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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781刑初188號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5-04-05   閱讀:

審理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案號: (2016)閩0781刑初18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6-12-30

一審請求情況
邵武市人民檢察院以邵檢公刑訴[2016]73號起訴書指控被人葉某6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黃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徐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謝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邱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柳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趙某1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林某1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楊某1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占某1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陳某1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宋某1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詹某1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祝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陸某3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江某4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王某5犯聚眾斗毆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潔華、錢建國、黃海霞、吳娟,代理檢察員高忠惠、謝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6及其辯護人陳曉東、李式建、被告人黃某7及其辯護人鄭建銘,被告人徐某8及其辯護人胡雄善、金濤,被告人謝某9及其辯護人林慶雄、被告人柳某11及其辯護人劉麗云,被告人趙某12及其辯護人瞿某、被告人陳某16及其辯護人黃騰,被告人宋某17及其辯護人梁忠民、安歆,被告人江某4及其辯護人常平華、被告人王某5及其辯護人鄭文軍、吳某9,被告人邱某10、林某13、占某15、詹某18、祝某1、陸某3、楊某14、張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邵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葉某6刑滿釋放后,先后糾徐某8、陳某16、黃某7、趙某12、詹某18、張某2等人作為組織成員,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葉某6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黃某7、徐某8、謝某9、邱某10、柳某11和周某1(另案處理)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趙某12、陳某16、宋某17、林某13、楊某14、祝某1、占某15、詹某18以及劉某3、劉某4、楊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非法拘禁罪

1、2015年4月18日,葉某6糾集柳某11、趙某12、楊某14三人將王某1強行帶至建陽市童游街道東澤村一山腳下,四人輪流對其進行了持續(xù)近一個小時的毆打、侮辱。

2、2015年4月1日,徐某8因向童某1追討債被其朋友被踹倒,后便糾集楊某14、祝某1強行帶童某1至廣鑫寄售行進行長時間毆打,期間柳某11、黃某7、邱某10也參與毆打。

3、2014年3月份,葉某6指使宋某17跟住拖欠賭博高利貸10000元的丁某1并向其逼取債務。傍晚又讓邱某10、宋某17將丁某1帶至建陽市童游街道新富林一茶館,同時召集張某2、占成林、周某1等人一同對丁某1拳打腳踢、脫掉其褲子抽打林屁股,至當晚21時許,丁某1得以離開。

4、2014年10月份,葉某6和謝某9、柳某11二人將葛某1強行帶至建陽市廣財榮譽大酒店一房間內,葉某6并伙同自己被誤打的朋友對葛某1拳打腳踢,葛某1被輪番毆打長達20分鐘。

5,2015年4月16日,葉某6糾集柳某11、趙某12、周某1到花園酒店KTV四樓辦公室,對私自挪用KTV資金的武某1使用拳頭、棍子毆打,且指使趙某12將武某1的衣服褲子脫光并用皮帶抽打,柳某11在一旁用手機進行拍照錄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近一小時。后被迫答應三天內湊錢還款,才得以離開。

三、敲詐勒索罪

1、2013年12月,葉某6又以沒錢用為由,向黃某2敲詐了5萬元。

2、2014年9月間,葉某6和趙某12向建陽嘉年華養(yǎng)生會敲詐,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每月支付3000元,由趙某12領取,至2015年4月共12000元。

3、2014年9月,葉某6以宣稱幫詹某拿下建陽市武夷新區(qū)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裝飾工程為由,向詹某敲詐工程利潤,后共計敲詐了14萬元。

4、2014年2月9日,葉某6與黃某7、林某13、陸某3、占某15等人,在富林新村路口的匯誠公司,對叫錯葉某6名字的葛某2進行毆打,又以沒錢吃飯為由,并向葛某2敲詐2萬元。

四、尋釁滋事罪

2015年2月14日,葉某6糾集、謝某9、楊某14、占某15,將前一晚在其看場的M2酒吧里鬧事劉某1,帶到建陽林后水庫進行毆打、侮辱。

五、故意毀壞財物罪

葉某6為報復鄒某,于2014年5月30日晚、7月20日晚授意邱某10、趙某12、林某13、陳某16、宋某17、詹某18、張某2等人,兩次砸鄒某的閩H×××××捷豹轎車,兩次車損鑒定分別為59925元、54990元。

六、強迫交易罪

2015年5月,葉某6欲承包建陽市武夷建達混凝土公司的砂石供應生意,后指使趙某12威脅黃某2,強迫其退出砂石供應生意,造成黃某2巨大經(jīng)濟損失。

七、妨害公務罪

2015年8月5日20時許,南平市、福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州市上街春江御園小區(qū)對葉某6、柳某11實施抓捕。葉某6為擺脫抓捕,逃離現(xiàn)場,駕車撞傷民警黃某5、同案人柳某11及造成車損12余萬元。

八、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

()1、2014年12月10日晚,楊某14、祝某1等人在建陽市勝德山莊白金漢宮大廳因爭執(zhí)毆打葉某,致葉某、張某1、羅某1等人受傷。經(jīng)鑒定葉某、羅某1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2、2014年12月3日凌晨,邱某10、楊某14、祝某1等人酒后在建陽市火車站附近的世紀華聯(lián)超市門口與高某琦發(fā)生碰撞,引發(fā)爭斗致高某琦、鮑某1受傷。經(jīng)鑒定均為輕微傷。

3、2014年2月24日凌晨,王某5與徐某2發(fā)生爭執(zhí),后欲報復后聯(lián)系黃某7,糾集了陸某3、林某13、占某15、陳某16、江某4等人持刀棍與李某1、徐某2等人互毆,并造成雙方多人受傷。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以被告人葉某6為首的犯罪團伙,已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及非法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同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被告人葉某6系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黃某7、徐某8、謝某9、邱某10、柳某11系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趙某12、林某13、楊某14、占某15、陳某16、宋某17、詹某18、祝某1、張某2為一般參加者,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被告人葉某6的刑事責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被告人黃某7、徐某8、謝某9、邱某10、柳某11、趙某12、林某13、楊某14、占某15、陳某16、宋某17、詹某18、祝某1、張某2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葉某6、柳某11、趙某12、徐某8、黃某7、楊某14、祝某1、邱某10、宋某17、張某2、占某15、謝某9為達非法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毆打、侮辱被害人,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葉某6、趙某12、黃某7、林某13、陸某3、占某1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葉某6、趙某12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黃某7、林某13、陸某3、占某15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葉某6、謝某9、楊某14、占某15、邱某10、祝某1為炫耀武力,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侮辱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葉某6為泄私憤,指使被告人邱某10、趙某12、林某13、陳某16、宋某17、詹某18、張某2等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葉某6、趙某1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經(jīng)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7、林某13、占某15、陳某16、陸某3、江某4、王某5為報復他人,結伙斗毆,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葉某6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傷害及財產(chǎn)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1、被告人葉某6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2、被告人黃某7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3、被告人徐某8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4、被告人謝某9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5、被告人邱某10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6、被告人柳某11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任。7、被告人趙某12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8、被告人林某13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9、被告人楊某14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10、被告人占某15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11、被告人陳某16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12、被告人宋某17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13、被告人詹某18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14、被告人祝某1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15、被告人張某2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16、被告人陸某3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17、被告人江某4、王某5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應依法追究上述各被告人的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邱某10、楊某14、祝某1在中建海峽員工被尋釁滋事一案中,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6、黃某7、林某13、陸某3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葉某6、黃某7、徐某8、謝某9、邱某10、柳某11、趙某12、林某13、楊某14、占某15、陳某16、宋某17、詹某18、祝某1、張某2、陸某3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提起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葉某6辯解,對指控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黃某2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對詹某、黃某2敲詐勒索罪有異議,對指控的其他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陳曉東、李式建認為:1、本案不具有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指控葉某6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2、非法拘禁罪:對非法拘禁王某1系迫使其退出砂石料生意的原因有異議;童某1非法拘禁案,葉某6事先并不知情,與葉某6無關;因葛某1冒用葉某6的名義,在火車站附近跳篩子進行詐騙,葉某6才對其拘禁;3、敲詐勒索罪:黃某2轉帳的5萬元系借款,葉某6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建陽嘉年華會所被敲詐勒索案,是趙某12的個人行為;詹某被敲詐勒索案中詹某陳述真實性有異議,不能做為定案依據(jù);4、葉某6不構成強迫交易罪。黃某3供述,有異議,葉某6未與黃某2產(chǎn)生交易,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主體;5、妨害公務抓捕視頻未能反映葉某6對抓捕人員身份明知的事實,不能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黃某7辯解,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有異議。辯護人鄭建銘認為:1、指控黃某7參加黑社會組織罪的證據(jù)不足,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葛某2敲詐勒索案是葉某6臨時起意的,黃某7雖有在場,但未參與毆打、未分到錢,黃某7不構成敲詐勒索罪。3、黃某7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無預謀斗毆的故意。4、黃某7在非法拘禁案中,作用是次要的,應認定為從犯。歸案后,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當庭自愿認罪,建議對黃某7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8辯解,對指控非法拘禁罪無異議,對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異議。辯護人胡雄善,金濤認為,1、被告人徐某8與葉某6是朋友關系,既沒有加入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也沒有參加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被告人徐某8非法拘禁童某1屬于獨立的犯罪行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具有關聯(lián)性。

