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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廣法刑終字第110號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5)廣法刑終字第11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6-03-14


審理經(jīng)過

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何朝勇、劉某甲、張思平、阿某甲、鄭某某、毛某甲、肖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莫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段某甲、唐某甲、肖某乙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岳池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何朝勇、劉某甲、張思平、阿某甲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岳池縣華盛天然氣公司將位于伏龍鄉(xiāng)的天然氣工程承包給周某某,華盛天然氣公司伏龍站由被告人劉某甲負責。周某某將挖溝工程轉(zhuǎn)包給李某甲(另案處理)和被告人張思平,管道安裝工程轉(zhuǎn)包給被告人何朝勇。挖溝工程經(jīng)多次轉(zhuǎn)包,由被告人阿某甲、某某甲具體負責該工程,該二人帶領三十余名彝族工人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彝族工人一方認為被告人何朝勇承包的管道安裝工程進度影響了回填工程進度。2014年11月15日16時許,以被告人阿某甲和某某甲為代表的彝族工人一方,在工地上找到李某甲和被告人劉某甲、何朝勇理論工程進度和工資問題,彝族一方人員同被告人何朝勇發(fā)生爭執(zhí)、抓扯。后由岳池縣公安局伏龍派出所民警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阿某甲和某某甲等人要求提高工程單價,被告人何朝勇、劉某甲在調(diào)解過程中離開,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毛某甲、阿某甲和某某甲等人以需要繼續(xù)協(xié)調(diào)為由將李某甲帶至彝族工人租住的王某甲的家中。2014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何朝勇、劉某甲、鄭某某、段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唐某甲等人在伏龍鄉(xiāng)紅燈籠火鍋店聚餐。期間,被告人何朝勇訴說其當天下午被彝族工人欺負的事情,為找回面子,被告人何朝勇便提出找人毆打彝族人出氣。在場人聽后均表示愿意幫忙打架。隨后,被告人張思平來到紅燈籠火鍋店,訴說其也被彝族工人欺負的事情,并表示即使不要工程款也要打彝族人出氣,還稱李某甲仍在彝族工人控制中,也想報復彝族工人。被告人何朝勇、劉某甲、張思平三人商量后,便叫被告人鄭某某、段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唐某甲等人喊人來幫忙打架。后被告人鄭某某、雷某甲等人便邀約10余人聚集在紅燈籠火鍋店門外。被告人何朝勇在其經(jīng)營的五金門市準備了木棒、手套等工具,散發(fā)給在場聚集的人。此時,岳池縣公安局伏龍派出所民警駕駛警車行至紅燈籠火鍋店外,看見人群聚集,便上前詢問,被告人劉某甲、張思平、何朝勇等人說李某甲被彝族工人控制,要求予以解救。伏龍派出所民警叫聚集人解散,不要打架,并叫被告人張思平、劉某甲一同乘警車前往彝族工人租住地了解情況。之后,被告人何朝勇便組織在場聚集的十余人持械乘三輛車趕往彝族工人租住地。民警到場后便了解情況欲進行協(xié)調(diào),被告人劉某甲便叫李某甲離開,被告人張思平見李某甲離開后,并看見被告人何朝勇組織來打架的人已經(jīng)沖進院壩,便指著彝族工人說:“給我打?!彪p方便發(fā)生械斗,民警見狀,為阻止雙方械斗便鳴槍示警,由于彝族工人人多勢眾,被告人何朝勇、張思平見狀不妙,乘機逃跑,彝族部分工人便將矛頭又指向警察,分頭追擊警察和被告人何朝勇等人,還將停放在公路邊的警車玻璃砸爛。彝族工人一方以防備被告人何朝勇、張思平等人再次聚眾斗毆和把事態(tài)擴大引起政府重視為由,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乙等人將租住房內(nèi)桌子板凳搬至公路上,強行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造成交通堵塞十余分鐘。期間,被告人阿某甲叫被告人肖某甲把另一租住地的彝族工人聚集起來并叫帶著木棒等工具到現(xiàn)場準備斗毆。被告人肖某甲在電話里跟被告人肖某乙講了情況并叫其邀約人參加斗毆,被告人肖某乙將其住處的十余名彝族工人帶至現(xiàn)場,均手持木棍等工具站在租住屋院壩內(nèi),特警趕到現(xiàn)場后進行制止,彝族工人與特警對峙,經(jīng)多次警示無效后特警強行將現(xiàn)場彝族工人控制并帶離現(xiàn)場。

2014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阿某甲、毛某甲、肖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莫某某等與被告人何朝勇組織來打架的被告人雷某乙、鄭某某等相互發(fā)生械斗,被告人雷某乙被追打,后被對方強行帶回彝族工人的租住地。

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雷某甲受被告人何朝勇邀約去彝族工人的租住地幫忙打架,被告人雷某甲等坐車在伏龍賓館公路邊下車后,在去彝族人租住地的途中,聽到彝族人在吼和砸玻璃瓶的聲音,就往回跑了。

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段某甲為幫被告人何朝勇打架,到彝族工人租住地附近,段某甲一方的人與彝族工人發(fā)生沖突,彝族工人拿鋤頭等工具追來,被告人段某甲見狀離開了現(xiàn)場。

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唐某甲在被告人何朝勇組織人員去打架時,被告人雷某乙讓被告人唐某甲開車,被告人唐某甲駕車運送被告人何朝勇組織打架的人去彝族人居住的地方,被告人唐某甲與其他人下車后,看見前面有人打起來,就往回走了。

2014年11月15日案發(fā)后,岳池縣公安局伏龍派出所民警鄭海給被告人劉某甲打電話,叫他和燃氣公司知道打架的相關人員一起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2014年11月16日8時許,被告人劉某甲與被告人何朝勇、張思平來到了伏龍派出所,由岳池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民警鄭海給被告人鄭某某、雷某甲打電話,叫他們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鄭某某、雷某甲就來到了伏龍派出所,后由岳池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民警鄭海給被告人段某甲的哥哥段某乙打電話,讓他叫其弟弟段某甲到岳池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接受調(diào)查。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段某甲到岳池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接受調(diào)查。2014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到岳池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看望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被告人雷某乙,民警在詢問唐某甲姓名時,就把自稱唐某甲的人叫到岳池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進行調(diào)查。上列被告人何朝勇、劉某甲、張思平、鄭某某、雷某甲、段某甲、唐某甲、雷某乙到案后,交待了有關犯罪事實。

2014年11月16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雷某乙、肖某甲、毛某甲、肖某乙、阿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莫某某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阿某甲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3年11月24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證實:

一、物證、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的來源等。

2、保證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釋放通知書、釋放證明,證實對雷某乙、雷某甲等11人取保候?qū)彽那闆r。

3、提訊證、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證實公安機關決定拘留并對十五名被告人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

4、提請逮捕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批準逮捕決定書、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實岳池縣公安局對劉某甲、何朝勇、張思平、鄭某某、段某甲、唐某甲、阿某甲、毛某甲、肖某甲、肖某乙、毛某乙、毛某丙、莫某某等13人提請批準逮捕等情況。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實聚眾斗毆案件現(xiàn)場位于岳池縣伏龍鄉(xiāng),岳池縣公安局指派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查的情況。

6、派出所民警程某某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11月15日下午楊某甲、楊某乙回所值班時,楊某甲對我說:“燃氣公司的李老板被彝族工人扣押了,去看看情況”。我對楊某甲說:“我和你們一起去看看情況”。于是,我和楊某甲、楊某乙以及坐在警車上的天然氣公司站長劉某甲和一個我不知道名字的人一起到了現(xiàn)場(岳池縣王某甲家)。當我們到達現(xiàn)場時,看見王某甲家門口站有好幾個人,屋里有很多彝族工人圍坐著在喝酒。這時,楊某甲就上前去問彝族工人的負責人(具體名字我不知道)工錢的事情商量好沒有,彝族工人的負責人說沒有協(xié)商好。我們就把李老板和彝族工人的老板喊過來站在王某甲的地壩里。楊某甲就按照鄭教導說的辦法對彝族工人負責人和李老板他們說:“如果你們雙方談不好,我們在下個星期一上班的時候,協(xié)同鄉(xiāng)政府和你們天然氣公司的負責人一起到鄉(xiāng)政府協(xié)調(diào)你們的工錢”。這時,一些彝族工人就說他們已經(jīng)買好了16日下午回家的火車票。彝族工人就將李老板圍住,楊某甲和楊某乙就給彝族工人做工作。我就一邊走一邊給派出所教導員鄭海打電話匯報情況,這時,我看見從伏龍方向開過來一輛小車,彝族工人過去十幾個人把小車圍住,楊某乙和楊某甲就過去勸彝族工人。李老板就趁機坐上小車往收費站方向走了。這時,我看見從公路邊的人群中沖出一個年輕人(從背影看上去像伏龍街上的鄭某某娃)手里拿著一根類似木棍的東西朝一個人打去。彝族工人看見有人打他們了,屋里的彝族工人就拿著鋤頭、洋鏟等工具去追打,當時場面就很亂了。我就把電話掛了,準備過去叫他們不要打架。一個彝族工人拿著鋤頭過來準備打我,我就往一邊跑。這時,我聽見一聲放鞭炮的聲音,彝族工人就吼道還敢開槍呀,打他們。于是,我看見幾個人就拿著鋤頭等工具去追打楊某甲,楊某甲往警車那里跑,這時一部分人拿著鋤頭等工具砸警車,一部分人去追楊某甲,楊某甲再次鳴槍示警。追楊某甲的那幾個人才退回來。

7、岳池縣伏龍鄉(xiāng)人民政府關于“11·15”民工鬧事情況的報告,證實岳池縣伏龍鄉(xiāng)人民政府向縣群工局報告11·15民工鬧事有關情況等。

8、派出所民警楊某甲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11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岳池縣華盛天然氣公司伏龍站調(diào)解彝族人和本地工人的工程款糾紛,沒有成功,后勸雙方人員離開。當晚9時30分許,看見多人在伏龍街上紅燈籠火鍋店聚集,還有人手中有棍棒,遂前去勸導不要鬧事,并得知李老板被彝族人扣留。后開警車載著劉某甲、張老板與民警程某某、楊某乙一起到彝族人住地進行調(diào)解。期間,一個叫鄭某某的人沖進彝族人的住房打彝族工人,接著一群不明身份的人也沖了過來,就發(fā)生了打架。在整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沒有向縣局“110”和派出所報案。

9、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證實告知訴訟權利義務的情況。10、辨認筆錄

(1)阿某甲辨認指出4號照片是李某甲,10號照片是何朝勇、12號照片是張思平、13號照片是肖某甲。

(2)肖某乙辨認指出1號照片是肖某丙、2號照片是陳某甲、6號照片是肖某甲等。

(3)莫某某辨認指出4號照片是李某甲、11號照片是肖某乙、12號照片是阿某甲、14號照片是肖某甲、16號照片是毛某甲。

(4)肖某甲辨認指出11號照片是肖某乙、12號照片是阿某甲、13號照片是張思平、12號照片是毛某丙。

(5)毛某乙辨認指出3號照片是阿某甲、7號照片是莫某某、22號照片是毛某甲、11號照片是鄭某某。

(6)將某某辨認指出13號照片是肖某甲、10號照片是肖某乙。

(7)毛某甲辨認指出3號照片是莫某某、14號照片是毛某乙。

(8)肖某丙辨認指出1號照片是馬某甲、3號照片是肖某丁、11號照片是肖某甲、14號照片是肖某乙、17號照片是陳某甲、18號照片是馬某乙、19號照片是將某某、20號照片是肖某戊。

(9)肖某戊辨認指出6號照片是馬某乙、7號照片是陳某甲、9號照片是肖某丙、15號照片是將某某、16號照片是肖某甲、19號照片是馬某甲、20號照片是肖某乙、21號照片是肖某丁。

(10)馬某乙辨認指出2號照片是陳某甲、6號照片是肖某丙、10號照片是肖某戊、14號照片是將某某、15號照片是肖某甲、18號照片是馬某甲、19號照片是肖某乙、23號照片是肖某丁。

(11)肖某丁辨認指出5號照片是陳某甲、6號照片是將某某、7號照片是馬某乙、8號照片是陳某甲、11號照片是肖某乙、14號照片是肖某甲、15號照片是肖某丙、24號照片是馬某甲。

