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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刑初353號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21   閱讀:

審理法院:新化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湘1322刑初35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6-10-24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訴刑訴〔2016〕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曹某某犯聚眾斗毆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伍曉梅、曾燕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袁麗梅、袁坤,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聚眾斗毆罪

2015年12月19日晚,袁某甲與孫某甲(均另案處理)的妹夫陳某甲(另案處理)因事發(fā)生口角,并約定在新化縣梅苑開發(fā)區(qū)老東站菜市場斗毆。陳某甲、孫某甲、姜某甲、鄒某甲(均另案處理)、曾某甲(在逃)等二十余人率先趕到了老東站內(nèi)等候。袁某甲則糾集了被告人楊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和袁某乙(在逃)、“老愛”、“紅毛”、“阿偉”、“老三”(均待查)等人,分乘兩輛車持砍刀和管殺刀趕至老東站附近時,楊某某怕對方有埋伏勸住了袁某甲。此時,曾某乙和李某乙得知情況,就約楊某某、孫某甲兩人到梅苑開發(fā)區(qū)“街坊飯莊”協(xié)商。在協(xié)商的過程中,楊某某和孫某甲吼了起來,隨即雙方人員都持砍刀、管殺刀、鐵棍等兇器下了車,楊某某、袁某甲、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等人在馬路上站成一排,孫某甲一方的人則向楊某某等人包圍過來,并有人駕車去沖撞楊某某方的人,楊某某方的盛某某等人則砍了車子幾刀。雙方人員舉著兇器對罵叫囂著、揚言要砍死對方,姜某甲、鄒某甲等人持刀并欲沖上去,曾某乙、李某乙兩人在中間極力勸阻,后因公安民警趕來,雙方斗毆人員迅速逃離現(xiàn)場。

二、尋釁滋事罪

1、2014年2月27日,陽某某“押寶”賭博時找被告人楊某某借了14000元錢,楊某某叮囑陽某某三天后還錢。2014年3月3日,楊某某的父親楊某華在新化縣游家鎮(zhèn)栗山街上看到陽某某便討要賭債,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楊某華打了陽某某眼部一拳,后被旁人勸開。陽某某在“友發(fā)”超市階基上等車時,楊某某手持菜刀跑過來,砍了陽某某背部、腰部三刀,后被人勸住,陽某某被送至醫(yī)院。經(jīng)鑒定,陽某某之損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

2014年3月4日,楊某某與陽某某達成協(xié)議,由楊某某賠償陽某某經(jīng)濟損失1.8萬元(除去借款14000元,當(dāng)場支付4000元)。

2、2015年6月29日晚23時許,“小豬在”(待查)喊被告人楊某某去新化縣上梅鎮(zhèn)“上海星城”小區(qū)門口幫忙打架。兩人趕到“上海星城”門口,與胡某乙等人發(fā)生口角,楊某某跑到夜宵攤上拿了一木砧板去打?qū)Ψ降娜耍谑请p方發(fā)生打斗,在此過程中,胡某乙被人捅傷了下腹部。經(jīng)鑒定,胡某乙之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

3、2015年7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新化縣上梅鎮(zhèn)“天天寄賣行”玩時,看到伍某丙(另案處理)便語氣怪異地叫了伍某丙一聲“康哥”。伍某丙認為楊某某看不起自己,遂與楊某某發(fā)生口角。楊某某覺得失了面子,就喊來“小易”、李某星(均待查)持刀找伍某丙尋仇,沒找到后,楊某某和李某星至上梅鎮(zhèn)“適家賓館二店”開房休息。伍某丙聽說楊某某帶人提著刀在找他,就糾集李某武、王某保(均另案處理)、“屁仙”(待查)報復(fù)楊某某,李某武、王某保又分別叫來了伍某雄、曾某雄和毛某文(均另案處理)幫忙。次日凌晨3時許,伍某丙、李某武等七人各持一把砍刀來到“適家賓館二店”,伍某丙對著賓館二樓叫罵,楊某某聽到后就和李某星持刀下樓與伍某丙對砍。見此,李某武、王某保等人也上前用刀追砍楊某某、李某星。雙方打斗過程中,毛某文摔倒在地,楊某某用刀將毛某文砍傷。伍某丙、楊某某也在打斗過程中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鑒定:楊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二級,伍某丙的傷情構(gòu)成輕微傷。

4、2015年8月29日上午,新化縣爐觀鎮(zhèn)云溪管區(qū)工作人員劉某丙等人到爐觀鎮(zhèn)小田村搞村部建設(shè),許某益的父親許某山等村民阻止,劉某丙勸阻時被許某山咬了一下。當(dāng)天下午3時許,許某益從長沙回來,和劉某丙的岳父許某華在許某華屋前馬路上相遇,雙方談到上午的事時發(fā)生沖突,在許某華家的被告人楊某某和歐某全、李某星、李某豪、袁某乙、袁某2、萬某新等人便上去幫忙打許某益,楊某某踢了許某益兩腳,現(xiàn)場老百姓遂將楊某某等人圍住不許離開,后爐觀派出所趕至現(xiàn)場,將楊某某等人傳喚。許某益頭部、腰部軟組織挫傷,后經(jīng)爐觀派出所調(diào)解結(jié)案。

5、2015年7、8月的一天晚上23時許,楊某某接到朋友“阿永”(待查)的電話,說在人民醫(yī)院有點麻煩,要楊某某帶人和家伙過來幫忙。楊某某就叫了李某靖、李某豪、袁某甲、李某某和盛某某帶著四把砍刀趕到新化縣人民醫(yī)院急診科與“阿永”見面。“阿永”正與對方李某3等人因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在協(xié)商。李某3看到楊某某帶人過來就說“你們這些細鬼再我聽都沒聽說過”,楊某某受不了藐視,便說“幫我剁了他”,李某靖將刀拿出來,李某3忙跑開,楊某某、袁某甲、李某靖、盛某某各持一把刀去追砍,追到醫(yī)院門口附近時,楊某某見面子已挽回便說“別追了”,幾人遂離開了現(xiàn)場。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jù):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盛某某、曹某某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楊某某、盛某某、李某某持兇器追逐、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楊某某并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應(yīng)當(dāng)以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楊某某的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均應(yīng)當(dāng)以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的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曹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應(yīng)當(dāng)以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責(zé)任。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盛某某系從犯;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楊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盛某某、曹某某系從犯;對于主犯應(yīng)當(dāng)按照所參與或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均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予數(shù)罪并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某辯稱:在聚眾斗毆中,他沒有叫別人來參加斗毆,也沒有準備斗毆工具,不應(yīng)認定為主犯。在尋釁滋事中,胡某乙的傷不是他造成的;在爐觀鎮(zhèn)與許某益發(fā)生糾紛時,他只踢了許某益兩腳,爐觀派出所對此事也主持調(diào)解好了,此次不應(yīng)認定為犯罪。

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辯稱:1、斗毆雙方人員雖已聚集,但未動手斗毆,也沒造成人員受傷的后果,應(yīng)當(dāng)定性為聚眾斗毆犯罪未遂;2、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沒有起到組織指揮作用,不應(yīng)認定為首要分子;3、陽某某被楊某某持菜刀致傷系債務(wù)糾紛引起,無證據(jù)證明胡某乙被致傷系有人持兇器參與打架,與許某益發(fā)生糾紛只是違法行為,這三次均不應(yīng)定性為尋釁滋事犯罪;4、被告人楊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應(yīng)酌情從經(jīng)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在聚眾斗毆犯罪中,他只負責(zé)開車,沒有持兇器。

被告人曹某某、盛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提出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聚眾斗毆事實

