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川06刑終2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6-07-13
審理經(jīng)過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史某1、張某2、彭某3、聶某4、余某5、譚某6、涂某7、王某8、李某9、楊某10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綿竹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史某1、彭某3、聶某4、譚某6、涂某7、王某8、李某9、楊某10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曉芳出庭履行職務(wù),原審被告人史某1、張某2、彭某3、聶某4、余某5、譚某6、涂某7、王某8、李某9、楊某10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彭某3、張某2與侯某三人合伙在綿竹做砂石生意。2014年8月30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史某1與被告人張某2、侯某因綿竹市廣濟鎮(zhèn)祈祥村河段挖砂石發(fā)生口角糾紛后,張某2及侯某分別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將情況告知了在成都的被告人彭某3。彭某3聽說史某1有“在社會上操”的背景之后,決定帶幾個人到綿竹來看看,遂電話聯(lián)系周某某(青龍)及黑娃,讓二人幫忙找人。周某某即邀約羅某、程某、王某等人;黑娃因有事,便通知被告人聶某4幫忙邀約,聶某4便打電話給王某甲、敬某某和孫某某,讓他們幫忙去撐臺面,并讓王某甲幫忙再找?guī)讉€人,王某甲又邀約了幾個人。周某某及聶某4邀約的人員在成都市雙流縣金花鎮(zhèn)與被告人彭某3匯合后,分乘四輛汽車,由彭某3帶路到達綿竹市玉泉鎮(zhèn)。被告人張某2與侯某在玉泉鎮(zhèn)貓魚橋附近接到彭某3等人后,將他們帶至玉泉鎮(zhèn)張三飯館吃飯。吃完飯后,張某2和侯某將彭某3等人帶至綿竹市玉泉鎮(zhèn)鼎鑫休閑會所喝茶休息。期間,被告人張某2打電話約被告人史某1到鼎鑫會所談判,二人在電話中互相對罵。被告人史某1隨即電話邀約被告人余某5和高某(在逃)、高某某等人,并告訴高某某身邊有誰一起帶上,讓他們到綿竹市廣濟鎮(zhèn)祈祥村匯合,高某某即邀約了史某、胡某某(又名小娃)等人一起前往約定地點。被告人余某5和高某到達約定地點后,高某又在史某1的授意下通知了被告人譚某6和涂某7,還另外通知了李某某、朱某某等人。被告人涂某7帶上甘寶、楊某10、王某8、李某9和李學仲(在逃)五人,并安排被告人楊某10、李學仲購買了六根木棒后前往約定地點匯合。被告人史某1所邀約的人員到齊后,分別乘坐多輛汽車由被告人史某1帶至綿竹市玉泉鎮(zhèn)鼎鑫休閑會所。
當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史某1及其邀約的人員到達綿竹市玉泉鎮(zhèn)鼎鑫休閑會所后,手持木棒和砍刀沖入茶樓大廳,被告人史某1走在最前面,余某5和甘寶分別持刀和木棒站在史某1的左右兩側(cè),史某1在與張某2發(fā)生短暫爭吵后,余某5率先持砍刀砍向張某2,致事態(tài)升級,隨后雙方發(fā)生激烈持械斗毆事件,其他被告人均積極參與斗毆。械斗事件致甘寶死亡,多名被告人不同程度受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2、史某1、彭某3分別于2014年9月1日、9月3日、9月7日到綿竹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聶某4于2014年9月1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譚某6、涂某7、王某8、李某9、楊某10、余某5于2014年9月16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十名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甘寶的家屬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元,已實際履行20萬元,余款4萬元由被告人彭某3按協(xié)議約定分期支付。
原判依據(jù)已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通話記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尸體檢驗照片、辨認筆錄及照件、前科材料、情況說明、證人證言、戶籍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史某1糾集余某5、涂某7、楊某10、王某8、李某9、譚某6、甘寶等人,被告人彭某3糾集聶某4、張某2等十余人在公共場所持械斗毆,致甘寶死亡。在本案中,被告人史某1、彭某3是組織者,應(yīng)認定為首要分子,二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應(yīng)共同對本案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責任;被告人張某2、涂某7、余某5、聶某4、譚某6、楊某10、王某8、李某9積極參與聚眾斗毆,應(yīng)認定為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史某1、彭某3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不當。被告人史某1、彭某3分別糾集他人,組織、策劃、積極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2、涂某7、余某5、聶某4、譚某6、李某9、王某8、楊某10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處罰。在從犯中,被告人張某2與史某1因挖砂石事件發(fā)生沖突后處事不冷靜,得知彭某3糾集人員時未予規(guī)勸、制止,并積極接待彭某3及其糾集的人員,其后又引導被告人史某1到達斗毆現(xiàn)場;被告人聶某4積極幫助彭某3糾集多人參與斗毆,并在案發(fā)后有序地將自己糾集的人員撤離;被告人余某5首先挑起事端,持刀砍向被告人張某2致事態(tài)升級;被告人涂某7邀約的人員中,楊某10、王某8、李某9均系本案被告人,甘寶系被害人,且涂某7在案發(fā)前指使他人購買木棒,積極準備作案工具,在斗毆現(xiàn)場指使被告人李某9、楊某10、王某8等人持木棒毆打他人,四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大于其他從犯,在量刑時應(yīng)予以適當區(qū)分。被告人聶某4的辯護人余明全辯護認為聶某4沒有邀約、組織他人聚眾斗毆,在案發(fā)現(xiàn)場也未參與斗毆,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該院認為,被告人聶某4在案發(fā)前基于斗毆的故意而糾集多人,案發(fā)時出現(xiàn)在斗毆現(xiàn)場,案發(fā)后又有組織地撤離其糾集的人員。被告人聶某4明知撐場面就是去打架而組織多人參與斗毆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對辯護人余明全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該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史某1、彭某3、張某2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在歸案后,主動勸說被告人彭某3投案自首,應(yīng)屬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之規(guī)定,是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5、涂某7、王某8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十名被告人在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分別向被害人家屬支付5000元-80000元不等的賠償款,該院將根據(jù)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結(jié)合各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以及主動賠償?shù)臄?shù)額,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jù)被告人史某1、彭某3、張某2、涂某7、余某5、聶某4、王某8、楊某10、李某9、譚某6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jīng)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史某1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彭某3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涂某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余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被告人王某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聶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李某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楊某1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譚某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被告人張某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史某1、彭某3、聶某4、譚某6、涂某7、王某8、李某9、楊某10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史某1上訴稱:自己沒有傷害甘寶的客觀行為,亦沒有傷害甘寶的主觀意愿,甘寶的死亡不是自己及同行人員導致的,自己的犯罪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罪名錯誤;本案系因張某2盜采沙石而引發(fā),且在本次犯罪中未給對方造成嚴重傷害,自己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積極賠償死者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應(yīng)對其減輕處罰。彭某3上訴稱:自己在事發(fā)前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未實施殺人行為,其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構(gòu)成要件,不應(yīng)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應(yīng)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在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對受害人進行了民事賠償,本次犯罪系初犯,均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故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聶某4上訴稱:事先未提及打架也未作任何打架的準備,自己及一同來的人沒有一人參加了斗毆,事發(fā)后即迅速離開,判決書認定我組織有序離開沒有根據(jù),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賠償了受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受害人親屬的諒解,在10名被告人中自己的作用最小,一審判決不公,量刑過重。譚某6上訴稱:自己受他人邀約參與,犯罪的主觀惡性小,在整個事件中沒有打斗行為表現(xiàn),社會危害性小;被害人甘寶并非上訴人行為所致,但上訴人仍然主動對其親屬進行了一定的物質(zhì)賠償,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本案糾紛的釀成系被告人張某2與被告人史某1所致,被告人張某2在本案量刑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而上訴人的量刑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對于上訴人的量刑畸重。請求依法改判,對上訴人依法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緩刑。涂某7上訴稱:沒有組織他人打斗,也沒有持械、沒有實施打斗行為,從始終都是聽他人安排,應(yīng)認定為從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王某8上訴稱:自己參與本案是在不情愿的情況下受甘寶邀約,未準備任何打架工具,不是積極參加者;自己未到現(xiàn)場前,并不知道是打架,事發(fā)過程中因自己不想打架就走在最后面,直到對方殺向我才被動地用棍棒擋了一下;案發(fā)后借錢對甘寶的親屬進行了賠償,認罪悔罪。請求改判。楊某10上訴稱:事發(fā)后給予了受害人親屬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并取得了諒解,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審判決量刑過高。李某9上訴稱:自己并沒有組織人員、購買木棒、安排車輛和積極實施犯罪,自己系被迫防衛(wèi)并沒有給對方造成任何傷害;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積極支付被害人家屬的賠償款并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諒解;在整個事件中系從犯,事先并不知道是去打架,沒有犯罪的故意,請求重新判決。二審庭審中,李某9還補充了新的上訴理由:我們是被害方,張某2反而比我還判得輕。我也不是想去斗毆,而是因為有人傷害我,我才本能的防衛(wèi)。