(12)陳某甲辨認指出7號照片是將某某、12號照片是肖某丙、19號照片是馬某乙、14號照片是肖某乙、16號照片是肖某甲。

(13)吉某甲辨認指出16號照片是毛某甲。

11、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4年11月15日21時許,岳池縣公安局特警大隊接到指示“伏龍派出所轄區(qū)發(fā)生一起聚眾斗毆案,立即組織警力前往處置?!备唇M織警力,于當晚23時許,到達伏龍鄉(xiāng)巖灣村6組王某甲院壩,看見二、三十名彝族工人手持木棍等工具聚集在院壩內(nèi)準備斗毆,經(jīng)再三警告彝族工人放下手中工具未果的情況下,將犯罪嫌疑人肖某甲、毛某甲、肖某乙、阿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莫某某等人抓獲歸案。同時在彝族工人租住屋內(nèi)發(fā)現(xiàn)一名漢族男子,經(jīng)初步核實該男子系雷某乙,當晚是參與打架,逃跑時被彝族人抓獲并帶回其租住地,隨即民警將雷某乙一并抓獲歸案。

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經(jīng)查,何朝勇有重大嫌疑,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天然氣公司伏龍站長劉某甲打電話,叫他把燃氣公司知道打架情況的人員叫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第二天早上8時許,承包燃氣公司裝表工程的何朝勇來到伏龍派出所。

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天然氣公司伏龍站長劉某甲打電話,叫他和燃氣公司知道打架的相關人員一起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第二天早上8時許,劉某甲和燃氣公司的其他人員來到伏龍派出所。經(jīng)查,劉某甲有重大嫌疑,2014年12月2日,民警打電話叫劉某甲到岳池縣公安局刑大接受調(diào)查,當天劉某甲就到了岳池縣公安局刑大。

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經(jīng)查,張思平有重大嫌疑,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天然氣公司伏龍站長劉某甲打電話,叫他把燃氣公司知道打架情況的人員叫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第二天早上8時許,張思平來到伏龍派出所。

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經(jīng)查,鄭某某有重大嫌疑,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鄭某某打電話,叫他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第二天早上8時許,鄭某某來到伏龍派出所。

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經(jīng)查,雷某甲有重大嫌疑,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雷某甲打電話,叫他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第二天下午3時許,雷某甲來到伏龍派出所。

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經(jīng)查,段某甲有重大嫌疑,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段某甲的哥哥段某乙打電話,讓他叫弟弟段某甲到岳池縣公安局刑大接受調(diào)查。2014年12月2日,段某甲來到岳池縣公安局刑大。

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2014年11月16日凌晨,唐某甲到岳池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看望被抓獲涉嫌聚眾斗毆的犯罪嫌疑人雷某乙,通過調(diào)查唐某甲有重大嫌疑,民警就把自稱唐某甲的人叫到岳池縣公安局刑大進行調(diào)查。

12、戶籍信息,證實十五名被告人作案時均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3、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阿某甲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于2013年11月24日刑滿釋放。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何朝勇的證言,證實那天我到“紅燈籠”飯店吃狗肉,桌子上坐了八九個人,有何朝勇、雷某乙、雷某甲(紅)、段某甲、鄭某某等,他們在桌子上說做工的彝族工人找他們要錢,把伏龍段的老板捉起關到,我坐了十來分鐘就到網(wǎng)吧上網(wǎng),21時接到我親家段某甲的電話,他說天然氣公司的老總被人帶到派出所了,讓我去看一下,我到派出所看一個人都沒有,后來走到“紅燈籠”飯店時看到他們,何朝勇說他們老板被彝族人捉了,還被對方打了,他們商量去救,準備組織天然氣公司的工人去把他們老板救出來,一會兒伏龍派出所的警車就來了,警車先走,何朝勇他們后走,何朝勇開的一輛皮卡車,天然氣公司有二輛長安車,我的車鑰匙給何朝勇,我就繼續(xù)去上網(wǎng),到了晚上9點多,何朝勇帶起十幾個人就回來了,把車也還給我。后來我找到我親家段某甲后,開車回伏龍,路過伏龍收費站前面五百米洗車場時看見三四十個彝族人堵在公路上,他們手里拿著鋤頭、鐵鏟要攔我車,我沖了過去。何朝勇他們帶了大概十多個人過去,開的一個皮卡車,一個長安車,還有我的那輛小轎車,皮卡車是何朝勇的,長安車是雷某乙的。

2、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九點鐘左右,我走到伏龍街上“紅燈籠”火鍋店下面十多米的地方,看到那里有二十多個人聚集,我認識的有鄭某某、何娃、雷某丁、雷某甲(紅),我看到他們要打架,鄭某某在那里喊本地人被外地人打了,要去打回來,過了一會兒,我的親家陳某乙也過來了,陳某乙也過來和我站在一起,何娃過來對我說他被工人打了,喊我去幫他“扎場子”,我就同意去了,何娃抱了一捆木棒棒和一些白手套過來,何娃拿了一根木棒棒和一副白手套給我,何娃還給陳某乙拿了一根木棒棒,但是陳某乙沒有要,棒棒和手套發(fā)完了之后,何娃他們就開起三個車,喊我們上車去找人,何娃他們說在伏龍賓館那個位置,當時何娃是開的他的皮卡車,有一輛是長安車,但是我不認識開車的那個人,還有個小車也不知道是誰開的。其他二十多個人都上車了,我沒有擠上車,我和陳某乙就朝伏龍賓館走過去,走到伏龍賓館那個位置的時候,我就看到何娃他們的三個車停在伏龍賓館前面,我們就繼續(xù)朝前面走,和陳某乙剛走到要到人群處的時候,聽到彝族人在吼,還拿起玻璃瓶子朝人群打過來,我聽到槍響了一聲,我就和陳某乙兩個人往后跑了,開始何娃喊的那些人也有些拿起木棒棒往后面跑了,我和陳某乙往回跑的時候,又聽到了一聲槍響,當我回到街上時,聽到那些人在說雷某丁和鄭某某沖到前面被打安逸了,我聽何娃說的是他被工人打了,要去打回來。我認識的參與人員有何娃、鄭某某、雷某丁、雷某甲,其他有十多個小娃,那些娃兒十八九歲,那些小娃應該是鄭某某喊過來的,因為我經(jīng)??匆娻嵞衬澈退麄冊谝黄鹚?。何娃他們開起車走了之后,我在朝伏龍賓館方向走的時候,把木棒棒扔在馬路上了。

3、證人張某丁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20時許,雷某甲(紅)打電話讓我過去,雷某甲說彝族人下午把伏龍的人打了,晚上他們要去打彝族人,叫我過去“扎墻子”,就是叫我過去幫忙打架的意思。我先喊熊某某開車送我去伏龍,走到羅渡街上十字路口時遇到“炮筒”,“炮筒”就我給說和我一起去。我給“炮筒”說我們?nèi)チ司驮谂赃吙?,在伏龍車站看到雷某甲他們中有五六個人手中拿了木棒的。我和雷某甲是朋友,我也沒混社會,叫不到人,又抹不開面子,還是叫熊某某開車送了我一趟,在羅渡十字路口,“炮筒”看到我喝了酒,就陪我一起去的。

4、證人羅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10點左右,高書記給我打電話說伏龍收費站附近有人打架,叫我和劉某乙到現(xiàn)場協(xié)助維持秩序,我就一個人騎摩托車往收費站方向走,我騎車過去時,看見彝族人有三十來人都站在公路上,并且手上都拿著鋤頭、洋鏟、啤酒瓶子等工具,見車就攔,我對面公路上已經(jīng)停了好幾輛車子了。

5、證人文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我和政府工作人員在現(xiàn)場時看見彝族工人有二三十人手持鋤頭、洋鏟站在門口,有攔車的,攔了一會兒就撤了,情緒一直很激動,要求立即解決他們的問題。

6、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我接到伏龍鄉(xiāng)政府高書記的電話,高書記說伏龍收費站附近,天然氣公司的人和彝族工人在打架,叫我去配合民警維持秩序,當我開車到伏龍洗車場時,就看見公路中間站了二三十人,他們手上拿著鋤頭、鐵鍬等工具,強行把我的車子攔住,就一起過來把我的車子圍住,叫我調(diào)頭走,說前面不允許通過。

7、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我看見租住在王某甲屋里的彝族人拿著木棒在王某甲院壩里爭執(zhí)什么,爭執(zhí)了十幾分鐘后,那些彝族人就開始拿著工具站在門前的馬路上去阻攔過往車輛,彝族人把一些桌椅板凳搬到公路中間去攔車,過了幾分鐘,彝族人把阻攔的貨車全部放行了,過了二十分鐘左右,彝族人就把擺在公路上的桌椅板凳搬回去了。

8、證人王某丁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9點多,我看見派出所的警車閃著警燈開來,停在我兄弟王某甲家門口的馬路上,下來三個警察問怎么回事,地壩里十幾個彝族人就喊派出所解決工錢問題,派出所說星期一會同政府一起找天然氣公司解決,但是彝族人不干,這時,從伏龍方向來了一群年輕娃兒,手上拿著棍棒之類的東西,看到彝族人就打,彝族人就跑進屋里去拿的鋤頭、鐵鏟等和他們對打,派出所就在雙方中間勸,但場面混亂,都不聽,我聽見有人鳴槍,后來派出所警車開走了,彝族人就去追那群年輕人去了,不一會兒我看見彝族人帶回來一個年輕人,他們就在審問那個人。

9、證人唐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我接到伏龍鄉(xiāng)政府高書記的電話,高書記說伏龍收費站附近有人打架,叫我去看一下,我和蔣主任一起到的打架現(xiàn)場,現(xiàn)場聚集有二十幾個人,手里拿著木棍,聽周圍群眾說,拿木棍的是外地來伏龍打工的彝族人,派出所去處理事情的時候那些人把警車都砸了,晚上11點多,我看到公安來了很多警察,手里拿著盾牌,要求那些彝族人把工具放下,但是那些人好像不配合,特警就用盾牌把他們圍起來,把他們抓住。

10、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我到王某丁洗車處時,看到三四十個彝族人拿起木棍、鋤頭、磚頭等站到地壩和馬路邊,聽見一個彝族人說他們受欺負了,他們也認不到欺負他們的人,現(xiàn)在看見人就要打。一會兒,我看見派出所的民警和一些特警也來了,這些彝族人手里還是拿起木棍等,特警就將彝族人圍住叫他們放下東西,但是彝族人沒有聽,過了一會兒我就看見特警抓人了。

11、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19點多,我丈夫何朝勇一個人從伏龍派出所回到我們的水電安裝門市。我聽到他在家里接電話,何朝勇接完電話就去門市斜對面的“紅燈籠”館子吃飯去了。晚上9點,我看到“紅燈籠”館子門口站起幾個人,何朝勇和張思平也在那里,我聽到張思平說:“李老板被彝族人押起走了,好慘哦,還遭打了的,我們?nèi)グ阉映鰜怼薄N衣牭綇埶计接终f:“彝族人那么兇,我們這么去不得行,要帶點東西去,我們?nèi)ベI點棒棒”。他問我:“你屋門市有沒得”,我說:“有幾根洋鏟把把”,于是我就回到門市里,他也跟著過來了。我說:“你們過去接人,又不是去打架”。于是我就把長的洋鏟把鋸成兩截,張思平又叫我把手套拿幾副,張思平把手套和棒棒拿起走了。我看到派出所的車在街上巡邏,他們還在“紅燈籠”館子門口停下,不知道他們在朝站在館子門口的那些人說什么。第二天,才知道何朝勇他們頭晚和彝族人打了架。

12、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實肖某乙接到帶班頭肖某甲的電話,說公司的人將我們另外工地的工人打傷了,叫我們這邊的人過去幫忙,后來肖某乙就帶著我和肖某丁等十多人到另外工地去幫忙,到了那邊工人住宿地,我看到肖某甲在那里,而且彝族人手中都拿著木棒和洋鏟,還有幾個彝族人在一個住宿屋里控制一個漢族人,到了那里后,肖某乙就和肖某甲在說話,我也聽說公司的人已經(jīng)被我們彝族人打散了,那個漢族人就是沒跑脫的,因為當時公司的老板也跑了,我當時看到肖某甲、肖某乙及被打那個班組的彝族人一共8、9人站在路中間,并且手中拿著棍棒,看見有過往車輛就攔下,他們大約攔了4、5輛過往車輛。我們也害怕對方公司和黑社會的人回來打我們,我當時手中也拿一根一米多長的木鋤棒,在路邊站起。我們班組的人到了那里后也拿了木棒或者洋鏟,都站在公路上面的。我看見肖某乙、肖某甲和另外一些不知道名字的人在攔車,攔路,他們手里拿著棍棒,見到過往車輛就攔。

