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畢節(jié)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黔05刑初10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窩藏、包庇罪
裁判日期:2016-12-12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以畢檢公一刑訴(2016)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幸福、楊浩東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林小康、趙忠、岳朝銀、龔小亞、孫福權(quán)、李應鴻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林偉犯窩藏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某、周某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黃倫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某、周某1及其訴訟代理人孫永旭、彭曉潔,被告人楊幸福、楊浩東、林小康、趙忠、岳朝銀、龔小亞、孫福權(quán)、李應鴻、林偉及辯護人周嘉紅、毛亞、劉斌、韓月凱到庭參加訴訟。因補充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建議本院延期審理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被告人岳朝銀、龔小亞同岳某、胡某1、楊某4、李某1等人在李某1租房處吃烙鍋,李某1邀請劉某1、鄢忠戰(zhàn)、肖某1等人參加,后在鄢忠戰(zhàn)等人離開時因胡某1與楊某4相互笑罵對方,鄢忠戰(zhàn)等人聽到后懷疑對方是罵自己而心生不滿,劉某1等人離開不久就打電話將李某1叫出后,岳某等人以李某1家中有事將李某1騙回家,鄢忠戰(zhàn)及其女朋友周某3等人陪同李某1返回發(fā)現(xiàn)被騙,周某3與岳某發(fā)生爭吵,鄢忠戰(zhàn)見狀上前問岳某吃烙鍋時罵他們的那些男生的名字和電話,岳某將鄢忠戰(zhàn)等人問名字和電話的事告訴岳朝銀,岳朝銀又轉(zhuǎn)告龔小亞及胡某1。8月2日,鄢忠戰(zhàn)、劉某1、肖某1去貴陽。期間,鄢忠戰(zhàn)等人與岳朝銀、龔小亞等人電話交涉未果準備打架。8月3日,鄢忠戰(zhàn)、劉某1、肖某1從貴陽回到織金后到魚山小廣場,鄢忠戰(zhàn)邀約陳長效,陳長效邀約被告人孫福權(quán),孫福權(quán)邀約被告人楊浩東,楊浩東電話聯(lián)系到被告人楊幸福、林小康、趙忠及譚某、張某1、胡某2等人幫忙。對方岳朝銀邀約付文某2,付文某2邀約被害人周某2,龔小亞邀約被告人李應鴻幫忙。當晚11時許,岳朝銀、龔小亞、付文巍、周某2、李應鴻等人在織金縣醫(yī)院門口聚集,其中李應鴻帶人持械到場。鄢忠戰(zhàn)、楊幸福、楊浩東、林小康、趙忠、孫福權(quán)、陳長效、張某1、胡某2、譚某等人聚集后轉(zhuǎn)移到織金縣雙堰塘廣場,其中鄢忠戰(zhàn)安排劉某1、肖某1找來兩把刀子,楊幸福等人攜帶刀子和鋼管到場,劉某1、肖某1將找來的刀子藏匿未使用。期間,鄢忠戰(zhàn)、陳長效等人與岳朝銀、龔小亞、李應鴻等人電話商定打架地點后,雙方在縣醫(yī)院至雙堰路的中段相遇,鄢忠戰(zhàn)、楊幸福、楊浩東、林小康、趙忠、孫福權(quán)、陳長效、張某1、胡某2、譚某等人與岳朝銀、龔小亞、周某2、李應鴻、付文某2等人開始持械互毆,斗毆中將岳朝銀等人打散,楊幸福、楊浩東、張某1、譚某等人追上周某2后對其圍毆,楊幸福持刀刺殺周某2胸部、背部、手臂等處四刀,楊浩東、張某1、譚某等人持鋼管等物毆打周某2。斗毆結(jié)束后,楊幸福、林小康、張某1、胡某2、譚某等人回到位于織金縣老客車下面的保險公司宿舍四樓談?wù)摯蚣艿氖虏⒅v到殺了對方多少刀,被告人林偉遂打電話聯(lián)系林某稱楊幸福等人惹到事情了,要躲避一下。8月4日凌晨,楊幸福、林小康等人乘車由林偉帶到桂果鎮(zhèn)林某家中躲避,次日離開。期間,楊幸福打電話讓張某1將其殺人的刀子洗干凈并丟棄,張某1讓馬士兵等人將刀子丟棄,馬士兵明知是殺人的刀子,幫忙將刀子丟棄于西湖橋河中,致使作案工具刀子無法找到。周某2經(jīng)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認為楊幸福、楊浩東等九被告人的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其中楊幸福、楊浩東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林小康、趙忠、孫福權(quán)、岳朝銀、龔小亞、李應鴻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林偉的行為構(gòu)成窩藏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1、盧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楊幸福、楊浩東、林小康、趙忠、孫福權(quán)、岳朝銀、龔小亞、李應鴻賠償經(jīng)濟損失80萬元。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幸福未提出辯解意見。
楊幸福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楊幸福系被楊浩東邀約而參與;楊浩東系初犯,歸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tài)度好。
被告人楊浩東辯稱:其只起邀約作用和積極參與。
楊浩東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楊浩東在本案中只屬積極參加者,持鋼管打了被害人背部兩鋼管,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楊浩東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諒解。請求給予楊浩東罪刑相一致的刑罰。
被告人林小康辯稱:其未參與毆打被害人。
被告人趙忠辯稱:其未參與打架。
被告人岳朝銀辯稱:其未邀約打架,只是參與。
岳朝銀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方對本案的發(fā)生有嚴重過錯;岳朝銀在本案中僅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其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家屬一定經(jīng)濟損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龔小亞未提出辯解意見。
龔小亞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龔小亞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龔小亞在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屬從犯,在聚眾斗毆中屬被動、受害一方,并系初犯。請求對龔小亞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孫福權(quán)、李應鴻未提出辯解意見。
被告人林偉辯稱:其未參與打架,沒有前科,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岳朝銀、龔小亞與岳某、胡某1、楊某4、李某1等人在李某1的租房處吃烙鍋,其間李某1邀請劉某1、鄢忠戰(zhàn)、肖某1(三人另案處理)等人參加,鄢忠戰(zhàn)等人離開時因胡某1與楊某4相互笑罵對方,鄢忠戰(zhàn)等人聽到后懷疑是罵自己而心生不滿。劉某1、鄢忠戰(zhàn)等人離開不久打電話將李某1叫出參與吃烤魚,岳某等人以李某1家中有事為由將李某1騙回,鄢忠戰(zhàn)及其女朋友周某3等人陪同李某1返回時發(fā)現(xiàn)被騙,周某3與岳某發(fā)生爭吵,鄢忠戰(zhàn)即問岳某吃烙鍋時罵他們的那些男生的名字和電話。后岳某將鄢忠戰(zhàn)等人問名字和電話的事告訴被告人岳朝銀,岳朝銀又轉(zhuǎn)告龔小亞及胡某1。8月2日,鄢忠戰(zhàn)、劉某1、肖某1去貴陽。期間,鄢忠戰(zhàn)等人與岳朝銀、龔小亞等人電話交涉未果準備打架。8月3日晚,鄢忠戰(zhàn)、劉某1、肖某1從貴陽回到織金后到魚山小廣場,鄢忠戰(zhàn)邀約陳長效(另案處理),陳長效邀約被告人孫福權(quán),孫福權(quán)邀約被告人楊浩東,楊浩東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楊幸福、林小康、趙忠及張某1、胡某2、譚某(三人另案處理)等人幫忙。被告人岳朝銀邀約付文某2(另案處理),付文某2邀約被害人周某2(生于1996年11月4日),龔小亞邀約被告人李應鴻幫忙。當晚11時許,岳朝銀、龔小亞、李應鴻、付文巍、周某2等人在織金縣人民醫(yī)院門口聚集,其中李應鴻帶人持械到場。鄢忠戰(zhàn)、楊幸福、楊浩東、林小康、趙忠、孫福權(quán)、陳長效、張某1、胡某2、譚某等人聚集后轉(zhuǎn)移到織金縣雙堰塘廣場,期間鄢忠戰(zhàn)安排劉某1、肖某1找來兩把刀子,楊幸福等人攜帶刀子和鋼管到場,劉某1、肖某1將找來的刀子藏匿未使用。鄢忠戰(zhàn)、陳長效等人與岳朝銀、龔小亞、李應鴻等人電話商定打架地點后,雙方在縣醫(yī)院至雙堰路的中段相遇,鄢忠戰(zhàn)、楊幸福、楊浩東、林小康、趙忠、孫福權(quán)、陳長效、張某1、胡某2、譚某等人與岳朝銀、龔小亞、周某2、李應鴻、付文某2等人開始互毆,斗毆中將岳朝銀等人打散,楊幸福、楊浩東、張某1、譚某等人追上周某2后對周某2圍毆,楊幸福持刀刺殺周某2胸部、背部、手臂處四刀,楊浩東、張某1、譚某等人持鋼管等毆打周某2。