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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刑初字第296號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武岡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4)武法刑初字第29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14-12-26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刑訴(2014)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波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犯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武岡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陽海濱、助理檢察員何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辯護人王勇華、張曄、蘇立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

1、因為劉某某欠黃某乙的高利貸不還,黃某乙一直到處在找劉某某。2008年4月3日,黃某乙得知劉某某帶了很多人在武岡市雙牌鄉(xiāng)米山里面的一個賭場踩場子,遂通知了姚波、姚某乙等人,并要他們趕往米山加油站。姚波、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姚某丁、肖某戊、周某丁、李某某等十多人持“管殺”、鋼管立即趕到武岡市雙牌鄉(xiāng)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等候劉某某。不久之后,劉某某、夏某甲等十多人開車從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經(jīng)過,黃某乙、姚波等人將車攔住,將劉某某強行拖下車。劉某某一方的人就持砍刀、管殺、鋼管下了車,夏某甲及“鵬鵬”各從車上拿了一把手槍指著姚波一方的人,姚波、姚某甲、李某某、肖某戊等十多人持管殺、鋼管與夏某甲等人對峙,夏某甲見姚波一方的人多氣勢強,就將手槍收起來,并講是自己人,莫誤會。姚波就講是自己人你還拿槍出來嚇人,并持管殺沖過去朝夏某甲身上剁,夏某甲就往后跑,并朝姚波開了一槍,打中了姚波的右大腿。姚某乙、姚某某、李某某等人持管殺、鋼管去追劉某某一方的人,未追到,姚某乙、肖某戊、李某某等人就將劉某某一方的車子砸爛。這時,杜某某帶起戴某丙等人趕到案發(fā)現(xiàn)場,對劉某某實施毆打,后安排姚某某等人送姚波到隆回縣人民醫(yī)院治傷,并將劉某某帶回隆回縣恒豐賓館內(nèi)再次實施毆打。經(jīng)司法鑒定,姚波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

2、2012年12月30日,肖某某在電話里罵了肖某滔,肖某滔糾集李某某、王某?。ㄓ置跄澄欤?、王某乙與肖某某、周某甲、肖某癸、肖某廣在武岡市鄧家鋪中學門前打架,雙方互毆。肖某某不服氣,就打電話給戴某丁,要戴某丁喊些人準備起家伙找王某丁復架。肖某某又打電話給姚波,姚波就講等下到鄧家鋪來會隊。后姚波、肖某某、周某丁、肖某甲、戴某丁、姚某癸、姚某己等十多人一起在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信用社門口集合,周某丁開起一臺商務車,車上還準備起砍刀、管殺,車上載著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癸、戴某丁、姚某己等人。姚某丁開起一臺比亞迪小車,載著姚某文等四人。肖某某聯(lián)系王某丁得知其在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東旗村王某乙家,于是兩臺車往東旗村方向開,周某丁的車開得快一些,先趕到王某乙家。姚波和周某丁先下車來到王某乙家二樓,當時王某丁、肖某滔、劉某戊、李某某等六人都在王某乙家,姚某壬與姚波爭了幾句,姚波就扇了劉某戊兩耳光,周某丁就喊了句:“打起了,拿家伙?!毙つ衬吵挚车?,肖某甲持管殺與姚某己等人一起沖到二樓,肖某某持砍刀朝王某丁的肩、背連砍幾刀,王某丁講刀子不快,姚波就從肖某某手中拿過砍刀朝王某丁頭部砍,王某丁用手擋,刀子砍在王某丁手上。周某丁打了李某某兩耳光,姚某己朝劉某戊的腦袋打了兩拳。后姚波、肖某某等人聽有人報了警就逃離了現(xiàn)場。

(二)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犯尋釁滋事的事實

1、2006年9月5日下午,肖某騎摩托車經(jīng)過武岡市鄧家鋪洪興網(wǎng)吧時差點與姚波騎的摩托車相碰撞,被告人姚波罵了肖某,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姚波沖到肖某前面朝肖某臉上打了一拳,肖某被打后還手,黃某乙沖過來抓起肖某的頭發(fā)把肖某放倒在地上。姚某丙因和姚波玩得好也上前幫忙,三人對肖某拳打腳踢,后被旁人勸開。經(jīng)司法鑒定,肖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

2、2008年7月26日下午,戴某某騎摩托車經(jīng)過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茶廠岔路口時與黃某某所騎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黃某某倒地受傷,戴某某未停車直接離開了現(xiàn)場,黃某某租車去追,并打電話告訴了摩托車車主姚波,姚波就與肖某某、唐某某一起開車去追。追到臥龍村路口時,黃某某已將戴某某追到了,戴某某同意一起去鄧家鋪中心衛(wèi)生院看傷,來到醫(yī)院后雙方因醫(yī)藥費的事情發(fā)生爭執(zhí),姚波就朝戴某某嘴部打了一拳,肖某某、唐某某等人也對戴某某拳打腳踢。經(jīng)司法鑒定,戴某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2014年8月27日,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3、因肖某平欠肖某海的錢,2009年冬季的一天,肖某甲(肖某海侄兒)打電話問肖某平還錢,肖某平講沒有錢,雙方在電話里爭吵。下午,肖某甲遂糾集肖某戊、姚某文、戴某己、戴某庚到肖某平家找肖某甲,雙方見面后吵起來,肖某甲等人將肖某平按到床上一頓打,剛好肖某丙回家,見肖某平被打就上前幫忙,被肖某甲等人按倒在門角落里拳打腳踢,后面肖某平家人及周圍鄰居過來了,肖某甲等人就往外面跑,肖某平、肖某丙追了過去,追到馬路上追到對方一個人,肖某甲等人又返回來將肖某平、肖某丙圍住一頓拳打腳踢,將肖某平、肖某打倒在地上,還持磚頭朝肖某丙腦袋打了一磚頭。經(jīng)司法鑒定,肖某丙的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

4、徐某某得知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東旗村郭某乙家開了賭場,就告訴了姚波等人,并商量一起去場子上占股。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波、姚某某、徐某某、戴某丙等人來到東旗村,找到郭某乙,提出要在場子上占股,郭某乙不同意,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姚波、姚某某、戴某丙、徐某某等人對郭某乙一頓拳打腳踢,將郭某乙打倒在地上,后在旁人的勸阻下才停手。郭某乙就從地上撿起手機準備打電話,戴某丙看到后沖上去就朝郭某乙腦袋上打了一拳,徐某某從車上拿了兩把砍刀下來,分別給姚波和戴某丙,郭某乙見對方拿起刀子,很害怕,慌忙逃跑,姚波、戴某丙持刀在后面追起郭某乙砍,姚波朝郭某乙大腿砍了一刀。經(jīng)司法鑒定,郭某乙的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

5、鄧家鋪到泉州的長途客車是姚某明、周某乙、姚波等人一起經(jīng)營的,因春節(jié)期間爭取客源,周某乙懷疑堯某某搶了他們的客人。2014年2月2日中午,周某乙打電話約堯某某在水浸坪街上見面談判,周某乙、姚波、姚某明、黃某乙、肖某戊一伙人在水浸坪郵電局門口與堯某某見面之后,先確定了堯某某的身份,然后黃某乙沖過去朝堯某某腦袋打了一拳,姚波、周某乙、肖某戊接著對堯某某拳打腳踢,把堯某某打倒在地上,姚波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頭朝堯某某腦殼上砸,堯某某從鄉(xiāng)政府方向跑,被姚波、周某乙追上后拉著他去鄧家鋪,堯某某不肯去,后周某乙、姚波等人就離開現(xiàn)場。事后周某乙多次打電話要堯某某去鄧家鋪賠禮道歉,堯某某因害怕沒有去。

6、2014年5月11日下午,因慶豐路堵車,姚波開車載起黃某乙、劉某庚、戴某己等人想從一邊過,肖某乙所擺的鹵菜攤子擋了姚波的道,姚波要肖某乙讓路,肖某乙不肯讓路,劉某庚下車就朝肖某乙的臉上扇了兩個耳光,肖某乙被打后拿菜刀回擊,姚波上前搶刀時將肖某乙扇了兩耳光,并用手肘將肖某乙打倒在地,黃某乙、戴某己對肖某乙拳打腳踢,姚波等人打人后迅速離開了現(xiàn)場。2014年5月12日,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三)被告人姚波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