被告人謝某9辯解,對指控的尋釁滋事罪無異議,自愿認罪。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有異議。辯護人林慶雄認為,1、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缺少結構、經(jīng)濟、暴力、控制四個特征,被告人謝某9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指控謝某9積極參加。指控的16起案件中,謝某9只參與一起,沒有主動或者指使他人實施組織犯罪,不是積極參加者。2、謝某9不構成非法拘禁罪(葛某1),其無拘禁故意,未參與毆打。3、謝某9在尋釁滋事(劉某1)一案中作用較小,無前科,有提供線索,對偵破案件起到積極作用,依法可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邱某10辯解,對指控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異議,自愿認罪。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異議。

被告人柳某11辯解,對指控其對王某1、童某1、武某1非法拘禁的事實沒有意見,自愿認罪。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葛某1非法拘禁案事實有異議。辯護人劉麗云認為,1、以“葉某6”為首的團伙組織,不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指控被告人柳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柳某11非負責團伙組織內有計劃、有目的訓練組織內所有的成員,不是骨干成員。2、非法拘禁罪:在葛某1非法拘禁案,柳某11無非法拘禁的故意,未參與毆打,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王某1、童某1、武某1被非法拘禁案中,均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較輕,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小,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建議法院在2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趙某12辯解,對指控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意見,自愿認罪。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罪有異議。辯護人瞿邵華認為,指控趙某12犯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證據(jù)不足,對本案定性為黑社會組織性質的犯罪定性不予認同。1、本案不具有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認定本案構成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定性存在不當。2、指控趙某12犯有強迫交易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無強迫交易的主觀故意。即使葉某6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趙某12的行為也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共犯。3、指控趙某12犯敲詐勒索罪證據(jù)不足: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趙某12對黃某2有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嘉年華養(yǎng)生會敲詐勒索案系是葉某6的獨立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4、對非法拘禁罪和毀壞財物罪無異議。趙某12屬于初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現(xiàn),系從犯,建議對趙某12上述非法拘禁罪和毀壞財物罪兩罪能在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林某13辯解,對指控犯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沒有意見,自愿認罪,懇請從輕處罰。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異議。

被告人楊某14辯解,對指控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沒有意見,自愿認罪,悔罪。但不認為自己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占某15辯解,對指控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沒有意見,自愿認罪,悔罪。對于其他罪名如果能證實,其表示認罪。表示自己在所參加幾起犯罪中,作用較小,希望能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16辯解,對指控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無異議,自愿認罪。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有異議。辯護人黃騰認為:1、起訴書指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法定要件均不能成立,本案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犯罪,被告人陳某16也不是該團伙的一般成員,故不構成參加黑社會組織犯罪。2、在故意毀壞財物案中,作用不大,主觀惡性,危害不大,犯罪較輕,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不構成聚眾斗毆犯罪,其非首要分子亦非積極參加者,屬一般參加者。

被告人宋某17辯解,對指控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無異議,自愿認罪。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有異議,對丁某1非法拘禁案中其沒有打丁某1,只是和丁某1一起進去(廣鑫寄售行),然后就出來了。辯護人梁忠民、安歆認為:1、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程度,而宋某17也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17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不能成立。2、宋某17不構成非法拘禁罪,葉某6叫宋某17跟住丁某1,后把丁某1帶到茶樓后便出門,未參與毆打。3、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定性無異議,對第二起涉案金額有異議,宋某17是從犯。4、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被告人詹某18辯解,對指控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無異議,認罪悔罪。認為自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祝某1辯解,對指控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無異議,自愿認罪,中建海峽員工尋釁滋事這起有投案自首,希望能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異議,認為自己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張某2辯解,對指控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無異議,自愿認罪,但在其中起次要作用,未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損害。對指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異議,認為自己在建陽待時間短且和葉某6沒有經(jīng)濟往來,不構成該罪。

被告人陸某3辯解,對指控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無異議,自愿認罪悔罪,但在其中起次要作用。

被告人江某4辯解,對指控犯聚眾斗毆罪無異議,自愿認罪悔罪。辯護人常平華認為,聚眾斗毆中江某4不是主導者也不是積極參加者,在斗毆過程中其被對方捅傷了,情緒激動才打了對方幾下。

被告人王某5辯解,對指控犯聚眾斗毆罪無異議,自愿認罪悔罪,是初犯,希望從輕處罰。辯護人鄭文軍、吳某9對指控王某5犯聚眾斗毆罪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人王某5去崇陽酒業(yè)目的是調解而非斗毆;未刻意召集人員;沒有為斗毆準備工具;并未參與斗毆的具體過程;有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王某5系一般參與者非積極參與者,所起的作用小,犯罪情節(jié)一般,被害人有過錯責任,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較好悔罪表現(xiàn),系初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王某5宣告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葉某6刑滿釋放以來,依仗其社會惡名,先后糾集服刑期間的獄友及一些社會閑散人員作為組織成員,通過一段時期的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shù)厣鐣?、?jīng)濟秩序,逐漸形成了一個以被告人葉某6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等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謝某9、陳某16、宋某17、林某13、楊某14、占某15、詹某18、張某2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體表現(xiàn)為:

1、該組織形成了相對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013年開始,葉某6糾集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謝某9、陳某16、宋某17、林某13、楊某14、占某15、詹某18、張某2,由葉某6統(tǒng)一領導、指揮、統(tǒng)一分工作案,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非法討債、強行收取保護費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聯(lián)系緊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組織成員經(jīng)常在葉某6開辦的廣鑫寄售行聚集,經(jīng)常一起聚會娛樂;對內葉某6擁有絕對權威,是大哥,組織成員都聽從其指揮;黃某7負責對被告人葉某6對安排在M2酒吧做“內保”的組織成員進行管理,柳某11負責組織成員的身體訓練,有的負責賭場放利,有的負責替人討債。為保護組織的發(fā)展,葉某6規(guī)定了一套組織紀律:不準吸毒,不準賭博,未經(jīng)允許不準喝酒滋事,不準打架等,若違反規(guī)定,將受到懲罰,執(zhí)行“家法”;組織成員出事后,葉某6及骨干成員積極出面幫忙擺平事情,逃避公安機關打擊。經(jīng)過一段時期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逐漸壯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葉某6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謝某9、陳某16、宋某17、林某13、楊某14、占某15、詹某18、張某2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葉某6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和其他方式獲取經(jīng)濟利益,提升經(jīng)濟實力,為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及籠絡成員提供資金支持。

(1)向詹某敲詐勒索人民幣140000元;向葛某2敲詐人民幣20000元;向黃某2敲詐勒索人民幣50000元,向建陽市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敲詐勒索12000元。