13、證人肖某丁的證言,證實肖某乙接到一個電話后就叫我們快走,說公司的人叫人來打我們的人,叫我們快去幫忙,我們七八個人就一起到另外那個村的工地上去,到了那兒時已經(jīng)有十幾個彝族人站在工地公路邊上,每人手里拿著一根鋤把站在那兒商量,肖某乙就過去和我們的老板肖某甲商量什么,過了半小時,肖某甲就和肖某乙等七八個人拿著鋤把站到公路中間擋車,一共擋了四輛車,和我一起到另外工地的人都是肖某乙喊的,他也去了,擋車是誰叫的我不清楚,到公路上擋車有肖某甲,肖某乙等七八個人。我沒有擋車,只是站在公路邊看。

14、證人馬某乙的證言,證實那天晚上七點多,肖某甲給肖某乙打電話說那邊打起來了,喊我們過去,于是我們這邊11個人就一起過去找肖某甲,肖某甲就給我們說,剛才派出所的人和當?shù)貛讉€人一起過來了,那些當?shù)厝讼雭泶蛭覀儯跊_突過程中派出所還開了幾槍,他們一定是一伙的人,所以我們把警察和那些當?shù)厝舜蚺芰?,把警察開過來的車也砸了。一個小時后,就來了幾十個警察,警察和我們的人發(fā)生了抓打,接著我們被帶到公安機關。

15、證人肖某戊的證言,證實那天下午,我在樓上聽見下面鬧起來了,并聽見有玻璃破碎的聲音,我在樓上的窗子邊往下看,看見下面地壩和公路站了很多人,基本上是我們工地的,有些人手里還拿了東西。

16、證人肖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肖某甲給肖某乙打電話說他們那邊工地出事了,叫我們過去,之后我們就到了他們打架的地方,到了后我看見有凳子擺在路上,之后我便上樓去,大約半個小時,就聽到有警報聲音,看到幾大車警察就來了。我們到那里時路已經(jīng)被堵了。

17、證人將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是2014年10月30日跟著一個老板肖爾地到岳池縣伏龍鄉(xiāng)來挖天然氣管道的溝,當時和我一起來還有21個人,后來又回去了5個,現(xiàn)在還剩16個。我過來后沒有領到工資,由于我們在這個月的20日就要過年了,我們分兩個地方住,在2014年11月15日晚上9點多鐘,我們已經(jīng)睡覺了,肖某乙來叫我們起床,說他接到肖某甲的電話,肖某甲說天然氣公司和派出所的、還有幾個黑社會的在打他們了(也就是另外一個租住屋那里),肖某乙并叫我們帶上木棒。我們聽到他說后,就準備的棒棒,其他人拿的什么棒棒我不知道,但其中有拿鋤頭的人,我就在我們住的屋外撿了一根一米多點的木棒,他們就朝上面發(fā)生事情的租住屋跑去了,我們前后就到了上面租住屋的院壩。我去時,看到某某甲的工地上的工人將他們租住屋內(nèi)的桌子、板凳都搬到外面公路上將公路堵住了,公路上過來的車子他們都不讓過去,堵了有十多分鐘后,他們就陸續(xù)將桌子等東西搬回到住處了,我聽到他們說砸了一個車子,后來有兩輛特警車來了,特警從車上下來,將站在院壩內(nèi)的我們這方的工人全部圍住了,我們這方的有些工人就沒聽警察的話,拿著手中的棒棒與特警打起來了,但是后來還是被特警控制住了。

18、證人某某乙的證言,證實我是2014年10月份到伏龍來挖溝的,平時就住在伏龍鄉(xiāng)上一個出租屋里。那天因為我們要過彝族的年了(我們是11月19號過年),就要結工錢回去過年,晚上,我們和老板談工錢沒有談好,老板就喊起伏龍街上的娃兒,到我們晚上睡的地方來打我們。老板喊起來的人有兩個人打我們,我們就拿起鋤頭反抗打他們。我們就把老板的人打了出去,聽到派出所的在上面開了三槍。過了一段時間,來了很多警察來抓我們,我去堵了公路的,我搬了一根小板凳坐到公路邊,是毛某甲喊我們堵的公路,阿某甲也堵了路的。

19、證人某某丙的證言,證實那天在協(xié)商的時候,對方的小張帶著十幾個拿著鋼管到我們住處來準備打架,我們看到這些情況就拿著我們干活用的鋤頭、鐵鍬準備和他們打架,他們就跑了,我們在后面追,我們追的時候有警察朝天開槍,我們追了一百多米就沒有追了,還抓到了一個來打我們的人。

20、證人馬某甲的證言,證實那天肖某甲給肖某乙打電話說在毛某甲那邊的出租屋有天然氣公司的人在他們那邊打架,肖某乙就叫我們?nèi)康矫臣啄抢锶?,聽說要打架,我們就拿了一些木棒,去了后,打架已經(jīng)過了,我們這邊的人把一輛警車砸了,我們?nèi)チ撕?,大家都在說在公路上去把路攔了,然后就有2、30個人抬桌子攔路。我不清楚砸警車的是誰,去攔車時我和我父親都沒有去,毛某甲在堵路。

21、證人阿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8、9點,我們租住的宿舍來了二十幾個社會上的人,拿起鋼管和我們打了起來,我們這邊的工人就拿起木棒、鋤頭等工具與對方打了起來。在這過程中我聽到幾聲槍響,那些之前拿鋼管打我們的人就跑了,我們這邊的人就去追打?qū)Ψ降娜?,我們的人抓了一個對方的人,還搬了桌子在公路上去把公路堵上,后來又把桌子搬起走了。

22、證人吉某甲的證言,證實我當時在和舅舅及工友打牌,聽見下面我們的人在和其他人吵鬧,就有人上來給我們說當?shù)嘏沙鏊娜撕吞烊粴夤灸沁叺娜嗽诤臀覀兊娜藚f(xié)商工錢問題,叫我們下去看,我舅舅他們就下去了,我沒有下去,接著我聽見了幾聲槍響,毛某甲就在喊有人要和我們打架,叫我們都下去幫忙,我也跟著下去了,下去后我聽說我們的人把警車砸了,還抓了一個人。我就跟著工友拿著干活的工具站在馬路邊攔車,在攔車的過程中,他們砸了輛車。我沒有動手砸車。

23、證人阿某丙的證言,證實打我們的人我只認識小張,他是李老板的手下。我聽毛某甲帶來的一個叫阿地的人在擺警車被砸、警察被追打的事情。我、毛某己還有另外幾個人,一共九個人負責攔車,就是將桌子、凳子搬到公路上。我沒有持械參加打架,只是在警察鳴槍后,對方的人跑了,我跟到我們這方的人去追了對方的人。那個男子是被毛某甲他們抓回來的,后來聽說有人砸了警車。毛某甲組織堵路和攔車。

24、證人肖某己的證言,證實我的老板是某某甲,我的帶班頭是肖某甲,11月15號晚上8點鐘,聽見有人在喊打架,是肖某乙叫我參與打架的,然后我們就跟到去了,去的時候已經(jīng)打完了,我們一共去了約10個人,有肖某乙、肖某丁、馬某乙、陳某甲等人。我到打架的地方時,就站在院壩里面,我看見有些工人手里拿著木棒,當時有幾個人去堵路攔了車,但只堵了十幾分鐘。

25、證人某某甲的證言,證實在2015年9月25日我和羅某乙在岳池縣伏龍鄉(xiāng)簽訂勞務合同,我們主要是挖天然氣溝,在羅某乙那里簽訂合同是13元和15元一米,打了水泥的地方就是十五元一米,我們簽訂合同后就交了5萬元保證金給羅某乙,羅某乙他說他要交保證金給公司,后來他沒有交給公司就跑了。后來我才知道羅某乙在羅某丙那里包的工程,羅某丙又在李總(我不知道名字,他們都喊他李木匠)那里包的工程,后因為羅某乙跑了,不退保證金的事情我沒有同意,我還要找羅某乙要保證金,我們在2014年11月15日那天挖完溝了,我就喊李總結賬給我們,李總和我們?yōu)榻Y賬的事情沒有協(xié)商好,到了晚上李總就和我們一起到了我們住宿的地方一起協(xié)商結賬的事情,一會兒,派出所的人就來了,警察到了就問我們事情協(xié)商得如何了,我們還沒有答應的時候,李總這邊的一個叫小張的就喊起人到了我們住宿的地方,他們來了三輛車,具體有多少人我不清楚,小張就喊他們打我們,這些人就打我們的人,就把我爸爸的頭部打傷了,我爸爸就說他們來打人了,喊我們的人拿起東西打他們,我們的人聽見后就拿的洋鏟、鋤頭去打?qū)Ψ降娜?,對方的人就跑了,我當時看到他們沖到我們住的房間來了,后就聽見派出所的同志鳴槍,我們的人抓住了一個小伙子,那個小伙子是開火鍋店的老板,我們的人還打了他耳光,并問他到底有哪些人來打架,我不知道在追打他們時是誰砸的警車。

26、證人劉某丙的證言(伏龍鄉(xiāng)鄉(xiāng)長),證實“11.15”事件發(fā)生當天是周末,我接到通知后迅速趕往現(xiàn)場,我到后先是組織鄉(xiāng)鎮(zhèn)干部到彝族工人住地去安撫和了解情況。后回到鄉(xiāng)政府,打過電話通知天然氣公司伏龍站負責人劉某甲到鄉(xiāng)政府了解情況。當時劉某甲來的時候是三個人,另外兩個我沒有通知,是劉某甲自己帶起來的,有何朝勇,另外一個是張思平還是李某甲記不清了,他們主要說是彝族人不按照協(xié)議,擅自提高開挖管道土方的價格,發(fā)生爭議引發(fā)糾紛,他們沒有主動交代參與打架,我當時也不清楚他們到底參與打架沒有。

27、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20幾號,與我在岳池縣伏龍鄉(xiāng)承包華盛天然氣公司管道挖溝的合伙人羅某丙給我聯(lián)系了一個叫羅某乙的人,過了幾天,羅某乙就帶了三十八、九個彝族人來施工,彝族人與羅某乙寫了施工協(xié)議,11月15日中午,彝族人的帶頭人阿某甲、某某甲及其老公毛某戊等在伏龍街上飯店吃飯,某某甲打電話叫我去找他們,毛某戊讓我通知安裝隊去接天然氣管,我就聯(lián)系安裝隊的何總、安裝隊的站長劉某甲一起去看管道,毛某戊說何總沒及時接管道,何總說下雨天不能接管道,毛某戊就罵何總,毛某戊手下的工人就抓扯了何總幾下,讓何總給他們開工資,到了辦公地點,遇到伏龍派出所的警官,派出所的同志就給大家協(xié)商,后來派出所的同志把何總帶起走了,之后,派出所的警官把我、阿某甲和某某甲三個人帶到派出所協(xié)商,沒協(xié)商好,我的管理人張思平打電話叫我吃飯,后張思平就到派出所來了,張思平去拿合同就從派出所走了,彝族工人就來了七八個人到派出所,毛某戊他們就把我?guī)У綆r灣村他們住的地方,隨后他們把羅某丙的兒子小羅也帶來了,他們讓我服從他們的要求,親自找公司要錢,說我不同意就不讓走,沒動手打我,晚上我給張思平發(fā)了兩條短信,發(fā)了短信后一二十分鐘,派出所的警車就到了彝族人居住地,張思平和兩個警察一起下的車,彝族工人就往警車方向走,我就跑了,沒跑多遠就聽見槍響。我在他們住的地方呆了一個多小時,這一個多小時他們不讓我走。

