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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刑終92號故意殺人、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1-01   閱讀:

審理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鄂刑終9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故意殺人罪

裁判日期:2017-08-26

審理經過

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隨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彭某1、夏某2犯故意殺人罪和原審被告人劉某3、張某4、周某5、姜某6、付某7、張某8、吳某9、熊某10、胡某11、熊某12、黃某13、汪某14、陳某15、金某16、朱某17、王某18、戴某19、夏某20、聞某21、段某22、王某23、王某24、徐某25、葉某26、李某27、方某28、李某29犯聚眾斗毆罪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鄂13刑初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原審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對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均未提出上訴,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審被告人彭某1、夏某2、劉某3、張某4、周某5、張某8、黃某13、朱某17、王某18對原審刑事部分判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審閱本案卷宗材料,審查上訴人的上訴狀和上訴人彭某1、夏某2及其辯護人在二審中提交的立功材料和廣水市看守所及駐所檢察室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醫(yī)院病歷資料及本案一審全部卷宗材料,結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閱卷后出具的書面意見,并經訊問上訴人彭某1、夏某2、劉某3、張某4、周某5、張某8、黃某13、朱某17、王某18,聽取上訴人彭某1、夏某2、劉某3、張某4、周某5、黃某13的辯護人意見,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1月,被告人劉某3、吳某9、陳某15等人因在胡楠經營的游戲室賭博、吸食毒品被廣水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罰款后,劉某3、吳某9以被告人彭某1、張某8在胡某2經營的游戲室中占有股份為由,要求彭某1給予經濟補償。雙方經過多次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由此產生矛盾。同月23日中午,劉某3再次電話聯(lián)系彭某1索要賠償并發(fā)生口角。劉某3遂約彭某1于當晚12點在廣水市迎賓大道第二橋處斗毆,彭某1應允。隨后,劉某3邀約被告人王某24、李某27、陳某15、張某4、姜某6以及唐某(另案處理)參與,并安排張某4、姜某6邀約其他人員。被告人姜某6邀約了被告人葉某26以及秦某(行政處罰)參與。張某4邀約了被告人汪某14及張某1(另案處理)、梅某1(歿年16歲)、劉某1(另案處理)和被告人周某5參與,并要求周某5再邀約其他人員。周某5遂邀約被告人朱某17、胡某11、金某16及陳某1(未滿16周歲)、程某(另案起訴)參與,與胡某11一起的被告人付某7亦參與,程某又邀約了喻某(另案處理)參與。周某5要求陳某1再邀約其他人員,陳某1遂邀約了被告人李某29、李某4及李某5(另案處理)參與。劉某3還電話告知吳某9,其與彭某1相約晚上斗毆,要求吳某9提供車輛。吳某9告知與其一起的被告人徐某25,讓劉某3前往取車。劉某3遂讓李某27駕車載其前往徐某25處取車牌號為渝Axxxxx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車。隨后,吳某9電話聯(lián)系了被告人方某28參與,徐某25亦加入其中。當晚8時許,劉某3除駕駛車牌號為渝Axxxxx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車外,還要吳某9租用兩輛出租車、李某27駕駛車牌號為鄂xxxxx的白色日產尼桑越野車、徐某1(另案處理)駕駛車牌號為鄂Sxxxxx的銀色奇瑞越野車,將上述人員分別從廣水市區(qū)各地接送至北門跑馬場路口集合后,劉某3到商店購買藍色布條,從自己和王某24家中以及徐某2經營的9號寄售行內取了二十余根鋼管、紅纓槍、砍刀等械具放在面包車里,劉某3將購買的藍色布條分發(fā)給參與斗毆的己方人員系在手臂上作標記,然后駕車向廣水市應山辦事處迎賓大道第二橋方向駕駛。途中,劉某3因擔心械具不夠,又打電話讓吳某9到徐某2經營的9號寄售行內將剩余的械具一并攜帶到現(xiàn)場。到達現(xiàn)場后,劉某3將事先準備的鋼管、刀具等械具分發(fā)給在場所有人員并站成兩排準備械斗。吳某9稱其與彭某1相識,要先行離開現(xiàn)場。劉某3要求吳某9在斗毆結束后支付受傷人員醫(yī)療費,吳某9表示同意。

彭某1接到劉某3電話后,將劉某3邀約其斗毆一事告知了被告人張某8。當晚6時許,被告人彭某1、張某8、熊某10、戴某19、熊某12、夏某20以及夏某等人一起在廣水市環(huán)東夜市“建軍”大排檔吃晚飯,彭某1又將劉某3邀約其斗毆的事情告訴了在場的人員,張某8、熊某10、戴某19、熊某12、夏某20、夏某均表示愿意參與。飯后,彭某1先后邀約被告人段某22、王某23、聞某21、王某18及李某6、彭某2參與,并電話聯(lián)系夏某2提供用于斗毆的械具。后彭某1駕駛車牌號為鄂Sxxxxx的白色福特小轎車載著張某8、熊某10至夏某2家車庫內,取出鋼管、紅纓槍、砍刀、防彈背心、護腕等工具裝入車內。彭某1要求夏某2邀約其他人員參與。夏某2遂邀約了黃某13以及萬某等人。隨后,彭某1駕駛車牌號為鄂Sxxxxx的白色福特小轎車、熊某12駕駛車牌號為鄂Sxxxxx的豐田銳志小轎車、夏某2駕駛車牌號為鄂Sxxxxx的藍色馬自達小轎車、李某6駕駛車牌號為鄂Sxxxxx的北京現(xiàn)代小轎車、夏某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載著上述十余名人員陸續(xù)前往國際現(xiàn)代城三期門口會合,彭某1將車內的斗毆械具分發(fā)給在場所有人員準備斗毆。

劉某3將己方人員集合后再次電話催促彭某1到約定斗毆現(xiàn)場,彭某1駕車載著張某8、熊某10等人先行前往廣水市應山辦事處迎賓大道第二橋斗毆現(xiàn)場,其余車輛載著其他人員跟隨在后。到達現(xiàn)場后,夏某駕駛紅色雪佛蘭轎車上橋查看情況,彭某1等人將車輛停在橋西頭路邊后下車持械等待。劉某3發(fā)現(xiàn)對方車輛后,遂帶領張某4、周某5、王某24、汪某14、胡某11、金某16、葉某26、李某27、付某7、方某28、陳某15、李某29、朱某17、姜某6以及梅某1、劉某1等人手持械具向前沖,打砸彭某1方車輛,圍攻彭某1方人員。彭某1方見劉某3方某多勢眾,遂駕車逃跑。熊某12、戴某19、聞某21、段某22、王某18、夏某20、黃某13等人四散逃竄。劉某3方人員打砸了熊某12的豐田轎車后即上橋往橋東撤退。彭某1、夏某2、李某6、夏某駕車逃出后,發(fā)現(xiàn)已方人員熊某12、戴某19、聞某21、段某22等人未上車,遂調轉車頭再次回到斗毆現(xiàn)場。四人駕車先后沖向橋上的劉某3方人員,劉某3方人員一邊圍砸彭某1方車輛,一邊四散逃竄。乘坐在彭某1車上的張某8、熊某10手持械具伸出車窗攻擊劉某3方某群,彭某1、夏某2及李某6、夏某駕車在橋上沖撞過程中,將劉某3方人員梅某1、張某4、周某5及劉某1等人撞倒在地。后梅某1倒地,雙方停止斗毆,各自駕車逃離現(xiàn)場。劉某3安排徐某25駕車將受傷的梅某1等人送往醫(yī)院治療。吳某9接到劉某3電話后前往醫(yī)院支付醫(yī)療費。梅某1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經法醫(yī)鑒定,死者梅某1系頭部受巨大暴力致顱骨粉碎性骨折、腦挫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并發(fā)急性腦功能障礙死亡;劉某1的損傷為輕傷二級;張某4的損傷為輕微傷;周某5的損傷為輕微傷。相關車輛損失經鑒定,價值總計為13931元(人民幣、下同)。

案發(fā)后,彭某1、夏某2、劉某3、張某8、戴某19、熊某12、王某24于同年1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夏某20、聞某21、段某22、王某23、王某18分別于同年1月25日、2月1日、2月3日、2月5日、4月1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葉某26、吳某9、李某27、姜某6分別于同年3月10日、3月23日、4月16日、9月1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徐某25于同年3月11日接辦案民警電話后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張某4、周某5均于當日晚在廣水市陽光醫(yī)院被公安機關抓獲;熊某10、汪某14、胡某11、方某28分別于同年1月24日、2月3日、2月25日、5月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金某16于同年3月20日到公安機關辦理居民身份證時被抓獲;陳某15于同年4月11日在廣水市火車站被公安機關抓獲;付某7于同年4月24日在武漢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李某29于同年5月6日在河北省唐山市被公安機關抓獲;黃某13于同年5月20日在廣水市云都大酒店被公安機關抓獲;朱某17于同年7月10日在廣水市客運汽車總站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fā)后,彭某1、夏某2、戴某19的親屬分別代為賠償被害人梅某1親屬經濟損失35萬元、35萬元、3萬元。一審期間,張某8、熊某10、方某28、聞某21、周某5、李某29、吳某9、熊某12、夏某20的親屬分別代為賠償被害人梅某1親屬5萬元、5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上述賠償款共計100萬元。被害人親屬向一審法院出具了諒解書并撤回了對彭某1、夏某2、張某8、熊某10、熊某12、聞某21、周某5、李某29、吳某9、方某28、戴某19、夏某20的附帶民事起訴。原審法院已另行制作(2016)鄂13刑初12-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撤訴。

原審判決認定的上述事實,有證人李某2、稅國某、熊某2、彭深深、殷某2、馮某2、胡某2、李春光、柯某2、李某7、蔡某2等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及所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檢查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提取筆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法醫(yī)學損傷程度鑒定意見,雙方斗毆車輛運行線路圖和車輛損毀價格鑒定意見及被告人彭某1、夏某2、劉某3、張某4、周某5、姜某6、付某7、張某8、吳某9、熊某10、胡某11、熊某12、黃某13、汪某14、陳某15、金某16、朱某17、王某18、戴某19、夏某20、聞某21、段某22、王某23、王某24、徐某25、葉某26、李某27、方某28、李某29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據(jù)此,原審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彭某1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夏某2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劉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張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撤銷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廣水刑初字第00096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被告人姜某6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姜某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實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撤銷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廣水刑初字第00120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被告人付某7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付某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實行并罰,決定對被告人付某7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吳某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張某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熊某1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撤銷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廣水刑初字第00036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被告人胡某1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緩刑部分;被告人胡某1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實行并罰,決定對被告人胡某11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熊某1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黃某1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汪某1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陳某1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金某1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朱某1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1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戴某1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夏某2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聞某2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段某2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2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2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徐某2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葉某2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李某2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方某2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李某2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3對被告人劉某3、張某4、姜某6、付某7、胡某11、黃某13、汪某14、陳某15、金某16、朱某17、夏某20、段某22、王某23、王某18、王某24、徐某25、葉某26、李某27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彭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是:1.劉某3方有過錯;2.彭某1沒有開車撞死人,被害人死亡與彭某1的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能認定彭某1為聚眾斗毆犯罪的轉化犯,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3.彭某1有自首情節(jié),在廣水看守所期間有立功表現(xiàn),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彭某1從輕處罰。

上訴人夏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是:1.劉某3方存在過錯;2.梅某1受傷致死并非夏某2駕駛的車輛所為;3.夏某2受邀積極參與斗毆,主觀上僅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4.夏某2有自首情節(jié),在廣水市看守所羈押期間有立功表現(xiàn),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夏某2從輕處罰。