自2013年4月下旬到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姚波伙同劉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姚某某、戴某戊在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劉某己住所四樓、姚某戊家中二樓、戴某辛家中一樓開設賭場,周某丙負責管錢管數(shù),劉某己負責聯(lián)系賭場地點、賭博人員及收賬,徐某甲負責看管場子、提供煙、茶水等雜物,姚波與姚某某看管場子,同時負責放賬,戴某戊負責發(fā)牌、收取水錢。非法獲利140000余元,其中劉某己、周某丙、徐某甲獲利各33000余元,姚波和姚某某各獲利16500余元,戴某戊獲利12000余元。偵查機關(guān)已收繳姚波30000元違法所得。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姚某乙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為此,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刑事判決書、武岡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邵陽市都梁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類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劉某某、劉某戊、王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丁、肖某、戴某某、郭某乙等人的陳述;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被告人姚波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追究被告人姚波的刑事責任,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的刑事責任,以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姚某乙、姚某甲的刑事責任。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起主要作用,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起主要作用,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肖某甲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姚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被告人姚某某、姚某乙投案自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一人犯有數(shù)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建議對被告人姚波犯聚眾斗毆罪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處刑,犯尋釁滋事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處刑;對被告人肖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在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上四年以下處刑,犯尋釁滋事罪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處刑;對被告人肖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處刑,犯尋釁滋事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處刑;對被告人姚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六個月以下處刑,犯尋釁滋事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處刑;對被告人姚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處刑;對被告人姚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六個月以下處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姚波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勇華辯稱:1、被告人姚波涉嫌聚眾斗毆犯罪,但已過追訴時效,姚波毆打王某丁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2、姚波參與的部分尋釁滋事犯罪已受到公安機關(guān)的行政處罰,在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與受害人已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明確記載對違法當事人不予處罰,故被告人姚波涉嫌尋釁滋事的部分犯罪不應該再追究刑事責任;3、姚波不是開設賭場的主犯;4、毆打王某丁、戴某某、郭某乙、堯某某,姚波不是犯意的提出者,應認定為從犯;5、姚波所涉嫌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中,受害人都是有過錯的,沒有嚴重情節(jié),姚波如實供述,認罪伏法,可以對姚波從輕處罰;建議對姚波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為此,辯護人王勇華向本院提供了肖某乙、郭某乙、戴某某、肖某的諒解書。

被告人肖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肖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姚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姚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張曄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但辯稱:1、聚眾斗毆罪已過追訴時效;2、姚某甲系從犯,又投案自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3、姚某甲在案發(fā)六年后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建議對姚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姚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蘇立新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但辯稱聚眾斗毆罪已過追訴時效。姚某乙系本案的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若要追訴,建議對姚某乙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聚眾斗毆

劉某某欠黃某乙的高利貸,黃某乙一直在尋找劉某某催賬。2008年4月3日,黃某乙(另案處理)得知劉某某帶了很多人在武岡市雙牌鄉(xiāng)米山的一個賭場踩場子,遂通知了姚波、姚某乙等人,并要他們趕往米山加油站。姚波、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姚某丁、肖某戊、周某丁、李某某等十多人持“管殺”、鋼管立即趕到武岡市雙牌鄉(xiāng)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等候劉某某。不久之后,劉某某、夏某甲(另案處理)等十多人開車從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經(jīng)過,黃某乙、姚波等人將車攔住,將劉某某強行拖下車。劉某某一方的人持砍刀、管殺、鋼管下了車,夏某甲及“鵬鵬”各從車上拿了一把手槍指著姚波一方的人,姚波、姚某甲、李某某、肖某戊等十多人持管殺、鋼管與夏某甲等人對峙。夏某甲見姚波一方的人多,就將手槍收起來,并講是自己人,莫誤會。姚波講是自己人你還拿槍出來嚇人?肖某己等人持管殺和鋼管沖上去要打夏某甲,夏某甲又把槍拿出來指著肖某己等人。姚波持管殺沖過去朝夏某甲身上剁,夏某甲就往后跑,并朝姚波開了一槍,打中了姚波的右大腿。姚某乙、姚某某、李某某(在逃)等人持管殺、鋼管去追劉某某一方的人,未追到,姚某乙、肖某戊、李某某等人就將劉某某一方的車子砸爛。這時,杜某某帶了戴某丙等人趕到案發(fā)現(xiàn)場,對劉某某實施毆打,后安排姚某某等人送姚波到隆回縣人民醫(yī)院治傷,并將劉某某帶回隆回縣恒豐賓館內(nèi)再次實施毆打。經(jīng)司法鑒定,姚波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1)武岡市公安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隆回縣人民醫(yī)院病案單,證明2008年4月3日,姚波因右大腿穿透傷而住院。

(2)邵陽市都梁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類司法鑒定意見,證明姚波的損傷為右大腿的貫通傷,創(chuàng)道長度達10cm以上,其損傷構(gòu)成輕傷。

(3)證人夏某甲的證言,證明2008年4月3日,劉某某叫上夏某甲、夏某乙等十多個人分別乘三臺車去浪石賭場占場子。夏某甲坐在錢某某的小車上,劉某某坐在副駕駛位置,小車后排位置踏板上放了一個蛇皮袋,袋子里裝了五六把管殺和砍刀,車子快開到米山加油站旁岔路口時,有兩臺車子將劉某某坐的車子攔住,黃某乙和姚波等人下車后往這邊走,劉某某從包里拿出兩把手槍,一把給了錢某某,一把自己拿著,錢某某接過手槍之后將槍放到了駕駛室的車門儲物室,劉某某也將槍放到副駕駛室的車門儲物室。黃某乙、姚波強行將劉某某拖下車,夏某甲等人也下了車,站在車旁。姚波一方的幾個人對劉某某拳打腳踢,夏某甲轉(zhuǎn)身拿了劉某某放在副駕駛室的手槍,拿槍指著姚波,姚波一方的人也就不敢上前,雙方對峙了分把鐘左右。夏某甲見姚波方人多刀子也多,就將槍收了起來,放在褲腰帶上插起,并對姚波講是自己人,莫誤會。姚波見夏某甲收了槍就拿起刀子朝夏某甲沖過來,并講“是自己人,你還拿槍出來嚇人?”然后揚起刀子往夏某甲身上剁過來,夏某甲朝后跑,把手槍拿出來對著姚波開了一槍,打中了姚波的右大腿。姚波一方大約在20個人左右,夏某甲只認識姚波、黃某乙、姚某乙三個人,這三人都拿了砍刀和管殺,另外還一些年輕伢子拿了鋼管。夏某甲聽說姚波一方的人把錢某某的小車及金杯車打爛了。

(4)證人姚某丁的證言,證明2008年4月3日中午,因劉某某欠錢不還,姚波、姚某某、姚某乙、姚某甲等人開車去鄧家鋪雙牌捉劉某某。在雙牌米山加油站岔路口時,姚波和黃某乙將劉某某的車攔住,并強行把劉某某拉下車。劉某某一邊的人看到后拿起鐵棒下車,姚某乙、肖某戊、李某某、肖某甲、周某丁、肖某己、肖某鑄、姚某甲等人從面包車上拿起管殺、鋼管沖了出來,雙方在加油站岔路口對峙。后來,姚波這邊占據(jù)了上風,對方的人開始跑,姚波拿刀去剁對方一個伢子,那伢子往后跑,朝姚波開了一槍,姚波的右大腿被槍擊穿,那個伢子乘機跑掉了。姚某丁和姚某某送姚波去隆回人民醫(yī)院,在路上遇到戴某丙開車載杜某某、夏某往雙牌方向行。聽說杜某某他們把劉某某帶去了隆回恒豐賓館。