2015年12月19日晚,袁某甲與孫某甲(均另案處理)的妹夫陳某甲(另案處理)因事發(fā)生口角,并約定在新化縣上渡辦事處老東站菜市場斗毆。陳某甲、孫某甲、姜某甲、鄒某甲(均另案處理)、曾某甲(在逃)等二十余人率先趕到了老東站內(nèi)等候。袁某甲則糾集了被告人楊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和袁某乙(在逃)、“老愛”、“紅毛”、“阿偉”、“老三”(均待查)等人,分乘兩輛車持砍刀和“管剎刀”趕至老東站附近時,楊某某怕對方有埋伏勸住了袁某甲。此時,曾某乙和李某乙得知情況,就約楊某某、孫某甲兩人到上渡辦事處“街坊飯莊”協(xié)商。在協(xié)商的過程中,楊某某和孫某甲吼了起來,隨即雙方人員都持砍刀、“管剎刀”、鐵棍等兇器下了車,楊某某、袁某甲、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等人在街道上站成一排,孫某甲一方的人則向楊某某等人包圍過來,并有人駕車去沖撞楊某某方的人,楊某某方的盛某某等人則砍了車子幾刀。雙方人員舉著兇器對罵叫囂著、揚言要砍死對方,姜某甲、鄒某甲等人持刀并欲沖上去,曾某乙、李某乙兩人在中間極力勸阻,后因公安民警趕來,雙方斗毆人員迅速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和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證言

(1)證人曾某乙(外號“輝猛子”)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19日,因為孫某甲與楊某某發(fā)生了沖突要搞架,他就和李某乙從中做孫某甲與楊某某的調(diào)解工作,并約好雙方到街坊飯莊談,孫某甲提出這個事就這么算了,這時,楊某某說:“算了,如果別人把你老婆搞了,你能算了”。孫某甲聽到就來火了,提高聲調(diào)講:“你的意見根本就不想談,是想要搞咯”,楊某某吼了句:“搞就搞”。然后,孫某甲往沃爾瑪方向走,楊某某往唐家?guī)X方向走了幾步,從旁邊的車里沖出十多個鬼在,手上都拿著帶把的砍刀,大聲嚷“磊哥,怎么了”、“怎么搞”,楊某某把手一揮,這伙人立刻在馬路上站成一排,這時,孫某甲那邊也從旁邊的巷子里沖出二十多個鬼在,手上也都拿著砍刀、鐵棍之類的兇器,大聲地吼著、叫囂著,楊某某站在他們這伙鬼在中間,孫某甲站在他們那伙鬼在中間,同時都喊著“給我搞”“給我剁”。兩伙鬼在都舉著刀圍攏過來,現(xiàn)場叫囂聲、砍刀擊地的聲音一片,他和李某乙就從中勸阻,把雙方人員推開,并報了警。后面警察來了,雙方就都跑了,抓了一個細鬼在。

(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楊某某與孫某甲等人要搞架,他和曾某乙就從中做調(diào)解工作,并約好雙方到街坊飯莊談判。楊某某說“意思你一定要搞他咯”,孫某甲和楊某某互相吼起來。孫某甲見楊某某一方來了這么多人,就從身上拖出一把短刀指著楊某某說“你真的要搞,那就搞”。楊某某那邊來了6、7個人并手持砍刀等兇器與孫某甲那邊20、30個人并手拿砍刀等兇器相互大聲吼,突然楊某某方有兩個人被臺小車撞倒在地,而那些沒摔倒的人則用砍刀砍了那輛車幾刀,這時,雙方都高度緊張,都把砍刀等兇器舉起來指向?qū)Ψ?,后來他和曾某乙就報了警,等警察來了后,雙方就都散了。

當(dāng)時,他和曾某乙見事態(tài)控制不住了,就先跟孫某甲講“搞不得的,你這樣是在害我們”,孫某甲就對他那方的人說“沒我的命令不能動”,這樣孫某甲一方的人才沒有繼續(xù)往前走了。之后他們又跟楊某某說“搞不得的”,楊某某也對他那邊的人說“我沒發(fā)話不能動”,楊某某一方的人聽到也沒有動。孫某甲和楊某某是雙方的大哥,大哥在小弟面前是說話算話的。

(3)證人孫吾(系孫某甲弟弟)的證言證明,2015年年底,孫某甲因與人發(fā)生沖突,就由曾某乙從中做調(diào)解工作,談判地點就在街坊飯莊附近,他在現(xiàn)場看到對方從車上下來10多個人,并都手持兇器挑釁孫某甲,而“棍棍在”和“佳把戲”他們也過來了,并叫了10多個人過來,并與對方持兇器對峙,嘴巴里都在喊“過來啊,過來砍死你?!焙髞砭靵砹?,雙方就都散了。

(4)證人曾游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路過友阿世貿(mào)廣場后面的街坊飯莊附近時看到有兩伙人持長刀對峙,一方有十多人,一方有三、四十人,雙方相互大聲叫囂“搞死他,搞死他們,把他們剁了”等話,他看到“輝猛子”在中間做調(diào)解工作。還看到有一臺小車被人砍了三四刀,但后來因為警報聲響了,雙方就都散了。

(5)證人孫翊忠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19日晚上23時許,他在沃爾瑪后面的家中休息時聽到下面有人在大聲爭吵,他看到樓下有幾十個人手里都舉著刀相互對峙。

2、同案人供述與辯解

(1)同案人孫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開車回到了“8號當(dāng)鋪”店子門口時,看到他妹夫陳某甲(外號“太毛頭”)以及陳某甲公司里的幾個員工在當(dāng)鋪門口打電話,打電話的語氣很激動,他便上前問是什么情況,陳某甲告訴他說其公司一個員工的女朋友是另外一個“鬼在”的老婆,現(xiàn)在那個“鬼在”在找那個員工的麻煩。通過進一步了解,他得知那個女的與那個“鬼在”已經(jīng)分手,沒有任何關(guān)系了,那個“鬼在”是在故意找茬。他離開后,“輝猛子”打他電話,問他跟“磊寶幾”是不是搞什么事了,他當(dāng)時感到莫名其妙,沒反應(yīng)過來,就問他什么事,“輝猛子”說為了一個妹子的事,他才意識到是他妹夫他們那個事,“輝猛子”說在洋溪辦事,馬上就來新化,要他到老東站門口那里等,由“輝猛子”來出面處理這個事。然后,他們開車來到老東站門口等“輝猛子”。過了十多二十分鐘,“輝猛子”開著車來到老東站門口,他便上了“輝猛子”的車,在車上,“輝猛子”對他講這邊是他妹夫的員工,對方是“磊寶幾”的一個兄弟,這個事就由“輝猛子”出面講和,沒必要吵架。接著,“輝猛子”就開車帶著他來到世貿(mào)廣場后方的“街坊飯莊”,他先下了車,看到“磊寶幾”一個人站在路邊,“磊寶幾”看到他后,主動上來打招呼,說:“斌老板,原來是你妹郎的員工,難怪敢搞別人的老婆?!彼恼Z氣里充滿了挑釁,他當(dāng)時也忍著,沒有發(fā)作,而是耐著性子將那個女的與他妹夫員工的情況跟“磊寶幾”講了一下?!袄趯殠住闭f:“情況不是這么簡單吧,我兄弟袁某甲還跟他那女的在一起的?!彼中钠綒夂偷馗袄趯殠住敝v:“既然這樣那么問題就出在那女人身上,她愿意跟著誰就跟著誰,我們都別插手這個事。”“磊寶幾”就說:“那不行,如果別人上了你老婆,你怎么辦?”聽到這個話,他當(dāng)時回了他一句“你這祥說,根本就不是來解決問題的,而是把問題捅爛的,既然如此我們就沒必要再怎么談了?!币娝@祥講,“磊寶幾”突然吼了一句“要的”,然后轉(zhuǎn)身就走,他也轉(zhuǎn)身往他家的方向走去,這時,他又聽到“磊寶幾”大吼了幾句,吼了什么我沒聽清楚,他轉(zhuǎn)過頭看時,發(fā)現(xiàn)從“磊寶幾”旁邊的幾輛車上下來十多個“鬼在”,手里都拿著砍刀跟管剎,氣勢洶洶地在馬路上站成一排,然后他聽到身后一下子就沸騰了起來,“給我剁”、“剁死他”等等叫囂的聲音此起彼伏,輝猛子、李某乙在中間勸,后他聽到警笛響了,就直接回家了。