28、證人吉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1日左右,我跟著我們那邊的一個老板來到岳池縣伏龍鄉(xiāng)挖天然氣溝,那天晚上收工后,我們彝族老板就給我們說工資拿不到了。天然氣公司的老板也到我們工棚來和我們商量我們工資的事。然后來了三個警察,警察給我們說這件事情他們來解決。我們正在和警察商量時,就來了十幾個年輕人,他們手里拿了鋼筋,我們看見他們來了,就到工棚里拿了鋤頭和工地上的工具,走前面的兩個人過來就拿鋼筋打我們,我們就還手,就在我們打架時,我聽見警察開了三槍,對方的人就到處跑,然后我們就到公路上用凳子和長棍子把公路堵了,堵了十幾分鐘,就沒堵了。大約一個小時后就來了很多警察,這些警察就把我們帶到岳池縣了。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何朝勇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下午4點多鐘,我和劉某甲在安排工作時,劉某甲就接到李老板的電話說是彝族工人在說我們的管道安裝阻礙了他們的工程進度,叫我們?nèi)タ匆幌?,然后我就和劉某甲去找的李老板,找到李老板之后,我和劉某甲、李老板一起去工地上面看。在工地上大約有6、7個接頭由于天下雨沒有接下去,我和劉某甲、李老板三人商量,由于他們彝族人要回家過年,管道上面的回填工程由李老板負責。過了10多分鐘,彝族工人帶隊的給李老板打電話說他們在農(nóng)貿(mào)市場,叫我們?nèi)タ?,說是還有管道沒有接,我和劉某甲、李老板一起去的農(nóng)貿(mào)市場,在農(nóng)貿(mào)市場時,就遇見彝族工人的老板毛某丁,他說我們的管道焊接擋到了他們工程的進度,我就說安裝有問題要負責,我說了以后他就帶起他工地上的人上來,抓到說要我負責他所有工人的工程款,他就把我拉起到工地上面看說有好多的管道沒有接,叫我負責,毛某丁的兄弟抓到我叫我必須拿錢出來,還抓到打,我沒有辦法,我們就到燃氣站,遇見派出所的楊警官和另外一個警官路過,他們看見這種情景,就下來調(diào)解這件事,沒有達成協(xié)議,派出所的警官就叫我上警車到派出所來調(diào)解,我就上警車了,我和毛某丁的兩個弟弟及警官一起到伏龍派出所,到了派出所之后,過了一會,李老板也來了,我們在一起調(diào)解了很長時間,我看沒有辦法調(diào)解,就從政府院走了。在6點多鐘,雷某甲叫我去伏龍街上“紅燈籠”餐廳吃狗肉,我去了之后,就看見雷某甲、鄭七娃、何朝勇、雷某丁還有幾個在那里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我就說我在伏龍街上受了彝族人欺負。之后,劉某甲也過來了,在吃飯時,劉某甲就接到張思平的電話,叫劉某甲去接他,張思平說彝族人打了他,說要殺他,劉某甲就叫張某丙去接張思平。張某丙就把張思平接到我們吃飯的飯店,張思平來了就說他被彝族人打了,他還說叫我在明天中午12點鐘之前準備錢,不然他們就要殺人。和我們一起吃飯的兄弟伙就很生氣,張思平還說他的李老板被彝族人控制,張思平就叫我們?nèi)讉€人把他的老板李老板弄出來。我說去弄李老板出來我們還是要帶點棍棒等東西去,由于吃飯時,有些人不是很熟悉,我就說給每人發(fā)一副白色的線子手套,在“紅燈籠”吃飯時,我給段某甲、鄭某某、雷某甲、雷某丁、劉某甲等人說喊他們幫我找人去打彝族人,當時他們都表示贊同,段某甲當時說的是他以前在外面務工也被彝族人打過,要是我要去打彝族人的話他就幫我去找?guī)讉€人打回來,鄭某某當時就說哪有本地人遭外地人欺負了的道理,他去找人幫我打回來;劉某甲當時也說彝族人太過分了,今天晚上必須要打回來;等到張思平來到館子時,雷某甲又在喊鄭某某到網(wǎng)吧去找點人過來打架。當時鄭某某和段某甲當場就在打電話喊人,雷某丁說我被打了打轉(zhuǎn)來就是,其他的人也出去打了電話的。后來張思平來了我就和張思平、劉某甲在“紅燈籠”館子門口商量過。我和劉某甲、張思平在“紅燈籠”館子外面商量,當時張思平來到館子說李老板被彝族人扣押了,張思平還說他也被人打了,心里很不服氣,就喊劉某甲找點人去打彝族人,順便把李老板救出來,然后劉某甲就和我商量,叫我找點人去打彝族人,順便把李老板救出來。去打彝族人不是我一個人的主意,是張思平、劉某甲和我商量決定的。張思平來到館子之后就說他被彝族人打了很生氣,李老板也被彝族人扣押了,喊劉某甲找人去打彝族人救李老板,劉某甲就說人少了打不贏,喊我?guī)兔φ尹c人去打回來,順便把李老板救出來,我們?nèi)齻€就決定找人去打彝族人,于是我就喊人打架的。當時鄭某某、段某甲都主動要求幫我找人去打彝族人。我們?nèi)ゴ蛞妥迦酥?,在“紅燈籠”門口聚集的都有當時吃飯的段某甲、鄭某某、雷某甲、何朝勇、雷某丁、劉某甲,還有“張黑人”和一人姓陳的,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總共大約有20多人。唐某甲把雷某丁的車子開出去過,當時副駕駛上也坐了一個人,具體是坐的誰我也沒注意,當車子開回來時我就看到雷某丁那個車上的中間位置放了一些尼龍口袋,里面裝了一些東西,但具體裝的什么我不知道;我當時也在說帶點東西去打架,我說我家有木棒,就帶他們?nèi)ノ议T市里面拿了一些木棒和一些白手套,我怕到時候打起來了打錯了人,所以就拿了些白手套發(fā)給幫忙打架的那些人。我在我門市拿的木棒就是一些洋鏟把把,也就是1米多長的棒棒,5厘米左右的直徑,然后有人說棒棒太長了就把這些棒棒鋸成兩截了。當時我記得有鄭某某、雷某丁等10多個人都去了我門市拿棒棒的。我去我門市拿了兩次手套,第一次拿了手套之后不夠,等到唐某甲開著雷某丁的車把東西拉回來了之后我又去門市拿了點手套。后來,派出所的警車就從慶華方向開了過來,看見我們有很多人聚集,就詢問什么事情,我和張思平、劉某甲三人就向警官說李老板被彝族人控制起的,警官看見我們這么多人,怕打架就叫我們不要去,說他們?nèi)?。警官就開車去了,劉某甲和張思平是坐警車去的,我們就跟到警車后面去的。我們?nèi)チ巳齻€車,我開了一個皮卡車、還有一個長安車,長安車是誰開的我不清楚,還有一個小轎車,我剛把車停下,還沒到彝族人那里,就看見在砸瓶子了,前面先去的10個人就往后面在跑,我聽說警察鳴槍了,彝族人還在打,我就躲到鄉(xiāng)下的一家人的房子后面,后來我看外面沒有動靜了,就出來開車,還有幾個人爬上我的車跟到我回到伏龍街上了?;氐浇稚衔揖徒o雷某丁打電話,電話是毛某丁接的,我就知道雷某丁被他們抓住了。

2、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證實岳池縣華盛天然氣公司承包了岳池縣伏龍鄉(xiāng)等三地的民用天然氣管道工程,公司將工程承包給周某某,周某某又承包給李某甲,李某甲又將工程承包給羅某丙、羅某乙,羅某丙,羅某乙找到彝族人某某甲和阿某甲(毛某庚),將管道挖掘工作交給這兩人做,我是華盛天然氣公司伏龍鄉(xiāng)的站長。2014年11月15日下午,何朝勇因為工程上的事情被彝族人推了,后來他們又被帶到派出所去調(diào)解,到了派出所之后我就離開了,晚上,何朝勇喊我和他一起到“紅燈籠”吃飯,在吃飯過程中,都在商量何朝勇被欺負的事情,后來張思平不知從哪里過來,說他被彝族人打了,李某甲也被彝族人扣了,喊我們?nèi)ソ永钅臣?,吃完飯后,我看見“紅燈籠”門口有很多人。這時,有輛警車往這經(jīng)過,我就去報警,警察就喊我和張思平去彝族人那里調(diào)解,到了彝族人住的地方我看見李某甲在那里站起,就喊李某甲走,接著我就看見彝族人跑進屋里拿著東西出來,我就和李某甲嚇得跑了。在“紅燈籠”吃飯最先是何朝勇說他被彝族人打了不服氣,要打回來,然后桌子上面的人都同意去打彝族人,我到了“紅燈籠”幾分鐘,張某丙去接張思平回來,張思平到后說他被彝族人打了要打回來,何朝勇就問張思平打人的費用哪個出,張思平就給何朝勇說他自己工程款不要了,喊何朝勇幫忙喊人要打回來,當時張思平說得情緒很激動,同時桌子上面吃飯的都同意要打回來。我認為以我一個人的能力不能把李老板接回來,要多去點人才行,加上何朝勇他們在商量要去打彝族人,我就想把何朝勇他們一起喊上多點人去才能把李老板接出來。我知道何朝勇他們到彝族人那里會打架,我和張思平一起坐的伏龍派出所的警車去的,我到了彝族人居住地,下車后給何朝勇打了一個電話,問他在哪里,他說他在伏龍賓館,我打電話的意思就是問何朝勇他們到?jīng)]到,好一起去接李老板。何朝勇是帶人來打架的,到了現(xiàn)場會和彝族人打架。張思平到現(xiàn)場后我只聽見他喊了聲“給我打”,然后兩邊的人都打起來了。何朝勇喊的人就拿著棍棒朝彝族人沖過去,當時我就嚇得跑了,何朝勇喊的人拿的棍棒好像是何朝勇準備的。彝族人拿著鋤頭之類的東西。

3、被告人張思平的供述及其手機內(nèi)存信息提取記錄,證實2013年12月我和李某甲共同在周某某手上承包了岳池縣華盛天然氣公司伏龍站天然氣管道施工挖溝的工程,2014年4月我們將挖溝工程承包給羅某丙,羅某丙又交給羅某乙做,羅某乙又把工程承包給彝族人阿某甲和某某甲,阿某甲和某某甲帶了二十多個彝族人在工地上做,有5000多米土方?jīng)]驗收,這部分工程款未付,后來彝族人和李某甲、何朝勇去看管道,不知怎么吵起來了,派出所的就叫他們商量,我們就和阿某甲和某某甲在派出所談,過了一會兒,來了一群彝族人,我就從后門跑了。大概晚上八點半,我給劉某甲打電話說彝族人在追我,后他安排的張某丙接我到伏龍“紅燈籠”吃飯,吃飯的過程中,我給李某甲打電話,電話打通被掛斷了,李某甲的手機就發(fā)了兩條信息給我,第一條“21時18分,不能接電話?!钡诙l“21時21分,先叫人把我提走再辦事。”然后我就給劉某甲說了這個情況,劉某甲說先想辦法把李某甲弄出來再說,然后劉某甲就喊何朝勇喊點人過來。后來陸續(xù)來了二三十人在“紅燈籠”門口,大部分都拿著三二管和木棍,那群人來了后何朝勇就出去招呼那群人。在店里何朝勇問我:“要不要弄,如果你不弄,我弄”。我說:“弄可以,但是李某甲給我發(fā)了短信的,要求我先將他們救出來,你們先將這兩個救出來再弄”。然后我就在“紅燈籠”火鍋店的壩子等人,何朝勇叫鄭某某再打電話叫一些人來,又叫他老婆將其門市里的“洋鏟把把”拿來,何朝勇的老婆拿來“洋鏟把把”后,有人說“洋鏟把把”長了,何朝勇的老婆就把“洋鏟把把”拿回其門市處,用切割機將“洋鏟把把”切成兩截,我跟著去看,何朝勇的門市是關著的,何朝勇的老婆就叫她兒子來開門。我就先回“紅燈籠”火鍋店了,十分鐘左右,我又去何朝勇的門市旁邊看,何朝勇的老婆正在切割。當時一共切了10多根,每根大概80厘米長,有一個人就將木棒一起抱到“紅燈籠”火鍋店的壩子里,我也從何朝勇的門市里拿了4根約80厘米長的三二管一起去的“紅燈籠”火鍋店,何朝勇的老婆拿了一捆白手套也丟在“紅燈籠”火鍋店的壩子里,劉某甲或者何朝勇說,打架的時候,自己這一邊的人帶一個白色手套在左手上,免得打錯人。又在那里等了1個小時左右,陸續(xù)來了10多個人,有的騎摩托來的,有的坐長安車來的,有的自己開著長安車來的。然后警車來了,看見我們這么多人圍在這里,就叫我們散了,叫我和劉某甲一起上警車去將李某甲等人接回來,其他人就走,走到伏龍賓館時,劉某甲給何朝勇打了一個電話,說:“二哥(指何朝勇),我們已經(jīng)到伏龍賓館了,你們過來嘛”。當警車要到彝族人住的工棚處,劉某甲又給何朝勇打了一個電話,說:“我們要到了,你們快點過來”。后來我和劉某甲就坐警車到彝族人的居住地。派出所的就和毛某戊談,我就往一邊走,毛某戊和兩個工人來攔我,這時我看到伏龍往羅渡方向開過來兩輛車子停在離我們100多米距離的高速路口,停好后就從車上下來10多個人,那群人當中有人喊了一聲“打”,彝族人和我剛剛在“紅燈籠”門口看見的那群人就互相打起來,我就開始跑,毛某戊的大哥就把我往他們那個屋子里拖,我就亂踢,踢中了毛某戊。毛某戊最小那個兄弟就拿著洋鏟追我,有兩個彝族人拿著棍子在追打一個警察,一會兒聽見了一聲槍響,我又看見一個彝族人站在警車邊喊:“砸!”,我又聽見了一聲槍響,后來我跑到一個涵洞下面躲了10多分鐘后就往伏龍街上走了。

