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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刑初90號非法經(jīng)營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1   閱讀:

審理法院:邢臺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冀0521刑初9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jīng)營罪

裁判日期:2017-06-20

審理經(jīng)過

邢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邢縣檢公訴刑訴[2017]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1犯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邢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玉表、智禹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邢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王某1(已判刑)與宋某1(另案處理)密謀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謀利,雙方商定由宋某1提供原料、技術(shù)、組織工人并負責銷售,王某1提供場地,負責日常生產(chǎn)管理,并先后招募徐某1等人到王某1位于邢臺縣皇寺鎮(zhèn)潭村外的廠棚內(nèi)開始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雙響炮)。2016年元旦前后,王某1、宋某1邀請被告人姚某1加入,由姚某1出面租下邢臺縣羊范鎮(zhèn)大路村山崗上的一個空院。1月12日左右,王某1、宋某1將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的工人和工具、原材料從王某1的廠棚搬至姚某1租下的空院,開始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宋某1負責組織供送原材料和銷售成某,王某1負責組織現(xiàn)場生產(chǎn)和結(jié)算工人工資,姚某1在現(xiàn)場協(xié)助王某1,曾為工人買菜、買罐裝液化氣、為運輸車輛指路等工作。2016年1月24日左右,王某1等人離開姚某1所租空院,期間因天氣原因?qū)嶋H非法生產(chǎn)6天左右,制成雙響炮1000箱左右(每箱100根),已全部以每箱85元的價格售出。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姚某1明知他人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而積極參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姚某1當庭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當庭自愿認罪,沒有提出辯解,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份,王某1(已判刑)與宋某1(另案處理)密謀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謀利,雙方商定由王某1提供場地,負責日常生產(chǎn)管理,宋某1提供原料、技術(shù)、組織工人并負責銷售,并先后招募徐某1、徐某2、徐某3、安某、宋某2、郎某亮(以上六人均已被判刑)、老周(身份不明)等人到王某1位于邢臺縣皇寺鎮(zhèn)潭村外的廠棚內(nèi)開始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雙響炮)。2016年元旦前后,王某1、宋某1邀請被告人姚某1加入,由姚某1出面以2000元租下邢臺縣羊范鎮(zhèn)大路村山崗上的一個空院。1月12日左右,王某1、宋某1將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的工人和工具、原材料從王某1潭村的廠棚搬至姚某1租下的空院,開始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宋某1負責組織供送原材料和銷售成某,王某1負責組織現(xiàn)場生產(chǎn)和結(jié)算工人工資,姚某1在現(xiàn)場協(xié)助王某1,曾有為工人買菜、買罐裝液化氣、為運輸車輛指路等行為。2016年1月24日左右,王某1等人離開姚某1所租空院,期間因天氣原因,實際非法生產(chǎn)6天左右,制成雙響炮1000箱左右(每箱100根),已全部以每箱85元的價格售出。

另查明,⑴同案犯王某1、郎某亮、徐某2、徐某1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安某、宋某2、郎某成、徐某3、王某2、蘇某、宋某3因犯非法經(jīng)營罪,均已被判刑。⑵同案宋景修因涉嫌犯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柏鄉(xiāng)縣公安局逮捕,另案處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第一組證據(jù),書證

1、邢臺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證實,2016年1月27日10時許,邢臺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民警侯青霞、楊開印等對邢臺縣皇寺鎮(zhèn)潭村一可疑大棚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里面有人在非法制造煙花爆竹(雙響炮)。

2、邢臺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證實,2016年1月27日,邢臺縣公安局決定對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立案偵查。

3、邢臺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出具的抓獲證明證實,姚某1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6年2月6日被邢臺縣公安局批準刑事拘留后在逃。2016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該局在邢臺市橋西區(qū)花堂快捷酒店將其抓獲,當即對其刑事拘留。

4、本院(2016)冀0521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5刑終588號刑事裁定書證實,一、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二、被告人郎某亮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三、被告人徐某2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四、被告人徐某1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五、被告人安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六、被告人宋某2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七、被告人徐某3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八、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九、被告人蘇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十、被告人宋某3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十一、被告人郎某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5、柏鄉(xiāng)縣公安局的立案決定書、逮捕證證實,2017年1月3日柏鄉(xiāng)縣公安局決定對2016.12.29非法經(jīng)營案立案偵查,2017年1月22日宋景修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被柏鄉(xiāng)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押于柏鄉(xiāng)縣看守所。

6、邢臺市公安局南大郭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姚某11977年6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戶籍所在地邢臺市橋西區(qū)南大郭村太行東街2巷1號,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二組證據(jù),證人證言

1、證人耿某的證言,羊范鎮(zhèn)大路村煤礦停產(chǎn)后,煤礦荒廢的炸藥庫不用了,1999年他承包了大路村北土地,包括煤礦的炸藥庫。2015年,煤礦的礦長張華江同意其用炸藥庫搞養(yǎng)殖,他接上水電后開始養(yǎng)羊。2016年1月份,大路村的張某想占用炸藥庫當倉庫,大約用三個月,他同意了。過了十幾天,張某和他戰(zhàn)友(南大郭村的)一起來找他,想租炸藥庫當倉庫用,張某給了他大約2000元租金,沒有簽協(xié)議,口頭約定當倉庫使用三個月,他就將大門鑰匙給張某了,張某換了一把新鎖。之后其就沒看見張某和他戰(zhàn)友了,后來公安局有人來,他才知道他們在炸藥庫里面造炮了