(2)同案人姜某甲(外號“棍棍再”)的供述與辯解證明,

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6,7點來鐘,“劉三毛”用別人的手機打他的電話,說是孫某甲的妹夫和袁某甲(外號“小杰”或“杰寶幾”)二人因為一個女的事情要搞架,對方是袁某甲、楊某某一伙人,要他去幫忙搞架。他同意后他開著自己的白色標致牌308型轎車(車牌:湘KFA315)到了梅苑開發(fā)區(qū)8號當(dāng)鋪門口。到了8號當(dāng)鋪后,他看到孫某甲、孫吾、孫某甲的妹夫、曾某甲(外號“佳把戲”)、“劉三毛”、“老毛”等十多個人已經(jīng)在當(dāng)鋪里面集合了。過了一會兒,“鯉魚”等人陸續(xù)來了。人集合后,他們十多個人開了三、四輛車和一輛面包車在老東站匯合,后曾某乙開車到了老東站坪里和孫某甲見面,曾某乙搭著孫某甲去了沃爾瑪不遠處的街坊飯莊附近與楊某某一方談判,因談判未成,他又開車趕到了街坊飯莊附近,聽到雙方吼聲都很大。他看到楊某某、袁某甲為首的十多個鬼仔都持砍刀、鐵棒等器械站在靠沃爾瑪一側(cè)人行道上,他們這方至少有20、30人站在楊某某一方對面的馬路旁,雙方僅隔了一條馬路對峙著。他留意到了他們這方的“老六”、“亮幾”、曾某甲等十多人均持有砍刀、鐵棒等器械,雙方都將砍刀、鐵棒等器械舉起來,指著對方叫囂挑釁。孫某甲、楊某某各自帶頭挑釁對方,二人均大喊“傻寶仔,你過來,剁死你們”之類的話,雙方均有人對喊“過夾咯,過來咯,剁死你們”之類的叫囂。曾某乙站在兩方中間的馬路上,一直勸阻雙方莫搞架。他到場后就奪過“老六”手中的砍刀,拿著砍刀朝著楊某某一方的人喊“你要怎祥,你要怎樣?!敝愄翎叺脑捳Z。他心里想孫某甲是他大哥,要表現(xiàn)一下自己,雙方未開打前要把自己這方的氣勢打足,真的開起來了,他手上有刀,一方面可以保護自己,一方面可以去砍楊某某一方的人。雙方又對峙叫囂了一、兩分鐘,派出所的警車拉著警笛過來了,他們的人都四散逃跑了,只有“老六”一個人被帶回派出所調(diào)查去了。

(3)同案人鄒某甲(外號“老六”)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12月的一天,他接到劉三毛電話,說孫某甲和別人在老東站搞架,要他幫忙,他同意并租的士過去。他到老東站內(nèi)看到孫某甲他們四臺車,一臺別克小車,一臺是姜某甲的標致小車,一臺面包車,一臺黑色大眾途觀車,在場的有孫某甲、姜某甲、曾某甲、“劉三毛”、“鯉魚”、陳某甲、“亮吉”等二十來人。孫某甲、姜某甲、曾某甲、“劉三毛”、陳某甲等人圍在一起商量,孫某甲對所有人大聲發(fā)令,孫某甲講:“只要他們過來了,把他們的車圍住,不要讓他們下車,把他們的車發(fā)了(打砸的意思),給他們一個下馬威。”他單獨過去問孫某甲對方是誰,孫某甲就告訴他對方是楊某某帶的一隊鬼仔。過幾分鐘后,曾某乙開著寶馬車過來,曾某乙和孫某甲談了一陣,孫某甲就上了曾某乙的車開往二橋方向,他上了曾某甲駕駛的黑色途觀車。過了沒多久,孫某甲打電話給曾某甲,聽出來孫某甲和楊某某一方吵了起來,曾某甲說馬上就到,直奔街坊飯莊。他看到楊某某一方有十來個人,每人手持“管剎”,站在沃爾瑪一側(cè)的人行道上,曾某乙站在馬路中間勸架,面包車、姜某甲的標致車陸續(xù)趕來和他們一起持刀站在孫某甲的身后,李某乙在一旁勸孫某甲不要搞架。孫某甲手持一根伸縮警棒對楊某某大吼“磊寶幾,你個滿崽,你有種過來,砍死你個傻包吉”,楊某某大吼“你個娘賣逼的,幫我砍死他們”。這時那輛別克車最慢過來,孫某甲大喊:用車撞死他們,那個別克車司機就對著楊某某一方?jīng)_過去,楊某某一方的鬼仔朝別克車砍了幾刀。曾某乙、李某乙在中間勸,沒多久,聽到警報聲,雙方都開始逃跑,他因為左腿殘疾,被帶到梅苑派出所了。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21時許,袁某甲打他電話說:“我受了孫某甲的氣,現(xiàn)在和孫某甲約好在老東站菜市場打架,并幫你也準備了一把刀,看你去撿個耳朵來吃嗎?”他就對袁某甲說:“你硬要搞架的話,我也沒辦法,你來老東站接我?!睕]多久,袁某甲就到了老東站那里接到了他,袁某甲他們開了兩輛車,他上了袁某甲坐的那輛車,開車的是李某某,后排坐著曹某某、“冬瓜”、“銀卵包”和一個他不認識的人。袁某甲要李某某把車開到老東站里面去和孫某甲一伙人聚眾斗毆,他就說:“去不得的,孫某甲他們肯定做了埋伏,我們肯定會被對方砍個半死的?!痹臣渍f:“命不了這個氣,今天一定要下去和對方搞?!彼驼f:“你莫把弟兄們害死了,要下去你一個人下去?!痹臣滓娝@么說,就沒說話了。袁某甲在車上把事情經(jīng)過跟他講了一下,他就打了“輝猛子”的電話,要“輝猛子”幫忙從中做個調(diào)解?!拜x猛子”答應(yīng)了,并幫雙方約好在世貿(mào)廣場后面的街坊飯店見面。他們就到街坊飯莊去等。沒多久,“輝猛子”就開著車和孫某甲過來了,李某乙?guī)萝嚾ズ蛯O某甲談,但他與孫某甲沒有談好,并吼了起來,他和孫某甲吼起來后,突然,有二三十人從巷子里的四五臺車上下來了,手里拿著砍刀、管剎等兇器,他才知道孫某甲早已做了埋伏。他回頭一看,發(fā)現(xiàn)袁某甲喊來的人也拿著刀下了車,他也返回袁某甲的車旁,從副駕駛位置上拿了一把砍刀在手里,并對袁某甲帶來的人說了句“莫慌”,就在他拿刀的時候,他聽到一陣巨大的發(fā)動機轟鳴聲,回頭看到孫某甲一方一輛小車朝他們的人沖了過來,把他們的隊形沖散了,差點撞到他們的人,他們一方的人就拿刀砍了這輛小車幾刀。他們的人排成一排,是他返回去拿刀時,有個人安排的,他不知道是誰安排的。孫某甲方的人慢慢提著刀朝我們包圍過來了,雙方的人對著吼、叫囂了起來,“輝猛子”和李某乙就站在雙方中間極力阻止。這時,他們聽到警報聲,孫某甲沒有跑的意思并對他們吼道“有量的都別跑”,他回道“這個世界上不存在誰怕了誰”,他方的人就跑了。