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是對于史某1的定性確有錯誤,建議改判;對其他被告人的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維持。
史某1辯解,事情的后果是張某2造成的,自己是聚眾斗毆,不能承擔故意殺人的責任。其辯護人認為,上訴人史某1的行為構(gòu)成(持械)聚眾斗毆,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史某1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重。史某1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在案件的起因上,彭某3、張某2應(yīng)當承擔主要責任;案發(fā)后,史某1給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經(jīng)濟補償,并取得了諒解;史某1家庭困難。綜上,請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
彭某3辯解,自己當時無任何還手之力,也被砍傷,無能力控制現(xiàn)場。其辯護人認為,彭某3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和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應(yīng)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彭某3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請求依法改判。
余某5辯解,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甘寶的死亡系對方人員造成,而聶某4、張某2的量刑均比余某5輕,且余某5仍對被害人親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涂某7辯解,沒有拿東西,也沒有打斗。其辯護人認為,涂某7在整個事件中均為被動聽命于他人,邀約人及叫人購買木棒均系他人的要求,到達茶館后并沒有動手參與打斗,故其既非本案的發(fā)起者,也非推動者,請求從輕處罰。
聶某4辯解,自己沒有打臺面,打架不在場,家里很窮,仍借錢進行了賠償?shù)?。其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聶某4在案發(fā)前基于斗毆的故意而糾集多人,案發(fā)時在現(xiàn)場,案發(fā)后有組織的撤離其糾集的人員。聶某4明知撐場面就是打架而組織多人參與斗毆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彭某3、張某2沒有告訴聶某4是去打架斗毆,彭某3、張某2實施了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范圍以外的犯罪行為,因此聶某4對本案中施行過限的行為不承擔責任;一審判決認定適用法律錯誤,聶某4不屬于積極參加者,僅屬于一般參加者;即使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也量刑過重,請求改判為三年以下或適用緩刑。
張某2辯解,甘寶死亡是史某1引起的。其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量刑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譚某6辯解,自己進去沒有帶東西,不是聚眾斗毆。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系民間糾紛釀成,譚某6受他人邀約,斗毆中自己也沒有動手,主觀惡性小,應(yīng)認定為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且對被害人親屬積極賠償;家中父母年邁,有一幼女。請求從輕處罰并對其宣告緩刑。
王某8的辯解意見與上訴狀一致。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對案件的定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王某8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磺彝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請求從輕處罰。
楊某10沒有辯解意見。其辯護人認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楊某10是最次要的脅從者;是初犯,沒參與策劃,主觀惡性不大;年少無知被裹脅參與斗毆;案發(fā)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被害人親屬進行了補償。請求從輕判處。
李某9辯解,自己不是積極參與者,認為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9在本案中沒有參與打架斗毆的主觀故意,其行為目的旨在防衛(wèi),在本案中僅僅是一般參與者,而不是積極參與者;李某9參與本案的事實僅是被動聽從安排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并且積極救助被害人,其在聚眾斗毆中情節(jié)明顯較輕,而一審判決對張某2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明顯低于情節(jié)較輕的李某9,與事實和情理不符;李某9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上午9時許,原審被告人張某2及侯某因在綿竹市廣濟鎮(zhèn)祈詳村河段挖沙石與上訴人史某1發(fā)生糾紛,原審被告人張某2及侯某電話告知在成都的上訴人彭某3。上訴人彭某3隨即給周某某(綽號青龍,外逃)和“黑娃”(不知名)打電話,讓二人“多喊點人,撐下臺面”。周某某即邀約了羅某、程某及“鄧龍”、“王某”(二人未找到);“黑娃”有事便通知上訴人聶某4“喊人”,上訴人聶某4即邀約上敬某某、王某甲,并叫王某甲喊幾個人;后王某甲又邀約孫某某、張某、“左師兄”,同時“左師兄”邀約了三個人,張某邀約了一個人。以上10余人,在成都市武侯區(qū)金花鎮(zhèn)前景市場匯合后,乘四輛車趕至綿竹市玉泉鎮(zhèn),并在綿竹市玉泉鎮(zhèn)“鼎鑫”茶莊等候上訴人史某1。下午2時許,原審被告人張某2給上訴人史某1打電話讓其到“鼎鑫”茶莊來說沙場的事。上訴人史某1接到原審被告人張某2的電話后,即分別給原審被告人余某5及高某(在逃)、高某某打電話讓他們到綿竹市廣濟鎮(zhèn)祈詳村來(祈詳村與玉泉鎮(zhèn)相鄰),并告知高某某喊幾個人來,有人要打他。高某某即邀約了史某、張某甲、胡某某(綽號小娃),并由胡某某邀約了代某、王某已、楊某,由張某甲邀約了徐某、譚某某、“歐志兒”,幾人趕至廣濟鎮(zhèn)祈詳村。原審被告人余某5和高某到廣濟鎮(zhèn)祈詳村找到上訴人史某1后,史某1又叫高某打電話將上訴人譚某6、涂某7叫來。高某即分別給二人及李某某、朱某某打電話并將其邀約至廣濟鎮(zhèn)祈詳村。上訴人涂某7接到電話后,即叫上上訴人楊某10、李某9、王某8及甘寶(本案被害人,已死亡)、李學仲(在逃),并安排上訴人楊某10和李學仲購買了六根木棒亦趕至該處。下午16時許,上訴人史某1帶領(lǐng)原審被告人余某5、上訴人譚某6、涂某7及高某、李某某等人,分別持砍刀、木棒來到“鼎鑫”茶莊,在上訴人史某1要求原審被告人張某2到茶莊外面談判時,原審被告人余某5率先持砍刀砍向張某2,雙方隨即發(fā)生械斗。此時,上訴人涂某7見上訴人彭某3一方人員在開汽車后備箱,即指使上訴人王某8、楊某10、李某9等人追攆,雙方人員即在茶莊外再次械斗。械斗中,上訴人史某1等人持砍刀及木棒,上訴人彭某3等人持獵刀,雙方人員數(shù)人受傷,上訴人史某1一方的甘寶被對方人員刺中左手臂和左胸部,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甘寶系生前胸部刀刺創(chuàng)致心臟裂傷死亡。原審被告人張某2及上訴人史某1、彭某3分別于2014年9月1日、9月3日、9月7日到綿竹市公安局投案。
一審中,八名上訴人及兩名原審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甘寶的親屬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向被害人親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元,已實際履行20萬元,余款4萬元由上訴人彭某3按協(xié)議約定分期支付。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二審出示并經(jīng)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10名原審被告人作案時均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抓獲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guān)于2014年9月1日抓獲聶某4,9月16日抓獲譚某6、涂某7、王某8、李某9、楊某10,9月16日抓獲余某5。張某2、史某1、彭某3分別于9月1、9月3日、9月7日投案。
(3)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和通話記錄證實:案發(fā)當天各被告人之間的通話聯(lián)系情況。
(4)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病例資料及處方簽證實:余某5、周龍、程某、林勇、張林、張某乙等人受傷后分別在醫(yī)院治療的情況。
(5)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證實:①余某5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1年5月3日刑滿釋放。②王某8曾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18日刑滿釋放。涂某7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2013年5月18日刑滿釋放。譚某6曾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史某1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2、鑒定意見
(1)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尸檢照片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被害人甘寶生前胸部刀刺創(chuàng)致心臟裂傷死亡。
(2)法醫(yī)物證鑒定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公安機關(guān)將在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痕跡送檢,檢出部分血跡和DNA痕跡系甘寶、敬某某、張某2、彭某3、余某5、聶某4、譚某6等人所留。
3、勘驗、檢查筆錄
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刑事照相、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實: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記錄了案發(fā)現(xiàn)場方位及現(xiàn)場狀況,并從現(xiàn)場提取血跡和相關(guān)DNA痕跡。
