓對方幫忙提高支付寶賬戶的額度,對方讓她打開支付寶賬戶界面,并問她支付寶賬號內現(xiàn)有多少資金。她告訴對方賬戶里有10萬元人民幣,后對方就告訴她服務工號是49860,并讓她在支付寶賬號首頁右上角添加這個數(shù)字為好友,對方通過這個好友賬號給她發(fā)了一個信息,信息是一張圖片,圖片右下角是一個二維碼,左下角是一個指紋圖樣,對方叫她按指紋圖樣,她按了之后就出現(xiàn)一個轉賬界面,對方就叫她在轉賬界面上輸入對方服務工號49860,輸入后又跳出一個需要輸入轉賬密碼的提示,她就按提示輸入了她的支付寶密碼,輸入后又跳出一個確定提示,她就按了確定,操作完成后,對方又叫她再操作一遍,她就又按上面的操作步驟再次操作了一遍,操作結束后,對方又叫她把這兩次操作的轉賬記錄刪除,掛機等待三五分鐘后,她的支付寶賬戶額度就能提高了,并叮囑她在此期間不要打開支付寶賬戶。后她就按對方所說掛機,并等待了三五分鐘。后她再次打開支付寶賬戶,發(fā)現(xiàn)支付寶賬戶里少了兩筆49860元的人民幣,總計99720元,就打對方電話,對方說沒事的,讓她耐心等待半個小時。過了半個小時左右,她還沒看到她賬戶上被轉掉的錢回來,再打電話就沒人接了,她意識到被騙了就報警了。

12、王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9日13時41分,他想把自己的支付寶轉賬額度提高,就在百度上搜支付寶的網(wǎng)站,接著打開了一個帶有“支付寶知托付”字樣的網(wǎng)頁,然后在那個網(wǎng)站上看到客服電話0571-82556××××7,0571-82411352,接著就打電話過去咨詢提額度的事,當時對方接電話的是個男的,讓他加對方支付寶賬號為好友,點對方的工號。他當時有點迷糊的就點了轉賬并轉給對方49059元人民幣,轉過之后,他感覺自己被騙了,再電話問對方,他的錢怎么轉過去了,對方讓他等兩小時會自動退款給他。后來過了兩個小時對方還沒退款給他,他又打電話過去問怎么回事,對方說一會兒讓人給他回電話,然后一直沒人給他回電話,他再打過去就沒人接了,對方把他支付寶好友也刪了。他發(fā)現(xiàn)被騙了,就報警了。

13、徐某陳述證明,2017年2月9日早上,他注冊了一個新的支付寶賬號,為了提高轉賬額度,在百度上搜索“支付寶新用戶轉賬額度”,點擊一個連接,進入一個釣魚網(wǎng)站,里面有一個客服電話0571-825××××7。他就打過去咨詢,一個男的話接電話,說要增加他新開通支付寶轉賬額度,要向新賬戶轉5萬元錢,他就從他銀行卡轉了5萬元錢到這個新的支付寶賬戶,后來客服說要驗證他的身份,加他為好友,他就加了。對方讓他試一下虛擬轉賬,并說虛擬轉賬錢不會實際轉出的。他就轉了49886元,后來發(fā)現(xiàn)他這個賬戶的錢真的轉出去了,才發(fā)現(xiàn)不是虛擬轉賬,知道被騙了,就報警了。

(六)證人證言

1、李某2證言證明,2017年2月8日14時許,張某讓他幫忙查個號碼是不是支付寶客服電話,他就在手機上查詢,發(fā)現(xiàn)是虛假的。隨后張某發(fā)現(xiàn)支付寶余額少了49807元,就去報警了。