2、證人張某的證言,2015年底一天下午四點多具體時間記不清了,他戰(zhàn)友姚某1找他幫忙在他們大路村找一處空閑廠房當倉庫用,后他就帶姚某1到他們村村東半山坡耿某的一處閑置廠房處,他把姚某1給耿某推薦后就走了,具體他們怎么談的他不清楚,只聽說第二天具體詳談,至于第二天是否見面,他就不知道了。他與姚某1聯(lián)系過兩次,一次是他問姚某1把廠房租下來了沒有,姚某1告訴他租下來了。第二次是姚某1讓他幫忙聯(lián)系個灌液化氣的,他幫忙聯(lián)系了一下。

第三組證據(jù),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王某1的供述,其與宋某1合謀,雇傭工人在邢臺縣皇寺潭村、羊范大路村兩地,從2015年12月開始先后四次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雙響炮。2015年10月份,其與宋某1商量利用其在皇寺鎮(zhèn)潭村租占的地方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當時商定由宋某1提供原材料、工具,負責招募工人并發(fā)放工人工資、提供技術(shù),負責運輸、銷售,其只負責提供場地和生產(chǎn)活動的日常管理,日常費用由他們二人均攤。商定后他花兩萬元讓別人在他租用的那片地上搭建了廠棚。2015年12月份,宋某1派人拉原材料和工具進廠,并招募工人開始生產(chǎn)。招募的工人有徐某1、徐某2、徐某3、安某夫婦、郎某亮、郎某成、老周(不知大名)等人,其中郎某亮是負責配藥的,郎某成負責做飯,并幫忙裝卸車,徐某1、徐某2、徐某3、安某及其妻子宋某2、老周等人負責往雙響炮紙筒中裝藥,組裝雙響炮成某并裝箱,每箱內(nèi)裝兩捆雙響炮,共100根。第一次是2015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他開車把宋某1、徐某1、徐某2、徐某3接到皇寺鎮(zhèn)的煙花爆竹生產(chǎn)場地,過了兩三天安某夫妻二人也來到場地,郎某亮也參與了制作。這次一共干了一周左右,干到快到2016年元旦時停了,共生產(chǎn)了一千多箱雙響炮,都被宋某1派人拉走了;第二次是2016年元月5日左右,徐某1、徐某2、徐某3、安某夫妻、郎某亮等人又回其的廠棚開始生產(chǎn),到元月10日結(jié)束,又生產(chǎn)了一千多箱雙響炮,也被宋某1派人拉走;第三次是兩三天后,他把徐中寧、徐中義、徐中波、安曉東夫妻二人、郎秀亮、郎秀成等人接到邢臺縣羊范鎮(zhèn)大路村附近的荒坡上的一個閑置場地,這個場地是姚某1租用的,工人在那里待了十多天,因為天氣不好,其中只有六七天在生產(chǎn),共生產(chǎn)了一千多箱雙響炮,也被宋某1派人拉走;后來工人又轉(zhuǎn)到邢臺縣皇寺潭村其的廠棚開始第四次生產(chǎn),這次共生產(chǎn)并運走五六百箱雙響炮成某,元月27日正生產(chǎn)時被抓獲。四次總共生產(chǎn)了不到四千件。生產(chǎn)過程中,原材料購進和成某銷售都由宋某1負責,他和姚某1都不知道原材料進價和成某銷售價,工人工資也由宋某1負責,但因宋某1不在廠棚內(nèi)盯,委托其代他向裝藥工發(fā)工資,配藥工、做飯的和司機的工資都由他親自給。裝藥工的工資是每生產(chǎn)一箱38mm的雙響炮發(fā)7.3元工資,他們生產(chǎn)的雙響炮大部分都是這個型號的,其他型號生產(chǎn)的極少,工資標準其不記了。裝藥工的工資有時一天一發(fā),有時兩天一發(fā),發(fā)放工資時其將雙響炮成某總數(shù)清點清楚,算出工資總數(shù),點出現(xiàn)金放在桌上由他們自己分,有時也會給現(xiàn)場的某個裝藥工,讓他給其他人分。他總共發(fā)了不到3萬元裝藥工工資。他們非法生產(chǎn)雙響炮至今,其個人得到分成約4萬元,其中宋某1已給其2萬多元,還欠其1萬多元。前三次中有一車的賬沒有結(jié),最后這次都沒結(jié)。宋某1剛開始時按生產(chǎn)一根雙響炮給其0.1元的標準給他分成,后來宋某1說銷售價比較低,改為生產(chǎn)一根雙響炮給其8分錢了。另外在羊范大路村附近的廠棚內(nèi)生產(chǎn)時,他與姚某1、宋某1是按3:3:4分成,沒按每根多少錢去分成,其得了3000多元,姚某1得了3000多元。整個生產(chǎn)期間,由他承擔的費用除搭建廠棚花了兩萬多元外,就是需要由其分攤的日常費用,約2000元。兩響炮筒上都印著紅色的字體,好像有的印著“高空禮花”的字樣。他們生產(chǎn)私炮,沒有手續(xù),都是偷干的,包裝上的廠址和牌子是假冒別人的。其不管成某銷售的事,不知道成某都到哪里了。

