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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刑終字第237號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4)高刑終字第23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故意傷害罪

裁判日期:2014-09-19

審理經(jīng)過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蘇岳、顧斌、韓飛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付陽光、劉芝雨、張鵬洋、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犯聚眾斗毆罪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丁×2及付陽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在法定期限內(nèi),原審附帶民事訴訟當(dāng)事人均沒有提出上訴,原公訴機關(guān)沒有提出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審被告人蘇岳、顧斌、韓飛、付陽光、劉芝雨、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以及門雨龍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蘇岳、顧斌、韓飛、付陽光、劉芝雨、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及原審被告人張鵬洋,聽取蘇岳的辯護人丘冀安、顧斌的辯護人馮德華、韓飛的辯護人張宗亮、孫曉宗、張海東的辯護人王楚青、楊成、門雨龍的辯護人李景山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

顧斌因瑣事與被害人丁×1(男,歿年20歲)發(fā)生矛盾,遂于2013年4月5日凌晨,指使韓飛糾集蘇岳等人與丁×1糾集的付陽光、劉芝雨、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以及張鵬洋在北京市石景山區(qū)蓮石湖公園東側(cè)永定河大堤上持械互毆。蘇岳使用攜帶的尖刀刺扎丁×1的右胸腹部,傷及右肺和肝臟,致丁×1失血性休克死亡。在互毆過程中,致付陽光重傷,致張海東、劉芝雨、張學(xué)謙輕微傷。

蘇岳、顧斌、張鵬洋、劉芝雨、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作案后于2013年4月5日分別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付陽光作案后于2013年4月24日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韓飛于2013年4月24日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歸案。

另查明:蘇岳、顧斌、韓飛的行為,使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丁×2遭受喪葬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0元;使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陽光遭受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0元。

上訴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邊慧敏證明:2013年4月5日凌晨3時許,她在朝陽醫(yī)院京西院區(qū)值班,值班醫(yī)生通知她,來了五名被刀扎傷的男子,其中兩人傷勢嚴重,這些人是自己來的,后她就報警了。

2、證人閔×(別名王宇)證明:2013年4月5日2時許,丁×1和顧斌因為發(fā)生爭執(zhí)在蓮石湖公園東側(cè)小門外的馬路上打架了,丁×1這邊有丁×1、張鵬洋、門雨龍、劉芝雨、韓旭、付陽光、胡天、張海東。顧斌這邊他只知道有顧斌。4月4日,程旭請他們幾個朋友吃飯,約在他家集合。他、丁×1、顧斌、付陽光、程旭、顧斌的女友“小果”和石韡在杏石口西貝莜面飯館吃飯,飯后丁×1說去唱歌,他們就到了六里橋一個歌廳唱歌,丁×1和顧斌因為什么事爭執(zhí)起來了,他就趕緊張羅大家回去。石韡開他的車送的顧斌和“小果”,他和程旭、丁×1、付陽光開丁×1的車回丁×1家。丁×1回去后還生氣,就想叫人砸顧斌家,打電話叫張鵬洋、張海東和門雨龍,三四個人到丁×1家門外等著,他又勸了丁×1一陣,丁×1說要出去玩,丁×1就跟張鵬洋等人走了,他們也回家了。這時石韡給他打電話說顧斌在車里鬧,不回家,顧斌、石韡和“小果”找他說事情勸不開了,讓去找“飛子”(韓飛),他帶顧斌去找“飛子”,他們?nèi)チ舜蠡覐S的一個不正規(guī)的網(wǎng)吧,“飛子”就迎出來了,帶著顧斌往里走,后把門關(guān)上了。他在門口站了有五分鐘左右,“飛子”和顧斌打開門出來了,叫了一個玩電腦的人進去了,這時屋門開著,他沒進去,顧斌說了幾句話出來了,帶他和石韡往外走,顧斌說“沒事,你們把我女朋友送回家”,這時過來一輛大吉普車,車上下來幾個人進網(wǎng)吧,后他就上車了,顧斌過來對女朋友說沒事。網(wǎng)吧里出來幾個人上了大吉普,顧斌上車就走了。過了幾分鐘丁×1來電話說顧斌約打架,他對丁×1說別去了,他又跟顧斌聯(lián)系說別打架之類的話?!帮w子”和顧斌在屋里說話時,他站在門口看見屋里面有刀和棍子,一張桌子上有刀,印象中是顧斌不知道從哪里拿了一把刀放在桌子上,還有一根彈簧棍也放在那里。除吉普車外,還有一輛像桑塔納或本田似的車。他于4月5日凌晨2時40分趕到了打架的地方,馬路上沒人,他給張鵬洋打電話,張鵬洋說在朝陽醫(yī)院,他們趕到醫(yī)院,丁×1躺在床上說喘不上氣來,付陽光也躺在床上,兩個人身上都是血,他幫忙把兩人抬進了搶救室,等丁×1的父親來了之后,石韡就跟他一起走了。他在731醫(yī)院一個輸液室里看見顧斌、韓飛,還有兩三個人其都不認識。是顧斌給他打電話說在731醫(yī)院,他就過去了。韓飛問那邊傷得怎么樣,他說挺嚴重的。

3、證人石韡證明:2013年4月4日晚,王宇、程旭、顧斌、顧斌的女友“小果”、丁×1、丁×1的朋友“光子”(付陽光)和他在杏石口西貝莜面館吃飯,吃飯時沒發(fā)生不愉快的事情。飯后丁×1帶他們?nèi)V安門那邊的一個歌廳,丁×1跟顧斌的女朋友開玩笑說要親一下,顧斌就和丁×1吵吵起來了,他倆還沒怎么樣,付陽光就站起來問顧斌怎么著呀,他和王宇就勸,丁×1讓付陽光坐下,并說“我跟嫂子開玩笑呢,我小孩,你急什么呀?!眱蓚€人又喝酒,丁×1給了自己一個嘴巴子說錯了,兩個人就沒事了。過了一會兒,他說散了吧,顧斌說換個地吃夜宵,丁×1說去水泥廠吃羊肉串,后他們就出歌廳了,王宇讓他開車把顧斌和“小果”送回家去,丁×1和王宇等坐一輛車回水泥廠了。在路上顧斌給一哥們打了一個電話,意思是說今天心里難受,有人跟較勁,那個哥們讓顧斌去找,顧斌就讓他掉頭去找那個哥們,“小果”和他勸顧斌趕緊回家,顧斌不聽,他們到了“小果”家樓下,顧斌不下車,他實在弄不了,“小果”也不放心,后他們就回水泥廠了。在水泥廠門口王宇上車后就勸顧斌,顧斌也不聽,王宇說那就跟著去吧,到了那再勸。他開車顧斌指路,去的大灰廠東路。到了之后,“小果”在車上等著,王宇、顧斌就進屋了,他在門口等著,后進屋看見王宇、顧斌和顧斌的三四個朋友。過了一會兒來了一輛吉普車和一輛是桑塔納,兩輛車上下來的人進了網(wǎng)吧。過了一會兒王宇先出來的,又過了一會兒顧斌出來讓他們把“小果”送回去,這時屋里的人陸續(xù)出來,開兩輛車就走了。王宇說先送“小果”回家,并一直在車里打電話勸丁×1和顧斌。王宇接了幾個電話說雙方約在遛狗那個地方,他知道說的是河邊,他們到地方后已經(jīng)沒人沒車了,后就去了朝陽醫(yī)院,丁×1和付陽光躺在急診床上,王宇接到了顧斌的電話,后他們?nèi)チ祟櫛笏诘?31醫(yī)院。他進網(wǎng)吧時看見有刀等工具,刀是顧斌放桌子上的。他們到了打架現(xiàn)場,下車后看見有幾張紙,上面有血。

4、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23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經(jīng)石韡對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進行辨認后指出,9號照片中的男子(韓飛)就是顧斌找的那個叫“飛子”的男子。

5、證人王紅證明:2013年4月4日18時許,顧斌和石韡來接她去吃飯,吃飯時有她、顧斌、王宇、石韡、程旭、丁×1和付陽光,吃飯的時候都挺好的。吃完飯大家到豐臺一個歌廳唱歌,因為丁×1跟她開玩笑說她挺年輕的,一點都不像孩子媽,顧斌說“年輕不年輕跟你沒關(guān)系”,這樣兩個人就有點臉紅了,王宇就勸,兩個人喝了幾杯酒沒事了。晚上11點左右他們就散了,她和顧斌坐石韡的車回家,往門頭溝走的路上顧斌接了一個電話,對方說了很多,她問誰呀,顧斌說不讓她管,就打電話說一會兒出來喝點,后說一會兒見,半個小時就能到,石韡問顧斌給誰打電話,顧斌說給一個叫什么飛的(指韓飛)打電話。當(dāng)時已經(jīng)到了她家門口了,石韡給王宇打電話說給飛哥打電話,別讓等顧斌了,還說顧斌喝多了,也讓丁×1別出來喝了,顧斌不聽,說“我有事給我哥們打電話,人家都同意了,以后有事人家怎么幫我?!笔|說不了顧斌,就說拉顧斌過去,他們?nèi)ニ鄰S接上王宇,就往韓飛那走,在路上王宇又接到了一個電話,應(yīng)該是丁×1的電話,傳出不服之類的話,顧斌說“你們不讓我找人,對方開始找了?!鳖櫛笥纸恿艘粋€電話,應(yīng)該是丁×1打的,顧斌在電話里說那一會兒水泥廠見吧。掛了電話,顧斌說“已經(jīng)跟我約好地點了?!彼麄兊搅隧n飛那了,顧斌、王宇和石韡就下了車,她在車里呆了快一個小時,三人回來,顧斌讓石韡把她送回去,她說別鬧了,顧斌說放心吧,和哥們呆會兒,一會兒就去找她,這時一輛改裝過的吉普車停在他們邊上,顧斌就上了那輛車,又上了幾個人那輛車就開走了,石韡說送她回去,王宇說“先別送,過去阻止他們吧?!彼麄冏非懊娴能囎凡簧?,等他們找到那個地方,王宇和石韡下車去找了找,上車后王宇說估計完事了,看地上像是血。王宇接到了一個電話,問對方怎么樣,對方說在朝陽醫(yī)院。他們就去了朝陽醫(yī)院,她在車上等著,過了半個小時,石韡說是丁×1這邊有兩個重傷,過了十分鐘,王宇過來說有兩個重傷,還有一個沒脫離危險期,后王宇接到了顧斌的電話問在哪里,有什么事嗎,他聽見對方說沒什么事,他們往731醫(yī)院開,到了地方王宇讓石韡給她打輛車回家,半個小時沒打上,當(dāng)時王宇先進的醫(yī)院,在打車時王宇來電話,石韡和她又往醫(yī)院開,石韡買煙和水進了醫(yī)院,她一人在車上等著。過了十分鐘,王宇出來說頭部破了點,她說也不給打個電話,王宇說顧斌早走了,就別問這么多了,后就送她回家了。在這個過程中他們給顧斌打電話,一直關(guān)機。丁×1那天有點言語調(diào)戲她,比如說“你要是我媳婦就好了”之類的,行為上沒有。