上訴人劉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是:1.劉某3方在斗毆現(xiàn)場將彭某1方人員沖散后撤回的路上,彭某1方又駕車返回對劉某3方人員進行撞擊,導致一死三傷的人身損害后果不應由劉某3承擔;2.劉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劉某3從輕處罰。

上訴人張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是:張某4受劉某3邀約參與,也是受劉某3安排邀約周某5等人,系從犯。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張某4從輕處罰。

上訴人周某5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是:1.周某5聽從張某4指示邀約他人,系從犯;2.案發(fā)當晚周某5在醫(yī)院縫針時明知有人報案,沒有逃跑,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認定為自首;3.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周某5從輕處罰。

上訴人張某8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是:其系從犯;且有自首、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情節(jié)。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處罰。

上訴人黃某13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是:1.系初犯、從犯;2.一審期間,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一審宣判后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黃某13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訴人朱某17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是:1.系初犯、從犯;2.朱劍鋒犯罪年齡剛滿18周歲。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處罰。

上訴人王某18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是:其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彭某1、夏某2在聚眾斗毆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事實和上訴人劉某3、張某4、周某5、張某8、朱某17、王某18、黃某13分別伙同原審被告人熊某10、吳某9、姜某6、胡某11、付某7、王某24、汪某14、陳某15、徐某25、金某16、李某27、方某28、葉某26、李某29、熊某12、戴某19、夏某20、聞某21、段某22、王某23聚眾斗毆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并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廣水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廣水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3日20時59分接電話報警稱,廣水市迎賓大道有人打架,公安民警趕往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遺留血跡、管制刀具等,后在市內一所醫(yī)院發(fā)現(xiàn)死者梅某1,于次日立案。

2.公安機關出具的上訴人彭某1、夏某2、劉某3、張某4、周某5、張某8、黃某13、朱某17、王某18及原審被告人姜某6、付某7、吳某9、熊某10、胡某11、熊某12、汪某14、陳某15、金某16、戴某19、夏某20、聞某21、段某22、王某23、王某24、徐某25、葉某26、李某27、方某28、李某29及被害人梅某1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戶籍資料,證實了上述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況。

3.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材料,證明了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歸案及抓獲經過情況。

4.廣水市人民法院(2011)鄂廣刑初字第171號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人熊某12于2011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廣水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5.廣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廣水刑初字第00120號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人付某7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廣水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6.廣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廣水刑初字第00036號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人胡某11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廣水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7.廣水市人民法院(2006)鄂廣刑初字第46號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人王某18因犯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廣水市人民法院合并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8.廣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廣水刑初字第00096號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人姜某6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廣水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

9.廣水市人民法院(2009)鄂廣刑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人吳某9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廣水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

10.法醫(yī)及價格鑒定意見。

(1)廣水市公安局出具的(廣)公(刑)鑒(法)字[2015]005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及所拍攝的死者梅某1尸體檢驗照片證明:死者梅某1右手掌背側自橈骨莖突至食指、中指、無名指末端處皮下出血并有點片狀擦挫傷,右腿膝蓋內側、左下肢髕骨上下緣擦挫傷,左小腿中段創(chuàng)傷,創(chuàng)腔內有組織間橋,創(chuàng)周有片狀擦挫傷,左脛腓骨骨折呈假關節(jié)狀,額面部多處擦挫傷,左額顳部發(fā)際上緣呈星芒狀挫裂傷,骨質暴露。檢驗意見:梅某1系頭部受巨大暴力致顱骨粉碎性骨折、腦挫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致急性腦功能障礙死亡。

(2)廣水市公安局出具的廣公傷字2015-03卷-050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證明:劉某1(同案人)左額頂部有8.5×0.5cm縫合銳器創(chuàng),左面部下瞼處有2.0×0.3cm縫合銳器創(chuàng),╂11/2冠折,右腰部及右膝內側軟組織腫脹。鑒定意見:劉某1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3)廣水市公安局出具的廣公傷字2015-3卷-045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證明:張某4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微傷。

(4)廣水市公安局出具的廣公傷字2015-03卷-049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證明:周某5左手縫合創(chuàng)口累計達7.7cm,其損傷構成輕微傷。

(5)廣水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廣價鑒字[2015]20號價格鑒定結論(意見)書證明:發(fā)動機號30661596馬自達轎車、發(fā)動機號EA09114福特轎車、發(fā)動機號C786242豐田牌轎車、發(fā)動機號BA762924北京現(xiàn)代小型汽車損失價值總計為¥13931.00元。

相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格證書證明:上述鑒定意見均為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出具。

11.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3(系被害人梅某1的母親)與上訴人彭某1、夏某2、周某5、張某8及原審被告人戴某19、熊某10、熊某12、聞某21、李某29、吳某9、方某28、夏某20及其親屬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并出具的諒解書證明:上述12名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分別給予被害人親屬經濟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被害人親屬請求對上述12名中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并撤回對上述12名中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附帶民事訴訟。

12.公安機關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勘驗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明:現(xiàn)場位于廣水市應山辦事處迎賓大道“一河兩岸”規(guī)劃展示中心對面的跨河橋。橋面中心有一雙黃線,雙黃線東距西10米處有一60×40cm血泊,此血泊往東北方向有一150×8cm擦劃血跡,再往東北有一長13.4米滴落血跡,血泊東2.2cm處有一藍色圓形標有“mazda”字樣塑料片,血泊西北側8米處有一撮毛發(fā)及半顆牙齒,毛發(fā)東側3.5米處有一雙棉皮鞋,血泊西側2.2米處有一個鑰匙,血泊東12米處有兩個黃色塑料卡,東側1.5米處有四道車輪印痕,血泊與印痕周邊散落有一些紅色、藍色的漆片和紅色汽車燈罩碎片,車輪印東北有兩趟滴落血跡。迎賓大道距橋北綠化帶南頭41米處靠西側機動車道上有一塊長30×20cm不規(guī)則汽車車門玻璃碎塊,正南方11米處路面上有一趟滴落血跡向東南跨過綠化帶至橋面北側人行道距橋西46米處,在這趟滴落血跡西側3.4米非機動車道路面上還有一趟13米向北的滴落血跡,非機動車道距離綠化帶南頭40米處有一塊長38×10cm汽車車窗玻璃碎片,邊緣標有北京現(xiàn)代汽車標志,周圍散落一些碎玻璃,橋梁下橋墩處露出水面的平臺上及河水中找到六把鋼管焊接的柴刀和矛,長度1.3米、1.5米不等。公安機關將上述血跡、輪胎痕跡等物品予以提取并登記。

13.公安機關制作的劉某3方和彭某1方車輛運行軌跡線路圖證明:作案車輛到達斗毆現(xiàn)場的路線及時間。

14.公安機關拍攝的彭某1方作案損壞的車輛照片及廣水市公安局代為保管財務登記表證明:藍色馬自達轎車、白色福特轎車、白色豐田轎車、灰色北京現(xiàn)代轎車受損情況。

15.廣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筆錄及出具的提取作案工具情況說明材料證明:公安機關于案發(fā)當日21時許在廣水市應山辦事處迎賓大道“一河兩岸”規(guī)劃展示中心對面的跨河橋上提取鋼管焊接的刀片7把,鋼管焊接的彎刀2把,鋼管焊接的矛頭3把,鋼管2根,共計14把,提取的物品交由廣水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技術中隊保管。

16.證人李某1的證言:2015年1月23日晚上8點多鐘,我看見我家對面的車行橋上有四五輛車過橋,后來聽到橋上有很響的起哄聲和鋼管在地上拖的聲音,橋西頭人行道上還停了一輛白色的轎車,有三四個人不知道用什么東西在砸這輛車,砸完后往橋上沖。橋西頭還有一輛黑色小車在不停地急打轉,轉得非???,還有幾輛車在橋上反復前進后退。后來,我聽見橋上有人喊:“人死了,人死了?!比缓?,車和人都跑沒影兒了。

17.證人稅某某(同案人李某6的姐夫)的證言:2015年1月24日凌晨3點鐘左右,李某6的妻子熊露打電話告知李某6的車出車禍被撞了,讓我?guī)兔﹂_一下車。我跟隨熊露到名都花園找到李某6的車,看見后擋風玻璃和副駕駛車窗玻璃全碎了,副駕駛的車門也被撞癟了。

18.證人熊某1(同案人李某6的妻子)的證言:昨天(2015年1月23日)中午,我丈夫李某6說熊某10把我家的車借去用了。今天凌晨2點鐘左右,熊某10到我家說我的車子出了點事,把后擋風玻璃和副駕駛擋風玻璃弄破了,現(xiàn)停在名都花園,叫我把車開回來。我喊稅國某一同到名都花園找到車,看見車牌不見了,后擋風玻璃和右邊車窗玻璃都碎了,車門也凹進去了,車內全是玻璃渣。

19.證人彭某1的證言:2015年1月23日晚8點鐘左右,彭某1打我電話說要和別人打架,我扯理由說有事沒去。之前,我聽彭某1講吳某1幾次找他賠償,具體什么原因不清楚,只知道他們之間有矛盾。過了20分鐘左右,我打彭某1和吳某1的電話讓他們調解一下算了。又過了大約半個小時,我打彭某1電話沒人接,接著打和彭某1一起玩的戴某電話,戴某說他們的車被對方砸了,人已經散了。第二天早上,我和彭某1的叔子在前河教堂附近找到彭某1,在場還有夏某2、熊某12、戴某、張某8。我聽他們說的意思是與對方打架的事情搞大了,要到公安局投案。

20.證人殷某1的證言:2015年1月23日22時40分許,戴某19打我電話說他們跟劉某3打架死了人,我問有哪些人,他說有彭某1、熊某12、李某6、張某8、夏某2、熊某10、聞某21等人。第二天上午9點多鐘,我和馮某2找到熊某12,他說頭一天晚上跟斜眼、夏某2開車到現(xiàn)場后下車,看見對方某多他就跑了,他的車停在那兒被砸了。我和馮某2到前河找彭某1,在場的還有夏某2、張某8和他們的老婆,后來戴某19和熊某12也來了。他們當天到公安機關去自首了。

21.證人馮某1的證言:2015年1月23日晚上7點多鐘,我和彭某1、劉某2及其兩個親戚、夏某、熊某10、張某8、戴某19、夏某20、熊某12在建軍大排檔吃晚飯,彭某1說一個小家伙在胡某2游戲室玩被抓后,胡某2跑了,這群人要他賠錢,他和這群人談了幾次沒有談攏,準備約到今天搞一下(打架的意思)。半個小時后,我和劉某2及其兩個親戚走了,因彭某1白色福特車和熊某12白色豐田車停在劇院那邊,彭某1和夏某、熊某10、張某8、戴某19、夏某20、熊某12他們七個人就往劇院方向去了。晚上10點鐘左右,熊碗碗打我電話說出事了,不知道是誰撞死了一個人。我問熊某12怎么回事,他說開車到現(xiàn)場后他下車了,看見對方某多就跑了,對方把他車砸了。我又打夏某20電話,夏某20說他跟熊某12一起跑了,隔得有點遠,只看見撞了幾個人,其他沒看清。

22.證人胡某1的證言:2015年1月6日,我從張某8那兒要了一臺打魚機(賭博用)放在我店里。第二天,劉某3在我店里玩,說他負責找朋友過來玩,如果贏了錢,給他30%分紅,我同意了。當天晚上,讓人送了500元毒品過來,我吸食了2顆麻古,剩下的被劉某3他們吸食了。1月8日晚上,巡邏大隊抄了我的店,對劉某3、吳某9進行了拘留和罰款。劉某3從看守所出來后打電話找彭某1要他賠錢,彭某1打電話叫我自己解決,別讓劉某3找他。后來,我把電話換了,跑到武漢躲了起來。1月24日,我回到應山時,聽說彭某1和劉某3于頭一天搞起來了,還開車撞死了人。

