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陵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皖0223刑初1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日期:2019-08-23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19]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潘禮銀獨任審判,于2019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賀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2月8日,被告人賀某以1300元的價格向蔡某等人出售可用于網(wǎng)絡賭博統(tǒng)計、結算的“加拿大PC28”軟件,蔡某等人購買該軟件后用于實施網(wǎng)絡賭博犯罪活動,被告人賀某還為蔡某等購買者提供遠程安裝、遠程操作、配置修復軟件等售后技術服務。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賀某在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告人賀某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自愿繳納本案暫扣款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賀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其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臨時羈押證明書、財付通交易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蔡某等人刑事判決書、暫扣款憑證等書證;證人蔡彩鳳、蔡某、湯某、楊某、蔣某、董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賀某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筆錄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技術支持、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賀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賀某被抓獲歸案后在偵查機關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F(xiàn)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被告人賀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賀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賀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賀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臺式電腦主機一臺、手機兩部(詳見扣押清單),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潘禮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鐘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