6、證人張思冉證明:2013年4月4日夜里,他接到丁×1的電話讓他去水泥廠外面的蓮花池,3點左右找到了那個地方,見到丁×1躺在地上,胸部有血,有幾輛車在旁邊停著,有人喊趕緊給件衣服,他把自己的衣服脫下來給鋪在丁×1的身上,他叫了一聲,丁×1沒有理,來了一輛奔馳轎車,兩個人把丁×1抱到車上,他就回家了。他看見一輛吉普車從他邊上開過,還有兩三輛跟捷達車似的在那邊上停著,有一輛車是白色的。有一大群人圍著丁×1,其中有他認識的韓旭、張鵬洋、顧斌,剩下的他就沒注意。當(dāng)時顧斌抱著丁×1,丁×1的上半身靠著顧斌的腿,顧斌是蹲或跪在地上,他沒看清,當(dāng)時有人喊要件衣服,他用腿拱了顧斌一下,用手把顧斌扶開了,把他的衣服給蓋上了。丁×1被抬上車的時候,其他人就坐邊上的車跑了,他看見有一個人拿著棍子上了一輛白色類似于捷達的車,燈是改裝的,顧斌上的也是白色類似捷達的車。

7、證人高宇證明:2013年4月5日凌晨,門雨龍到他家找他說丁×1被人打了,在朝陽醫(yī)院看病呢,他開車到了朝陽醫(yī)院,見劉芝雨和胡天正在交錢,他給了兩千元錢,看到張海東和付陽光也受傷了。他在急救室看到丁×1當(dāng)時還有意識,問丁×1是在哪打架的,丁×1說是在河邊,他就自己開車去了河邊,把車停在停車場鐵門往北一百米左右的路旁,他下車沿著靠河一側(cè)的路邊草坡走了幾步,發(fā)現(xiàn)一根鎬把,他撿起來后發(fā)現(xiàn)北側(cè)三至五米處有一把刀,他過去把刀撿起來,繼續(xù)往前走,他又撿起來兩根鎬把,把這些東西撿起來放到他的車的后備箱里。這些東西他已經(jīng)交給了公安機關(guān),鎬把長度有1.2米左右,5厘米粗,木質(zhì)的,撿到的兩根都一樣,刀是把像日本武士刀形狀的,有1.2米左右,刀把有25厘米左右,帶護手的,是黃色金屬的,刀身是銀色的,上面有銹,刀寬3厘米左右,有些弧度。

8、證人梁勇證明:2013年4月5日2時40分,他在朝陽醫(yī)院京西院區(qū)值班時接診了一個叫丁×1的外傷患者,他們進行了急救,但沒能搶救過來,后于4月5日4時09分宣布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血氣胸,失血性休克。

9、證人龐東亮證明:2013年4月5日3時許,他在731醫(yī)院急診外科值班時陸續(xù)來了三個男子,自稱是一起的,說出了車禍,他分別看了這三個人的傷,先來的是頭部兩側(cè)挫裂傷,一側(cè)一處,左前小臂腫了,他讓照CT,那人沒去做。第二個人頭后枕部有2厘米的傷口,右前小臂腫了,照X線顯示骨折。第三個人左肘、右手腕、右手環(huán)指皮外傷。他分別對這三個人進行了縫合,第一個和第二個人其他檢查都不做就離開了,第三個人打了破傷風(fēng)針后離開。過了一個小時從長辛店醫(yī)院用“120”急救車拉過來一個傷者,頭部受傷,他讓傷者直接到住院處做手術(shù)。他聽這些人說話互相認識,最后來的那個人說認識前面來的那三個人,這些人說是因為車禍,后他聽說話好像是因為什么打架的事。在他這里看的三個人只有給病人看病的門診急診病歷手冊,醫(yī)院不留底,到住院處的那個人有記錄。第一個自稱叫張利,第二個自稱叫劉盛強,第三個自稱叫李要宗。

10、證人宋光遠證明:2013年4月5日凌晨,他在731醫(yī)院神經(jīng)外科上班時,有一個病人在院方要求住院的情況下不住院,自己離開了。該人自稱叫高楠,23歲,身高170厘米左右,講普通話,體型較壯,毛寸頭型,身上雙臂、后背、小腿都有紋身,自稱是北京人,該人頭頂部有12厘米的銳器傷,左肩背側(cè)有挫傷,他給做的縫合手術(shù)。高楠開始自稱是車禍,他看到創(chuàng)口特別平整,不像是車禍造成的。

11、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5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石景山分局偵查員對位于石景山區(qū)蓮石湖公園東側(cè)永定河大堤上的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勘查。民警在該公園內(nèi)北側(cè)門墩石階上發(fā)現(xiàn)并提取一把黃色木質(zhì)棒球棒(提?。?;在永定河大堤路西側(cè)地面發(fā)現(xiàn)并提取黃色刀把一把(提取);在公園管理房北側(cè)35米、永定河大堤路西側(cè)9米處發(fā)現(xiàn)紙團1(提?。?;在公園管理房北側(cè)37米、永定河大堤路西側(cè)10米處發(fā)現(xiàn)紙團2(提取);在公園管理房北側(cè)35米、永定河大堤路西側(cè)12米處樹坑內(nèi)發(fā)現(xiàn)紙團3和紙團4(提?。?;在距蓮石湖公園南門北側(cè)29米、永定河大堤路中央地面上發(fā)現(xiàn)紙團5(提?。?;紙團5西側(cè)地面可見碎玻璃(提?。?/p>

12、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公(石)鑒(法病理)字(2013)第57號法醫(yī)學(xué)尸體檢驗鑒定書證明:丁×1系被他人用長刃銳器刺傷右胸腹部,傷及右肺和肝臟,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3、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石公司鑒(臨床)字(2013)第506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補充說明證明:付陽光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14、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石公司鑒(臨床)字(2013)第504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補充說明證明:張學(xué)謙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15、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石公司鑒(臨床)字(2013)第505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補充說明證明:張海東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16、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石公司鑒(臨床)字(2013)第503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補充說明證明:劉芝雨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17、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鑒(物證)字(2013)第FYB1302199-WZ2199號法醫(y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2-07號檢材(丁×1額部血跡、右手血跡、左手血跡、左手指甲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紅色T恤上血跡)為丁×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支持送檢19-22號檢材(4處紙團上血跡)為張學(xué)謙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18、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鑒(物證)字(2013)第FYB1302199-WZ2199-1號法醫(yī)物證補充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28-30(胡天上衣血跡、韓旭牛仔褲及襯衫上血跡)、32(張鵬洋毛衣血跡)、36-38(丁×1棉襖、秋褲及牛仔褲血跡)號檢材為丁×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支持送檢34(劉芝雨上衣血跡)號檢材為劉芝雨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支持送檢35(付陽光上衣血跡)號檢材為付陽光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19、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鑒(物證)字(2013)第FYB1302345-WZ2345號法醫(yī)物證鑒定書結(jié)論證明:不排除趙×是丁×1的生物學(xué)母親等。

20、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及“110”報警單證明:朝陽醫(yī)院京西院區(qū)護士邊慧敏于2013年4月5日凌晨2時57分報警稱多人被刀扎傷,現(xiàn)在醫(yī)院救治。

21、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3年4月5日16時許,顧斌、蘇岳與公安機關(guān)取得聯(lián)系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北京大公館門前向新古城派出所民警主動投案,供認其二人于2013年4月5日1時許,在石景山區(qū)蓮石湖公園東側(cè)永定河大堤上,與丁×1等人發(fā)生持械斗毆,后民警遂即出示工作證件,于2013年4月5日17時許,依法將有涉嫌聚眾斗毆罪的顧斌、蘇岳帶至新古城派出所接受訊問。

22、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經(jīng)工作發(fā)現(xiàn)韓飛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4月24日17時30分許,民警在豐臺區(qū)云崗南宮商業(yè)街路邊將嫌疑人韓飛抓獲,出示證件后將韓飛傳喚至公安機關(guān)訊問。

23、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3年4月24日10時許,付陽光主動來到新古城派出所,交代了其參與斗毆的犯罪事實。