(2)被告人李蜂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10時許,他和“阿偉”還有“阿偉”的朋友在三間房賓館開房,袁某甲到房間內(nèi)跟他們講,孫某甲和袁某甲約架,地點在梅苑開發(fā)區(qū)老汽車東站附近,并要他們?nèi)兔Ω慵?。他們房間的人都說好。袁某甲就要他們陪他去拿家伙,并要他幫忙開車。他駕車帶著袁某甲等人到了青石街后,袁某甲等人下車去拿家伙,不一會,他看到袁某甲等人就提了個釣魚包回來放到了車尾箱里,他知道這個包里就是放著那些家伙。然后又由他開車繼續(xù)去接人。在步步高那邊接到了“曹豬”(經(jīng)查,系曹某某)和“曹豬”兩個朋友,這時他們車上就有6、7個人了。后來袁某甲又叫人開了臺越野車和他們在一橋會合,他們這臺車還有些人上了那臺越野車。過了一橋在加油站附近,袁某甲把家伙分給了兩臺車上的人,當(dāng)時除了他和那臺越野車的司機外,其他的人都人手一把刀,袁某甲也拿了一把刀坐在他開的車子的副駕駛位置上,沒多久,楊某某就來了,并上了車擠坐在了副駕駛位置上。開到消防大隊時,他們發(fā)現(xiàn)那里有人望風(fēng),就不敢進巷子里面去,而袁某甲則要他們開車進去,但車上的人都勸袁某甲不要進去,進去肯定搞不贏的,而袁某甲也沒有堅持了,袁某甲就打了孫某甲的電話,問孫某甲在哪里,孫某甲講在沃爾瑪超市后面的十字路口,他們就把車開到了十字路口,在那里,他們見到了孫某甲,楊某某和袁某甲就先下了車,并把刀也放在了車上副駕駛位置上。他們其他人則在車上看情況而沒有下車,不一會,他們看到袁某甲、楊某某和孫某甲吵了起來,他們兩臺車上的人就提著刀往那邊去,這時就從邊上開過來5、6臺車,把他們開來的兩臺車圍了起來,剛好把他駕駛室的門給堵住了,他就趕緊到副駕駛位置上,提著那把刀,想沖到楊某某那邊去幫忙,這時,楊某某就跑了過來,拿過他手上的刀就舉了起來,他只好空手跟了過去。對方車上差不多下來了30個人,基本上每個人手上都拿著有刀,雙方對峙了一會,楊某某見對方人多,就安排我們提著刀站成了一排,孫某甲見狀就講了句拿車子撞他們,對方就有一臺車迅速對著他們沖了過來,他們這邊有幾個人還被撞了,于是楊某某就說砍,“曹豬”他們就提著刀對著那臺車砍,但迅速被孫某甲那邊的人圍了起來,這時就有一個喊“輝哥”的人鉆到人群中,要雙方不要搞架,他聽到楊某某和袁某甲在大聲對他們說了,具體話是怎么說的他記不得了,意思就是要他們站成一排,不要慌,不要怯場。他們逃離現(xiàn)場時,他是一個人朝著變電站方向跑掉的。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袁某甲打他電話,要他幫忙去搞架,他就同意了。袁某甲和李某某就開車來接了他、盛某某和小豪,當(dāng)時是李某某開的車,袁某甲坐在副駕駛位置上。在車上袁某甲跟他們講是和孫某甲搞架,并聯(lián)系了楊某某一起過去幫忙打群架,他們在東方武館附近接到了楊某某。不一會,袁某甲等人叫的其他人也開了臺車與他們在二橋附近會合。他、楊某某、袁某甲、盛某某及其朋友五人每人拿了一把未安裝鐵管的“管剎”,李某某開車沒有拿。另外一臺車上的人也拿了“管剎”等兇器。當(dāng)車開到上渡辦事處的巷子處時,袁某甲就講:“大家拿家伙沖下去搞算了。”但李某某和楊某某則講:“現(xiàn)在對方有多少人都不清楚,萬一有埋伏,我們是要吃虧的。”李某某將車繼續(xù)往前開,后楊某某打了“周哥”的電話,要“周哥”幫忙做調(diào)解工作,于是他們一伙人就開著兩輛車去了街坊飯莊。到那里后,楊某某和袁某甲兩人則空手下車去跟孫某甲談,“周哥”則站在雙方中間勸和,談了不到一分鐘,雙方就談崩了,他在車內(nèi)聽到孫某甲吼了句“今天砍死你們兩個算了?!睏钅衬澈驮臣锥司团芑剀嚿弦蝗四靡话选肮軇x”,兩輛車上的人都下車,并手持砍刀、“管剎”等兇器站成一排,袁某甲和楊某某等人則與孫某甲對吼“傻包崽,你過來試試看!”等類似挑釁的話。但因為“周哥”攔在中間,雙方都沒有動手打。后來孫某甲那邊有輛車沖了過來,盛某某和小豪被車碰擦了一下,盛某某和小豪二人隨即持刀連續(xù)砍了該車兩、三刀。后來警報響了,“周哥”對雙方講:“派出所來了,大家趕快跑?!彼麄儎t開始逃跑,孫某甲一伙人大喊“幫我追,砍死他們。”但還是都逃跑了。他聽到楊某某跟他們說了要他們站成一排的話,不過記不太清楚袁某甲有沒有這樣說了。

(4)被告人盛某某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12月的一天,他陪著楊某某在老東站后面一麻將館打麻將,楊某某接到袁某甲的電話,具體講了什么他不清楚,楊某某掛了電話后對他講:“袁某甲打電話來說他在和別人搞架,要你到天之藍去和他匯合,我等會就過去?!彼ν熊囑s到了天之藍酒店附近,在樓下看到袁某甲、李某某、“紅毛”、袁某乙、“老愛”、曹某某幾人。袁某甲跟他講為了他女朋友的事情跟孫某甲及孫某甲妹夫鬧翻了,雙方約好在老東站菜市場打架。后來又叫了一些人,由李某某和“老三”每人開輛車帶著他們前往老東站去,開到濱江路與一橋岔路口時,袁某甲就從后背箱拿了刀分給他們,又開車到大橋加油站接到了楊某某。袁某甲在車上講了下與孫某甲方吵架的原因,當(dāng)車開到上渡辦事處旁邊的一條小路附近時,袁某甲就要李某某開車到老東站坪里去,楊某某就說不能去,對方肯定有埋伏,下去肯定會吃虧的。后來楊某某打電話給“輝哥”,要求“輝哥”幫忙調(diào)解,隨后李某乙也打了電話給楊某某,沒多久李某乙就開車過來帶著楊某某走了。他們也就跟著李某乙的車到了“街坊飯莊”,當(dāng)時他們看到孫某甲、楊某某、“輝哥”、李某乙在談,他們就都沒有下車,在車上等。幾分鐘后,他們在車上看到楊某某轉(zhuǎn)身準備走,這時孫某甲就大聲叫住楊某某說:“磊寶幾,那個喊小杰的是你什么人!”楊某某聽到就轉(zhuǎn)過身說:“那個是我兄弟,意思今天一定要搞他咯?”孫某甲旁邊的一個人

提著刀說:“是的,我今天一定要砍了那個喊小杰的?!睂O某甲也說:“磊寶幾,你給我走,我不想和你吵架?!睏钅衬痴f:“我不能走,我和小杰是一隊人?!痹臣茁牭綏钅衬澈蛯O某甲吵起來了,就要他們拿著刀下車,他們兩車人都拿著砍刀(連把長約一米五)下來了,然后孫某甲和楊某某就開始互相叫囂了。這時,從旁邊的小路里開出來五、六輛車,這些車開到孫某甲的后面停下,車上的人全部拿著刀下了車,呼啦啦一群站到孫某甲的后面。當(dāng)時他們準備走了,孫某甲拿著一根伸縮棍指著他們說:“哪個都不許走,開個車過去堵住他們的車?!闭f完就有一輛越野車加大油門向他們沖過來,他看到曹某某和“阿偉”也被車子擦了一下,聽到有人說了句“幫我砍了這輛車。”他就拿刀砍了這輛車,袁某乙、“老愛”等人也拿刀砍了車,這輛車就加油門跑掉了。這時,孫某甲方的人在大聲叫囂“我一定要砍了你們”、“剁了你們”,他們方幾人就站成一排舉著刀,也跟對方叫囂“你要怎祥”“有本事你就過來”。孫某甲方那第一個想沖過來的人就拿著刀朝他們沖過來,但被“輝哥”拉住了。這時響起了警報聲,他們就往康城豪苑方向跑了。

4、視聽資料

光盤一張證明,案發(fā)當(dāng)晚被告人的部分行車路線,與其供述基本印證。

5、辨認筆錄

2016年6月15日,李某某分別辨認出與其一起聚眾斗毆的盛某某(“杰蹦子”)、袁某甲。

2016年6月15日,曹某某分別辨認出與其一起聚眾斗毆的盛某某、袁某乙。

2016年6月15日,楊某某辨認出與其一起聚眾斗毆的“東瓜”袁某乙(“東瓜”)。

6、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地點等情況。

二、尋釁滋事事實

(一)、2014年2月27日,陽某某“押寶”賭博時找被告人楊某某借了14000元錢,楊某某叮囑陽某某三天后還錢。2014年3月3日,楊某某的父親楊某華在新化縣游家鎮(zhèn)栗山街上看到陽某某便討要賭債,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楊某華打了陽某某眼部一拳,后被旁人勸開。陽某某在“友發(fā)”超市階基上等車時,楊某某手持菜刀跑過來,砍了陽某某背部、腰部三刀,后被人勸住,陽某某被送至醫(yī)院。2016年6月1日,經(jīng)新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龔某丙、劉某國鑒定,陽某某之損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