4、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在岳池縣伏龍鄉(xiāng)街上打架的事情是何朝勇組織的。是何朝勇喊我邀約人去和彝族人打架,然后我就在伏龍“吉祥網(wǎng)吧”里面喊的“矮子”和“建東”一起去打架。2014年11月15日晚上6點多,我和“小迎春”、王某己、段某甲、羅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唐某丙在伏龍“紅燈籠”火鍋店吃晚飯,7點鐘左右,何朝勇和劉某甲一起也來我們這里吃飯,我們一起吃飯時,何朝勇就對我們說:“彝族人想吃他的黑錢,敲詐我們的錢,李老板被彝族人帶起去股到要錢了,要是李老板不拿錢給彝族人,彝族人就要弄死李老板和張老板”,說完后何朝勇就給我說:“棋娃兒,你去打電話找?guī)讉€兄弟伙把李老板搶出來,然后找李老板把欠我的錢結了”,意思就是叫我喊幾個社會上混的兄弟伙去彝族人住的地方把李老板搶出來,然后找李老板把欠何朝勇的錢先結了。然后我就去伏龍“吉祥網(wǎng)吧”里面找人,我到網(wǎng)吧就看到“矮子”和“建東”在打游戲,就給他們兩個人說:“走,等會‘紅燈籠’門口可能要打架,你們跟我去看一下”,他們兩人就問我怎么回事,我就說彝族人要敲詐我二哥(指何朝勇),然后“矮子”和“建東”就同意跟我去到“紅燈籠”門口。當時和“矮子”和“建東”一起下來還有三、四個我不認識的男子也一起跟到后面,但這三、四個我不認識的男子不是我喊的,不曉得是誰喊的。然后我們這邊二、三十人就一起去坐起車,拿起工具到彝族人那里去,到了后我們就拿起工具和對方彝族人二十來人打了起來,這個事情我只邀約了“矮子”和“建東”兩個人。我在網(wǎng)吧里給他們兩個人說的時候,我說去了的可能要打架,“矮子”和“建東”兩個人當時說同意和我去。何朝勇在2014年11月15日下午被彝族人欺負了,當時李老板被彝族人帶到彝族人住的地方去了,何朝勇叫我喊點人到彝族人那里去給他扎墻子,喊的人多點,要是和彝族人打起架來有人,打架的時候不得吃虧。當時我去是因為我和何朝勇關系好,我平時喊的他二哥,我曉得他被彝族人欺負了我心里也不爽,也想幫他找彝族人出下氣。當時去的時候我們拿了些木棒和天然氣管子。我當時聽到有人在說:“把手套戴起,免得打錯了人”,然后我就到何朝勇門市找了一個白手套戴在手上,回到“紅燈籠”門口時,看到我們這邊的人很多人在皮卡車上拿木棒,我就到皮卡車上拿了一根短木棒,然后我拿起木棒就上了一輛長安車,我們一起就到彝族人住的地方去。我當時看到張思平在何朝勇門市里抱起木棒、天然氣管管往“紅燈籠”館子門口走,然后把木棒、天然氣管管甩到何朝勇的皮卡車里。手套我不曉得是誰帶到“紅燈籠”來的,我只聽到有人說把手套戴起,并看到我們這邊的很多人都戴了手套的。我們先在“紅燈籠”門口集中,我看到張思平在“紅燈籠”前面上了派出所的警車,警車開走了,我們這邊的人就在喊“走哦,”誰喊的我不清楚了,然后我們這邊的人就開始上車,我就上的一輛銀灰色的長安車,車上人坐滿了,我們長安車走的前面,后面皮卡車也跟到我們,我們到了彝族人住的地方幾百米處的馬路上就下車,我最先下車,我拿起木棒棒就先朝彝族人住的地方走過去,然后我后面的很多人就拿起木棒棒朝彝族人住的地方跑過去,我也跟到跑過去,我還跑到前面,當時我跑到彝族人前面,就指著彝族人說:“你們外地人跑到我們伏龍來還敢欺負我們本地人”,然后一些彝族人就拿啤酒瓶子朝我砸過來,還有幾個彝族人拿起鋤頭、洋鍬朝我追來,我就嚇到了,往回跑,就把手里拿的木棒棒朝追我的彝族人砸過去,沒有砸到對方的人,然后我就往對面馬路坎坎下跑了,彝族人沒有追到我。我跑時還看到我們一起去的人也被彝族人追打。何朝勇叫我喊人之前,張思平過來給我們打了一根煙,然后就把何朝勇、劉某甲喊到門外去說什么了,他們?nèi)苏f了很久。然后何朝勇進來才給我說叫我喊的人,說的時候張思平走了,劉某甲在場。

5、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18時許,一個外號叫“小七”的男子拿著一條狗到我開的火鍋店來加工,20時許,雷某乙、“小七”、何朝勇等人一起來吃飯,吃飯時何朝勇很生氣,說下午被幾十個彝族人圍到要工錢,今天晚上找?guī)讉€人去嚇一嚇彝族人,我不認識的那三個人聽到何朝勇的話后就拿出手機打電話邀人,大概20分鐘就來了十幾個人,有的人手里拿著鐵管,有的人手里拿著木棒。雷某乙就叫我開著川X3****長安車去他們彝族人住的地方,我送到伏龍賓館的位置就把他們放下車,并從車尾箱內(nèi)把工具拿出來,看見雷某乙拿著膠管。我前面是一輛皮卡車,是何朝勇開的,下車后手上都拿著木棒、硬膠管之類的東西,車上拉了幾個人,我后面有何朝勇的車停在旁邊。我和雷某乙是“紅燈籠”火鍋店的合伙人,關系好,和何朝勇、小七他們都認識,叫我送他們?nèi)?,如果不送就不好。雷某乙喝酒叫我開車,到伏龍道班去的左邊旁邊屋里拉木棒等物品,用這些作為打架的武器,后我就直接回“紅燈籠”火鍋店,回去后有人將工具分好就直接去的彝族人那里。大家下車后就到后備箱拿物品作為武器,當我要去拿木棒之類的東西時這些被人拿完了,我就空著手,只帶了一雙白色手套和所有人一起往彝族人居住的地方走,雷某乙走到我前面,走了大概800米,就看見前面彝族人居住的地方打起來了,雷某乙就繼續(xù)往前沖,我返回來了。我去打架現(xiàn)場的目的是去幫何朝勇打架的。

6、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18時30分,雷某甲(紅)叫我去伏龍街上的“紅燈籠”火鍋店吃飯,后來劉某甲來了,何朝勇心情不好,說彝族人找他要錢,鄭某某就說本地人還遭外地人欺負了啊,我就說只有去弄回來,我說的意思就是何朝勇被彝族人欺負了,要去打回來,何朝勇就說那只有喊人了,鄭某某就給何朝勇說要幫他喊人,我又對何朝勇說“我也遭彝族人打了的,你要打架的話,必須要多喊點人,要打就要把彝族人打痛”。過了幾分鐘,劉某甲接了一個電話就對我們說,小張被彝族人攆出來了,李老板被彝族人捉去了,劉某甲就出去了,過了一兩分鐘,劉某甲和小張一起回來,小張說這個工程款我不結,也要打回來,把李老板救回來。當時是在“紅燈籠”火鍋店里面吃飯時商量去找彝族人打架,商量時有我、何朝勇、鄭某某、雷某甲、雷某乙、天然氣公司的人等,商量的是何朝勇被打了,叫一些人來打彝族人給何朝勇出氣,但李老板被彝族人扣了,先要把李老板救出來,再去打彝族人。我就給我弟弟段某乙打電話喊他幫我找人打架,他沒有答應。后來我回到桌子邊,鄭某某就對我說:“哥哥,那我去喊人了哦,”我就說去嘛,鄭某某就出去喊的人。過了七八分鐘,我就看見劉某甲、小張、何朝勇、雷某甲、雷某乙、鄭某某等十多人站在火鍋店門口,地上堆了十多根一米多長的木棒,另外還有些塑料水管,何朝勇遞給我一個白手套,并且我記得是小張還是劉某甲在給我們幫他們打架的人發(fā)了一包硬玉溪香煙,這時派出所的警車來了,我們告訴他有人被扣了,警察就叫我們這方的人坐警車一起去接人。何朝勇就給火鍋店外面聚集的人說一路去,我看見其他人基本上拿了棒棒等工具的,其他人坐的長安車去,我沒有拿工具就騎我的電瓶車去了。到了后我將電瓶車停在警車后面,看到有很多彝族人站在院壩里,警察也在院壩里,我們這方坐警車的人與彝族人沒有說好,就和彝族人抓扯起來,彝族工人才到屋里去拿鋤頭等工具沖出來,我們這方有些人也跑到院壩邊了,彝族工人就拿著工具一邊吼一邊追我們,同時還在追警察,并有彝族人砸警車,警察控制不住就朝天鳴槍。警察回去開的警車,后來我也坐的警車朝羅渡方向走,我看見駕駛室后座的玻璃被砸爛了,走到收費站我下車就回家了。我是出于朋友面子才幫何朝勇喊人打架的,但后來沒有喊到人,因為我以前與彝族人也有過沖突,心中對彝族人有偏見,當天晚上聽到何朝勇一說,我當時也比較提勁,另外也礙于面子,打架都去打架,我就去參與打架。我知道鄭某某、雷某甲邀約了人來伏龍打架。

7、被告人雷某乙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雷某甲在我的火鍋店請鄭七娃等人吃飯,何朝勇后來也來了,在吃飯的時候向他們訴苦說今天被彝族人抓扯了,心里不服氣,后來坐在我們桌子上吃飯的人打電話叫了些社會上混的人到我的火鍋店來,后在我店門口聚集了大約二十幾個人,何朝勇就叫我開車送他們?nèi)ズ鸵妥迦舜蚣?,我就叫唐某甲開起我的面包車載起我和其他幾個人到了彝族人住那里,上車前何朝勇就給我們每人發(fā)了白手套,我們停車后就從車上將之前準備好的木棒等工具拿下來,我當時拿了一根一米左右長的木棒然后朝彝族人住的地方走,當時那里有二三十個彝族人,我還聽到兩聲槍響,我們繼續(xù)朝前走,在走的過程中,就有人叫沖,那些彝族人看見我們后就朝我們?nèi)悠【破?,朝我們沖過了,我們就往回跑,后來七八個彝族人用木棒等物來打我,我當時頭部就流血了,被他們帶到一間小屋并繼續(xù)打我,邊打邊問是誰喊的人來,送人來的車牌是多少,在房間里我被他們關了一個多小時后警察就來了。