24、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3年4月5日6時許,張鵬洋主動來到新古城派出所,交代了其參與斗毆的犯罪事實。

25、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3年4月5日6時至8時許,民警先后將胡天、張海東、韓旭、劉芝雨、張學(xué)謙、門雨龍帶回新古城派出所內(nèi)進行詢問,經(jīng)詢問胡天、張海東、韓旭、劉芝雨、張學(xué)謙、門雨龍涉嫌聚眾斗毆罪,后民警出示工作證件,于2013年4月5日17時許依法將涉嫌聚眾斗毆罪的胡天、張海東、韓旭、劉芝雨、張學(xué)謙、門雨龍刑事傳喚至新古城派出所接受訊問。

26、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偵支隊技術(shù)中隊民警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刑偵支隊技術(shù)隊對高宇送來的聚眾斗毆案現(xiàn)場撿到的三根鎬把和一把刀進行血痕預(yù)試驗(聯(lián)苯胺試驗),結(jié)果均為陰性,未檢出血痕。

27、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建議變更在押人員張學(xué)謙強制措施函證明:2013年7月8日,經(jīng)999急救中心診斷,張學(xué)謙病情為多發(fā)性腔隙腦梗塞、高血壓3級極高危,并明確說明其病情隨時可以進一步加重,可能出現(xiàn)心跳、呼吸停止,危及生命,死亡。不宜關(guān)押,建議對其取保候?qū)彙?/p>

28、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單及扣押決定書等證據(jù)材料證明:公安機關(guān)扣押刀、木棍、胡天上衣、韓旭牛仔褲及襯衫、張鵬洋毛衣、丁×1棉襖、秋褲及牛仔褲、劉芝雨上衣、付陽光上衣等物品。

29、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偵支隊偵查員出具的工作記錄證明:石景山分局刑偵支隊技術(shù)隊人員到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查,在勘查過程中提取棒球棍一根和刀柄一個。

30、北京市公安局懷北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蘇岳,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農(nóng)業(yè)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懷柔區(qū)懷北鎮(zhèn)大水峪村547號。

31、北京市公安局岳各莊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顧斌,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非農(nóng)業(yè)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豐臺區(qū)金家村1號院7號樓29號。

32、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811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監(jiān)獄管理局出具的假釋證明書及北京市公安局京公(石)行罰決字(2013)000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明:顧斌于2006年4月14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于2007年12月20日被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8年8月24日。2013年1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

33、北京市公安局張郭莊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韓飛,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農(nóng)業(yè)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豐臺區(qū)大灰廠后街20號。

34、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811號刑事判決書及北京市監(jiān)獄管理局出具的假釋證明書證明:2006年4月10日韓飛因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09年7月2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0年10月10日。

35、北京市公安局月季園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付陽光,男,1990年4月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漢族,非農(nóng)業(yè)戶,戶籍所在地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月季園綺霞苑小區(qū)甲3樓3單元802號。

36、北京市公安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劉芝雨,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非農(nóng)業(yè)戶,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水泥廠大樓3棟1號。

37、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179號刑事判決書及刑滿釋放證明書證明:劉芝雨犯尋釁滋事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于2010年10月21日刑滿釋放。

38、北京市公安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張鵬洋,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籍貫為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漢族,非農(nóng)業(yè)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水泥廠大樓2棟27號。

39、本院(2011)一中刑終字第1461號刑事判決書及北京市石景山區(qū)看守所出具的釋放證明等材料證明:2011年4月1日張鵬洋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40、北京市公安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胡天,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漢族,非農(nóng)業(yè)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水泥廠宿舍10排11號。

41、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奈曼旗八仙筒鎮(zhèn)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張海東,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出生地內(nèi)蒙古奈曼旗,蒙古族,農(nóng)業(yè)戶,戶籍所在地為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奈曼旗八仙筒鎮(zhèn)好農(nóng)都村38號。

42、北京市公安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韓旭,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漢族,非農(nóng)業(yè)戶,戶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水泥廠大樓7棟3號。

43、北京市公安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張學(xué)謙,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籍貫河北省,漢族,戶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水泥廠宿舍2排4號。

44、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0年3月16日張學(xué)謙犯非法經(jīng)營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45、北京市公安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門雨龍,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水泥廠宿舍2排3號。

46、北京市公安局新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丁×1,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籍貫河北省,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模式口南里20棟2號。

47、同案人劉濤供述:2013年4月10號左右一天晚上12點多,他和張利在豐臺區(qū)云崗清水綠洲小區(qū)張利租的房子里呆著,張利接了個電話,讓他跟著出去一趟,沒說干什么,后張利開著黑色帕薩特汽車拉著他去大灰廠附近馬路邊,他見韓飛在一排平房邊上站著,附近還有五六個人,他都不認識,張利過去和韓飛說話,韓飛說跟著出去一趟。他和張利、韓飛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上了一輛車,韓飛開車,其他人上了切諾基在前面走,韓飛開車跟著,走了沒多遠的一個橋下,停了一下,沒多長時間徐飛開一輛白色捷達車過來,他們下車重新上車坐的,他、韓飛等上了徐飛的白色捷達車,這時從切諾基上下來兩個人拿過根鎬把扔到徐飛車的后排座上,后切諾基車帶頭,那輛小車跟著,白色捷達車在后邊,來到一條馬路那里,后才知道打架現(xiàn)場在石景山。他們到現(xiàn)場后,韓飛說路邊有人,切諾基車在前邊掉頭,挺快地往回開,其他兩輛車跟著掉頭往回開,他們的車剛掉過頭,就過來五六個人拿著鋼管、鐵棍把他們的車給砸了,聽著切諾基那邊也挺亂的。那五六個人把他們的車玻璃砸碎就停手了,徐飛拿著一根棒球棍就下車了,他從后座上拿了根鎬把也下車了,他沒注意韓飛和另外那個人在哪里。那五六個人就圍著他和徐飛打,他拿鎬把抵擋了幾下,就被對方打倒了,徐飛好像也被打到了。他往回爬了幾步,起來往沒人的地方跑,有兩個人追他沒追上就回去了,他停下慢慢往回走,聽見打架那邊有人喊差不多得了,雙方就停手了,他們有人招呼大家上車,他和徐飛上了白色捷達車,別人也都陸續(xù)上車。他、韓飛、張利和幾個不認識的人一起去了731醫(yī)院。最早他和張利上了韓飛的車,韓飛說石景山那邊有幾個小孩欺負了一個朋友,讓他們大家一起去,嚇唬嚇唬對方就回來,后他上了徐飛的車,韓飛也是說去嚇唬對方,沒說要打架。