2014年3月4日,楊某某與陽某某達成協(xié)議,由楊某某賠償陽某某經(jīng)濟損失1.8萬元(除去借款14000元,當(dāng)場支付4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和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證言

(1)證人鄒某發(fā)的證言證明,2014年的一天下午,他看到陽某某鼻子流了血,坐在他店子外的階基上,很多人拉著楊某某,楊某某對陽某某罵罵咧咧。

(2)證人趙某劍的證言證明,2014年的一天,他騎摩托車路過“友發(fā)超市”門口,陽某某搭他的車去醫(yī)院,當(dāng)時看到陽某某身上有血。事后聽說是楊某某父子與陽某某搞架。

(3)證人肖某華的證言證明,楊某某的父親喊“楊老三”。他在栗山集市上聽說楊某某和陽某某搞架,陽某某被搞傷了,但沒聽說“楊老三”參與其中。

(4)證人楊某華的證言證明,2014年的一天,陽某某因賭博在他兒子楊某某那里借了錢,他去找陽某某討錢,陽某某態(tài)度不好,沖到他身邊,他打了陽某某顴骨一拳,后被人勸開了。過了一會,他聽說楊某某和陽某某在友發(fā)超市附近打架了,他跑到那,看到陽某某背上的衣服被砍爛了幾處,沒看到楊某某。他聽旁邊的人說楊某某用菜刀將陽某某砍了幾刀。晚上,他喊楊自新等人一起到新化人民醫(yī)院和陽某某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他沒有指使楊某某去砍傷陽某某。

2、被害人陽某某的陳述證明,2014年3月份的一天,他因賭博欠了楊某某的父親楊某華15000元錢,他答應(yīng)過三天就還的,但三天后他沒錢還,就先被楊某華打傷了,在旁人的勸阻下他離開并到“友發(fā)超市”階基上等車時,楊某某右手拿著一把菜刀跑過來砍他,他起身準備跑,楊某某就砍了他背部三刀,之后被“垂老七”拉住了。后趙某劍送他去游家衛(wèi)生院。他的左、右肩胛骨處和左邊腰部被砍傷。他在“槽子”上的錢雖然是楊某某借給他的,但實際是欠楊某華的錢。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4年的一天,陽某某沒錢賭博找他借了15000元錢,他告訴陽某某三天之后還錢,陽某某答應(yīng)了。第二天下午,他經(jīng)過栗山友發(fā)超市門口時,看到陽某某,他問什么時候還錢,陽某某語氣不好地說“現(xiàn)在哪有錢還給你,我只有命還給你”。他就說“那我不要你還了,干脆我剁了你算了”,隨后,他跑到隔壁賣水果的攤子上,拿了一把砍甘蔗的菜刀,朝陽某某背部砍了一刀,陽某某躲避弓了下背,他就按著陽某某在地上,用菜刀砍了陽某某背部三刀。后陽某某被人送去游家衛(wèi)生院治傷。

4、新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新)公(司)鑒(法臨)字[2016]120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陽某某腰背部有累計15.3CM的手術(shù)愈合疤痕,被鑒定人陽某某之損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

5、協(xié)議證明,陽某某、楊某某于2014年3月4日達成協(xié)議,以楊某某賠償陽某某18000元一次性了結(jié)雙方糾紛(除去原借款14000元,現(xiàn)場交款4000元),了結(jié)后雙方不再追究對方任何責(zé)任。

(二)、2015年6月29日晚23時許,“小豬在”(待查)的朋友與他人在“上海星城”發(fā)生糾紛,“小豬在”接到他朋友電話后與被告人楊某某一起去新化縣上梅鎮(zhèn)“上海星城”小區(qū)門口幫忙打架。兩人趕到“上海星城”門口,與胡某乙等人發(fā)生口角,楊某某跑到夜宵攤上拿了一木砧板去打?qū)Ψ降娜耍谑请p方發(fā)生打斗,在打架過程中,胡某乙被人持銳器捅傷了下腹部。2016年6月30日,經(jīng)新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龔某丙、劉某國鑒定,胡某乙之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同年10月5日,胡某乙對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和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害人胡某乙(外號“三毛頭”)的陳述證明,2015年6月29日是他生日,當(dāng)晚他和胡某3、楊某4、劉某3、毛某2、輝毛幾、西瓜、二毛、劉某平、劉某6、張和等人在上海星城KTV慶祝生日。晚上23點許,他們到上海星城大門口附近時,看到楊某某帶著一伙約10來個人站在馬路上大喊大鬧,他的朋友“二毛某2”用手指了楊某某一伙人,楊某某中有一人手臂紋身個子較矮的鬼仔沖我到他們身邊喊“想怎么樣”,“二毛某2”講“你想怎么樣就怎么樣”。這時楊某某一伙人都沖到他們這一邊來,“浪記”進行勸阻,雙方對罵了幾分鐘后,楊某某一方有一鬼仔拿了一塊砧板,沖過來打了“輝毛幾”,“輝毛幾”被打倒在地,這時,楊某某對一伙人大喊“幫我搞”,楊某某一伙人就開始對他們動手,他們一方有他、西瓜、二毛某2、毛某2還手對打,對方有10來個人追著他、西瓜、二毛某2、毛某2四人打,當(dāng)時場面很混亂,他被楊某某從前面箍著身子,頭上被楊某某用手打了幾下,另外還有二個鬼仔也跟著楊某某打他,他掙脫后跑到硅廠門口后感覺小腹部有熱流,他才發(fā)現(xiàn)他被匕首捅傷,小腹部流了很多血。打架時他不認識楊某某,在打架后的第三天左右,他滿叔“林毛駝”在和順茶樓內(nèi)幫他們進行了調(diào)解,他才認識了楊某某。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小豬在”在天華南路的“夢想主題”KTV唱歌,“小豬在”接人電話后說要到上海星城幫忙,有幾個朋友與人發(fā)生了口角,他就說“那我也去幫你”,于是他和“小豬在”搭摩托車到上海星城門口,看到“浪記”和三毛頭等10多個人站在一起,他就喊了“浪記”一句,但“三毛頭”等人無緣無故罵他,他就回道“你要喲里”,對方的人想打他,“浪記”上來把他勸開了,他和“小豬在”離開了現(xiàn)場,但對方的人還在罵他,他忍不住了,就大吼一句“你娘個逼”,然后在附近夜宵攤上拿了塊木砧板去打那些后生,“小豬在”也跟著他去打?qū)Ψ降娜恕5珜Ψ饺硕?,他才用砧板揮了一下,就被對方的人打的倒在了地上。他爬起來繼續(xù)用拳頭打了“三毛頭”兩下,又被對方打翻在地,其中還有一人手里拿了個啤酒瓶準備打他,“小豬在”看到就拿了一塊磚頭沖過來幫他,拿磚頭朝其中一人頭部打了一下,混亂中,他看到有四、五個后生也在幫忙打?qū)Ψ降娜?。這時,有警報聲響起,雙方都跑掉了。事后,他問“小豬在”那四五人是誰,“小豬在”說這些人就是“小豬在”的朋友,就是這些人喊“小豬在”去幫忙的。后來在“和順”茶樓調(diào)解時,“林毛頭”帶著“三毛頭”來,他看到“三毛頭”走路時一瘸一拐的,“三毛頭”說自己被匕首搞傷了并縫了幾針,他問是誰搞的,“三毛頭”說自己都不知道。后來,他聽到“小豬在”說“打架的時候我的匕首都搞掉了”。“小豬在”的朋友講他們當(dāng)時在百樂門KTV玩,當(dāng)天是“三毛頭”過生日,他們中有人敬“三毛頭”的酒,雙方產(chǎn)生了矛盾,“小豬在”的朋友這才喊“小豬在”去幫忙打架的。當(dāng)天他身上沒有帶刀或匕首。