23.證人李某1的證言:2015年1月23日晚上9點多鐘,我與小喜瓜在東大街工行旁吃完燒烤后開車往前河村,行至前河村第三排房屋路口處碰見了斜眼(即彭某1),他的情緒相當激動,又蹦又跳的,與他一起的還有五六個人,旁邊還停有兩輛車,就與喜瓜下車問彭某1干什么,彭某1說跟別人扯了皮。

24.證人柯某1的證言:2015年1月23日晚10點鐘左右,劉某3打電話說他受傷了,現(xiàn)在金海灣酒店叫我過去一下。我來到金海灣酒店劉某3開的房間,劉某3躺在床上,房間里還有他的女朋友和李某27兩個人。劉某3說他在迎賓大道跟斜眼扯皮打架,他的腰被車撞了,跟他一起的還有一個人在醫(yī)院搶救。

25.證人蔡某1的證言:2015年1月二十幾號晚上八九點鐘,王某18打電話讓我到迎賓大道去接他,我攔了一輛出租車到“一河兩岸”售樓中心附近迎賓大道一橋對面的一條水泥路口接到了他,問他怎么回事,他說斜眼有點事。我跟著去了,到了后發(fā)現(xiàn)要打架就跑了。

26.同案人程某供述:2015年1月23日下午六七點鐘,我在家睡覺,周某5打電話對我說晚上有事(我估計是收馬錢或擺場子等扯皮的事),問我去不去。過了一會兒,張某4又打電話叫我過去,說到宏森酒店對面等。我通過方某28認識張某4,就給方某28打了個電話。方某28叫我先跟張某4一起過去,并說他過去就給我打電話,如他沒去,我就走。掛了方某28電話后,我給喻某打電話,然后同喻某在北門加油站碰面一起到宏森酒店對面。等了約十分鐘后,劉某3開著一輛白色金杯面包車來了,張某4坐在副駕駛上,車上擠滿了人,很多都是張某4的小弟,我認識的有周某5、陳某1然、李某4、“鴨子”、梅某1、劉某1、付某7。我和喻某上車后站在車后面。劉某3把車開到北門跑馬場三中路口,大家都下了車,我和喻某找了個理由走了。走到外國語學校門口,我給方某28打了個電話說我走了,方某28說他已經來了,叫我等會兒。很快有兩輛紅色出租車開了過來,方某28坐在后面一輛出租車上,我和喻某上到這輛出租車上。方某28說是汪某14到他家接的他,對方是斜眼一方,兩邊都認識,應該搞不起來。方某28還發(fā)脾氣說:“我還沒來,小弟們就都來了?!弊叩奖遍T新加油站時,吳某1從一輛銀色越野車上把頭伸出來和方某28說話,然后又都到北門三中路口集合?,F(xiàn)場除了兩輛出租車和那輛白色面包車外,還有吳某1坐的那輛越野車和另一輛越野車,后來又來了一輛小車,車上下來了唐某、姜某6、葉某26、秦某四人。所有人到齊后,吳某1叫人清點人數(shù),清點完后報告有二十八人。吳某1說拿三十把東西來,接著有人分發(fā)布條讓大家系在胳膊上,免得一會兒打架誤傷了自己人,我也在左邊胳膊上系了一個布條。然后,所有人上車,一共是五輛車直接開到迎賓大道二橋東頭。我和方某28、喻某坐的是一輛越野車,到現(xiàn)場后那個司機說:“祝你們凱旋而歸,搞完后我來接應你們?!边@時,我看見現(xiàn)場有三十多人。吳某1說:“發(fā)東西。”周某5和幾個人從面包車上搬了一大堆打架的工具下來,有紅纓槍、鋼管、鋼管焊的砍刀、彎刀。周某5拿了一把鋼管焊的彎刀給我,我說要一把短刀(因為我知道打架拿長工具要沖在最前面),周某5又從吳某1坐的越野車上拿了兩把短刀,我和方某28各拿了一把。吳某1拿了一把紅纓槍,還戴了一雙防割手套,現(xiàn)場每個人都拿了東西。吳某1給對方打電話并在電話中罵對方,劉某3搶過電話接著罵并說:“給你10分鐘,你給老子過來。”吳某1在現(xiàn)場叫所有人分兩撥站著,還叫秦某、姜某6、葉某26幾個人斷后,說一會兒打架誰向后跑就砍誰。劉某3領著一撥人站在橋東頭北邊,張某4領一撥人站在南邊,我與周某5、方某28、梅某1等跟著張某4,我方白色面包車停在兩撥人中間。過了一會兒,有三四輛車停在橋西頭花壇邊,秦某喊:“那邊人來了,沖!”大家一窩蜂的向橋西頭沖過去,每個人手中拿著工具,張某4帶著一群人最先沖到橋西頭和對方的人對峙起來,對方某問:“搞么事?”張某4冷笑一聲一刀劈在地上,兩邊的人就打了起來,對方某打不過就跑,留下一輛車在現(xiàn)場。張某4帶著周某5、梅某1、劉某1、陳某1然等人去追對方,我與付某7、鴨子、唐某、姜某6、葉某26、秦某等人在砸對方留下的車。張某4他們沒有追上對方的人,我們朝橋東頭往回走,但張某4還想等對方某回來再搞一撥,所以走得很慢。我們大部分人還沒走到橋中間,突然聽到有車開過來聲音。我回頭看見從橋西頭開過來四輛車,這四輛車速度很快,直接上橋向我們這方某開了過來。坐在白色小轎車副駕駛上人伸出一支紅纓槍到車外揮舞著打我們這方的人。這輛白色小車開過我們人群后,一個飄移又掉頭向回開撞倒了我方的人。我方有人扔了一支紅纓槍砸在那輛白色車上,劉某3拿了一把彎刀插在白色小車輪胎上,白色小車把彎刀絞了一下。對方車在橋上來回撞人,我們這方被撞了好幾個人,有一個人被撞到面包車下面。這時,秦某喊:“撞死人了!”對方就開著車向城區(qū)方向跑了。張某4被人扶到面包車上,我和方某28發(fā)現(xiàn)橋上還躺著一個人。我和汪某14去抬那個人上車時發(fā)現(xiàn)是梅某1,梅某1的頭部被撞變了形,在車上一直想說話但說不出來。面包車開到陽光醫(yī)院后把張某4、劉某1、周某5三人收治了,但該院的醫(yī)生說梅某1不行了,我們又把梅某1和另一個傷員送到了市南門一醫(yī)院。其還供述:彭某1方在現(xiàn)場下車拿械具與劉某3方對打的有七八個人,還有一些人坐在車上沒下來。在現(xiàn)場砸對方留下那輛車的人有我與方某28、唐某、付某7、秦某、姜某6、葉某26等人。

27.同案人秦某供述:2015年1月23日晚上,我受邀參與劉某3方斗毆。劉某3向召集的己方人員共三十余人分發(fā)布條標記和打架工具。在案發(fā)現(xiàn)場即迎賓大道第二橋,對方有五六輛車停在橋西頭路邊,大家跟著劉某3往橋西頭沖,對方有七八個人下車拿著工具也往劉某3方沖。因劉某3方某多,對方人員逃跑,留下一輛白色車子未及時開走。劉某3、李某27及劉某3方其他多人持鋼管、砍刀等工具打砸未開走的白色小車。劉某3方打砸完車輛后往橋東頭走時,對方有兩三輛車又折返回來直接上橋沖向劉某3方某群,車速很快,一輛白色車、一輛紅色車、還有一輛藍色轎車,三輛車在橋上來回撞人,劉某3方兩三個人被撞傷。我還看見撞了人的是一輛白色小車,副駕駛上還有個人把一根三米長左右的鋼管伸出窗外亂揮。后來,有人發(fā)現(xiàn)警車來了,大家就將工具扔進河里逃離現(xiàn)場。

28.同案人徐某1的供述:2015年1月23日晚上,我應吳某1、徐某25之請駕駛自己的奇瑞越野車將吳某1、徐某25、陳某2、猴子從長升酒店送往北門跑馬場,中途路過北門9號寄售行,吳某1、徐某25下車進過寄售行。在北門跑馬場,我看見一輛白色金杯面包車,車旁站了十幾個年輕人,其中有張某4。后吳某1、徐某25、陳某2、猴子又上車讓我將他們四人送至迎賓大道第二橋。

29.同案人李某4供述:2015年1月23日下午6時許,陳某1然邀我到城關打架,我到“乾新”酒店對面乘坐一輛白色面包車,車上有十多人,認識的有李某5、陳某1然、張某4、李某29等。車開到北門跑馬場三中路口處大家下車,同時一輛白色越野車上下來四五個年輕人,穿紅色襖子的人給大家發(fā)布條系在胳膊上避免打架時認錯人。我們這方約二三十人乘車到迎賓大道第二橋的橋頭,有人拿出一捆棍、刀之類的工具放在地上讓大家挑選,現(xiàn)場的每個人都拿了兇器,我拿了一把空心鋼筋棍焊接的鐮刀。張某4說等對方某來了后直接沖上去打,還有個人安排了幾個人在后面守著,意思是到時打起來了,如果誰敢當逃兵就砍誰。后對方人員來到了橋西頭,張某4和另一個穿紅襖子的人見狀便喊“沖”。對方人員見我們人多就跑,其中一人持械擋了幾下也跑了。我們這方某用兇器打砸了對方停在路邊的車后退回到橋上。不一會兒,對方有四輛車又開回來了,直接開到橋上撞人,最先上橋的是一輛白色車,另外還有一輛白色越野車,一輛黑色轎車,一輛深色轎車。白色轎車順著橋北邊的人行道邊開,車速很快。當時我們這邊人集中在那里,白色車直接朝我們這邊人撞,副駕駛座上的人還把刀伸出窗外。我們這邊的穿紅襖子說:“莫怕,再來一波(意思是跟對方再打一架)?!蔽覀冞@邊的人拿刀砍對方的車,對方的車就在橋上打轉撞人。我看到“甩棍”跑到橋中間去準備砸車,結果被對方的白色轎車和黑色轎車夾在中間撞的飛起來,然后又砸在地上。白色轎車當時還把李某5及另外一個年輕伢撞至有四五米遠的地方,李某5被撞在我們這輛白色面包車尾后又掉在地上。四輛車都撞到我們這邊的人了,其中白色轎車最兇。后來,有人喊派出所來人了,大家就扔掉工具逃離現(xiàn)場。我方人員有三人擦傷,二人被撞傷,其中一人死亡。

30.同案人李某5供述:2015年1月23日晚上6時20分左右,我應陳某1然之邀與二三十人一起手持鋼管、砍刀等工具到迎賓大道第二座橋打架,陳某1然還邀約了李某4。在現(xiàn)場,張某4帶頭往前沖,將對方的人沖散,并打砸了對方一輛未開走的白色豐田轎車。后對方的幾輛車又返回現(xiàn)場加速上橋撞向我方某群,我被對方車撞倒在地上暈了過去,后送到廣水市一醫(yī)院治療。我的左腿骨折,臉上摔傷,牙齒折斷,攜帶的手機和腳上一只鞋丟失。李某5對其他情節(jié)的供述與同案人李某4的供述基本一致。

