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成刑執(zhí)字第486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9-25
案件描述
內江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內中刑初字字第26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周期建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止。執(zhí)行機關四川省金堂監(jiān)獄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假釋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以該犯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為由,提出假釋建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周期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在考核期內獲得標準考核分187分。
以上事實,有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執(zhí)行機關的提請假釋建議書、罪犯考核積分統(tǒng)計臺帳、罪犯考核記載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等證據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周期建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符合法定假釋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周期建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即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浩
審判員夏小璐
人民陪審員于春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