3、證人袁某林、李某乙的證言均證明,在楊某某和“三毛頭”打架后為雙方調(diào)解和好的情況。

4、新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新)公(司)鑒(法臨)字[2016]136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胡某乙之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

5、胡某乙出具的刑事諒解書證明,楊某某賠償了胡某乙經(jīng)濟損失600元,胡某乙對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三)、2015年7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新化縣上梅鎮(zhèn)“天天寄賣行”玩時,看到伍某丙(另案處理)便語氣怪異地叫了伍某丙一聲“康哥”。伍某丙認為楊某某看不起自己,遂與楊某某發(fā)生口角。楊某某覺得失了面子,就喊來“小易”(待查)、李某星持刀找伍某丙尋仇,沒找到后,楊某某和李某星至上梅鎮(zhèn)“適家賓館二店”開房休息。伍某丙聽說楊某某帶人提著刀在找他,就糾集李某武、王某保(均另案處理)、“屁仙”(待查)報復(fù)楊某某,李某武、王某保又分別叫來了伍某雄、曾某雄和毛某文(均另案處理)幫忙。次日凌晨3時許,伍某丙、李某武等七人各持一把砍刀來到“適家賓館二店”,伍某丙對著賓館二樓叫罵,楊某某聽到后就和李某星持刀下樓與伍某丙對砍。見此,李某武、王某保等人也上前用刀追砍楊某某、李某星。雙方打斗過程中,毛某文摔倒在地,楊某某用刀將毛某文砍傷,伍某丙、楊某某也在打斗過程中不同程度受傷。2016年3月17日,經(jīng)新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胡某林、劉某國鑒定,楊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二級,伍某丙的傷情構(gòu)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和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證言

(1)證人黃某輝的證言證明,2015年7、8月份有人在他開的適家賓館門口打架。當(dāng)時他看了監(jiān)控錄像,康胖子一方有6、7人提砍刀砍磊寶幾,磊寶幾也拿了一把砍刀和康胖子對砍,當(dāng)時場面很亂。磊寶幾被康胖子他們追砍摔在地上,磊寶幾身上、頭上都是血,后沒有繼續(xù)砍了。有些打架的過程沒在視頻內(nèi)。在視頻里看到拿了刀的人都動了手。視頻現(xiàn)在沒有了。

(2)證人鄒某輝(外號“湘輝吉”)的證言證明,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看到“磊寶幾”在適家賓館門口,頭上都是血,邊上另一伙人還在拿刀要砍“磊寶幾”,他趕緊過去制止,對方就沒砍了,他把磊寶幾送到了醫(yī)院,磊寶幾頭上開了幾個口子。

2、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與辯解

(1)共同作案人伍某丙(綽號“康胖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夏天,他在上梅鎮(zhèn)天天寄賣行看別人打麻將,楊某某進來對他大呼小叫,他受不了氣。就與楊某某對吼,后他離開了。過了一個小時,有人打電話告訴他說楊某某帶了二個人提刀在適家賓館找他,他聽到后就暴躁了。于是他打了李某武和王某保的電話,說楊某某要打他,要李某武和王某保帶家伙和叫人過來。后王某保叫來毛猛子,李某武叫來二人,他們每人拿刀趕到適家賓館。他打電話給楊某某,叫楊某某下來,楊某某和景B下來后,手上拿著刀,雙方提刀對著沖上去,他舉刀對著楊某某頭上、身上就是一頓亂砍,楊某某也舉刀與他對砍,楊某某頭上、身上被他砍了不知道幾刀,他的右手大拇指根部、背部也被楊某某砍了兩刀,現(xiàn)場很混亂,“丁老三”他們怎么砍的他沒注意,“毛坨幾”摔了一跤,楊某某沖上來對“毛坨幾”右腳砍了一刀,“湘輝吉”到了現(xiàn)場后雙方離開了。

(2)共同作案人李某武(綽號“丁老三”)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7、8月份,伍某丙(外號康胖子)找到他,要他叫人幫忙打架。他打電話叫了曾某雄和伍某雄來打架。伍某丙叫來了王保長,后有人拿來了兇器,他也到他的租房拿來了兩把刀。他們七人來到上梅鎮(zhèn)適家賓館,伍某丙對著樓上罵,大喊:“磊寶幾,傻包崽你給我出來”。楊某某對罵,伍某丙把刀分給他們并說“等下要是磊寶幾一個人下來,就只有他和王保長動手,要是有幾人,就只管動手打”。后磊寶幾帶了一個人來,二人都拿著砍刀,伍某丙與楊某某打起來后,在場的人都上去幫忙。他們這邊有一個人摔到地上,磊寶幾上來砍,伍某丙就過去追砍,磊寶幾帶來的人見他們這么兇就跑了,后他就和曾某雄、伍某雄騎摩托車跑了。當(dāng)時他們拿了七把刀,磊寶幾、伍某丙和一不知名的人受了傷。磊寶幾是頭部受傷,流了很多血。伍某丙是手上受了傷。

(3)共同作案人王某保的供述證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毛某文在新化縣華天賓館休息,伍某丙打電話給他說跟人搞架了,要他去幫忙。他和毛某文一起去了縣武裝部,當(dāng)時還有一個叫丁老三的在。后他們來到適家賓館,商量時又有二人來了,分了二把刀給他們,伍某丙和磊寶幾在電話中罵起來,后磊寶幾下來了。他們每人手中拿了把刀。伍某丙和磊寶幾對砍起來,當(dāng)時丁老三喊了一句搞起來,于是他們邊上的人都過去砍磊寶幾。他們?nèi)プ防趯殠讜r,毛某文摔倒在地,磊寶幾回頭舉刀砍毛某文,有人說派出所的來了,他們就跑了。他們開始從武裝部出發(fā)的有五人,后又來了二人。五人分別是他、伍某丙、丁老三、毛某文、另一人他不認識。受傷的人有磊寶幾、毛某文、伍某丙。磊寶幾的傷是伍某丙砍的,毛某文的傷是磊寶幾扔刀時砍的,伍某丙的傷是磊寶幾搶伍某丙的刀時造成的。他們所有的人都動了手。

3、被告人楊某某人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天天寄賣行打麻將,當(dāng)時,“康胖子”(經(jīng)查,系伍某丙)就在電話中與人罵架,他就叫了一聲“康哥”,“康胖子”沒應(yīng)他,他見“康胖子”沒應(yīng)他,就變了語調(diào),用流里流氣的語氣喊了一句“康哥”,“康胖子”聽到就跟他說“磊寶幾,你什么意思!”他就回了句:“我喊你不應(yīng),你又是什么意思!”“康胖子”就罵他:“傻包崽,你要怎樣!”他當(dāng)時喝了酒,根本受不了這個氣,就馬上回了句:“傻卵,你又要怎樣!”“康胖子”聽到后就伸手摸一下腰,他見了就又說:“你不是有匕首的,有本事你就捅我兩刀。”天天寄賣行里的人勸開后他也就離開了。但他越想越氣,就想拿刀去搞“康胖子”一頓,他就到老汽車站適家賓館后面的停車場拿了三把砍刀。拿刀后他打了“小易”和“景B”(經(jīng)查,系李某星)的電話,要他們來幫他搞“康胖子”。他們兩人都表示同意,他與他倆會合后,給他們每人一把砍刀,三人一起到了天天寄賣行,但“康胖子”并沒有在那里,而在那里的人就做他的工作,叫他不要搞架。后他和“景B”就到適家賓館睡覺去了,而“小易”也離開了。第二天凌晨3點左右,“康胖子”用“屁仙”的手機打了他電話,電話中,“康胖子”罵他:“傻包崽,只要你有一點點量的,就到樓下來和我搞!”他聽后就回道:“傻包崽,你等著,我就下來?!睊炝穗娫捄笏靶选熬癇”,他們一人拿著一把砍刀下樓了?!翱蹬肿印笨吹剿痛蠛耙宦曊f:“幫我剁了磊寶幾!”他聽到“康胖子”這么說就直接沖上去和“康胖子”對砍,“康胖子”雙手拿刀先向他砍來,他就用左手抓住了“康胖子”拿刀的手,同時用右手拿刀猛砍“康胖子”的身上,“康胖子”一邊的5、6個人見狀就沖過來拿刀對著他猛砍,他的頭部、脖子上被砍了好幾刀,流了好多血?!熬癇”見狀也想過來幫他,但不敢拿刀砍對方,還被嚇的跑到一邊去了。他怕被砍死,就猛用一股勁,把“康胖子”的砍刀搶了下來,并后退了幾步,接著他與“康胖子”一方的人就隔著一兩米距離胡亂的舞刀,誰也不敢往前一步,這時,對方有一個人不知道怎么就摔了一跤,他心想機會來了,正好砍個人報仇,于是就沖上去砍了這個人幾刀。這時,他的一個熟人“湘輝記”騎摩托車路過,“湘輝記”和“康胖子”也認識,“湘輝記”就把雙方勸住了,并和“景B”一起把他送到中醫(yī)院去治傷了。