(5)被告人姚波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08年4、5月份左右,劉某某欠黃某乙錢不還,黃某乙想找劉某某的麻煩。過了不久的一天,劉某某喊人準備去米山里面一個賭場踩場子,黃某乙見他們?nèi)吮容^多,便打電話告訴姚波找到了劉某某,要姚波喊人到米山加油站去。黃某乙同時電話通知姚某乙。姚波和姚某乙在鄧家鋪十里街碰面,姚波通知了姚某甲喊人,姚某乙也打電話喊人。隨后,姚某甲、馬某某、肖某己、肖某戊、周某丁、姚某某等人陸續(xù)到十里街和姚波、姚某乙會隊。姚波向肖某丁借了臺別克車。其他人借了面包車,準備了鋼管和管殺放在面包車上,鋼管和管殺是戴某丙的。姚波等10多人開起兩臺小車往米山加油站方向行,到米山加油站岔路口時,黃某乙已經(jīng)攔了劉某某的車。黃某乙等人將劉某某強行拖下車,劉某某方金杯車上的人拿了管殺下車,其中一個人拿了手槍指著姚波方,姚波方馬上拿了管殺和鋼管與對方對峙。姚某乙手持管殺在最前面噴對方的人,要他們莫動。姚波和另外幾個持管殺和鋼管站在一邊,防止對方的人沖上來。對方那些持鋼管的人氣勢逐漸被壓了下來,姚波方占據(jù)了上風。對面那個拿槍的人將槍收到褲腰間插起,舉著雙手說別誤會,是自己人。姚波沖上去扇了他兩耳光說“自己人,你還拿槍出來嚇人?”他沒有還手,也沒作聲,姚波方的一些人準備去打他,他又拿槍出來。姚波朝他沖去,他朝姚波右大腿開了一槍,姚波繼續(xù)沖,他再開槍時,手槍卡殼了,沒有響。持槍的人見槍卡殼了就往后跑,對面那些持管殺的人也到處跑了。姚波方的人去追沒有追上,為了泄憤,姚某乙他們持管殺和鋼管將金杯車玻璃打爛了。一會兒之后,杜某某開車載戴某丙等人來了,杜某某扇了劉某某幾巴掌,安排戴某丙、周某丁、姚某某開車送姚波去了隆回縣人民醫(yī)院。子彈擊穿了姚波的右大腿外側(cè)。

(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08年時,姚波和黃某乙去雙牌米山收劉某某的賭債,在米山打了一架,當時劉某某的小弟還用槍把姚波的右大腿打傷了。

(7)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08年,劉某某欠了黃某乙兩萬元不還,黃某乙煩得很,想辦法到處尋劉某某。后來有一天,黃某乙得知劉某某帶人到米山里面的一個賭場踩場子,黃某乙打電話給姚某某,讓姚某某去米山加油站。姚某某趕到米山加油站時,黃某乙、姚波、姚某乙、肖某戊、肖某甲、姚某甲、周某丁、肖某己、姚某丁等10多個人已經(jīng)在那里了。黃某乙等人開了兩臺車,一臺是肖某丁的小車,一臺是面包車,并且拿了管殺和鋼管在車上。黃某乙、肖某戊和姚波他們強行將劉某某從小車的副駕駛室拖下來,劉某某的人看到了,就從車上下來講要搞。姚某某方的人拿了管殺和鋼管和對方的人對峙,姚某某、姚波、姚某乙、肖某己拿了管殺,肖某戊、馬某某、姚某甲、肖某甲等幾個細伢子應該是拿了鋼管。坐在劉某某車里的一個伢子拿手槍指著姚某某方,可能是看情況不對,指了一下之后就將手槍收了起來。肖某己等人就持管殺和鋼管沖上去要打持槍的那個伢子。那個持槍的伢子又把槍拿出來指著肖某己他們。肖某己不敢上前,姚波拿起管殺沖了上去。那個持槍的伢子往后跑,并朝姚波的大腿開了一槍,子彈擊穿了姚波的右大腿。姚某某聽到槍響便跑到面包車上拿了一把管殺下來,準備去追。那個伢子乘機朝田壟里跑掉了,金杯車上的人也跑散了。

(8)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因劉某某欠黃某乙、姚某乙的錢。2008年年初的時候,黃某乙打姚某乙的電話講在米山看到劉某某,約姚某乙一起到米山去找劉某某收錢。姚某乙趕到米山加油站,黃某乙、姚波帶著姚某某、肖某戊、李某某、姚某甲等人在米山加油站岔路口將劉某某一伙人攔住了。黃某乙等人將劉某某強行拖下車,雙方均持砍刀和鋼管對峙。見姚波的右大腿被對方開槍打傷,姚某乙從肖某甲手中拿了一把砍刀帶起肖某甲、肖某戊、姚某甲等人去砍對方的人,對方見狀跑了。姚某乙、肖某戊、肖某滔、姚某甲等人去用砍刀把劉某某的小車和面包車的擋風玻璃、前引擎蓋打爛了,同時,黃某乙、姚某某、肖某某等人將姚波送往隆回縣人民醫(yī)院。

(9)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劉某某欠姚某乙的錢不還,2008年戴某丙接上姚某甲和馬某某、姚某己、謝某某等人一起去米山找劉某某收賬。姚某甲等人在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碰到劉某某一伙人。劉某某方有十五六個人,開了一臺金杯商務車和一臺黑色小車,商務車上有管殺。姚某甲一行二十多個人將劉某某等人的車攔住,強行將劉某某拖下車。劉某某的人見姚某甲方抓了人,分別拿出槍,后來見姚某甲方人多,收了手槍,雙手舉起說是自己人,別誤會。姚波、肖某己為首的人持鋼管沖上去毆打,被對方拿槍擊中姚波的右大腿。沒過多久,杜某某開車到現(xiàn)場,安排姚某甲等人回鄧家鋪。

(二)尋釁滋事

1、2006年9月5日下午,肖某騎摩托車經(jīng)過武岡市鄧家鋪洪興網(wǎng)吧時,因騎得過快差點與姚波騎的摩托車相碰撞,被告人姚波罵了肖某,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姚波沖到肖某前面朝肖某臉上打了一拳,肖某被打后還手,黃某乙(另案處理)沖過來抓住肖某的頭發(fā)把肖某放摔在地上。姚某丙(另案處理)因和姚波玩得好也上前幫忙,三人對肖某拳打腳踢,后被旁人勸開。經(jīng)司法鑒定,肖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事后姚波的母親賠償了肖某3000多元的醫(yī)藥費,取得了肖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1)邵陽市都梁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類司法鑒定意見,證明肖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

(2)被害人肖某的陳述,證明2006年9月5日下午6時許,肖某騎摩托車經(jīng)過鄧家鋪洪興網(wǎng)吧門口時,因為騎得過快,差點與姚波的摩托車相撞。肖某停好車之后,聽到姚波在罵,便問他罵什么。姚波朝肖某臉上打了一拳,打在肖某的左眼部,肖某還手將姚波打了一拳。之后坐姚波摩托車的人過來扯肖某的頭發(fā),把肖某放倒在地上,姚某丙沖過來幫姚波打肖某。肖某被打得口鼻出血。

(3)肖某的諒解書,證明姚波的親屬賠償了肖某的損失,取得了肖某的諒解,肖某請求對姚波從輕處罰。

(4)證人姚某丙的證言,證明2006年9月5日下午6時許,肖某騎摩托車很快,差點與姚波的摩托車相撞。姚波罵了一句,肖某走到姚波面前,盯著姚波問他何嘀!姚波抓起肖某的衣服,肖某朝姚波打了一拳,姚波將肖某掯在地上一頓拳打腳踢。肖某被打得口鼻流血。

(5)被告人姚波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06年9月份的一天,姚波和姚某丙、黃某乙在鄧家鋪洪興網(wǎng)吧門口玩,肖某騎一輛摩托車,騎得較快,差點撞到肖某波。姚波罵了肖某,肖某停車過來罵姚波。姚波先沖過去往肖某的臉上打了兩拳,黃某乙過來抓起肖某的頭發(fā)把肖某甩到地上,姚某丙過來把肖某一頓拳打腳踢,后被旁人勸開。姚波的母親賠了肖某3000多元的醫(yī)藥費。

2、2008年7月26日下午,戴某某騎摩托車經(jīng)過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茶廠岔路口時與黃某某所騎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黃某某倒地受傷,戴某某未停車直接離開了現(xiàn)場,黃某某租車去追,并打電話告訴了摩托車車主姚波,姚波就與肖某某、唐某某一起開車去追。追到臥龍村路口時,見黃某某已將戴某某截住。戴某某同意一起去鄧家鋪中心衛(wèi)生院看傷,來到醫(yī)院后雙方因醫(yī)藥費的事情發(fā)生爭執(zhí),姚波就朝戴某某嘴部打了一拳,肖某某、唐某某等人也對戴某某拳打腳踢。經(jīng)司法鑒定,戴某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2008年8月27日,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戴某某諒解了姚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1)邵陽市都梁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類司法鑒定意見,證明戴某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

