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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181刑初660號聚眾斗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8)閩0181刑初66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8-08-19


審理經(jīng)過

福清市人民檢察院以融檢公訴刑訴〔2018〕5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茂秋、王某犯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翁海強犯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陳國國犯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鄭智捷、田某、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雪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茂秋、翁海強、王某、陳國國、鄭智捷、田某、陳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12月28日下午,經(jīng)被告人翁海強聯(lián)系,陳某2通過謝某幫助翁海強向閩侯縣一老板(另案處理)預定位于閩侯縣的吸食毒品的包廂。被告人翁海強召集陳某1、林某2、陳某某、陳國國、劉某,4等人,在謝某的帶領下,到達上述包廂。因包廂無法提供暖氣,被告人翁海強決定更換包廂,劉某,4(另案處理)通過劉偉(另案處理)幫助翁海強向閩侯縣的一老板(另案處理)預定了閩侯縣另一地方的包廂。后被告人翁海強在該處包廂內(nèi)容留王某、陳某某、陳國國、陳某1、林某2、陳某2、謝某等人吸食毒品。

二、非法持有槍支

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翁海強向“阿某”(另案處理)借得仿六四式手槍一支及子彈四發(fā),并將該槍支、子彈放置在自己越野車后備箱內(nèi)。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越野車內(nèi)發(fā)現(xiàn)該手槍。被告人翁海強遂委托王某保管該手槍及子彈,被告人王某保管至2017年12月25日歸還給被告人翁海強。2018年1月6日晚,被告入?yún)敲餅榉郎?,在鏡洋鎮(zhèn)云某部落的房間內(nèi)向被告人翁海強借走該手槍及子彈。2018年1月10日,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納微格酒店8227房間抓獲被告人吳茂秋,當場扣押上述仿六四式手槍和子彈。經(jīng)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上述手槍認定為槍支。

三、聚眾斗毆

2018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翁海強、王某在電話中與繆某(另案處理)發(fā)生爭吵,雙方約定于2018年1月5日1時在福清市馬山下打架。后被告人翁海強糾集被告人陳國國參與打架,并讓陳國國糾集人員、準備打架工具,被告人王某糾集被告人吳茂秋參與打架。2017年1月4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乘坐陳某3駕駛的小車其前往福清市“云某部落”準備和被告人翁海強匯合后前往約定地點打架,行駛至鏡洋鎮(zhèn)國道附近時,被告人王某因太困讓陳某3將車子停在路邊,二人在車上休息,被告人王某睡著未接聽被告人翁海強、吳茂秋的多次來電。因未聯(lián)系上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翁海強、陳國國等人未前往約定地點打架。被告人吳茂秋擔心被告人王某被打,于2018年1月5日凌晨到五馬山,碰見繆某一方。后雙方到福清市龍江公園附近,被告人吳茂秋的朋友“二爺”、“東北人”(均另案處理)和吳茂秋匯合,并與繆某發(fā)生沖突,“東北人”被繆某開槍打傷。當天被告人吳茂秋叫被告人王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1700元給他,其再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6000元給“二爺”支付醫(yī)藥費。2018年1月7日,公安機關在福清市“云某部落”抓獲被告人翁海強、王某。

四、開設賭場

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陳國國、鄭智捷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手機微信平臺建立名為“大贏家拱趴兩塊場”賭博群,在網(wǎng)絡游戲平臺“拱趴十三水”上,由群主或群成員開設游戲房間,發(fā)送房間鏈接至賭博群,群成員由此進入虛擬游戲房間以“十三水”的形式進行賭博,賭博群財務員再根據(jù)游戲結(jié)果結(jié)算賭資并從中抽頭漁利,參賭的群成員達八十余人,每日抽頭漁利約人民幣三千余元,累計抽頭漁利人民幣84151元。被告人陳國國負責拉攏賭博人員、組建、監(jiān)督管理賭博群,被告人鄭智捷提供工作場所、負責日常經(jīng)營管理和財務工作。期間,被告人田某、陳某某以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工資受雇傭在群內(nèi)擔任財務員,協(xié)助鄭智捷結(jié)算賭資、抽頭,其中,田某受雇十余天獲利人民幣二千余元,陳某某受雇三天獲利人民幣八百元。

2018年1月10日至23日,公安機關先后抓獲被告人鄭智捷、陳國國、陳某某、田某。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通過舉證、質(zhì)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茂秋結(jié)伙聚眾斗毆,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茂秋在判決宣告前犯數(shù)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吳茂秋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茂秋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翁海強結(jié)伙聚眾斗毆,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違反毒品管制法規(guī),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翁海強在判決宣告前犯數(shù)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翁海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結(jié)伙聚眾斗毆,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在判決宣告前犯數(shù)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國國結(jié)伙聚眾斗毆,結(jié)伙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國國在判決宣告前犯數(shù)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陳國國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智捷結(jié)伙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智捷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智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結(jié)伙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結(jié)伙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國國、鄭智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吳茂秋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上一年五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四個月以上一年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建議判處二年三個月以上二年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對被告人翁海強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一年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八個月以上十一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實行數(shù)罪并罰,建議判處二年九個月以上以下三年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王某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建議判處一年九個月以上二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對被告人陳國國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以上三年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一年二個月以上一年五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判處三年九個月以上四年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鄭智捷以開設賭場罪判處三年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田某以開設賭場罪判處九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陳某某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六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吳茂秋辯稱,其過去勸架,叫來的朋友被對方打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并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翁海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并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并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國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并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鄭智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并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田某辯稱,其總共獲利人民幣一千多元,對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并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并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12月28日下午,經(jīng)被告人翁海強聯(lián)系,陳某2通過謝某幫助翁海強向閩侯縣一老板(另案處理)預定位于閩侯縣的吸食毒品的包廂。被告人翁海強召集陳某1、林某2、陳某某、陳國國、劉某,4等人,在謝某的帶領下,到達上述包廂。因包廂無法提供暖氣,被告人翁海強決定更換包廂,劉某,4(另案處理)通過劉偉(另案處理)幫助翁海強向閩侯縣的一老板(另案處理)預定了閩侯縣另一地方的包廂。后被告人翁海強在該處包廂內(nèi)容留王某、陳某某、陳國國、陳某1、林某2、陳某2、謝某等人吸食毒品。