4、新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新)公(司)鑒(法臨)字[2016]053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伍某丙的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5、新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新)公(司)鑒(法臨)字[2016]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楊某某的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6、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證明,案發(fā)地點概況。

(四)、2015年8月29日上午,新化縣爐觀鎮(zhèn)云溪管區(qū)工作人員劉某丙等人到爐觀鎮(zhèn)小田村搞村部建設(shè),許某益的父親許某山等村民阻止,劉某丙勸阻時被許某山咬了一下。當(dāng)天下午3時許,許某益從長沙市回來,和劉某丙的岳父許某華在許某華屋前馬路上相遇,雙方談到上午的事時發(fā)生沖突,在許某華家的被告人楊某某和歐某全、李某星、李某豪、袁某乙、袁某2、萬某新等人便上去幫忙打許某益,楊某某踢了許某益兩腳,現(xiàn)場老百姓遂將楊某某等人圍住不許離開,后新化縣爐觀派出所干警趕至現(xiàn)場,將楊某某等人傳喚。許某益頭部、腰部軟組織挫傷,后經(jīng)爐觀派出所調(diào)解結(jié)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和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書證

(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證明,2015年8月29日,許某益報警稱被人打傷,新化縣公安局以行政案件受理。

(2)新化縣公安局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證明,2015年8月29日,經(jīng)新化縣公安局爐觀派出所楊逸松主持調(diào)解,許某華、楊某某當(dāng)面向許某益賠禮道歉,許某益的200元醫(yī)藥費由許某華支付。

(3)新化縣爐觀鎮(zhèn)衛(wèi)生院診斷證明書、檢查報告單證明,許某益在2015年8月29日被醫(yī)院診斷:頭、腰部軟組織挫傷、皮膚擦傷,未發(fā)現(xiàn)明顯骨折征象。

2、證人證言

(1)證人許某華的證言證明,2015年8月29日下午三點左右,許某益開車路過他家門口,他對許某益說“你父親把我女婿劉某丙的腳上咬了一口”,兩人就相互指腳指手的搞起來,在他家玩的歐忠全等幾個朋友看到,就帶人下來給他幫忙,和許某益相互拉扯起來,把許某益扯倒在地下,他那幾個朋友也有一二個被絆倒在地,后來附近的村民過來制止勸開。他只看到楊某某和許某益在相互拉扯在一起。在他家玩的有八個人,歐某全、楊某某、李某豪、易智偉、袁某2、袁某乙、李某星、萬某新。他們是今天二點鐘左右來的,是他們自己來的。

(2)證人許某山、劉某丙、許樂凡的證言均證明了事件的起因是因村部建設(shè)施工引發(fā)沖突的情況。

3、被害人許某益的陳述證明,許某華的女婿劉某丙是云溪管區(qū)的工作人員,劉某丙在參加小田村村部建設(shè)工作時,他父親許某山不許挖機上去,管區(qū)干部把他父親拖開,在這過程中他聽說他父親咬了劉某丙,許某華不服氣,在他去開車掉頭時和他說這事,雙方語氣都不好,許某華的朋友從許某華家里出來,許某華叫了他們幫忙打他。他們一起有八、九個人,把他搞翻在地,他就撿石頭去打他們,但沒打到他們,他們有人用腳踩了他,幾個管區(qū)干部把雙方勸開了。

4、同案人李某星的供述證明,2015年8月份左右的上午,他接到袁某乙的電話講要他陪袁某乙去爐觀搞個事,說是關(guān)于袁某乙哥哥的事。他到天華南路夢幻神話那里上了袁某乙的車,當(dāng)時車上坐了5個人了,袁某乙和楊某某都在。到了爐觀云溪后,他們在一戶人家坪里坐著,袁某乙的哥哥就和其他人在協(xié)調(diào),在協(xié)調(diào)過程中,雙方就吵了起來,他們一起來的人中不知道是誰就上去打了對方幾下,對方那人就喊了他們村里10多個人扛著鋤頭要打他們,他和袁某乙等人就躲到了那戶人家屋里,并打了報警電話,之后爐觀派出所的干警出面調(diào)解好了。他們?nèi)サ挠兴⒃骋?、楊某某、袁某乙的哥哥、李某豪。動手打人的?yīng)該是袁某乙的哥哥,他和楊某某、袁某乙、李某豪等人都沒有動手。

5、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8月的一天,“毛記”打電話給他,說有個朋友叫“毛記”去爐觀幫忙打架,要他幫忙喊點人進去。他就叫了“景B”、“紅毛”、“小豪”、“冬瓜”、“老愛”、袁某2等人。他們幾人在老人民醫(yī)院與“毛記”見了面,“毛記”喊了兩部的士搭他們到了爐觀鎮(zhèn)小田村。到現(xiàn)場后,“毛記”告訴他,他是受朋友“太哥”之托來幫忙,矛盾的起因是為了建村委會,小田村的村民和鄉(xiāng)鎮(zhèn)干部發(fā)生了沖突,“太哥”是幫鄉(xiāng)鎮(zhèn)干部一邊的。在那個鄉(xiāng)干部的岳父家外面馬路上,有人和鄉(xiāng)干部的岳父罵架,“太哥”和對方一個年輕后生罵了起來,后來,“太哥”動手打了這后生一耳光,這后生被打的摔倒在田里,后生爬起來撿個石頭砸“太哥”,“太哥”對他們說“幫我打”,他就用腳踢了這后生腿部兩腳,許某益摔倒在馬路旁的水溝處,眼角磕腫了。他也不知道他喊的那些人有哪幾個動手打了。不久,“太哥”叫他們走,一些村民拿扁擔(dān)鋤頭攔住他們,他們躲到了小田村村支書家里,后爐觀派出所的干警把他們傳喚到了派出所,調(diào)解處理好了。

(五)、2015年7、8月的一天晚上23時許,楊某某接到朋友“阿永”(待查)的電話,說在人民醫(yī)院有點麻煩,要楊某某帶人和家伙過來幫忙。楊某某就叫了李某靖、李某豪、袁某甲、李某某和盛某某帶著四把砍刀趕到新化縣人民醫(yī)院急診科與“阿永”見面?!鞍⒂馈闭c對方李某3等人因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在協(xié)商。李某3看到楊某某帶人過來就說“你們這些細鬼再我聽都沒聽說過”,楊某某受不了藐視,便說“幫我剁了他”,李某靖將刀拿出來,李某3忙跑開,楊某某、袁某甲、李某靖、盛某某各持一把刀去追砍,追到醫(yī)院門口附近時,楊某某見面子已挽回便說“別追了”,幾人遂離開了現(xiàn)場。2016年5月7日,李某3對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和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害人李某3的陳述證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接到“三毛”的電話,說在天華南路騎摩托車與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對方不賠錢,要他過去幫忙撐腰。于是他就到了人民醫(yī)院急診科,和對方協(xié)商了一陣,沒協(xié)商好,不久,楊某某帶了4、5個“細鬼在”過來了,楊某某和對方的人說了話,他才知道楊某某是對方叫來幫忙的。他就對楊某某他們說了句“你們這些細鬼在,我聽都沒聽說過”,楊某某就說“你說誰是細鬼在”,他又對楊某某等人說了句“那你說誰是細鬼在呢”,楊某某就生氣了,對跟著他過來的那幾人說了句“幫我剁了他”。那4、5個細鬼在中有人拿出一個黑色的釣魚包,從中拿出一把砍刀來砍他,他趕緊往醫(yī)院門口方向跑,跑的時候他用眼睛余光看到拿砍刀追他的有三四個,他拼命地跑,出了醫(yī)院大門后,他看到那些人也追了出來,就跑到醫(yī)院門口對面的南雜店,過了一會,南雜店老板告訴他沒人追了,他才出來。