(2)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證明2008年8月27日,戴某某與姚波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姚波一次性賠償戴某某等醫(yī)藥費共計9000元。

(3)戴某某出具的諒解書,證明姚波已經(jīng)取得戴某某的諒解。

(4)被害人戴某某的陳述,證明2008年7月26日下午,戴某某騎一輛兩輪男式摩托車往鄧家鋪茶廠岔路口經(jīng)過時與一個青年騎的一臺女式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后,戴某某沒有停車。戴某某騎到臥龍村,開來一臺黑色小車,小車上的人找到戴某某要戴某某賠償醫(yī)藥費,戴某某同意了,陪那個年輕伢子去鄧家鋪中心醫(yī)院看傷。那個伢子喊了十多個人在一邊,這十多個人對戴某某拳打腳踢,戴某某的兩只門牙被打脫,頭部多處被打腫。

(5)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證明2008年7月26日下午3點多鐘,黃某某騎一臺女式摩托車在鄧家鋪茶廠岔路口與一個中年男子騎的一臺男式摩托車相遇,中年男子的摩托車右手柄碰到了黃某某的右手上臂之后,黃某某的女式摩托車馬上倒地。中年男子沒有停車,黃某某租了一臺摩托車追上那男子。那中年男子拒絕賠償看傷,黃某某打了女式摩托車車主姚波的電話,姚波帶了朋友開了臺黑色的小車來了,姚波讓那個中年男子陪黃某某去看傷。中年男子勉強答應賠黃某某去醫(yī)院看傷。到醫(yī)院之后,中年男子拖延時間,沒有交錢治傷,在收費室被人打了一頓,打脫了幾顆牙。

(6)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明2008年7月的下午4點多路,李某甲在鄧家鋪中心醫(yī)院收費室耍,看到黃某某和一個中年男子在醫(yī)院門口爭吵,過了幾分鐘左右,姚波帶了幾個人過來了,其中有一個是肖某某。姚波和肖某某催中年男子去交醫(yī)藥費,中年男子不愿意出錢治療,姚波帶了幾個人對中年男子拳打腳踢。

(7)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08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3點左右,黃某某打電話給姚波說被人撞倒,撞他的人騎摩托車跑了,讓姚波幫忙追人。姚波開了黑色小車載肖某某、唐某某到茶廠岔路口,發(fā)現(xiàn)黃某某的摩托車倒在路邊。黃某某在臥龍村追到了撞他的人。撞人的是個中年男子,中年男子承認自己撞了人,同意一起到鄧家鋪衛(wèi)生院看傷。到衛(wèi)生院之后,肖某某等人要中年男子去收費室交錢,中年男子拒絕出錢。姚波與他起了爭執(zhí),動了手。中年男子嘴巴處被姚波打了一拳,當場脫落了一個門牙。肖某某、唐某某也對中年男子拳打腳踢。中年男子被姚波打脫落了兩顆門牙。

因肖某甲欠肖某海的錢,2009年冬季的一天,肖某甲(肖某海侄兒)打電話問肖某甲還錢,肖某甲講沒有錢,雙方在電話里爭吵。下午,肖某甲遂糾集肖某戊、姚某文、戴某己、戴某庚到肖某甲家找肖某甲,雙方見面后吵起來,肖某甲等人將肖某甲按到床上一頓打,剛好肖某丙回家,見肖某甲被打就上前幫忙,被肖某甲等人按倒在門角落里拳打腳踢,后面肖某甲家人及周圍鄰居過來了,肖某甲等人就往外面跑,肖某甲、肖某丙追了過去,追到馬路上追到對方一個人,肖某甲等人又返回來將肖某甲、肖某丙圍住一頓拳打腳踢,將肖某甲、肖某打倒在地,還持磚頭朝肖某丙腦袋打了一磚頭。經(jīng)司法鑒定,肖某丙的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事后,肖某甲賠償了肖某丙、肖某甲的全部醫(yī)藥費,取得了肖某甲和肖某丙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1)邵陽市都梁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類司法鑒定意見,證明肖某丙的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

(2)被害人肖某丙的陳述,證明因為肖某甲欠了肖某甲叔叔的2000元錢。2009年冬季的一天下午,肖某甲找肖某甲收錢,肖某平?jīng)]有錢還,雙方就打起來了。肖某丙去拉,被對方打倒在地。打了之后,對方想走,肖某平和肖某丙追出去想喊院子里的人幫忙,對方的人又返回圍著肖某平和肖某丙拳打腳踢,在馬路上還有人拿磚頭朝肖某丙腦袋打了一磚頭。

(3)被害人肖某平的陳述,證明2009年冬天,肖某庚的侄子肖某甲帶了七八個人來到肖某平的家中找肖某平還錢,肖某平?jīng)]錢還。肖某甲等人將肖某平按在床上,對著肖某平身上一頓打,肖某丙回來后,沖上去扯打肖某平的那些人,被肖某甲等人一頓拳打腳踢。肖某平家里人和隔壁鄰居都過來了,對方七八個伢子返身跑。肖某平和肖某丙去追,被對方的人返回圍住毆打,其中有人用拳頭打,有人跳起來用腳踩,有人用路邊的磚頭砸。打了五六分鐘左右之后,對方的人就逃走。后來,雙方坐在一起協(xié)調(diào)處理這件事情,除去之前肖某庚給肖某平的3000多元外,還賠償了10000元的醫(yī)藥費。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09年冬天的一個下午,因肖某甲欠肖某甲叔叔的3000元,肖某甲喊肖某戊、姚某文、戴某庚、戴某己等人到了肖某甲家。拉扯中,肖某甲一方的人來幫忙打肖某甲,肖某甲邊打邊退到了馬路上。肖某丙追打肖某甲時摔倒在地上,戴某己對肖某丙拳打腳踢,肖某甲、肖某戊、姚某文、戴某庚和肖某甲那方的人打群架,場面混亂。后面周圍的群眾勸阻,肖某甲等人就散了。肖某丙摔傷后,被戴某戊踩傷了腎,住院治療了一段時間。肖某甲喊杜某某從中調(diào)解,肖某甲賠償了肖某丙16000元的醫(yī)藥費。

4、2012年12月30日,肖某某在電話里罵了肖某滔,肖某滔糾集李某某、王某丁(又名王某戊)、王某乙與肖某某、周某甲、肖某癸、肖某廣在武岡市鄧家鋪中學門前打架,雙方互毆。肖某某不服氣,就打電話給戴某丁,要戴某丁喊些人準備好家伙找王某丁復架。肖某某又打電話給姚波,姚波就講等下到鄧家鋪來會隊。后姚波、肖某某、周某丁、肖某甲、戴某丁、姚某癸、姚某己(另案處理)等十多人一起在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信用社門口集合,周某丁開起一臺商務車,車上還準備起砍刀、管殺,車上載著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癸、戴某丁、姚某己等人。姚某丁開起一臺比亞迪小車,載著姚某文等四人。肖某某聯(lián)系王某丁得知其在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東旗村王某乙家,于是兩臺車往東旗村方向開,周某丁的車開得快一些,先趕到王某乙家。姚波和周某丁先下車來到王某乙家二樓,當時王某丁、肖某滔、劉某戊、李某某等六人都在王某乙家,劉某戊與姚波爭了幾句,姚波就扇了劉某戊兩耳光,周某丁就喊了句:“打起了,拿家伙?!毙つ衬吵挚车?,肖某甲持管殺與姚某己等人一起沖到二樓,肖某某持砍刀朝王某丁的肩、背連砍幾刀,王某丁講刀子不快,姚波就從肖某某手中拿過砍刀用刀背朝王某丁頭部砍,王某丁用手擋,刀背砍在王某丁手上。周某丁打了李某某兩耳光,姚某己朝劉某戊的腦袋打了兩拳。后姚波、肖某某等人聽有人報了警就逃離了現(xiàn)場。事發(fā)后,姚波、肖某某主動與王某丁就民事部分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了王某丁8000多元,取得了王某丁的諒解。2013年1月9日,姚波、肖某某主動到鄧家鋪派出所投案,武岡市公安局鄧家鋪派出所因此決定對姚波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500元,對肖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1)武岡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武岡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9日決定對姚波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伍佰元,對肖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壹仟元。