斗毆結(jié)束后,楊幸福、林小康、張某1、胡某2、譚某等人回到位于織金縣老客車下面的保險公司宿舍四樓談?wù)摯蚣芗皻⑷酥?,被告人林偉遂打電話?lián)系林某(另案處理)稱楊幸福等人惹到事情了,要躲避一下。8月4日凌晨,楊幸福、林小康等人乘車由林偉帶到桂果鎮(zhèn)林某家中躲藏。期間,楊幸福打電話叫張某1將其殺人的刀子洗干凈并丟棄,張某1讓馬士兵(另案處理)等人將刀子丟棄,馬士兵明知是殺人的刀子,幫忙將刀子丟棄于西湖橋河中,致使作案工具刀子無法找到。周某2被打殺后經(jīng)送醫(yī)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經(jīng)鑒定,周某2系銳器刺傷左胸部、左背部致左肺破裂,左側(cè)開放性血氣胸而死亡。案發(fā)當晚至同年12月23日,楊幸福、楊浩東、林小康、趙忠、岳朝銀、孫福權(quán)、李應鴻、林偉先后被抓獲,龔小亞于同年9月21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浩東、趙忠、岳朝銀、孫福權(quán)的親屬共計賠償周某2安葬費24700元,其中楊浩東、趙忠、孫福權(quán)親屬各賠償6000元,岳朝銀親屬賠償6700元。2016年4月30日、11月28日,楊浩東、龔小亞的親屬分別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2萬元(共計4萬元),被害人親屬對楊浩東、龔小亞的行為表示諒解,并要求對二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公訴機關(guān)出示的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8月3日23時許,曾鋮用15934716648號碼打110電話報警,稱雙堰塘發(fā)生打架??椊鹂h公安局指令雙堰派出所出警,民警趕到雙堰街道辦事處發(fā)現(xiàn)周某2被他人殺傷,經(jīng)送織金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guān)同日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5年8月3日晚11時許,公安民警接指揮中心指今后在玉皇閣抓獲被告人楊浩東,并在其身上查獲一根長約20公分的鐵棍。同日晚岳朝銀在醫(yī)院時自稱案發(fā)時在現(xiàn)場,便被帶回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同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保險公司四樓將林小康、胡某2、張某1抓獲。8月8日,公安民警在楊幸福家將潛回的楊幸福抓獲。8月17日,林偉在城關(guān)鎮(zhèn)辦事時被抓獲。9月8日,公安民警在孫福權(quán)家中將孫福權(quán)抓獲。9月23日,趙忠在桐鄉(xiāng)市大麻鎮(zhèn)320國道大麻路口利民染廠車間內(nèi)被抓獲。12月23日,李應鴻在織金縣城關(guān)鎮(zhèn)溫莎國際KTV被抓獲。9月21日,龔小亞主動到織金縣公安局投案。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刑事照片證實:織金縣公安局于2015年8月4日對現(xiàn)場進行勘查。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織金縣雙堰街道辦事處興隆橋上,橋西側(cè)擺放一鐵皮車,東側(cè)有一垃圾箱,垃圾箱周圍有大量疑似血跡,興隆橋距東護欄112cm的橋面上見89cm?67cm灘狀疑似血跡,在橋坎上發(fā)現(xiàn)一塊磚塊,距東護欄9cm處的橋坎上見39cm?36cm的滴落狀疑似血跡,橋上由北向南第三格護欄上距橋面59cm處見59cm?40cm噴濺狀疑似血跡,第三格護護欄柱子上距橋面12cm見污染狀疑似血跡?,F(xiàn)場提取了4份血跡及物品磚頭進行檢驗。
4、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偵查人員提取了楊幸福、楊浩東、林小康、岳朝銀、林偉等的血樣及指紋,提取了楊浩東的衣褲等,提取了被害人周某2父母盧某、周某1的血樣??垩毫藯钚腋?、楊浩東所穿衣褲。
5、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尸檢照片證實:被害人周某2尸長169cm,右枕頂部見6.5cm×2.0cm皮下出血。左胸部胸骨柄第2肋間見3.7cm×2.0cm創(chuàng)口,創(chuàng)緣整齊,兩創(chuàng)角銳,創(chuàng)道斜向左外下方經(jīng)第2肋間貫通左胸腔,右髖部見0.7cm×0.7cm表皮脫落。左肩胛區(qū)見2.0×0.5cm表皮剝脫,左背部肩胛線第9肋間見4.0cm×1.2cm創(chuàng)口,創(chuàng)緣整齊,兩創(chuàng)角銳,創(chuàng)壁光滑,創(chuàng)口斜向內(nèi)上方經(jīng)第9肋間貫通胸腔。左腰背部脊柱旁2.5cm處見2.0cm×0.2cm表皮剝脫,右肩背部見2.0cm×0.5cm表皮剝脫,右肩部見6.0cm×4.0cm皮下出血。左肘部見1.5cm×0.6cm創(chuàng)口,創(chuàng)緣不整齊,創(chuàng)壁不光滑,深達皮下,左前臂中段橈側(cè)見2.0cm×0.7cm創(chuàng)口,創(chuàng)緣整齊,兩創(chuàng)角銳,創(chuàng)壁光滑,深達皮下,左前臂下段背側(cè)見1.6cm的表皮剝,左拇指指背見5.0cm×1.2cm皮下出血。右肘前見1.7cm×1.5cm皮下出血,右肘部見1.5cm×1.0cm及1.0cm×0.6cm表皮剝脫。右前臂下段尺側(cè)見5.0cm×1.5cm創(chuàng)口,創(chuàng)緣整齊,兩創(chuàng)角銳,創(chuàng)壁光滑,深達皮下。左膝部1.5cm×1.1cm表皮剝脫。
解剖檢驗:枕頂部見5.0cm×4.0cm帽狀腱膜下血腫。左胸部胸骨柄旁第2肋間肌見2.8cm×0.5cm創(chuàng)口,左側(cè)第2肋下緣不完全骨折,左胸腔內(nèi)見不凝血及血凝塊100ml,左第9肋間肌見5.0cm×2.0cm創(chuàng)口;左上肺見長2.0cm破裂口,深3.0cm,左下肺見長2.0cm貫通創(chuàng)。
論證:死者周某2的損傷主要表現(xiàn)在右頂部頭皮挫傷,左胸部胸骨柄旁第2肋間、左背部肩胛線第9肋間創(chuàng)口,左肘部、左前臂中段橈側(cè)及右前臂下段尺側(cè)淺表創(chuàng)口,右髖部、左肩胛區(qū)、左背部脊柱旁、右肩部、右肩背部及四肢挫傷,左第2肋間肌創(chuàng)口,左第2肋不完全骨折,左上肺、左下肺破裂,左側(cè)胸腔積血。其中左胸部胸骨柄旁第2肋間及左背部肩胛線第9肋間創(chuàng)口貫穿左胸腔導致左肺破裂、左側(cè)胸腔積血,左側(cè)開放性血氣胸形成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此損傷是其死亡原因。右頂部、右肩背部、右肩部、左前臂、右前臂及右髖部損傷為表淺、輕微,不重,系非致命傷。致傷工具:左胸部胸骨柄第2肋間、左背部肩胛線第9肋間、左前臂及右前臂創(chuàng)口,分析認為致傷工具為銳器,右肩背部、右髖部等為鈍性外力所致。
鑒定意見:周某2系銳器刺傷左胸部、左背部致左肺破裂,左側(cè)開放性血氣胸而死亡。該鑒定意見已通知被告人龔小亞、李應鴻及被害人親屬。
6、織金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情況說明證實:死者周某2的左胸部第2肋間創(chuàng)口,左背部第9肋間創(chuàng)口,致傷工具為單刃銳器。左前臂中段創(chuàng)口、右前臂創(chuàng)口符合銳器損傷特征,單刃、雙刃均可以形成。上述創(chuàng)口同一種致傷工具可以形成。左肘部1.5cm×0.6cm創(chuàng)口符合鈍性外力特征。
7、法醫(yī)物證檢驗鑒定書證實:興隆橋上的3處疑似血跡為周某2所留。周某1、盧某是周某2的生物學父母。
8、現(xiàn)場指認筆錄、刑事照片證實:楊幸福對發(fā)生打架的地點及將被害人周某2殺傷的地點進行指認并確認。
楊浩東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指認并確認。
鄢忠戰(zhàn)、張某1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指認并確認。
9、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刑事照片證實:楊幸福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孫福權(quán)、趙忠及譚某進辨認并確認。
楊浩東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孫福權(quán)、趙忠及譚某、趙某2進行辨認并確認。并在不同鋼管中辨認出案發(fā)當天所持鋼管。
林小康在見證人見證下,對孫福權(quán)、趙忠及譚某、趙某2進行辨認并確認。
劉某1對孫福權(quán)及鄢忠戰(zhàn)、肖某1、周某3進行辨認并確認。
岳朝銀、龔小亞對李應鴻進行辨認并確認。
證人楊某1對楊浩東進行辨認,確認楊浩東的身份;證人何某對林小康進行辨認,確認林小康的身份;證人孫某1、孫某2對孫福權(quán)進行辨認,確認孫福權(quán)的身份;證人翟某、龔某1對岳朝銀進行辨認,確認岳朝銀的身份;證人姜某對趙忠進行辨認,確認趙忠的身份;證人龍某1對林偉進行辨認,確認林偉的身份。
張某1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在保險公司四樓指認用于打架的板凳腳,偵查人員進行了扣押。
馬士兵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帶領(lǐng)公安偵查人員指認丟棄刀子的地點。
10、通話清單證實岳朝銀(147××××4241、187××××1054、184××××9134)、岳某、馬士兵(182××××4037)、龍某3(137××××8367)、張某1(152××××9378)、楊浩東(187××××8595)等人使用的手機在8月1日至3日期間通話的事實,李應鴻(183××××5457)與龔小亞(155××××5552)使用手機通話的事實。