2、同案犯郎某亮的供述,他是臘月十七晚上(2016年1月26日)開自己的黑色比亞迪轎車和李某、陳某1一起到的邢臺(潭村王某1廠棚),王某1在邢衡高速皇寺下道口接的他們。其負責配藥,按1:1:3的比例用銀粉、硫磺、高氯酸鉀配上藥(炸藥),按1:2的比例用銀粉和硝酸鋇配下藥(發(fā)射藥),但他不知道原材料是哪里來的,配了350公斤藥,大部分都用完了,不知生產(chǎn)多少根兩響,剩余的一點都在現(xiàn)場(公安現(xiàn)場提取24310克),生產(chǎn)的兩響好像是38型號的。他每配一斤藥,由王某1給他三角錢,還沒開過工資。

3、同案犯徐某1的供述,2015年12月初,宋某1聯(lián)系讓他到邢臺做兩響,其聯(lián)系了徐某2、徐某3一起去干活。那天,王某1開車接的他們,拉著他和徐某2、徐某3、老周到皇寺的廠棚,第二天就開始生產(chǎn)兩響。他負責配藥,另外三人負責裝藥。兩天以后,安某夫妻、郎某亮、郎某成先后進場,之后郎某亮負責配藥,郎某成負責做飯和裝卸車。他和其他人負責裝藥生產(chǎn)兩響。又生產(chǎn)了十多天,臨近元旦不干了,王某1給他結(jié)算5000多元工錢。大約2016年1月5、6號的時候,還是他們原先八個人又返回皇寺的廠棚制兩響,又干了五、六天就停了,臨走時王某1給他1800元工錢。休息了兩、三天,老宋接他們又返回皇寺鎮(zhèn),順著邢臺市西環(huán)路往南走了一段后往右拐進一個荒坡的獨院里。老宋說這個院子是一個叫姚某(姚某1)的人的。他們在那個院里干了十天左右。這期間,因為天氣原因,有三、四天沒有生產(chǎn)。這次老周沒有來,其他人員都來了。還是郎某亮負責配藥,郎某成負責做飯和裝卸車,他和其他人員負責裝藥。1月24日,他們又被接到皇寺的廠棚,把南邊廠子的原料和工具送回了皇寺,廠子里沒有成某“兩響”了。1月25日開始生產(chǎn),徐某2負責配藥,他和徐某3、安某夫妻負責裝藥,生產(chǎn)了兩天后,1月27日他見到郎某亮、郎某成,還有兩名陌生男子在廠里。27日上午,郎某亮從徐某2手里接過配藥的活,他和其他人負責裝藥生產(chǎn),郎某成還負責原來的事,干到上午10點到11點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徐某3和另外兩個陌生中年男子逃脫。38號的兩響一件(100根)工錢7.3元,30號的一件(100根)工錢4.7元,配藥的工錢是一斤藥3毛左右。他臨時負責配藥兩天,因工資低不合算主動不干了,便開始裝藥,每天可以掙300元錢左右。一般都是晚上運成某“兩響”,裝車時他都休息了,不知道裝了多少車。

4、同案犯徐某2的供述,2015年12月中旬,宋某1聯(lián)系他哥哥徐某1,他哥告訴他要去邢臺干活(非法制造煙花爆竹),他答應(yīng)了。那天中午邢臺市王某1開一輛越野車接他和哥哥徐某1從隆堯上高速到皇寺收費站下高速,來到皇寺徐村的附近的一個廠子住下。第一次在皇寺鎮(zhèn)的廠棚生產(chǎn)煙花爆竹的有他和徐某1、徐某3、老周、安某夫妻二人,郎某亮、郎某成。剛開始兩天,他哥徐某1配藥,他和安某夫妻、負責裝藥。郎某亮、郎某成來后,一起干了三天。郎某亮來后干的三天都是郎某亮配藥,郎某成負責做飯。他干了五天左右,當中有人拉走過一趟成某,他們干完走的時候,廠子里還有成某。他每裝100根兩響,給工錢3.5元,五天給他工錢1200多元。2016年1月5日左右,他們幾人又到皇寺干了五天,共付給他一千四、五百元錢。過了兩、三天后,大約2016年1月中旬,王某1又接他和徐某1、安某、宋某2、郎某亮、郎某成六人,沒有老周,到邢臺縣南邊一個廠子,在那個廠子待了十來天,期間刮風下雪停了四、五天,干了大約六、七天,這次他掙了1800多元。2016年1月24日,王某1把其和徐某1接到了皇寺的廠棚,并把生產(chǎn)工具從南邊廠子拉回。1月25日、26日他和徐某1、徐某3、安某、宋某2生產(chǎn)了兩天,26日晚上送走一些成某。27日上午他見到郎某亮和郎某成。生產(chǎn)的兩響有粗的,有細的。配藥按斤計算工錢,具體多少他不清楚。中號兩響每捆100根工錢4.6元,大號兩響每捆50根工錢3.5元,小號的沒做。他第一次來時,宋某1和另外一個不認識的人開車跟著把他們送到徐村路口,宋某1買了菜和吃的就走了。