(2)武岡市鄧家鋪中心醫(y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鄧家鋪中心醫(yī)院急診處方,證明2012年12月30日,鄧家鋪中心醫(yī)院對王某丁的初步診斷為肩部外傷。

(3)證人姚某丁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30日上午,肖某滔和肖某某兩人鬧了事。下午,戴某丁告訴姚某丁,肖某某準備找姚波去打肖某滔和王某戊,隨后姚波、肖某某到東旗村王某乙家打架。

(4)證人姚某己的證言,證明2012年冬天的一個中午,肖某某打電話給姚波說自己在鄧家鋪街上受了王某戊的欺負,要姚波幫他出面一起去找王某戊報仇,姚波在電話里答應,之后喊了姚某己和姚某癸一起去。三人租車前往鄧家鋪,路上出租車出了問題,黃某乙和肖某某開車來接。肖某某打電話知道王某戊在東旗村,姚某己一行人便前往東旗村,下車后姚波和周某丁走在最前面,直接行到房子的二樓,王某戊一方有王某戊、李某某、劉某戊、肖某滔等人在。姚波問了一句話之后和劉某戊吵起來了,姚波朝劉某戊臉上打了兩巴掌,姚某己幫忙朝劉某戊的腦殼上打了兩拳。這時有人說了句“打起來了”,肖某某拿了一把砍刀,肖某甲拿了一把管殺,戴某丁、姚某癸等幾個人沖上來,肖某某拿砍刀朝王某戊的肩上、背上剁了好幾刀,王某戊用手擋,嘲笑肖某某說刀子不快,姚波聽到后搶了肖某某的砍刀往王某戊的腦殼頭上剁,王某戊用手擋,砍在王某戊的手背上。姚波見王某戊受了傷就停了手。周某丁將李某某拉到一邊打了幾個耳光。過了一會兒,聽說有人報警,大家就跑了。

(5)證人周某丁的證言,證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黃某乙對周某丁說肖某某在石橋被王某戊拿刀子追起剁,要肖某某過去。黃某乙聯(lián)系了王某戊,約好在鄧家鋪街上的郵政局旁等,把事情講清楚,在等王某戊的過程中,姚波、姚某己走過來,戴某丁、肖某甲和四五個人開車過來,戴某丁還從車上拿起一個袋子,袋子里裝起一袋子刀子。王某戊開車從郵政局門口過,沒有停車。姚波馬上打電話給王某戊,問這個事還講得清嗎,王某戊同意,并約好在黃塘等。姚波等人到了黃塘后沒看到王某戊,給王某戊打電話,王某戊稱已到家。姚波等人到了東旗村,姚波先上去,在二樓和對方爭起。肖某某聽到后拿起飛鷹刀沖進去,肖某甲和三四個伢子拿了管殺。肖某某拿了管殺去剁王某戊,對方的人沒有動手。后來姚波說有人報警,大家就離開了。

(6)證人黃某乙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30日13時許,肖某某打電話給黃某乙說他在鄧家鋪中學被王某戊等人追著打,讓黃某乙叫幾個人去石橋那里等。黃某乙打了周某丁的電話,要求他去幫肖某某,隨后黃某乙接起戴某丁和肖某甲、肖某某到鄧家鋪郵政所。剛好姚波打電話讓黃某乙去雙橋接他,黃某乙到雙橋接了姚波回到鄧家鋪郵政所,黃某乙打王某戊電話問王某戊在哪,王某戊說在黃塘,姚波讓王某戊在黃塘等一下。姚波、肖某某、周某丁、戴某丁等人開車去了黃塘。

(7)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30日中午,肖某滔開車載李某某,接了王某戊、王某乙,說當天早上被肖某某罵了一頓,要去找肖某某。在鄧家鋪中學門口,肖某滔方和肖某某方打了一架。午飯后,李某某和王某戊等人一起去了東旗村王某乙家,玩了一會兒,肖某某等人開了商務來到王某乙家。在王某乙家二樓姚波和一個李某某不認識的人先進來,姚波與王某戊說話時,因為王某戊的朋友沒有看姚波,姚波把王某戊的朋友扇了一耳光,之后肖某某拿把大砍刀帶著七八個人沖到了二樓,朝著王某戊就是一刀,砍在王某戊的左手手臂位置,姚波從肖某某手里搶過刀子。跟著肖某某一起來的姚某癸、姚某己把李某某拉到了屋外面,周某丁對著李某某就是兩個耳光。

(8)證人劉某丙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30日下午15時左右,劉某丙、王某丁、劉某戊到王某乙家玩。王某丁和劉某戊在二樓聊天,劉某丙在樓頂。16時左右,來了輛商務車停在王某乙家門口,車上下來十多個人一起沖到王某乙家二樓,劉某丙聽到響聲,便去二樓。正好看到姚波對劉某戊說他說話的時候劉某戊為什么不看著他,姚波左手握拳打在劉某戊臉上,劉某戊沒有還手。王某丁對姚波說為什么打劉某戊,然后有個人拿著砍刀沖到王某丁身邊,拿刀在王某丁背上連續(xù)砍了兩刀,王某丁沒有還手。大概一分鐘左右,姚波他們開車往新寧方向走了,王某丁的爸爸報了警。

(9)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30日12時,肖某滔載著王某丁來找王某乙,說大清早有人罵他。隨后,肖某某方和肖某滔方在鄧家鋪中學門口打了一架。午飯后,王某乙和王某丁、劉某戊在王某乙家二樓聊天。16時左右,王某乙看到一臺商務車停在家門口,車上下來十多個人,一起沖到王某乙家的二樓。姚波講了幾句話之后,就右手握拳打劉某戊,王某乙因為害怕跑走了。

(10)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30日中午,肖某某借了鄭某甲的商務車。

(11)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明王某戊又叫王某丁。2012年12月30日下午16時左右,一臺小車停在王某甲家門口,車上下來七個人,其中一人手拿砍刀對著王某戊砍了幾刀。

(12)證人劉某戊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30日大概16時15分,一臺商務車停在東旗村王家門口,車子下來十多個人,其中一人打了劉某戊的左臉,另一個人拿刀砍在王某戊的左背上,追著王某戊砍,接著打劉某戊的人搶過刀又把王某戊的左手砍了一刀。

(13)被害人王某?。ㄓ置跄澄欤?,證明2012年12月30日中午,肖某壬打電話給王某丁說肖某某罵他。肖某壬、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丁與肖某某、周某甲、勇某、祥某等人在鄧家鋪中學打了一架后便去親屬家做客了。午飯時,黃某乙打王某丁的電話說:“你把剛開起車子追起我們的人一起喊來,跟我們的車子走?!蓖跄扯∽屗纫幌?。午飯后,王某丁開車回家,車到黃塘時,姚波拿黃某乙的電話聯(lián)系王某丁,讓王某丁等一下。王某丁說只等一下,說完之后繼續(xù)開,車子開到王某乙家。有人打了肖某壬的電話,王某丁以為是來講和的,便告訴他們是在王某乙家。大約過了20分鐘,肖某某等人開了輛商務車來到王某乙家門口,姚波、周某丁、姚某己三個人從車上下來,姚波問追肖某某的有哪些人在場,劉某戊沒有說話,姚波對著劉某戊一頓拳打腳踢,肖某某沖上來,朝王某丁砍了四刀,砍完之后,王某丁說刀不快,姚波拿了肖某某手里的刀朝王某丁頭部砍過來,王某丁雙手抱頭,刀背落在手上。王某丁說要報警,姚波一伙就走了。

(14)被告人姚波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2年12月30日下午2時左右,肖某某打電話給姚波說被王某戊等五六個人拿刀追。下午4時左右,姚波趕到鄧家鋪,肖某某、黃某乙、周某丁、姚某己等人已經(jīng)在那里,周某丁借了一輛商務車,在鄧家鋪信用門口接了姚某癸、肖某甲、肖某輝等人,開車到王某戊的堂弟家。周某丁把車停在王某戊堂弟的屋門口,姚波和周某丁先上去,直接到了二樓,姚波扇了劉某戊兩耳光,周某丁對著樓下喊:“打起了”。肖某某等人從一樓沖上來,肖某某走在最前面,手里拿著一把水果刀直接往王某戊身上砍,王某戊說刀子不快。周某丁把李某某喊到外面打了兩耳光,姚某己對著劉某戊的腦袋打了兩拳。從一樓上來一個老人家,問姚波在他家做什么,王某戊說報了警,姚波等人就跑了。事后,姚波主動到鄧家鋪派出所投案。