31.同案人陳某1(又名陳某1然)供述的集合地點、參加人數(shù)、分發(fā)布條作標記、所有人均持工具、打砸對方車輛及斗毆地點等均與上述同案人供述一致。其還供述:2015年1月23日晚6時30分許,張某4和周某5(猴子)分別打電話約我打架,我又約了李某5和李某4。斗毆中,對方車上的人將刀伸出車窗外朝我方某群揮砍,一輛紅色轎車將我與李某5擦倒,一輛銀色小車把梅某1撞飛后摔在地上,還有兩輛車撞在一起。參加打架的人中我認識的有李某5、李某4、周某5、胡某11、付某7、朱某17、趙某、汪某14、喻某、張某4、方某28、劉某1、梅某1、張某1等人。把傷者送往醫(yī)院后,吳某1到醫(yī)院支付了醫(yī)療費,并稱費用若不夠再打他電話。

32.同案人劉某1供述:2015年1月23日晚7時許,梅某1在劉某1家接了一個電話后,約劉某1參與打架,后劉某1又接到張某4電話。梅某1和劉某1、周某5碰面后,乘一輛白色面包車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迎賓大道二橋頭。參加斗毆人員約二三十人,均持械具。斗毆對方是彭某1等人,共有五輛車,劉某1被一輛紅色轎車撞傷。

33.同案人聶某1、徐某2分別供述:本案案發(fā)起因系聶某1、劉某3、吳某1、陳某2、徐某2等人在對方開的一老虎機室吸毒被拘留、罰款,后劉某3、吳某1找對方賠償未果,遂約對方打架。案發(fā)當晚6時許,劉某3等人開著一輛白色金杯面包車,與徐某1駕駛的白色奇瑞越野車(吳某1坐在車上)先后到徐某29號寄售行拿斗毆工具,吳某1還從店里拿了一些煙、檳榔和礦泉水。后來,聶某1、徐某2、汪某開車到迎賓大道二橋觀望,看見劉某3方共有二三十人,每人手上拿有鋼管、鋼管焊接的鐮刀之類工具,我認識的有劉某3、吳某1、陳某2和徐某25等人。打架之前,聶某1開車載汪某和徐某2離開了現(xiàn)場。車行駛到迎賓大道“一河兩岸”時,吳某1打徐某2電話讓回去接他,聶某1又開車回去接上吳某1。車行駛到南門建威科技園時,吳某1接了一個電話說有人受傷了,叫吳某1去支付醫(yī)療費,聶某1就把吳某1送到陽光醫(yī)院。吳某1支付了1000元醫(yī)療費后,劉某3說市一醫(yī)院還有受傷的人,聶某1又開車將吳某1送往市一醫(yī)院。

34.上訴人彭某1供述:我與張某8、王壯合伙買的一臺打魚機被胡某2借走放在躍進嶺的出租屋里用于賭博。胡某2在外面說是我與他和張某8合伙的,如果被公安機關抓了罰一萬元,賠二萬元。后來,劉某3、吳某1、聶某2等人在胡某2那兒賭博、吸毒被公安機拘留、罰款了,劉某3、吳某1從看守所出來后聯(lián)系不上胡某2,就多次找我和張某8扯皮要我們賠償損失,并在電話里威脅我。我怕見面打起來,就在李某6“憶江南”餐館里拿了三根鋼管焊接的魚叉放在我的車上。2015年1月23日中午,劉某3打我電話要我賠錢,并斗狠說不賠就搞我的人,我沒理他。過了一會兒,他打電話,約我晚上12點在迎賓大道第二座橋沖哈(打架),我答應了。張某8下午打我電話讓開車到他家接他,在車上,劉某3打我電話說:“晚上12點迎賓大道,你莫跟老子不來哈?!睆埬?當時說搞就搞,我說要搞就多喊些人。然后,我和張某8找到熊某10告訴他晚上要打架的事,并問他有沒有打架工具。熊某10帶我們到廣水(辦事處)去找,找了一圈沒找到。晚上,我和張某8、熊某10、戴某、夏某20、夏某、熊某12、馮某2、劉某2及一個女子一起吃晚飯,劉某3又打電話說他在迎賓大道二橋等著,叫我過去。我接完電話在飯桌上說了這件事,張某8、熊某10、戴某、夏某20、夏某、熊某12均表示一起去。飯后,我們一行到“壹號公館”時又碰見段某22、聞某21、王某23等人,我就告訴了他們(打架的事),他們三人也同意一起去。后來劉某3打電話催我,我跟夏某2打了個電話,問他屋里有沒有東西(指打架用的兇器),他叫我過去拿。我和張某8、熊某10三人開著我的白色福特車到夏某2車庫里拿了七八根鋼管焊接的紅纓槍、一把砍刀、四五件防砍背心、還有護手臂的套袖等,然后回到“壹號公館”。有人說要多喊人,我跟夏某2打電話說別人約我們打架,叫他幫忙喊幾個人到國際現(xiàn)代城三期大門口等著,他答應了。在去國際現(xiàn)代城三期的路上,李某6打電話問我在哪兒,我告訴他準備打架的事,正往國際現(xiàn)代城三期去的路上,他說他在那兒等我。我們在現(xiàn)代城三期碰頭,夏某2開著他的藍色馬自達車、熊某12開著他的白色豐田銳志車、李某6開著他的銀色現(xiàn)代越野車、夏某(外號小毛)開著他的紅色雪弗蘭車,到場的人有我、張某8、熊某10、戴某、熊某12、李某6、夏某2、段某、聞某21、方便面(王某23)、黃某13、萬某、楊某1、王某18、夏某20。我把車后備箱打開,大家從后備箱拿了打架的工具。這時劉某3又打電話斗狠說:“你來了么,跟老子過來吧?!蔽衣牭剿@樣說后,氣沖沖地從后備箱里拿了件防砍背心穿上,鋼管、刀之類的東西都被大家拿完了。我上車把油門一踩說:“我先過去?!蔽议_車走在最前面,副駕駛上坐的是張某8,他手里拿了根鋼管焊的紅纓槍,后面坐著熊某10和聞某21,他倆也都拿了東西放在后座正中間。中途,我透過反光鏡看到后面跟有車。我打電話問夏某2在哪兒,他說開車跟在后面。我將車停在迎賓大道第二座彩橋西北角花壇內側的人行道上,李某6的車停在我的車后面,夏某開車直接上橋偵查對方情況。車上有部分人下了車,對方大概有四五十人沖了過來,手里都拿著蠻長的東西(指兇器),我們明顯感到搞不贏對方,就趕緊上車跑。我開著車,張某8坐副駕駛,熊某10和聞某21坐后面。我的車在前面跑,其他車跟在后面一直順著人行道開到頭后,我又左轉往回朝第二座橋方向開。我把車開轉回去的目的,主要是想看看我們這邊(落下的人)有沒有人受傷,想把他們接到。在車行駛到了二橋快上橋的時候,突然從橋西北角的樹林里沖出來一群人要砸我的車,還有從橋的東面也沖過來一群人要砸車。我當時慌不過,生怕對方的人把車砸了,再加上我是剛買的新車,我就朝橋上沖。這時候坐我車后面的熊某10直吼:“撞!撞!”意思是叫我開車撞人。我當時腦殼一熱,就加油門朝左打了一方向盤,差點撞到橋上的人行道坎子上去,緊接著,又朝右打了一方向盤。當時方向盤打得比較急,我聽到車輪在地面上磨的很大的聲音,車又差點撞到橋上最南面的人行道坎子上。然后,我朝后倒車,倒了后準備再前進。我掛了一下檔,猛踩油門,結果不知道怎么回事,車一下子撞到李某6車的右邊。這時,對方有一群伢一直在砸我的車。在撞到李某6的車上后,李某6的車先下橋,我的車也跟著從橋西頭下了橋。當時,夏某2的車一直跟在我的車后面,停好后看到我的車上還坐了個小年青,大概二十歲左右,外號叫“駱駝”。另外停車時我看到萬某、黃某13從夏某2的車上下來。我們先看了下車,兩人的車都被砸的稀亂,到處有痕跡。我打熊某12、戴某等人的電話,叫他們在我屋后匯合。等了一會兒,熊某12開車過來了。他一下車就跟我說他的車被砸的稀亂。這時,夏某2就順勢接著熊某12的話說:“老子的車砸得還狠些。當時,在橋上一群人沖過來砸我的車,老子油門一踩,沖過去,撞飛了兩個人。”說這話的時候,戴某好像也在場。我們正在商量說要防對方找我們算賬,準備約人再打。這時候戴某接到個電話,說是對方有個人被撞傷得比較嚴重,已送到醫(yī)院搶救。我們一群人聽到這個消息后都慌了。再過了一會兒,戴某又接到一個電話說對方受傷的人已經死了。這時,夏某2、萬某、黃某13他們已經走了。我們其他幾個人在空地上坐了一會兒后,不曉得哪個與李某6打了個電話,說到他的憶江南去坐一下。在憶江南酒店,大家都同意去投案自首,還一起商量了如何(替夏某2等人)頂罪的問題。

35.上訴人夏某2供述:2015年1月23日晚,彭某1要我?guī)兔Υ蚣埽揖脱s了黃某13、萬某、楊某1,一起到國際現(xiàn)代城三期門口集合。我開的是藍色馬自達轎車,彭某1駕駛他的白色福特車,熊某12駕駛他的白色豐田銳志車,李某6駕駛的是銀灰色現(xiàn)代越野車,還有一輛紅色雪佛蘭,車上都坐有人,每人都從彭某1的后備箱中拿了兇器(都是一米多長的砍刀、鋼管焊的刀、紅纓槍、還有防刺背心及護手臂手套等)。然后,我們五輛車一起出發(fā),彭某1的車在前面走,車上坐有張某8,李某6和熊某12的車跟在后面,我的車排在第四,楊某1、萬某、黃某13坐在我車上,最后一輛車是紅色雪弗蘭。車開到迎賓大道上第二座彩橋處左拐,熊某12的豐田銳志車和彭某1的福特車并排停在彩橋西北方花壇兩邊,彭某1車后面停著李某6的現(xiàn)代越野車,我將車停在現(xiàn)代車后面,紅色雪弗蘭車在哪兒我沒注意。停好后,萬某、黃某13拿著鋼管下車了,熊某12車上的人也下來了。這時,橋上有二三十人朝我們這邊沖過來,手里都拿著鋼管(前面焊有刀)等工具,這些人沖過來把我們這方下車的人都攆走后,又開始砸車。彭某1、李某6和我開車往佰特方向跑,后面還有一輛車跟著。我們幾輛車一直順著花壇內側單行道走到頭,然后左轉又往回朝二橋方向開。我不曉得是為什么,以為是開車接人就一直跟著。跟到第二座彩橋處時,我感覺到彭某1和李某6的車停在我的左手邊,停沒停(穩(wěn))我沒注意,我把車帶了一腳剎車,車停穩(wěn)了有二三秒鐘。這時,從二橋的西北方向沖過來一群人,像是要砸我的車。我加大油門朝橋上沖,估計有三四十碼車速,想沖過去免得車被對方的人砸壞了,但是已經來不及了,對方沖過來的人速度太快,把我的車砸了兩下。當時,車前面有一群人。在開車往前沖的過程中,我記得撞了有兩三個人,具體是兩個還是三個沒印象,只記得一個人撞了后砸在了我的引擎蓋上后又滾到了我車擋風玻璃上,后又從車擋風玻璃右邊滾下去了。撞了人以后,我就直接沖到二橋東頭去了。車停了一下后,我看彭某1開車從橋上沖過來了。我掉轉車頭后彭某1的車在前,我的車在后。沖上橋后,彭某1的車在橋上轉了兩圈,我的車也在后面轉了圈。我看到前面彭某1車上靠右邊坐有人拿紅纓槍伸出窗外戳對方的人,在下橋過程中還看到靠橋西頭地上躺了一個人。下橋后,我的車跟著彭某1的車朝佰特方向到國際現(xiàn)代城側門處停下。我們下車看車哪些地方受了傷。當時,我和坐副駕駛的楊某1下了車,彭某1從他車下來,張某8和另外一個頭發(fā)很短的一個年輕男伢也從他的車上下來,不曉得是我還是楊某1與萬某、黃某13他們打電話,問他們在哪里。當時,萬某說他沖散了后跑到馬路對面躲了起來,黃某13說他第一次沖散后坐在李某6的越野車上。我們叫黃某13他們跟我們匯合。等了一會兒,熊某12的車過來了,好像夏某20坐在他的車上,還有一個高高的、瘦瘦的、二十多歲的戴某也來了,是一個女的好像開著一輛白色現(xiàn)代車送他來的。這時,有我、彭某1及其車上人、黃某13、萬某、楊某1、張某8、熊婉、戴某、夏某20等幾個人在一起,開始議論把對方的人撞了,對方吃了虧,要防止他們再來搞我們,意思是得注意點。后來,我們有人接了個電話,說是對方撞死了個人。一聽到這個消息,我們所有人都癡了,然后商量怎么辦,大部分人同意去投案自首。我在路上一直不放心,又打了醫(yī)院一個熟人電話,問是不是死了人,得到的消息是確實死了人。后來一群人轉到“憶江南”,我們大家都說把事弄大了,想瞞也瞞不住,只有去投案。第二天,我和彭某1、張某8幾個人來公安機關投案。彭某1要我?guī)兔Υ蚣懿恢罏槊词隆T诎褜Ψ侥匙擦诉^后,他跟我說是因為對方一個叫吳某1的人總是要他賠錢,還打電話罵他,抖狠,其他的事我不是很清楚。