11、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釋放通知書證實:被告人林小康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織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8日刑滿釋放。
12、收條、領(lǐng)條證明:2015年10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楊浩東、趙忠、岳朝銀、孫福權(quán)的親屬共計交周某2安葬費24700元到織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其中楊浩東、趙忠、孫福權(quán)親屬各交6000元,岳朝銀親屬交6700元。
周某2家屬周某1、盧某分別于2015年10月29日、11月3日在織金縣公安局領(lǐng)到死者周某2安埋費19300元、3萬元、30700元,共計8萬元。
13、刑事諒解書、收條證明:2016年4月30日、11月28日,楊浩東、龔小亞的親屬分別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2萬元(共計4萬元),被害人親屬對楊浩東、龔小亞的行為表示諒解,并要求對二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14、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戶籍證明、戶口注銷證明證實了楊幸福、楊浩東等各被告人和被害人周某2的自然身份情況以及周某2因他殺于2015年8月3日死亡,同年10月28日注銷戶口。
15、證人曾某證實:2015年8月3日晚,我開車從縣醫(yī)院往東門方向到雙堰塘橋上時,看見五六個男生追兩三個男生往東門方向跑,當時沒有追到,隨后看見七八個人往半邊橋方向追一個男生,追上去用手中拿的東西毆打該男生,該男生被打倒在地,我到半邊橋上的時候,打架的那些人已經(jīng)跑了,我見被打的男生全身是血,就用我的15934716648號碼打電話報警。
16、證人李某1證實:8月1日晚,我和李某2婭在家中喊岳朝銀等人來吃烙鍋,我又打電話喊我男朋友劉某1來吃,劉某1和三個男生一個女生來,岳朝銀喊他們吃東西,他們不吃,胡某1和龔小亞在開玩笑時互罵哈B之類的話,劉某1聽見后他們就走了。我送他們下樓的時候,劉某1的朋友問胡某1和龔小亞是不是罵他們,我說不是。一會劉某1打電話喊我出去,我出去和劉某1們吃飯,吃完后李某2婭打電話給我說有事情,我去岳某家看見李某2婭也在岳某家,我問李某2婭打電話給我有什么事情,岳某說是她喊李某2婭打的,和劉某1們一起的女生聽后喊我到門口說“你在她們里面是不是好欺負得很”,并喊岳某出來,說我是不是好欺負,當時準備打岳某。我攔住后岳某轉(zhuǎn)身就回家去了,那女生也走了。8月2日早上,我去龔小亞家賣羊肉粉的那里,當時有我、龔小亞、岳朝銀在,劉某1用他朋友的電話打問我要岳某、龔小亞的電話號碼,岳朝銀就拿我的電話過去接,我看見岳朝銀一邊接電話一邊存號碼,我聽見岳朝銀說好嘛,你等著,之后岳朝銀拿電話給我,我問劉某1說不是講和嗎,劉某1說剛才說話的人是鄢忠戰(zhàn),我就將電話掛了。8月3日晚上9時許,劉某1打電話問我岳朝銀的電話號碼,我說不知道,因岳朝銀住我家對面,我去岳朝銀家,遇見龔小亞、岳某,我給岳朝銀說鄢忠戰(zhàn)要她的電話號碼,岳朝銀拿她的手機號碼給我,我用手機將號碼發(fā)給劉某1,我給岳朝銀說不要打架,這時龔小亞就叫我回家,后面發(fā)生的事我不清楚了。
17、證人岳某證實:8月1日,我和龔小亞、胡某1、楊某4、李某1等人在李某1家吃烙鍋,還有四個不認識的男生和一個女生(周某3)。在吃的過程中,胡某1罵楊某4哈b,李某1的那些朋友就走了。晚上12點左右,那幾個人在李某1的帶領(lǐng)下來到我家,問是哪個罵他們,李某1說他們要找胡某1們,問胡某1和龔小亞的電話,我說不知道。8月3日晚上11點左右,一個自稱叫鄢忠戰(zhàn)的人打電話給我,問胡某1和龔小亞在哪里,我說不知道,他說要打架去雙堰塘小廣場。我和我姐岳朝銀從窗戶往外看,看見有一幫人在縣醫(yī)院門口,我怕他們沖到我家中來,掛了電話后,我打電話問龔小亞在哪里,龔小亞說他在外邊,叫我們出去。我們還沒有出去,岳朝銀就打電話給安某和付文某2,問付文某2去不去,說胡某1們要著打了,剛開始付文某2不想出來,過了幾分鐘,付文某2又打電話問我們在那里,岳朝銀說在家里,付文某2說她打電話給周某2,周某2馬上過來,付文某2還叫我們在家門口等到。幾分鐘的時間付文某2打岳朝銀的電話說到了,叫我們出去,我們和她見面后,周某2就到了,當時我們一起到縣醫(yī)院門口見面的有付文某2、龔小亞、周某2、岳朝銀、安某及五六個我不認識的男生。幾分鐘后,鄢忠戰(zhàn)打電話問我在哪里,我說在縣醫(yī)院,周某2就叫付文某2拿電話給他接,周某2就拿到旁邊去說,當時說什么我不清楚。他們打好電話后,周某2將電話給我,他喊起我們這邊的十多個男生去雙堰塘,我們?nèi)齻€女生就跟在他們后面,周某2走到雙堰塘魚山路口時,有一幫人一前一后的走過來,走在前面的人和周某2錯過后,我聽見對方有人說打的一聲,那些人就抓住周某2他們打,我看見打起來我就跑了,之后聽說周某2被殺了。
18、證人胡某1證實:8月1日晚,我和楊某4、龔小亞、岳朝銀、岳某、李某1在李某1的租房處吃烙鍋,李某1喊她的男朋友劉某1來吃烙鍋,來了四個男生和周某3,來后他們沒有吃,坐了一會就走了。下樓梯的時候,我和楊某4開玩笑,說了一句哈B。當晚岳朝銀在QQ找我,說劉某1問李某1我叫什么名字,還說我罵他們。8月2日,我去找岳朝銀,在李某1的租房里,岳朝銀說對方在貴陽,要喊人找我和龔小亞打架。8月3日晚上8時許,我接到岳朝銀的電話,說打架的人已經(jīng)到織金了,叫我快去織金縣醫(yī)院,我問找我的人的電話號碼,岳朝銀將電話號碼發(fā)給我,我就照號碼打過去,對方說他是鄢忠戰(zhàn),他問我是不是罵他的兄弟,我說不是,鄢忠戰(zhàn)就罵我,說在小校場等我,我叫鄢忠戰(zhàn)在步行街財神廟等我。岳朝銀又打電話催我,說一大幫人在縣醫(yī)院門口等我。我在雨灑金橋下車,看見一幫人拿得鋼管等走進菜市場。我和楊成龍到縣醫(yī)院門口,有岳朝銀、岳某、付文某2、龔某2、周某2等8個人,到后有人打電話給岳朝銀,岳朝銀接過電話后,周某2就接岳朝銀的電話過去說。掛電話后,岳朝銀說她和龔小亞等人在雙堰塘小廣場等我們,周某2說走,我們就走雙堰塘。途中,龔小亞問我和楊某4帶打架的東西沒有,我和楊某4說沒有帶。我們走到雙堰塘的岔路上時,鄢忠戰(zhàn)的一幫人就突然沖上來,拿起刀子、鋼管等朝我們這幫人砍打過來,我們這幫走在前面的人就和這幫人打起來,我走后面,我們就被對方打散了,我和楊成龍往縣醫(yī)院方向跑,后我們在大府頭匯合,岳朝銀說周某2被人殺傷了。
19、證人楊某2證實:8月3日晚,付文某2打周某2的電話,周某2在電話中說“在哪里,我一會就到”。掛了電話后,周某2說付文某2說的她家妹被人打,叫去幫忙。過了十多分鐘,付文某2打電話問周某2到哪里了,周某2說馬上到。后周某2喊我和向宇紅一起去,到縣醫(yī)院門口看見付文某2和兩個女生,還有兩個男生騎一輛摩托車,一個男生在打電話。這時付文某2拿電話來給周某2接,周某2接電話就問在哪里,掛了電話后,周某2喊我們往雙堰塘方向走,在縣醫(yī)院爬坡的方向相遇,我聽見付文某2喊周某2說就是這幫人,騎摩托車的三人就提刀子上去比著對方,對方也拿刀子沖上來打,打起來后我就跑到警務(wù)室門口,后來我和向宇紅在縣醫(yī)院找到周某2,醫(yī)生在搶救周某2,我和胡某3、楊某5在樓梯間坐起,付文某2在我的耳邊說不要給周某2家屬說周某2是她喊去的,后來周某2因搶救無效死亡。
20、證人安某證實:8月3日晚,岳朝銀打我的電話135××××2300叫我去幫她打架。我去到縣醫(yī)院門口看見有八九個男生站在路口邊,我只認識趙大杰,過了幾分鐘岳朝銀、岳某、付文某2過來和我們在一起,趙大杰說他要走了,我說我騎車送他,到健康路中段遇見周某2及兩個男生,我給周某2說我先走了,我將趙大杰送到政府他家后就往回走,到政府出口處岳朝銀打電話問我在哪里,我說在雙堰塘,一會就到雙堰塘路口邊,當時我看見路口有好多人,有的檢木方,我怕著打就往小廣場方向走,遇見岳朝銀、岳某等人,我們就往雨灑金橋方向走,還未到半邊橋的路上,就看見一幫特警和圍觀的群眾在半邊橋上,我看見周某2坐在地上,全身是血,之后120急救車就來了。
21、證人向某1證實:2015年8月3日晚上,我去織金縣三禾源網(wǎng)吧上網(wǎng),遇到楊某2、周某2也在上網(wǎng)。11時許,周某2接了一個電話后給我和楊某2說付文巍朋友的妹妹在縣醫(yī)院門口被人家打,喊他去幫忙打架,我們3人就去縣醫(yī)院門口,路上付文某2還打了幾次電話問周某2到什么地方了,到縣醫(yī)院后付文某2在接電話,周某2喊付文某2拿電話給他接,問對方叫什么名字,現(xiàn)在什么地方,說他是小粵粵。掛電話后周某2給我們說對方的人叫鄢忠戰(zhàn),于是我們走到雙堰塘去,到分路口處遇到對方的人并走錯開,付文某2給周某2說就是這些人,于是騎摩托車的兩個男生從摩托車上下來和另一男生在摩托車上拿得3把刀子就沖上去揮向?qū)Ψ降娜耍瑢Ψ降娜四玫娩摴軟_下來與提刀子的3個男生打,提刀的3個男生看到對方的人提鋼管沖下來就跑開了,付文某2和另外兩個女生也跑了。當天發(fā)生打架之前周某2手中沒有拿兇器,他是否沖上去與對方的人打我不知道。
22、證人周某1、盧某(被害人周某2父母)證實:二人稱有三個子女,長子周超26歲;次子周某219歲,在雙堰塘因打架被殺死;長女周夢夢14歲。并對周某2的身份進行核實確認。盧某還稱周某2平時使用的手機號碼是158××××0560,是用周某2的身份證辦理的。