在南邊廠子干活的時候,其還見過兩個40歲左右的男人,是王某1派來的,他倆不干活,其中一個叫小強(姚某1)買過菜,另一個不知道名字。

5、同案犯安某的供述,2016年1月26日晚上他到的邢臺縣的,1月27日生產(chǎn)了半天煙花爆竹,一共生產(chǎn)了六七十捆兩響,每捆50根,他生產(chǎn)的是半成某,“上藥”還沒填裝,好像是38號的兩響。

6、同案犯宋某2的供述,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她丈夫安某給她說讓其和他一起去干點活(私造兩響)。王某1開車拉她和丈夫安某拉到皇寺鎮(zhèn)一個廠棚。他們到的時候徐某1、徐某2、徐某3、還有一個叫老周的人已經(jīng)在那了。到后第二天就開始生產(chǎn)兩響,徐某1負責配藥,他們幾個負責裝藥生產(chǎn)兩響。兩三天后,郎某亮和郎某成來了,他倆來了之后,郎某亮負責配藥,郎某成負責做飯,其他人負責裝藥作兩響,又干了四五天。一共干了六七天,她和她丈夫安某一天一共裝60箱左右,一箱兩捆100根兩響,別人生產(chǎn)多少不清楚。大概過了五六天,他們八個人又返回皇寺的廠棚制造雙響,干了大概五六天。休息了五六天,王某1開車接她和安某、郎某亮、郎某成,把他們送到了另外一個新場地(不是抓獲他們的地方),其他人沒有來,他們四個人就回家了。兩三天后,王某1把他們四個人又接到了那個新地方,徐某1、徐某2、徐某3也到了,第二天他們就開始干活,一共干了七八天,其中有兩三天因為霧大沒有干活。這次老周沒有來,還是郎某亮負責配藥、郎某成負責做飯,她和其他人裝藥,她和她丈夫安某一天一共裝60箱左右。2016年1月24日下午,王某1把她和安某接到了皇寺的廠子。1月25日開始生產(chǎn),徐某2負責配藥,她和安某、徐某3、徐某1負責裝藥,干了兩天。1月26日晚上,郎某成、郎某亮和兩名陌生男子到了廠里,27日上午郎某亮開始配藥,新來的兩名陌生男子和其他人裝藥,大概上午10點多,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從第一次到皇寺生產(chǎn)兩響到1月27日被查獲,他們大概一共干了十大幾天。她和丈夫安某一天生產(chǎn)60箱左右,他倆工資的事都由安某負責,聽說是老板王某1發(fā)的,具體怎么結(jié)算其不清楚,也不知道安某領(lǐng)了多少工錢。生產(chǎn)的兩響應(yīng)該都是當天干活,當天晚上就運出去了,因為第二天干活的時候都看不到前一天生產(chǎn)的兩響了。她每次來邢臺縣都是和丈夫安某一組配合制作煙花爆竹,安某負責向炮筒里裝下藥(發(fā)射藥)和上藥(炸藥),她負責裝完下藥后堵紙墊和裝完上藥后用沙子和膠封頂。他們生產(chǎn)的兩響有兩種,具體規(guī)格不清楚,一種比較粗,每箱2捆,每捆50根,一種比較細,每箱1捆,每捆100根,制作過一天比較細的兩響,其他時間制作的都是比較粗的兩響。被抓獲時正在制作的是比較粗的那種。生產(chǎn)的兩響應(yīng)該都是當天干活,當天晚上就運出去了,因為第二天干活的時候都看不到前一天生產(chǎn)的兩響了。她只知道私造煙花爆竹的老板是王某1,宋某1是她大姐夫,她在邢臺制造煙花爆竹期間,沒和宋某1聯(lián)系過,也沒見過宋某1。