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張某2辨認出了“青龍”(周某某)、“侯某娃”(侯某)、“彭哥”(彭某3)、“海軍娃”(史某1)并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彭某3辨認出了“海軍”(史某1)、“老三”(聶某4)、“青龍”(周某某)、“侯某”、“張軍”(張某2),并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侯某辨認出了“海軍”(史某1)、“老三”(聶某4)、“彭哥”(彭某3)、“張軍”(張某2);聶某4辨認出了“小敬”(敬某某)、“小王”(王某甲)、“老陳”(彭某3)、“小孫”(孫某某)、“接待他們的三十歲左右的男子”(張某2)、“老陳介紹的一個朋友”(周某某)、“接待他們的年齡較大的人”(侯某),并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王某甲辨認出了“小敬”(敬某某)、“聶三哥”(聶某4)、“小浩”(孫某某);敬某某辨認出了“扎西”(王某甲)、“小浩”(孫某某)、“葉三哥”(聶某4)、“打架的胖子”(史某1)、“請他們打臺面的老板”(張某2);孫某某辨認出了“葉三哥”(聶某4)、“手持砍刀的胖子”(史某1)、“小靜”(敬某某)、“扎西”(王某甲)、“被7、8人把頭打流血的那個男子”(張某2);羅某辨認出了“開黑色轎車接他們一起到綿竹的人”(彭某3)、“和他一起在茶莊樓上躲起來的人”(敬某某)、“和他一起在茶莊樓上躲起來的人”(王某甲)、“偉偉”(程某)、“青龍”(周某某)、“接待他們,并被對方毆打的人”(張某2)、“一起在成都坐車到綿竹的人”(聶某4)“和自己一起躲在茶莊樓上的人”(孫某某);俞某某辨認出了“張軍娃”(張某2)、海軍娃(史某1)、名叫侯某的男子(侯某);史某1分別對2014年8月30日辨認出了“譚俊”(譚某6)、“高某”、“張軍娃”(張某2)、“小剛”(涂某7)、“甘寶”、“余某5”,并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余某5辨認出了“高某”、“甘寶”、“侯某娃”(侯某)、“海軍哥”(史某1)、“魏某某”(魏廣華)、“俊兒”(譚某6)、“巴特爾”(涂某7),并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譚某6辨認出了“在茶館內(nèi)與海軍哥發(fā)生沖突的男子”(張某2)、“高某哥”(高某)、“海軍哥”(史某1)、“一起幫海軍哥打架的強兒”(高某某)、“打架時在場的人”(甘寶)、“涂某7”,并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涂某7辨認出了“高某兒”(高某)、“海軍哥”(史某1)、“一起坐野的去參與聚眾斗毆的叫不上名字的人之一”(李某9)、“王某8”、“一起坐野的去參與聚眾斗毆的叫不上名字的人之一”(楊某10)、“余某5娃”(余某5)、“譚俊”(譚某6)、“甘寶”,并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王某8辨認出了甘寶、李某9、涂某7、楊某10,并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楊某10辨認出了甘寶、王某8、李某9、涂某7以及“丁俊哥”(丁某某),并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李某9辨認出了楊某10、王某8、甘寶、涂某7以及“丁俊哥”(丁某某);高某某辨認出了“寶兒”(甘寶)、“史某1”;史某辨認出了“張海娃”(張某甲)、“龔強娃”(高某某);胡某某辨認出了“周威”(羅某某);代某辨認出了“徐某娃”(徐某)、“小娃”(胡某某)、“張海娃”(張某甲)、“史某娃”(史某);李某某辨認出了“海哥”(史某1)、“右手受傷的男子”(譚某6)、“高某”、“小朱”(朱某某);朱某某辨認出了“高某”、“海軍哥”(史某1)、“龍蝦”(李某某);王某已辨認出了“小娃”(胡某某)、“坐奧迪車副駕駛的男子”(高某某);楊某“小娃”(胡某某)、“坐奧迪車副駕駛的男子”(高某某);張某甲辨認出“徐某娃”(徐某)、“龔強娃”(高某某)、“史某娃”(史某);徐某辨認出了“龔強娃”(高某某)、“史某娃”(史某)、“張?!保◤埬臣祝蛔T某某辨認出了“張海娃”(張某甲);周威辨認出了“帕薩特男司機”(高某某)、“小娃”(胡某某)、“代某娃”(代某);陳某某辨認出了“余某5娃”(余某5)、“叫其給余某5娃送醫(yī)藥費的男子高某”;魯某某辨認出了“余某5娃”(余某5)、“打架后受傷死亡的寶兒”(甘寶);丁某某辨認出了楊某10、王某8、李某9、涂某7、“海軍娃”(史某1)、高某、甘寶;馬某辨認出了“張軍娃”(張某2)、“在鼎鑫茶樓參與打架的人”(史某1);張某丙辨認出了“張軍娃”(張某2)、“海軍娃”(史某1);王某辨認出了“張軍娃”(張某2);張某丁辨認出了“張軍娃”(張某2)、“海軍娃”(史某1);張某乙辨認出了“老彭”(彭某3)、“攔住其貨車的海軍娃”(史某1)、“在鼎鑫茶莊內(nèi)坐在侯某左側(cè)穿花衣服的人”(聶某4);張某戊辨認出了“余某5娃”(余某5)、“海軍娃”(史某1)、“侯某”、“張軍娃”(張某2);何某某辨認出了“海軍娃”(史某1)、“張軍娃”(張某2);李某某辨認出了“海軍娃”(史某1)、“張軍娃”(張某2);郭某辨認出了“在鼎鑫茶莊參與打架的人”(史某1)、“張軍”(張某2);陳某某辨認出了羅某、“救青龍的偉兒”(程某)、“前往成都現(xiàn)代醫(yī)院看望的青龍”(周某某);雷某辨認出了不讓其開挖掘機的男子(史某1);張某己辨認出了從成都到綿竹坐其車子副駕駛,其他人都叫三哥的男子(聶某4);蔣某某辨認出了從租其車子的三哥的男子(聶某4)。
5、證人證言
(1)證人侯某證實:因拉沙子與史某1發(fā)生糾紛并告知了彭某3,后彭某3帶了近三桌人來。還證實在鼎鑫余某5、高某等六七人拿著砍刀和木棒進來,張軍娃退到第一個圓桌打牌那兒,就有人拿刀砍張軍娃。自己負責在河里偷沙,張軍娃和彭哥負責出錢雇傭機械,沙子賣了錢我們?nèi)齻€人分。彭哥他們來吃飯的時候是三桌人,到了茶館有十多二十人。張軍娃和海軍哥上午在河壩里有口角沖突,他們帶這么多人來的目的就是怕談不攏挨打。
(2)證人王某甲證實:聶某4讓我?guī)兔φ規(guī)讉€人去金花鎮(zhèn)打個臺面,也就是湊人多撐場面,為了震懾和嚇唬對方。我就給自己的朋友“左師兄”、孫浩和張某打電話,讓他們幫忙找?guī)讉€人,并約定在成都萬年場等待。我們一共有十七、八個人去綿竹,下午4點多,幾個青年男子手上拿著刀沖進茶莊,進來后他們直接找到站在球桌邊的一名穿淺色T恤的男子,雙方發(fā)生了激烈的爭吵,并有摔桌子和板凳的聲音,我便從后門跑到外面田壩里躲起來,之后聶某4叫大家回成都。后來在回成都的路上,我聽到聶某4說有一個人被砍了,還說自己這一方有個老鄉(xiāng)很剛健,拿了把小刀和對方拿砍刀的人拼,把對方捅了一刀。后來我又聽小浩說看見成都這邊有人拿了一把小刀,把綿竹那邊的一個人捅了一刀。我在聶某4的授意下分別找了小浩、張某和左師兄,張某和左師兄又在我的要求下分別找了一個人和三個人。
(3)證人敬某某證實:葉三哥(聶某4)叫上我出去辦事,也就是幫別人打臺面,湊人多扎場子掙錢。到綿竹玉泉鎮(zhèn),一共坐了三桌,一名30多歲的男的給某人打了個電話,說過來談一下。約下午5點左右,對方突然沖進六、七個人,走在最前面的是個胖子,后面幾個人手上拿著砍刀。這時,坐在大廳里面一個男的突然站起來,走在最前面的胖子就沖過去對他說“你找我干啥子”,之后說什么我就沒有聽見了,雙方說了不到一分鐘,胖子就推了這個男的兩掌,然后我們這方的人都站起來了,對方就有人喊“都不要動,哪個動砍哪個”,之后對方一個人沖過去砍我們這方那個男的,我就跑到樓上去了?;爻啥汲酝盹埖臅r候,小浩和葉三哥就給我們說他看到對方幾個人用刀和棒打我們這邊的一個人,這個人就毛了,然后從身上摸了把獵刀朝打他的人捅了兩刀,好像捅在腰上。葉三哥以前叫過我?guī)兔Υ蚺_面,都是掙了錢的,一般一次收300元。
(4)證人孫某某證實:葉三哥(聶某4)喊我去耍,到德陽后他給我們說喊我們就是等會“撐場子”的。大約16時左右,大約有10多個人拿著木棒、砍刀沖進我們坐的茶館,我們這邊有個男的就和對方爭吵起來了,對方有個人就推了那個男的一下,然后對方就用棒球棒、砍刀開始打那個男的,在我跑的過程中我就看見我們這邊有一個穿白色外衣(白色T恤,藍色牛仔褲)的男的拿了一把刀,捅了對方一名穿黑色外衣的男的一刀,捅在那名男的身體左側(cè)肋骨處。在回成都的路上,葉三哥就給我們說我們打架時有一個頭被打破的人,就是因為他生意上的事情,罵了對方,才和對方約到我們?nèi)サ牟桊^打架,那個人和葉三哥老鄉(xiāng)關(guān)系好,葉三哥的老鄉(xiāng)就喊葉三哥喊人,葉三哥就喊了我們?nèi)?。我就說剛在打架的過程中我看見一個男的拿了一把刀將人捅了,葉三哥就說他們遂寧的人好剛健,拿了一把刀就跟別人拿砍。
(5)證人羅某證實:青龍(周某某)約我去綿竹耍,然后我們到了綿竹一個我不知道名字的鄉(xiāng)鎮(zhèn)上。我們吃飯的時候坐了三桌但是沒有坐滿。我們這邊的人都不認識對方,只有那輛黑色轎車的駕駛員和對方一個人在聊天,他們聊天的內(nèi)容我聽到大概是和一個人因為河灘砂石的事情發(fā)生了矛盾,約到下午見面,叫這樣多的人的目的就是怕打架吃虧。吃飯的時候我看到在飯館門口接我們的那個人給對方打電話聯(lián)系下午見面的地點,約到了一家茶館,后來就打了起來?;厝サ穆飞嫌腥私o青龍打電話,我聽到青龍在電話里說有幾個人打他,他也讓對方一個人肚子還是哪里受了點傷。
(6)證人程某證實:我?guī)煾盖帻堊屛胰退鳇c事,師父問我?guī)У稕]有,我對他說帶了,其實我沒有帶刀,說帶了刀是為了撐面子。還證實自己看見有人追打師傅就沖出去解救師傅,自己也受了傷,并把師傅青龍送到了成都現(xiàn)代醫(yī)院治療。
(7)證人俞某某的證言主要證實:侯某叫我們到廣濟河壩里,剛裝了半車,海軍娃(史某1)來到現(xiàn)場不讓貨車拉砂子,還把兩輛貨車的鑰匙收了。后來我就到了玉泉鼎鑫茶樓跟彭哥(彭某3)結(jié)賬,看見大廳坐了大約20多個人,有些人身上有紋身,后來我看見茶莊外來了十幾個人有的拿木棒,有的拿刀,其中有兩個拿刀的男子就開始砍張軍娃(張某2)。
(8)證人高某某的證言主要證實:史某1讓我馬上到廣濟去一下,還告訴我一起還有誰都帶上,我就答應(yīng)了。我就喊了史某、張海、“小娃”一起到了廣濟祈祥村找到史某1,我們剛下車準備往茶樓方向走,就看到里面有很多人沖了出來,其中一個人用手抱在胸部,有血在他的胸部流出來,這個人在往我們停車的方向走過來,這個時候我聽到有一個特別大的聲音喊:“三哥,快拿東西”,對方我看到從茶館追出來以后其中一個穿白衣服的手里拿了一把獵刀對著人群亂捅,具體捅到人了沒有我沒有看到。
證人史某證實:龔強娃喊我和親家張海娃到廣濟去耍,我們到了玉泉一個茶樓門口。我看見前面車上下來十多個我不認識的人拿著棍棒和砍刀往茶樓里面走,我當時意識到是來打架的。我下車剛走了幾步,就看見茶樓里面已經(jīng)打起來了,從茶樓里面還跑出來一個把自己左邊胸部下邊捂住的男子,跑得偏偏倒倒的。
(10)證人胡某某證實:龔強娃讓我去下土門,我和王俊娃、楊猴子一起去的,周威開黑色奧迪車來接了我們,等我們下車的時候,我看到前面已經(jīng)打起來了,有個娃捂著胸口往我們這邊走。
(11)證人代某證實:小娃(胡某某)坐了一輛奧迪車就來接我,我們把車停好后就下車了,但是我們沒有過去,這時我們聽說把人殺到了,龔強說走,然后我們就開車回綿竹了。我看到有個人把心口捂起在,受沒受傷我不清楚。
(12)證人李某某證實:高某說去玉泉有點事情,喊我去幫忙湊個人數(shù)。我聽到高某喊對方一個人為“海哥”。過了一會兒我就看到從一輛出租車上下來幾個年輕人其中一個人手里抱了一捆子木棒放在喝茶的地方。這個時候有個我不認識的人說上車走了,于是我、朱某某和一個不認識的年輕人就坐上了高某車,然后高某駕車跟著前面的車到玉泉場鎮(zhèn)一個茶樓門口的時候前面的停了下來,我剛下車有一個我不認識的年輕人就給了我一根木棒,沒有給朱某某木棒。我拿到木棒以后發(fā)現(xiàn)前面車上的人有些人手里拿的砍刀,有些人手里拿著木棒在往那家茶樓里面沖,我看到高某也已經(jīng)進了那家茶樓。我手持木棒走進茶樓的時候看到里面打的非常兇,非常亂,杯子之類的東西到處亂飛,于是我就轉(zhuǎn)身往茶樓外面走,我剛一轉(zhuǎn)身突然有人用左臂勒住我的脖子,右手拿了一把刀子架在我的脖子上,前面有個人過來開始搶我手上的木棒,就在同時我感覺到有人拿木棒打了勒住我脖子的那個人一棒子,然后那個人就松手了,在他松手的同時我的脖子被他右手拿的刀子割了一道口子,血流了出來。前面搶我手中棒子的那個人也被一個我不認識的人打了一棒子,那個人也就再沒有搶我的棒了,于是我趕緊就沖出了茶樓,我出了茶樓以后聽到后面跟著有很多人沖了出來,在門口的馬路上開始打,我就再沒有管直接跑上了高某的車,我看到朱某某也跟著和我一起上了車,我發(fā)現(xiàn)除了我的脖子上在流血以外我的頭部也在流血,頭部是怎么受傷的我不知道。參與打架的雙方和起來大概有四五十人;我們這邊大概有二三十人,我認識的只有高某、譚俊、朱某某,還有一個高某稱呼為“海哥”的人共四個人,其他的所有人我都不認識。
(13)證人朱某某證實:高某娃來找龍蝦(李某某)說軍哥有事情,我沒事就和他們一起去了。我們坐車來到了綿竹市廣濟鎮(zhèn)5大隊路邊的一個茶館。當時茶館里面都有7個人了,連我和高某娃、龍蝦就是10個人了。半個小時的樣子,我看見茶館外邊來了一輛出租車,出租車上下來了四五個20多歲的陌生男子,其中的一個男子還從出租車的后排位置拿出了七八根直徑約6厘米,長約80里面的木棍,將木棍抱進了茶館的。又過了10多分鐘的樣子,軍哥就給高某娃拿了一根咖啡色的棒球棒,高某娃拿到棒球棒后就喊我們上車出發(fā)了,幾輛車就跟著前面的車子來到了綿竹市玉泉鎮(zhèn)街上的一個茶館的路邊上,當車停穩(wěn)的時候,前面兩個車上的人都下車拿著棍子走進茶館了,高某娃拿著棒球棒快步走進了茶館,“龍蝦”也跟著走進茶館,我就站在了茶館門口的路邊上看,茶館里面就已經(jīng)都打起來了。我們這邊的人用棍子在打?qū)Ψ?,對方的人就拿出獵刀在還擊我們這邊的人,當時高某娃拿著棒球棒在打?qū)Ψ降娜耍褪怯霉髯觼y敲。軍哥好像也拿著一個棍子在和對方打,就是用棍子朝對方的人亂打。雙方的人在里面大概打了有1分多鐘的樣子,對方有一個穿著黑色T恤很瘦的陌生男子拿著一把獵刀就從茶館里面沖了出來,他沖出來后看見我站在路邊沒有動手,他就跑開了,他跑了一截后,他又轉(zhuǎn)過來往茶館里面跑,就在他快要跑到茶館位置時,他看見一群人全部從茶館里面沖出來了,他就又拿著獵刀跑開了。雙方打架的人從茶館里面沖出來過后,上各自的車子。當時打架的雙方大概有30多個人,動手打架的有10多個人,剩余的都是在旁邊撐場面的。打架的雙方都使用了工具的。我看到軍哥這邊用的是木棍、鐵棍等工具,對方的人都是用的獵刀。