23、證人劉某1證實:8月1日,我女朋友李某1打電話喊我去吃烙鍋,我就喊起鄢忠戰(zhàn)、肖某1、龍圭、周某3到李某1那里,有三個男生和譚某在那里,我們沒有吃烙鍋,坐了十多分鐘就走了。在下樓梯的時候,肖某1說在家里有人罵我們,說我們不吃烙鍋來搞什么,鄢忠戰(zhàn)問是誰罵的,肖某1說是在李某1那里吃烙鍋的人說的。后我們喊李某1來和我們吃烤魚,一會兒周某3和李某1去李某1那里,我們在縣醫(yī)院門口等,看見李某1的樓上下來一個較矮的女生,在樓下與周某3談話,鄢忠戰(zhàn)就走上去,我聽見鄢忠戰(zhàn)說他只找吃烙鍋的女生的麻煩,鄢忠戰(zhàn)回來后就說有人惹到他家女的。8月2日我和鄢忠戰(zhàn)、肖某1三人坐火車去貴陽,在火車上時一個自稱昨天與周某3說話的那個女生打我的電話,說要找鄢忠戰(zhàn),電話中就罵鄢忠戰(zhàn),在那女的打電話給我之前,還有男生打我的電話找鄢忠戰(zhàn),電話一接通就罵鄢忠戰(zhàn),還問鄢忠戰(zhàn)在那里,打電話來罵鄢忠戰(zhàn)的有兩個男生和一個女生,電話有五六次,鄢忠戰(zhàn)說到織金再找他們打架。8月3日,我們回織金,鄢忠戰(zhàn)找到周某3談了一會后叫我打電話給李某1,叫李某1將他們喊出來,我打通李某1的電話后,鄢忠戰(zhàn)直接接過電話和李某1說,叫李某1發(fā)對方的號碼過來,收到號碼后鄢忠戰(zhàn)拿我的電話打發(fā)來的電話號碼。鄢忠戰(zhàn)叫我和肖某1騎車去找刀子,我打電話問鄭佳慶那里有刀子沒有,并和肖某1去找到鄭佳慶,鄭佳慶到他家拿刀子下來給我,刀子有七十厘米長,寬六七厘米,沒有刀鞘。我們回到小廣場,鄢忠戰(zhàn)已經(jīng)喊得陳長效等六七個人過來,鄢忠戰(zhàn)說對方的人已經(jīng)到小廣場了,叫到小廣場,之后有一二十個男生從幼兒中心方向走小廣場,鄢忠戰(zhàn)說那邊人來了,大家就順著縣醫(yī)院的方向跑過去,有一個人起身時還有鋼管落在地上的聲音。我和龍圭及他女朋友沒有一起去,肖某1則騎車往三中方向走,沒有去。后我們在雙堰塘小廣場看見人往縣醫(yī)院方向走,鄢忠戰(zhàn)就沖上去,兩幫人就相互追起來,還聽見有人喊站到,最后從縣醫(yī)院下來的這幫人就被鄢忠戰(zhàn)們追。后我們到外環(huán)路找他們,鄢忠戰(zhàn)稱孫福權(quán)給他說對面的人被殺到了。
24、證人肖某1證實:8月1日,我與鄢忠戰(zhàn)、劉某1及鄢忠戰(zhàn)的女朋友周某3一起到劉某1的女朋友李某1那里去吃烙鍋。我們走時就聽見好像他們?nèi)齻€男生罵我們,周某3也說好像聽見的,我就給鄢忠戰(zhàn)說,鄢忠戰(zhàn)說要回去問,李某1說算了。我們就去吃烤魚,途中李某1接到一個電話,說她家里來人了,叫她快回去,李某1和周某3就先回去,我們隨后也跟著去,到后李某1和周某3發(fā)現(xiàn)沒有來人,是李某1的那個女性朋友騙她,還說話氣李某1,周某3就在旁邊和那女的搞鬧起來,鄢忠戰(zhàn)就將周某3拉過來,對那女的說有什么不舒服叫她男朋友來找鄢忠戰(zhàn),不要找周某3,隨他玩什么。8月2日,劉某1、鄢忠戰(zhàn)到貴陽,在上火車前劉某1接到李某1的電話,說了幾句話后就叫鄢忠戰(zhàn)接,鄢忠戰(zhàn)接到電話后,雙方發(fā)生口角并亂罵,對方應該是那女的男朋友,鄢忠戰(zhàn)說有什么事情等從貴陽回來。我們上火車后對方一直打電話來,鄢忠戰(zhàn)接電話和對方罵了分把鐘的時間,接著對方一打來,鄢忠戰(zhàn)又和對方對罵。8月3日下午,我們回織金,問對方來找周某3沒有,周某3說沒有,只是打電話來亂罵她,鄢忠戰(zhàn)說要去找對方,我和劉某1還對鄢忠戰(zhàn)說沒有打法,鄢忠戰(zhàn)不聽,我們就一起到魚山,在那里遇見陳某1,鄢忠戰(zhàn)叫陳某1在那里等他,叫劉某1去找東西,劉某1說要我和他去,鄢忠戰(zhàn)就拿摩托車給我們騎,我和劉某1到縣政府那里,約半個小時后劉某1手里拿得有布包起來的東西。我們就去大燈腳,在那里看見陳長效、龍某2、鄢忠戰(zhàn)、陳某1,鄢忠戰(zhàn)拿劉某1電話翻出來打?qū)Ψ降奶柎a,先說了幾句后拿給陳長效接,陳長效就問對方喊了誰,對方說喊了李應鴻,陳長效說不認識,他們打電話的目的就是確認對方是否有認識的人,如果有認識的人就說和算了,不認識就和對方打架。后來確認沒有認識的,就掛了電話。鄢忠戰(zhàn)叫陳長效打電話叫孫福權(quán)來,陳長效打后就一直打電話給對方約定打架的地點,后鄢忠戰(zhàn)自己和對方約定在雙堰塘小廣場。半個小時左右,孫福權(quán)和一個人就來了,孫福權(quán)就打電話約人,后我們就到雙堰塘小廣場,劉某1將從政府那邊拿來的用布包著的東西放在草叢中。半個多小時后,我看見孫福權(quán)和十多二十個人跑過來,其中有一個人的鋼管還從身上落下來,叫鄢忠戰(zhàn)打電話給對方,我就去買燒烤吃去了,等我回來看見人都不在那里了。8月5日那天,龍某2拿他手機上的信息給我們看,說那天晚上的人死了。
25、證人周某3(又名周某5)證實:我和鄢忠戰(zhàn)以前是男女朋友關(guān)系。8月1日晚上,我和鄢忠戰(zhàn)、劉某1、肖某1在縣醫(yī)院附近劉某1女朋友處吃烙鍋,我們沒有吃,我覺得無趣就喊走了,我們出來時肖某1聽見吃烙鍋的一個男生罵我們,說哈B些,吃飽了來搞哪樣,鄢忠戰(zhàn)就回罵,吃烙鍋的人沒有聽到。我們就到西二街吃烤魚,劉某1的女朋友后面也來參加吃,途中劉某1女朋友的妹就打電話來,說她家有個姨媽要到她家那里住宿,讓她趕快回去。于是我們陪她回家,到縣醫(yī)院附近,劉某1、鄢忠戰(zhàn)等人站在路上,我陪劉某1女朋友回家,家中沒有人,我們出來在離她家住處十多米的地方找到劉某1女朋友的妹,當時還有一個參與吃烙鍋的女生,劉某1女朋友就和那個女生發(fā)生口角吵起來,我上去勸,那個女生就和我吵,語氣不好聽,我就去給鄢忠戰(zhàn)、劉某1講,鄢忠戰(zhàn)就去問那個女生是生誰的氣,并問剛才是誰罵我們,那女生沒有講是誰罵我們,鄢忠戰(zhàn)拿手機數(shù)據(jù)線給我,我就準備拿數(shù)據(jù)線去打這個女生,被鄢忠戰(zhàn)攔住,鄢忠戰(zhàn)說如果她看我不爽就去找他,他叫小黑。8月2日早上,鄢忠戰(zhàn)打電話給我說他和劉某1、肖某1要坐火車去貴陽玩。到了下午,鄢忠戰(zhàn)又打電話說他們到貴陽了,并說劉某1的女朋友打電話給他們講那個女生找我,還有一個男生打電話罵他們,叫他們回織金來講,我說我沒有惹她,鄢忠戰(zhàn)叫我不要管,等他們回來再說。8月3日晚上8、9點鐘,鄢忠戰(zhàn)、劉某1、肖某1和陳某2到西二街足療城去找我,叫我出去玩,我說要等一個朋友沒有去。他們走后,我打了兩三次電話給劉某1,劉某1、鄢忠戰(zhàn)一會說他們在魚山,一會說在東門上、一會說在沿河路、一會又說在雙堰塘,并說在那里等人。約兩個小時后,鄢忠戰(zhàn)、陳某2到西二街足療城找我,我見鄢忠戰(zhàn)的外衣不見了,只穿著T恤衫,鄢忠戰(zhàn)說他們打架傷到人了,外衣丟了,并喊我拿300元錢給他,他明天要出去,我就拿300元給他,他和陳某2就走了。
26、證人龍某2證實:2015年8月3日晚,鄢忠戰(zhàn)打電話叫陳長效幫忙打架,說在魚山小廣場等我們。我和陳長效到小廣場,看見劉某1、肖某1、肖成林、陳某1、鄢忠戰(zhàn)等人。在等對方的時候,鄢忠戰(zhàn)打電話給對李應鴻,說在縣醫(yī)院。鄢忠戰(zhàn)掛了電話后,陳龍和劉某1騎摩托車去縣醫(yī)院看對方的人在沒有,回來說對方?jīng)]有在醫(yī)院。鄢忠戰(zhàn)打電話問對方的人在哪里,又叫劉某1去找打架的刀子,劉某1騎摩托車去找刀子。在劉某1去借刀子的時候,鄢忠戰(zhàn)打電話喊孫福權(quán)來幫忙,幾分鐘后孫福權(quán)帶兩個人來。鄢忠戰(zhàn)說小廣場有監(jiān)控,去雙堰塘小廣場。到小廣場后,孫福權(quán)帶的兩個男生又帶得一幫人從中心幼兒園出來,有二三十個。鄢忠戰(zhàn)打電話聯(lián)系對方后喊大家去縣醫(yī)院。除了劉某1、陳某2、肖某1沒有去,其余的人都去的。在路口遇見四五個男生和兩三個女生,對方中間有一個女生說要打的人就是我們。當時我們已經(jīng)走錯過了,鄢忠戰(zhàn)走上來給陳長效說就是這些人,并揮手喊孫福權(quán)喊來的人,孫福權(quán)喊來的人跑上來問鄢忠戰(zhàn)要打不打,鄢忠戰(zhàn)喊打。除了我、發(fā)旺、高某沒有沖上去外,陳長效、孫福權(quán)、鄢忠戰(zhàn)、孫福權(quán)喊來的人些沖上去和對方打。我見孫福權(quán)喊來的人有一個拿鋼管,其他人我沒有看,對方的人有一個男生拿一把長刀,孫福權(quán)喊來的人拿鋼管和對方拿刀子的人對打。我們這邊人多,沖上去將對方的人打散,孫福權(quán)喊來的人有幾個圍上對方提刀子那個人打,我看見對方的人有一個往半邊橋方向跑,孫福權(quán)喊來的人就去追,后來我就沒有看見了。我沒有看見鄢忠戰(zhàn)、陳長效、孫福權(quán)是如何和對方的人打,但他們是沖上去打的。劉某1曾勸鄢忠戰(zhàn)不要打架,說沒有打法。向某2、高某打架的時候在場,但沒有參與打。劉某1、肖某1、陳某2打架的時候沒有在現(xiàn)場。
27、證人喻某1證實:8月3日晚,我和楊浩東在保險公司四樓與楊幸福等人玩。9點半左右我們就走了,10時許在174轉(zhuǎn)盤的那里時孫福權(quán)打楊浩東的電話,喊我們快去魚山大燈腳那里,說在那里被打了,楊浩東就喊我和他到魚山大燈腳,遇見孫福權(quán)和一個男生,楊浩東打楊幸福的電話,說在魚山被人家打,叫楊幸??靵怼追昼姾髼钚腋冏藘奢v出租車來,的楊幸福、林小康、趙某2、小偉、譚某、趙忠、蚊子、張某1,蚊子下車時提一個紅色的口袋。后孫福權(quán)喊我們?nèi)ルp堰塘小廣場,在那里遇見孫福權(quán)喊來的六七個人,這時楊幸福等就拿蚊子提的口袋的東西分,我看見楊浩東、張某1、林小康、譚某每個人分得一根鋼管,楊幸福在口袋里拿得一把刀子,刀殼和手柄都是迷彩的,刀殼是布的,有30厘米左右。后我們大家就往縣醫(yī)院方向走,和對方的人錯開,孫福權(quán)喊去的兩個男生給孫福權(quán)說,剛剛遇見的那幫人就是對方的人,孫福權(quán)就喊他喊去的一個穿灰色背心的男生去喊對方的人站住,穿灰色背心的人就沖上去罵對方并喊站住,對方的人就提著三四把刀子沖上來,楊浩東、楊幸福、林小康、譚某、趙某2、小偉、趙忠、張某1、蚊子、我和孫福權(quán)喊的人就沖上去,我看見楊浩東、譚某手中拿得一根鋼管,剩下的兩根鋼管不知道是誰得,對方有一個男生提刀子對著我們來,我和林小康、蚊子、孫福權(quán)喊來的一個男生就跑到旁邊新修房子的里面找東西,林小康拿得一根木棒和一塊磚頭,蚊子拿得一根木棒,我拿得一半截磚頭,孫福權(quán)喊去的人也拿得一根木棒,等我拿得東西后他們的人都散了。
