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浙03刑更0018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4-18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浙溫刑終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包忠楊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執(zhí)行機關(guān)溫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包忠楊在服刑期間,能服從管教,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包忠楊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對罪犯包忠楊減去有期徒刑三日(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玲瓏
審判員徐繼松
審判員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熙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