48、上訴人蘇岳供述:2013年4月5日0時許,韓飛接顧斌電話,說有人要打顧斌,半個小時后顧斌過來說“有人要殺了他”,要求韓飛跟著回趟家,韓飛問是怎么回事,顧斌的意思是丁×1在喝酒時調(diào)戲顧斌的女朋友了,顧斌說丁×1,丁×1的兄弟和丁×1就跟顧斌急了,并放話要讓顧斌回不了家,要把顧斌家給抄了,韓飛就說一群小孩哪就那么狂呀,一會兒跟顧斌回去,他說要不要給顧斌找點人,顧斌、韓飛都說不用,后他到外屋玩電腦。過了一會兒來了六七個人,都二十來歲,穿著打扮都像外地的,韓飛讓他把鎬把都拿上,他就到睡覺的屋把三根鎬把拿出來,他聽顧斌對大家說“一會兒都跟著我走?!表n飛說“我哥們出事了,咱們過去看看,一會兒跟著走就行了?!彼妬砹艘惠v黑色的切諾基和一輛黑色的捷達,都沒有車牌子。他把三根鎬把放在捷達車后座上,并跟著三個陌生人上了這輛捷達車,他坐副駕駛,加上司機坐了五個人,其印象里韓飛、顧斌及另外幾個人上了切諾基,兩輛車先到顧斌住的小區(qū)里,顧斌下車打電話后又上了切諾基,他們開車跟著切諾基就到了打架的地方。兩輛車前后相距五十米左右,到地方他看見路邊停著一輛紅色兩廂的轎車,他們這輛捷達車剛過去,就從路邊沖出一群人來,用刀、棒球棍砸他們這輛車,同時還有一幫人在砸切諾基,兩輛車被砸后都在掉頭,他開車門撞對方,這時車停下了,車外的人用刀往車里砍,他用鎬把擋了一下,后有人往外拽他,其手里的鎬把被打掉了,他被拽下車后,一個人拿著兩把刀,一手摟著他的脖子,一手拿刀架在他的脖子,這人旁邊還有幾個人跟著,該人把他架到離車幾米遠的護坡附近,有一個男的用棍子打他的腿,拿雙刀的人一腳把他踹開了,別人也拿棍子滿身打他,他眼前四五個人,都在打他,他就用手里的刀扎了對方,隱隱約約看見扎對方胸上了,他快被打倒的時候,他又扎了一刀,不知扎哪里了。他印象中其扎完拿雙刀的人,還有一個人一邊喊“叫你扎我哥,叫你扎我哥”,一邊用棍子掄他,他就被打倒了,后他鉆進了捷達車,感覺又鉆進來一個人,他就說趕緊去醫(yī)院。當(dāng)時他只顧得自己了,別人怎么打的其都沒看見。他用刀扎的是拿雙刀的人,猜測是丁×1,因為約這場架就知道了對方是一個叫丁×1的人約的,在打斗的過程中,丁×1一看就是領(lǐng)頭的,其他人都是跟著打,而且事后知道丁×1是胸部挨的刀,他扎的那個人就是胸部。他扎的這個人是男的,體型中等稍胖,大眼睛,挺白的,跟他差不多高或高一點,中長發(fā),北京口音,印象中上穿一件淺色的短款棉服,下穿灰色休閑褲。后他跟顧斌、韓飛說他扎了一個人的胸部一刀,估計是丁×1。扎完丁×1后,他還向丁×1揮了幾下,還跟丁×1手里的刀撞上了,這幾刀他誰也沒砍到。在現(xiàn)場除了丁×1外,他沒看見別人有拿刀的,就是在網(wǎng)吧門口集合的時候,他們這邊的一個小伙子拿了一把自己焊的刀,刀把是一米左右的鐵棍,鐵棍前邊焊了一把半米長的刀片,該人坐在切諾基上,瘦高、短發(fā),穿黑色上衣,二十來歲,但打架的時候他沒注意這個人。他們先到了一個醫(yī)院,印象是他和后鉆進車來的人互相攙扶著進的醫(yī)院,到了醫(yī)院后看見丁×1的人也在,他們互相罵了幾句,他倆就趕緊走了。從醫(yī)院里出來他們又換了一家醫(yī)院,他用“張強”的假名看的病,跟他在一起的這個人也受傷了,他看完傷就到醫(yī)院外邊去了,司機把他拉到另外一個醫(yī)院,好像是731醫(yī)院。到了731醫(yī)院門口,他看見了韓飛、顧斌,韓飛開了一輛黑色的汽車,顧斌坐在副駕駛,韓飛開車上了京港澳高速往河北方向開。他上車后說扎了一個人,韓飛問沒事吧,他說扎胸口了,可能死了,韓飛說要不然回去自首吧,顧斌先開始不愿意自首,但是后來聊到這么大的事肯定跑不了,就都同意自首了。他們回來后去了大灰廠一個姓金的人家,他和顧斌找個屋子睡覺了,韓飛聯(lián)系自首的事情。在車上的時候,他們?nèi)齻€聊到自首了,但是事情是顧斌惹的,人是他扎的,韓飛都是幫顧斌,平時對他家又非常好,韓飛又說不想再進去了,所以他和顧斌就想把這件事扛下來,到了姓金的家,他、韓飛、顧斌在屋里商量的攻守同盟,就是誰也不提韓飛,就一口咬定是顧斌直接給他打的電話,他說是他找的人,編出一個叫“祥子”的人,他就說是他打電話叫來的“祥子”,其他人是“祥子”找的,顧斌也同意了。他是出于韓飛對他不薄,想報恩。韓飛打電話找的是一幫東北人,他只知道幾個人的外號,一個叫“嘎子”的,當(dāng)天拿著那把用鐵棍子焊的大刀,其他人都是“嘎子”的人。他的傷是丁×1和旁邊一個穿紅色上衣的、一個戴眼鏡的和一個好像也是個胖子打的,除了丁×1外這幾個人拿的都是棒球棍。他帶了一把東洋刀,帶刀鞘,一米多長,“嘎子”那邊帶兩把刀,一共三把刀,剩下的都是鎬把。

49、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9日,在見證人張×的見證下,蘇岳對偵查員提供的一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12張)進行辨認后指出,9號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韓飛。

50、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28日,在見證人張×的見證下,蘇岳對偵查員提供的一組刀具(10把刀)進行辨認后指出,6號照片中的東洋刀就是其使用的東洋刀,并用此刀將丁×1扎傷致死。

51、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25日,在見證人張×的見證下,蘇岳對偵查員提供的一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12張)進行辨認后指出,4號照片中的男子就是丁×1。

52、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25日,在見證人張×的見證下,蘇岳帶領(lǐng)民警到達犯罪現(xiàn)場,指認石景山區(qū)永定河蓮石湖公園東側(cè)河堤上馬路的步行道就是犯罪地點。

53、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25日,在見證人張×的見證下,蘇岳帶領(lǐng)民警到達犯罪現(xiàn)場,指認石景山區(qū)永定河蓮石湖公園東側(cè)河堤上馬路的東側(cè)就是黑色捷達車停車處。

54、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25日,在見證人張×的見證下,蘇岳帶領(lǐng)民警到達犯罪現(xiàn)場,指認石景山區(qū)永定河蓮石湖公園東側(cè)河堤上馬路中央就是切諾基車停車處。

55、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25日,在見證人張×的見證下,蘇岳帶領(lǐng)民警到達犯罪現(xiàn)場,指認石景山區(qū)永定河蓮石湖公園東側(cè)河堤馬路上一處鐵門外就是紅色小轎車停車處。

56、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25日,在見證人張×的見證下,蘇岳帶領(lǐng)民警到達居住地點,指認豐臺區(qū)大灰廠村一處網(wǎng)吧內(nèi)就是其拿刀的地點。

57、上訴人顧斌供述:2013年4月4日16時許,他去石景山水泥廠找王宇,丁×1、付陽光在王宇家。他想請王宇吃飯,王宇等人說前些日子有一個人結(jié)婚丁×1沒去,丁×1想請這個人吃飯,丁×1和王宇說都是一個院的,就一起去吧,他同意了。在飯店吃飯的有七個人,他、其女友“小果”、丁×1、王宇、石韡、程旭、付陽光。吃完飯丁×1提議去歌廳唱歌,他們就去了六里橋附近的一個歌廳,丁×1跟“小果”說“姐姐你真漂亮,我親你下行嗎?”他挺生氣的,丁×1看他不高興就說“我這個人平時開玩笑慣了?!备蛾柟饩驼f“你哪兒那么多事?!彼f“我是跟丁×1說話呢,沒跟你說話”,付陽光就瞪著他,丁×1也不高興了。當(dāng)時局面挺僵的,丁×1就讓他跟付陽光喝杯酒,喝完酒付陽光又說了兩句,意思是說他別給臉不要臉,要是丁×1不同意他今天就別想走了,這時他聽王宇或別人說走吧,他們就離開了歌廳,石韡送他和“小果”。在路上他越想越生氣,他帶的女人被人調(diào)戲,還被比他年齡小的人數(shù)落了一頓,就坐車里發(fā)牢騷。他想給韓飛打電話,但被開車的朋友把他的手機搶過去,這時開車的人接了一個電話,他認為是丁×1打過來的,該人掛電話后他問丁×1在電話里也沒說什么好聽的吧,開車的人沒說話,他對開車的人說丁×1找他了吧,開車的人就勸他,后他給韓飛打電話說他跟他們院里的人有點事,找韓飛一趟,韓飛說在網(wǎng)吧,他知道網(wǎng)吧在什么位置,后他們就開車去了網(wǎng)吧,當(dāng)時韓飛、蘇岳和一名男子在網(wǎng)吧的小屋里,他跟韓飛等人說跟他們院的人嗆嗆起來了,韓飛就說“那你跟他們打電話?!彼徒o丁×1打電話說想跟付陽光聊聊,丁×1說別怪到時候找他媽去,他說“你找我媽干什么,咱倆之間沒事,我就是想找付陽光聊聊?!倍 ?挺生氣地說“你什么意思,既然你想過來聊就過來。”他問丁×1在哪里,丁×1說在漫水橋那邊,他說在水泥廠大院門口見,后他跟韓飛說“你給找?guī)讉€人吧?!边@樣韓飛打電話叫人,韓飛說漫水橋太遠還是往咱們這邊約吧,他把電話給了蘇岳,蘇岳給丁×1打電話說還是在水泥廠大院門口見。這時來了兩輛車,每輛車上大約四五個人,他都不認識,韓飛跟這些人說“我這有點事,待會你們跟我出去一趟”,意思就是跟韓飛出去打架。他又跟丁×1通電話說水泥廠大院門口不方便,丁×1說那咱們在遛狗那里吧。這個地方就是永定河大堤。掛了電話他們都上了車,他上的是切諾基,開車的是“嘎子”,副駕駛坐的是韓飛,他坐在副駕駛后邊,其旁邊還有兩個他不認識的人,他們出發(fā)時是兩輛車,到了六環(huán)又等來了一輛車,他們開三輛車又回到水泥廠大院,這時丁×1給他來電話問到哪里了,他說馬上就到,跟付陽光在一塊嗎,丁×1說“你來吧,你到了人就來了?!彼麙炝穗娫捑蜕宪?,后他們開車去了打架的地方。三輛車到了打架現(xiàn)場后他聽到后邊有敲車和砸車聲,他們的車掉頭回來,他就下車了,下車后有兩個人沖過來用棍子打他的頭,他往外跑了幾步,那兩人也沒再追他,他從地上撿起了一根棍子,朝打架的人群中沖了過去,他看見付陽光在里邊,就拿著棍子跟付陽光互相掄,他們打著打著就打到坡下,遇到了張海東,付陽光就和張海東一起打他,把他的左臂打折了,他就往坡上跑,趙云建和另外一個人(后來知道是蘇岳)從坡上下來,幫他打付陽光,張海東跑到一邊去了,他順勢就爬到坡上了,他看見趙云建打了付陽光兩棍子,付陽光一捂腦袋“哎呦”一聲就蹲下了,這時從坡上沖下來一個叫“冉冉”的,拿著棍子掄趙云建,邊掄邊說“叫你打我哥,叫你打我哥?!彼麖谋澈蟀选叭饺健北ё?,“冉冉”就沒再動手。這時張鵬洋過來說大哥至于嗎,他說什么都別說了,后他倆抱了一下,就分開了。他看見張鵬洋有一只手上纏著紗布,好的那只手上拿著棍子。這時“冉冉”和幾個人攙著付陽光,付陽光跟他說“今天你不弄死我,我就弄死你?!彼f“那你就弄吧,反正現(xiàn)在就我自己。”對方也沒說話,他就往坡上走,后見丁×1躺在兩個人腿上,他問丁×1沒事吧,丁×1說沒事。他跟對方說趕緊送醫(yī)院吧,后來了一輛車把丁×1拉走了,過了一兩分鐘切諾基車回來接上了他,又接上了韓飛,一起去了醫(yī)院。在醫(yī)院王宇來了,王宇跟誰通完電話后得知丁×1死了,他跟韓飛就開車去了良鄉(xiāng)醫(yī)院,接上了蘇岳,第二天他就和蘇岳去自首了。他拿棍子就打了付陽光兩棍子,他的左臂和頭部受傷了,頭上的傷是誰打的記不清了,左臂上的傷是付陽光和張海東拿棍子打的。他打架用的棒子被對方給掄飛了,應(yīng)該就在現(xiàn)場。