7、同案犯徐某3的供述,2015年12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他大哥徐某1給其打電話問他干活(私制煙花爆竹)去不去,還說他二哥徐某2也去,他便同意。然后新河縣的老宋(具體叫什么其不知道,都叫他大三)和王某1拉著他大哥徐某1和一個姓周的(具體叫什么其不知道,都叫他老周)來家接他們,其兄弟三人和老周乘著老宋和王某1的車到邢臺縣皇寺鎮(zhèn)東邊的一個村,具體哪個村不知道,是在一個廠棚里干的活。當時他大哥徐某1配的火藥,他跟二哥徐某2各自干一組裝火藥的活,老周自己一個組裝藥,安某和他媳婦宋某2一組裝火藥,老宋和王某1找的司機管送原料、拉成某和裝卸。他們幾個人在那里待了十幾天,但是干活就干了五六天,到元旦前不干了,王某1把他們都送回家。大約1月5號左右王某1又去家里接的他們,這次接的是他們弟兄三人和老周,還是拉到皇寺那個廠子,安某、宋某2、郎某亮和郎某成坐拉原料的車隨后晚上到的。這次是郎某亮配藥,郎某成做飯,還是他們幾個干裝藥的活,干了五六天,王某1把他們送回去的。在家待了兩三天,王某1又來接他們干活,這次老周沒再去,拉到邢臺縣羊范鎮(zhèn)附近的一個山坡上的廠子,分工和上次一樣,待了十幾天,但是天氣不好,斷斷續(xù)續(xù)干了五六天就又干不了,他們這些人就要回家,王某1拉著他們兄弟三人和安某、宋某2,把他們送到邢臺中心汽車站,郎某亮、郎某成是坐著裝成某的車走的,當時那貨車一共拉了成某大概有200多箱,一箱100根雙響炮。王某1把他們送到汽車站之后,過了十幾分鐘,又給他打電話,說到另一個地方去干裝火藥的活。然后,他們兄弟三人和安某、宋某2就上了王某1的車。王某1拉他們到皇寺鎮(zhèn)東邊他們前幾天干活的廠子,繼續(xù)干私制煙花爆竹的活,分工不變。他們在那干了兩天之后的一個晚上,郎某亮、郎某成坐著裝原料的車到這里,第二天,他們一起干了半天,就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了。當時他看到公安機關(guān)來了,就跳到旁邊一個閑置院子的地下室躲了起來,當時一起躲的還有一個人,他不知道叫什么,還有另一個人跑到院子外面了,他也不知道叫什么。他倆躲到晚上,就在這遇到那個跑的人了,然后就給老宋打電話。老宋就來接他們回家了。他們第一次在皇寺干活,老板是王某1和老宋,他大哥徐某1負責配藥,他和徐某2、老周各干一組裝藥,安某和宋某2干一組裝藥;第二次在皇寺干活,老板還是王某1和老宋,這次配藥的是郎某亮,他和徐某1、徐某2、老周、安某、宋某2負責裝藥,郎某成負責做飯和裝卸工作。在羊范干活,老宋、姚某1(姚某)、王某1三個是老板,配藥的是郎某亮,他和徐某1、徐某2、安某、宋某2負責裝藥,郎某成負責做飯和裝卸。第三次在皇寺干活,王某1和老宋是老板。這次干活的頭兩天配藥的是徐某2,他和徐某1、安某、宋某2負責裝藥,郎某成、郎某亮和那兩個他不認識的人是抓他們的前一天晚上到的,在抓他們的那天,郎某亮配藥,郎某成做飯,其他人都裝藥了。在羊范干了五六天,在皇寺三次一共干了十三四天,一共造了成某雙響炮有4000件左右,每件為一箱,每箱裝100根雙響炮。經(jīng)其手一共生產(chǎn)出的成某有900多件,具體數(shù)目記不清了。在羊范老宋說過,每出一件成某(一百根雙響炮)給他們7.3元。在羊范干活期間,其到手工錢2000左右。在皇寺老宋說工資跟羊范一樣,每件7.3元,一共給其5000元左右。工資都是王某1給他們發(fā)的。工資是一天一結(jié),有時候忙也可能兩天一結(jié),都是王某1給他們現(xiàn)金,他們自己分,也有時候王某1忙了,也會給他們之中的一個人分,沒有具體給誰,都是計件發(fā)錢,也沒有過什么簽字收錢或者工資條之類的。徐某1和徐某2各配藥了一次,郎某亮配藥三次。

8、同案犯郎某成的供述,他來邢臺縣參與制作煙花爆竹一共三次。第一次來的時間不記得了,是在2016年元旦前后,同村宋某1找他幫忙在外面做幾天飯。過了幾天,宋某1開一輛面包車把他拉到邢臺縣的一處院子里,和他一起來的有郎某亮、安某夫妻。到地方后,他從他們交談中得知是制作煙花爆竹,老板是王某1,他主要負責做飯和裝卸車輛(生產(chǎn)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和煙花爆竹的成某),郎某亮是配藥的,安某夫妻、還有寧某縣的姓徐某4兄弟三人(好像分別是老大、老二和老四,其中老二腿瘸)是制作兩響的。這次干了五天左右。這次干活過程中好像來拉過三次貨,都是晚上(一般在8點以后),來一輛紅色廂貨車,每次來拉貨的人員都不定,他見過拉貨的人員有王某2、宋某3(秀)。其幫拉貨的人把紙箱、炮筒、藥粉等原材料從車上卸下來,再把成某兩響裝上車,每次都裝大約200箱。過了四五天,宋某1又找他,他感覺做飯的地方和做煙花爆竹的地方離得太近不安全,不想去。宋某1告訴他這次換地方了,他便同意去做飯了。這次他是坐接送貨的廂貨車去的,車上有王某2和宋某3,其幫忙卸車時看到車里裝的是一些空炮筒。這次是在半山腰的兩個院子,做飯和制作煙花爆竹的地方是分開的,負責制作煙花爆竹的人員和第一次一樣,有徐姓兄弟三人,安某夫妻二人、郎某亮。王某1和另外一個叫姚某1的男人也到這個制作煙花爆竹的場地來過,他和王某1交談過程中,聽著這個地方好像是姚某1的。他還是做飯、裝卸車輛,郎某亮配藥,徐姓兄弟三人,安某夫妻二人制炮。在這里待了十來天,實際生產(chǎn)了七八天左右。這次總共拉了5次左右,每次能拉200箱左右,拉貨的車和人也和第一次一樣。第三次和第一次是一個地方,就是被抓的地方,這次參與的有他和安某夫婦、寧某弟兄三人、郎某亮、陳某2、李某,老板是王某1。他還是負責做飯、裝卸車,郎某亮還是配藥,安某夫婦、寧某三弟兄和李某、陳某2制炮,這次就待了一天,第二天就被抓了,這次王某2和宋某3拉走一次炮,大概有二百多箱。他的工資都是宋某1發(fā)的,每天150元,第一次給他750元,第二次給了1800元。生產(chǎn)現(xiàn)場的紙箱上有“東方兩響”的字樣。聽他們說生產(chǎn)的兩響有38的,有40的。他在邢臺干活的這兩個廠子都是私炮廠,沒有任何手續(xù),即便包裝上印著商標,也肯定是假冒偽劣產(chǎn)品。