8、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7點鐘左右,我到岳池縣伏龍鄉(xiāng)老街“紅燈籠”火鍋店去吃飯,之前鄭某某給我打電話叫我晚上去吃狗肉,后來我們一起吃飯的人有鄭某某、羅某甲、段某甲、何老板、雷某乙(又名雷某?。┑?,吃了一會兒,劉某甲也來到我們這一桌吃飯,何老板就給劉某甲說他被彝族人打了,事情怎么解決,劉某甲就對何老板說找人打回來,桌子上吃飯的人也都在說彝族人太欺負人了,必須要打回來,過了一會兒,天然氣公司一個姓張的也來我們這一桌吃飯,那個姓張的來了之后給劉某甲說李老板被彝族人扣押了,找點人去打架把李老板搶回來,劉某甲就喊何老板幫忙找點人去打架把李老板救出來,何老板就說:“那我就喊人了喲?!焙卫习寰蛯︵嵞衬痴f:“棋娃,喊人?!编嵞衬尘痛饝恕6文臣滓苍谔釀?,并說哪門被彝族人欺負喲!段某甲說后就拿起手機出去。后來鄭某某也出去了,過了一段時間,段某甲和鄭某某都回到了火鍋店里,我們又在吃飯喝酒,中途,何老板接了或者打了電話,何老板就給我們說,大概意思是他們老板被彝族人控制住了,要喊人把他們老板救出來,后來我看到火鍋店外面站了十來個年青娃兒,我在火鍋店門口,何老板和海波娃兒、鄭某某等七、八個人也在門口,何老板看到我后就對我說:“老同學,你幫我喊幾個人?!蔽艺f:“要得?!蔽揖陀梦业氖謾C給好弟兄張某丁打電話,不知道是我打過去的還是我接的電話,我就對張某丁說:“二哥,過來幫下忙?!苯袕埬扯∵^來一趟,張某丁就說要得。我打電話后,看到鄭某某就拿著很多根木棒過來放在火鍋店門口,他們其他人就戴著一只白色手套,何老板遞給我一只白色手套,其中有個男子遞了一根木棒給我,后來被“張黑人”拿去了,這時伏龍派出所的警車開來了,何朝勇和幾個人就朝警車走,警車走后,就來了一輛商務車,張某丁就和“二莽”、“刨筒”就下車,我就去打招呼,后來何老板就對我們火鍋店外面站的人說:“走,一起把我們老板救出來。”我們就一起朝彝族人住的地方走的,張某丁他們?nèi)艘惨黄鹑サ?,我們?nèi)ガF(xiàn)場坐的長安車,車上還有“張黑人”、雷某乙等七八個人,我到現(xiàn)場去我的棒棒拿給“張黑人”了,當時我就只帶了一個手套。我當時走到后面,看見的有何老板,“張黑人”、雷某乙、鄭某某、還有一些我不認識的人。我們在伏龍賓館公路邊下車,下車后我們就朝彝族人住的地方跑,但是我和張某丁、“二莽”、“刨筒”一前一后走的,還沒有走攏,我聽到彝族人在吼和砸玻璃瓶的聲音,我估計我們這方?jīng)_到前面的人與彝族人打起來了,我們這方的人在往回跑了,我跑到中途看到何老板的皮卡車,聽到車上有人喊我上車,我就爬上車,車箱里有四、五個人,后來到何老板門口邊下車回家了。我叫張某丁他們過來的目的是幫何老板的忙,何老板叫我?guī)兔叭司褪侨ゴ蚣?,我喊的張某丁、“二莽”兩個人,張某丁他們來時沒帶工具,我們也沒給工具他們。

9、被告人阿某甲的供述,證實我是2014年9月17日到岳池縣伏龍鄉(xiāng)承包安裝天然氣管道工程,我主要負責挖溝方面的工程。我和某某甲一起承包的挖溝工程。9月20多號,一個叫羅某乙的男子就到臨溪來找到我,并給我說伏龍那邊有活干、我就帶著38個工人到的岳池縣伏龍鄉(xiāng),我又給成都的某某甲打電話,我和某某甲一起與羅某乙談的挖溝的工程,開始談的9塊錢一米,并簽訂了合同,羅某乙叫我們兩人交五萬元保證金,某某甲出的保證金并和羅某乙簽訂的合同,后來某某甲回去找工人了,10月3日,某某甲就帶著31個工人到的伏龍鄉(xiāng),我和某某甲就一起帶著60多個工人在伏龍鄉(xiāng)做挖溝工程,中途,李老板就問我們交了保證金的事情,李老板說下面的工人不用交保證金,并說羅某乙騙了我們的錢,我和某某甲就要羅某乙退保證金,羅某乙分兩次總共退了一萬五千元保證金給我們,后來羅某乙的電話就打不通了。我們知道羅某乙在一個叫羅某丙手中承包的工程,羅某丙另外有工程就離開伏龍了,羅某丙的兒子在工地上,我們就找到李老板協(xié)商,沒談下來。2014年11月15日下午4點30分左右,我們沒有活干了,因為我們挖了溝后,天然氣公司的安裝管道放在溝里有40個左右接口沒有焊接,他們不焊接我們就無法填土,李老板到我們工地上來了,我們就找到天然氣公司的劉站長說這個事情,這樣的話會影響我們的工程進度,承包安裝管道的何老板就說影響工程進度他負責,我們當時就有點沖突了,雙方就為這個事情有點生氣了,某某甲及她老公也在場,我們都在和何老板說,因為我們是按月給工人付的工資,我們想何老板對工人的工資負責,我們帶著劉站長、李老板、何老板看了工地現(xiàn)場后,就回到天然氣公司門口,他們那方還有小張、小羅(羅某丙的兒子)也在公司門口,我們這方除了有我、某某甲及她老公、帶班的工人及手下的工人一共有二十多人一起到的公司門口,我們的意思就是由何老板給我們的工人按月開工資,我們就不會擔心因為何老板他們工人安裝管道不及時給我們帶來的停工,我們手下的工人也在現(xiàn)場鬧得很兇,后來想到找何老板也沒用,我們就找劉站長和李老板協(xié)商,后來伏龍派出所的民警叫我們雙方到派出所去談。有我、某某甲、李老板、小羅(羅某丙的兒子)一起到伏龍派出所,我和某某甲就給李老板說:“你看這個錢怎么解決?”意思就是我們想與李老板談每挖一米溝的單價問題,何老板他們負責安裝管道的工人進度不行,另外我們想在李老板手中結每挖一米的單價為15.5元,李老板沒有承認,后來張老板也到了派出所,他給李老板說,將羅某乙與我們簽訂的合同拿過來,按照合同上面的價格算,我們說合同應該在羅某乙手中,怎么會在你們手中,張老板沒有話說了,他就跑了。我們后來與李老板還是沒有談好,這時某某甲的老公也來派出所了,和他一起來的還有四、五個工人,我們給派出所說你們這里也解決不好,我們和李老板并叫上劉站長一起到我們的租住屋去協(xié)商。后來我們就和李老板、小羅一起往我們租住的地方走,我們到后就在租住屋的一樓客廳談,我和某某甲就給某某甲的老公說,叫他去給李老板說,我們的意思就是叫李老板給我們挖溝一米的單價算15.5元,我們彝族工人要回家過年了,過年是11月19日,當天(11月15日)早上我叫李老板結5萬元工錢給我們,我們好發(fā)給工人回家過年,中午時李老板給了我們1萬元錢,并說下午將4萬元錢給我們,后來我們談單價時,也沒有問到他給那4萬元錢的事情,后來李老板手機響了,他就站在門口接電話,接完電話沒回到客廳。不久,我看見有伏龍派出所的警車來了,這時已經(jīng)是11月15日晚上9點鐘左右,我們院壩外的一個工人就叫我們出去的,我和某某甲及她老公都出去的,李老板還是站在客廳門口,來了兩個民警,一個穿了警服的,一個沒有穿警服,他們下來后就給我們說星期一給我們解決。政府給我們協(xié)商,我們說不行,我們的工人要回家過年,有些人車票都買好了,并給民警看了車票,我們的意思就是想叫李老板答應給我們的另外4萬元工錢給我們,我們好發(fā)給工人,同時最好將這個單價等問題談好,我上二樓拿電話,后來我聽到樓下有人在鬧,就跑到窗戶看,看到外面來了二十個人左右朝我們院壩跑過來了,并且手中還拿了鋼管、鋼筋等工具,我哥哥阿某丙也在院壩看到了,并大聲說:“那幫人有點不對勁,他們抄家伙過來了,像黑社會一樣?!蔽覀冞@方的工人看到有警察在這里,想到對方來也不會動手打我們,他們都站在院壩里沒有動,我這時還看到張老板也在院壩里,和他一起來的還有二、三個人,張老板就指著某某甲的老公說:“打他”。他一說完,小張旁的一個男子就沖上去打的某某甲的老公,我看到后,我就往樓下跑,并且我們這方的工人看到對方有人在打某某甲的老公,并且對方還那么多人朝我們這邊沖來,那些工人就沖進客廳拿的鋤頭、鐵鏟等工具沖出去,這時對方的那伙人也跑到我們院壩里了,我們這方的工人拿著鋤頭等工具也沖到院壩里,與對方打了起來,但是我們這方的工人要多一些,對方就跑了,有三、四個工人跟著對方的人追,我就跟著他們后面去追的,后來他們追到對方一個男子,追到那個男子的時候在打他,將他帶到我們租住屋去,我一路就與工人把那個男子帶回租住屋,回到院壩的時候,我也沒有注意那個被我們抓到的男子,我只是叫工人將他看住,就在院壩處理事情,因為院壩站著很多工人,有二十多個工人,我當時就給手下工人說不要去追他們,如果他們要叫人來打我們,我們就在這個院壩里打,我也擔心對方又叫更多的人來打我們,我就叫肖某甲給另外一個租住屋的人打電話,叫他們過來,并叫他們將鋤頭、鐵鏟取了,帶上上面的木棒過來;我又給院壩的工人說,叫他們將鋤頭、鐵鏟拆下來,只拿上面的木棒,防止對方的人再來打我們,這時我們這個租住屋的工人說這個事情沒有解決,我們將公路堵了,馬上就有人過來解決,將事情鬧大了,后來這個租住屋的工人就將我們吃飯的桌子、凳子搬到公路上將路堵了,一會兒,另外一個租住屋的工人也來到了我們這里,他們一共十來個人,手中拿著木棒,他們就在問情況,我就給在院壩的工人說,不要亂跑,如果對方再來打我們,就跟他們打。后來工人堵路堵了有二十多分鐘,伏龍鄉(xiāng)政府的鎮(zhèn)長等人就來到了現(xiàn)場,我們說只是要工資。政府承認給我們協(xié)調(diào),他們就去找天然氣公司去了,我們這方的工人一共有三、四十個工人還是在院壩里站起的,過了二十分鐘左右,有兩輛特警車就來到了現(xiàn)場,開始特警沒有下車,警察帶隊的領導就下車叫我們的工人將手中的木棒放下,我們其中少部分的工人將木棒放下了,但是大部分的工人還是將木棒拿著,沒有聽警察的話,這時特警就下車了,將我們沒有放木棒的工人圍住了,并且手中拿著盾牌等警械,我這時站在門口的,我叫周圍的工人放下木棒,有些工人放下了,有些工人還是沒有放,還是有很大部分工人拿著木棒站在院壩里,后來特警強制性地將我們往屋里一邊攆一邊打,將我們控制住了,我們就被帶到警車上。我們將李老板叫到租住屋里協(xié)商事情,沒有控制他的人身自由,他在和我們談的過程中,他還接了電話的,只是在和他談。是張老板叫人打某某甲的老公,小張指著和我一起帶工人的那個女的老公說揍他,然后他們的人就上來打我們的人,我們的人就沖進屋里拿了一些木棍和鋤頭之類的工具和他們對打了起來,小張那伙人沒打過我們,他們就有一部分人跑了,我和幾個工人在后面追,追了大約100多米時,我就聽見槍響了,我轉(zhuǎn)頭一看,看見一名警察朝天開了一槍,然后我又繼續(xù)追那些人,又聽見一、二聲槍響,后來我們追到一個人并把那人帶到我們的租住屋,抓到他時,他被我們這方的工人打了。我后來聽到其中一些工人說有我們這方的工人當天晚上將伏龍派出所的警車砸了。當時我們這方的工人說張老板從警車上下來的,并且警察來了不久,就有一伙人拿著工具來打我們,他們沒有文化,認為警察和他們是一伙的,他們就將警車砸了。

10、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下午,我、我老婆某某甲,還有幾個帶班頭和一個包工程給我們姓李的老板、小羅在伏龍派出所談我們工程款的問題,由于雙方有分歧,就沒有談好,晚上九點鐘左右,我們這些人從派出所出來往我們住的地方走,邊走邊談。我們又在我們住的地方談了30多分鐘,我在屋里,有人喊我出來,我看見路上警車后面停著三輛車,其中一輛是派出所的警車,一輛皮卡,一輛黑色小車,另外一輛因為天黑我沒有看清楚。一個派出所的警察給我們說:“我們已經(jīng)給領導匯報了,天這么晚了,干脆星期一來談嘛,到時候組織起鄉(xiāng)上的領導和你們談”。我說:“不得行,我們十七號要回去過年,星期天必須談。”那個警察說:“要得,我給領導匯報一下嘛?!蔽液湍莻€警察談的時候來了二十多個人,他們手里拿著鋼管,其中有人說:“就是這些人,打!”然后那些人朝我們的人打,我頭上被打了兩拳,我就進屋去拿鐵鏟出來,準備和他們打架,我就對其他人說:“來一個打一個,不要讓對方把我們打到了”。在我被打時聽見警察開了一槍,我們的人拿了鐵鏟出來后,又聽見警察開了兩槍,對面的人就跑了,我們抓了其中一個人,將他扣在我們這里。我和他們把那個年輕娃兒帶回來時已經(jīng)沒有看見警車了。然后我們就把那個年輕人帶到我們出租房問他是誰叫人來打我們。后來我們中的有些人在路上堵了車的,我們是用桌子堵的馬路,當時扣了兩個過路的貨車,后來又放了,是我喊他們撤的。中途有一個黑色的車過路好像被砸了的,后來鄉(xiāng)上的領導來給我們做工作,準備給我們調(diào)解協(xié)商,不久警察來了,特警叫我們把手里的東西放下,我們被帶到公安局來了。那些人為什么打我們,我也不知道,我們拿了鐵鏟出來他們就跑了。我聽說了派出所警車被砸的事情。我們堵路是因為想找人解決問題,先把事情鬧大點。攔車的事情當時有我,其他還有七八個人左右。將對方的那個年輕人追打回來有五六個人,除了我,還有我堂弟毛某乙、莫某某,另外幾個人我記不清楚了。當時和對方發(fā)生械斗我們這一方當時有二十多個人,我認識的有莫某某、毛某乙、毛某辛、還有我們的包工頭肖某辛,其他人記不到了,被警察抓來的二十幾人基本上都拿工具參與打斗的。在馬路邊攔車有我,其他還有七、八個左右,我們有五六個人去將對方的那個年輕人追打回來,除了我還有堂弟毛某乙、莫某某、另幾個記不清了。