58、上訴人韓飛供述:2013年4月4日23時許,他接到顧斌的電話說過來找他,他讓顧斌到大灰廠的網(wǎng)吧找他,過了一個小時左右顧斌和王宇來了,顧斌對他說和別人吃飯因為一個女的和對方發(fā)生矛盾了,對方說要弄死顧斌,顧斌說讓他找點人過去找對方,蘇岳也在網(wǎng)吧里,顧斌還說對方也有不少人,讓他多找點人,他就給徐飛、“利哥”(張利)和“嘎子”打電話,讓到網(wǎng)吧里來找他,其他人是和張利等一起來的。過了半個小時左右,張利和“嘎子”就帶著人到了,呆了一會他們就走了。張利開了一輛外地牌照的黑色大眾轎車,“嘎子”開了一輛深色的吉普。他、顧斌和一個人開他的黑色廣本,到北宮森林公園六環(huán)橋下接的徐飛,徐飛開的白色捷達,他把車停在當(dāng)?shù)?,他們一起坐徐飛的車,后張利、“嘎子”也到了,張利幾個人開的他走時留下的另一輛深色捷達車,他們一起往水泥廠附近開。路上顧斌打了幾個電話,到了水泥廠后顧斌回家了,讓他們在樓下等,不到十分鐘顧斌下來后告訴他說對方在西邊呢,讓他們跟著一起過去說說,他們?nèi)v車就一起開過去了。到了河邊后沒看見有人,三輛車沿河邊開了一段后掉頭再回來時,他看見前面兩輛車停了,他們也就停下了,這時路兩邊沖上來很多人砸前邊的兩輛車,他剛下車就有人過來打他,他不小心滾下路邊的斜坡了,在坡下站了一會兒聽見有上車的聲音,就沿著河邊在坡下往蓮石路方向跑,這時徐飛給他打電話問在哪,看見徐飛的車后,他喊停后上的車。對方有多少人看不清楚,但是人不少。他記得有一個比較胖的人用刀砍他,他的頭上有刀劃的印,右手破了個口,衣服后邊被劃開了三四道口子。在車上他看見徐飛的頭流血了,徐飛說右臂折了,車上另外一個人說手指受傷了,后有人給他打電話說車上有受傷的都去731醫(yī)院了,他們也去了731醫(yī)院,后他看到了顧斌。到醫(yī)院后王宇給他打電話,他說在731醫(yī)院,王宇來后說對方有人在搶救,后又打電話問,說對方有人沒救了,還有一個也被扎傷了,他就讓王宇走了,并對王宇說就當(dāng)沒見過他。他在731醫(yī)院還看見有好幾個人受傷了,他放了三四千元給看病的人。他打車去六環(huán)橋把他放在那的車開回來了,他、顧斌、和蘇岳就先走了。他開車沿著京石高速往河北方向開,過程中顧斌說讓他送到哪去都行,他說事情總要解決,蘇岳說扎人了,他說讓二人自首,后二人同意了,他就打電話給其哥韓鵬,讓韓鵬給他聯(lián)系的警察。當(dāng)時床底下有兩把關(guān)公刀,砍刀在沙發(fā)那里立著,有把武士刀在窗臺上放著,“嘎子”把床下一把關(guān)公刀抽出來了,說這把刀是他的??车丁⑽涫康妒钦l拿的其不清楚。武士刀是蘇岳在白溝買的,他估計誰的刀誰拿。當(dāng)時他正好接到徐飛的電話,他就拿一把關(guān)公刀走了,后把刀扔車上了??车妒欠筋^的那種砍刀,和武士刀差不多,加刀把有60多公分。

59、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預(yù)審大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5月8日,在見證人張×的見證下,韓飛對偵查員提供的一組10把刀(其中10號照片中的刀是蘇岳從河北買的東洋刀)進行辨認后指出,4號照片中的刀像是蘇岳從河北買來的刀。

60、北京市公安局預(yù)審總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6月19日,韓飛對偵查員提供的三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進行辨認后指出,第一組照片中的10號為趙云建,第三組照片中的9號為徐飛。

61、北京市公安局預(yù)審總隊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7月11日,在見證人韓×的見證下,韓飛對偵查員提供的一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進行辨認后指出,第一組照片中的2號(劉濤)像是張利帶來的參與打架的人,第二組照片中的10號是參與打架的張利。

62、上訴人付陽光供述:他來投案自首,因為其老板丁×1與人打架時他在場。2013年4月4日17時許,丁×1讓他開車拉著去香山附近和一幫朋友喝酒,吃飯過程中他們叫一名男子“顧哥”(顧斌)。21時許,丁×1讓他拉著和這些朋友去歌廳唱歌,席間丁×1與“顧哥”好像是因為“顧哥”帶的一個女的發(fā)生了爭吵,但被同去的朋友勸開了。4月5日凌晨0時許,丁×1和“顧哥”分手,他拉著丁×1和丁×1的朋友回燕山水泥廠。在路上丁×1讓他給張鵬洋打電話,讓張鵬洋給丁×1準備一萬元,后丁×1又讓張鵬洋準備十萬元送到丁×1家,他們到丁×1家時,張鵬洋也到了,丁×1拿了一萬元讓他放在丁的包里,讓他給趙亮打電話約出去玩,還讓他給張海東打電話,后張海東來到丁×1家,他開車拉著丁×1、張鵬洋、張海東往石景山模式口方向開。路上丁×1一直在給什么人打電話,到了水泥廠家屬院時,他看見丁×1的朋友都在樓下等丁×1。這期間丁×1一直在打電話,他聽丁×1對著電話說到水泥廠了,咱們直接去河堤吧。他開車拉著丁×1、張鵬洋、張海東,門雨龍開另外一輛車拉著其他人,兩輛車開到了蓮石湖公園大堤上,丁×1讓他把車開到蓮石湖公園停車場斜對面大堤東側(cè)的一個小停車場內(nèi),車停好后,丁×1和其他人下車從后備箱里拿了幾根鎬把、棒球棍和開山刀,兩輛車共九人跟著丁×1上了大堤,他們把鎬把、棒球棍、開山刀立在電線桿下邊,丁×1說每人拿一樣家伙,手里別沒東西。他挑了一根鎬把拎在手里,這期間丁×1一直在打電話,電話里說“我到大堤了,就我一個人。”4月5日1時許,他們9人站在大堤東側(cè)路邊,他看見從蓮石湖公園停車場內(nèi)上來三輛機動車由南向北開到他們跟前,其中一輛捷達車停在他們身邊,另外一輛捷達和一輛切諾基停在他們北側(cè)十五米遠的地方,三輛車把他們夾在了中間,丁×1大喊“沖”,并帶著他們沖向北側(cè)捷達和切諾基停放的位置,切諾基掉頭加速把他們沖散了,他為了躲開切諾基直接跳下路邊的泥溝里,他準備起身時,從周圍跑過來四五名男子,他感覺有人用棍子或刀照他的頭部砍了下來,他下意識用手里的鎬把擋開了,但緊接著就被對方用棍子或刀打中了他的胳膊及臉部,他就沒意識了,后他感覺肚子被人捅了一刀,他從始至終想站起來但沒站起,后聽見有人喊“他們跑了,趕緊去醫(yī)院?!彼麄兓ハ鄶v扶著上了車,韓旭開車拉著他去了朝陽醫(yī)院京西分院看傷,醫(yī)生給他做了檢查并給做了手術(shù),住院兩天后他得知丁×1被對方捅死了,知道事情鬧大了,其父母也勸他早日自首,這兩天剛能下地走動,他就來派出所自首了。參與打架的九個人,他能叫上名字的有丁×1、張鵬洋、張海東、劉芝雨、胡天、韓旭、門雨龍和張學(xué)謙。他的傷是腹部開放性銳器傷、空腸破裂、腹壁刀扎傷、小腸漿膜破裂、腸系膜損傷,大網(wǎng)膜多處損傷,左頸部刀砍傷、左耳廓皮膚裂傷、左肘部軟組織挫傷。

63、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偵查員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4月24日,在見證人李×的見證下,付陽光帶領(lǐng)民警辨認作案現(xiàn)場,付陽光指認石景山區(qū)蓮石湖公園東側(cè)永定河大堤,就是2013年4月5日1時許丁×1糾集人在打架的具體地點。