36.上訴人張某8供述的案發(fā)原因、案發(fā)地點、案發(fā)經過、參加人員及車輛、斗毆工具的來源、自己乘坐彭某1所駕車輛到案發(fā)現(xiàn)場拿著鋼管伸到車窗外亂繞、案發(fā)后參加斗毆的人員在一起商討如何作虛假供述等情節(jié)與彭某1、夏某2供述的情節(jié)一致。

37.上訴人劉某3供述:我和吳某9、聶某2等人在胡某2開設的賭場賭博、吸毒被公安機關拘留、罰款。因為胡某2說彭某1和張某8在賭場有股份,我找不到胡某2便找彭某1和張某8要賠償,但彭某1說與他無關,我們談了好幾次沒談攏。2015年1月23日下午2時許,我又打彭某1電話,他說最多賠我們2萬元,不要就算了。我倆在電話里罵了起來,他說我想怎么搞就怎么搞,然后把電話掛了。我跟吳某9和聶某2各打了一個電話說還是沒談攏,想約著打架,吳某9叫我自己看著辦。掛電話后我越想越不舒服,又給彭某1打了個電話,約他晚上12點在迎賓大道二橋打架,彭某1答應了。打完電話后,我碰到了王某24,就約他跟我一起到金海灣酒店開了一個房間(402房)。然后,我打李某27和陳某2的電話。他們來到我開的房間后,我把約彭某1打架的事告訴了他們,他們都答應參加。下午4點左右,我給張某4打了一個電話,跟張某4說我和彭某1搞翻了,晚上要打架。張某4說“好”,晚上打電話聯(lián)系。之后,我給吳某9打電話讓他幫忙搞輛車,吳某9叫我到長升酒店,說徐某25那兒有輛面包車。然后,李某27開著他的越野車帶著我、王某24、何某到長升酒店找徐某25拿車鑰匙,李某27把他的車停在長升酒店門前,我開著面包車帶著李某27、王某24、何某到西門吃豬腳飯。吃飯途中,張某4打電話叫我到升騰網(wǎng)吧去接他的幾個兄弟。飯后六點左右,我們四個人開著面包車到升騰網(wǎng)吧接了六七個人,有猴子、鴨子、朱某1,還有一些十七八歲的年輕人我不認識,接著,我們又到西門家家福超市接到張某4。途中,李某27和何某下車,李某27開著他自己的車帶著何某跟在我的面包車后面。我們到乾星酒店和趙家巷接到梅某1和兩個我不認識的人。梅某1上車問怎么回事,張某4說:“今天是我的事,要和別人對沖,別丟人?!蔽艺f:“車上這么多人,都不認識,一會兒誤傷了怎么辦?”梅某1說:“那還不好辦,買點東西識別一下就可以了?!蔽液蛷埬?商量好先到北門跑馬場去集合點下人數(shù)。然后,我和王某24下車去買布條,張某4開著面包車帶著其他人去跑馬場集合。我給吳某9打了一個電話,讓他買點煙和檳榔到北門集合地點。我買完布條到集合地點后,開著面包車帶著張某4到北門九號寄售行拿了有二十桿(把)紅纓槍、鋼管、鋼管焊的刀之類的武器(這些武器是我之前存放那里的)放在面包車上。吳某9坐徐某25駕駛的一輛銀白色吉普車帶著煙和檳榔來到集合點,接著又來了兩輛紅色出租車,每輛出租車上下來了三四個人,這些人我都不認識。我給陳某2和唐某打了個電話,過了一會兒,大海開著一輛白色小轎車帶著陳某2、聶某1來了,張某2開著小毛的紅色雪弗蘭車帶著唐某、姜某6、葉某26來了。因為張某2和斜眼那一方人比較熟,所以他來后說了幾句話就走了。我讓大海先去迎賓大道二橋那兒探一下情況,大海就開著那輛白色小轎車先去了。我拿出之前買的藍色布條分發(fā)給在場的每個人,以免打架時誤傷了自己人。過了一會兒,大海打我電話說二橋那里沒有人,我就喊所有人坐車出發(fā)。兩輛出租車上坐著我、鴨子、王某24、唐某、姜某6、葉某26和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張某4開著面包車帶著他喊的那群人跟在后面,李某27開著他的白色尼桑越野車跟在后面,一直開到迎賓大道第二橋的東頭大家下車。我給彭某1打電話問他們過來了沒有,彭某1說過20分鐘就到。過了一會兒,吳某9過來說:“大過年的算了,西瓜在中間調停?!蔽艺f:“剛才我又和斜眼打過電話,他那方某馬上就過來了。”吳某9叫我注意點,說他跟彭某1認識,不好參與。我讓他先走,有人受傷需要錢治療時,叫他先幫忙墊著,吳某9答應后就坐吉普車先走了。大海開著他的車帶陳某2、聶某1走了,李某27好像也開著他的車帶著一個女伢走了。這時,有幾個年輕人從面包車上把武器拖下車放在地上,我讓每個人挑件合手的,所有人都拿了武器,我拿了根鋼管,之后又和一個年輕人換了把鋼管焊的彎刀,何某拿了一根鋼管,王某24、唐某、姜某6、葉某26各拿了一根鋼管焊的彎刀。我們二十人一撥分兩撥站在橋東頭兩邊,我和王某24、何某、唐某、姜某6、葉某26、鴨子等一部分人站在北邊。我又給彭某1打電話問他是否來了,他說馬上到。大概晚上八九點鐘,橋西頭開來四五輛車停在橋西頭北邊公路邊上,不知誰喊了一聲“沖”,大家一窩蜂往橋西頭那邊沖,我們雙方在對方的車旁對打了幾下。對方看我們這邊人多,把手里的東西(打架的工具)往我們這邊人身上一扔轉身就跑,有的人上車開車跑了。我們將停在路邊的一輛銀色現(xiàn)代越野車和白色豐田車(我認得是李某6和熊某12的車)玻璃砸了。我看對方的人都跑了,認為他們已經輸了,就喊大家往回撤。我們一群人順著橋北邊人行道快走到橋中間時,突然有四輛車開著燈加速朝我們這群人沖撞過來,梅某1被撞在橋中間朝南邊躺著,橋北臺階邊上也躺了一個人,我和張某4去扯臺階邊上的人,一輛車將張某4撞倒在地上打了個滾,我被紅色雪弗蘭車擦倒坐在地上。這時,有兩輛車分別從橋東頭和橋西頭向我沖過來,東頭過來的車快到我跟前時踩了剎車并打了個方向從我身邊開過去一下子撞在從西頭過來的車上,我坐在地上嚇懵了。有個伢拉我起來,我大聲喊:“莫撞了,要死人了!”還有人喊所里來人了,對方的車就下橋往城區(qū)里跑了。我看見白色福特車開在最前面,應該是撞了一個人,我聽說梅某1是被兩車輛撞了。對方的車沖過來撞我們時候,我們這邊的人把手里的東西朝車上扔。我們將受傷的人送到陽光醫(yī)院后,我給吳某1打了個電話叫他送錢過來。吳某1來安排后,我叫李某27開車將我送到金海灣酒店了。后來,李某27告訴我死了一個伢。第二天,我就投案了。其還供述:參加打架的人中我認識有王某24、張某4、周某5、胡某11、汪某14、梅某1、何某、唐某、姜某6、葉某26、汪某14、朱某2等人,其余人我不認識。我只叫了張某4、王某24,朱某17是周某5邀約的,其他人都是張某4和梅某1邀約的。

38.上訴人張某4供述:2015年1月23日晚上6點多鐘,劉某3打我電話說跟彭某1搞翻了,晚上要打架,叫我喊幾個人。我跟周某5打電話說朋友和別人晚上要打架,讓他晚上和我一起去,并叫他喊幾個人,他同意了,他讓我到升騰網(wǎng)吧去接他們。吳某9打電話說他放了100元錢在長升酒店前臺上,讓我拿錢叫出租車去接方某28,我就讓汪某14和張某1(諧音)拿錢去接方某28。然后,我又給梅某1、劉某1、陳某1然和李某4分別打電話。劉某3和王某24駕駛一輛面包車先后到升騰網(wǎng)吧門口、家家福超市門口、乾新酒店對面、趙家巷口接上周某5和他喊的三四個人、李某4、梅某1、劉某1和我后,將這些人員送往北門跑馬場集合。后劉某3又開車帶我去北門9號寄售行搬了二十多根打架的東西,都是長鋼管焊接的紅纓槍、柴刀等。其供述的參與斗毆人員以及運送斗毆人員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的車輛、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橋東頭其與劉某3分別帶領兩隊斗毆人員、所有人員均持械具、打砸對方斗毆人員的車輛等情節(jié)均與劉某3及其他同案人供述的情節(jié)一致。

39.上訴人周某5供述:2015年1月23日晚上,張某4打電話讓我喊人打架,我邀約了朱某17、陳某1然、趙某(諧音)、胡某11、金某16等人,陳某1然又邀約了四個不認識的人,胡某11帶來了付某7,上述人員在升騰網(wǎng)吧會合乘坐劉某3駕駛的面包車與其他參與人員集合后到迎賓大道二橋參與斗毆。到案發(fā)現(xiàn)場的人除上述人員外,我認識的人還有劉某3、張某4、梅某1、劉某1、陳某3(諧音)、喻某、黃某(汪某14)、陽子(諧音)、姜某6、方某28、李某27等人,參與人員均持有武器(紅纓槍、鋼管、鋼管焊接的彎刀等),受劉某3指揮。雙方持械在橋西頭對峙一會兒后,對方見我方人員多就逃跑,我們將對方停在路邊的一輛白色小轎車砸了。我方人員往橋東頭撤回時,對方四輛轎車上橋撞向我方人員,其中一輛深色轎車撞倒了張某4、劉某1、梅某1,梅某1被深色小車撞飛起來,一輛白色小車撞向劉某3被劉某3躲開,白色小車撞住了深色越野車,四輛車在橋上來回撞了幾個回合,有人喊“撞死人了”、“所里來人了”,對方就開車從西邊下橋逃跑。