9、同案犯蘇某的供述,2015年12月的時候(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宋某1提出讓他幫忙開車送貨,一趟給200塊錢,他答應(yīng)了。后來他和一個叫王某2的一起倒班開車,從新河拉原料送到邢臺,再從邢臺拉成某的雙響炮運送到保定清苑,前后一共開過四次車。第一次是在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7點多,他接到宋某1的電話后,和王振胡一起開一個紅色廂貨車到邢臺縣皇寺那片一個村的一個非法制造雙響炮的廠房,到了后他和王某2一起卸廂貨車里拉的雙響炮的炮筒、塑料桶和裝了東西的編織袋,里面是什么他不知道,卸貨后他累了就沒有裝車,雙響炮成某是王某2和一些廠子里的工人裝車的,裝了有300多箱雙響炮,他和王某2運送到保定清苑,下了高速他給老板宋某1打電話叫人來接了貨,他們就回新河了。第二次開車運送雙響炮也是在2015年12月份,在第一次運送后的兩三天的晚上8點左右,他接到宋某1的電話后去宋某1家,和王某2一起開那個紅色廂貨車到皇寺那片的廠房,他和王某2一起卸廂貨車里拉的雙響炮的炮筒,雙響炮成某是王某2和他裝車的,工人也幫忙裝車了,這次裝了也有300多箱雙響炮,他和王某2運送到保定清苑,下了高速還是他給老板宋某1打電話叫人來接貨,這次接貨人把貨款25000多塊錢給了他,由他帶回新河轉(zhuǎn)交給了老板宋某1。第三次開車運送雙響炮是在2016年1月份,在第二次運送后的七八天的晚上8點左右,他還是接到宋某1的電話去宋某1家,和王某2一起開那個紅色廂貨車到皇寺那片的廠房,他和王某2一起卸廂貨車拉的雙響炮的炮筒、塑料桶和編織袋,卸貨后他和王某2又在皇寺拉了一些桌椅、鋸末和一些雜物,運到另一個山坡地方,那里有些房子,還有空場地,具體是哪里他不知道,方向是在皇寺南邊,也是制造雙響炮的。卸完這些雜物后他們開車回到皇寺,他和王某2把300多箱雙響炮成某裝車,廠子的工人也幫忙裝車,后他和王某2運送到保定清苑,下了高速還是他給老板宋某1打電話叫人來接貨,這次接貨人又把雙響炮的貨款25000多元給了他,由他帶回新河轉(zhuǎn)交給了老板宋某1。第四次開車運送雙響炮是在第三次運送后的十天左右的晚上8時許,他接到宋某1的電話去宋某1家,宋景修叫他和本村一個叫宋凱修的一起開那個紅色廂貨車到皇寺那片的廠房,有一個黑色大眾桑塔納2000樣子的轎車(車牌號不記得了)開車帶著他和宋某3一起到上次他拉雜物送到的山坡那個廠房,在那里卸廂貨車里拉的雙響炮的炮筒、編織袋和塑料桶,卸貨后在南邊這廠房宋某3和他裝車雙響炮成某300多箱,工人也幫忙裝車了,后他和宋某3運送到保定清苑,下了高速他給老板宋某1打電話叫人來接貨,接貨人也把雙響炮的貨款25000塊錢左右給了他,后來他們就回新河了。在邢臺這兩個廠區(qū)有五、六個工人,兩個廠區(qū)是同一撥人,他只認識郎某亮和郎某成。有一個四十歲左右短發(fā)姓王負責人,個子不算高,宋某1讓他給姓王的負責人帶過錢,數(shù)額他不知道。第一次時候他不知道運送的是什么,后來知道是制造火藥的原料和成某雙響炮,他參與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原料的運輸和卸貨,還參與了成某雙響炮的裝車和運輸,還替老板宋某1收了貨款,還給邢臺這兒的負責人送過錢。他運輸過四車成某雙響炮,每車300箱左右,每箱多少根雙響炮他不知道。替宋某1收貨款也是宋某1打電話安排他帶收的,回到家他就把錢給宋某1了。第一次的貨款老板沒說讓其替他拿回來,聽接貨人打電話說的意思是接貨人給老板打到銀行卡里,具體怎么結(jié)的他也不知道。接貨的人身高一米七左右,挺瘦、卷發(fā),都是宋某1聯(lián)系的,他不認識。成某雙響炮的單價是每箱85元左右,這是他在他們打電話時聽到的。其就掙開車和裝卸的工資,一共800塊錢。老板宋某1給其交過50塊錢話費,讓其聯(lián)系接貨人并和老板宋某1保持電話聯(lián)系用。