(2)幫吳某2向翁某2討要到債務300000元,扣留費用200000元;幫林建棟向劉詩榮討要到債務650000元,收取費用100000元。

(3)2014年11月間,被告人葉某6以周某1的名義強行向徐某4借款200000元。

(4)葉某6安排周某1等人在賭場放利,獲取高額利益。

被告人葉某6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資金,除了用于個人購買豪車、名犬等奢侈品外,被告人葉某6為了達到豢養(yǎng)手下成員、籠絡人心的目的,時常給團伙成員一些錢款作為生活費,為部分組織成員提供吃飯、住宿,組織團伙成員生日聚餐、娛樂,年底給組織成員發(fā)放紅包,出資為組織成員培訓駕駛證,組織成員因犯罪在押期間,安排人員到看守所交款為在押成員提供生活開支等等。隨著團伙成員的增加,葉某6為了解決團伙成員的經(jīng)費問題,葉某6安排組織成員黃某7、林某13、楊某14、祝某1、占某15等人在已有正規(guī)保安的M2酒吧擔任內保,每月每人定期獲取3000元工資;先后安排周某1、柳某11到花園酒店KTV,每月定期獲取5000元工資。

3、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在南平市建陽市一帶進行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為逞強施威、鞏固、擴大實力范圍,稱霸一方,該組織打制18把砍刀,并購買鐵棍、迷彩服等作案工具藏于住所或車輛后備箱中,一旦需要進行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時,便派發(fā)到組織成員手中。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間,該組織成員在葉某6的組織、領導下,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在建陽市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當?shù)厝罕?,共先后實施各類組織內犯罪案件12起,其中非法拘禁4起,敲詐勒索4起,尋釁滋事1起,故意毀壞財物2起,強迫交易1起。2015年8月,葉某6為抗拒抓捕,還駕車沖撞警察,妨害執(zhí)行公務。除所查明的其他相關犯罪事實外,還包括:為向翁某2索債,葉某6多次派趙某12、劉某3牽藏獒到翁某2隆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場所進行威嚇,影響公司正常秩序。

4、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建陽市帶稱王稱霸,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嚴重破壞當?shù)厣鐣纳钪刃蚝徒?jīng)濟秩序。

葉某6犯罪組織人數(shù)眾多,有組織地在建陽市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組織頭目葉某6為人心狠手辣,做事不擇手段、不計后果,幾近變態(tài)的做事方法,成為建陽一霸,葉某6犯罪組織利用其組織勢力及在社會上的惡名,強行介入他人生意,攫取不當利益,肆意毆打他人,先后實施各類組織內犯罪案件12起,多名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使建陽當?shù)厝吮芏h之,對當?shù)厝罕姰a(chǎn)生巨大的心里壓迫,嚴重危害當?shù)厣鐣伟?,破壞當?shù)氐慕?jīng)濟和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1、被告人葉某6的供述。證實:其要求組織成員不準吸毒,不準喝酒滋事,不準打架等,違反規(guī)定,要受到懲罰,趙某12因吸毒被打屁股處罰;幫吳某2向翁某2討要到債務300000元,收取費用200000元;幫林建棟向劉詩榮討要到債務650000元,收取費用100000元;介紹黃某7、林某13、楊某14、祝某1、占某15等人在M2酒吧擔任內保,每月每人定期獲取3000元工資;先后安排周某1、柳某11到花園酒店KTV,每月定期獲取5000元工資;給組織成員發(fā)放紅包、為組織成員提供食宿,出錢給趙某12打制了18把砍刀的事實。

2、被告人謝某9的供述,證實:其和葉某6是朋友關系,其怕葉某6,葉某6叫其做的事情其要做,葉某6定的規(guī)矩其要遵守。葉某6手下有很多小弟,其知道的就有徐某8、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周某1、林某13、宋某17、楊某14、祝某1、占某15、張某2、陳某16、詹某18等。黃某7在這伙人里也是大哥,葉某6手下的小弟也要聽他的。邱某10、柳某11、趙某12、周某1是葉某6的得力干將。趙某12專門負責養(yǎng)狗,跟著葉某6去討債。葉某6要求小弟不準吸毒,不準賭博,未經(jīng)允許不準喝酒滋事,不準打架等,若違反規(guī)定,將受到懲罰,執(zhí)行“家法”,還讓柳某11帶著小弟鍛煉身體。M2酒吧、花園酒店KTV都是葉某6的小弟擔任內保看場,每月每人定期獲取工資;葉某6還為小弟提供吃飯、住宿,組織團伙成員生日聚餐、娛樂,出資為組織成員培訓駕駛證,組織成員因犯罪在押期間,安排人員到看守所交款為在押成員提供生活開支等。葉某6為人心狠手辣,做事不擇手段、不計后果,幾近變態(tài)的做事方法,使建陽很多人都怕他,就算被他欺負也只能忍氣吞聲。

3、被告人徐某8的供述,證實:其與葉某6是同學,從小在一起,葉某6很信任其,葉某6的小弟也會幫其做事,但其沒有參與葉某6他們做的壞事。葉某6手下有很多小弟,有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周某1、謝某9、林某13、宋某17、楊某14、祝某1、占某15、張某2、陳某16、詹某18等;宋某17、楊某14、祝某1是邱某10介紹來的;葉某6最信任柳某11、周某1、黃某7、邱某10、趙某12;柳某11葉某6的保鏢,周某1負責在賭場放利,葉某6安排黃某7等小弟在M2酒吧做內??磮?,黃某7為內保的負責人;趙某12專門負責養(yǎng)狗。葉某6要求小弟不準吸毒,不準喝酒滋事,不準打架等,還讓柳某11帶著小弟鍛煉身體;葉某6開始沒什么錢,后來名氣大了,通過賭場放利、替人追債、強行借款賺了很多錢,這些錢除了用于個人購買豪車、名犬等奢侈品外,還用于小弟的生活開支,給小弟提供吃飯、住宿,給小弟聚餐、娛樂,年底給小弟發(fā)放3000元—5000元不等的紅包,出資為小弟培訓駕駛證,幫小弟擺平事情,宋某17、陳某16因打架關在看守所,葉某6有送錢給他們.葉某6做事心狠手辣,不計后果,大家都怕他,不敢得罪他。

4、被告人黃某7的供述,證實:其和葉某6是獄友,2013年下半年,葉某6出獄后,其又與葉某6在一起,后來葉某6又把獄友林某13、張某2、詹某18叫來一起混,葉某6這伙人共有葉某6,徐某8、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周某1、謝某9、林某13、宋某17、楊某14、祝某1、占某15、張某2、陳某16、詹某18等人;楊某14、祝某1是邱某10介紹來的;占某15是其介紹來的;葉某6有要求小弟不準吸毒,不準喝酒滋事,不準打架等,還讓柳某11帶著小弟鍛煉身體;葉某6是大哥,最信任徐某8、謝某9、陳某16,然后是其和邱某10、柳某11、趙某12、周某1,其的地位較高。葉某6通過安排人員在賭場放利,向KTV等娛樂場所收取保護費、替他人討債收費、強行向他人借錢、開廣鑫寄售行以及做工程等方式賺錢,賺來的錢,用于自己豪華開銷以及照顧小弟上面;葉某6很瘋狂,做事不計后果,在建陽名氣很大,社會上的人都怕他。

5、被告人邱某10的供述,證實:葉某6這伙人有葉某6,徐某8、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周某1、謝某9、林某13、宋某17、楊某14、祝某1、占某15、張某2、陳某16、詹某18等人;大家經(jīng)常聚餐,經(jīng)常在葉某6開辦的廣鑫寄售行聚集,楊某14、祝某1是其介紹來的;葉某6有要求小弟不準吸毒,不準喝酒滋事,不準打架等,還讓柳某11帶著小弟鍛煉身體;葉某6是大哥,最信任徐某8、謝某9、黃某7,周某1;葉某6安排黃某7等小弟在M2酒吧做內保看場,并管理其他當內保的小弟;葉某6通過安排人員在賭場放利,向KTV等娛樂場所收取保護費、替他人討債、強行向他人借錢、方式賺錢;葉某6給小弟提供吃飯、住宿,經(jīng)常給小弟聚餐、娛樂,年底給小弟發(fā)放紅包,出資為小弟培訓駕駛證,幫小弟擺平事情;葉某6對外面的人很兇,在建陽名氣很大,社會上的人都怕他。

6、被告人柳某11的供述,證實:葉某6這伙人有葉某6、徐某8、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周某1、謝某9、林某13、宋某17、楊某14、祝某1、占某15、張某2、陳某16、詹某18等人;葉某6是大哥大家平時沒事時基本上一起在葉某6開辦的廣鑫寄售行喝茶聊天,經(jīng)常一起聚會娛樂;葉某6安排黃某7等小弟在M2酒吧做內??磮?,并管理其他當內保的小弟;葉某6有要求小弟不準吸毒,不準喝酒滋事,不準打架等,還讓柳某11帶著小弟鍛煉身體;葉某6給小弟提供吃飯、住宿,經(jīng)常給小弟聚餐、娛樂,年底給小弟發(fā)放紅包,出資為小弟培訓駕駛證,幫小弟擺平事情。