40.上訴人王某18供述:案發(fā)當晚,我受彭某1邀約到國際現(xiàn)代城三期坐李某6的車到迎賓大道第二橋西頭打架。我持一把鋼管焊接的魚叉下車時,橋東頭黑壓壓一片人沖過來。我見狀,將魚叉丟到路邊的花壇內跑到馬路對面的工地上躲起來,聞某21跟在后面跑到半路回去了。后我打電話讓朋友蔡某2坐出租車將我接到佰特酒店門口。

41.上訴人黃某13供述:案發(fā)當晚,我受夏某2邀約與楊某1、萬某一起坐夏某2的藍色馬自達車到迎賓大道二橋斗毆,我們四人從彭某1的白色福特車后備箱里均拿了斗毆的械具。彭某1方參與的車輛除彭某1駕駛的白色福特車、夏某2駕駛的藍色馬自達車以外,還有熊某12駕駛的白色豐田車、李某6駕駛的灰色現(xiàn)代越野車及另外一輛紅色雪佛蘭共五輛車,參加的人有彭某1、夏某2、張某8、夏某20、戴某19、熊某12、李某6,還有幾個不認識。其還供述:到了二橋頭我們下車,橋對面沖過來一群人,他們人很多,拿的工具也長些,很明顯我們這邊搞不贏。這時,不知誰喊了一句開車撞。然后,我們都搶著上車,我就近上了李某6的車坐在副駕駛室后面的位子上。李某6的車靠近橋頭,對方的人沖過來先砸李某6的車,李某6就搶著把車開走了,跟在彭某1的車后面往佰特酒店方向開然后再調頭上二橋。彭某1的車上橋走左邊人多的車道,他的車上橋時被圍了,李某6的車上橋走的右邊沒有人的車道,他開車沖到橋對面后又調頭上橋,走到橋中間時,彭某1的車從右邊沖過來撞到李某6車的右后門上,李某6沒有停,直接開車就下橋沿著迎賓大道往佰特酒店方向開,半路上,有幾個人攔車上車,后李某6開車跟著紅色雪弗蘭車后面到了一塊空地。事后,我和夏某2、楊某1、萬某四個人在一起聊天時,夏某2說他的車好像撞了人。

42.上訴人朱某17對其受周某5邀約一起持鋼管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劉某3及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其還供述:我在砸完停在橋西頭路邊白色的小車后往回走時,從公路上開來一輛白色和一輛紅色的小車撞我們,紅色小車將我撞暈在路邊坐著,等我醒來時看見橋面上有很多砍刀、鋼管等工具,梅某1臉上都是血,被人往面包車上抬。

43.原審被告人熊某12供述:案發(fā)當晚,我與夏某20、戴某19受彭某1邀約駕駛自己的白色豐田銳志小車到廣水市迎賓大道第二道彩橋打架。我們三人在現(xiàn)場持械下車后,因劉某3方某多,便棄車逃離現(xiàn)場。我的車被劉某3方人員打砸了。與我們一起逃離現(xiàn)場的還有戴某19、段某22、聞某21、王某23等人。其供述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的人員、車輛、參加人員均持械具等情節(jié)與彭某1、夏某2、張某8供述的情節(jié)一致。

44.原審被告人戴某19供述:我受彭某1邀約參與2015年1月23日晚在廣水市迎賓大道第二座橋與劉某3方斗毆。我乘坐熊某12的白色豐田銳志車到達現(xiàn)場持械下車。彭某1、熊某10、夏某2、張某8沒有下車,對方黑壓壓的一片沖過來后,我與熊某12棄車逃跑,彭某1、夏某2及李某6駕車逃離,熊某12的車被砸。一兩分鐘后,彭某1、夏某2、李某6、夏某又駕車從佰特方向回到二橋,車速有六七十碼。其后來聽夏某說,夏某2開車撞飛了三個人,其中一個人飛起來后掉在李某6的車上,夏某2開車撞的一個人躺在地上不能動。其供述參加斗毆的人員及所有參與人員均持械、車輛及駕駛車輛的人員、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的過程、案發(fā)后商量頂替駕駛車輛的人員及如何作虛假供述等事實與彭某1、夏某2、張某8、熊某12等供述的情節(jié)基本一致。

45.原審被告人夏某20對2015年1月23日晚,其在廣水市迎賓大道第二座橋參與彭某1方與劉某3方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其供述參加斗毆的人員及所有參與人員均持械、車輛及駕駛車輛的人員、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的過程、案發(fā)后商量頂替駕駛車輛的人員及如何作虛假供述等情節(jié)與彭某1、夏某2、張某8、熊某12、戴某19等供述的情節(jié)基本一致。

46.原審被告人熊某10供述:2015年1月23日下午,彭某1和張某8要我?guī)兔μ峁┐蚣艿墓ぞ?,我便帶二人到廣水辦事處梁某(諧音)家尋找,但沒有找到。晚飯后,彭某1開車載我與張某8到三里河小巷一民房一樓車庫內拿了七八把紅纓槍和砍刀,還有防刺手套和防刺服放在車上,后到國際現(xiàn)代城三期門口集合。所有參與人員從彭某1車上拿到工具后分別乘車前往迎賓大道第二座大橋,我和張某8坐彭某1的車。到達橋頭后,我們下車拿著械具往橋對面沖時,對方的人已經拿著東西沖過來了,人很多,我們顯然搞不贏。我們趕緊上彭某1的車,張某8坐副駕駛,我坐后排左邊,右邊坐的人我不認識,彭某1開車往佰特酒店方向走。路上,張某8說:“這樣被小伢攆,幾(好)丑!”彭某1不知跟誰打了個電話說:“再轉去搞!”然后,他開車調頭往二橋方向行駛,李某6的現(xiàn)代車跟在后面。彭某1開車直接上橋,一上橋就被劉某3方的人圍住砸車。彭某1倒車,因車速過快,還撞在李某6的車上。打架結束后,在李某6的“憶江南”酒店,彭某1讓我到公安機關說李某6的車是我開的,我不愿意,就走了。出事后我在外面躲了幾天,直到昨晚回家,今天(2015年2月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了。

47.原審被告人聞某21供述:案發(fā)當晚,我受彭某1邀約與王某18、彭某2(諧音)坐李某6的車到迎賓大道二橋斗毆,在二橋頭與彭某2、熊某12、戴某19持械下車,對方人員沖過來時我們來不及上車就跑了。對方人員打砸了熊某12來不及開走的車后往橋對面走,彭某1、夏某2、李某6、夏某四人開車逃離現(xiàn)場后又返回直接上橋,在距橋三四百米處聽見橋上喊叫聲和車輛被砸聲音。后李某6第一個開車下橋往佰特酒店方向走,其與方便面(王某23)攔停上車,車上坐有黃某13和王某18。其供述彭某1方參加斗毆的人員和車輛與彭某1、夏某2、熊某12、戴某19等供述的情節(jié)基本一致。

48.原審被告人段某22供述:案發(fā)當晚,我受彭某1邀約與張某8、戴某19、夏某20、聞某21、王某18、李某6、王某23、熊某10分別乘坐彭某1、熊某12、李某6和夏某的車及一輛藍色小車(即夏某2駕駛的車輛)上五個人,共有五輛車十七人到達迎賓大道二橋西頭斗毆,所有人持有械具,械具由彭某1提供。對方黑壓壓一片人提著紅纓槍、大砍刀、鋼管等工具從橋東頭沖過來時,我與熊某12、戴某19、夏某20、王某23沒來得及上車,提著工具四處逃跑。我看見彭某1、夏某2、夏某、李某6駕車往佰特酒店方向跑,過了一會兒又開回來上二橋,在離橋三四百米處聽見橋上傳來人吼叫聲及砸東西聲音,還看見橋上車燈四處亂照。事后,大家聚在一起時,我聽說藍色車輛上的一個人說藍色小車撞飛了兩個人,還有人說彭某1的車把李某6車撞住了。李某6在檢查他自己車時,對下車的人說:“搞么事啊,(把)我的車砸成這樣了!”張某8對那個開藍色車的人說:“這個架打的日(好)丑,人是開車撞的,這個架就打仇了,他們肯定還要搞,還有下半場?!迸砟?接著說:“這個事今晚做個了結,我跟他打電話約到再搞一下”。戴某對彭某1說:“你苕啊,現(xiàn)在發(fā)生這事你還去搞?!边€有一個坐在藍色車上的人說看見對方有個人在橋中間躺著動都沒動。

49.原審被告人王某23對其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其供述的情節(jié)與段某22供述一致。

50.原審被告人王某24供述:2015年1月23日下午,我在網(wǎng)吧附近碰到劉某3,劉某3邀約我打架,還讓張某4幫忙喊人,準備打架用的工具。到達案發(fā)地的人有劉某3、張某4、唐某、吳某9、軍哥、李某27、葉某26、姜某6等人。劉某3安排每人拿一件打架的工具,給每人發(fā)一個藍色布條綁在手臂上。參與人員共有二三十人分兩隊在迎賓大道二橋東頭兩邊站立等候,我拿了根紅纓槍,姜某6和葉某26也拿了工具,幾乎每人都拿有工具。其還供述:彭某1方五輛車停在橋西頭路邊,我們這邊二三十人拿著工具沖過去時對方有五六個人拿著砍刀下車,見我們人多上車就跑了,有一輛白色車來不及開走,被我們的人用砍刀和鋼管砸了。我們以為對方某走了,就回身往橋上走,結果那四輛車又開回來了,直接撞向我們這邊的人。有兩個人被撞倒在橋中間,還有一輛紅色雪佛蘭車也撞倒了兩個人,他們的車一直在橋上轉,車上的人還拿著紅纓槍戳我們這邊人。最后有人喊撞死人了,對方就開車走了。

51.原審被告人李某27供述:我受劉某3邀約于2015年1月23日晚駕駛自己的白色尼桑越野車帶方某28和不認識的兩個男伢到迎賓大道第二座橋斗毆,將車子停在第一座橋,然后坐面包車到第二座橋東頭。因我到現(xiàn)場時工具被分完而沒拿到,其他人都拿有紅纓槍、鋼管、鋼管焊的刀之類工具。對方四輛車從橋西頭快速上橋,劉某3方人員從橋上人行道下去砸對方車輛,四輛車在橋上來回掉頭撞人。其間,一輛白色福特車還撞在另一輛車上。其供述的其他情節(jié)與劉某3供述的情節(jié)一致。

52.原審被告人汪某14供述:2015年1月23日晚,張某4讓我與張某1用吳某9提供的100元錢叫出租車去接方某28,我接到方某28去長升酒店與吳某9會合。吳某9讓方某28能喊多少人就喊多少人參與晚上的斗毆,方某28當即打電話聯(lián)絡人員?,F(xiàn)場參與人員都持械,劉某3方人員打砸對方停在路邊的白色小車。劉某3方人員返回橋上時,對方四輛小車快速上橋沖撞劉某3方人員,白色轎車將張某4、劉某1、周某5、還有一個伢撞倒,四輛車在橋面上來回撞人,梅某1被一輛車撞飛。劉某3方參與人員有張某4、周某5、梅某1、劉某1、王某24、李某5、張某1、金某16、方某28、瘋子(人名不詳)、李某4、陳寅、陳某1然等人。

53.原審被告人方某28對其受被告人吳某9邀約持砍刀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同案人劉某3、吳某9、汪某14、張某4等同案人的供述一致。其還供述:對方四輛小車在橋上來回沖撞劉某3方人員,白色小車沖在前面撞倒了張某4,劉某3方人員持工具打砸對方車輛,白色車上有人將紅纓槍伸出車窗外和劉某3方人員對戳,對方車輛將劉某3方的四五個人撞倒,其中有梅某1。