64、上訴人劉芝雨供述:2013年4月5日凌晨十二點多,他接到丁×1的電話說有事讓他出來一下,后他看見丁×1、張鵬洋、張海東、付陽光、張學(xué)謙、胡天、韓旭、門雨龍都在那里,丁×1一直在打電話,打完電話后丁×1說跟顧斌有矛盾,說顧斌約出來到永定河聊聊,他們?nèi)ブ笆鞘裁磿r候拿的棍子他沒看到,但是到了停車場丁×1打開后備箱時,里面有鎬把和棒球棍,他坐的是丁×1的車,同車還有張鵬洋、張海東、付陽光,剩下的四個人坐門雨龍的車,丁×1給了他一根鎬把,給了張海東、張鵬洋、付陽光的都是棍子,丁×1拿了一把四五十公分長的刀,刀的特征他能畫出來。張學(xué)謙、韓旭、門雨龍、胡天也都拿著棍子,張鵬洋是左手拿的,他們九個人上了馬路,靠近坡站著,丁×1接了幾個電話后跟他們說對方要動手他們就動手,后他們往前走,丁×1走在前面,過了幾分鐘對方來了一輛白色捷達、一輛深色切諾基和一輛深色捷達,白色捷達車把他們沖散了,對方三輛車又掉頭回來沖他們,他們就散了,后他們朝對方?jīng)_過去,他聽見有車被砸和玻璃碎的聲音,他也拿著鎬把沖深色捷達車沖過去,看見丁×1和張海東在那里跟對方的幾個人在互相打,這時對方三個人沖他過來,一個身高175厘米左右的人拿著一把有六七十公分長的刀,還有刀把,拿刀砍他,他也朝對方亂掄鎬把,打了一會兒對方的兩個人走了,這時胡天拎著一根棍子過來了,對方剩下的一個人就跑了。他停手后看見他們的人和對方的人對峙著,丁×1站在中間,對方有人罵人,讓他們放下東西,但是他們的人沒放,后雙方又打起來了。他被對方一個發(fā)型圓寸的打下坡了,下坡后他看見付陽光在下面躺著,往起爬他給扶起來,上坡他看見丁×1躺在地上,他們有兩三個人在丁×1身旁,對方的人他沒看見,后韓旭開車帶丁×1、付陽光等走的,他和另外四個人去的醫(yī)院。

65、原審被告人張鵬洋供述:2013年4月4日下午4點左右,丁×1打電話讓他去王宇家,他到的時候,王宇、丁×1、付陽光、顧斌正在聊天,讓他跟著一起去吃飯,他的右手脫臼需要治療,所以就沒去,后他去了門雨龍家,過了一會兒張學(xué)謙也去了,他、門雨龍和張學(xué)謙在萬達廣場吃的飯,飯后他和門雨龍、張學(xué)謙開著門雨龍的車在車上聊天。晚上11點多鐘,他們車開到金頂街附近時,丁×1給他打電話問在哪,身邊都有誰,他說和門雨龍、張學(xué)謙在一起,丁×1說趕緊回來,有事到水泥廠見,他以為是丁×1家出事了。0時30分許,他們?nèi)齻€人在水泥廠院里見到了丁×1,丁×1坐在副駕駛,沖他招手,他上了丁×1的車坐在后邊,車后邊是張海東、付陽光或者是韓旭,另一輛車上是門雨龍、張學(xué)謙、劉芝雨和胡天,是門雨龍開的車。丁×1的車在前邊,門雨龍的車在后邊,就奔永定河走,在車上丁×1一直在打電話,他問付陽光是怎么回事,得知吃飯時顧斌和丁×1較上勁了,他在車上就勸別動手,因為他和顧斌也認識,但是沒人聽他的。他們的車先到了停車場,丁×1拿著那把砍刀,給張海東、張學(xué)謙發(fā)了棒球棍,給劉芝雨發(fā)的是鎬把。到了馬路上以后,他看見韓旭、門雨龍、胡天手里都有棍子,九個人中就他右手脫臼骨折沒拿東西,丁×1站在靠坡這邊的最前面,丁×1又說“怕的可以走”,但他們誰也沒說話,誰也沒走。過了一會兒對方來了三輛車,第一輛是切諾基,朝他們撞過來,沒撞上他們的人就開過去了,后邊兩輛車跟著切諾基車開過去了,他們這幫人就散了,切諾基車先掉的頭,后面兩輛車緊跟著,切諾基還是朝著他又撞了一回,沒撞到,他聽見丁×1說“上吧”,就是讓他們打,他看見切諾基第二次去掉頭靠近坡,離他比較近了,丁×1沖著切諾基車沖過去了,對方一輛白色的小轎車離他近了,也是靠近坡的位置,他看見韓旭、門雨龍每人拿著一跟棍子一左一右沖到了白色小轎車的兩邊,車里的人正要開車門,他就往坡下走,因為手里沒拿東西,上面開始有打擊聲和叫喊聲,他看見白色汽車的門開了,門雨龍在小轎車的后邊朝對方一個人掄棍子,后他躲到坡下的矮樹后,回頭看見雙方已經(jīng)停手了。后他看到付陽光、張海東躺在地上,離他們不遠的地方有個胖子,手里拿著一把一尺半左右的長刀,他說別打了,人都這樣了,那人說讓他們的人別動。這時顧斌過來臉上有血,他說“這就是你想看到的”,顧斌什么話也沒說,抱了他一下,看了他一眼,對方就走了。后他看見丁×1躺在地上,身上都是血,他趕緊打“120”,但是對方弄不清他們的具體位置,他們開丁×1的車把丁×1和受傷的人拉到了朝陽醫(yī)院,他抱著丁×1。他扶著丁×1一進急診室,看見護士臺那里有三個男的,對方一個瘦矮子沖他們罵。對方一個高個胖子拿著一把匕首,他們沒搭理,對方也沒打他們。他和顧斌關(guān)系不錯,當(dāng)時給顧斌打電話,意思是別打架,平時關(guān)系都不錯,他一共打了幾個電話,顧斌接了但是沒說話,丁×1就把電話搶過去了,一直是丁×1跟顧斌在說話,后丁×1把電話還給他,他一看有五個電話。

66、上訴人胡天供述:2013年4月5日1時許,他接到張海東的電話,讓他趕緊到小區(qū)烤羊肉串的地方,到了那他看見韓旭、門雨龍、張學(xué)謙已經(jīng)到了,這三人說接到電話就過來了。等了十分鐘左右,丁×1、付陽光、張海東、張鵬洋開車也過來了,丁×1就跟他們說一起吃飯時和顧斌開玩笑,顧斌急了要打人,正說時劉芝雨也來了。這時丁×1接了一個電話,他只聽見丁×1說“你說怎么著吧”,后又說別在小區(qū)里,到永定河邊吧。打完電話丁×1跟他們說“顧斌要跟咱們打架,他說今天必須要解決這件事,那咱們就河邊吧?!彼麄兙艂€人就開了兩輛車來到了蓮石湖公園東側(cè)的馬路上,在路邊等候的過程中,丁×1又接到了顧斌的電話,丁×1說“到河邊了,你們過來吧?!庇诌^了半個小時左右,他看見三輛車從南邊朝他們開過來,三輛車從他們身邊開過去后,又掉頭沖他們撞過來,他們看對方開車撞,就四散躲開,這時從車上下來十二三個男子,拿著砍刀、鎬把等追著打他們,他向北跑,有兩個人追他,一邊追一邊用鎬把、棒球棍打他,他跑出三四十米遠,對方不再追掉頭往回走,他停下回頭看見對方一個光頭在喊“這兒已經(jīng)死了不知道幾個了,還想怎么著”,這個人喊完之后,對方一幫人就分別上了三輛車向南跑了。那些人跑了之后,他們這一方的人把丁×1、付陽光從土坡下抬到馬路上,韓旭開車拉著丁×1、付陽光、張鵬洋先去了朝陽醫(yī)院,剩下的五個人也開車往醫(yī)院趕。他們剛把車從停車場開出來,正準備往醫(yī)院走時,他看見之前撞他們的那輛切諾基又回到了打架現(xiàn)場,從車上下來兩個人不知在地上撿什么東西。當(dāng)時丁×1跟他說和顧斌有口角,對方不依不饒的,不交出付陽光就打架。丁×1從家里拿了棒球棍和鎬把,他們每人一根,丁×1、張學(xué)謙各拿一把刀。他看見丁×1、付陽光朝切諾基沖過去,應(yīng)該是他倆砸的切諾基。他們和對方的人互相打,他看見劉芝雨拿棍子跟對方一拿棍子的瘦子互相掄,他從人群里地上撿了一根鎬把,朝對方掄了一棍子,打到誰沒注意,他穿過人群,對方一瘦子沖他過來,他跑到劉芝雨旁邊。