7被告人趙某12、林某13、宋某17、楊某14、祝某1、占某15、張某2、陳某16、詹某18的供述和證人劉某4、謝某1、江某4、何某、陸某3等人證言,證實的內容與上述六名被告人的供述基本相同。

8證人肖某1、肖某2、高某琦、鮑某1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5月間,占某15用砍刀砍傷肖某1,黃某7幫占某15出面擺平,賠償被害人肖某1人民幣1000元;證實2014年12月間,被告人邱某10、楊某14、祝某1等人在建陽區(qū)世紀華聯(lián)超市門口毆打中建海峽員工后,葉某6積極出面協(xié)調,并籌集人民幣40000元擺平此事。

9、M2酒吧內保2-7月份工資表及現(xiàn)金付出憑證復印件、花園酒店KTV總帳戶收支月報表及員工薪資表等書證。證實團伙成員在M2酒吧和花園酒店KTV領取工資情況。

10、證人鄭某1、桂某、陳某1、范某1、李某2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邱某10、趙某12現(xiàn)場指認照片。證實被告人葉某6安排組織成員黃某7、林某13、楊某14、祝某1、占某15等人在M2酒吧擔任內保,每月每人定期獲取3000元工資;先后安排周某1、柳某11到花園酒店KTV,每月定期獲取5000元工資;2014年10月趙某12敲詐勒索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未果,后葉某6出面協(xié)商,該會所迫于葉某6等人在建陽的勢力,答應每月支付趙某123000元工資共支付12000元的事實。

11、證人韓某、徐某3、劉某5、徐某4、徐某5、游某的證言及認筆錄,證實被告人葉某6安排周某1、趙某12等人在賭場放利。

12、證人袁某、邱某1、吳某2、劉某3、范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葉某6幫吳某2向翁某2討要到債務300000元,僅轉賬100000元到吳某2賬戶,以借款名義扣押200000元,為繼續(xù)向翁某2索債,葉某6多次派趙某12、劉某3牽藏獒到翁某2隆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場所進行威嚇,砸壞公司電腦,影響公司正常秩序;

13、借條及銀行轉款憑證各一張;證人徐某4、章某1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11月間,被告人葉某6以周某1的名義強行向徐某4借款200000元,徐某4怕不借錢給被告人葉某6,葉某6會懷恨在心,遭到報復,將錢借給葉,被告人葉某6并將所借款項交由周某1在賭場放高利貸,借款至今未還。

14、證人龔某、丁某2、余某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楊某14、邱某10、趙某12現(xiàn)場指認照片。證實被告人葉某6為組織成員柳某11、趙某12、邱某10、張某2、祝某1等人提供吃飯、住宿。

15、證人黃某7、劉某6、邱某2、黃某1、謝某2、彭某1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以被告人葉某6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幾近變態(tài)的做事方法,已經(jīng)成為建陽一霸,強行介入他人生意,攫取不當利益,肆意毆打他人,客觀上導致群眾的心理恐懼、不安全感,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

16、另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個案證據(jù)(詳見以下個案證據(jù)分析)證葉某6為首的組織先后以暴力、威脅、侮辱等手段實施有組織工作的犯罪案件13起,其中非法拘禁4起,敲詐勒索4起,尋釁滋事1起,故意毀壞財物2起,強迫交易1起,妨害公務1起。

關于被告人葉某6、謝某9、柳某11、趙某12、陳某16、宋某17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中,在案的組織成員的人數(shù)人數(shù)超過10人,且尚有屬另案處理的組織成員。該組織中以被告人葉某6為組織、領導,以被告人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等為骨干成員,參與人員較為固定,有明確的層級分工,有明確的紀律,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上,被告人葉某6通過敲詐勒索、安排人員在賭場放利,向KTV等娛樂場所收取保護費、替他人索債收費、強行向他人借錢等方式獲取經(jīng)濟利益,積累原始資金超過50萬元,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被告人葉某6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違法所得,除了用于個人購買豪車、名犬等奢侈品外,還用于為組織成員提供吃飯、住宿,組織團伙成員生日聚餐、娛樂,發(fā)放紅包,出資為組織成員培訓駕駛證,為在押的組織成員提供生活開支等等,完全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jīng)濟特征。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間,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先后實施各類犯罪案件12起,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以葉某6為首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眾多,尤其是組織者葉某6為人心狠手辣,做事不擇手段、不計后果,幾近變態(tài)的做事方法,使建陽當?shù)厝吮芏h之,以葉某6為首的犯罪組織也因此成為建陽一霸,利用其組織勢力及在社會上的惡名,強行介入他人生意,攫取不當利益,肆意毆打他人,對當?shù)厝罕娭行纬闪诵睦韽娭坪屯兀瑖乐匚:Ξ數(shù)厣鐣伟?,破壞當?shù)氐慕?jīng)濟和生活秩序。致使多名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完全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特征。故上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葉某6及其辯護人葉某6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黃某7其辯護人提出黃某7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黃某7供述,葉某6比較信任他,在團伙中地位較高;其他多名被告人也供述在團伙中葉某6信任他,在團伙中地位高,也是大哥,負責管理葉某6安排在M2酒吧擔任內保的其他成員,并介紹占成林加犯罪組織;在聚眾斗毆案中,被告人王某5未找到葉某6,即電話聯(lián)系黃某7,要黃某7帶人過來幫忙,黃某7遂召集多名組織成員參與聚眾斗毆案。上述證據(jù)和事實證實黃某7在犯罪組織地位高、作用大,是骨干成員,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黃某7及其辯護人該節(jié)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徐某8及其辯護人提出徐某8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雖然其他多名被告人供述徐某8和葉某6很早就認識了,是發(fā)小,也是大哥,除了葉某6,其地位最高,其他被告人要聽他。但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徐某8除了非法拘禁童某1外,有指揮或參與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童某1被非法拘禁案,系徐某8為自身利益而利用自己與葉某6私人關系密切,對其他被告人所產(chǎn)生的影響,而臨時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具有臨時性、突發(fā)性,不具有組織動因,故不能因此認定被告人徐某8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被告人徐某8及其辯護人該節(jié)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謝某9及其辯護人提出謝某9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是骨干成員,不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謝某9明知其所參加的葉某6為首的團伙由多人組成、具有一定層級結構的組織群體,該組織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并參與了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應認定為一般積極參加者,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雖然有其他多名被告人供述謝某9有投資葉某6開辦的廣鑫寄售行,是股東,也是大哥,地位高。但沒有其他客觀證據(jù)證明謝某9是廣鑫寄售行的股東,也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謝某9除參加兩起組織犯罪活動外,有指揮或積極參與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在組織中有其他重要作用,故不能因此認定被告人謝某9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或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謝某9及其辯護人提出謝某9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謝某9不是骨干成員,不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邱某10提出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邱某10介紹楊某14、祝某1參加犯罪組織,并多次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組織中有重要作用,應認定為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邱某10該節(jié)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柳某11及其辯護人提出柳某11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柳某11與葉某6關系密切,負責組織成員的訓練工作,并多次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組織中有重要作用,應認定為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柳某11訓練組織成員系受葉某6的安排,并非僅是個人之間的鍛煉愛好。被告人柳某11及其辯護人該節(jié)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趙某12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趙某12受葉某6指揮多次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參與組織犯罪案件最多,在組織中有重要作用,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關于被告人趙某12及其辯護人該節(jié)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林某13、楊某14、占某15、陳某16、詹某18、張某2及陳某16、宋某17的辯護人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述被告人明知其所參加的葉某6為首的團伙由多人組成、具有一定層級結構的組織群體,該組織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并參與了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應認定為一般參加者,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上述被告人及相關辯護人的該節(jié)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祝某1提出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祝某1雖經(jīng)邱某10介紹加入了組織,但其在組織中地位低,且所參加的三起犯罪案件,均系因個人利益,臨時突發(fā)的,具有臨時性、突發(fā)性,不具有組織動因,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故可不認定祝某1為一般參加者,被告人祝某1該節(jié)辯解意見,予以采納。