(1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2年12月30日,肖某某打電話給肖某滔,讓肖某壬開車去接他,肖某壬不肯,肖某某罵了肖某滔。肖某壬叫了王某戊、王某乙、李某某到鄧家鋪中學打肖某某等人。肖某某不服氣,打電話給戴某丁、姚波喊人去復架。肖某某和姚波、姚某己、姚某辛等人開了兩臺車,一臺是姚某庚的比亞迪小車,另一臺是周某丁借的商務車,車上已準備好一把管殺和一把砍刀。肖某某聯(lián)系王某戊得知王某戊在王某乙家,肖某某和姚波、姚某己等人上了周某丁的車先到王某乙家。姚波第一個下車沖到王某乙家二樓,周某丁、姚某己陸續(xù)跟上,過了幾分鐘就聽到有人喊“打起了,拿家伙?!毙つ衬衬昧丝车?,另一個伢子拿了管殺陸續(xù)上樓。上樓后,肖某某發(fā)現(xiàn)姚波在大聲呵斥劉某戊,肖某某揮刀朝王某戊砍了四刀,王某戊被砍后嘲笑刀不快。姚波聽完后搶過肖某某手里的刀用刀背朝王某戊腦袋上砍去,王某戊用手一擋就砍在王某戊的手背上。王某戊拿手機報了警,姚波等人就開車跑了。走的時候,姚某庚駕駛的比亞迪小車還沒到。之后,肖某某和姚波、黃某乙、周某丁四個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治安拘留了幾天。此外,肖某某的父親到王某戊家中賠償了王某戊9000元的醫(yī)藥費。

(16)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2年底的一天,姚波打電話要肖某甲去鄧家鋪郵政局等。肖某甲趕到郵政局,周某丁開著商務車載姚波等人過來,車上有姚某癸、戴某丁、肖某某、肖某輝等人,肖某甲上了車,車子座位下面還有兩把砍刀和一把管殺。姚某庚開了一臺比亞迪小車載著姚某己、肖某鑄、姚某辛、黃某乙、姚某文。兩臺往東旗村方向開,肖某某告訴肖某甲,肖某某和王某戊鬧了矛盾,肖某某吃了虧,要找王某戊報仇。停車之后,姚波一人直接到王某乙家二樓去了,周某丁對肖某甲等人說:“你們先在車上等,有情況再喊你們。”姚波、周某丁、肖某某上去之后過了分把鐘,下面的人聽到周某丁在喊“打起呱,拿家伙”肖某甲等人就下了車,肖某甲拿了把管殺,還有人拿了把砍刀。肖某某對王某戊拳打腳踢,姚波拿一把砍刀剁在王某戊的手上。

5、徐某某得知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東旗村郭某乙家開了賭場,就告訴了姚波等人,并商量一起去場子上占股。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波、姚某某、徐某某、戴某丙等人來到東旗村,找到郭某乙,提出要在場子上占股,郭某乙不同意,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姚波、姚某某、戴某丙、徐某某等人對郭某乙一頓拳打腳踢,將郭某乙打倒在地上,后在旁人的勸阻下才停手。郭某乙從地上撿起手機準備打電話,戴某丙看到后沖上去朝郭某乙腦袋上打了一拳,徐某某從車上拿了兩把砍刀下來,分別給姚波和戴某丙。郭某乙見對方拿起刀子,很害怕,慌忙逃跑。姚波、戴某丙持刀在后面追起郭某乙砍,姚波朝郭某乙大腿砍了一刀,砍爛了郭某乙的褲子,郭某乙的大腿沒有受傷。經(jīng)司法鑒定,郭某乙的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事后,姚波賠償了郭某乙38800元醫(yī)藥費,取得了郭某乙的諒解。2013年4月22日,姚波、姚某某到武岡市公安局鄧家鋪派出所主動投案,武岡市公安局鄧家鋪派出所因此決定對姚波處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500元,對姚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5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1)武岡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書,證明2013年2月22日,姚波伙同姚某某等人將郭某乙打傷。武岡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22日,對姚波處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伍佰元,對姚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伍佰元。

(2)邵陽市都梁司法鑒定法醫(yī)類司法鑒定意見,證明郭某乙的損傷為頭部的軟組織挫傷,其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致傷物為鈍性物體。

(3)被害人郭某乙的陳述,證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郭某乙、王某某、劉某丁等六人在郭某乙家玩三公,每把下注100至200元。大約在下午3時左右,姚波等人開兩臺小車到郭某乙家,將郭某乙喊出,要求在其中抽水,郭某乙不同意。跟姚波同來的十多個人一起上來打郭某乙,打了大約四五分鐘,這些人就被人勸住了。郭某乙正在撿手機和鞋子的時候,戴某丙一拳打在郭某乙的頭上,接著徐某某朝郭某乙的腦袋踩了好幾腳,打了幾分鐘,郭某乙聽到有人喊去拿刀,姚波和徐某某各拿了一把,另外兩個細伢子各拿了一把,郭某乙在逃跑的過程中被姚波一刀砍在左腿上,只砍爛了褲子,大腿沒有受傷。

(4)郭某乙出具的諒解書,證明姚波已經(jīng)賠償了郭某乙的損失,取得了郭某乙的諒解。

(5)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5點多鐘,一個男人對郭某乙說要來收點保護費。郭某乙說“我跟我一家人打牌,你憑哪一點要來收保護費?!眱蓚€人起了爭執(zhí),姚波打了郭某乙一巴掌,姚波后面的幾個人對郭某乙拳打腳踢,郭某乙被打倒在地。姚波從車上拿出一把刀,還有一個人拿著刀,郭某乙見狀逃跑,被姚波一刀砍在腿上,將褲子砍爛。院子里很多人把他們拉開了。

(6)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郭某乙被人打傷。

(7)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4時左右,郭某乙和院子里的幾個人在家打牌。姚波等3人把郭某乙按在地上拳打腳踢,郭某某情急之下對著其中的一個伢子的下巴打了一拳,這個伢子對著郭某某的眼睛打了一拳,又從身上抽出大刀準備砍時被人扯住。院子里有人撿起一個鏟子想嚇唬一下這三個年輕伢子,這三個伢子看到之后都從身上抽出砍刀,郭某乙逃跑,其中一個伢子對著郭某乙的大腿砍了一刀。

(8)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農(nóng)歷正月13日下午,有人在郭某乙家搞賭博活動,姚波等人找到郭某乙想收取保護費,郭某乙不同意,姚波、戴某丙、徐某某等人拿刀追著郭某乙。郭某乙頭部多處被打得血腫,褲子被剁爛了一個口子。

(9)證人郭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4時左右,姚波將郭某乙喊出去,講了十多分鐘。后面兩人爭吵,姚波對郭某乙說:“我是來收保護費的?!惫骋覍σΣㄕf:“我院子里幾個人打牌,你憑什么收我的保護費,你算哪個?”郭某乙說完,姚波右手一巴掌打在郭某乙的左臉上,等姚波一動手,后面站起的五六個人就一起沖上來,將郭某乙圍在中間,對郭某乙拳打腳踢,郭某乙被打倒在地。村里幾個年輕的伢子想把姚波勸開,郭某乙撿起地上的手機。戴某丙沖到郭某乙的身邊,用手打郭某乙的頭部。姚波見戴某丙動手,也沖了上來,郭某乙見有刀子,往院子里跑。

(10)證人劉某戊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波認為郭某乙家開了賭場,要來抽水錢。郭某乙與姚波發(fā)生了沖突,徐某某從豐田車的后排位置拿出一把大刀,姚某某把郭某乙打了幾拳,爾后,姚波、戴某丙等人,把郭某乙打倒在地,用腳踩打了幾分鐘,被劉某戊等人扯開。郭某乙從地上爬起來,拿自己的手機打電話,戴某丙沖過去打了郭某乙?guī)兹?。姚波拿一把大刀沖起去剁郭某乙,另外一個伢子從上面攔郭某乙。