2、丁某證言證明,2017年2月8日13時左右,她弟弟鄒某因在支付寶上轉賬轉錯了,就在網(wǎng)上搜索如何退回轉錯的錢。后搜到一個客服電話,打通電話后,對方問了鄒某的支付寶賬號、綁定銀行卡號及卡內余額,加鄒某為支付寶好友,給鄒某發(fā)了一張二維碼圖片,鄒某識別后打開一個虛擬鏈接,彈出一個虛擬支付的輸入金額框,對方讓鄒某輸入工號分別為8567、4980,鄒某輸完后,對方說錢馬上會回來,就掛斷電話了。后鄒某就收到銀行轉賬的信息了。鄒某再打對方的電話就打不通了。因鄒某在外地,她就幫忙報警了。

3、楊某證言證明,他是廣東滕正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資源管理中心總監(jiān)。一個叫歐陽大哥,QQ號為43×××31的客戶向他們公司租用電信IP地址42個,聯(lián)通IP地址2個,并通過支付寶(真實姓名歐陽洲)向他們公司付款。

4、歐陽洲證言證明,他從廣東滕正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租用服務器,并在服務器上租了虛擬主機,然后租給客戶。QQ號86×××65,戶名為hycz01,昵稱為周潤發(fā)的用戶(被告人范某某)向他租用了虛擬的服務器和主機。

(七)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證明,他與范某某、周曉磊和溫齊鳴等人一起利用電信網(wǎng)絡詐騙,是溫齊鳴提議的,并共同商議由范某某負責做網(wǎng)站,提升百度排名,包括后期上傳電話號碼;周曉磊負責安排人接聽電話,騙取被害人錢;周曉磊騙到錢后,直接轉到溫齊鳴那里的,由溫齊鳴負責轉錢和安排下面的馬仔去取錢。他也購買過電話號碼,還負責銜接溝通,統(tǒng)籌規(guī)劃。

錢取出后,他與溫齊鳴、周曉磊、范某某共同商量分賬,是從下往上分的,先是分給最下面直接參與取款的人,取款人拿所有錢的10%,然后溫齊鳴拿20%,剩下的錢交給他,他分給范某某50%,周曉磊30%,他自己20%。他共分得六萬多元錢。

他沒有參與騙被害人錢財,但他聽周曉磊講過,騙過幾個數(shù)額比較大的,有安徽的,江蘇無錫的,但是具體的數(shù)額,他記不清楚了。

2、被告人范某某供述證明,林某某找他一起過百度(就是在網(wǎng)上詐騙)。他從歐陽洲處租用了一個空間,建立一個關于在百度排名的網(wǎng)頁,然后再攻擊到別人的網(wǎng)站里面,把他的排名掛到別人的網(wǎng)站上,并在網(wǎng)頁上留下關于提高支付寶信用度的聯(lián)系電話,即客服電話。該電話號碼是林某某提供給他,他上傳的,該電話號碼會定期更換。如果有人在百度里搜索關于支付寶的關鍵詞,他連接別人網(wǎng)站的排名網(wǎng)頁就會彈出,排在前幾位,受害人打開后就會按照網(wǎng)頁上面的聯(lián)系電話進行聯(lián)系。林某某負責和被騙的人電話聯(lián)系,實施詐騙。騙來錢后,林某某要給取錢人一部分,剩余的錢和他平均分,他一共分了11至12萬元人民幣。他分到的這些錢都被他花完了。

3、同案人周曉磊供述證明,2017年過年時,他與溫齊鳴、溫齊樂一起詐騙,參與詐騙的還有林保財、范某某。他們詐騙團伙分為三個組,第一組是專門負責做黑網(wǎng)站;第二組是負責接電話詐騙;第三組是轉賬和取款。