2、同案人李某靖(外號“小天”)的供述證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9點鐘左右,“小豪”打他電話說“你現(xiàn)在到適家賓館來,等下要搞事”。他心里清楚肯定是要打架的事情,于是他到適家賓館后,發(fā)現(xiàn)楊某某、“小豪”、“小杰”、“杰蹦子”、李某某五人已經(jīng)在大廳等他,“小豪”對他說把賓館前臺把釣魚包拿來,他拿到手上后,里面有金屬碰撞的聲音,后來他知道里面放了四把40、50厘米長的砍刀。他們就打的到了人民醫(yī)院,在醫(yī)院急診部大門口馬路上,李某某和“小豪”跟著一中年男子到人群當(dāng)中和交通事故另一方爭論,過了十多分鐘,有兩個人來了指著他、楊某某、“小杰”、“杰蹦子”罵,說他們是傻卵、傻包吉,楊某某聽了就和那兩人對罵起來,楊某某對“小杰”使了眼色,“小杰”就把砍刀遞給他和楊某某,“小杰”自己也拿了一把,“杰蹦子”也拿了一把砍刀,楊某某喊了句“幫我搞”,他、楊某某、“小杰”、“杰蹦子”拿刀出來對著那兩人沖過去,那兩人趕緊往醫(yī)院外面跑。他們沒有追到,楊某某發(fā)話“不用追了?!庇谑撬麄兙妥吡?。

追對方砍的時候,“小豪”和李某某兩人在人群里扯交通事故的事情去了,所以沒有幫忙追人。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23點多,“阿永”打電話給他說在新化縣人民醫(yī)院有點事,要他帶人過去幫忙,他一聽就知道是要他叫人幫忙打架。當(dāng)天和他一起在賓館睡覺的還有李某靖、小豪、袁某甲、杰蹦子、李某某,他就跟這些人說去幫忙,然后他拿出一個釣魚包,里面有四把砍刀,他把釣魚包交給李某靖提著。他們到了人民醫(yī)院急診科門口與“阿永”見了面,得知是因為交通事故的原因產(chǎn)生的矛盾。對方有一個叫“阿成”的,“阿成”藐視他是“細鬼在”,他就大聲對李某靖等人說“幫我剁了他”,李某靖就拿出一把砍刀去砍“阿成”,“阿成”就往門口跑,袁某甲也拿一把刀去追阿成,他撿剩下的兩把刀去追阿成,他快追到醫(yī)院大門處時,“杰蹦子”跑來說“拿把刀給我”,他就拿了一把刀給“杰蹦子”,他們四人拿馬刀去追阿成,阿成出了醫(yī)院大門左拐跑了,他見面子掙足了,就叫別追了,后他們就跑了。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11月份左右晚上11點多鐘,楊某某接電話后說“勇哥那邊有點小糾紛需要解決,要我到人民醫(yī)院去一趟”。同在賓館的他們都說要跟著去幫忙。走時有人講了句帶點家伙去,楊某某就要小天去拿家伙了,小天就提了個釣魚包來。到了人民醫(yī)院急診科門口后,楊某某突然和“阿群”吵了起來,小天、小豪、杰蹦子就拿了刀朝阿群砍了去,阿群就跑,小天他們?nèi)プ?,他?dāng)時也想跟著去追,但看到有監(jiān)控,就沒追了,但還是跟到了醫(yī)院門口,楊某某和小天他們見阿群跑了就沒再追了,后他們就走了。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證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當(dāng)晚他和楊某某、袁某甲、李某某、“小天”、“小豪”在適家賓館,楊某某接了個電話,對方要楊某某到新人民醫(yī)院幫忙。楊某某就要他們帶上刀都過去,“小天”就提著個釣魚包,包內(nèi)裝了五把刀。他們到了人民醫(yī)院急診科門口,楊某某過去和一個叫“阿永”的人打招呼,旁邊的“阿成”說“你看看我身上刀疤,這都是我在新化街上砍大哥留下的戰(zhàn)績,你們這些細鬼仔我聽都沒聽說過?!睏钅衬撤磫栒l是細鬼仔。阿成說“我說的就是你”,楊某某就對他們說“幫我剁了他”,“小豪”沖上去掐阿成的脖子,阿成躲開并開始跑,“小天”、楊某某、袁某甲、“小豪”就拿著刀去追,他看到楊某某拿了兩把刀,就也跑過去找楊某某要了一把刀追砍。他們追到醫(yī)院大門口時,阿成已經(jīng)跑到對面的一個南雜店內(nèi)躲起來了,楊某某說“別追了,我們走”,他們就回了賓館。

4、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5月7日,李某3辨認出當(dāng)晚下命令砍他的楊某某。

5、李某3出具的諒解書證明,2016年5月7日,李某3對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全案事實,還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和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在新化上梅鎮(zhèn)“帝豪”KTV內(nèi)被抓獲。被告人盛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在廣州普寧站廣場被抓獲。

2、普寧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登記表證明,盛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23時45分被收押。

3、戶籍證明,四被告人作案時均已達完全刑事責(zé)任年齡。

4、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明,楊某某尿檢呈甲基安非他明陽性,系吸毒人員;李某某、曹某某、盛某某呈陰性。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盛某某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楊某某、盛某某、李某某持兇器追逐、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楊某某并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yīng)當(dāng)以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楊某某的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曹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yīng)當(dāng)以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均應(yīng)當(dāng)以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的刑事責(zé)任。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曹某某系積極參加者。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系從犯。對于主犯應(yīng)當(dāng)按照所參與或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聚眾斗毆犯罪應(yīng)當(dāng)定性為犯罪未遂。經(jīng)查,在聚眾斗毆犯罪中,參與聚眾斗毆的雙方人員雖然已經(jīng)聚集并持械相互對峙,但在公安民警趕到時均四處逃散,斗毆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某不應(yīng)認定為聚眾斗毆犯罪的首要分子。經(jīng)查,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在為首參與談判時講了要搞就搞的話;在談判破裂后,被告人楊某某號令已方人員沒有他的命令都不能動;在斗毆準備開始時,被告人楊某某指揮己方人員站成一排與對方對峙,要求己方人員莫慌。以上事實,足以說明被告人楊某某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起到了組織、指揮作用,應(yīng)當(dāng)認定為聚眾斗毆犯罪的首要分子,對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某持菜刀致傷陽某某系債務(wù)糾紛引起,不應(yīng)定性為尋釁滋事。經(jīng)查,被告人楊某某以陽某某欠債未還為由,在公共場合持菜刀致陽某某輕傷,其行為是典型的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且致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應(yīng)當(dāng)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胡某乙被致傷無證據(jù)證明有人持兇器參與打架,被告人楊某某的本次行為不應(yīng)定性為尋釁滋事。經(jīng)查,在本次尋釁滋事中,被告人楊某某受邀主動參與并持砧板毆打他人,被害人胡某乙被人持銳器捅傷下腹部的事實,有被害人胡某乙的陳述,證人袁某林、李某乙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及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未查明胡某乙的實際致害人,不影響對被告人楊某某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尋釁滋事犯罪認定,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與許某益發(fā)生糾紛只是違法行為,此次不應(yīng)單獨定性為犯罪。經(jīng)查,此次打架事件情節(jié)顯著輕微,公安機關(guān)已作行政案件調(diào)解結(jié)案,且公訴機關(guān)對此次毆打他人未單獨認定為犯罪。但綜合全案被告人楊某某多次尋釁滋事的事實,本次亦可作為被告人楊某某尋釁滋事犯罪事實來綜合認定。故對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以采納。但應(yīng)當(dāng)作為對被告人楊某某的主觀惡性、一貫表現(xiàn)進行評價的依據(jù)。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盛某某均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予數(shù)罪并罰。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四、被告人盛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陽立志

審判員肖毅雄

審判員劉星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孫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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