(14)證人王某已證實:我和楊某隨小娃到廣濟祈祥村的時候,前面停了幾輛車,我看到前面那些人有的手里拿砍刀,有的拿木棒。我們就跟著前面的車開,我想應(yīng)該是去玉泉打架。走到玉泉鎮(zhèn)場口的時候,我們車就停在路邊,我看見大概有十多個人手里拿著棍棒或者砍刀氣勢洶洶的走進了一個茶莊。然后我們就下車了,剛走幾步,那家茶莊里面就有很多人沖了出來,在馬路上亂打亂罵,有人拿刀,有人拿木棒,具體有什么人受傷我沒看到,當時場面很亂。
(15)證人楊某證實的情況與王某已相同。
(16)證人張某甲的證言主要證實:龔強娃喊史某到廣濟去耍,史某就喊上我一起去。我們到了玉泉過后,車子剛剛停下來,我就看見幾個男的拿著棒子從一個茶莊里面出來,一個上身赤裸的男的在挨打,挨打的男的還手上拿著刀一直在晃,那幾個男的拿著棍子打了那個上身赤裸的男子。我馬上就喊史某走,我們剛剛準備上車。我就看見之前在路邊上停的那個三輛車子小伙子些在車子里面拿棒子,隨后都往茶莊方向沖過去。我們就開車子準備走,走的時候我就看見剛剛赤身的那個男子拿著一把刀往一個拿棍子的男子身上刺了過去。那個拿棍子的男子就用手捂著胸口,史某就說那個男的身上流了好多血,當時我沒注意流沒流血。我沒有看到打架的全過程,我只看見幾個拿著棒子的男的打一個上身赤裸的男子,隨后上身赤裸的男子拿了刀往另外一個男的的胸口刺了一下。
(17)證人徐某證實:張海喊我到土門中學去,到了土門中學后,我看見史某、龔強、張海坐在一輛黑色的帕薩特里面在,史某說我們?nèi)腿舜蚣?,到時候把人圍起,不動手,嚇唬一下對方。后來到了玉泉鎮(zhèn)一個茶樓門口,我看見前面車上下來十多個人,他們手里拿著木棒和砍刀往茶樓里面走,我們剛下車往前走了幾米,就聽見里面有打架的聲音。突然從茶樓里面跑出來一個男的,他把自己左胸捂到,血流到滿是都是,大概20來歲,走路偏偏倒倒的。
(18)證人譚某某證實:張海喊我和歐志兒到土門去耍,我們車子停在玉泉信用社附近的街邊上,車子剛停下來,我就看見車子左后方圍了大概30多人,有的拿棍棒,有的空手,有的在喊、吼,我準備下車看熱鬧,剛下車,看見那30多人就往各個方向跑。
(19)證人周威證實:小娃喊我送他去玉泉,我就開我家的黑色奧迪車去接他,后來又接了代某和幾個不認識的男子。最后我們到了玉泉街上,我看見前面車上下來的人拿著棍棒氣勢洶洶的走進一個茶莊,里面有人往外跑,跑出來的人有的拿砍刀,有的拿棍棒,場面相當混亂。
(20)證人陳某某證實:下午5點過,我接到高某的電話,他說他今天在玉泉打架,余某5被殺傷了,喊我給余某5送點醫(yī)藥費去。過了一會兒強娃子給我送了4000元過來,我就打車到什邡市中醫(yī)院找到余某5,把4000元交給了醫(yī)院。
(21)證人魯某某證實:17時左右,自己跑野的。車上一共上來了4個人,其中有一個就是余某5娃。我看到上車的那幾個人手上都拿了有很長的砍刀和棍子。后來我跟著“海軍娃”的車,“海軍娃”先下了車,高某娃和我車上的人就開始下車,下車的人都跟著“海軍娃”車上的人往茶館里走。接著我看到在我車子前面不遠的地方還有2個小轎車里也下來了一些人,這些人和我車上的人一起就走到一間茶鋪子里去了。我坐到車上等了有6分鐘左右,就看到茶鋪子里的人手上全拿的棍子和刀,邊打邊往茶鋪外面走。這個時候我車子后面的那輛車上又下來了一些人,他們手上也拿的刀和棍子沖進去打去了。我等了有兩三分鐘,“寶兒”、“華哥”、余某5幾乎同時從茶莊里小跑出來,前后相差也就兩三秒鐘。我看見“寶兒”用手捂著胸往我車子后面方向走,“華哥”就上了我的車,余某5娃當時拿一米多長的砍刀往楊某某停車的地方走。緊跟著“海軍娃”拿著木棍、高某拿著木棍、”龍蝦”背著包也出來了,“海軍娃”他們的人差不多都出來了。對方的也有幾個人在后面攆他們。這時我看到“海軍娃”在他車頭左前方靠路中間那兒,用手中的木棍一棍打在一個上身赤裸的男子身上,那個赤裸上身的男子就倒在了地上。幾乎同時茶莊門前右側(cè)街沿上側(cè)倒著一個人,從楊某某車上下來的人在打他,有幾個楊某某車上下來的人往“海軍娃”方向走準備幫“海軍娃”打那個赤裸上身的人,看到“海軍娃”把那個人打倒后,“海軍娃”上了車準備走,他們又退到街沿那和他們一起的人繼續(xù)打那個倒在地上的人。這時從茶莊里沖出來一個小伙子,喊著“老子和你們拼了?!睕_過去打那幾個人,幫倒在地上的那個人解圍了,其他的人就跑了,他也沒去追。有幾個人把寶兒抬到我車上,我們把寶兒送到了洛水衛(wèi)生院,醫(yī)生檢查了說寶兒已經(jīng)死亡了,我后來又把余某5送到了什邡市中醫(yī)院。
(22)證人丁某某證實:7點過了,我看見涂某7、李某9、王某8、楊某10都回到了我的打魚堂子里,我就問咋回事,他們就說打起來了,寶兒受傷了。后來高某又給我打電話說寶兒已經(jīng)死了。
(23)證人楊某某證實:自己跑野的,當天拉了幾個人到綿竹玉泉鎮(zhèn),感覺到這些人是要去玉泉打架的,因為看到他們在分木棒,然后嘴里面罵罵咧咧的,說是見到了就收拾之類的話??吹綇奈臆嚿舷碌倪@幾個人有人還沒有到那間茶樓門口從茶樓里面沖出來了一群人,都在亂打亂罵,突然有一個人倒在馬路中間,有幾個人拿木棒打那個人,剛打了幾下那個人翻起來好像又跑進了茶樓。我看到還有其中一個人用手捂著胸口走在路中間,我看到這名男子胸部的血流的很厲害。
(24)證人王某丙證實:我是什邡市洛水中心衛(wèi)生院的外科醫(yī)生,2014年8月30日下午4點40多的樣子,一輛車牌號為川F293A9的灰藍色五菱面包車將一名年齡在30歲左右,身材較壯實、上身穿深帶血跡的色短袖T恤、下身是穿黑色長褲的男子送至什邡市洛水衛(wèi)生院。經(jīng)檢查,該名男子在送到醫(yī)院途中已死亡。
(25)證人姚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看見一輛藍色面包車開進醫(yī)院,我就幫忙把一個傷者抬下車,經(jīng)王某丙醫(yī)生檢查已經(jīng)死亡了。
(26)證人張少容證實:看見茶莊進來10多20個人,倒了20杯茶,大概過了一個小時,茶樓又進來一群人,其中兩個手上拿有東西,一個人手上拿的木棒,另一個人手上拿著明晃晃的東西,我沒看清。
(27)證人馬某的證言主要證實:有十多個人沖進我們茶館,其中帶頭走進來的一個男人拿著一根木棒。那些人走進我們茶館后,就大聲喊:“你們要弄啥子”,邊喊邊往坐在沙發(fā)上的人身邊沖,這時坐在沙發(fā)上的人也都站起來。一幫人先到茶館,大約20個人,其中一個我認識,叫張軍娃。后來來的一幫人我只看見沖在前面的人拿著一個木棒。
(28)證人張某丙證實:張軍帶了十多二十個人到茶樓里面來了,大概4點左右,海軍娃帶了6、7個人到了茶莊,手上都拿有砍刀、鐵棒、木棒這些東西,海軍娃一進門就對張軍說:“你在電話里渣渣哇哇的,走出去說?!蔽铱吹礁诤\娡藓竺娴哪莻€人罵了一句,然后直接就用手上拿的東西往張軍身上打,我馬上就出門走了。我走到離茶莊十多米的空地上,我看到一個年輕娃兒走到茶莊對面的街上,手捂著胸口,多大的聲音說了一句:“遭了,我挨刀了?!本驮谀且凰查g,雙方的人都跑了。當天下午打架過后,蔣娃子在現(xiàn)場撿了把黑色的折疊獵刀給我,刀身有十一、二厘米,黑色,刀刃也是黑色的,我把到扔在了茶莊門口。
(29)證人王某證實:看到有一伙人提著刀進了茶莊,帶頭的那個人說了句:“你在電話里說啥子,喳喳哇哇,喳啥子?”剛走到茶莊門口的時候,我看到他們中有幾個人在拿手里的東西打一個小伙子。
(30)證人張某丁證實:張軍帶了十多個人到茶樓里面來了,過了一會,我就看到海軍娃帶了3、4個20歲左右的小伙子進來,有的人手上拿的有砍刀,有的手上拿的有棍子,海軍娃進來后就直接走到張軍娃面前好像在說什么,緊接著我就看到跟在海軍娃身后的幾個娃就開始打張軍娃,然后他們雙方就打了起來。
(31)證人張某乙證實:2014年8月30日上午我的貨車被海軍娃把鑰匙扣了,海軍娃叫我給他10000塊錢,把被偷的砂子買了。我就給海軍娃拿了5000塊錢,剩下的錢下午5點過給他送到綿竹去。在茶莊,我聽到海軍娃在說有啥子事,走出去說。然后聽到有人開罵,就有人拿刀砍向張某2,我看到不對,我用手撐著椅子扶手,準備起身,刀就砍到了我右手肘關(guān)節(jié)。我就聽到張某2一會兒一句“哎喲”的叫,還有玻璃摔碎的聲音和打斗的聲音,還聽到彭某3罵了句什么話。我和張某2是同村的,我的車在幫彭某3、張某2、侯某他們拉砂子。我在茶莊里的時候是赤裸上身的,彭某3也是赤裸上身,沒穿上衣。
(32)證人張某戊證實:聽到背后有人在說:“你有啥事就說嘛?剛才在電話里還唧唧歪歪的,有啥子就出去說?!蔽肄D(zhuǎn)頭看到是海軍娃在問張軍娃,這時站在海軍娃身邊一個手中拿著一根長鐵棍的男子就說開罵,然后直接對著張軍娃的頭部打去,接著就有8、9人拿著長砍刀去打張軍娃,張軍娃沒敢還手就往電視柜邊退,然后雙手抱頭蹲在那里。他們打了兩分多鐘,然后從門口又進來一個年輕人手中拿著一把匕首說:“你們太過分了?!比缓蟠驈堒娡薜?、8人中沖出來4、5個人就按著這個年輕人打。
(33)證人何某某證實:張軍娃先進來,跟著海軍娃手里提著一把砍刀就進來了。海軍娃指著張軍娃,讓他出去說。海軍娃剛說完,他旁邊的一個二十多歲的男的就開罵,然后拿著手里的東西就向張軍娃打去。
(34)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張軍兒帶了10多個人到茶樓來坐在大廳喝茶。大概過了1個多小時,進來一些年輕人,其中一個我認識,是綿竹廣濟的海軍娃,他旁邊還跟著幾個人,他們每人手上都拿的有大概80多公分長的東西,都是用報紙包到在,海軍娃手上也拿的有一根80多公分長的東西,是用報紙包到在。海軍娃進來就對張軍娃說著什么,我只聽到“你喳喳哇哇的”這句。我就勸海軍娃有事好生說,但是他沒有理我。海軍娃又叫張軍娃出去說,張軍娃就向后退,和海軍娃一起進來一個人就開罵,說完就拿手上的東西開始打張軍娃。我看情況不對,我拿起手機就從茶樓出來后向左邊走,我看見外面也有人打架,3、4個人手上拿著棒棒一樣的東西追打另外一個人,這個人臉上和頭上都有血,正從街對面向茶樓這邊跑。
(35)證人郭某證實:看到有5、6個人,手上都拿的用報紙包到的砍刀,其中帶頭的那個,穿了一件黑色的T恤,對著張軍說:“就是你嚎?!比缓笏秃皬堒姵鋈フf,具體他們說了些啥子我沒聽清楚,張軍沒有出去,這時,那個帶頭的旁邊的那個人就罵了一句,開始拿手上的砍刀砍張軍,張軍往后退了兩步就開始跑,所以砍刀沒有砍到他,張軍跑到靠近里面窗戶的那一桌,那個地方相當于一個死角,就有3、4個人圍到他打他,張軍當時手上只拿了一個茶杯在舞。這幾個人在打張軍的時候,張軍帶的人都朝茶莊2樓跑,坐到門口的其中一個人說去:拿家伙。好像又有人沖進茶莊,我就從旁邊往后面走了。大約2014年9月6日,我和張軍到成都去接彭某3,張軍就給彭哥說自首要輕點,彭某3說又不是他殺的人,應(yīng)該是青龍在外面挨打挨兇了,才動手把人殺了。他也愿意自首,隨后我們一起到了玉泉。
(36)證人蔣某某證實:茶樓進來一群人,大概10多個人,其中一個人上身赤裸,還有一個人我知道名字,叫侯某娃。我走出茶樓,坐到茶樓門口背對著臺球桌的位置,又來一個上身赤裸的人,我認識,他叫張有娃。后來又有3輛車一起開過來停在茶樓門口,3輛車下來7、8個人,這些人手上都拿有東西,帶頭是一個又高又黑的人,他手上拿著一把帶鐵銹色的很長的刀,其他人有拿木棒的,有的拿的東西用報紙包住的,所以我不清楚是什么。這些人都向茶樓里面走,走近茶樓靠卡座的那道門,發(fā)現(xiàn)那道門沒開,又返身向我后面靠臺球桌的這道門走,快進門的時候,帶頭的人看著門口黑色豐田汽車旁邊站著的兩個人,對跟著他的人說,給我收拾那兩個人,說完帶頭的人就進了茶樓,跟著他的人就去了兩個人向黑色豐田汽車旁邊那兩個人走去,豐田汽車旁邊的人就準備跑,但是又被另外兩個人截住了,4個人就拿手上大概是木棒的東西開始打那兩個人,我看到其中一個被打的人弓著背,用手不停的揮舞,遮擋。由于汽車擋住了我的視線,我沒有看見另外一個挨打的人。我看到剛才在門口拿木棒打人的一個人用左手捂住胸口,把右手的木棒丟在地上,兩只手一起捂住胸口,大聲喊:“我挨刀了”。喊完,他就向茶樓左手邊十字路口的方向跑去。剛剛帶頭的手拿長刀的人從茶樓出來,頭上流著血,又在茶樓隔壁店鋪門口和一個上身赤裸的人在打斗,上身赤裸的人還滑倒在地上,爬起來雙方又打了幾下,帶頭的人和一些人上了剛才他們開來的車里,車子發(fā)動后就走了。張軍娃用手捂著頭,滿臉是血從茶樓出來,茶樓門口還站了一個頭上和臉上都是血的人。我后來返回茶樓看見電視靠卡座位置發(fā)現(xiàn)了一把折疊刀,刀身是銀色的,我交給了張書記。
(37)證人陳某某的證言主要證實:聽說青龍(周某某)在綿竹被砍到了,我就到成都現(xiàn)代醫(yī)院去看他,青龍說彭某3喊他到綿竹幫著打個臺面,彭某3和別人談判連砂石的事情,然后對方的人來了就拿刀砍他和彭某3,青龍當天帶了一把小獵刀,他被砍了之后也把獵刀摸出來朝對方亂刺,后來偉兒過來救青龍,偉兒也被砍到了。小獵刀是單刃的,刀刃是銀白色的,刀刃大約有十厘米左右。
(38)證人張軍證實:老蔣給我說剛這里打架,他還撿了一把刀,我就看見是一把黑色的折疊刀。
(39)證人雷某證實:上午10時左右,侯某把我?guī)У綇V濟4大隊河邊一處地方讓我挖沙子,俞某某也在,還有2個貨車在裝砂子,貨車車主張有娃也在,還沒有裝完一車,一個男的就過來不準我們挖砂子,說沙子是他的。
(40)證人肖某證實:將車借給彭某3使用。
(41)證人張某己證實:開面包車遇到跑野出租的蔣師傅讓我去一趟綿竹給500元,然后就跟著蔣師傅到了武侯區(qū)的金花鎮(zhèn),來了一群人,其中有一個小伙子叫三哥的。道了綿竹一個鎮(zhèn),我在車上等了一個多小時,聽見外面很吵,看見很多人從茶鋪子沖了出來。
(42)證人蔣某某證實:自己跑野的,一個穿花衣服的光頭男子喊我去綿竹,談價是500元,還幫他又喊了一個開面包車的師傅。
(43)證人曾某證實:我聽說2014年8月30日下午4點過在玉泉鼎鑫茶莊內(nèi)發(fā)生了打群架的事情,還傳說打死了人,影響很惡劣。