二、非法拘禁罪

1、王某1被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葉某6欲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王某1退出其與建陽宏基木業(yè)有限公司的供砂石生意。2015年4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葉某6通過電話邀約被害人王某1到廣鑫寄售行商某有關事宜。被告人葉某6事先準備好攝像機、電動棒、春藥、遛狗繩等作案工具,并交代被告人柳某11、趙某12、楊某14待被害人王某1到達后立即將其控制。被害人王某1應約到該地點,被告人柳某11、趙某12、楊某14在葉某6的示意下強行將王某1控制,并用遛狗繩捆綁住王某1雙手。爾后,葉某6等人駕車將王某1強行帶至建陽市童游街道東澤村一山腳下。上述被告人將王某1帶下車后,便對王某1進行拳打腳踢,并強行將春藥塞進王某1嘴巴,用電動棒插王某1肛門;被告人葉某6還解下身上的皮帶供四被告人輪流對王某1進行抽打,之后葉某6又指使被告人柳某11、趙某12、楊某14將王某1的衣褲脫光,繼續(xù)使用皮帶抽打王某1,該侮辱、毆打過程持續(xù)近一個小時,造成王某1皮膚多處擦挫傷,被害人王某1的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期間,上述被告人對該過程輪流進行攝像和拍照以脅迫被害人王某1,后才將王某1帶回建陽市區(qū)讓其離開。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6、柳某11、趙某12、楊某14供認不諱,且有住院治療記錄、王某1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書證,證人王某2、黃某2的證言及同案人邱某10、謝某9、徐某8等人證言,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被告人葉某6、柳某11、趙某12、楊某14的供述和辯解,南平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學鑒定書,王某1傷情照片、趙某12手機視頻及視頻截圖等證據(jù)證實且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關于葉某6辯護人提出對本起事實發(fā)生原因系葉某6欲迫使王某1退出砂石料生意有異議。經(jīng)查,關于該節(jié)事實在證人王某2、黃某2的證言及同案人徐某8的供述中均有陳述,且與被害人陳述能相互印證。故對葉某6辯護人對該節(jié)事實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丁某1被非法拘禁案

2014年3月份,被害人丁某1欠被告人葉某6小弟周某1(另案處理)“火坑錢”(賭博高利貸)人民幣10000元,無法及時歸還。同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葉某6在建陽市區(qū)一路邊攔住被害人丁某1的車子,并指使被告人宋某17跟住丁某1向其逼取債務。當日傍晚,被告人葉某6見丁某1未還錢,遂讓被告人邱某10、宋某17將丁某1帶至建陽市童游街道新富林一茶館,同時召集被告人邱某10、張某2、占成林、周某1等人趕至該茶館,并交代被告人趙某12將一條加納利大型犬帶至該茶樓以威嚇丁某1。上述被告人將被害人丁某1控制在該茶館內,以逼取債務,見丁某1不肯打電話借錢還債,被告人趙某12、占成林、張某2、周某1等人遂對丁某1拳打腳踢。爾后,被告人葉某6讓周某1等人脫掉丁某1的褲子,由葉某6、趙某12、宋某17、邱某10等人輪流用鞋子抽打丁某1屁股,造成丁某1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當晚21時許,被害人丁某1在其朋友李某3的擔保下才得以離開茶館。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6、趙某12、邱某10、占成林、張某2供認不諱,且有治療報告書、住院治療記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杜某1、李某3的證言及同案人黃某7證言,被害人丁某1的陳述,被告人宋某17、邱某10、趙某12、張某2、占成林、葉某6等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且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宋某17及其辯護人提出在宋某17不構成非法拘禁罪,葉某6叫宋某17跟住丁某1,后把丁某1帶到茶樓后便出門,未參與毆打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宋某17關于本起事實所做的三份供述筆錄,均穩(wěn)定供述了自己有參與打丁某1屁股的事實,且與同案人黃某7、被告人趙某12、邱某10、占成林的供述相互印證。宋某17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3、葛某1被非法拘禁案

2014年10月份,被害人葛某1在建陽市火車站附近擺地攤以“跳篩子”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因經(jīng)常被社會人員騷擾。在馮某1的介紹下,被告人葉某6同意幫助葛某1看場子,葛許諾以賭博利潤分給看場人員。被告人葉某6即安排占成林、劉某3二人具體負責。同月的一天,葛某1攤子再次被人掀翻,被告人葉某6知道此情況后,即糾集人員為葛某1討要說法,但發(fā)現(xiàn)掀攤子人員系葉某6朋友劉某10(另案處理)。為此,被告人葉某6將怒氣歸結于被害人葛某1,欲教訓葛某1給劉某10一個交代。當晚,被告人葉某6電話聯(lián)系葛某1,并叫謝某9、柳某11一起帶葛某1到劉進興開好的位于建陽市廣財榮譽大酒店一房間內,進屋后,葉某6將門鎖住,不讓葛某1離開。爾后,謝某9、柳某11二人在一旁看守。被告人葉某6伙同劉某10一方的人對被害人葛某1拳打腳踢,葛某1被輪番毆打長達20分鐘。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1、被害人葛某1的陳述,證實葛某1在建陽火車站跳骰子,攤子經(jīng)常被社會上的人掀翻,經(jīng)馮某1介紹認識葉某6,后談好以葉某6的名義在火車站擺攤,葉某6占四成的股份,葉某6便派了兩個小弟幫忙看場,但是場子還是被人掀翻,葉某6發(fā)現(xiàn)掀攤子的人是其朋友后,就把怒氣歸結于葛某1,便將葛某1帶至賓館進行毆打、非法拘禁。

2、證人馮某1證言,證實其有將葛某1介紹給葉某6認識,葉某6幫忙罩住葛某1的賭博攤點,后來有聽說葉某6把葛某1給打了的事實。與被害人葛某1陳述、證人葛某3的證言、同案人占成林的供述相互印證

3、證人葛某3(葛某1弟弟)的證言,證實哥哥葛某1在建陽火車站跳骰子,攤子經(jīng)常被社會上的人掀翻,后來馮某1介紹葉某6給葛某1當靠山,葛某1分利潤給葉某6讓其幫忙看攤點,之后葛某1被葉某6等人打傷住院,并被威脅不能報警,躲到外地。

4、同案人占成林的供述,證實葉某6有叫他和劉某3一起去幫葛某1看賭博攤子,葉某6有參與這個賭博攤子,后賭博攤被人砸了。

5、被告人柳某11、謝某9、葉某6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因葛某1叫葉某6幫忙罩著攤子被砸,葉某6為其出面找對方處理,害葉某6打了自己人,當晚葉某6叫上柳某11、謝某9一起帶葛某1到廣財榮譽酒店,去的路上(在車某),葉某6兇葛某1搞不清楚狀況,害其打到自己人。到了酒店房間,砸攤子的人也在里面,一進去葉某6把門鎖上,并踹了葛某1一腳,后和對方的人一起毆打葛某1,柳某11、謝某9在邊上看著。

6、葛某1病歷材料,證實被害人葛某1受傷住院的情況。2014年11月23日11時入院檢查。左側第10肋骨骨折,右下肺挫傷,雙肺多發(fā)肺大泡。

7、情況說明,證實無法對葛某1作傷情鑒定。

關于葉某6及其辯護人提出葛某1非法拘禁案是因葛某1冒用葉某6的名義“跳篩子”進行詐騙,葉某6才實施該行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已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柳某11、謝某9及其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事先對事發(fā)原因不知情,均無非法拘禁葛某1的主觀故意且未參與毆打葛某1,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被告人柳某11、謝某9的供述及被害人葛某1的陳述,葉某6、葛某1、謝某9、柳某11四人在一同前往廣財榮譽大酒店的路上(車某),葉某6就有訓斥葛某1,因為葛某1搞不清楚狀況,害葉某6去打了自己的兄弟,此時柳某11和謝某9對葉某6欲“教訓”葛某1的意圖,其實已有所了解。另二被告人雖未參與毆打葛某1,但對葛某1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后遭到毆打的發(fā)生,均發(fā)揮了作用,系本起非法拘禁的共犯。故對二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4、武某1被非法拘禁案