67、上訴人張海東供述:2012年六七月份,他通過張鵬洋認識了丁×1。2013年4月4日夜里12點多,他在家里接到了丁×1的電話。他到了丁×1家后,付陽光也在,他沒進屋,和付陽光在屋外等丁×1,四五分鐘后丁×1從屋里出來,開著黑色奔馳車帶他和付陽光往外走,車快到小區(qū)門口時,拉上了在此等候的劉芝雨、張鵬洋。付陽光駕駛的奔馳車,丁×1在副駕駛,后座中間坐的是張鵬洋、劉芝雨和他,他們直接開到永定河大堤旁的小路上,停到了大堤下最近的停車場。從丁×1家出來一上車,丁×1就讓他聯(lián)系劉芝雨,電話通了之后,丁×1要走他的手機與劉芝雨對話,丁×1問在哪呢,對方說什么他沒聽見,丁×1說出來吧,說完丁×1就把手機還給他了。丁×1在途中接到了一個電話,稱對方為“顧斌”,對方是怎么說的他沒聽見。他們?nèi)ゴ蚣苤澳脰|西了,在羊肉串?dāng)偽粫虾螅 ?說車后備箱里有幾根棍子,還說跟顧斌能談就談,要是顧斌動手他們就還手。付陽光跟他說是因為丁×1跟顧斌發(fā)生口角了。到了停車場,丁×1打開后備箱,先給了付陽光一根棒球棍,再給了劉芝雨一根,張鵬洋的手壞了沒給,丁×1給了他一根五十公分長的黑色棍子。丁×1當(dāng)時把刀放懷里了,跟對方打起來后他才看見丁×1拿出來。另外四個人坐門雨龍的車,都拿了棍子,應(yīng)該是丁×1給的。到了馬路上他站在馬路靠坡的這一面,丁×1也在馬路靠邊的一側(cè),他們都上來之后,丁×1說“一會兒我在前面,我跟顧斌談,如果對方先動手,咱們就還手?!倍 ?接了一個電話,是顧斌打來的,丁×1邊接電話邊往前走,這時沖過來三輛車,頭一輛是切諾基,后邊兩輛是轎車,切諾基把他們沖散了,他跑到坡下邊一點后回頭,看見從切諾基和轎車上下來幾個人沖他過來了,當(dāng)時張學(xué)謙在他旁邊,兩個人和他打,一個人跟張學(xué)謙打,丁×1在他們前邊的位置,沒下坡還在馬路邊上,當(dāng)時付陽光跟丁×1在一起,對方兩三個人跟他倆對打,丁×1拿著一把刀,這時還沒挨打動作挺靈活的。對方打他的人一個拿木棍打了他頭部一下,他拿著棍子朝著對方掄了一下,后他頭暈就蹲下了,對方另外一個人給了他兩刀,一刀砍在他手上了,他的棍子就丟了,對方看他倒下就沒再打,他起來后看見張學(xué)謙在旁邊捂著頭,這時一個人扶著他上了馬路,他看見丁×1倒在了地上。動手是因為丁×1是他的老板。張學(xué)謙拿著一根棍子跟對方一個人打。他被打了幾分鐘后,迷迷糊糊地被張鵬洋扶著上了奔馳車,去了朝陽醫(yī)院京西院區(qū)。對方三輛車上應(yīng)該是顧斌叫來的人。

68、上訴人韓旭供述:2013年4月4日24時許,張海東給他打電話讓他在社區(qū)里邊的飯館見面。他到時門雨龍和張學(xué)謙已經(jīng)到了,后丁×1、付陽光、張海東開著丁×1的奔馳車也過來了,他記不住是誰說的,意思是丁×1跟顧斌有矛盾,還說他們要去漫水橋那,當(dāng)面與顧斌商量一下看怎么和解。他們九個人開了兩輛車去的漫水橋,到了之后丁×1打了幾個電話后說對方不肯和解,要打架,問他們怎么辦,最后商定還是等對方來了后好好商量這件事。對方來了三輛車,其中的切諾基就沖他們撞過來,他們都躲開了。丁×1手里拿著個東西沖上去,他沒注意是什么東西打了白色捷達車的右側(cè)幾下,他也沖上去打了車的左側(cè)駕駛位置的玻璃。對方另外兩輛車上人都拿著東西沖下來了,他和丁×1怕這車再下來人,就想一邊一個把車里的人堵在車上,但是后來車上的人還是下來了。他聽有人喊“別鬧出人命來”,又聽見張鵬洋站在一個小坡下邊喊“別打了?!睂Ψ骄屯J滞嚿献?,張鵬洋讓他趕緊把車鑰匙拿過去,后他看見丁×1在地上躺著,就趕緊去開車,他還看見付陽光站在坡下,用手捂著脖子,他是從付陽光的衣兜里拿出丁×1的奔馳車鑰匙,門雨龍的車鑰匙在停車后他就交給門雨龍了。他開車拉著付陽光、張鵬洋、丁×1,付陽光坐在副駕駛,張鵬洋在后座上扶著丁×1,他們先去的醫(yī)院,后其他人也來醫(yī)院了。他們?nèi)サ氖浅栣t(yī)院京西院區(qū),先碰到對方三個人,其中拿匕首的還要往上沖,被對方一個人攔住了,他和張鵬洋趕快叫醫(yī)生給丁×1、付陽光看傷。丁×1是左胸被刀扎了,頭的右側(cè)應(yīng)該也有傷口。付陽光的脖子和耳朵被砍了,腹部也被扎了一刀,張海東的后背有兩處刀傷,張學(xué)謙的頭破了,劉芝雨的右手受傷,門雨龍的腦門上有個包。對方手里有拿刀、棍子的,他只注意砍他的男子手拿一尺多長的砍刀,還有一個男子手拿一把匕首,長約二十公分。他只記得養(yǎng)牛頭犬的男子(顧斌)和另一個男子在打付陽光。打他的是兩個男子,第一個是用棍子打了他的頭部一下,第二個人用刀砍了他的后背。拿刀砍他的男子體態(tài)較瘦,長臉、寸頭,上穿銀色夾克。

69、上訴人張學(xué)謙供述:2013年4月4日23時30分許,他接到門雨龍的電話說丁×1叫他們?nèi)パ蛉獯當(dāng)偧?,他就去了,后丁?在電話里就跟對方罵起來了,丁×1說“你要打我就過來打我,”還說“你別來我們院,咱們?nèi)ド徥珗@那邊?!焙缶蛼炝?。丁×1就叫他們跟著去蓮石湖公園,丁×1的車的后備箱里放了鎬把、木棍和棒球棍,一人一根,發(fā)的時候丁×1發(fā)現(xiàn)不夠,后又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回來,他們每人拿了一根棍子,丁×1拿的菜刀,后他們九個人開車去了蓮石湖公園北側(cè)的馬路上,下車后每人手里拿著一根棍子,丁×1拿著菜刀,在等對方的人來。過了二十分鐘左右,他看見來了三輛車,有一輛車直接朝著丁×1撞過來了,第一次沒撞到,車開過去了,他們就追這輛車,這輛車掉頭回來又沖著丁×1撞過來了,又沒撞到,這時那輛車就停下來了,后對方三輛車就同時下來人了,手里也都拿著家伙,他們就打起來了,他看見劉芝雨在和對方一個人在那打著,就過去拿鎬把打了對方那個人一下,沒打著,他又打了一下,這一下打在那人的左胳膊上了,這個人用刀砍了他的腦袋一下,他就暈坐在地上,還有對方一個人過來問他“是你嗎”,他聽見有人說別打了,還想鬧出人命來嗎,對方那些人就不動手了,都開車走了。他看見丁×1躺在地上,捂著肚子,他們趕緊把丁×1送到了醫(yī)院。他聽付陽光說是丁×1和顧斌當(dāng)天鬧的矛盾,但是丁×1跟誰約的架其不清楚。張鵬洋沒有拿家伙,手骨折了。

70、上訴人門雨龍供述:2013年4月4日晚上六七點鐘,他和張鵬洋、張學(xué)謙出去玩,張鵬洋接了個電話,說丁×1的哥們讓咱們先回去,他們回家快到水泥廠大院時,看見丁×1的車已經(jīng)到了,他們?nèi)チ硕 ?家,丁×1、付陽光、王宇及有一個他叫不上名字的人在,丁×1在家罵罵咧咧,王宇在勸丁×1,丁×1讓付陽光打電話叫張海東來,不知道誰拿出十萬塊錢來,丁×1往自己的包里裝了一萬塊錢,后丁×1、張海東、付陽光、張鵬洋出去了,他、張學(xué)謙就回家了。大約十一二點,他已經(jīng)準備睡覺了,張海東給他打了個電話讓他去賣羊肉串那,還讓他給張學(xué)謙打電話,他就給張學(xué)謙打電話說了。他是第一個到的,韓旭、張學(xué)謙、胡天先后到了,后丁×1、付陽光、張海東、張鵬洋也開奔馳車回來了,最后劉芝雨過來了。丁×1下車后罵罵咧咧的,讓他和韓旭回丁×1家拿棍子,張學(xué)謙也跟他們?nèi)チ耍晚n旭每個人從丁×1家屋里床邊上拿了一根棒球棍,回來時看見其他人旁邊放著一堆棍子,有棒球棍、鎬把,具體有幾根說不好。他們把兩根棒球棍也放在那里,丁×1在打電話,意思是好像對方要交出付陽光,丁×1說不能交出去,還說對方電話里的聲音特別雜,肯定是叫人了,對方要弄死丁×1,開始對方要來他們大院,后又定在永定河大堤。丁×1跟他們說“這次肯定要打起來,你們要是有誰認慫,就可以不去,沒人說你們。”還問誰不想去,當(dāng)時誰也不好意思說不去。他看人多,肯定還得開車,就叫韓旭跟他去開車,其他幾個已經(jīng)有人坐在奔馳車上了,胡天和張學(xué)謙就上了他的車,由韓旭開車,他倆坐在后邊。他和韓旭去開車的時候就每人拿了一根棒球棍,胡天拿了一根鎬把,張學(xué)謙拿著棒球棍,他們到了永定河停車后,都下車了,手里都拿著棍子。那一車人先到了把后備箱打開,從里面拿東西往前走,丁×1拿著刀,別人手里都拿著東西。到大堤后,丁×1說對方要往死里弄咱們。開始策劃怎么打,先說他們都聚在一起,后來又說讓幾個人先埋伏起來,還說等對方來了,丁×1先過去跟對方談,讓他們分開在附近等著,如果不行再過去打。過了半個小時左右,從南邊開過來三輛車,把他們撞散后車上下來十多個人就開始打他們,頭上挨了兩棍子他轉(zhuǎn)身就跑,跑了幾步見沒人追,他看見他們的人和對方的人僵在那,對方的人中不知是誰說了一句“見過血嗎?”后對方又打,打了也就十來秒鐘不打了,他看見丁×1坐在地上,趕緊上去扶,他見丁×1的胸口上全是血,他問怎么了,丁×1說趕緊開車去醫(yī)院,這時對方的人說了一句“別再打出人命來?!焙髮Ψ讲淮蚨奸_車走了,他們幾個人就把丁×1送到醫(yī)院來了。