(11)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波、戴某丙、姚某某、徐某某對郭某乙拳打腳踢,郭某乙當即被打倒在地。劉某丁上前扯架,扯開后,姚波、戴某丙、姚某某、徐某某等人準備上車,郭某乙掏出手機打電話被戴某丙看見,戴某丙沖到郭某乙面前朝郭某乙頭部打了一拳。姚波和另一個伢子從車上拿了兩把砍刀出來,去追郭某乙。郭某乙的頭部被打腫,褲子被刀剁爛。

(12)被告人姚波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2月份,徐某某告訴姚波郭某乙家開了一個賭場,提議去抽水錢。經(jīng)徐某某、姚波、姚某某、戴某丙商量后,四人一致同意。當天下午,姚波、徐某某等人來到郭某乙家,姚波找到郭某乙提出要抽水錢,郭某乙拒絕了。姚波與郭某乙吵起,郭某乙的父親走來朝姚波的眼睛打了一拳,姚波對著郭某乙拳打腳踢,徐某某、戴某丙、姚某某也過來幫忙。徐某某擔心與郭某乙要好的幾個人幫忙,從車內(nèi)拿出兩把砍刀,一把遞給姚波,一把遞給戴某丙。姚波和戴某丙持刀追砍郭某乙,姚波每次沒砍中,最后一刀砍在墻上,刀子當場砍斷,戴某丙砍在郭某乙的左大腿內(nèi)側(cè)。姚波、徐某某、戴某丙、姚某某、黃某甲、肖某壬都對郭某乙實施了毆打,致郭某乙腦震蕩。事后,姚波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賠付了郭某乙醫(yī)藥費。

(1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徐某某知道東旗村有賭場后,告訴姚某某和姚波,大家商量好去場子上占股,占不到股就不準他們開場子。2013年2月22日16時許,姚某某和姚波、徐某某、戴某丙、姚某乙五人準備砍刀在車上,開車去了東旗村找到賭場老板郭某乙,姚波提出要占股、抽取水錢,郭某乙說是自家人玩牌,不是賭博,不肯姚波占股,雙方發(fā)生了口角沖突。姚某某沖上去在郭某乙身上打了幾拳,姚波、戴某丙、徐某某等人對他拳打腳踢,郭某乙被打倒在地。在玩牌的肖某壬、黃某甲也對郭某乙拳打腳踢。打了四五分鐘,姚某某等人停手準備上車離開,郭某乙從地上撿起手機準備打電話,戴某丙看見打了郭某乙頭部一拳,徐某某拿了兩把砍刀分別交給了戴某丙和姚波。郭某乙見了就跑,姚波、戴某丙就追,姚波將郭某乙大腿砍了一刀。之后,姚某某隨姚波到鄧家鋪派出所投案自首,被拘留了五日。

(14)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正月的一天,徐某某知道郭某乙開了賭場,他和姚波都想去場子上占股。姚波、徐某某、黃某乙、戴某丙、姚某某等人商量后,開車到郭某乙家,姚波找郭某乙提出要占股,郭某乙不同意,罵了姚波。姚波、戴某丙、徐某某、黃某乙、姚某某沖上去對郭某乙拳打腳踢,郭某乙被打倒在地。徐某某從車上拿了兩把砍刀分別交給了戴某丙和姚波。戴某丙、姚波追著郭某乙砍,姚波砍了郭某乙一刀。

6、鄧家鋪到泉州的長途客車由姚某明、周某乙、姚波等人合伙經(jīng)營,因春節(jié)期間爭取客源,周某乙懷疑堯某某搶了他們的客人。2014年2月2日中午,周某乙(另案處理)打電話約堯某某在水浸坪街上見面談判,周某乙、姚波、姚某明、黃某乙、肖某戊一伙人在水浸坪郵電局門口與堯某某見面之后,先確定了堯某某的身份,然后黃某乙沖過去朝堯某某腦袋打了一拳,姚波、周某乙、肖某戊(另案處理)接著對堯某某拳打腳踢,把堯某某打倒在地。姚波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頭朝堯某某腦殼上砸。堯某某往鄉(xiāng)政府方向跑,被姚波、周某乙追上后拉著他去鄧家鋪,堯某某不肯去,后周某乙、姚波等人就離開現(xiàn)場。事后周某乙多次打電話要堯某某去鄧家鋪賠禮道歉,堯某某因害怕沒有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1)被害人堯某某的陳述,證明2014年2月2日中午,周某乙電話聯(lián)系堯某某,與堯某某約好在水浸坪郵電所門口見面。堯某某來到水浸坪郵電所門口等,周某乙等人開輛商務車攔住堯某某,車上下來十多個人,其中一人確定了堯某某,其他十多個人沖過來打堯某某。還有人從地上撿起磚頭打到堯某某腦袋上,堯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又爬起往鄉(xiāng)政府跑,有兩個人沖過來抓住堯某某的衣服,要堯某某上車去鄧家鋪。堯某某不肯去,他們打了幾分鐘就走了。堯某某到家后,周某乙又打電話叫堯某某到鄧家鋪去賠禮道歉。

(2)被告人姚波的供述與辯解,證明鄧家鋪到泉州的長途客車隊是姚某明、戴某甲、肖某辛、周某乙、姚波等人一起經(jīng)營的。有人反映堯某某在搶客源,姚某明喊了姚波和周某乙商量。周某乙打堯某某的電話,與堯某某約在水浸坪見面。姚某明開車載了姚波和周某乙、黃某乙、肖某戊前往水浸坪。周某乙下車確認堯某某后,黃某乙下車朝堯某某腦殼上打了一拳,姚波、周某乙、肖某戊也對堯某某拳打腳踢,把堯某某打倒在地。姚波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頭去砸堯某某的頭,堯某某爬起來往水浸坪鄉(xiāng)政府那邊跑,姚波和周某乙追上去抓住堯某某的衣服,讓他去鄧家鋪把事情講清楚,堯某某不肯去。后面周某乙打電話給堯某某,要他到鄧家鋪來賠禮道歉,但堯某某一直沒有來。

7、2014年5月11日下午,因慶豐路堵車,姚波開車載起黃某乙、劉某庚、戴某己等人想從一邊過。肖某乙所擺的鹵菜攤子擋了姚波的道,姚波要肖某乙讓路,肖某乙不肯,劉某庚下車朝肖某乙的臉上扇了兩個耳光。肖某乙被打后拿菜刀回擊,姚波上前搶刀時將肖某乙扇了兩耳光,并用手肘將肖某乙打倒在地,黃某乙、戴某己對肖某乙拳打腳踢。姚波等人打人后迅速離開了現(xiàn)場。2014年5月12日,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姚波取得了肖某乙的諒解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1)現(xiàn)場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明2014年5月12日,肖某乙與王某丙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王某丙代為賠償肖某乙醫(yī)藥費507元,肖某乙放棄追究姚波等人的法律責任。

(2)被害人肖某乙的陳述,證明2014年5月11日下午6點來鐘,肖某乙推賣鹵菜的車子從慶豐路往笑相迎酒店方向走。一臺車牌為湘E7BX99的小車從對面開過來,肖某乙的鹵菜攤子沒有動,堵住了車子。從小車上面下來四五個男子對肖某乙拳打腳踢。首先是一個平頭、身高1米7多的伢子將肖某乙胸口打了一拳,接著打了肖某乙的左臉。肖某乙挨打之后,轉(zhuǎn)身從案板上拿起一把刀子準備還手,被對方四個伢子搶到將肖某乙按住拳打腳踢。

(3)被告人姚波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姚波開湘E7BX99的小車載起黃某乙、戴某己等人從王府花園朝慶豐路自來水廠對面的巷子里面往慶豐路上行,當時路上堵車。姚波往右邊轉(zhuǎn)向,路邊上有一個鹵菜攤子停放在那里,攔了姚波的過路,攤主不愿讓路。劉某庚下車朝那個中年男子臉上扇了兩耳光,那個中年男子拿刀準備去剁劉某庚,姚波和黃某乙、戴某己看到后下車搶刀,黃某乙、戴某己對那個中年男子拳打腳踢,姚波用手抓起菜刀的把柄,朝那個中年男子打了兩耳光,用手肘將他打倒在地,這樣把菜刀搶了下來。事后,姚波的老婆王某丙到中心派出所和那鹵菜攤主調(diào)解好了,付了醫(yī)藥費。