(44)證人張某庚證實:我聽說2014年8月30日下午4點過發(fā)生在玉泉鼎鑫茶莊內(nèi)打群架事件,聽說是兩幫黑社會的人沒談好就打架了,影響很壞。
(45)證人吳某證實:打架事件直接損壞的物品有490元,停業(yè)損失有1000元左右,一共損失有1490元左右。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史某1供述證實:2014年8月30日早上,我經(jīng)過我們廣濟河邊的時候看到有個挖掘機和卡車在河灘里面偷挖沙子,由于擔心他們把河灘掏空了影響河堤安全,所以我就上前把這兩個車的鑰匙給拔了,不讓他們繼續(xù)偷沙子。大概下午兩點多的時候我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說他是玉泉的張軍,說他在玉泉等我,讓我馬上去,不然就帶人來我家收拾我,我當時問他是什么事情,他說過來再說,我就答應(yīng)了,然后對方就把電話掛了。掛了電話我以后我覺得對方的口氣不對,我擔心我過去玉泉找他的話怕被他打了,于是我就先給朋友龔強娃打電話,我給他說讓他喊幾個人到廣濟來,這邊有人要打我,他就答應(yīng)了,然后我又給朋友余某5打電話給他,問他在哪里,讓他給另一個朋友高某打電話到廣濟祁祥村找我。等了一會兒以后余某5和高某來了,高某來了以后我讓他給譚俊和涂某7打電話就說過來有事情。過了一會兒譚俊就來了,接著我接到朋友涂某7的電話,他問我什么事情,我說我現(xiàn)在在廣濟祁祥村這邊有點事情,他說那他跟到就過來。于是我和余某5、高某、譚俊幾個坐在祁祥村的茶鋪子上喝茶等他們幾個的到來。過了一會兒我看到朋友甘寶抱了幾根木棒和一把砍刀站在茶鋪子門口給我打招呼,和甘寶一起來的有四個人,除了甘寶其他人我不認識。我們坐在祁祥村茶鋪子的時候,甘寶他們問我:“哥老倌有人打你是不是?”我說:“就是,玉泉有個叫張軍的給我打電話?!闭f完我見人來的差不多了,我就招呼大家走了,我開我自己的車,甘寶、余某5和譚俊坐在我的車子上,上車的時候甘寶把木棒和砍刀抱到了我的車上,于是我們?nèi)齻€車就往玉泉場鎮(zhèn)走了。我們幾個人下車以后,我手里沒有拿東西走在第一位,余某5走在我右手邊,他手里有沒有拿東西我沒有注意到,甘寶手里拿了一根木棒走在我左手邊,其它人跟在我們后面,有人手里拿的木棒,有人手里拿的砍刀。我進去以后就問里面坐的人哪個是張軍,有個男的就站起來說他是,這個時候我想起來我認識這個人,我就說:“出去,有什么事情我們出去說?!彼蝗荒贸鲆话勋C刀向我頭上捅了過來,我一躲刀尖擦著我的頭皮捅了過去,在張軍接著準備捅我的時候我左手邊的甘寶用木棒一棒子打到了張軍的頭上,然后張軍就倒在了地上。我看到張軍右手邊有一個上身沒有穿衣服的年輕人拿出獵刀,刀尖朝下捅向了甘寶,甘寶突然腰一彎蹲在了地上,我看到這個情景急忙上前搶下甘寶手中的木棒一邊向前面亂揮一邊喊后面的人把甘寶救出去。就這樣我們退出了茶館,他們追了出來,我看到捅傷甘寶的那個人追出來準備去開一輛車的后備箱,我怕他拿東西出來就追上去向那個人的背部和腿部打了幾下,那個人就往茶莊里面跑,在跑到茶莊門口的時候,那個人腳滑了一下,當時張軍在他旁邊,還用手扶了他一下。當時場面非常的亂,茶杯等東西到處亂飛。這兩天我跑到了北川山區(qū),經(jīng)過親戚和朋友的打電話聯(lián)系都勸我到公安機關(guān)自首,今天我就來公安機關(guān)了。參與打架的人員中,我們這邊我喊的人有高某、余某5,然后我讓高某打電話給譚俊和涂某7,我沒有給甘寶打電話,結(jié)果甘寶帶了3、4個人也來了,他帶的人我都不認識,我也不知道他是怎么知道這個事情的。我們這邊使用的是甘寶拿過來的木棒和砍刀,有些人手上拿得有,有些人是空手。對方我看到的只有獵刀,也是有些人拿得有,有些人沒有。捅傷甘寶的人身高1米7左右,短頭發(fā),當時上身沒有穿衣服,下穿淺色褲子,體型中等,年齡大概30歲左右,走路有點女性化,有沒有紋身這些我沒有注意到。
(2)彭某3供述證實:我之前和張軍、侯某合伙在綿竹市玉泉鎮(zhèn)做沙子生意,2014年8月30日上午9點過的時候,我接到侯某和張軍的電話說裝沙子的車被當?shù)匾粋€叫海軍的人擋了不準走,于是我就給成都的青龍和黑娃兩個人打了電話,叫他們給我叫幾個人到綿竹去看哈,他們都答應(yīng)了。我們約定在成都金花鎮(zhèn)前景市場匯合,到了市場我就用電話聯(lián)系黑娃留給我的號碼,他讓我叫這個人老三(聶某4),之后我就在市場門口遇到了黑娃找這個叫老三的人,他們開了2個面包車,大概有10個人左右。然后我和青龍又去接了個白色的車子,我們一共4個車,張軍和侯某就在玉泉的街上接到了我們,一起到了玉泉鎮(zhèn)“張三”飯館吃飯,我們4車人一共坐了3桌。大概吃了有半個小時左右,侯某(音)就給那個叫海軍的人聯(lián)系了下,具體怎么說的我沒有聽清楚,然后我就說找個茶鋪子坐下,我們就一起走到了玉泉鎮(zhèn)一個茶樓去喝茶,當時我就和青龍、老三、余某5坐在進門左手邊的第一桌卡座上。坐到茶鋪里后張軍又給海軍打了個電話,怎么說的我也不曉得,然后我們就一直在茶鋪子里喝茶聊天。喝了有1、2個小時的茶后,茶鋪子門口就進來了5、6個人,后面還跟的有人,走在最前面的是個胖子,大概有1米75,進來這5、6個人手里都拿了砍刀,帶頭的那個胖子就直接指著張軍走了過去,他們兩個就說了兩句,突然這5、6個人就拿起刀往張軍身上砍,我看到了當時就站起來說:“哥老館,有什么好好說”,接著對方的人就馬上沖過來砍我,我就退了幾步后就被他們砍翻在地上了,也不曉得過了好久張軍就過來扶我,就把我拉到了一個醫(yī)院治療了。大概在9月5日的時候張軍的老婆給我老婆打電話說我們在玉泉那天的事死了人,說人都是我喊的,勸我去說清楚,于是我就投案自首了。我叫青龍和黑娃幫我喊些人到綿竹去,因為我想多喊點人,撐下臺面,人多壯膽,目的就是萬一有什么事不虛對方。青龍喊的人我都不認識。打架時我沒有攜帶刀,其他人是否攜帶我不清楚。我當天穿了一件黑色的T恤,褲子是藍色的長牛仔褲,鞋子是黑色的皮鞋。在茶樓喝茶時有點熱我就把上衣掊了放在我坐的椅子上。我一共帶了十七、八個人,加上侯某和張軍娃有二十人左右。叫這些人到綿竹是我自己決定的,叫了之后才和張某2聯(lián)系,告訴他我要帶人過來處理這件事。我?guī)н@些人到綿竹的原因是因為對方是地痞流氓,萬一他們要打我,我人多也不怕。
(3)張某2供述證實:侯某找到我說他在廣濟鎮(zhèn)祈祥村石亭江河壩那有塊地可以挖沙子,但是他沒有錢,我當時就聯(lián)系彭哥,由彭哥出資,我出面和侯某娃一起搞。2014年8月30日9時左右,海軍娃一個人跑到我們工地上來找侯某,他手上拿了一個石頭指著侯某娃說:“侯某娃,你敢再動這塊地,我就把你背車砸了?!边^了一會,海軍娃就喊了一群社會上的人過來把工地上的背車擋了,然后海軍娃把背車鑰匙拿了就走了。我就給彭哥打了一個電話,我在電話里給彭哥說:“這現(xiàn)在不準挖了,有個叫海軍娃的把背車的鑰匙都擋了,背車師傅張華友和侯某娃在給海軍娃要鑰匙?!边^了一會侯某娃就回來了,我問他跟彭哥咋說的,他說的他跟彭哥發(fā)的短信,然后他把短信內(nèi)容給我看,我看上面彭哥回的內(nèi)容是“這些事情你都處理不下來”“還要我?guī)诉^來嗎”之類的,接著我就給彭哥打了個電話,問他是不是要過來?彭哥說他還是要帶人過來下,不然以后做不走事。因為海軍娃在當?shù)厥浅鐣模稚虾芏嗳?,所以彭哥過來就帶了一些人,預(yù)防到對方萬一要干什么也有人,另外也讓對方曉得我們這邊也有人,之后我們在廣濟、玉泉做事情就沒有人惹我們了。11時左右,一個陌生號碼給我打電話說他是彭哥的兄弟,問我從成都到綿竹怎么走,之后這個電話陸陸續(xù)續(xù)給我打過幾個電話問路線,他們在成綿復線新市口子下的高速。14時左右我和侯某娃坐了一個野的在玉泉口子接的他們,他們一共來了4輛車,大概20個人。吃飯的時候彭哥就給我介紹了一個人叫青龍,我也就一直喊他青龍。大概吃了20分鐘,我們吃完飯后,侯某娃就給海軍娃打了一個電話,我聽到他在電話里頭喊海軍娃過來說下沙場的事情,剛說到一半可能是信號不好就掛了,我就喊侯某娃把海軍娃的電話號碼給我,我用我的手機給海軍娃打了一個電話,我打過去之后海軍娃問我是哪個,我說我是張軍兒,他就開始罵我,我看他罵我,我也回罵他,他就說要收拾我,問我在哪里,我說我在玉泉,他就說他馬上到玉泉來收拾我,我就說:“我不怕你,我等你”,然后我就掛了?!笆帐啊钡囊馑季痛?qū)Ψ?。接著我們就到玉泉街上的鼎鑫休閑會所里喝茶。彭哥和侯某、易龍娃在里面說事情,我就在外面跟熟人聊天,那個叫青龍的也站到外面在。聊了一會我又給海軍娃打了一個電話問他過來沒有?他問我在哪里,我說在鼎鑫,接著他說:你等到,我過來了。彭哥一共帶了有20來人過來,這些人都不是綿竹的人,他們是開了4輛車一起過來的。我掛完電話過了有5分鐘左右,我就看到有三輛車一起過來停到鼎鑫門口,我看到海軍娃從車子上下來了就進去給彭哥他們說海軍娃來了。我話剛說完海軍娃就帶著他的兄弟伙沖進來了。這個時候彭哥看到海軍娃他們都拿著有刀和棍子就對海軍娃說:“有啥事坐到說?!焙\娡逈]有理,他指到我說:“你是不是跳得起的很安?走走走,出去說?!蔽艺f:“走安?!焙\娡藓竺娴囊粋€人就開罵我,然后一刀就朝我砍過來,接著對面的人一擁而上都來打我,我往后退的同時順手抓了一個茶杯朝海軍娃打過去,之后我把腦殼抱到被打翻在地上后就啥都不曉得了,過了會我抬起頭就看到人都在往外跑,我又順手抓了一個茶杯朝一個人的背上砸過去,不曉得砸到?jīng)]有。然后我爬起來跑到茶莊里面去,看到我戰(zhàn)友郭某在那,我就喊他把我送到綿竹博大醫(yī)院。在整個打架的過程中,我手上沒有拿任何工具,只是向?qū)Ψ剿α藘蓚€茶杯。除了彭某3上身赤裸外,還有一個張華友的人上身也沒有穿衣服。打起來之前青龍在外面打電話,打起來之后我就沒有看見青龍了。后面聽侯某說海軍娃雖然把背車都放了,但是我們要繼續(xù)在那里挖沙子肯定不行,我要掙個臉面,考慮到海軍娃在當?shù)爻?,我怕吃虧,我就給我一個叫黑哥的哥老倌打電話,喊他幫我喊幾個人過來,也就是打架助威的意思,黑哥說有事不能來,我就把電話掛了。
(4)聶某4供述證實:那天是我一個叫小黑的朋友叫我?guī)退粋€叫老陳(彭某3)的人到綿竹市撐臺面,并叫我多帶幾個人,并把老陳的電話號碼給我。我因為一直在外面幫別人撐臺面,我就答應(yīng)了,并和老陳聯(lián)系。老陳叫我多帶點人到成都市雙流縣金花鎮(zhèn)和他匯合。我就聯(lián)系小王(王某甲),喊他安排幾個人。我還聯(lián)系了小敬(敬某某)。“撐臺面”的意思就是別人在外面扯筋鬧架的事找到我,叫我?guī)巳兔χ?。如果對方要打,我們也不怕,也可以幫忙打架,事后再給我們一定的報酬。我們在金花市場路口等齊人后,就開了四個車經(jīng)繞城高速走成綿復線到了綿竹,一共是三桌人吃飯,但沒坐滿。我和老陳還有那兩個接待我們的男的,還有和我們一起來的幾個人,我都不認識。那個接待我們的其中一個30歲左右的男的,就在打電話叫對方到我們喝茶的茶館來談事情。我聽見那個男的在給對方打電話的時候,情緒很激動,說了一陣就把電話掛了。然后我們就走路到的一個茶鋪,我們就在茶鋪里面耍。老陳當時赤裸著上身坐在靠窗戶的位置,他旁邊坐的一個男的正在給老陳說被別人把車擋了的事情。我坐在卡座里看見從門外走進來大概有7、8個人手里都拿的有東西,有砍刀有棒棒,走在最前面的是一個胖子,手里也拿的有東西,具體是棒棒還是砍刀我現(xiàn)在記不清楚了,但是肯定他們手里都有棒棒或者砍刀。我看見他們進來后,就直接往茶鋪大廳中間走,這時我就看見那個接待我們的年齡在30歲左右的小伙子在隔我們一張桌子的牌桌前站了起來,對方帶頭的胖子對他說了一句話,具體內(nèi)容我沒聽到。這時“老陳”從卡座位置上站起來,大聲說了句“把東西放到”,對方?jīng)]有聽“老陳”的話。老陳邊說邊往茶鋪中間中間走。對方就用東西敲打那個小伙子兩下,具體是砍刀還是棒棒我沒看清楚。我看見要打起來的樣子,就趕緊跑到茶館外面去了。我出去后,茶館里面就打起來了,具體是怎么打的我就不清楚了。大概過了4、5分鐘的樣子,對方的人就從茶館里面跑了出來,全部上車跑了,同時我看見老陳右手拿著一把帶血的獵刀,大概有十厘米左右追了出來,追到距離對方10米左右的地方,對方那個帶頭的胖子站在車子駕駛室一側(cè)轉(zhuǎn)過頭跟老陳說了句什么話,就上車開車走了。老陳追了幾步?jīng)]有追上,就轉(zhuǎn)過來了。后來我就把我喊來的人全部喊走了。當天我是給小王(王某甲)打的電話,他找的人,我們一共10個人,我認識的有小王、小敬、小孫(孫某某)三個。我看見“老陳”當時是右手握著一把刀,刀上有血,刀是打開的,刀刃有8、9厘米長。在回成都的途中,小孫和我坐的一個車,小孫在說我們這邊有人把對方的人捅了一刀。我當時就想到老陳拿了把匕首,匕首上有血,我就認為老陳肯定用刀捅了別人。因為老陳是遂寧大英的人,和我都是遂寧的,于是我就說了一句:“遂寧人好剛健,小刀都可以和砍刀拼”。