28、證人文某1證實:8月3日晚,我和林偉、張某1在保險公司四樓上玩,楊浩東喊一個卷頭發(fā)的男生來喊我們?nèi)ゴ蚣?,當時張某1、林小康、胡某2、林偉和我在。胡某2、林小康先去魚山,半個小時后我和張某1及卷頭發(fā)男生坐出租車去魚山臺球室,林偉下到保險公司一樓又回四樓上去,馬士兵沒有去。我們到后,楊浩東已喊得一些人到臺球室那里,我們又到小廣場去會合。后來說要打的人從縣醫(yī)院的路上走過來了,叫我們走朝縣醫(yī)院去,我們剛走到雙堰塘過來的岔路那里,遇見八九個男生和兩三個女生,雙方走錯過,楊浩東和另外一個帶頭的人說是不是這些人,后來說是的,這時我看見楊浩東跑在前面,后邊的人喊沖,大家就沖上去打。對方的兩個男生就從一輛踏板車上拿出兩把砍刀追楊浩東他們,我們這邊的人就跑,林小康跑去將裝板凳腳的袋子拿出來,楊浩東得一根板凳腳,林小康得一根,其他人有的提木棒,有的提磚塊,又返回追對方的人,我跟著跑過去,看見楊浩東們朝半邊橋方向去,我和張某1及兩個人趕后去,后來我跑到雨灑金橋上看見有人朝將軍街菜場方向跑去,我跟著跑,聽見一個人說楊浩東被抓了。
在打架之前,張某1和趙某2在保險公司四樓上拆得四根板凳腳。打完架后我去四樓,楊幸福說他打架的時候殺了三刀,譚某說他開始的時候用甩棍和那些人打。十多分鐘后張某1接到一個電話,聽聲音是楊幸福的女朋友,我聽見楊幸福在旁邊說叫他們將刀子丟了,張某1就去臥室看見有刀子,將刀子遞給我,叫我將血洗了,我將刀拿到廚房用洗潔精洗干凈,用抹布將刀擦干凈拿給張某1,這時馬士兵來,張某1給馬士兵說打架殺到人了,讓馬士兵將刀子丟掉,叫非洲雞騎摩托車帶馬士兵去丟,他們就走了,刀子丟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
29、證人楊某3證實:8月3日晚上,楊浩東打電話給張某1,說他在與魚山出了點事情,叫張某1帶人過去幫忙。張某1接到電話后說在魚山出事了,叫大家?guī)兔Υ蚣堋埬?、林小康共7個人就出去,我一個人在家中睡覺。
30、證人龍某3證實:當晚胡某2玩楊幸福手機的過程中,接到楊浩東打楊幸福的手機,胡某2接完電話后說楊浩東在魚山和人家說事情,所有男生就出去。后來坐大龍開的車去以那的途中楊幸福叫我給張某1說把刀子洗干凈,林小康說拿甩丟了,我就按他們要求給張某1打了電話。大龍知道楊幸福拿刀子殺人的事情。
31、證人向某2證實:2015年8月3日晚上,我和高某在織金縣城關(guān)紅凱網(wǎng)吧上網(wǎng),陳長效的兄弟小維維打電話叫我快去雙堰塘小廣場,稱陳長效有事情。我和高某到雨灑金橋時,陳長效打電話叫我們?nèi)ルp堰塘小廣場,到后我看到陳長效、小維維、肖某1還有兩三個不認識的男生,我問陳長效有什么事情,陳長效說是鄢忠戰(zhàn)惹的禍,于是我和高某就走了。
32、證人高某證實:2015年8月一天晚上8、9點鐘,我和向某2在紅凱網(wǎng)吧上網(wǎng),向某2接了一個電話便叫我和他去雙堰小廣場,去后那里已經(jīng)有五六個男生,其中一個叫鄢忠戰(zhàn),一個叫陳長效,鄢忠戰(zhàn)那邊的人又打電話喊來十多個人。鄢忠戰(zhàn)與對方聯(lián)系,一會說約在外環(huán)路打,一會說在步行街打,又說對方從縣醫(yī)院方向過來了,大家就往縣醫(yī)院方向走,我和向某2朝前走到縣醫(yī)院下面就遇見付文某2、周某2等六七人往雙堰塘方向走,他們到雙堰塘岔路走魚山的地方時與鄢忠戰(zhàn)等人擦肩而過,剛過幾米遠,鄢忠戰(zhàn)那幫人就轉(zhuǎn)身說要打架的人就是這幫人,并沖向付文某2、周某2等人,我看見付文某2、周某2那幫人突然拿出東西來,鄢忠戰(zhàn)這幫人就在路邊找木棒等,兩幫人打在一起,打了幾十秒鐘就打散了。當時我和向旺離打架的人有十幾米遠,因天黑沒有看清楚是哪些人追哪些人。
33、證人喻某2證實:2015年7月份的時候,我和楊浩東等人去釣魚,當時我們拿得有一把軍用刺刀,有三四十公分長,兩三公分寬,手柄是迷彩色的,單刃,刀上有一顆燈,刀殼是迷彩色布的,之后刀子被楊浩東拿去了。這把刀子是3年以前朋友送給我的。
34、證人鄢某、趙某1證實:我們知道我兒子鄢忠戰(zhàn)參與打架之后,將鄢忠戰(zhàn)送到織金縣公安局來投案。
35、同案犯鄢忠戰(zhàn)供述:2015年8月1日晚上9時許,李某1打電話喊去吃烙鍋,我和肖某1、劉某1、陳某2、周某3就一起去,在李某1家中有三個男生及三四個女生。在吃烙鍋的過程中,劉某1發(fā)煙給李某1的朋友抽,他們沒有接,他們喊我們吃,我們也沒有吃。我們坐了大約十多分鐘就走了,一下樓肖某1就給我們說剛才聽見在李某1家里的三個男生說我們是哈B,劉某1就問要不要去問名字,我就說走了。后我們?nèi)コ钥爵~,途中李某1的朋友打來電話喊李某1快回家,說家里來人了,李某1和周某3就先去,我們趕后。后來周某3和李某1來路口邊給我們說李某1的朋友騙李某1的,我就沖上去,找李某1的朋友給我們道歉,沒有找到人,于是我們從李某1家下樓來,在樓腳遇見我們其他幾個人,周某3說李某1的朋友是將她騙回來,周某3說要喊她朋友出來說清楚,周某3和李某1上去在說的過程中,周某3說為什么要騙我們之類的話,周某3還從包里拿出數(shù)據(jù)線準備打李某1的朋友,被李某1攔住,后來我就將周某3拉走了。8月2日中午,我和劉某1、肖某1去貴陽,在車上的時候,周某3打劉某1的電話說對方的人喊去說,我說我們回來再說。掛了電話后,李某1的朋友找到劉某1的電話,打劉某1的電話問我們在哪里,叫我們回來說,如果不說清楚,在哪里遇見我們就將我們殺了。8月3日晚上9時許,我們到織金后,到魚山我用陳某1的電話打陳長效的電話。到魚山后,陳長效問對方的人是哪些,我說不認識,陳長效找到對方的手機號碼用陳某2手機打給對方,陳長效接的時候開的是擴音,對方是一個女生接的電話,陳長效問對方是喊誰來說,對方說是李應鴻,對方喊我們?nèi)フ抢?。掛了電話后,我問陳長效要不要喊孫福權(quán),陳長效說可以喊的,于是陳長效用陳某2的手機打給孫福權(quán)說鄢忠戰(zhàn)這里有事情叫來幫忙,我們在魚山腳,孫福權(quán)和他們兩三個朋友一起來,孫福權(quán)問我是什么事情,要不要喊人,他還有一幫朋友在喝酒,我說可以,孫福權(quán)就打電話,在我和陳某2去接陳長效的時候,劉某1和肖某1騎車找他的朋友借刀子,劉某1和肖某1回來時拿得一把刀子,有二三十分公分長,我喊劉某1拿放在魚山小廣場的洞里面,在魚山時我還問要不要打電話給向某2,陳長效說可以并打電話給向某2,打完電話后陳長效和孫福權(quán)就喊我們?nèi)バV場,在走的時候向某2和高某已經(jīng)在那里了,這時我們共有七八個人,分別是我和高某、向某2、龍某2、陳長效、孫福權(quán)、肖某1、劉某1及他的一個朋友,后來我喊劉某1先拿走他借來的刀子,怕他被抓,于是劉某1就拿著他找來的刀子往三中方向走,我也將我的車騎到大斧頭去放著,這時向某2打電話給我說對方的人來了,讓我快去雙堰塘廣場,到雙堰塘時廣場有十多二十個人,孫福權(quán)給我說對方的人從縣醫(yī)院帶人過來了,除了劉某1和他朋友,其余人全部往縣醫(yī)院方向走,雙方在路口錯過,叫楊浩東的人問我是不是錯過的人,我說是的,孫福權(quán)問我要不要打,我就喊打,我們所有人就全部沖上去,我看見對面的人從摩托車上抽刀子過來,我就跑開了。我往雨灑金橋方向跑,轉(zhuǎn)臉看見陳長效、龍某2、肖某1站在修房子的水某,還有兩個對方的女生站在路上,我就去和陳長效他們會合。在雙堰塘小廣場的時候我看見孫福權(quán)喊來的那幫人手里拿有鋼管、刀子之類的東西,至于對方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在魚山大燈腳之后,陳長效就知道對方的電話,地點是陳長效約的,用的是陳某184××××3435的電話。我們打架的時候劉某1沒有在現(xiàn)場,因為當時他拿得有刀子來,我叫他拿走。陳長效、龍某2、肖某1、向某2、高某和我在這個過程中都沒有拿東西,是孫福權(quán)喊來的人拿得有東西。
36、同案犯張某1供述:8月3日晚上,楊浩東打電話給我們說在魚山被打,喊我們?nèi)兔ΑN液土中】?、文?三人坐車到魚山,看見楊浩東和一幫人在魚山大燈腳,有一二十個人。后來在縣醫(yī)院下面的十字路口處的時候,有十多個人從縣醫(yī)院方向和我們對走過,就有人說要打的就是這幫人,我們這幫人就沖上去,還沒有得打我看見對方幾人提得有刀子,我就從十字路口往縣委方向跑,后面也有人跑。后我跑回來在文某1那里拿得一根鋼管,我又沖上去,看見有人對打,見我們沖上去,對方的那個人就朝新修房子的方向跑,我們就追,楊幸福先追上去,我跑上去后那個人已經(jīng)倒在地上了,我用從文某1那里得的鋼管打了他的身上幾下,當時打的人太多,打后我就和楊幸福跑了,到保險公司后面我住的那里。楊幸福給我說他得那個人殺了三刀,殺肚皮一刀、胸口一刀、背部一刀,楊幸福還拿刀子出來給我們看。林小康問楊幸福刀子放在哪里,楊幸福說放在燈籠里,林小康喊拿出來,不知道是誰拿出來,刀殼上殺了一個口,楊幸福說打那個人的時候刀子拔不出來,他就套著刀殼殺對方。后來林小康打電話給大龍說出事情了,讓大龍開車來接他們?nèi)ヒ阅?,大龍來到四樓后,林小康說殺到人了,對方可能要死,他們就走了。去的人有楊幸福、龍某4、林小康、張某2、陳某3、林偉。過了七八分鐘,我記不清是哪個打我的電話,讓我找刀子洗了并丟掉,我在找刀子時沒有掛電話,之后文某1找到刀子用洗潔精洗干凈,馬士兵就來了,我叫文某1拿刀子丟了,文某1又喊馬士兵拿丟了,我也在旁邊喊馬士兵丟了,這時非洲雞也準備回家,我叫非洲雞騎車帶馬士兵將刀子丟在水深一點的地方。過了十多分鐘馬士兵就回來,我問丟沒有,他說丟了的。非洲雞參與打架的,但是我沒有看見他打架的過程。
37、同案犯陳長效供述:2015年8月3日晚上10時30分許,鄢忠戰(zhàn)打電話給我說他被人打了,叫我去幫忙打架。不久,鄢忠戰(zhàn)騎車到我家門口帶上我和龍忠云到魚山小廣場,有肖某1、陳某2、劉某2及一個女的在。鄢忠戰(zhàn)撥通對方的電話后把電話給我,我就問對方事情的經(jīng)過,對方就在電話里罵我們,并喊我們?nèi)ノ逯写蚣?,我給對方說我叫陳長效,對方講認球不了,我有些生氣就喊對方在五中等我們,我們馬上去五中。掛電話后大家就商量說去五中怕吃虧,打架的地點由我們選,我又拿鄢忠戰(zhàn)給我的電話打給對方,喊對方到魚山小廣場來打。鄢忠戰(zhàn)說再喊點人來幫忙,并叫我喊孫福權(quán)來幫忙,鄢忠戰(zhàn)撥通孫福權(quán)的電話后我就在電話里說肖某1著打了,叫他來幫忙。不久,孫福權(quán)就帶起兩個男生來,后來孫福權(quán)又打電話喊得一幫社會上的男生來。后我們就往縣醫(yī)院走,到離縣醫(yī)院幾十米遠的地方和一群人走錯開,大家就問鄢忠戰(zhàn)是不是那幫人,鄢忠戰(zhàn)說是的,大家問鄢忠戰(zhàn)打不打,鄢忠戰(zhàn)說打,鄢忠戰(zhàn)就沖過去打?qū)Ψ?,我們也跑去幫忙,對方有人拿得刀子和我們打,我跑到離雨灑金橋幾百米遠的地方停下來,因為當時場面是亂的,我就站起不敢打人,怕打錯,一個胖子來打我,我讓開又跑往雨灑金橋。事發(fā)時我什么東西也沒有帶,也沒有得對方打,我們這邊的人里只有孫福權(quán)喊來的人拿有鋼管和對方打。對方有幾把刀子。