(三)開設賭場

自2013年4月下旬到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姚波伙同劉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姚某某、戴某戊(均已判刑)在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劉某己住所四樓、姚某戊家中二樓、戴某辛家中一樓開設賭場。周某丙負責管錢管數(shù),劉某己負責聯(lián)系賭場地點、賭博人員及收賬,徐某甲負責看管場子、提供煙、茶水等雜物,姚波與姚某某看管場子,同時負責放賬,戴某戊負責發(fā)牌、收取水錢。劉某己、周某丙、徐某甲獲利各33000余元,姚波和姚某某各獲利16500余元,戴某戊獲利12000余元。武岡市公安局都梁中心派出所已收繳姚波30000元違法所得。被告人姚某某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1)證人戴某辛的證言,證明劉某己于2013年5月22日開始租戴某辛家一樓,用于開設賭場。

(2)證人黃某丙的證言,證明劉某己、徐某甲、姚波等人在戴某辛家開設賭場。

(3)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明劉某己、徐某甲、周某丙、姚波等人組織在戴某辛家開設賭場。

(4)證人曾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5月28日至6月5日,劉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姚某某、姚波、戴某戊在戴某辛家開設賭場。

(5)證人伍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6月5日,伍某某在劉某己開設的賭場賭博。

(6)證人姚某戊的證言,證明2014年5月初,劉某己在姚某戊家二樓開設賭場。

(7)證人譚某某的證言,證明劉某己是賭場的老板,姚波、姚某某天天在賭場。

(8)同案人劉某己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5月1日長假之前,徐某甲、周某某與劉某己商量開設賭場,共分四股,姚波和姚某某合起占一股,劉某己占一股,徐某甲占一股,周某某占一股。整個場子由周某某管錢管數(shù),曾某某負責給場子召集參賭人員,戴某戊和劉某戊負責發(fā)牌抽水。后面在劉某己倉庫和家里開了兩次,5月28日租了戴某辛家一樓房子開始開設賭場,搞了幾天被查封了。整個賭場共抽水10多萬元。

(9)同案人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賭場由周某丙管數(shù),劉某己負責組織參賭人員,姚波和姚某某負責看場子,徐某甲打雜,戴某戊負責發(fā)牌、抽水錢。

(10)同案人戴某戊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賭場最開始是周某某、劉某己、徐某甲、姚波、姚某某五人合起在五中門口老六家開起的,周某丙負責管錢,姚波負責管數(shù),戴某戊抽到水錢后交給周某丙,由姚波記個數(shù),抽到的水錢分四股,劉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各占一股,姚波、姚某某合占一股。周某某和姚波、姚某某還在賭場上放賬。

(11)同案人周前會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4月下旬在劉某己倉庫、劉某己家中分別搞了三四天散場子,以梅子水的形式抽取水錢。5月初,周某丙、劉某己、徐某甲每人出資10000元,姚波和姚某某共同出資10000元到老六家搞場子,到5月底,周某丙和劉某己商量把場子開到戴某辛家。周某丙賭場管數(shù),劉某己負責聯(lián)系賭博地點、參賭人員、放賬,徐某甲負責在外面看場子,姚波和姚某某負責看場子,同時還負責放賬。戴某戊負責發(fā)牌、抽水錢。

(12)被告人姚波的供述與辯解,2013年4月下旬,在劉某己家姚波等人開設三公賭場,姚波投了5000元,占股八分之一。5月初,姚波等人在“老六”家開投了賭場。周某某負責管錢,并將盈利記在一個本子上。劉某己有時在場子里湊腳,徐某甲、姚波、姚某某在場子里打雜。

(1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劉某己、周某某、戴某戊、姚波、姚某某合伙開賭場。姚某某和姚波合起來分了13000元的水錢。

(14)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武岡市公安局對姚波罰沒30000元。

(15)(2014)武法刑初字第193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劉某己、周某丙、徐某甲、姚某某、戴某戊、姚波共同開設賭場的事實,2014年9月4日,姚某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被告人姚某乙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2012年5月21日武岡市公安局決定對肖某某強制戒毒二年,時間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2014年8月14日,武岡市公安局決定對肖某某強制戒毒二年。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姚某乙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武岡市司法局對被告人姚某乙、姚某甲進行社區(qū)矯正社會調(diào)查評估,武岡市司法局出具了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建議對姚某乙、姚某甲實行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定的戶籍資料、(2011)武法刑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書、武岡市強制戒毒決定書、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意見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聚眾斗毆罪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在雙方或多方之間非法進行毆斗的犯罪行為。所謂毆斗是指互相攻擊,那么在本罪中,至少應有兩方斗毆者,若只是一方實施隨意毆打行為即使聚眾進行,也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而構(gòu)成一般的共同違法或犯罪行為。聚眾斗毆罪中聚眾和斗毆的行為必須同時存在。被告人姚波、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持械與劉某某等人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辯護人王勇華辯稱2012年12月30日下午肖某某喊姚波等人打傷王某丁案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而是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經(jīng)查,2012年12月30日下午,姚波為了幫肖某某出頭,糾集了多人,到王某乙家中對劉某戊、王某丁等人實施了毆打,劉某戊、王某丁等人在被打過程中沒有還手,雖然有多人聚集但雙方?jīng)]有互毆的行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的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其隨意持械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構(gòu)成了尋釁滋事罪,故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姚波、肖某某、肖某甲等人毆打王某丁的行為定性為聚眾斗毆罪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姚波、姚某某、姚某乙、姚某乙等人聚集起來與劉某某、夏某甲等人持械進行毆斗,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經(jīng)過十年不再追訴,經(jīng)查,姚波持械聚眾斗毆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訴時效為十年,姚波、姚某甲、姚某乙等人該次聚眾斗毆時間為2008年4月3日,并未超過追訴時效,故對辯護人王勇華辯稱姚波的該次聚眾斗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張曄辯稱姚某甲該次聚眾斗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蘇立新辯稱姚某乙該次聚眾斗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雖不是犯意的提出但系積極參與實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辯護人王勇華辯稱被告人姚波是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經(jīng)查,被告人姚某甲系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對于辯護人張曄提出被告人姚某甲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張曄提出被告人姚某甲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應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姚某某、姚某乙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蘇立新提出被告人姚某乙系從犯,又是投案自首,應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因生活瑣事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積極參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經(jīng)查,姚波雖不是毆打王某丁、戴某某、郭某乙、堯某某這幾次犯罪的犯意提出者,也不是因其本人原因產(chǎn)生的,但其系犯意的積極實施者,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對辯護人王勇華辯稱應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姚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只能作為量刑時的一個情節(jié),故對于辯護人王勇華辯稱姚波參與的部分尋釁滋事犯罪已達成合理賠償,協(xié)議書明確記載對違法當事人不予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惫蕦q護人王勇華辯稱姚波參與尋釁滋事的部分犯罪已經(jīng)受到公安機關(guān)的行政處罰,按照一事不再重復處罰的原則不應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違法行為構(gòu)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guān)已經(jīng)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對姚波、肖某某、姚某某因?qū)め呑淌路缸锸艿男姓辛艨梢哉鄣中唐?,即姚波可以折抵十日,肖某某可以折抵十五日,姚某某可以折抵五日。對被告人姚某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先行羈押十一日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具備良好的社區(qū)矯正條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姚波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波負責看管賭場和放債,相比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王勇華提出被告人姚波系開設賭場罪的從犯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姚波系開設賭場罪的主犯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姚波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姚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予以數(shù)罪并罰。綜上所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姚波、姚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姚波、肖某某、肖某甲、姚某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姚波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為此,對被告人姚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四)項,對被告人肖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四)項,對被告人肖某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項,對被告人姚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項,對被告人姚某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對被告人姚某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本院(2014)武法刑初字第193號刑事判決書中對姚某某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姚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上繳國庫(已繳納)。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四、被告人肖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姚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本院(2014)武法刑初字第193號刑事判決中的刑罰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被告人姚波的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被告人肖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被告人肖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被告人姚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六、被告人姚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姚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q

人民陪審員張才友

人民陪審員黎祜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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