10、同案犯宋某3的供述,皇寺制炮點在被公安機關(guān)查處的頭一天晚上他去過一次,宋某1給他打電話去的宋某1家,見到王某2、郎某成,宋某1讓郎某成跟著他和王某2到皇寺制炮點,把二起空管卸了,裝上成某送到保定清苑高速口。由王某2開車到了皇寺制炮點卸完空管后,他和王某2、郎某成又裝上200件成某二起,王某2開車拉他直接去了保定,郎某成留下沒去。下了保定清苑高速路口,他用宋某1給的手機號聯(lián)系了一個姓司的人,來人把廂貨開走了,大約等了一個多小時把車給送回來,給他17000元(每件85元,共200件),他和王某2就回家把錢給了宋某1。之前宋某1還讓他往羊范那個宋某1、王某1私制煙花爆竹的窩點去過兩次,坐王某2開的車去了一次,送了一車制作兩響的炮筒;坐蘇某開的車去過一次,也是拉了一車制作兩響的炮筒,卸了炮筒后拉了三百箱左右成某兩響炮送到保定清苑高速口,這次是蘇某聯(lián)系的,錢也是蘇某收的,接貨的人和他聯(lián)系的人是同樣的。其一共卸過三次二起空管,每次卸大約五六百盤,一盤50根。宋某1答應(yīng)卸一次掙100元,但是到現(xiàn)在還沒算賬。他在皇寺卸管時見到了安某(小東)和他媳婦宋某2(三英),還有兩個人不認識。在羊范卸管時見過安某夫妻倆、郎某亮、郎某成,還有倆人不知道。

11、同案犯王某2的供述,今年(2016年)以來,他受宋某1的雇傭,用宋某1的廂貨車給宋某1運送了五次煙花爆竹。宋某1有一輛紅色廂貨車、一輛白色廂貨車、一輛五菱之光面包車。第一次是元旦后一個傍晚六點左右,由本村蘇某帶路,他開宋某1的紅色廂貨車與蘇某從宋某1家出發(fā),走高速到邢臺縣皇寺鎮(zhèn)野外一個獨立廠棚,路上蘇某與王某1聯(lián)系,郎某成開的院門。進院后卸下一些雙響炮紙筒和一些編織袋,不知道袋子里裝的什么,只知道是三種袋子,兩種白的,一種黑的。卸下后就開空車回新河了。第二次是兩天后的晚上,他與蘇某開著紅色廂貨車從新河出發(fā)到皇寺那個廠棚,郎某成開門后進院,他們從車上卸下一些雙響炮紙筒和一些裝滿東西的袋子,又裝上滿滿一車雙響炮。雙響炮是紙箱裝的,每箱100根,裝滿車是400件左右。他和蘇某開車走高速到保定清苑縣下道,后左轉(zhuǎn)走了大約四五公里,到那大約次日凌晨四、五點鐘,蘇某打電話聯(lián)系來了幾輛車,將他開的廂貨車上的雙響炮倒到來的車上,卸完后他們就開車回新河了。第三次是隔了幾天的晚上6點左右,其和蘇某開車到邢汾高速峰峰口下道,后北行到七里河南頭左轉(zhuǎn)走小道,又轉(zhuǎn)了幾個彎到一個上坡上的獨院,一個叫小強(姚某1)的在那里等著,路上是蘇某與小強聯(lián)系的,到那后卸下車上的雙響炮紙筒和裝東西的編織袋,又裝上300件左右的雙響炮成某箱,走高速到保定清苑下道,在路邊將雙響炮倒到別的幾個車上就返回了。第四次是又過了好幾天后的晚上,他與宋某3開著宋某1白色廂貨車空車從新河出發(fā)到皇寺鎮(zhèn)的廠棚,好像還拉了郎某成一塊來的。到那里裝了200件左右雙響炮成某箱,原路返回,將車停在了宋某1家。第五次是兩天后,他開紅色廂貨車拉著本村馬某到皇寺鎮(zhèn)廠棚,卸下車上的雙響炮紙筒和編織袋等,裝滿一車雙響炮成某約400件,到保定清苑路邊,馬某聯(lián)系接貨人,將貨倒走后回新河。宋某1共給過他850元工資,前三次每次給其150元,后兩次每次給其200元。他和押車的人一起裝卸的,郎某成也幫他們裝卸過,裝卸了幾次不記得了。他駕駛車輛運送煙花爆竹沒有相關(guān)的手續(xù)。