(5)余某5供述證實:2014年8月30日下午大約13時左右,海軍哥給我打電話并讓我給高某打個電話,他還讓我馬上到廣濟鎮(zhèn)5大隊茶館找他。海軍哥就給我們說玉泉鎮(zhèn)有個張軍娃給他打電話,在電話中罵他、要收拾他,并且約海軍哥今天下午在玉泉茶莊見面,海軍哥就讓高某喊些人跟他一起到茶莊打架。高某就開始打電話喊人,高某打完電話就開車去接人了,大約過了20分鐘,高某開車過來,從他車子上下來大約3、4個人,其中我只認識一個叫龍蝦的人,那些人下來跟著高某也就坐到茶館等,海軍哥也給他們說了要到玉泉茶館打架的事情??匆姼吣称嚭笈抛奈恢锰幱幸粋€麻料的背包,背包內(nèi)裝著大約5、6把砍刀。又過了不久,來了一輛黑色的汽車,下來三個人,只是其中一個人下車后,海軍哥就招呼他喊他俊兒。大約過了30分鐘,來了一輛出租車,車上下來大約4個人,這四個人其中一個外號叫“巴特爾”的,其中有一個長得有點黑,長得有點像藏民的男的抱下來幾根木棒,并且下車后就將木棒放在廣濟5大隊茶館的門口,大約下午16時左右,海軍哥就說走,我因為知道去了打架,而且知道高某車上有砍刀,我就從高某的車上拿了一把砍刀,一起來到玉泉鎮(zhèn)一家茶館門前,我拿著砍刀也下車,跟著海軍哥往茶館里面走,當時我看見海軍哥拿著一根棒球棒,海軍哥走在中間,我站在海軍哥的右手邊,我們走進茶館,當時我看見茶館大廳有三排沙發(fā),沙發(fā)都坐滿了人,那些人看著都是小伙子,我感覺那些人應(yīng)該都是對方喊的人。我們走到茶館大廳第一個圓桌和第二個圓桌之間的位置,這時有一個20多歲的小伙子站在那,海軍哥就拿著棒球棒指著那個小伙子說:“張軍娃喳喳哇哇的,老子來了?!蔽揖椭滥莻€男的是張軍娃,然后海軍哥就說:“走出去說?!蔽耶敃r就罵了一句,然后我就拿著砍刀砍張軍娃,但是張軍娃躲了一下沒有砍到,張軍娃就往后退,我和海軍哥就跟著他,一直走到茶館大廳靠近電視機附近沙發(fā)旁邊,張軍娃就隨手拿了個茶杯扔到我臉上,打到我鼻子上,當時我感覺鼻子就流血了,張軍娃隨后就從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在我們面前揮,我也就拿著砍刀揮,在我揮的過程中,我不知道怎么就絆倒了,我起身后,就看見我后面的人都在跑,我也就從茶館大門走出去,往茶館大門左側(cè)我坐的面包車邊走。面包車剛掉頭在離我們停車不遠的“丁”字路口處時,強兒就發(fā)現(xiàn)寶兒躺在“丁”字路口附近,強兒就喊停車,他下車就把寶兒扶上車,最后就只有我和司機把寶兒送到洛水鎮(zhèn)衛(wèi)生院,我們到了洛水衛(wèi)生院下車把寶兒送到醫(yī)院搶救時,我才發(fā)現(xiàn)我左側(cè)腹部有一個1、2厘米的刀口子,我左側(cè)后背處也有一個4、5厘米的刀口。我們打架時我先動的手,我先用砍刀砍了張軍娃一下,但是沒有砍到張軍娃。我鼻子上有傷,傷是張軍娃用玻璃杯打的,我左側(cè)腹部有一個1、2厘米的刀口子,我左側(cè)后背處也有一個4、5厘米的刀口,我感覺我左側(cè)腹部的傷,應(yīng)該是我用刀在砍張軍娃的時候,張軍娃拿的一把小刀剁的我。張軍娃頭上有傷,應(yīng)該是我用砍刀砍傷的。我們這邊有五、六把砍刀,我拿了一把,其他人也拿的有,但是具體誰拿的我不清楚了,匕首我只看見張軍娃拿了一把,其余的我不清楚了。張軍拿著一把大約有10厘米長的匕首,刀刃比較尖。
(6)譚某6供述證實:2014年8月30日下午兩點多高某給我電話,說海軍哥有點事,我就叫上東兒讓他陪我去,東兒又喊了一個人,我們?nèi)齻€一起去了廣濟。我就過去和海軍哥打招呼,我就問他什么事情,他就說有個娃打電話罵他,說要收拾他。我問為什么,他說前段時間那個娃在河壩挖他的沙子,他把車子給擋到的,后面那個娃就打電話罵他。海軍哥就說罵老子就要收拾他,敲他幾棒棒。后面高某就開了一個黑色的奇瑞車(車牌號不知道)到了,和他一起的下來了兩個男的我也不認識。過了十多分鐘,涂某7就坐了一個黑色的桑塔納野的車到了,他們下來了三四個人。又過了幾分鐘,來了一輛出租車,又下來了四個男的,高某就在海軍哥那里拿了錢給了出租車錢,他們其中一個穿黑色衣服的小伙子就從出租車上抱下來五、六根木棍(木棍大概有一米長,直徑大概五厘米)放在茶館的門口。坐了一會,海軍哥就喊都上車,我們開車到玉泉街上的一個茶館門口,所有的人都下車。下車的時候,坐我左手邊的那個男的拿了一把刀,從后面車上來了一個男的從車上拿了一把刀,就全部一起往茶樓里走,海軍哥走的前面,當時進去的的時候我就看到后面有些車上的人沒有下來,我進去看到里面人有點多,我走到中間在,走在前面的有海軍哥和涂某7、高某和其它幾個人,我們一共進去了大概十多個人,有幾個人拿了幾個棒棒,進去后他們就在那里談,說了幾句就吵起來了,負責海軍哥這邊談判的一個人就用一個東西往對方一個人頭上砸了一下,具體是刀還是木棒我不知道,因為是用一個裝飼料的口袋包起的,那個人就抓了一個茶杯往他們頭上砸,具體砸的誰我不知道,雙方就打起來了。我看對方也拿到有棒棒,我就往吧臺旁邊靠,我就看到海軍哥不知道從哪里拿了一把刀在那里亂舞,對方的人也就開始往茶樓門外走。突然我就感覺后面有個人把我脖子勒到,我就覺得我的手上,胸口上都遭了,被砍了。我看到前面的一個人也被對方兩個人一個抱到,一個人砍。我就往地下縮,那個人就把我放了,我轉(zhuǎn)過去看,也沒看到人,我就趕緊起來往外面跑。跑出來我就看到高某也在往外面跑,他手上還拿了一把砍刀,我就往他車邊跑,后面醫(yī)生才給我說我身上挨了五刀。
海軍哥讓高某在電話里通知的我,高某打電話喊我找一兩個人去幫忙。所謂的幫忙的意思就是扎場子,去打架。
第二次供述證實:我們進去以后,雙方就吵起來了,我們這邊有人就打了對方一下,對方就砸了一個茶杯過來,當時就打起來了,我就大聲的吼,媽的批,哪個都不準動,哪個動老子弄死哪個。
第四次供述證實:海軍哥把汽車停在馬路中間,他就拿著放著汽車后排座位上的棒球棒下車,涂某7跟著也下車。坐在我旁邊的我不認識的男的就從汽車后排座位拿著一把砍刀,也跟著海軍哥下車,我也就下車了,我下車后看見海軍哥他們都走進茶館了,我也跟著進去,我在往茶館走的路上,還有4、5個男的拿著木棒、砍刀等物品超過我,跟著海軍哥走進茶館。我走進茶館的時候,就聽見茶館里面罵了起來,我就站在茶館吧臺附近,看見海軍哥他們站在茶館電視機附件的卡座旁邊在打一個男的,被打的那個男的站在海軍哥對面,那個男的周邊的人都散開了,感覺海軍哥他們只打那個男的。其中我就看見站在海軍哥旁邊的一的一個的拿著一個蛇皮口袋包著的東西打了那個男的頭一下。那個被打的男的就那個茶杯往海軍哥他們頭上砸,海軍哥拿著棒球棒也在亂揮。這時,我看見在吧臺旁邊有個男的被兩個男的按著卷著身體,我看見按人的兩個男的我不認識,被按的那個男的有點面熟,應(yīng)該是我們這邊的人,我就從站在我旁邊的一個男的手里拿過來一根木棒,打到那兩個按人的其中一個男的后背處,被我打的男的就起身從我身體左側(cè)跑了,我就用準備拿木棒打另一個按人的男的,結(jié)果我剛用右手舉起木棒準備打的時候,我就感覺我右手有點疼、舉不起來了,我就放下木棒看見我右手手臂被人用刀捅了。這時,就有人從我身后用胳膊勒著我的脖子,并且我感覺我左側(cè)后背也疼起來,感覺被人用刀捅了幾刀,我就把身體往下墜,想撐開勒我脖子的胳膊,勒我脖子的人從我身后拿著一把獵刀扎到我的右側(cè)胸口處,他扎完后,他就松開勒我脖子的胳膊往茶館外面跑了,當時我右側(cè)胸口被扎后,我感覺傷的有點重,我就左手捂著右側(cè)胸口往茶館外面走,在我往茶館門口走的時候,我就看見涂某7在圍著臺球桌繞,好像是對方有個人在追涂某7,涂某7圍著臺球桌繞圈躲那個男的。我剛走出茶館,就看見高某手里面拿著一把砍刀也從茶館跑出來,我就給高某說我受傷了,讓高某送我到醫(yī)院。我打了那個男的那個男的就從我身邊跑了,我以為他是跑到茶館外面了,我就準備打另外一個人,就在這時我的右手就舉不起來了,被人捅了,之后我就被人勒住脖子還有繼續(xù)被人用刀捅緊跟著就發(fā)生了,而且當時我站的周圍感覺沒有幾個人,我感覺就是被我打的那個男的捅的我。我看見那個男的按著我們這邊的男的時候手里面拿著一把小匕首。那把匕首大約就有10厘米長,感覺有點像水果刀。
(7)涂某7供述證實:2014年8月30日下午1點左右,海軍哥就給我打電話,在電話里海軍哥告訴我讓我馬上帶兩個人走綿竹廣濟來,去的時候帶點棍棍鋼管之類的。當時我回答說沒有棍棍鋼管,海軍哥就讓我隨便找個地方買點。掛了電話,我就給強兒、甘寶說:“海軍哥讓我們走綿竹去有點事情”,強兒就起來跟我往樓下走,到了樓下后,甘寶和另外兩名男子也下來了,甘寶又上樓去叫王福強,等他們下來后,強兒就能問我要不要帶東西,我就讓他到對面賣農(nóng)具的店里面買了五六根木棍。下午4點左右,我們來到玉泉鎮(zhèn)上的一個茶樓門口,我、海軍哥、譚俊還有另外一名男子就下車往茶樓里面走。海軍哥走在最前面,我們幾個緊跟在后面,進去后,當時茶樓里面坐了很多人,海軍哥就直接往進茶樓門口右手邊的應(yīng)該是第二張桌子那走去,到了之后,坐在那張桌子周圍的人就站了幾個起來。海軍哥就對他們中的一個人說:“你不是要找我嗎?我來了。”當時坐在進門的第一張沙發(fā)上的一個40歲左右的上身沒有穿衣服的人就對海軍哥說:“海軍娃,有什么事情好生說”。這個時候,余某5娃、甘寶兒和幾個人就拿著砍刀進來,他們進來后,就直接走到海軍哥那,沒說兩句雙方就打起來了。因為我當時看到對方有人在問那名40多歲的人要車子鑰匙,我就沒注意余某5娃他們是怎么和對方打起來的。我看到對方有兩三個男的拿了車子鑰匙就往茶樓外面走,我也就跟著走了出去,出去之后我看到他們在開停在茶樓門口的一輛黑色車子的后備箱,我就怕他們在拿工具,就邊罵邊喊打。那幾個聽到我在喊就跑了,我就去追。當時王福強他們離對方那幾個人不遠,他們也就跟著追。對方那三個人轉(zhuǎn)個彎就分散跑了,我追了沒有追到,我就往回走,這時我也沒有看到王福強他們追到哪里去了。快走到茶樓的時候,我看到甘寶從茶樓里面出來了,他用右手把左邊胸口捂住,他還在喊:“我挨刀了,我挨刀了”。在茶樓門口還有一個光膀子的男的,他背了一個小挎包,左手拿了一把20多公分的獵刀,刀鋒向下,他當時拿著刀在亂舞,邊舞邊往茶樓里面沖進去了。這時我看到海軍哥從茶樓的另一邊玻璃門出來了,剛剛那個40多歲讓海軍哥好生說的那男的手上拿了把獵刀也沖出來追海軍哥,那個男的后來絆了一跤,海軍哥就不知道跑哪去了。
(8)王某8供述證實:8月30日下午兩點過的時候,甘寶娃來到我的房間找我說:“綿竹那邊的哥佬館出了點事情,涂某7喊我們過去,幫個忙”,我就知道是去打架。大概有10分鐘,我下樓找甘寶時看到一輛出租車,涂某7也在出租車旁,甘寶、李雪仲、楊某10三個人已經(jīng)坐在出租車后排上等我了,我坐上出租車時,發(fā)現(xiàn)他們腳上橫放著五六根七八十公分長的木棍,和雞蛋一樣粗,到了廣濟場鎮(zhèn),我們一起下車,李雪仲把五六根木棍從出租車上抱了下來,放在喝壩壩茶的路邊。高某就安排我們和海軍他們圍在一起喝茶。沒喝好久,涂某7就來了,后來我們的桑塔納跟著前面的車子走到玉泉場鎮(zhèn)上一個茶樓的時候,桑塔納車子還沒有停穩(wěn),走在前面的車子里的人已經(jīng)往茶樓里面走了,我、甘寶、楊某10、李學仲、李某9就從桑塔納轎車里走出來,每人手里拿一根木棍,我們往茶樓里面朝海軍、高某的方向走,甘寶跑在前面,我不想打架故意走在后面,我還沒有走到茶樓門口,甘寶就折返回來了,左手捂著胸口,臉上的表情有點痛苦,他說:“我挨起了”。我問:“兇不兇?”,甘寶搖了搖腦袋沒有說話,我就用左胳膊夾著他的右胳膊扶著他走到路邊的一輛黑色車子邊,他右手扶著黑色車子說:“沒有好兇”。這時李某9過來扶甘寶,之后我又倒轉(zhuǎn)回茶樓門口,涂某7喊我說:“這幾個也是,你們把他們追上打”,我和楊某10就追上了其中的一個人,楊某10一棒打在那個人的后背上,那個人倒在地上,我看到他手上還有一把獵刀,我就一棒棒打到他左邊的腰部,那個人又挨了一下就跑了。之后我看對方的人從茶樓里出來了10多個人,我和楊某10就不敢追了。我們?nèi)ビ袢獛蛣e人扎場子解決糾紛,可以掙點錢花,即使掙不到錢也可以混點吃喝?!霸鷪鲎印钡囊馑际俏覀兩鐣系幕斓娜丝繀柡?、打架之類的解決事情。
(9)楊某10供述證實:涂某7把我們叫醒說綿竹玉泉有個哥老館有事,喊我們幾個一起去綿竹玉泉。然后涂某7給李學仲100元錢,安排我和李學仲一起去對面的賣背簍的店子里面買了六根木棒。這時候我就曉得他是喊我們?nèi)ゴ蚣艿?。我們上出租車時,李學仲把六根棒棒抱上了車,放在后排座位。到了玉泉街上我看到他們往茶樓里走的時候大部分手里拿的木棒和砍刀。我們也跟著下車了,我們五個人手上都拿了之前在什邡買的木棒棒,李學仲沖在最前面進了茶樓,我和王某8手里拿著木棒一起往茶樓走過去的,李某9和寶兒走的是路的另一邊。我和王某8剛剛走到茶樓門口的時候,就看見涂某7站在茶樓門口,他指著好像是一個光著上身的男子說:“還有他,給我打”,涂某7在說話的時候我看到他就跑過去用木棒打了一下那個男子的背部,那個男子還繼續(xù)往公路對面跑。然后我和王某8就跑過去追那個男子,我們追了幾米追上以后看到那個人倒在地上,左手還拿著一根木棒,我就拿著手上的木棒往那個男的背上打了一棒。隨后李某9就拿起木棒往那個男的身上打了一棒,我也跟著用木棒往那個男的的腦殼上打了一下。這個時候我就看見十來個人往我們跟前走,我就往后退了幾步,我轉(zhuǎn)過身看見寶兒站在我右前方大概幾米的位置,用左手捂著胸口說:“我挨刀了,送我去醫(yī)院”,隨后李某9就扶著寶兒往我們停車的位置走。我就看見王某8走到路口就上一個五菱面包車,我也跟著上車然后離開了綿竹。涂某7叫我們?nèi)ゾd竹幫忙意思就是去綿竹玉泉幫忙打架,因為涂某7剛給我們說完這些話就安排我和李學仲一起去買木棒,買木棒就是打架用的。我沒有看到對方拿什么工具,但是在我們返回什邡的時候我聽李某9說被我們打倒在地上的那個人手里拿的有刀子。寶兒是怎么被人捅傷的,被誰捅傷的我沒有看到,我看到他的時候他站在我前面幾米遠,寶兒說他挨刀了,他還用左手捂著胸部一直在流血。倒在地上被我們用木棒打的男子好像上身沒有穿衣服,他倒在地上,左手拿了一根木棒,年齡二十多歲,中等身材。
(10)李某9供述證實:涂某7就跑進我們睡覺的房間把我們叫醒說:“那邊有點事,走?!比缓髮殐壕偷酵跄?睡覺的房間把王某8叫起來。隨后我們就一起下樓了,走到二樓的時候,涂某7說我們住的地方對面有一個賣背簍的,說那個店里有賣棒棒的,涂某7就喊李學仲去買的,還給了100元錢給李學仲。然后我們一起下樓,李學仲就和楊某10一起去買棒棒,涂某7喊李學仲去買棒棒的時候,我就曉得涂某7是喊我們?nèi)ゴ蚣艿摹_^了一會兒,李學仲就抱著五、六根木棒過來。我和涂某7到了廣濟的這家茶館,我看見楊某10、李學仲、寶兒、王某8已經(jīng)在那里了,除了他們四人還有十多個人在那里,我看到現(xiàn)場還準備有一堆木棒和砍刀,另外一處也放了五、六根木棒,這幾根木棒就是我們開始在什邡買的木棒,在這里待了接近十分鐘,就有人說走了,直接開到玉泉的一條街上,然后停在街上的一個丁字路口,距離打架的茶樓還有一段距離,李學仲讓司機調(diào)個頭在那里等到,然后,寶兒在車里拿了一根木棒下了車,接著李學仲,王某8,楊某10和我也一人拿了一根木棒下了車,我們都向前面的茶樓方向走去,在這個過程中,我看到有五、六個人拿著木棒和砍刀在往茶樓里面走,我快接近茶樓的時候,聽到涂某7指著茶樓門口站到的兩三個人說:“那還有幾個。”我和楊某10就拿木棒去打那兒的兩三個人,在打斗過程中,對方一個人搶了一根木棒拿在手上,我用木棒打了一下他的手,讓他把木棒丟了,他丟下了木棒,然后不知道是誰又在他頭上打了一棒,這人就倒在地上,頭上開始流血。這時,我聽到寶兒站在我旁邊喊了一句:“快送我去醫(yī)院,我挨刀了?!蔽易⒁獾奖晃覀兇虻沟娜俗趯殐号赃叺牡厣?,手上拿了一把匕首不停揮舞。在路上,我們?nèi)耍ㄎ?、楊?0、王某8)就在討論寶兒傷得兇不兇,都在討論寶兒的傷是怎么造成的,我就說懷疑是打架時茶樓門口坐在地上手拿刀那人刺的。這次去打架是涂某7喊的,楊某10、李學仲、寶兒、王某8也是涂某7叫過去打架的。他沒有告訴我們具體是什么事,但是我們心里想可能叫我們幫著打架,后來聽到涂某7叫李學仲去木棒我就知道肯定是去打架了,買木棒就是當武器使用。其他人有的拿木棒,有的拿砍刀,這些人我不認識。