11、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七點多鐘,某某甲、阿某甲就和李老板在我們碑粱子工地暫住的房子里面談工資的事,我當時在他們談判的宿舍外面,大約晚上8點多,伏龍?zhí)烊粴夤揪蛶Я硕畟€社會上的,手里都拿著鋼棍和木棒,還戴著白色手套,我看見他們來肯定是打架的,我就往宿舍里面走,我聽見對方的人在喊:“打”。沒有看見是對方哪個喊的,然后對方的人就過來打我們彝族的工友,我當時聽見我們彝族的工友也在喊:“天然氣公司的人和社會上的人在打我們了,我們也拿著東西打?qū)Ψ??!蔽覀冞@邊是哪些工友喊的我不清楚,然后我們彝族的工友就拿著宿舍內(nèi)的洋鏟、鋤頭棒就去打天然氣公司的人,我當時也拿了一根1米多長的鋤頭棒去追打?qū)Ψ降娜?,而且在追的過程中,我還聽到警察開了兩槍的聲音。其中我們有十多二十個工友沖到前面,把天然氣公司和黑社會的人都打跑了,對方的人打不過我們,當時我們還有五六個工友沖上去將一個漢族的人抓住了,然后就將那個男子扣押在我們宿舍內(nèi),后來我知道那個被扣押并被毆打的男子叫雷某乙。晚上九點多十點,我們老板阿某甲就對我說:“把你們那邊的班組的工人也喊過來,告訴他們這邊打了架,把東西拿好?!比缓笪揖陀檬謾C給肖某乙打電話,在電話里我親口告訴他:“這邊打了架,把所有的工人都喊過來?!倍昼娮笥?,肖某乙就帶領那個班組到了碑梁子工地宿舍,當時他們來時手里都拿了木棒、鋤頭棒。肖某乙?guī)ьI工人過來之后,他就過來和我打招呼,那天是我和其他彝族工友正在公路上設置障礙物、攔截過往車輛,肖某乙也在協(xié)助我一起攔車,其他過來幫忙的彝族工友手里也都拿著木棍等東西站在公路中間。又過了一個多小時,公安機關的民警又到了現(xiàn)場,并叫我們把東西放下,但是我們中間部分工友沒有聽勸,還是用木棍等東西和警察對抗,后來我們就全部被帶到了公安機關。天然氣公司的人來之前,當時只是某某甲和阿某甲與李老板談判,是天然氣公司和黑社會過來打我們之后,然后我們才打?qū)Ψ降摹N耶敃r聽見工友喊打架之后,我也在宿舍內(nèi)拿了一根1米多長的鋤頭棒去打?qū)Ψ?,也參與了追打雷某乙,并且也參與了把雷某乙抓回我們住地的,后來阿某甲又叫我們攔截過往車輛,在公路上設置障礙物,我也參與了。后來阿某甲又叫我打電話給我?guī)ьI那邊的班組將東西帶過來準備打架,我又給我?guī)ьI班組的工人肖某乙打電話,叫他把所有工人都帶過來,并且把東西帶上好打架。我們被打之后,我聽見是阿某甲和某某甲的男人喊我們拿東西打?qū)Ψ?,也是阿某甲和某某甲的男人喊我們攔車的,而且某某甲的男人也參與攔車。天然氣公司的人被打跑一個多小時,我們還在公路上站著是因為我們怕天然氣公司和黑社會的人會打回來,我們將木棒等東西拿在手里就是防止對方回來襲擊,如果對方再打回來,我們還和對方打架。在打架過程中,對方雷某乙被我們抓住毆打受傷,我們這邊有一些工人在打斗的時候也受傷了,后來在攔車的過程中阻礙了交通秩序,造成了一些惡劣的影響。我打電話之后,肖某乙一共帶了12個工人來,其中有肖某乙、陳某甲、肖某丁、肖某丙、馬某乙、肖某戊、將某某、馬某甲、肖某庚等。

12、被告人肖某乙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10點多,我和十多個工人在伏龍臨時居住地,我接到肖某甲的電話,在電話里面肖某甲說:“公司的人和老板來把工地上的工人打了,你把那邊的工人全部帶過來,把東西都帶上,過來打架?!毙つ臣资俏覀児さ氐膸О囝^,他打電話就是安排我把人帶過去打架。我接電話后,就告訴我們同住的工友那邊在打架,然后我們就在我們住宿的臨時房屋內(nèi)每人都拿了木棍和鋤頭棒。我們當時一共去了十二個工人,都是從我們住地走路到打架那個工地宿舍,當時有我、肖某丁、陳某甲、肖某丙、馬某乙、將某某、馬某甲等12人過去的。我們?nèi)サ侥抢锖?,我們看見肖某甲和另外那個臨時居住地的工友手里都拿著棒棒站在公路上,我就去和肖某甲打招呼,并且我看見出租屋里有個漢族人被我們彝族工人控制住了,我們的彝族工人還打了那個漢族人,我當時就到屋里去了,我手里一直拿著木棍。我們到現(xiàn)場后已經(jīng)打完架了,我們手里還拿著木棍等東西是因為肖某甲和工地的老板叫我們把棒棒拿到手里,公司的人如果回來的話,叫我們用棒棒打他們。當天發(fā)生打架,造成被扣押的那個漢族人受傷了,也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響。警察來之后,我就被帶到公安機關了。

13、被告人毛某丙的供述,證實我大嫂也就是我堂哥毛某甲的老婆某某甲和哈體合伙出資承包了岳池縣伏龍鄉(xiāng)天然氣安裝工程。2014年10月3日,大嫂某某甲帶起我和另外二三十個彝族工人來到岳池縣伏龍鄉(xiāng)從事天然氣管道安裝,我們主要負責挖道溝以及等天然氣安裝好后,又把管道埋好。工地的具體管理由哈體的大哥阿某丙和我負責。我們到了伏龍的工地后,租用本地老百姓的民房作我們工程隊的工房,工地安裝管道時,動作太緩慢了,以至于我們挖好溝后,很長時間都無法及時安裝管道,遇上下雨天氣,我們必須要多次清理挖好的管道溝,我們挖好溝后,打電話催他們安裝隊的來安裝管道,但是他們都是拖拖拉拉的,很久都不來安裝,導致我們工程進度非常緩慢,所以我堂哥毛某甲就從甘孜州的工地趕到我們這個工地上來協(xié)調(diào)指導我們工人做活。那天我大哥毛某甲就打電話給天然氣公司的站長以及承包的老板,叫他們來工地上來看,問他們?yōu)槭裁床话惭b。下午三四點鐘,我、我大哥毛某甲、哈體、阿某丙還有十幾二十個我們彝族民工就到伏龍派出所對面天然氣公司去說,并且還和對方(其中有天然氣公司的站長、小張、小羅、一個姓李的老板)爭吵了起來,不久,我大嫂某某甲也來了。后來伏龍派出所的同志就過來調(diào)解,沒有調(diào)解下來,就留下哈體以及我大嫂某某甲繼續(xù)交涉,其余的都回住地了。我們從來到岳池伏龍鄉(xiāng)開始,一直沒有領到過工資,按照風俗習慣,這個月的十幾號,彝族的節(jié)日彝族年就要到了,我們很多人想回涼山州的家里過年,所以我們就催著我大嫂發(fā)工資。我大哥毛某甲就找到承包給大嫂他們工程的李總要求撥付工程款,以便及時給我們民工發(fā)工資好回家過年。大概過了一兩個小時,我大嫂還沒有回來,我和幾個工友回到伏龍派出所,后來我們就和李老板、小羅一起回到我們住的地方,也在談工錢的問題,一會兒一輛警車來到我們住的地方,下來幾個穿警察制服的和“站長”和小張,說著說著,就有人說:“有人拿鋼管來打我們?!比缓笪覀冞@邊彝族工友就進屋拿的鋤頭和棒棒,并打了起來,小張和一個戴手套的人帶頭沖到我們住處門口準備打我們,后來我們打他們時,對方的人和警察就都跑了,我和一些彝族工友就拿著鋤頭朝對方攆去,在攆的過程中,我聽見后面?zhèn)鱽韼茁曧懧?,不知道是什么聲音。等我和我工友回來時,警車和穿警察制服的人都不見了。我和其他不認識的民工在馬路邊的一住房處追到一個男子,我們一起去追的,我和堂弟毛某乙他們在一住房旁邊追到一個戴白手套的人,我用拳頭打了他背和肩幾下,其他工人也打了的,我和堂弟毛某乙用腳向那人背后踢了幾腳,我看到他頭在流血,后來我才聽毛某乙說他用啤酒瓶敲了那人的頭。其他民工也用拳頭打了的,我們把他帶到我們的住處,其他人就審問他是誰帶的頭,他說是小張和接管子的人叫他們來的,我們還以為他們還要轉(zhuǎn)來打我們,我們就站在外面,還準備了鋤頭和鋤頭把把,一個帶工的(具體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就打電話叫另一個離我們一、兩公里的工地上的七八個民工過來,不一會兒,這七八個人其中有些人手里拿著鋤頭把把來到我們的住處,我們手里拿著東西就站在馬路邊。不知道是誰先說把公路堵了的。有四五個民工從屋里拿了幾根凳子出來擺在公路上,我和其他民工也坐在公路中間,我們堵了十五分鐘左右,過往的車輛就勸解我們與他們沒有關系叫我們別堵路,我們就沒堵路了。后來來了幾大車警察,我就看見警察和我們的人發(fā)生了抓打,接著警察就把我們的人抓上了警車,我也被警察帶上了警車,然后被帶到了公安機關。我們當時攆警察是因為我們看見警察和對方的人一起來的,以為警察是幫對方,就去攆的警察。