54.原審被告人葉某26對其受被告人姜某6邀約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劉某3方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其還供述:彭某1方的四輛車(白色福特、紅色雪弗蘭、銀灰色北京現(xiàn)代牌越野、還有一輛車沒看清)折轉回來沖上橋撞劉某3方的人,其中一輛剛上橋就撞倒一個人,王某24用紅纓槍把紅色雪弗蘭的副駕駛的門砸了,白色福特車掉頭往回撞時,將張某4等三人撞倒,并與銀色現(xiàn)代車相撞,這兩輛車將劉某3擦傷,沒看清的那輛車掉頭跑時將躺在橋中間的一個人碾壓了。

55.原審被告人胡某11對其受周某5邀約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劉某3方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其還供述:劉某3方人員上橋往回撤時,彭某1方車輛從橋西頭返回上橋撞向劉某3方的人,其中最前面一輛車開到橋中間停下來時,梅某1拿著一把鋼管焊的大刀沖上去要砸那輛車,那輛車向東邊開走,然后返回來撞到了一個人,接著從橋西頭又開來一輛車又把那個人撞了一下。有三個人去抬被撞倒在橋中間的一個人時,被另一輛小車撞了。三輛車在橋上來回撞人。

56.原審被告人徐某25對其與吳某9一起參與斗毆及經吳某9同意借面包車給劉某3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劉某3方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其還供述:我駕駛面包車在橋上等候劉某3方人員,看見劉某3方人員在橋西頭砸對方的車,彭某1方人員逃跑,劉某3方人員往橋東頭撤回時,彭某1方四輛車從橋西頭折回上橋沖撞劉某3方人員,其中一輛車上的副駕駛伸出一個紅纓槍想打劉某3方的人,劉某3方有幾個人持械劈彭某1方的車時被彭某1方的車撞躺在地上,其中一個人頭部流血躺在橋上,張某4和周某5(猴子)都受了傷,還有一個受傷較為嚴重被幾個人扶著。

57.原審被告人金某16對其受周某5邀約持鋼管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劉某3方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其還供述:劉某3方人員上橋往回撤時,彭某1方四輛車從橋西頭返回上橋來回沖撞劉某3方的人,車速很快,一個人被撞到車引擎蓋上滾到地上,張某4、猴子、梅某1、朱某17等人拿著工具去砸車(時)被撞傷。

58.原審被告人李某29對其受同案人陳某1邀約持鋼管焊接的片刀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劉某3方同案人供述基本一致。其還供述:劉某3方人員上橋往回撤時,對方四輛車從橋西頭返回上橋來回沖撞劉某3方的人,我與陳寅持械打砸對方車輛,對方車輛撞倒劉某3方三四個人。

59.原審被告人陳某15對其受劉某3邀約持砍刀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的起因、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劉某3及同案人的供述一致。其還供述:劉某3方人員上橋往回撤時,對方有幾輛車從橋西頭返回上橋,劉某3方的人從人行道下到橋面上砸車,對方的車在橋上來回沖撞劉某3方的人。后來,我聽到了警車的聲音,就將手中的工具扔到橋下河里跑了。我跑到廣水大酒店后打電話叫吳某9來接我,吳某9坐聶某1開車接到我后,又叫聶某1把車開到陽光醫(yī)院,他說那里有傷員過去看看。在陽光醫(yī)院,我看見張某4和幾個不認識的人受傷了,吳某9說市一醫(yī)院還有受傷的人,他又坐聶某1的車去市一醫(yī)院了。

60.原審被告人付某7對其與胡某11一起持鋼管焊接的柴刀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劉某3及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其還供述:我們上橋往回撤時,對方有幾輛車從橋西頭返回上橋,車速有六七十碼,深色的車穿過人群沖到橋中間,淺色的車朝人群開過來時停了一下,梅某1就沖過去砸那輛車,淺色車就往后倒,那輛深色的車調頭直接沖向梅某1,將梅某1撞飛起來落在車引擎蓋上又滾到地上。過了一兩分鐘,梅某1慢慢地往起爬時,從橋西頭又來了一輛車把梅某1撞倒后就沒動了。這輛車撞人后往后倒了一下又朝東向我們這邊沖過來,我們這邊有人拿紅纓槍往車上扔,這輛車開到橋中間調頭,又直接沖向站在橋面上的四個人,把四個人都撞倒了,其中三人自己爬了起來,另一人傷的重些倒在地上,嘴巴和下巴都有血,坐在副駕駛的人從車窗伸出一把紅纓槍亂舞。

61.原審被告人吳某9供述:我被劉某3帶至應山躍進嶺一老虎機室賭博被公安機關拘留罰款,還被沒收了賭資。我找劉某3賠償,劉某3認為老虎機室是彭某1、張某8與胡某2共同開設的,便找彭某1賠償。我和劉某3、陳某15、徐某25等人多次找彭某1、張某8、戴某等人商談未果,劉某3和彭某1相約2015年1月23日晚在迎賓大道第二橋上打架。劉某3叫我?guī)兔φ胰撕痛蚣艿墓ぞ?,我說:“好,我頂你,等我回來(當時我和徐某25在廣水辦事處辦事)幫你找?!痹诨貞降穆飞?,我打電話告訴方某28晚上劉某3跟張某4要和斜眼打架,叫他幫忙找?guī)讉€人,方某28說他已回家。接著張某4打電話找我要車去接方某28,我放了100元錢在長升酒店前臺讓他來拿錢租車去接方某28。我和徐某25到長升酒店408房間后,劉某3打電話讓我?guī)兔Ω爿v車接送打架的人,我叫他到長升酒店408房間來,說徐某25這里有輛車。過了一會兒劉某3過來了,我讓徐某25把面包車的鑰匙給他,我留在房間等方某28來。徐某1、陳某15、方某28、黃某、張某1、還有一個男伢分別來到408房間,后來劉某3打電話叫我把人帶到跑馬場集合點,順便帶點檳榔和煙。劉某3說車不夠,我就叫方某28喊了兩輛出租車,我和徐某25、陳某15坐徐某1開的銀白色奇瑞越野車,方某28、黃某、張某1坐兩輛出租車跟在后面。途經北門9號寄售行時,我讓徐某25下車進去拿了些香煙、水、檳榔。到北門跑馬場三中路口集合點后,我看見有二十多人已經等在那里,現(xiàn)場除了徐某25的那輛面包車還有一輛白色越野車,過了幾分鐘又來了一輛小車下來三四個我不認識的人。人到齊后,大家分別乘坐兩輛紅色出租車、白色面包車、白色越野車和銀白色奇瑞越野車向迎賓大道二橋出發(fā)。半路上,劉某3打電話說北門9號寄售行還有兩把砍刀叫我去拿上。車經過北門寄售行時,我讓徐某25進去把那兩把砍刀拿上車,他還多拿了兩把鋼管和一個鬼面具。車行駛到迎賓大道第二橋東頭,徐某25帶著鬼面具拿著鋼管、陳某15拿了一把砍刀下車,現(xiàn)場站有二三十人,每個人手里拿著工具。不一會兒,聶某1開著車帶著大海和徐某2來了,徐某2叫大家注意小心被車撞了,然后他們就走了。我叫劉某3和張某4一人帶一群人站在橋兩邊,并對他倆說:“你們所有人站開點,這樣有氣勢,免得一會兒被車撞了。要打架就要搞贏,你們可以嚇唬一下那些家伙(劉某3方參與人員),告訴他們打架時誰往后跑就搞誰?!蔽易约翰幌牒团砟?搞翻,就打電話讓徐某2帶我走,然后聶某1開車回來將我接走了。劉某3對我說如果有人受傷了,叫我去幫忙墊錢,我答應了。當晚,我接到劉某3電話說有人受傷在陽光醫(yī)院,我就讓聶某1開車送我到陽光醫(yī)院。張某4和另一個人在陽光醫(yī)院治療,有人告訴我說市一醫(yī)院還有幾個重傷員,我又去市一醫(yī)院交了1000元錢。其還供述:打架的工具是我和劉某3寄放在北門9號寄售行的,主要是一些紅纓槍、鋼管焊接的鐮刀之類的東西。劉某3方參與打架的人員中其認識的有劉某3、張某4、周某5、方某28、汪某14、張某1、徐某25、徐某1、陳某15、徐某2、大海、聶某1等。

62.原審被告人姜某6對其受劉某3邀約參與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案發(fā)經過及參與人員的供述與劉某3及同案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其還供述:劉某3方人員上橋往回撤時,對方有四輛車以很快的速度從橋西頭返回上橋沖撞劉某3方人員,將劉某3方人員撞倒了五六個人,其中有梅某1和張某4。

63.公安機關制作的視頻資料,證明了訊問彭某1、夏某2、戴某19、夏某20的同步錄音錄像情況。

上列證據(jù),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審查核實,證據(jù)的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彭某1、夏某2及其辯護人分別向本院提出彭某1、夏某2二人在羈押期間具有立功情節(jié),并有廣水市看守所及廣水市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刑事訴訟監(jiān)督部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為證。上訴人黃某13及其辯護人亦向本院提出黃某13之親屬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3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黃某13及其親屬自愿賠償(偵查期間)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3經濟損失2萬元;一審宣判后,李某3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諒解書,被害人的親屬對黃某13斗毆行為表示諒解,請求二審對黃某13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針對上訴人彭某1、夏某2、劉某3、張某4、周某5、張某8、黃某13、朱某17、王某18提出的上訴理由以及彭某1、夏某2、劉某3、張某4、周某5、黃某13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依據(jù)本案的事實、證據(jù)、情節(jié)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對于上訴人彭某1、夏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劉某3方存在過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劉某3和原審被告人吳某9等與陳某15等人在胡楠經營的游戲室賭博、吸食毒品被廣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罰款后,以彭某1、張某8在胡某2游戲室中占有股份為由,要求彭某1、張某8等給予經濟補償。經多次索要無果后,劉某3提出在廣水市迎賓大道第二橋處斗毆,彭某1應允。雙方遂分別邀約各自人員、準備工具并由劉某3方率先械斗、打砸車輛,致車輛損壞損失13931元。因此,劉某3等人找彭某1、張某8等索要因賭博、吸毒等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經濟補償,是導致本案發(fā)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具有過錯。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2.對于上訴人夏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梅某1受傷致死并非夏某2駕車撞擊所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夏某2供述其看見從二橋西北方向沖過來一群持械的人后,就加大油門朝橋上“沖”,撞到兩三個人,其中一個人被撞“飛”砸在車引擎蓋上后又從車擋風玻璃的右邊滾到地上。原審被告人付某7供述是深色的車輛將梅某1撞“飛”后落在車引擎蓋上又滾到地上。原審被告人段某22供述案發(fā)后聽見藍色車輛上的人說藍色小車撞“飛”了兩個人。上訴人彭某1供述案發(fā)后夏某2自述在橋上加大車油門撞“飛”了兩個人。上訴人黃某13、原審被告人戴某19、付某7等人供述印證了彭某1供認夏某2自述其車輛撞傷他人的情節(jié)。法醫(yī)鑒定梅某1系頭部(巨大)暴力致顱腦功能障礙死亡的意見,佐證了被害人損傷系受車輛撞擊情節(jié)。綜上,足以認定是夏某2所駕車輛撞擊被害人梅某1致其死亡。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