38、同案犯胡某2供述:8月3日晚,楊浩東打楊幸福的電話說在魚山大燈下有事情,喊我們?nèi)ヴ~山,楊幸福拿得一把刀子,不知道是哪個拿一個口袋裝了三根鋼管,是趙某2提,我們打車到后在那里站一會兒,楊浩東和他的一個朋友叫我們?nèi)ルp堰塘小廣場,在那里我聽到對方的人打電話給楊浩東的朋友,說他們在縣醫(yī)院,楊浩東的朋友就喊全部去縣醫(yī)院,剛到鐵門邊的時候,對方的人已經(jīng)和我們錯過了,楊浩東的朋友鄢忠戰(zhàn)說下面這些人就是對方的人,鄢忠戰(zhàn)就沖過去打?qū)Ψ?,沒有得打就跑回來,譚某就提兩根鋼管沖過去和對方的人打,當時張某1和我不認識的人沖上去打,但是張某1沒有得打,對方的人有三四個男的和幾個女生,我看見打起來,我就跑到雨灑金橋修房子的水某,在那里找木棒,沒有找到然后我就跑回來,看到半邊橋上有我們這面的人,沒有對方的人,我們這面的人有譚某、趙某2、楊幸福和幾個不認識的人,我看見楊幸福拿有一把刀子,三哥拿的是鋼管。后來回保險公司的路上,楊幸福說他殺了對方三刀。在我們睡的房間里,楊幸福拿殺人的刀子放在柜子上,刀子上有血。后來張某1接到楊幸福的電話叫十四歲的那人將楊幸福殺人的刀子洗了拿去丟了,洗了以后那個人不去丟,是非洲雞和染紫色頭發(fā)的人拿去丟的。
39、同案犯付文某2供述:8月3日中午,岳朝銀打電話說有人和她約好打架的地方,問我要不要幫她,我說我在貴陽,叫她去和對方說好就可以了。下午我回織金的時候,岳朝銀說她已經(jīng)和對方的人將地點約好了。晚上11點過,岳朝銀打電話給我說對方的人打電話來找她了,叫我快點去縣醫(yī)院門口集合,并叫我打電話給周某2說她打架的這件事情,我打電話給周某2說岳朝銀和人打架,問要不要幫忙,周某2問對方的人是誰,讓我在QQ上和他說,我在QQ上給周某2說對方的人叫鄢忠戰(zhàn),是去說好,不一定是打架,周某2回復馬上到,我還把周某2的電話給岳朝銀。過了十多分鐘,岳朝銀又打電話給我說她喊的人都到了,周某2也到了。我就去縣醫(yī)院,只看見岳某和她哥站在一起,岳朝銀來后和周某2說話,途中岳朝銀拿電話給周某2接,我聽見周某2說我們走一半你們走一半,掛了電話后岳朝銀問周某2說什么,周某2說對方一些小崽崽些,說好算了,岳朝銀說她不服,在此以前鄢忠戰(zhàn)一直罵她,還說看她哥不順眼,周某2問是哪個,岳朝銀就指她哥給周某2看,之后周某2叫我們往雙堰塘方向走,讓我們不要說話,他和對方的人說,我們走到岔路口邊的時候,岳朝銀們指著和我們錯過的一幫人說就是這幫人,我聽見對方的人喊打,就拿著刀子沖上來打我們這面的人,因為我走在后面,我看見對方的人沖上來打我們這面的人,我就往縣醫(yī)院方向跑了,到二中旁邊我就打車回家。過了幾分鐘的時間,岳朝銀就打電話給我說周某2被殺了。之后我們?nèi)タh醫(yī)院看周某2,岳朝銀不準說周某2是誰喊來的,楊某2說這件事情是躲不掉的,于是岳朝銀給我說叫我不要將她說出來,否則她哥會報復我。之后我們就被帶到派出所協(xié)助調(diào)查了。
40、同案犯馬士兵供述:我到保險公司后,張某1和文某1說打架并說殺到人了,沒有說打架的具體情況。張某1喊非洲雞將刀子丟了,非洲雞說他怕,讓我和他拿刀子去丟,當時沒有說丟在什么地方,張某1就將一把用綠色布殼裝的刀子給我,刀子有二三十厘米長,上面有一個燈,可以扭動,刀背上有齒齒,當時我還將刀子拿出來看,刀子上沒有血。我和非洲雞走的時候我拿一塊毛巾包著,非洲雞騎摩托車帶我去西湖橋上,我將刀子丟在橋下的河里。我拿刀子去丟的時候,張某1給我說過的刀子是殺人的刀子。
41、被告人楊幸福供述:8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林小康、胡某2、張某1、趙忠、我女朋友龍某4等人在保險公司四樓的房間玩,楊浩東就打我女友的電話,胡某2接電話后給林小康說楊浩東叫去打架,說楊浩東被人打了,胡某2在房間的煤堆處拿了一把軍用刺刀放在一個口袋里,不知道誰拿4只板凳腳放在口袋里,胡某2就提刀子和鐵管下樓。我們5人打車到魚山臺球室那里去,當時楊浩東和另外兩個男生在那里,我們就將刀和鐵管分了,當時我沒有分得東西,后來我跑到小廣場那邊去,楊浩東的朋友喊得十多個男生在小廣場的亭子邊來參與打架,等了半個多小時,大家就朝醫(yī)院方向走,到雙堰塘邊路口處的時,遇到對方的人,有3個女的和5個男的,不知誰說要打的人就是這些,是幫鄢忠戰(zhàn)打,鄢忠戰(zhàn)先沖上去,對方5個男生就拿出刀來,我們的人就被他們追,后來我們的人就在路邊拿磚塊,大家就反追對方,一個男生就被我們的人追上了,我不知在誰手中拿到胡某2帶去的刺刀,我追上那個人,他往半邊橋方向跑,因沒有翻跳上去就滑到,我跑上去后就用左手抓住他的頸部后邊的衣領(lǐng),右手用軍用刺刀殺了他的胸口部位一刀,然后又殺了他的右邊腹部一刀,最后又殺了他的背部一刀就不敢殺了,胡某2和住在保險公司四樓與我們一起去的那個人和鄢忠戰(zhàn)等四五個人就上去一起毆打被我殺到的男生,楊浩東、林小康、胡某2用板凳腳打那個人,趙忠和鄢忠戰(zhàn)喊來的人用手和腳打,鄢忠戰(zhàn)也參與打,后來我喊他們不要打了,快走了,然后大家就跑了,我們就回到保險公司四樓上,我將殺人的刀子放在陽臺的燈籠里,后來又從燈籠里將刀子拿出來放在腳被拿去打架的凳子上。后來林小康叫我快走并打電話給大龍,叫大龍從三甲開車接我和我的女朋友及林小康和他的女朋友,大約在凌晨大龍接到我們先到以那,沒有找到地方又去桂果,第二天早上小康康和他女朋友就走了,我女朋友中午才走的,我在山上待了兩天就回織金白巖的老家了。
我們在去以那的路上給大龍說打架的事情,還說殺到人,大龍問老火不,我說這次死定了,殺到的人最致命的是胸口的那刀,我還拿我女朋友龍某4的電話打給張某1,叫張某1將刀子上的血跡洗了,因為林小康說刀子上面有我的指紋,張某1找了一兩分鐘才找到,找到以后我就讓他將刀子丟掉。刀子是一把軍用刺刀,長約20公分,單刃,寬約2至4公分,刀柄上有顆燈,刀殼是布的迷彩的。打架的原因是因為鄢忠戰(zhàn)被打,鄢忠戰(zhàn)是楊浩東的朋友,我們是幫楊浩東的忙。我們在將軍街遇見趙忠、楊浩東們,我給楊浩東說殺到對方三刀。
42、被告人楊浩東供述:8月3日晚上9時許,孫福權(quán)打電話叫我?guī)兔Υ蚣?,我和喻?到魚山與孫福權(quán)會合,孫福權(quán)叫多喊幾個人打架,于是我打楊幸福的電話,接電話的人是趙某2,我說我在魚山打架,趙某2說他們馬上來。過了七八分鐘,趙某2和譚某、楊幸福、趙忠、胡某2、張某1、林小康、非洲雞、小文子就來了,楊幸福手中提一個黃色袋子,里面有四根鋼管。之后我們就在雙堰塘小廣場那里與鄢忠戰(zhàn)喊的人會合,然后鄢忠戰(zhàn)與人騎摩托車去醫(yī)院看,十多分鐘后回來說在醫(yī)院上邊的路上,孫福權(quán)就說走過去,鄢忠戰(zhàn)就打電話叫對方的人走過來,鄢忠戰(zhàn)就帶全部的人往縣醫(yī)院走過去,走到路上就遇見對方的人,雙方的人走過了以后,鄢忠戰(zhàn)就說是這幫人,孫福權(quán)就說為什么不打,鄢忠戰(zhàn)說不知道,孫福權(quán)說這么多人會怕打不贏不是,鄢忠戰(zhàn)就叫對方的人站住,我們一幫人就沖向?qū)Ψ?,離對方有一兩米遠的距離時我看見對方有三個人就拿出袋子,有兩人追著我們砍,我就往縣醫(yī)院方向跑,到半坡我回頭看見我們的人在追對方,我跑回去看見譚某和楊幸福在和后來死的那個人打,譚某手里拿一根鋼管,楊幸福沒有見拿有東西,后來死的那人跑朝半邊橋,譚某和楊幸福就追那個人,我們這邊的人就追著,我追上時看見譚某、張某1、趙忠、文某1、趙某2等人圍著倒地的人打,譚某是用鋼管往那人身上亂打,打中背部、頭部,張某1也是拿鋼管往那個人身上亂打,楊幸福用腳踢,趙忠、趙某2用鋼管打,張某1不知從哪里拿出一根鋼管給我打,他手里還有一根鋼管的,我用鋼管打了那人背部兩鋼管,不知道是誰拉著我就跑了,我跑到將軍街菜場口時我的鋼管掉出來就被警察抓了。
43、被告人林小康供述:8月3日晚上10時許,楊浩東打電話說在魚山小廣場那里可能和李應鴻要打架,我和趙某2、林偉、趙忠、張某1、文某1、譚某、楊幸福就一起到魚山臺球室找到楊浩東,楊浩東和孫福權(quán)、小歡歡在一起,楊浩東說李應鴻那邊的人已經(jīng)去拿刀子了,問我們帶起刀子沒有,我們說沒有,然后我們就一起到小廣場,看見鄢忠戰(zhàn)等十幾個人在雙堰塘小廣場,鄢忠戰(zhàn)打完電話后跟楊浩東說一起過去,刀子已經(jīng)叫人去拖了,楊浩東就叫我們一起跟著鄢忠戰(zhàn)那邊的人一起走,約二十多人朝縣醫(yī)院方向走,遇見對面有十幾個人,對面的人看見我們以后有兩名男子從身上拿出兩把東洋刀準備朝我們砍,我和林偉、趙某2、趙忠、文某1、張某1及另一個男子就從半邊橋朝雨灑金橋方向跑,到將軍街菜場處等其他人,過了五六分鐘,譚某和楊幸福就來找我們,譚某說和楊幸福提四根鋼管與對方的人打,對方的人有一個男的提刀子砍,被打睡在地上了,說完我們看見楊浩東朝我們這邊跑來,然后兩名特警叫我們不要動,我們就朝將軍街菜場里面跑,到北門信用社對面時楊浩東就被抓了,我們回到保險公司宿舍四樓,楊幸福就說他殺了那個人三刀,還將刀子拿出來,我看刀子還有血就說趕快將刀子洗了,林偉當著大家的面說這個事情不準亂說。楊幸福就說要準備走,于是我和林偉就分頭打電話借錢未借到,我說只有先到鄉(xiāng)下去,我給大龍打電話,叫他開車送我們?nèi)ムl(xiāng)下,陳某3打電話給他一個以那的朋友,于是我、張某2、林偉、陳某3、楊幸福、龍某4、譚某就坐大龍開的車去以那,陳某3的朋友不答應我們?nèi)ニ?,林偉就打電話告訴他哥林某說去他哥家,我們就從以那到桂果,到東門三中鐵門處時譚某就下車回家了。在桂果的時候約6時許,大龍帶林偉、陳某3先走,天亮后我打電話叫大龍接我回到保險公司,剩下楊幸福和龍某4在桂果。大龍送我們的時候,在車上楊幸福就說出大事了,龍某4也打電話叫張某1將刀洗干凈拿丟在河里。