2015年2月份,被告人葉某6從朱某1處取得了建陽市花園酒店KTV的經(jīng)營權,并讓武某1幫忙經(jīng)營管理。2015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葉某6得知花園酒店KTV賬戶上的資金被武某1挪用,便糾集被告人柳某11、趙某12、周某1到該KTV四樓辦公室,將被害人武某1控制在該辦公室內,向其逼要錢款。期間,被告人葉某6用拳頭毆打武某1,后指使趙某12將武某1的衣服褲子脫光并用皮帶抽打,柳某11在一旁用手機進行拍照錄像。爾后,被告人葉某6又指使周某1找來一掃把棍,用該掃把棍繼續(xù)毆打武某1,直至該棍子斷裂。被害人武某1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一小時。后被害人武某1被迫答應三天內湊錢還款,才得以離開。

上述事實,有證人桂某、朱某1、張某2的證言,被害人武某1的陳述,被告人葉某6、柳某11、趙某12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柳某11手機視頻截圖、指認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且被告人葉某6、柳某11、趙某12均供認不諱,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三、敲詐勒索罪

1、黃某2被敲詐勒索案

2013年12月,被告人葉某6以沒錢用為由,強行要求黃某2借款100000元,遭到黃某2拒絕。葉某6遂安排周某1、被告人趙某12到黃某2家門口撒冥幣、潑油漆、放鞭炮,黃某2迫于無奈,于2013年12月29日轉帳給葉某65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1、被害人黃某2的陳述(辨認葉某6、陳某16、徐某8、邱某10、徐某1、吳某1、陸某3),證實葉某6在2010年被葉某6敲詐500元;2013年11月份,因為打麻將欠黃永平9000元錢,葉某6以此為由并安排小弟跟著黃某2,敲詐其1.5萬元;2013年12月份,因指使趙某12等人到黃某2家門口撒冥幣、潑油漆、寫大字報等方式,敲詐其5萬元。

2、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12月一天凌晨2,3點,自己家門口被人撒冥幣、潑油漆、寫大字報,聽黃某2說是葉某6叫人做的,后來黃某2告訴自己葉某6打電話威脅他向他要錢,讓自己轉賬5萬元給葉某6,自己于2013年12月29日下午1點43分轉賬5萬元給葉某6

3、證人曾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底,自己居住的童游靜園小區(qū)300號被人波油漆,院子里撒滿冥幣,自己家的墻上被人用紅色油漆寫了“黃某2是偽君子”幾個字。

4、被告人趙某12的供述,證實2013年的時候,葉某6想要敲詐黃某2的錢,派周某1(聰聰)安排小弟去輪流跟著黃某2,給他壓力,逼他還錢。葉某6安排自己、周某1去黃某2家門口撒冥幣、潑油漆、寫字,放鞭炮(葉某6事先準備的)等。具體葉某6為什么敲詐黃某2、敲詐多少自己不知道。

5、被告人葉某6的供述,證實自己有向黃某2借款10萬元,后黃某2轉賬了5萬元給自己,但是沒有寫欠條;葉某6有叫小龍、聰聰去黃某2家撒紙錢、寫大字、潑油漆;自己有以沒有錢用為由向黃永平借款5萬元。

6、由孫某提供的手機信息截屏材料兩張和銀行轉賬匯款單復印件一份。證實2013年12月29日下午尾號為6271的理財卡向葉某6賬戶轉賬5萬元。2014年3月11日11:33分,戶名為孫某的卡號為43×××71的賬號向戶名為葉某6的賬戶轉賬人民幣20萬元。

本院認為
關于葉某6辯護人提出黃某2轉帳的50000元系借款。本案僅黃某2與其妻子陳述敲詐勒索,又未經(jīng)當庭質詢予以證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葉某6不構成該罪,及趙某12辯護人提出趙某12對葉某6敲詐勒索黃某2的作案意圖和作案結果并不知曉,無敲詐勒索故意亦不構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2015年10月9日趙某12在偵查機關所做的筆錄中,供述了2013年葉某6想敲詐黃某2的錢,遂安排其與周某1去黃某2家門口撒冥幣、潑油漆、寫字,放鞭炮的事實。該份筆錄制作程序合法,雖庭審中趙某12及其辯護人對該份筆錄予以否認,但既未做出合理解釋,亦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認為該份筆錄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其既證實趙某12對葉某6敲詐勒索黃某2的明知,且與證人孫某、被害人黃某2陳述相互印證,共同證實葉某6敲詐勒索黃某25萬元的事實。故本院對上述兩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建陽市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被敲詐勒索案

2014年9月間,被告人趙某12獲悉建陽市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可能存在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便以此為由多次要挾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支付保護費,遭到拒絕。會所負責人得知趙某12的大哥是葉某6后,便找到被告人葉某6說清,葉某6借此要求該會所每月支付一個小弟的生活費用3000元,由趙某12去領取,該會所迫于葉某6等人在建陽的勢力,害怕影響會所正常經(jīng)營,至2015年4月,共支付趙某12生活費12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1、證人蔡某的證言2份及辨認筆錄(葉某6、趙某12即小龍、宋某17),吳某3的證言及辨認(啊廣即葉某6、趙某12即小龍、強某1宋某17)筆錄,證實2014年7、8月份,嘉年華會所經(jīng)常被人鬧事,其中鬧事的人中有一個叫“子強”,后來一個叫“小龍”的人來說要安排人過來做事。后知道“小龍”是跟葉某6的,會所老板吳某10帶蔡某跟葉某6、小龍、子強等人吃了幾次飯,后來就沒有人鬧事了。10月中旬,按照會所老板的安排蔡某和吳小平有到廣鑫汽車寄賣行找葉某6,事先有交代蔡某和吳某3說葉某6如果要安排人過來上班就按每月3000元工資,葉某6允諾以后會所有什么事盡管找他,由他去解決。2014年11月15日到2015年4月,小龍以領工資的名義每月15號都會來會所拿錢,除了最后一個月2000元,其余5個月每月3000元,一共拿走17000元,但葉某6并未安排人員到會所上班。(吳某3經(jīng)手一次3000元)。

2、同案人宋某17供述2份,證實2014年9月自己有帶朋友去嘉年華消費時和服務人員起沖突,當時有到廣鑫寄賣行拿了一根棒球棍去砸嘉年華店里的玻璃,但沒有參與去嘉年華收取保護費的事情。過了半個月左右,嘉年華的人到廣鑫寄賣行請葉某6吃飯,去吃飯的人有葉、小龍、邱某10,席間嘉年華老板有問小龍是不是葉某6安排去收保護費的,葉某6當時沒承認,只是說叫嘉年華老板幫他照顧個把兄弟,讓小龍去嘉年華上班,每個月開3000元工資。以后會所有發(fā)生什么事,可以照應一下,嘉年華老板同意了。

3、被告人葉某6的供述,證實嘉年華老板有為趙某12去會所鬧事的事情找過自己,自己當時有交代趙某12如果沒錢吃飯就去那里做事混點吃飯喝茶的錢,不要太過分,后來嘉年華老板有為此拿了中華香煙老感謝自己。以及自己知道趙某12從嘉年華洗浴中心拿了五六個月的工資,但是趙某12有沒有去那邊做事自己不知道。自己有交代趙某12每個月分一千塊錢給柳某11,但是并沒有叫趙某12把從嘉年華拿的錢拿來分自己。

4、被告人趙某12的供述,證實自己開始是和小阿某兩個人去嘉年華會所所要保護費,嘉年華會所各種推脫不同意。后來這事被葉某6知道了,葉某6叫自己一個人要保護費就可以,之后嘉年華會所的人和葉某6在廣鑫車行談好,讓自己每個月去會所領三千塊“生活費”,葉某6交代從“嘉年華”桑拿收的生活費3000塊錢每個月分2000塊給柳某11。自己沒有在嘉年華上過班,一共向“嘉年華”桑拿收了12000元,四個月的生活費,其中給柳某116000元,每一個月兩千給了他三個月;趙某12自己收了6000元,第一個月拿3000,后面三個月每個月1000元。因為后來公安嚴打掃黃,這家店沒多久就倒閉了,所以才收了四個月的生活費。