3.對于上訴人彭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彭某1沒有開車撞人,被害人死亡與彭某1的行為無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聚眾斗毆犯罪的轉化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jù)證明,彭某1與劉某3相約在迎賓大道第二橋處斗毆后,直接或通過他人邀約張某8、熊某10、戴某、夏某20、夏某、熊某12、段某22、聞某21、王某23、黃某13、楊某1、王某18、夏某20等人,并指使夏某2準備砍刀等工具,分乘彭某1、夏某2、熊某12、李某6、夏某駕駛的車輛,由彭某1帶領到達現(xiàn)場。彭某1在現(xiàn)場取出車上所攜帶工具向在場人員分發(fā)并率眾斗毆。彭某1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是聚眾斗毆犯罪的首要分子。彭某1作為首要分子,應當對夏某2等在斗毆中,駕駛車輛撞擊梅某1并致其死亡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

4.對于上訴人彭某1、夏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定性故意殺人罪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審查:(1)原審被告人熊某12等供述與夏某20、戴某19受彭某1邀約,駕駛轎車到達現(xiàn)場后三人持械下車,看見劉某3方某多持工具,即棄車逃離現(xiàn)場,一起逃離的還有戴某19、段某22、聞某21、王某23等人。(2)原審被告人熊某10等供述在彭某1開車往佰特酒店方向逃離的路上,張某8說“這樣被小伢攆,幾(好)丑!”彭某1即要求繼續(xù)斗毆。(3)上訴人劉某3供述與彭某1約定在迎賓大道第二座橋斗毆,后對方開車撞擊,其被紅色雪弗蘭車擦倒在地上,東頭的車輛行駛到其跟前時踩了剎車并打了方向,從其身邊過去撞在從西頭過來的車上。其在地上大聲喊:“莫撞了,要死人了!”對方的車子就下橋往城區(qū)跑了。(4)原審被告人胡某11、徐某25、李某29、金某16等供述對方車輛撞倒有三四個人,劉某3、張某4、猴子、梅某1、朱某17等人均是拿著工具砸車時被撞傷。(5)原審被告人王某24等供述與現(xiàn)場證人李某2的證言印證了劉某3、秦某喊:“撞死人了!”對方就開著車向城區(qū)方向跑的情節(jié)。(6)同案人程某供述梅某1被撞頭部變了形,在抬上車時一直想說話但又說不出來,我們把梅某1、張某4、劉某1、周某5等人送往陽光醫(yī)院治療,因梅某1傷勢過重醫(yī)院不收,就把他和另一個傷勢較重的傷員送到了南門廣水市一醫(yī)院治療。(7)上訴人彭某1供述其第二次把車開回現(xiàn)場是看己方有沒有人受傷,想把他們接到。(8)上訴人夏某2供述在一群人持械“沖”過來時,其是為了避免砸車才直接駕車“沖”導致撞了兩三個人。上訴人彭某1、黃某13和原審被告人戴某19、付某7等供述印證了案發(fā)后夏某2自述其車輛撞人情節(jié)。彭某1、夏某2等人還供述當聽說對方有人傷得嚴重,送到醫(yī)院搶救消息后都癡(慌)了;后確認撞死人后,都認為把事情搞大了,只有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綜上,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夏某2、彭某1具有殺人的故意,但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對彭某1、夏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彭某1、夏某2犯故意殺人罪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5.對于上訴人彭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廣水市看守所及廣水市檢察院刑事訴訟監(jiān)督部出具證明彭某1在羈押期間有立功表現(xiàn)材料”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彭某1在該所羈押期間,于2015年4月15日凌晨5時許,發(fā)現(xiàn)同監(jiān)室因涉嫌故意殺人而被羈押的胡功文沉睡打鼾,口吐白沫。彭某1見情況異常及時通過監(jiān)室報告器向值班民警王有宏報告,經王有宏與值班醫(yī)生周承榮查看,誤認為沒有問題。同日6時許,彭某1見胡功文仍沉睡不醒,再次打報告反映胡功文情況異常,后引起值班民警高度重視,立即動用警力將胡功文押送醫(yī)院搶救。經送廣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后,因病情嚴重,轉至隨州市中心醫(yī)院搶救治療。該院診斷:胡功文急性藥物中毒,憂郁癥,腎功能不全。后該院經過長時間搶救治療,胡功文脫離生命危險。上述事實,有管教干警楊某2、雷某的證言和相關醫(yī)院病歷書證等證據(jù)證明,經檢察機關審查和二審質證、核實,足以認定。該行為依法可以認定為立功。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6.對于上訴人夏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廣水市看守所及廣水市檢察院刑事訴訟監(jiān)督部出具證明夏某2在羈押期間有立功表現(xiàn)材料”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夏某2于2017年3月初在該所羈押期間,向該所遞交了一封涉及他人案件的串供信,系同室在押人員吳某2(男,45歲,系咸寧市人,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羈押,拒不認罪)書寫,準備利用出監(jiān)室就醫(yī)機會傳遞給同案人員劉某3(住該所9號監(jiān)室)。經二審核實,雖然吳某2等人對涉嫌犯罪事實拒不供認,但在卷的其他證據(jù)足以證明其參與販賣毒品的事實,該串供信件對辦理吳某2案并無重大價值。夏某2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立功。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

7.對于上訴人劉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聚眾斗毆導致一死三傷的人身損害后果不應由劉某3承擔”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在對劉某3定罪量刑時已考慮上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故本院不再重復評價。

8.對于上訴人張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某4是受劉某3邀約參與斗毆,系從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張某4供述其與劉某3各帶一隊人員均持械具、打砸對方車輛。上訴人劉某3供述只邀約了張某4、王某24,其他人都是張某4和梅某1邀約來的。同案人程某供述其受張某4邀約斗毆,張某4帶領周某5、方某28、梅某1等一撥人沖到最前頭與對方某打起來,對方打不過就跑,張某4帶著人就去追。以上證據(jù)足以證明張某4在斗毆中行為主動、積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

9.對于上訴人周某5及其辯護人提出“周某5系從犯,案發(fā)當晚周某5在醫(yī)院縫針時明知有人報案,沒有逃跑,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認定為自首”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jù)證明,周某5在斗毆中行為主動、積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受傷在陽光醫(yī)院治療時被警察帶至派出所接受訊問,不屬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是坦白,依法不構成自首。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

10.對于上訴人張某8提出“其系從犯”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彭某1和原審被告人熊某10等均供述張某8乘坐彭某1的車輛鼓動斗毆,且張某8亦供認其拿著鋼管伸出車窗外戳打對方人員并得到上訴人夏某2等的供述印證。以上證據(jù)足以證明張某8的斗毆行為主動、積極,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

11.對于上訴人黃某13及其辯護人提出“黃某13沒有實施斗毆行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黃某13供述其受夏某2邀約與楊某1、萬某一起乘其車到迎賓大道二橋斗毆,四人均從彭某1的車后備箱里拿了械具參入斗毆。上訴人夏某2等供述印證了黃某13手持械具斗毆的情節(jié)。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彭某1、劉某3為逞強賭狠,分別邀約、組織上訴人夏某2、張某8、王某18、黃某13、張某4、周某5、朱某17和原審被告人熊某12、戴某19、夏某20、熊某10、聞某21、段某22、王某23、王某24、吳某9、汪某14、胡某11、徐某25、陳某15、金某16、葉某26、李某27、付某7、方某28、李某29、姜某6等人在公共場所持械斗毆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彭某1、劉某3各自所起作用均為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是聚眾斗毆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斗毆犯罪過程中,彭某1系首犯,夏某2伙同他人駕駛車輛沖撞劉某3方人員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二人均應對劉某3方人員造成的人身損害后果承擔責任,其行為依法均構成聚眾斗毆罪的轉化型犯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懲處。上訴人夏某2、張某4、周某5、張某8和原審被告人熊某10、吳某9、姜某6分別受彭某1或劉某3邀約后積極參入或指揮、策劃并邀約人員,行為積極、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亦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犯罪處罰。上訴人朱某17、王某18、黃某13和原審被告人戴某19、熊某12、夏某20、段某22、王某23、聞某21、王某24、李某27、汪某14、胡某11、金某16、付某7、李某29、徐某25、方某28、陳某15、葉某26分別受彭某1或劉某3等人邀約后有組織的積極參與并持械斗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為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上訴人彭某1、夏某2、劉某3、張某8、王某18和原審被告人吳某9、戴某19、熊某12、夏某20、段某22、聞某21、王某23、王某24、李某27、徐某25、葉某26在案發(fā)后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上訴人彭某1、夏某2、周某5、張某8和原審被告人吳某9、熊某10、戴某19、熊某12、聞某21、方某28、李某29、夏某20的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熊某12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審被告人姜某6、胡某11、付某7均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并罰。對于原審被告人戴某19、夏某20、聞某21、段某22、王某23、王某24、徐某25、葉某26、李某27、方某28、李某29系從犯,其中戴某19、夏某20、聞某21、段某22、王某23、王某24、徐某25、葉某26、李某27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聞某21、李某29、方某28、戴某19、夏某20的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及經社區(qū)矯正相關部門社會調查評估認為對戴某19、夏某20、聞某21、段某22、王某23、王某24、徐某25、葉某26、李某27、方某28、李某29可以適用非監(jiān)禁刑,原審判決據(jù)此對上述原審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并無不當。上訴人彭某1、夏某2的犯罪后果嚴重,鑒于二上訴人均有自首情節(jié)及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二審期間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彭某1有立功表現(xiàn),夏某2真誠悔罪,對截獲的同監(jiān)號犯人的串供信及時送交管教干警,有效避免他人串供,依法可以對二上訴人予以從輕處罰。故對彭某1、夏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請求二審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上訴人劉某3是聚眾斗毆犯罪首犯,犯罪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所具有的自首情節(jié),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予考慮。故對劉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請求二審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再采納。上訴人張某4、周某5、張某8均為主犯,依法亦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犯罪處罰。原審在量刑時已考慮張某8所具有的自首及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周某5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及張某4所具有的相關情節(jié),并根據(jù)其三人犯罪地位、所起作用及相應情節(jié)量刑并無不當。故對張某8和張某4、周某5及其辯護人提出“請求二審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以采納。上訴人黃某13、王某18、朱某17在斗毆中所起作用為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王某18還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王某18曾因故意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后又因多次吸毒受到行政處罰,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經社區(qū)矯正相關部門社會調查評估,認為對其不適宜緩刑。原審判決根據(jù)其三人犯罪事實及所具有的上述量刑情節(jié),均予以減輕處罰適當。黃某13在一審宣判后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的酌定情節(jié)依法尚不足以再考慮予以從輕處罰。故對黃某13、王某18、朱某17提出“請求二審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以采納。原判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對上訴人劉某3、張某4、周某5、張某8、朱某17、王某18、黃某13和原審被告人熊某10、吳某9、姜某6、戴某19、熊某12、夏某20、段某22、王某23、聞某21、王某24、李某27、汪某14、胡某11、金某16、付某7、李某29、徐某25、方某28、陳某15、葉某26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駁回上訴人劉某3、張某4、周某5、張某8、朱某17、王某18、黃某13的上訴,維持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13刑初字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第三項至第二十九項。即:被告人劉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張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撤銷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廣水刑初字第00096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被告人姜某6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姜某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實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撤銷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廣水刑初字第00120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被告人付某7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付某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實行并罰,決定對被告人付某7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吳某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張某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熊某1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撤銷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廣水刑初字第00036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被告人胡某1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緩刑部分,被告人胡某1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實行并罰,決定對被告人胡某11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熊某1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黃某1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汪某1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陳某1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金某1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朱某1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1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戴某1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夏某2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聞某2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段某2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2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2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徐某2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葉某2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李某2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方某2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李某2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二、撤銷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13刑初字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第一項、第二項。

三、上訴人彭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

四、上訴人夏某2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官文生

審判員陳國華

審判員汪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俊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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