44、被告人趙忠供述:2015年8月3日22時許,我和林小康、林偉、楊幸福、我哥趙某2、譚某、張某1、三個女生等人在保險公司宿舍四樓玩,楊浩東打電話來給我們,說什么我不知道,林偉和林小康就說男的走,女的留下,楊浩東在魚山被人打,喊我們過去,去時不知道是誰在房間中拆得四只板凳腳鋼管裝在袋子里面,拿得一把軍刺刀放在裝板凳的口袋里,文某1就提起和我們一起下樓去,我們打了兩個出租車到魚山大燈腳臺球室邊,林小康問楊浩東是什么事情,楊浩東說他一個兄弟惹到事情,喊我們?nèi)兔?,楊浩東的朋友說他們還有人在雙堰塘小廣場,楊浩東和他的那幾個朋友就喊去雙堰塘小廣場集中,到后楊浩東的那個朋友就打電話問對方要打架的人在什么地方,對方說在二中,楊浩東的朋友說雙方走來相遇,一邊走一半路程,林小康在旁邊說如果走去相遇,要講就幾秒鐘,如果不講就打,走到雙堰塘分路走魚山的地方遇上對方的人走錯過,有四五個男生,楊浩東的朋友說要打的就是這幫人,林小康要講就講幾秒鐘,不講就打了,楊浩東的朋友說不講了,林小康說不講就上去打,于是林小康、楊浩東及楊浩東的朋友沖上去打?qū)Ψ剑覜]有沖上去,林小康們沖上去被對方拿出刀子打跑回來,譚某又喊我上去幫忙,我們就沖上去,譚某拿得兩根鋼管,楊浩東拿得一根,刀子不知道在誰的身上,對方看到我們沖上去的人多就跑了,有三個拿著刀子的往東門上方向跑,譚某先沖上去和死者打,譚某拿得兩根鋼管,死者拿得一根東西,二人對打,死者看到我們沖上去后就朝半邊橋方向跑,我們就分成兩幫追對方的人,我和林小康及另外五六個人男生去追跑往東門上的三個男生,譚某、楊幸福、楊浩東等去追死者。我們這邊的人追到雙堰塘警務(wù)室沒有追到對方那三個人,就返回分路走到魚山的岔路口邊,趙某2說譚某他們幾個往半邊橋方向追人去了,我們走到雨灑金橋后,譚某、楊幸福、楊浩東、張某1、林偉也往雨灑金橋匯合,譚某喊大家分散走,怕被警察抓,我和譚某、楊浩東三人往將軍街菜場里面走,走出將軍街菜場賣肉的地方楊浩東就被抓了,我和譚某走到保險公司四樓,譚某把鋼管裝在板凳上就走了。楊幸福從腰上拿出我們從保險公司四樓上拿去的軍刺刀,刀子上全部是血,刀殼都被殺穿了的,楊幸福說他殺了對方四刀,把那個人追滾在地上,把對方提起來后,他一刀捅去,捅在肚子上,第二刀捅在胸口,有兩刀殺在背上,小幸福把刀子放在桌子上,我拿來看,看到刀葉上全部是血,我就問楊幸福為什么刀葉上全部是血,楊幸福說幾乎全部殺進去,刀子差不多拔不出來,后我哥趙某2來就喊我回家了。
45、被告人岳朝銀供述:8月1日晚上,我妹岳朝銀的同學李某1喊去他家吃烙鍋,當時有我表哥龔小亞和胡某1、楊某4、李某1等人,吃了一會李某1就打電話喊她的男朋友來吃,她男朋友就帶了三個男生和一個女生來,吃好后李某1的男朋友們有事先走,剛出去快要下樓的時候,胡某1正在和楊某4開玩笑罵了一句“哈B”,當時李某1的男朋友們沒說什么。當晚12時許,李某1就和白天帶來的那個女生找岳某問胡某1和龔小亞的名字和電話。8月2日,我在龔小亞家?guī)兔?,李?到龔小亞家拿電話給龔小亞接,說李某1的男朋友打來電話,龔小亞接電話時是按免提,對方接電話的人不是李某1的男朋友,而是另外一個叫鄢忠戰(zhàn)的男生,鄢忠戰(zhàn)在電話中叫龔小亞等倒,他們第二天回織金,當天李某1也拿她男朋友的電話號碼給胡某1。8月3日晚上10點半左右,龔小亞、岳某幾人在我家,龔小亞就接到李某1的消息,說她男朋友從貴陽回來了,叫發(fā)龔小亞和胡某1的電話號碼給她,發(fā)完后龔小亞就接到鄢忠戰(zhàn)的電話,說他們從貴陽回來找龔小亞和胡某1們,龔小亞接完電話后就打電話給胡某1,同時也打電話給他一個叫李應鴻的朋友,龔小亞的手機沒有電,叫我打電話給李應鴻,我又打電話給付文某2,說李某1的男朋友們來了,問她在哪里。過了十多分鐘,付文某2打電話給我說她都到了,而且已經(jīng)打電話給周某2了。后來我們在縣醫(yī)院門口集合,有我、岳某、龔小亞、付文某2、李應鴻及龔小亞喊的一個朋友和李應鴻的兩個朋友,在縣醫(yī)院門口小超市處周某2帶起兩個朋友過來,李應鴻在縣醫(yī)院門口打電話給他的朋友,問他朋友帶東西來沒有,他的朋友說還沒有。一會,李某1的男朋友就打電話來問龔小亞在哪里,龔小亞還沒有得說話,付文某2就喊周某2接電話,我妹就將電話遞給周某2,周某2接電話后就往雙堰塘,付文某2也喊我們跟著走,幾個男生走在前面,到雙堰塘旁邊縣醫(yī)院下面的十字路口處的時候,遇見兩幫人,走錯過后,有人說就是打這幫人,那幫人就沖上來打我們,我們就被沖散了,我們往前跑,我怕被打就躲在公路坎下,躲了幾分鐘后見我妹妹往大府頭方向跑,我也跟著跑,到大府頭我才知道周某2被殺傷。
46、被告人龔小亞供述:我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來說清楚我犯的錯。8月1日晚上8點多鐘,我和岳某、岳朝銀等人在李某1那里吃烙鍋,當時李某1的男朋友和三個男生一個女生在,當他們離開的時候,胡某1和楊某4開玩笑一個罵一個。凌晨時,岳朝銀打電話給我,說和李某1的男朋友一起吃烙鍋的女生和男生問胡某1和我的名字,并問是哪些罵他們,那些人在找我們,叫我們注意。8月2日早上7點多鐘,岳朝銀來我家開的店,9時許岳朝銀就通知李某1到我家店里來,來后岳朝銀向李某1要了她男朋友的電話號碼,我在煮粉見岳朝銀打電話說“你到龔小亞家店里來,我有事情給你說”。中午12時許,安某到我家店里,岳朝銀就打電話給李某1的男朋友,問昨天晚上要找她的幾個男生做什么,還向?qū)Ψ秸f要搞哪樣都可以,她在織金等,對方說他們在火車上,回織金再說,安某接過電話說“你們回來記得給我們打電話,我們在火車站來接你們”,對方就生氣在電話里罵起來,岳朝銀就接電話回罵,對方說他們從貴陽回來一個都不放過我們。下午3點多鐘,胡某1到我家店里來,向岳朝銀問對方的情況,胡某1說要搞哪樣都可以。8月3日晚上9點多鐘,李某1發(fā)QQ信息給我說他男朋友等人要岳朝銀的電話號碼,當時我在岳朝銀家,就拿信息給岳朝銀看,我就上廁所去了,從廁所出來見岳朝銀在打電話,說有人要打她,叫過來幫忙,岳朝銀還叫我打電話喊胡某1過來幫忙,我打后胡某1說馬上喊起人來,我剛掛電話李應鴻就打我的電話說到縣醫(yī)院門口了,我就先一個人到縣醫(yī)院門口,李應鴻3人已在縣醫(yī)院門口側(cè)邊我家的店門口了,幾分鐘后安某來,岳朝銀們也來了,她走到縣醫(yī)院門口健康路口處接到付文某2及三個男生,其中一個是在當晚被打死的,付文某2來后就說走,我們就朝雙堰塘方向走,去找李某1家男朋友們一幫人,到雙堰塘橋頭的時候,岳朝銀就接到一個電話,說我們在雙堰塘的橋上,剛才和我們在雙堰塘分路走魚山錯過的一幫人就轉(zhuǎn)身,其中一個就說打,那幫人就朝我們沖過來,我們這邊騎摩托車的兩個人就提著一把刀子下來喊跑,我和付文某2就和從騎摩托車上提著刀子下來的那個男生往三中跑了。當天我就看見李應鴻的朋友從摩托車上拿了一把刀子,其他人我沒有看見拿的有刀子之類的。李應鴻喊來幫打架的人我不認識。
李應鴻、安某、付文某2都是岳朝銀喊來的,我打電話喊的是胡某1,我一直催胡某1快到醫(yī)院門口,胡某1和楊成龍是在打架后在縣醫(yī)院門口找到我的。安某沒有參與打架,打架之前他騎摩托車送和李應鴻一起的一個男生回家。
47、被告人孫福權(quán)供述:8月3日晚上,鄢忠戰(zhàn)打電話給我說他在魚山被人打了,叫我趕快去幫他打架,我就告訴小江紅和他的朋友,于是小江紅和他的朋友就同我一起到魚山臺球室哪里,遇見鄢忠戰(zhàn)、肖某1、陳長效、龍某2等人,鄢忠戰(zhàn)的手里拿得有兩把一尺多長的刀子并叫我喊人來幫忙打架,我就打電話叫楊浩東來魚山幫忙打架,我打完電話后鄢忠戰(zhàn)就拿刀子帶起和他一起的那七八個人先到雙堰塘小廣場去等對方,我繼續(xù)等楊浩東,后來楊浩東帶起小剛剛等七八個人來匯合,每個人都帶有一根鋼管,然后肖某1騎車來接我們到雙堰塘小廣場與鄢忠戰(zhàn)們匯合。過了幾分鐘,鄢忠戰(zhàn)就喊起我、楊浩東、肖某1、陳長效、龍某2、小江紅等人持鋼管往織金縣醫(yī)院方向走,與一幫人走錯過,鄢忠戰(zhàn)說要打的人就是與我們走錯過的這幫人,鄢忠戰(zhàn)就帶頭沖過去與對方打,楊浩東帶的那幫人以及我和肖某1、陳長效、龍某2、小江紅等也跟著沖上去幫忙打?qū)Ψ?,我剛沖上去準備打?qū)Ψ剑瑢Ψ降娜司湍贸鰞砂褨|洋刀來砍我們,將我們追散,和楊浩東一起的一個老鬼持鋼管帶起鄢忠戰(zhàn)、楊浩東以及楊浩東帶的人又沖上去與對方打,先將對方提刀子的兩個打倒,又將對方追打得到處跑,我和肖某1、小江紅等人沒有沖上去與對方打,看見對方被打散,我和大頭就往雨灑金橋方向走,之后就回家睡覺了。我沒有帶東西去打架,是準備用拳腳與對方打。在打架的過程中,對方一個男生被殺到。
48、被告人李應鴻供述:8月3日晚,龔小亞打電話給我,說他妹和幾個女生吵架,讓我過去幫他打架,說在縣醫(yī)院門口等他,我到縣醫(yī)院門口等了五分鐘左右龔小亞就來了,當時我們旁邊還有他的一些朋友,龔小亞就喊我們大家一起往三中方向走,才走了幾步龔小亞就打?qū)Ψ降碾娫拞枌Ψ皆谑裁吹胤剑瑢Ψ秸f在三中,于是我就問龔小亞是什么事情,打得成架不,龔小亞說應該打不成,我就說我先走了,如果有事電話給我,后來龔小亞也沒有給我打電話。當天去幫龔小亞打架的時候我沒有帶刀子。
49、被告人林偉供述:8月3日晚上9點多鐘,我和張某1、林小康、文某1、楊幸福、胡某2、陳某3及幾個女生等在保險公司的四樓玩,當時我是在房間里用手機看電視,文某1進來給我說有事情,我就出來到客廳問有什么事情,胡某2說是楊浩東的事情并說走,我和楊浩東、張某1、胡某2、文某1就走,到樓下胡某2說是楊浩東幫他的一個朋友,我就說我不去了便返回四樓。約過了兩個小時,楊幸福、文某1、張某1、胡某2回來,我問是和那些人打架,胡某2說是和李應鴻們打架。后來林小康回來就問大家如何,楊幸福說殺了三刀,因為楊浩東被抓了,林小康就說他們要走,我就打電話給林某說楊幸福們打到人了,問那里有睡處沒有,林某說看一下,陳某3看不可靠就打電話給以那的朋友,林小康打電話給大龍,叫大龍開車送他們?nèi)ヒ阅恰0雮€小時后,我和張某2、林小康、陳某3、楊幸福及其女朋友就下樓,上車后遇見譚某,就一起去以那,還沒有上高速路的時候,楊幸福的女朋友打電話叫四樓上的人把刀子拿丟了,大龍問打到對方的那個位置,楊幸福說殺了三刀,大龍還說你們將我拉進來。在高速路上時,林小康不知道接到誰的電話說對方的人死了。我們到以那以后,因陳某3聯(lián)系的人的家長在家中,我們就沒有去,在回織金的路上,我就給林某打了一個電話說出了點事情,說的過程中楊幸福就拿我的電話去接,說他把人家的腳打斷了,林某當時就同意并叫我們?nèi)?,到東門上譚某就下車了,大龍開車送我們?nèi)ス鸸胶罅帜硜斫游覀內(nèi)ニ?,林小康、張?、小幸福及其女朋友在林某家中睡覺,我就和陳某3、大龍回織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朝銀、龔小亞等人與鄢忠戰(zhàn)等人發(fā)生糾紛后,分別邀約他人參與聚眾斗毆。