12、同案宋某1的供述,2015年11月份左右,他到邢臺縣一帶主動聯(lián)系到王某1,兩人商定王某1合伙制造煙花爆竹的事,王某1負責場地和日常管理、代發(fā)工資,他負責召集工人、原材料、銷售,利潤他和王某1平分。后王鑫就將自己在皇寺附近村外的一處閑置院子整修了一下,建了工棚。他就召集老鄉(xiāng)舊識郎某亮、郎某成、宋某2、安某、徐某1、徐某2、徐某3、老周(不知大名,南宮人)等人,于2015年12月份帶工具到王某1的廠棚開始制造雙響炮,臨近元旦就停了。過了元旦又在那兒干了幾天,又停了。又過了兩天,他們轉(zhuǎn)到邢臺縣羊范鎮(zhèn)一帶一個山坡上的空院子內(nèi)干了幾天,后又轉(zhuǎn)回到皇寺王某1的廠棚開始制造煙花爆竹,剛干了兩三天就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了。裝藥工人組裝一件六塊多錢,配藥工一天工資約三、四百元,每箱能掙七八塊錢,共生產(chǎn)3000多件,每件裝100根雙響炮,他和王某1每人分10000多元利潤。在邢臺縣羊范附近上坡上的空院是姚某1租的,在那里生產(chǎn)期間的利潤由他和王某1、姚某1平均分配,每人4000元左右,都是他直接給的,未經(jīng)王某1轉(zhuǎn)手。他不知道生產(chǎn)場地那個空院租金是多少,只負責給姚某1分紅,租金由姚某1從自己所得的分成里出。2011或2012年左右,他曾在家里弄了一個雙響炮紙箱廠,生產(chǎn)了一段時間雙響炮紙筒,后來不讓干了,所以制造雙響炮的紙筒是他原來剩下的,一直放在家里,生產(chǎn)時從家里運到制造雙響炮的地方,其他化工原料、配料原材料都是湖南瀏陽的羅先書給他送來的,他給羅先書(具體住址不知)結(jié)賬,他倆都是手機聯(lián)系,現(xiàn)在不記得手機號了。生產(chǎn)的煙花爆竹都是賣給定州的一個姓趙(具體姓名、住址不知)的人,姓趙的讓送哪里就送哪里,有時送往定州,有時送往保定一帶。在羊范附近山坡大約生產(chǎn)一千二、三百件煙花爆竹。工人工資都是由王某1先代發(fā),最后算賬時他給王某1結(jié)清。

第四組證據(jù),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姚某1的供述,2015年12月,王某1讓他幫忙在外環(huán)以外找一個交通便利大點的空閑場地,當時他知道王某1讓他租那個空院子是非法制造煙花爆竹用,因為王某1知道他沒錢入股,答應(yīng)他每天給他二、三百元錢掙個過年的錢。他通過戰(zhàn)友張某聯(lián)系,從一個五十歲左右的中年男子手租賃羊范鎮(zhèn)大路村煤礦附近半坡上一個空院子,他告訴張某是作倉庫用,他付了三個月租金兩三千元(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了),沒有簽訂租賃合同。開始王某1說過完春節(jié)用,讓他收拾收拾一下這個院子。后來春節(jié)前十幾天,王某1說要用這個空院子,用了七、八個工人在這個院子待了五、六天制造煙花爆竹,期間還下雪,也就干了三、四天。他不是每天去那個院子,中間他去過幾次,生產(chǎn)時都用布圍著,他沒太在意生產(chǎn)過程。除王某1他還認識負責做飯姓郎的人,他幫著姓郎的人買了兩次菜,晚上接到運送雙響炮原料人的電話,電話里給指一下到那個廠區(qū)院子的路。搬來大路村廠區(qū)前,宋景修和一個朋友(不認識)來他租賃大路村的廠區(qū)看過場地,王鑫和工人從皇寺廠區(qū)搬到他租的大路村廠區(qū)時,他在大路村廠區(qū)等著,沒給領(lǐng)路。王某1如果給他錢也是他替他們花的租廠區(qū)、買菜、加液化氣的錢,不是分的錢。王某1答應(yīng)給他過年的錢還沒給,就出事了。

第五組證據(jù),鑒定意見

1、河北省公安廳冀公物鑒化字[2016]37號理化檢驗報告證實,從所送檢材20161-38-1中檢出Fe、O、Ba、Al元素;從所送檢20161-38-2中檢出硝酸根離子、氯酸根離子及S、Ca、Al、Fe、K、Cl、O元素;從所送檢20161-38-3中檢出S元素。

2、河北省煙花爆竹安全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出具的兩份檢驗報告證實,送檢的雙響炮成某、半成某中的藥物都是煙花爆竹用煙火藥,40×200mm雙響炮成某的藥量嚴重超出國家標準,藥量項目不合格,雙響炮半成某經(jīng)檢驗認定該樣品中的藥物是煙花爆竹用的煙花藥。

3、河北省煙花爆竹安全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及鑒定人的資質(zhì)證書證實,鑒定機構(gòu)和鑒定人具有鑒定的資質(zhì)。

第六組證據(jù),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邢臺縣公安局刑警大隊2016年2月3日羊范鎮(zhèn)大路村非法制造煙花爆竹案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十六張證實,邢臺縣公安局在羊范鎮(zhèn)大路村查獲非法制造煙花爆竹的現(xiàn)場情況,現(xiàn)場提取1號北側(cè)地面粉末、2號南側(cè)地面粉末、3號編織袋內(nèi)硫磺粉。

第七組證據(jù),被告人社會調(diào)查評估材料

邢臺市橋西區(qū)司法局出具的(2017)邢西司矯字第61號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實,根據(jù)姚某1的個人表現(xiàn)、家庭狀況、悔罪表現(xiàn)、身體狀況、服刑條件等調(diào)查走訪反饋情況,司法所建議對其實施社區(qū)矯正,評估意見為:姚某1可適用于非監(jiān)禁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1明知他人非法生產(chǎn)煙花爆竹而積極參與,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公訴人所提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姚某1當庭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量刑情節(jié),對被告人姚某1量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姚某1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執(zhí)行)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程秀君

審判員田園

人民陪審員王軍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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