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0791刑初12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虛開發(fā)票罪
裁判日期:2019-07-17
審理經過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連開檢訴刑二刑訴[2019]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虛開發(fā)票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9年7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春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張貴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張某在廣東省廣州市、清遠市,通過與網上查詢的公司聯系人打電話、購買信號發(fā)射器向他人發(fā)送提供發(fā)票的短信息、微信等方式聯系買票人,根據買票人的需要及提供的開票信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給發(fā)票接受人,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1份,虛開金額合計1643619.85元,稅款數額232840.88元;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通用機打發(fā)票440份,虛開金額合計42261516.08元。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一)2018年8月,被告人張某兩次通過買票人張文友向安徽五河縣文友砂石有限公司虛開甘肅善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虛開金額合計560900元,稅款數額77365.5元。
(二)2018年1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吳為和向常熟市華夏建筑節(jié)能材料有限公司虛開淮安城業(yè)裝璜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虛開金額100020元,稅款數額14532.82元。
(三)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姜偉向安徽揚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潁上縣礦山新型建材開發(fā)有限公司虛開阜陽市鐘愛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進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欣選嘉韻建材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95份,虛開金額合計982699.85元,稅款數額140942.56元。
二、虛開發(fā)票罪
(一)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徐愛家向東??h興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虛開連云港志羅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云港懂夢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云港匡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云港臻特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云港帕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干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98份,虛開金額合計10000800元。
(二)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戰(zhàn)雅麗向青島康成書院實業(yè)有限公司虛開青島比如教育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青島鑫廣廈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4份,虛開金額合計3293300元。
(三)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韓國軍向安徽阜陽中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虛開淮安福尚溫商貿有限公司、淮安元文輝商貿有限公司、淮安忠實城商貿有限公司、淮安碧偉商貿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81份,虛開金額合計8236049.6元。
(四)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王本紅向上海平發(fā)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虛開上海赫佳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通用機打發(fā)票2份,虛開金額合計300000元。
(五)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許勇向武漢鑫協(xié)華成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廣州名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尤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帛賽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納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盛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廣州昌瀚貿易有限公司、廣州繼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淺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兵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廣州東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漢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州粵安酒店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4份,虛開金額合計1945078元。
(六)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宗序萍向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曦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廣州昊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深圳立惠源貿易有限公司、山東韋瑞居建材有限公司、廣州自尚勁合商貿有限公司、安徽盈創(chuàng)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1份,虛開金額合計2730607.63元。
(七)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時文立向天津樂濱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虛開廣州夫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份,虛開金額合計150000元。
(八)2018年1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吳為和向常熟圣峰建設有限公司、常熟市華夏建筑節(jié)能材料有限公司虛開揚州澤然建材有限公司、淮安市松達泉建材有限公司、東莞市波屆建材有限公司、東莞市亭馨建材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9份,虛開金額合計628901元。
(九)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潘富良向北京華科眾合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廣州夢渡旅行社有限公司、廣州發(fā)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維萍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鴻晉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4份,虛開金額合計140000元。
(十)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王培亮向江蘇順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虛開連云港冠盈春商貿有限公司、連云港啟蝶森貿易有限公司、連云港拓亞維商貿有限公司、連云港紫特鐸商貿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1份,虛開金額合計3063260元。
(十一)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崔劉昕向南通時陽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虛開廈門鑫鏈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廈門福萊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廣州賢明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廣州谷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廣州汪皓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5份,虛開金額合計165760元。
(十二)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趙娟向湖北熠升商貿有限公司虛開江北石雄廣告有限公司、恩施市浩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份,虛開金額合計150000元。
(十三)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張某通過買票人林峭巍向溫嶺淼蠢貿易有限公司、蕪湖高華商貿有限公司虛開溫州菲英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衡庚貿易有限公司、上海道孜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毓覽商貿有限公司、上海素緣商貿有限公司、上海功炅實業(yè)有限公司、溫州市羽滄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帆戊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春超貿易有限公司、上海澇拼貿易有限公司、上海闊瓊貿易有限公司、榮成市津企宏貿易有限公司、濟南灝爾貿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115份,虛開金額合計11457759.85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張某用于銷售發(fā)票的通訊工具(手機7部、信息發(fā)射器4組2套、電腦2臺),被告人張某因上述犯罪行為獲利十余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發(fā)破案經過、營業(yè)執(zhí)照、發(fā)票復印件、銀行回執(zhí)、轉賬回單、銀行交易流水、記賬憑證、個人賬戶明細、合同等書證,未出庭證人韓國軍、徐愛家、戰(zhàn)雅麗、張文友、王本紅、許勇、宗序萍、時文立、吳為和、姜偉等人的書面證詞,連云港市公安局連公(網)檢〔2019〕019號電子數據檢驗鑒定實驗室檢驗報告書、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等證據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對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認罪態(tài)度好、系坦白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對其提出被告人張某身體殘疾、家庭困難,請求對被告人張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發(fā)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虛開發(fā)票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虛開發(fā)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虛開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某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三、對被告人張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茆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