被告人楊幸福受楊浩東邀約后在斗毆中持刀刺殺被害人周某2胸背部等處多刀致其死亡,系主兇、主犯,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鑒于楊幸福如實供述持刀刺殺被害人周某2的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浩東受孫福權(quán)邀約后,又邀約楊幸福、林小康、趙忠等人參與斗毆,在斗毆中楊浩東持鋼管對被害人周某2進行毆打,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案發(fā)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部分安葬費,在本案審理期間其親屬又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2萬元并得到諒解,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林小康受楊浩東邀約后積極參與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趙忠受楊浩東邀約積極參與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案發(fā)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部分安葬費,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岳朝銀為主與鄢忠戰(zhàn)等人商定聚眾斗毆,并安排、邀約付文某2等人參與,致被邀約參與的周某2被殺死,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案發(fā)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部分安葬費,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龔小亞積極參與岳朝銀商量斗毆事宜,并邀約李應鴻參與,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案發(fā)后其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在本案審理期間其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2萬元,得到諒解,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其判處緩刑;被告人孫福權(quán)受陳長效邀約后趕到現(xiàn)場,又邀約楊浩東等人,并積極參與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案發(fā)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部分安葬費,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應鴻受龔小亞的邀約后帶人到現(xiàn)場,積極參與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林偉在楊幸福等人斗毆結(jié)束到保險公司四樓談?wù)摎酥潞?,積極聯(lián)系躲藏地點,并帶楊幸福、林小康等人到織金縣桂果鎮(zhèn)躲藏,其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鑒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對其判處緩刑。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幸福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林小康、趙忠、岳朝銀、龔小亞、孫福權(quán)、李應鴻犯聚眾斗毆罪,林偉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楊浩東犯故意殺人的罪名不當,楊浩東持械積極參與,并毆打被害人,但其行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原因,故其行為不應轉(zhuǎn)化為故意殺人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1、盧某要求被告人楊幸福、楊浩東、林小康、趙忠、岳朝銀、龔小亞、孫福權(quán)、李應鴻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鑒于被告人楊浩東、龔小亞的親屬已賠償原告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諒解,楊浩東、龔小亞可不再賠償。同時因原告人所提金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數(shù)額及范圍,由本院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并結(jié)合被告人的賠償能力酌情判決。
楊幸福的辯護人所提“楊幸福系被楊浩東邀約而參與;楊浩東系初犯,歸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楊浩東所提“其只起邀約作用和積極參與”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楊浩東除了積極邀約他人參與斗毆外,還持械對被害人進行毆打。
楊浩東的辯護人所提“楊浩東在本案中只屬積極參加者,持鋼管打了被害人背部兩鋼管,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楊浩東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諒解。請求給予楊浩東罪刑相一致的刑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林小康所提“其未參與毆打被害人”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本案證據(jù)證明了林小康受邀約后積極參與斗毆,其所提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趙忠所提“其未參與打架”的辯解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岳朝銀所提“其未邀約打架,只是參與”及其辯護人所提“對方對本案的發(fā)生有嚴重過錯;岳朝銀在本案中僅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其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岳朝銀與鄢忠戰(zhàn)等人發(fā)生糾紛后,為主商量、安排聚眾斗毆事宜,邀約他人參與斗毆,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歸案后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本案系雙方引發(fā)糾紛后相互商定并邀約人員參與聚眾斗毆,均有過錯。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岳朝銀的辯護人所提“岳朝銀系初犯,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家屬一定經(jīng)濟損失”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龔小亞的辯護人所提“龔小亞在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屬從犯,在聚眾斗毆中屬被動、受害一方”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龔小亞積極參與商量斗毆事宜,并邀約他人參與斗毆,對斗毆積極主動,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龔小亞的辯護人所提“龔小亞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并系初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林偉所提“其未參與打架,沒有前科”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幸福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二、被告人楊浩東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三、被告人林小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四、被告人趙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
五、被告人岳朝銀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
六、被告人龔小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孫福權(quán)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八、被告人李應鴻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九、被告人林偉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被告人楊幸福、林小康、趙忠、岳朝銀、孫福權(quán)、李應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1、盧某經(jīng)濟損失五萬元。其中,楊幸福賠償二萬元,岳朝銀賠償一萬元,林小康、趙忠、孫福權(quán)、李應鴻各賠償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貴川
審判員吳嵐
審判員張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