他和溫齊樂負責接電話詐騙,如果電話接入了,他就會冒充支付寶客服,并且問對方需要什么業(yè)務,一般都是將支付寶提升額度的,然后他就會問被害人想要提升多少額度,如果額度不高,他就會認為對方經(jīng)濟能力有限,就簡單說幾句敷衍一下或者直接掛掉手機,如果被害人想要提升的額度較高,他就會問對方還有多少余額,并且發(fā)送給對方一個支付寶賬號,要求對方添加他為支付寶好友,然后通過支付寶聊天將一個二維碼發(fā)送給對方,其實那個二維碼是個轉賬二維碼,但是他會以驗證等借口騙被害人去掃碼。被害人掃碼后會跳出一個頁面,然后他就編造一個數(shù)字,騙被害人是驗證碼或者是他工號之類的,并要求被害人將數(shù)字輸入轉賬界面里,然后點擊確定,被害人支付寶賬戶內的錢就轉進他們團伙的賬戶里面,這樣就是詐騙得手了。得手之后,他們就將被害人電話掛掉,將支付寶好友刪除。騙到錢后,都是溫齊樂拿現(xiàn)金給他的,他共分了2萬元人民幣。

4、同案人溫齊鳴供述證明,2017年2月初的時候,他的朋友林某某找到他說想要和他一起做關于支付寶提額的詐騙活動,并說已經(jīng)找到人做技術方面的東西了。林某某問他會不會接電話,他說他不會,但可以找人做,然后他就去找了他弟弟溫齊樂及周曉磊,并安排溫齊樂和周曉磊去接電話,讓溫齊樂去買手機號碼和固定電話號碼,然后溫齊樂設置了呼叫轉移,將固定電話的號碼呼叫轉移到手機號碼上面,然后他將固定電話號碼交給林某某,讓林某某負責安排技術人員將號碼發(fā)布在網(wǎng)頁上面。

他還通過林某某介紹向一個??诘娜嘶?000元錢買了一張王鶯霏建行卡,交給溫齊樂。溫齊樂和周曉磊就負責接電話詐騙了。詐騙來的錢轉到王鶯霏建行卡上,由溫齊樂負責轉款并聯(lián)系人去取錢。

他們實施詐騙的時間是從2017年2月4日至10日。王鶯霏的建行卡除了作為詐騙收款使用沒有其他用途,通過向關聯(lián)支付寶二維碼掃碼進賬的錢都是詐騙得來的錢。

他們分贓是在實施詐騙前就已經(jīng)商量好的,取款人拿走取款額的10%,技術組的人拿走50%,剩下的他和林某某、溫齊樂、周曉磊各拿10%。溫齊樂交給他的錢大概有20幾萬元。他分不到三萬元人民幣。

5、同案人鐘育金供述證明,他幫鳴仔(經(jīng)辨認是溫齊鳴),阿樂(經(jīng)辨認是溫齊樂)等人取過詐騙的錢。溫齊鳴是詐騙組的老板,花錢找人在網(wǎng)上做一個假的網(wǎng)站,留下固定電話。如果有人打電話,溫齊鳴就雇一個人專門接電話詐騙,溫齊樂把詐騙的錢轉到一張銀行卡上,后聯(lián)系他,讓他準備好銀行卡,把錢轉到他的銀行卡,他再把銀行卡里的錢取出來交給溫齊樂。他在交錢之前會把他的好處費拿走,一般是10個點。最后溫齊樂把錢交給溫齊鳴。

每次取錢之前,溫齊樂先是讓他檢查一下取款的銀行卡是否正常,如果正常的話,就開始打款過來,他再接著取錢,他共購買12張左右銀行卡,有中國銀行、農業(yè)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的銀行卡,戶名有鄧國玉、宋志國、蘇國強、趙卓然、陳浩杰、吳瓊、張晉鵬、劉國義、李瑞紅、符枝楊的,基本上都是外地的銀行卡。

他還賣給奔老三(經(jīng)辨認是鐘定業(yè))銀行卡,有農業(yè)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浦發(fā)銀行等。鐘定業(yè)買銀行卡也是搞詐騙的。