5、同案人柳某11的供述,證實柳某11從到建陽上班,從“同一首歌”KTV,到“花園酒店”KTV、都是葉某6安排去上班,但是上班都沒有沒有負責KTV里面的經(jīng)營和管理,只是去聊聊天。證實葉某6讓小龍把從嘉年華會所拿來保護費每月分自己2000元,但是小龍只給了1000元,自己后面因為回老家,會所被查了,自己一共只領了1000元錢。

6、由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建陽支行出具的戶名為趙某12,尾號為3072的農(nóng)行卡明細,證實其中2015年2月18日,現(xiàn)金存入3000元,經(jīng)趙某12指認系嘉年華會所給的工資。

關于葉某6辯護人提出建陽嘉年華會所被敲詐勒索案,是趙某12的個人行為,葉某6沒有要求該會所每月支付給趙某123000元,及趙某12辯護人提出趙某12沒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向其每月支付3000元,系葉某6獨立實施敲詐勒索的結果,趙某12不構成該罪。經(jīng)查,1、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從拒絕趙某12支付保護費,到聽聞趙某12系葉某6小弟后找葉某6談,期間葉某6也了解到趙某12先前收保護費的行為,后葉某6要求嘉年華會所照顧兄弟,養(yǎng)生會所答應其要求,并每月向從未到會所上過班的趙某12支付3000元,這一列行為是因為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懼怕葉某6等人在建陽的勢力,害怕影響會所正常經(jīng)營。上述事實在證人蔡某、吳某3及同案人柳某11、宋某17、被告人趙某12的供述中足以證實。葉某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2、本起敲詐勒索系因趙某12先去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收取保護費所引發(fā),其一開始對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就有敲詐勒索的故意,雖開始遭到嘉年華養(yǎng)生會拒絕,但后因葉某6最終得到嘉年華每月支付3000元的非法所得。其主觀有敲詐勒索故意,客觀有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故本院對趙某12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3、二辯護人互相辯稱本起系對方被告人的個人行為。本院認為,本案敲詐勒索雖因趙某12個人而起,但在葉某6得知趙某12遭拒后,利用自己的勢力幫助趙某12繼續(xù)達到對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的敲詐勒索目的,二人形成敲勒索的共同故意,且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共同構成敲詐勒索罪。故本院對二辯護人提出的本起系對方被告人的個人行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3、詹某被敲詐勒索案

2014年8月,被告人葉某6獲悉被害人詹某要承包建陽市武夷新區(qū)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裝飾工程后便找到詹某稱要與其共同承包該工程,詹某以合同還未簽訂為由婉言拒絕。2014年9月,詹某順利簽訂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3號樓、4號樓工程后,葉某6對外宣稱是自己幫助詹某拿下的該工程,并以此為借口,要求詹某將該工程利潤分部分給自己。期間,葉某6多次到林后水庫找詹某要錢,與其發(fā)生摩擦,詹某恐懼葉某6勢力,被迫于2014年9月、10月及2015年春節(jié)前,分三次給予葉某6人民幣共計14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1、被害人詹某的陳述,證實詹某在承包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真石漆工程過程中葉某6有來找自己,要求詹某拿到工程后要和自己一起做,自己沒有同意。后來自己拿到該工程后,葉某6在社會上傳言,說這個工程是他幫自己拿下來的,并且以這個理由來找自己要錢,經(jīng)常帶小弟到林后水庫,自己迫于葉某6等人的壓力,先后三次共拿給葉某614萬元。關于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真石漆工程承包過程,比較順利,如果說有競爭的話就是劉某7也想做,后來工程項目部決定自己的劉某7分別負責3、4號樓和1、2、5號樓的工程。詹某拿到工程后和徐某6合作。

2、證人鄭某2的證言1份及辨認筆錄(葉某6),證實2014年7、8月份,通過張某3介紹,葉某6有找自己談承包建陽市武夷新區(qū)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真石漆工程的事,但自己沒有答應,后來葉某6也沒有來找自己再談。以及自己和詹某先前有合作其他項目,兩人關系不錯,所以同意詹某和徐某6兩人承包該工程。

3、證人張某3的證言1份,證實2014年的一天,葉某6向自己打聽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真石漆工程。自己有介紹該工程負責人鄭某2給葉某6認識,談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真石漆工程承包的事情。當時這個工程詹某和劉某7都想做。

4、證人劉某7(武夷新區(qū)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真石漆1、2、5號樓工程承包人)的證言1份,證實綽號“雄大”證實在承包武夷新區(qū)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真石漆工程過程中,沒有人給自己施加壓力,自己有和詹某兩個人交流兩次,除了詹某,沒有人找過自己談這個工程的事情。本來自己想把整個工程拿下來,該工程總共5棟樓,當時詹某也想做,他和鄭某2關系好,鄭某2把工程1、2、5號樓的外墻漆工程給自己,3、4號樓的給詹某。詹某拿到這個工程和徐某6合作。

5、證人徐某6(詹某外墻漆工程的合伙人)的證言1份,證實詹某和鄭某2關系不錯,工程是詹某拿下來的,在承包該工程時沒有競爭,從工程開始至2016年3月和詹某一共結算過三四次,給了詹某12萬元左右。

6、證人劉某8(詹某的弟弟)的證言,證實自己在2015年9月12日有替詹某跟瀧澄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合同。

7、同案人謝某9的供述,證實葉某6聽詹某要承包武夷新區(qū)外墻漆的工程,說要去找詹某合作,把詹某對手擠掉,從他這里爭取點好處。但是實際上葉某6什么都沒做,沒有去找過詹某的對手,工地也沒有去過,后詹某簽完合同后,葉某6就去找詹某要錢了,葉某6有到水庫去找詹某要錢,也有打電話每次講完雙方都很不高興。自己所知的葉某6向詹某拿錢有兩次,一次在林后水庫,一次在廣鑫寄售行,每次5萬元。

8、被告人葉某6的供述,證實2014年詹某承包下建陽市武夷新區(qū)赤岸統(tǒng)建房C標段外墻真石漆工程后,自己從詹某那分三次拿到了共14萬元。

9、武夷新區(qū)赤岸統(tǒng)建房二期一標段外墻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證實2014年9月12日,由承包方徐某6、劉某8二人與發(fā)包方鄭某2簽訂了承包武夷新區(qū)赤岸統(tǒng)建房二期一標段3號4號樓外墻裝飾工程合同。

關于葉某6辯護人提出的詹某陳述及劉某7的證言真實性有異議,不能做為定案依據(jù)。本院認為,二人陳述系在偵查階段依法制作,且有上述其他證人證言、同安人供述等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故對葉某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4、葛某2被敲詐勒索案

2014年2月9日20時許,被告人葉某6因前一晚喝酒時葛某2誤將其叫成鄒某一事心生不快,遂約葛某2到富林新村路口的匯誠公司喝茶。葛某2到后不久,葉某6要求其趴到茶幾旁的凳子上,并把其運動鞋脫下來,之后葉某6、黃某7、林某13、陸某3等人輪流用運動鞋抽打葛某2的屁股。其間葉某6又以自己兄弟沒錢吃飯為由,以借為名向葛某2索要人民幣20000元,葛某2迫于無奈,只好電話聯(lián)系吳某4,讓其先墊付人民幣20000元給葉某6。

上述事實,有門診病歷、住院費用日清單、入院記錄、B超檢查報告單、CT診斷報告單、南平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建陽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證明書等書證,證人吳某4、胡某2、謝某9的證言,被害人葛某2的陳述,被告人葉某6、黃某7、陸某3、林某13的供述和辯解,葛某2、吳某4、葉某6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且被告人葉某6、陸某3、林某13均供認不諱,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黃某7及其辯護人提出葛某2敲詐勒索案中,黃某7當時雖然有在場,黃某7未實施參與毆打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經(jīng)查,除了有被害人辨認筆錄指向黃某7對其有毆打外,另有被告人陸某3、林某13穩(wěn)定一致的供述到包括黃某7在內四人毆打葛某2的細節(jié)經(jīng)過的佐證。黃某7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納。

本案起訴指控的被告人占某15在偵查機關供述其有參與,后其于庭審過程中提出2014年2月初其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無作案時間。對此,庭后公訴機關對占某152014年2月初行政違法記錄予以調查,調取占某15建陽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證明書一份,證實了其子在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5日因吸毒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事實。故對起訴指控被告人占某15參與該起敲詐勒不予認定。