二審中,檢察機關(guān)還出示了一下證據(jù):
史某1供述及辨認筆錄、照片證實:甘寶、涂某7、高某、譚俊子跟在我身后進了茶莊,還有幾個人跟著我們一起進了茶莊。記不到余某5說了句什么,余某5就拿手里的東西打向了張軍,我左側(cè)的甘寶就一棒子打在了張軍的頭上。我轉(zhuǎn)過去就看到坐在第一個卡座靠門一側(cè)的上身沒穿衣服的人是站在第一個卡座的人刀尖朝下握著刀子舞向甘寶。我出了茶莊看到甘寶在拿著棒棒追打那個沒穿上衣的人,楊某10、李某9也在追那個沒穿衣服的。我把對方的人堵在茶莊門口的時候,我聽到有人喊了一句:“著了,我挨到了”。我就看到甘寶用右手把左胸捂著,他手里已經(jīng)沒有了棒棒,當時楊某10和李某9還在用棒棒打那個上身沒穿衣服的人。并辨認出上身沒穿衣服用刀刺向甘寶后又被甘寶追打到茶莊外的白色車附近打斗的人就是彭某3。
2、余某5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當時海軍哥進入了茶莊,我跟著進去,看到他站在張軍對面,兩個人在吵,然后茶莊進門左邊沙發(fā)上就跳起來一個上身沒穿衣服的人,說了句什么我沒有聽清楚。我就說了一句:“說錘子說”,我就一刀砍向張軍娃。張軍娃就拿著把獵刀跟我打,我們一直打到茶莊里面電視墻那兒。我看到那個上身沒穿衣服的人手里拿著獵刀在亂揮,他在吼:“逮到殺死”。海軍哥走在前面,我跟著海軍哥,我后面還跟著高某、涂某7,后來死了的寶兒也進去了,其他人進沒進去,我沒印象了。我記得我和寶兒分別站在海軍哥的兩側(cè),我以前不認識寶兒,并辨認出倒在路邊的死者是甘寶,站在茶莊進門左側(cè)第一個沙發(fā)的一個上身沒穿衣服的男子,后又手持獵刀在茶莊門口揮舞,并吼“逮到殺死”的人是彭某3。
3、涂某7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海軍哥走在前面,我和譚俊兒跟在后面,高某和余某5走在外面后面。我們進了茶莊,海軍哥跟張軍娃說了句話,我就看到一個上身沒穿衣服的男的站在茶莊里進門左邊第一個沙發(fā)上說:“海軍哇,有啥子話好生說”。然后我就往茶莊外走。我剛出茶莊,就看到有兩個人在開一輛黑顏色的三廂車的后備箱,我吼了一句:“他們一起的”,他們就跑了。我和王某8、李某9、楊某10就去追他們。我一直跑到茶莊右邊的空壩子附近,沒追到他們,我們幾個也跑散了,我就往回走,我走到茶莊公路對面的門面那兒,看到甘寶用右手捂住胸口,從茶莊門口往外走,當時他周圍一個人都沒有。我當時沒有看到甘寶,甘寶也沒有和我們一起追。之前的詢問筆錄中說看到甘寶進入茶莊,我說的是我看到高某兒進去茶莊,可能是記錄錯了。并辨認出在玉泉鎮(zhèn)的茶莊內(nèi)站在進門左側(cè)第一個沙發(fā)上和“海軍哥”說話,后又手持獵刀將“海軍哥”追出茶莊的那個上身沒穿衣服的男的是彭某3。
4、李某9供述證實:甘寶先拿著木棒下了車走了,我和楊某10一起下車走在后面,我們快到茶莊門口的時候,就看到涂某7蹲在茶莊門口用手指著茶莊對面公路上的兩三個人在吼:“還有他們,給我打”。我和與我們就沖過去了,我看到我們這邊有幾個人在打那兩三個人。對方的一個人一手拿著木棍,一手拿著獵刀在我面前揮舞,我就喊他把棒棒甩了,他沒有甩,我就一棒棒打在他手臂上,他就把棒棒甩了。不知道哪個一棒棒把他打倒了。我剛一抬頭,就看到甘寶站在我打倒那個人斜后方的公路上,他當時右手捂著胸口,還有血順著手流下來,他另外左手還提著木棒,他嘴里在吼:“我挨刀子了,快送我去醫(yī)院”。我離甘寶還有三四米遠,我打那個人離他還有兩三米遠。打架過程中是否有人赤裸上身記不清了。
5、王某8供述證實:我因為不想打架,我提著木棒跟在后面走。我走了大概10多米,就看到甘寶用右手捂著胸口站在茶莊斜對面的路中間,當時血順著胸口往下流,甘寶給我說他挨起了,我就過去扶著甘寶到一輛黑色的車邊,這時李某9就過來了扶著甘寶。我看到甘寶挨起了,我看到楊某10他們還沒有過來,我就往茶莊走。我快走到茶莊門口的時候,我就聽到涂某7在吼:“那幾個也是,給我打?!边@個時候一個站在公路上穿著黑色衣服的人手里拿著把黑色的獵刀,往我身上捅過來了,我就一棒棒打在了他的身上。他就被我打跑了。在整個打架的過程中,我沒有注意到有人是赤裸上身的。我走在最后,我看到甘寶的時候,他已經(jīng)都在公路上了,當時他都受傷了,我不知道他進沒進過茶莊。
6、楊某10證實:我當時和王某8、李學仲、甘寶、李某9坐的一輛車,我和王某8剛剛走到門口,我們就看到涂某7站在門口指著茶莊大門街沿上的一個人說:“還有他,給我打?!蔽液屯跄?就提著木棒在后面追。我追過停車線有兩三米遠,我看到他倒在地上,我和王某8就拿著木棒打他。我打的時候,我面朝茶莊對面,我抬頭的時候,我看到甘寶對著我站在茶莊對面的街沿附近。甘寶當時用左手把胸口捂著,血順著手還在往下流,他對我們說:“我挨刀了,快送我到醫(yī)院去”。以前說追打的人“好像是一個光著上身的男子”,其實我在起初的材料中我也不敢確定他穿沒穿衣服,我記得好像聽說過對方有一個光著上身的人,所以我當時說他好像是光著上身的。
7、彭某3供述證實:我進了茶莊就把我穿的黑色短袖體恤脫了,我記得張有娃當時好像也沒有穿衣服。他們就有人拿手里的東西對著我打過來,我被他們打懵了。我只記得打架打完了,是張軍把我扶起來的。記不清張軍是在茶莊內(nèi)還是在茶莊外把我扶起來的。在打架的過程中,我一直是被追著打,我沒有還手,也沒有用刀,我根本沒有帶刀。從成都帶來的人,我沒叫他們帶刀,我也不知道他們帶刀了沒有。
8、張某2供述證實:當時我站在茶莊門口等海軍娃,當時在門口的還有綽號是青龍的。我看到海軍娃他們的車子停好了,他們手上提著棒棒和用塑料袋包著的砍刀往茶莊走。海軍娃右邊一個人用手里的砍刀一刀向我砍過來,我一直往后退,他們一直打我,一直到了茶莊里面的電視墻那兒,他們把我砍倒在地。我當時昏迷了幾秒鐘,我清醒的時候,打我的人已經(jīng)在茶莊門口,正往外走。我就馬上起身,往外追,我走到茶莊門口,看到彭某3倒在茶莊出門左邊的玻璃門旁邊。我看到彭某3的有只手臂上還在流血,我就把彭某3扶起來。青龍當時上身是穿了衣服的,當時茶莊里有兩個人沒有穿上衣,一個是彭某3,一個是張某乙。
9、證人張某戊證實:有人進來對著張軍娃罵了幾句,我聽到這個聲音轉(zhuǎn)頭一看就是海軍娃,我旁邊一個小伙子說了一句“說錘子說”,那個小伙子就用手里的東西打張軍去了。張軍被他們打到電視機附近的時候,有個年輕人說了句:“你們這樣也太不像話了”,然后我就看到他從茶莊那個方向往電視機那兒走,那幾個打張軍的人就沒有打張軍了,追過去打說話的那個年輕人。這時我看到臺球桌,就是吧臺前面那兒有兩個人挽扯了幾下,那個年輕人頭被打流血了就朝外頭走,外頭就有人在說殺到人了。打架的人就一下子全走了。這些人都記不清樣子了。沒有注意到茶莊里有沒有上身沒有穿衣服的人。
10、證人蔣某某證實:我看到了有人被打倒,對方有幾個人在打他,其中一個人一棒棒打在他頭上,把他打倒的。他被打倒的地方就是在茶莊門口的空的停車位那兒。我沒有注意他手里有沒有東西及他后來干什么了。因為當時有個人在停車的位置,一手捂著胸口,在吼:“著了”,我就看他往廣濟發(fā)方向的丁字路口去了。這些人都認不出來了。
11、證人史某證實:我當時站在路中間,看到有三四個拿著棒棒的人在打一個人,那個挨打的人手里拿著把刀在亂舞。(挨打的人)我看到他的時候,他從茶莊門前停車的位置朝公路上跑了兩三步就倒在地上了,就有三四個人拿著棒棒打他,他就朝打他的人揮舞著手里的獵刀。這時捂著胸口的那個人從他們打架的那個地方兩三米遠的地方過。我注意力就在捂著胸口的那個人那兒去了,我就沒注意他們打架了。我沒注意到他用獵刀傷著人沒有。人都認不出來了。打架時我和張某甲站在一起,我們當時看到挨打的人手里有把獵刀在揮舞,我們就猜測可能是他拿到把那個人殺到的。沒注意是不是有赤裸上身的人。
12、證人張某甲證實:我在(車)里的時候,我看到一個上身赤裸的男的,被四五個手里拿著棒棒的人從茶莊里追打出來。他被追到茶莊外面的公路上的時候,追的人里面有一個人一棒子打在那個上身赤裸的人頭上,那個上身赤裸的人就斜著倒下去了。那個人繼續(xù)用手中的棒子朝那個上身赤裸的人第二棒的時候,那個上身赤裸的人一只手撐地,另外一只手拿著東西往上一捅,就捅到了拿棒棒打他那個人的胸口,拿棒棒那個人手里的棒棒就掉了。拿棒棒那個人就用右手把左胸捂著,朝我們停車的方向走,我是坐在車里看到的。打架的雙方我都不認識。至于還有沒有其他上身赤裸的人我就不清楚了。這個上身赤裸的人,我當時坐在車里,距離有點遠,沒有看清楚他。用棒棒把那個上身赤裸的人打倒的和后來捂著胸看的人是同一個人,我后來聽說他死了。
13、證人高某某證實:我們停車的時候,我看到我們這邊的人拿著棒棒那些就朝那條街的一個茶莊走。我也拿著棒棒下來了。我看到涂某7指著門口幾個人吼了幾句什么,我沒聽到。然后我就看到王某8和另外幾個人都拿著棒棒在追打一個人。寶兒就是這個案子的死者,背對著我站在王某8他們打那個人有兩三米遠的地方。王某8他們還在打那個人,寶兒轉(zhuǎn)過身朝網(wǎng)吧方向走過來,我就看到寶兒右手捂著胸口,上身衣服還有血。王某8他們幾個是在茶莊外的停車位上的公路上打的。他們幾個人用棒棒把那個人打倒后,那個人爬起來就往茶莊里跑了。挨打的人當時還手了的,他爬起來的時候,我才看到手里有把匕首,匕首的樣子我沒看起來。我不記得他當時的衣著了,只記得他個子有點高,有點壯,時間太久了。此次筆錄中所說的挨打的人和之前筆錄中所說的穿白衣服的人是同一個人,衣著我確實記不住了。并辨認出死者寶兒、涂某7、王某8。
14、情況說明證實:孫某某、陳某某、羅某、李某某、朱某某電話無法接通,其余人員拒絕配合調(diào)查。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檢辨雙方質(zhì)證,合議庭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上訴人史某1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認定史某1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次聚眾斗毆行為造成了甘寶的死亡,目前證據(jù)能夠認定甘寶的死亡系原審被告人彭某3一方人員所致,根據(jù)責任主義原則及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只應(yīng)對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毆者及其首要分子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對原審被告人史某1一方人員不應(yīng)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上訴人史某1及其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辯護人關(guān)于“在案件的起因上,彭某3、張某2應(yīng)當承擔主要責任”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系彭某3、張某2與史某1因拉沙石而起,但在茶莊后,史某1等人卻率持砍刀砍向張某2,史某1對本案的發(fā)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系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且上訴人史某1在本次聚眾斗毆中屬首要分子,根據(jù)其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等對其量刑,其并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上訴人史某1及其辯護人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的上訴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彭某3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彭某3沒有殺人的故意和行為,一審判決認定其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罪名錯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彭某3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作用,并且還持獵刀參與斗毆,為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在聚眾斗毆中上訴人彭某3雖然沒有明確的故意要致對方人員傷、亡,但其持獵刀參與斗毆的行為已反映出其對會致對方人員傷、亡有概括性故意,且其在聚眾斗毆中并未阻止或有效的防止傷、亡結(jié)果的發(fā)生,故上訴人彭某3作為首要分子應(yīng)對己方人員造成甘寶的死亡承擔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其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彭某3關(guān)于“自己當時無任何還手之力,也被砍傷,無能力控制現(xiàn)場”的辯解,經(jīng)查,本案證人張某甲及上訴人聶彩玉、史某1等人的證言,均證實上訴人彭某3持刀追攆對方人員,其辯解與查證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原審被告人余某5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甘寶的死系對方人員造成,聶某4及原審被告人張某2的量刑均比余某5輕,請求對余某5從輕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史某1等人在茶莊內(nèi)與張某2理論時,原審被告人余某5率先持砍刀砍向張某2,直接引起斗毆的發(fā)生,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并不輕于上訴人聶彩玉及原審被告人張某2;同時原審被告人余某5屬累犯,應(yīng)對其從重處罰;一審判決根據(jù)原審被告人余某5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原審被告人余某5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聶某4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本案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聶某4對本案施行過限的行為不承擔責任;其不是積極參加者,屬于一般參加者;即使聶某4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量刑也過重,請求在三年以下量刑或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人敬某某、王某甲、孫某某均證實聶某4叫其幫忙撐(打)臺面,聶某4亦對“自己一直在外面幫別人‘撐臺面’,明知‘撐臺面’是幫人助威,也可以幫人打架”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其仍接受被告人彭某3的邀約幫其“撐臺面”,并邀約多人隨其到案發(fā)地為彭某3助威,可見其對聚眾斗毆持放任的態(tài)度。