6、同案人鐘定業(yè)供述證明,2016年7月,阿祥(經(jīng)辨認是鄧日祥)找他讓他到銀行幫忙取詐騙的錢,并答應給他10%的好處費,他因缺錢用就答應了。后他通過娥金(經(jīng)辨認是鐘育金)購買9張銀行卡開始幫鄧日祥取錢了。

2017年2月6日左右,他朋友李農知道他在幫詐騙人取款,也要和他一起干,他就答應了,并說處費和李農平均分。2017年2月9日,鄧日祥說又有錢準備打卡里了,他和李農到瓊中陽江農行,在國營陽江農行,瓊中腰子農信社,瓊中縣市區(qū)農業(yè)銀行等銀行共取了20萬元,扣除他們的好處費后都交給了鄧日祥。

7、同案人李農供述證明,他通過朋友認識鐘定業(yè),知道鐘定業(yè)是幫詐騙組取款的,后鐘定業(yè)讓他幫忙取款,并答應給他好處費,他認為這個來錢比較快就答應了。

2017年2月9日,鐘定業(yè)找他依次在瓊中陽江的農業(yè)銀行、瓊中腰子農信社、瓊中烏石的農業(yè)銀行、瓊中大樓的郵政銀行、瓊中市里的農業(yè)銀行等銀行取款,他和鐘定業(yè)每人取了10萬元錢,共20萬元。鐘定業(yè)給了他3000元好處費。鐘定業(yè)取款上線是阿祥的,取出來的錢也是交給阿祥。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詐騙數(shù)額為110萬余元,被告人林某某辯解不應認定其詐騙數(shù)額為110萬余元及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事實部分沒有被害人事實不清,被告人范某某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范某某詐騙數(shù)額應認定為4.3萬元的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王某、徐某、尤某等十三人陳述,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及同案人溫齊鳴、周曉磊、鐘育金、鐘定業(yè)、李農供述,戶名王鶯霏、陳國瑞、鄧國玉等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jù)能證明,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與溫齊鳴、周曉磊、溫齊樂等人合謀制作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解決支付寶退款、提現(xiàn)、轉賬不到等問題為由,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騙取王某、徐某、尤某等人錢財,雖然有部分被害人沒有陳述,但根據(jù)已收集被害人王某、徐某、尤某等十三人陳述,溫齊鳴購買用于詐騙收款的戶名為王鶯霏建行卡,向鐘育金、鐘定業(yè)購買銀行卡內轉款81萬余元,其中鐘育金取款61萬余元,鐘定業(yè)、李農取款20萬元的交易記錄以及查獲王鶯霏建行卡內余額30405.04元,應綜合認定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詐騙數(shù)額為84萬余元。故公訴機關該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某該辯解及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溫齊鳴、周曉磊、溫齊樂等人制作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以提升支付寶轉賬額度,解決支付寶退款、提現(xiàn)、轉賬不到等問題為由,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技術支持,其行為符合詐騙的構成要件,應構成詐騙罪,不應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故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與溫齊鳴、溫齊樂、周曉磊合謀利用電信網(wǎng)絡騙取他人錢財,并按約定比例分贓。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起積極、主動、不可或缺的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故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韓某被騙10922元不應計入被告人林某某詐騙數(shù)額的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韓某陳述與本案其他被害人陳述能證明,其被詐騙時間是在同一時間段內,且手段是一致的,雖然被害人韓某撥打的電話與其他被害人撥打的電話不一致,但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均供述,為了安全,他們在虛假支付寶網(wǎng)頁上傳的電話會定期更換,結合戶名為王鶯霏建行賬戶向鐘育金、鐘定業(yè)購買的銀行賬戶轉賬及取款交易記錄,能認定被害人韓某被詐騙10922元人民幣的事實,應計入被告人林某某的詐騙數(shù)額。故被告人林某某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均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犯詐騙罪主要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二被告人刑期均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罰金、違法所得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范某某作案工具honor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萍

審判員卓艷

人民陪審員張計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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