14、被告人毛某乙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3日,我從老家來伏龍打工,是幫天然氣公司挖地溝,由于我們彝族的風俗習慣,馬上就要過年了,我們都要回家過年。前幾天我就給我嫂子說:“把工資發(fā)給我們,我們要回家過年”。因為我嫂子某某甲是這個工程的小老板,我當時又是一個小班長(手里有六個老鄉(xiāng),加我一共七個人)。當時我嫂子說在2014年11月15日前把工程做完,驗收了就把工錢給我們。2014年11月15日我們把剩下的工程做完了,就只剩道口和接口沒有做了,因為當時做接口的工人沒有來,下午的時候我們就沒有做了。2014年11月15日下午15時許,我兩個堂哥(毛某甲、阿的)來工地上看見我們沒有事做,就問我們在干什么。這時我另外一個堂哥“毛某丙”和一個代班的班長就說:“只有接口沒有做了,因為做接口的沒有來。”當時毛某甲就給公司的人打電話說叫人過來看,大概半個小時,來了兩個人(一個是天然氣公司的站長,一個是接管道的負責人)。后因為工人提到工錢鬧僵了,就鬧到派出所了,到了派出所后,又來了兩個人(一個姓李、一個姓羅)沒有調(diào)解成功。在派出所出來時,某某甲就對“李”、“羅”說:“找個地方坐一下嘛,商量一下工人工資的事情”。然后就到了我們租住的房子里面,當時所有工人都在房間里面。其中一個姓李的一直在外面打電話,后來他對我說:“是打電話給公司,叫公司給我們準備工錢”。晚上20時許,來了一輛警車,從車上下來三個警察,其中一個警察對我表哥毛某甲說:“星期一上班的時候再協(xié)商你們工資的事情”。警察正在調(diào)解時,這時警車后面來了二十幾個男子,都拿著鋼管,其中一個戴著白手套的男子指著我們說:“就是他們,砍死他”。然后對方所有人都沖向我們了,我們都是站在門口,我們所有人都在門后面把鐵鍬、鋤頭拿在手里和對方打了起來,當時派出所的民警在制止我們,但是場面很混亂,我當時拿的是一把鋤頭,我和小飛的哥哥一起沖出去的,準備和對方打架,我追了三十米,沒有追到對方,這時我聽見鳴槍的聲音,我就站在原地,看見阿的左手拿著鋤頭,右手提著一個二十八九的男子,那名男子當時嘴巴上面留有血絲,我見到后就跑上去用右腳在那名男子的背后踢了兩腳,當時對方在掙扎,我就在路邊撿了一個啤酒瓶子往對方的頭上砸了下去,然后阿的就把那名男子帶到我們住的房間里面,我看見被我用啤酒瓶子砸的那名男子頭已經(jīng)出血了,阿的還動手照著那名男子亂打,毛某甲、小飛的哥哥都對那名男子動了手的,當時我嫂子某某甲、阿的都錄了像的。大概二十分鐘,我就看見馬某乙?guī)е辶鶄€彝族的老鄉(xiāng)拿著鋤頭過來了。過了一個多小時,來了幾車警察,把我?guī)У焦矙C關了。當時打架的時候,我看見我們工地上大部分彝族人都參與了打架,大部分人都拿著鋤頭和鐵鍬的。我能確定毛某丙和我拿了東西的,我和毛某丙拿的是鋤頭,我們拿著鐵鍬和鋤頭和對方打架是小飛的哥哥提議動手的。打完架之后,我們開始在門口坐著,我聽見阿西叫大家把凳子搬到馬路上把過路的車子攔下來,當時我一個人拿著鋤頭站在馬路上的,還有其他老鄉(xiāng)拿著凳子放在馬路中間。參與打架的人我認識阿的、小飛、毛某甲、毛某丙、肖某甲等。

1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上,因為討要工資的事情,我們老板某某甲、毛某戊等人就和李老板在我們住宿的工地上商量,晚上十點多鐘,我們看見一輛警車過來了,天然氣老板之一小張和警察一起來到我們住宿的地方。警察和小張來了之后,某某甲、毛某戊、李老板就從住地出來,到外面公路和小張他們談,某某甲的父親就進到屋里,告訴我們彝族工友有幫漢族人打過來了,我們這邊工友聽了后,各自都在屋里拿了些木棒或者鋤頭棒出去打漢族人。我記得我當時是拿了一根鋤頭棒跟到追了出去。我追出去之后,漢族人就嚇得在逃跑,我當時追漢族人追了十米多遠,因為外面天黑了,怕追出去會被對方打,我們就沒有追了。當時對方有一個人沒有跑掉,我們彝族工友就上去把他抓住了,我看見那個漢族人沒有跑掉,我也上去和我們彝族工友一起將那個漢族人押回我們工地的宿舍。當時那個漢族人被我們押回來之后,我們彝族工友都打了他,我記得我當時打了他一耳光。我們老板阿某甲叫我和另一個工友看好那個漢族人,不允許他跑了。后來警察來了,就將我和另一個工友和那個漢族人帶到了公安機關。在打斗過程中,因為當時天黑了,我記得毛某戊、阿某甲等老板很積極,追打漢族人沖在前面。我當時和另外那個工友在宿舍看守人的時候,其他彝族工人在外面拿著棒棒等東西,就是害怕對方再打回來,如果漢族人打回來,我們就好和對方打架。

被告人何朝勇的辯護人謝虎提供了第三軍醫(yī)大學新橋醫(yī)院檢查、診斷報告單、診斷證明等、岳池縣伏龍鄉(xiāng)任家坪村民委員會證明、岳池縣伏龍鄉(xiāng)人民政府證明各一份,證實被告人何朝勇的父母患有嚴重疾病,家庭經(jīng)濟困難,被告人何朝勇平時表現(xiàn)良好,懇請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該村民委員會愿意對其監(jiān)督、矯正等。

被告人唐某甲提供了家庭貧困證明書二份,證實唐某甲之妻因車禍傷殘,唐某甲的父母多病,家庭困難,請求法院判處唐某甲緩刑,岳池縣伏龍鄉(xiāng)碑梁子村民委員會同意配合監(jiān)督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何朝勇、劉某甲、張思平因伏龍鄉(xiāng)天然氣管道施工糾紛,邀約被告人鄭某某、雷某甲、雷某乙、唐某甲、段某甲與被告人阿某甲、毛某甲、肖某甲、肖某乙、毛某乙、毛某丙、莫某某雙方發(fā)生持械斗毆,上列被告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何朝勇、張思平、唐某甲、段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鄭某某、雷某甲、雷某乙、肖某甲、毛某甲、肖某乙、阿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阿某甲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肖某乙受被告人肖某甲邀約,組織十余人持械參與斗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何朝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劉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張思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阿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鄭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被告人雷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七、被告人段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八、被告人唐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九、被告人雷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被告人毛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一、被告人肖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二、被告人毛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三、被告人毛某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四、被告人莫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五、被告人肖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


二審請求情況

判后,原審被告人何朝勇不服,上訴稱,本案因工程上的經(jīng)濟糾紛引發(fā),對方有過錯。自己有自首情節(jié),且家庭困難,請求宣告緩刑。

辯護人謝虎贊同何朝勇的上訴意見,懇請二審改判緩刑。

原審被告人劉某甲不服,上訴稱,1、整個事件是對方挑起的,帶點人去是為了自身的安全,不是以打架為目的,自己沒有參與斗毆,且與警察一起去調(diào)解,應認定為犯罪中止。2、事發(fā)第二天,自己接到派出所民警的電話后就通知何朝勇和張思平,庚即,三人一起到派出所,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3、自己接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后,當面通知何朝勇、電話通知張思平,他們二人才到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應認定自己協(xié)助擋獲犯罪分子有立功情節(jié)。4、自己沒有明確反對去打架,沒有喊人,準備工具,參與斗毆,所起作用是次要的,輔助的,應認定為從犯。請求二審改判緩刑。

辯護人周保前除贊同劉某甲構成自首和從犯外還提出,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實何朝勇組織人員持械去打彝族人是何朝勇、張思平、劉某甲商量后決定的。對方存在重大過錯,劉某甲認罪態(tài)度較好,無犯罪前科,本次犯罪未造成嚴重后果。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原審被告人張思平不服,上訴稱,原判沒有充分考慮自己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二審從輕判處。

原審被告人阿某甲不服,上訴稱,我們是勞動糾紛,不是聚眾斗毆。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認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同時查明,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天然氣公司伏龍站站長劉某甲打電話,叫他和燃氣公司知道打架的相關人員一起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劉某甲即給張思平打電話通知到伏龍派出所去接受調(diào)查。第二天早上8時許,劉某甲、張思平和燃氣公司的其他人員來到伏龍派出所。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證實:

1、上訴人劉某甲的供述,證實事發(fā)后自己接到派出所民警的電話就通知何朝勇和張思平,庚即,三人一起到派出所,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上訴人何朝勇的供述,證實派出所給劉某甲打電話,劉某甲就給李某甲、張思平打電話說派出所叫他們交代問題。劉某甲接電話的時候我聽見了,第二天早上8點多就與劉某甲一起去派出所,派出所沒有通知我。

3、上訴人張思平的供述,證實當天晚上特警將彝族人控制了害怕報復,第二天早上就和李某甲到派出所了。

4、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經(jīng)查,何朝勇有重大嫌疑,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天然氣公司伏龍站站長劉某甲打電話,叫他把燃氣公司知道打架情況的人員叫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第二天早上8時許,承包燃氣公司裝表工程的何朝勇來到伏龍派出所。

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天然氣公司伏龍站站長劉某甲打電話,叫他和燃氣公司知道打架的相關人員一起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第二天早上8時許,劉某甲和燃氣公司的其他人員來到伏龍派出所。經(jīng)查,劉某甲有重大嫌疑,2014年12月2日,民警打電話叫劉某甲到岳池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受調(diào)查,當天劉某甲就到了岳池縣公安局刑大。

2014年11月15日晚,伏龍鄉(xiāng)發(fā)生燃氣公司與彝族工人聚眾斗毆的事情。經(jīng)查,張思平有重大嫌疑,為了調(diào)查案件,伏龍派出所民警給天然氣公司伏龍站站長劉某甲打電話,叫他把燃氣公司知道打架情況的人員叫到伏龍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第二天早上8時許,張思平來到伏龍派出所。

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對相關爭議焦點評判如下:

1、關于上訴人阿某甲認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意見。經(jīng)查,本案因勞資糾紛引發(fā),雙方有一定抓扯。何朝勇等人為了報復,邀約人員毆打彝族人。彝族人被打后自發(fā)的予以還擊。后阿某甲讓肖某甲叫另外一租住地的彝族人都帶木棒等工具到現(xiàn)場準備斗毆。肖某甲電話聯(lián)系肖某乙,肖某乙?guī)ьI十余名彝族工人持木棒等工具趕到現(xiàn)場,后警察時介入將彝族人強行帶離。彝族人之前的還擊有防衛(wèi)性質(zhì),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后來邀約另外租住地的彝族人持械準備斗毆的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聚眾斗毆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發(fā)生打斗,屬犯罪未遂。

2、關于自首的問題。經(jīng)查,上訴人劉某甲、原審被告人鄭某某、雷某甲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后前去派出所,屬于經(jīng)傳喚到案。而傳喚不屬于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和直接約束力。行為人接到傳喚通知后選擇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就證明其有投案的主動性和將自己置于控制之下接受審查的意愿,三人的行為均可以認定為自首。原審被告人唐某甲前往公安機關看望被抓獲的雷某乙,并非去投案,在被確定為重大嫌疑人后接受問訊時如實交代,不構成自首。

3、關于立功的問題。經(jīng)查,從劉某甲、何朝勇的供述及公安機關的到案說明,可以認定劉某甲接到派出所電話后,通知了張思平。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五、關于協(xié)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fā)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情形,可以認定劉某甲構成立功。

4、關于上訴人何朝勇、劉某甲提出對方有過錯的意見。經(jīng)查,雙方因為勞資糾紛產(chǎn)生矛盾,可通過正當途徑解決,而何朝勇等采取邀約他人持械毆打?qū)Ψ降姆绞綄嵤﹫髲?,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故對方不存在過錯。

5、關于上訴人劉某甲提出犯罪中止的意見。經(jīng)查,劉某甲雖然沒有斗毆行為,但沒有防止參與策劃聚眾斗毆的結果發(fā)生,其行為不成立犯罪中止。

6、關于上訴人何朝勇、劉某甲、張思平請求適用緩刑的意見。經(jīng)查,適用緩刑必須針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而三上訴人在本案中并非犯罪情節(jié)較輕,故均不能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朝勇、劉某甲、張思平因伏龍鄉(xiāng)天然氣管道施工糾紛,邀約原審被告人鄭某某、雷某甲、雷某乙、唐某甲、段某甲持械毆打彝族人進行報復,八人的行為均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聚眾斗毆罪,應依法懲處。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阿某甲伙同原審被告人毛某甲、肖某甲、肖某乙、毛某乙、毛某丙、莫某某在趕走何朝勇等人后,邀約人員持械趕到現(xiàn)場,準備斗毆,被警察強制帶離,七人參與斗毆的行為同樣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聚眾斗毆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發(fā)生打斗,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何朝勇、張思平、段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劉某甲、鄭某某、雷某甲經(jīng)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視為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唐某甲并非主動投案,在被確定為重大嫌疑人后,接受問訊時如實交代不構成自首,原判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劉某甲按照公安機關的安排將同案犯張思平約至指定地點,屬于協(xié)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唐某甲、雷某乙、肖某甲、毛某甲、肖某乙、阿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阿某甲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犯罪、對方有過錯、成立犯罪中止及請求改判緩刑的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五、關于協(xié)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1)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法院(2015)岳池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第一、三、七、八、九項,即一、被告人何朝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張思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被告人段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八、被告人唐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九、被告人雷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撤銷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法院(2015)岳池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第二、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項,即二、被告人劉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阿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鄭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被告人雷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被告人毛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一、被告人肖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二、被告人毛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三、被告人毛某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四、被告人莫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五、被告人肖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

三、上訴人劉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四、上訴人阿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五、原審被告人鄭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原審被告人雷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原審被告人肖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原審被告人肖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原審被告人毛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原審被告人毛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一、原審被告人毛某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二、原審被告人莫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愛華

審判員葉輝

審判員萬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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