后雙方發(fā)生械斗,致多人受傷及被害人甘寶死亡,斗毆中上訴人聶某4在斗毆現(xiàn)場,并沒有對發(fā)生的斗毆進行制止,其雖不屬于組織、策劃的首要分子,但其應(yīng)對被其邀約的人員的行為承擔責任,故上訴人聶某4應(yīng)認定為積極參加者。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聶某4的犯罪事實清楚,并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聶某4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譚某6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譚某6系受人邀約參與,斗毆中沒有動手,應(yīng)認定為從犯,對被害人親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譚某6在公安機關(guān)的多次供述中均供認自己持砍刀與對方人員打斗,自己還因此受傷;一審判決對其屬從犯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的情節(jié)也已予認定。故上訴人譚某6及其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譚某6關(guān)于“本案糾紛的釀成系被告人張某2與被告人史某1所致,被告人張某2在本案量刑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而上訴人的量刑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對于上訴人的量刑畸重,請求對其宣告緩刑”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本案的發(fā)生雖系原審被告人張某2與上訴人史某1拉沙石發(fā)生糾紛而起,一審判決對該情節(jié)已予認定,但原審被告人張某2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一審判決根據(jù)上訴人譚某6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譚某6及其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涂某7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涂某7沒有組織他人打斗,沒有持械,沒有動手參與打斗,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證人蔣某某的證言、上訴人王某8、楊某10、李某9的供述及上訴人涂某7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等證據(jù)足以證實在打斗中上訴人涂某7指使王某8、楊某10、李某9等人追打?qū)Ψ饺藛T并自己也持械追打?qū)Ψ饺藛T;一審判決根據(jù)上訴人涂某7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涂某7及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王某8關(guān)于“自己在不情愿的情況下受甘寶邀約,未準備任何打架工具,不是積極參加者;因自己不想打架就走在最后面,直到對方殺向我才被動地用棍棒擋了一下”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本案證人蔣某某的證言、上訴人涂某7、楊某10、李某9的供述及上訴人王某8在公訴機關(guān)的供述,足以證實上訴人王某8受人邀約,且明知涂某7安排楊某10和李學仲購買木棒仍跟隨其至案發(fā)現(xiàn)場后,又受涂某7指使持木棒追打?qū)Ψ饺藛T,屬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故其該上訴理由與查證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王某8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王某8對甘寶的親屬進行了賠償,有坦白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主觀惡性不大,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一審判決對上訴人王某8的該量刑情節(jié)已認定,且一審判決根據(jù)上訴人王某8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王某8及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8)上訴人楊某10的辯護人關(guān)于“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楊某10是最次要的脅從者;年少無知被裹脅參與斗毆”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證據(jù)證實上訴人楊某10系受他人指使購買木棒并持木棒追打?qū)Ψ饺藛T,在聚眾斗毆中行為積極,為積極參加者,其并非系被脅迫而參加斗毆,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與查證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楊某10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一審判決量刑過高,請求從輕判處”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一審判決根據(jù)上訴人楊某10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楊某10及其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李某9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李某9在本案中沒有參與打架斗毆的主觀故意,其行為目的旨在防衛(wèi),在本案中僅僅是一般參與者,而不是積極參與者”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證據(jù)證實,上訴人李某9雖受他人邀約而參與,但在斗毆中持械追打?qū)Ψ饺藛T,行為主動積極,應(yīng)認定為積極參加者;上訴人李某9及其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查證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一審判決根據(jù)上訴人李某9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李某9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彭某3糾集原審被告人張某2及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聶某4等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史某1糾集原審被告人余某5及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涂某7、譚某6、王某8、楊某10、李某9等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并致一人死亡,其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在聚眾斗毆中,上訴人彭某3、史某1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為首要分子;原審被告人余某5、上訴人涂某7、原審被告人張某2、上訴人聶某4、上訴人譚某6、上訴人王某8、上訴人楊某10、上訴人李某9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行為積極主動,均為積極參加者。八名上訴人及兩名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上訴人彭某3一方人員致被害人甘寶死亡,而上訴人彭某3作為首要分子,在聚眾斗毆中持獵刀參與斗毆,且其并未阻止或有效的防止傷、亡結(jié)果的發(fā)生,故上訴人彭某3應(yīng)對甘寶的死亡承擔責任,對其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上訴人彭某3、史某1、原審被告人張某2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張某2歸案后規(guī)勸同案被告人彭某3投案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的“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的情形,屬立功,可依法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余某5、上訴人涂某7、王某8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八名上訴人及兩名原審被告人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上訴人彭某3、史某1、涂某7、聶彩玉、譚某6、王某8、楊某10、李某9及原審被告人余某5、張某2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六十七條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五條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五條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2015)綿竹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內(nèi)容,即:二、被告人彭某3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三、被告人涂某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被告人余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五、被告人王某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被告人聶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七、被告人李某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被告人楊某1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被告人譚某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十、被告人張某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二、撤銷(2015)綿竹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內(nèi)容,即:一、被告人史某1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三、上訴人史某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詠梅
審判員張述金
代理審判員王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吳凡
書記員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