71、原審被告人張鵬洋的辯護人向原審法庭提交的手機短信照片證明:張鵬洋勸同案人去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72、三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各自訴訟代理人向原審法庭提交的戶籍材料、醫(yī)藥費單據(jù)等證據(jù)證明: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顧斌因瑣事與被害人丁×1發(fā)生矛盾,遂指使韓飛糾集蘇岳等人與丁×1糾集的付陽光、劉芝雨、張鵬洋、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持械聚眾斗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多人輕微傷。蘇岳在斗毆中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刺扎丁×1的右胸腹部,傷及右肺和肝臟,致丁×1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在斗毆中主觀上傷害他人的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顧斌、韓飛作為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二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與蘇岳共同對本案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dān)責(zé)任。蘇岳故意傷害行為致一人死亡,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其犯罪性質(zhì)惡劣,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yīng)判處死刑,但鑒于蘇岳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且丁×1一方在案件起因上負有一定責(zé)任等具體犯罪情節(jié),依法可對蘇岳判處死刑不立即執(zhí)行。付陽光、劉芝雨、張鵬洋、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主觀上均具有與另一方互毆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毆斗的行為,付陽光等八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依法亦應(yīng)懲處。顧斌、韓飛、劉芝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鑒于顧斌、付陽光、劉芝雨、張鵬洋、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丁×1一方在案件起因上負有一定責(zé)任,認罪悔罪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顧斌、韓飛、付陽光、劉芝雨、張鵬洋、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分別予以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由于蘇岳、顧斌、韓飛的行為,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丁×2及付陽光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合理部分依法應(yīng)予賠償。因丁×1一方對損害的發(fā)生負有一定責(zé)任,故相應(yīng)減輕蘇岳、顧斌、韓飛的民事賠償責(zé)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丁×2及其訴訟代理人要求蘇岳、顧斌、韓飛賠償其精神損失費、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姆秶?,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丁×2及付陽光的其他訴訟請求中沒有事實與法律根據(jù)的和數(shù)額要求過高的部分,亦不予支持。故認定蘇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顧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韓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付陽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劉芝雨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胡天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張海東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韓旭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張學(xué)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門雨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張鵬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蘇岳、顧斌、韓飛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丁×2喪葬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六萬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zé)任(蘇岳、顧斌、韓飛的各自親屬已各交納人民幣二萬元在案)。蘇岳、顧斌、韓飛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陽光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三萬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zé)任(蘇岳、韓飛的各自親屬已各交納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在案)。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丁×2及付陽光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請求情況

蘇岳上訴提出,其系投案自首,且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原判量刑過重。

蘇岳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不公開審理本案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沒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被害人丁×1的死亡結(jié)果是蘇岳直接造成的;蘇岳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處于從屬地位,其行為并未達到犯罪性質(zhì)惡劣的程度,原判量刑過重,建議二審法院結(jié)合蘇岳具備的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對蘇岳改判有期徒刑刑罰。

顧斌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

顧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案被害人丁×1一方應(yīng)對案件的發(fā)生承擔(dān)主要過錯,顧斌系投案自首且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改判有期徒刑刑罰。

韓飛上訴提出,其主觀上沒有傷害的故意,不是首要分子,不應(yīng)對丁×1的死亡結(jié)果承擔(dān)責(zé)任,原判量刑過重。

韓飛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在沒有給出具體理由的情況下對此案不公開審理,程序違法;原判認定此案的嚴重后果是蘇岳及顧斌、韓飛一方造成的證據(jù)不足,以韓飛為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為由,判決韓飛對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共同承擔(dān)責(zé)任沒有法律依據(jù)。建議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付陽光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

劉芝雨上訴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系自首,原判量刑過重。

胡天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

張海東上訴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系自首,并積極進行賠償,原判量刑過重。

張海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張海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犯罪后投案自首,且系初犯;本案對方在案件起因上有重大過錯,建議二審法院對張海東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韓旭上訴提出,其系投案自首,且積極進行賠償,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宣告緩刑。

張學(xué)謙上訴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系投案自首,并積極進行賠償,原判量刑過重。

門雨龍上訴提出,其系自首,且系初犯,對方存在過錯,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門雨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門雨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積極補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原判量刑過重。建議二審法院對門雨龍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已在一審法院開庭時當(dāng)庭宣讀、出示并質(zhì)證。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蘇岳及其辯護人、上訴人顧斌及其辯護人、上訴人韓飛及其辯護人、上訴人付陽光、劉芝雨、胡天、上訴人張海東及其辯護人、上訴人韓旭、張學(xué)謙、上訴人門雨龍及其辯護人以及原審被告人張鵬洋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所列舉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對于蘇岳、韓飛的辯護人關(guān)于一審法院不公開審理本案違反法定程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審法院鑒于本案因涉及個人隱私,決定不公開審理,并當(dāng)庭宣布了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上述做法,符合法律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蘇岳、韓飛的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jù)。

對于韓飛所提其主觀上沒有傷害的故意,不是首要分子,不應(yīng)對丁×1的死亡結(jié)果承擔(dān)責(zé)任的上訴理由,韓飛的辯護人關(guān)于原判認定此案的嚴重后果是蘇岳及顧斌、韓飛一方造成的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蘇岳的辯護人關(guān)于沒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被害人丁×1的死亡結(jié)果是蘇岳直接造成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顧斌因瑣事與被害人丁×1發(fā)生矛盾后,指使韓飛糾集蘇岳等人與丁×1糾集的多人持械互毆,在互毆過程中,蘇岳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刺扎丁×1身體胸腹部,傷及右肺和肝臟,致丁×1失血性休克死亡,斗毆過程中還造成雙方各一人重傷和多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因此,蘇岳、顧斌以及韓飛均系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均應(yīng)共同對上述傷亡結(jié)果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jù)。

對于門雨龍所提案件的對方存在過錯的上訴理由以及顧斌的辯護人、張海東的辯護人關(guān)于案件的對方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證明,本案聚眾斗毆的雙方均應(yīng)在案件起因上承擔(dān)相應(yīng)的責(zé)任。

對于劉芝雨所提其系投案自首的上訴理由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劉芝雨具有自首情節(jié)一節(jié),經(jīng)查,公安機關(guān)于2013年4月5日3時許接朝陽醫(yī)院京西院區(qū)工作人員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經(jīng)詢問,劉芝雨稱自己與丁×1等人在蓮石湖公園東側(cè)永定河大堤上釣魚,無故被一伙男子打傷。后民警將劉芝雨、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6人帶至派出所。被公安人員帶至派出所的6人中,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等5人在當(dāng)日公安機關(guān)詢問過程中即承認了參與聚眾斗毆的事實,而劉芝雨始終否認參與聚眾斗毆,一直謊稱與丁×1等人在永定河大堤釣魚時被人無故打傷。直到2013年4月11日(此時劉芝雨已被刑事拘留一周),劉芝雨在接受公安機關(guān)訊問時,才如實供述了伙同丁×1等人聚眾斗毆的事實。因此,劉芝雨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條件。劉芝雨的此節(jié)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jù),一審判決認定劉芝雨系投案自首有誤。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顧斌因瑣事與被害人丁×1發(fā)生矛盾,遂指使上訴人韓飛糾集上訴人蘇岳等人與被害人丁×1糾集的上訴人付陽光、劉芝雨、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以及原審被告人張鵬洋等人持械聚眾斗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多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蘇岳在斗毆中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刺扎丁×1的右胸腹部,傷及右肺和肝臟,致丁×1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在斗毆中主觀上傷害他人的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顧斌、韓飛作為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二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與蘇岳共同對本案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dān)責(zé)任。付陽光、劉芝雨、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張鵬洋主觀上均具有與另一方互毆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毆斗的行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依法亦應(yīng)懲處。顧斌、韓飛、劉芝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均應(yīng)予以從重處罰。鑒于蘇岳、顧斌、付陽光、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張鵬洋均具有自首等情節(jié),依法可分別予以從輕處罰。經(jīng)查,顧斌、韓飛、付陽光、胡天、韓旭、門雨龍所提原判量刑過重,劉芝雨所提其系從犯,且系自首,原判量刑過重,張海東、張學(xué)謙所提系從犯,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yīng)予以駁回。顧斌、韓飛、張海東、門雨龍的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原審人民法院根據(jù)蘇岳、顧斌、韓飛、付陽光、劉芝雨、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及張鵬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正確,對顧斌、韓飛、付陽光、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以及張鵬洋的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惟對蘇岳所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的量刑以及認定劉芝雨系自首不當(dāng),本院予以糾正。鑒于蘇岳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及被糾集參與斗毆等具體情況,本院對蘇岳的量刑予以改判。蘇岳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但對于蘇岳的辯護人建議對蘇岳改判有期徒刑刑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駁回上訴人顧斌、韓飛、付陽光、劉芝雨、胡天、張海東、韓旭、張學(xué)謙、門雨龍的上訴,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即:被告人顧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韓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付陽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劉芝雨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胡天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海東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韓旭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張學(xué)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門雨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一項,即:被告人蘇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蘇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耿愛民

審判員董更

審判員趙勇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夢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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