二、非法持有槍支

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翁海強向“阿某”(另案處理)借得仿六四式手槍一支及子彈四發(fā),并將該槍支、子彈放置在自己越野車后備箱內(nèi)。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越野車內(nèi)發(fā)現(xiàn)該手槍。被告人翁海強遂委托王某保管該手槍及子彈,被告人王某保管至2017年12月25日歸還給被告人翁海強。2018年1月6日晚,被告入?yún)敲餅榉郎?,在鏡洋鎮(zhèn)云某部落的房間內(nèi)向被告人翁海強借走該手槍及子彈。2018年1月10日,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納微格酒店8227房間抓獲被告人吳茂秋,當場扣押上述仿六四式手槍和子彈。經(jīng)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上述手槍認定為槍支。

三、聚眾斗毆

2018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翁海強、王某在電話中與繆某(另案處理)發(fā)生爭吵,雙方約定于2018年1月5日1時在福清市馬山下打架。后被告人翁海強糾集被告人陳國國參與打架,并讓陳國國糾集人員、準備打架工具,被告人王某糾集被告人吳茂秋參與打架。2017年1月4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乘坐陳某3駕駛的小車其前往福清市“云某部落”準備和被告人翁海強匯合后前往約定地點打架,行駛至鏡洋鎮(zhèn)國道附近時,被告人王某因太困讓陳某3將車子停在路邊,二人在車上休息,被告人王某睡著未接聽被告人翁海強、吳茂秋的多次來電。因未聯(lián)系上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翁海強、陳國國等人未前往約定地點打架。被告人吳茂秋擔心被告人王某被打,于2018年1月5日凌晨到五馬山,碰見繆某一方。后雙方到福清市龍江公園附近,被告人吳茂秋的朋友“二爺”、“東北人”(均另案處理)和吳茂秋匯合,并與繆某發(fā)生沖突,“東北人”被繆某開槍打傷。當天被告人吳茂秋叫被告人王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1700元給他,其再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6000元給“二爺”支付醫(yī)藥費。2018年1月7日,公安機關在福清市“云某部落”抓獲被告人翁海強、王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茂秋、翁海強、王某、陳國國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的證人林某1、陳某某、陳某1、劉某,陳某2、陳某3的證言,被告人翁海強、吳茂秋、王某、陳國國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現(xiàn)場尿檢照片、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及相片,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吸毒成癮嚴重認定書、情況說明,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指認照片、提取筆錄、現(xiàn)場辨認照片,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四、開設賭場

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陳國國、鄭智捷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手機微信平臺建立名為“大贏家拱趴兩塊場”賭博群,在網(wǎng)絡游戲平臺“拱趴十三水”上,由群主或群成員開設游戲房間,發(fā)送房間鏈接至賭博群,群成員由此進入虛擬游戲房間以“十三水”的形式進行賭博,賭博群財務員再根據(jù)游戲結(jié)果結(jié)算賭資并從中抽頭漁利,參賭的群成員達八十余人,每日抽頭漁利約人民幣三千余元,累計抽頭漁利人民幣84151元。被告人陳國國負責拉攏賭博人員、組建、監(jiān)督管理賭博群,被告人鄭智捷提供工作場所、負責日常經(jīng)營管理和財務工作。期間,被告人田某、陳某某以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工資受雇傭在群內(nèi)擔任財務員,協(xié)助鄭智捷結(jié)算賭資、抽頭,其中,田某受雇十余天獲利人民幣二千余元,陳某某受雇三天獲利人民幣八百元。

2018年1月10日至23日,公安機關先后抓獲被告人鄭智捷、陳國國、陳某某、田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國國、鄭智捷、陳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的證人蒲某,4的證言,被告人陳國國、鄭智捷、田某、陳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提取筆錄、支付寶賭博截圖、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賬單、情況說明、扣押清單、拆案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茂秋結(jié)伙聚眾斗毆,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翁海強結(jié)伙聚眾斗毆,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違反毒品管制法規(guī),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結(jié)伙聚眾斗毆,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陳國國結(jié)伙聚眾斗毆,結(jié)伙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鄭智捷結(jié)伙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田某結(jié)伙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開設賭場,參與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陳某某結(jié)伙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開設賭場,參與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茂秋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吳茂秋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翁海強、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國國、鄭智捷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國國、鄭智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智捷、田某、陳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茂秋、翁海強、王某、陳國國在判決宣告前犯數(shù)罪,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吳茂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翁海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國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鄭智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田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吳茂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二年九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翁海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四、被告人陳國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鄭智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田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八、未隨案移送的被公安機關扣押的仿六四式手槍一支及子彈四發(f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九、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田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陳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明金

人民陪審員俞建平

人民陪審員方修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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