四、尋釁滋事罪

2015年2月13日晚,被害人劉某1在被告人葉某6看場的M2酒吧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被人勸開。被告人葉某6認為劉某1在其看場的M2酒吧鬧事是不給他面子,要教訓劉某1。于是次日20許,被告人葉某6讓被告人楊某14電話通知劉某1到建陽林后水庫。在林后水庫,葉某6強迫被害人將衣褲脫光、跪在地上、將屁股抬高,葉某6、謝某9、楊某14、占某15輪番用皮帶抽打被害人屁股,并由徐某7(另案處理)在一旁負責拍照。

上述事實,有南平市建陽第一醫(yī)院放射科X光檢查報告單、南平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詹某、劉某9,同案人邱某10、徐某7的證言,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被告人葉某6、謝某9、楊某14、占成林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現(xiàn)場指認照片等證據(jù)證實,且被告人葉某6、謝某9、楊某14、占某15均供認不諱,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五、故意毀壞財物案罪

被告人葉某6與被害人鄒某素有私怨,葉某6為此懷恨在心,欲伺機報復鄒某。2014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葉某6授意被告人邱某10、趙某12、林某13、陳某16、宋某17、詹某18、張某2七人,由陳某16駕駛白色雪佛蘭轎車、由宋某17駕駛黑色奧迪轎車,在建陽市童游鎮(zhèn)安居1號樓附近路段,截停倪某駕駛的車主為鄒某的閩H×××××捷豹轎車,隨后邱某10、趙某12、林某13、詹某18、張某2下車持刀、棍砍砸該車。經(jīng)建陽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車輛損失為人民幣59925元。

2014年7月20日晚,被告人葉某6又授意被告人邱某10、宋某17、詹某18三人,由邱某10駕駛白色雪佛蘭轎車,在建陽市童游鎮(zhèn)赤岸村嘉禾北路紅綠燈路口,截停被害人鄒某駕駛的閩H×××××捷豹轎車,隨后宋某17、詹某18下車持刀、棍砍砸該車。經(jīng)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車輛損失為人民幣5499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6、趙某12、邱某10、占成林、張某2供認不諱,且有行駛證、情況說明,證人呂某的證言、被害人倪某、鄒某的陳述,被告人林某13、邱某10、宋某17、趙某12、詹某18、陳某16、張某2的供述及辯解、價格鑒定意見、第一起和第二起砸車案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和現(xiàn)場照片、第二次砸車的視頻監(jiān)控光盤等證據(jù)證實且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關于宋某17辯護人提出對故意毀壞財物案中第二起涉案金額有異議,由于當時天熱被告人宋某17某2手滑導致刀滑落到地上,根本未造成被害人車輛受損,且認為宋某17系從犯。經(jīng)查,根據(jù)監(jiān)控視頻顯示,案發(fā)當時宋某17、詹某18持刀砸車,確已砸向目標車輛,期間并未掉落作案工具,車損產(chǎn)生;另宋某17參加了2起砸車,其中第二起系直接實施砸車行為,其在2起砸車行為中發(fā)揮重要作用,不屬于從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六、強迫交易罪

2015年5月,被告人葉某6欲承包建陽市武夷建達混凝土公司的砂石供應生意,便找到原承包人黃某2,要求其合同到期后不要繼續(xù)向該公司供應砂石。黃某2不情愿便故意拖延退出時間,葉某6心生不快,便安排黃某3(另案處理)、被告人趙某12用暴力威脅黃某2,黃某2害怕自己繼續(xù)遭到葉某6等人的加害,被迫退出繼續(xù)承包建達混凝土公司的供砂生意,造成黃某2巨大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1、被害人黃某2的陳述(辨認趙某12),證實2015年5月份,葉某6找到黃某2要其退出武夷建達混凝土供應沙石料給葉某6做,還派了兩個小弟去掐黃脖子,威脅恐嚇黃某2要其辦理退出手續(xù)(經(jīng)辨認黃某3),并有給黃某2看了王某1被侮辱的照片,黃某2心里害怕,答應退出該沙石料供應合同。

2、證人孫某的證言(系黃某2妻子),證實聽黃某2說,他和建達混凝土公司簽訂砂石料合同半年續(xù)簽一次,2015年6月份要續(xù)簽,但是葉某6威脅他不能續(xù)簽,還叫了小弟在公司圍攻他,后來黃某2就沒有繼續(xù)跟建達公司簽訂砂石料供應合同了。

3、證人黃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自己有跟葉某6三次去找黃某2談要參與建達攪拌站的砂石料生意的事情,第三次是2015年5月是葉某6給自己打電話,安排自己和柳某11、小龍去找黃某2,說他會讓小龍甩黃某2兩巴掌。后來自己和小龍去找了黃某2,小龍用手掐住黃某2的脖子,還跟黃某2說你錢不退給人家我們怎么和人家簽合同,而自己就和小龍說不要這樣,讓小龍先出去,自己跟黃某2說了一下就是其實就是為了做攪拌站的砂石料的事情,讓黃某2幫忙一下,后就離開了。第二天黃某2就退了押金給徐頓村,過了十幾天后就把整個合同都簽下來了。另外證實葉某6等人找黃某2的原因是,黃某2是先前砂石料供應工程的承包商,有續(xù)簽優(yōu)先權,還是股東之一,所以要讓黃某2放棄這個工程的經(jīng)營權,自己和葉某6才能拿到這個項目。

4、陳某2、鄺忠生、裴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陳某2、黃某2、匡某和裴某在匡某公司打牌,葉某6的兩個小弟來到匡的公司把黃某2叫到外面的房間談事情,黃某2就進來說葉某6的小弟竟然掐他的脖子,還威脅他讓黃某2把沙場生意交出來給葉某6做。

5、證人李某4(建陽小湖鎮(zhèn)大湖村歧順采砂場老板)的證言,證實自己不知道黃某3是如何拿到建達攪拌站合同的,黃某3有一次跟自己說過,他說他叫了兩個兄弟去找過黃某2,叫黃某2把建達攪拌站的沙石料供應讓給他,其中一個小鬼還去掐了黃某2的脖子,其中有一個外號小龍,是誰去掐黃某2脖子他沒有說。

6、證人吳某5的證言,證實自己之前有向武夷建達攪拌站供應砂石料,2015年5月份合同到期后自己去找了砂石料供應工程的總承包商黃某2,想談繼續(xù)供應砂石料的事情,黃某2告訴自己很多人找他談,葉某6多次找過他,叫他退出,不得續(xù)約,黃某2被逼的沒有辦法只好退出,叫自己想繼續(xù)供應砂石料的話就去找葉某6。另外還證實了這個砂石項目一年隨便都有十幾萬利潤,很多人爭著做的,黃某2是被葉某6逼得沒有辦法才退出的。以及黃某2一直拖延退出時間,后來葉某6叫小弟把黃某2打了才把押金退給自己以及徐頓村的。

7、黃某8(之前從黃某2承包砂石料生意的承包人之一)的證言,證實在到合同到期之前自己有找到黃某2談續(xù)約的事情,黃某2就告訴自己說這次有很多人想要做這個沙石料的工程,而其說葉某6有找過他很多次,說葉某6要他放棄續(xù)約,把這個工程給葉某6做。之后黃某2又多次找過金某、吳某11,有一次他從建達公司回來時,在路上被一群社會上的混混攔下來,并警告黃某2不準參與這些股份,威脅黃某2如果參與這些股份就要打我。后來又聽說王某1被葉某6等人騙到山上欺負,威脅王某1不準做沙石料,加上之前有人攔自己的車威脅自己不準參與沙石料的工程,就害怕自己也會出事,所以后來自己就告訴黃某2說不繼續(xù)做這塊沙石料生意了。

8、證人吳某6(建達混凝土公司前任總經(jīng)理)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辨認葉某6),證實自己去建陽的時候碰見黃某2,黃某2有說他已經(jīng)不再供應我們公司的砂石料了,他說他不想在跟那些社會上的人接觸,所以沒辦法再續(xù)簽供應沙石料的合同了。至于黃某2為什么沒有繼續(xù)簽約,表示正常他如果想續(xù)簽這個合同應當是挺簡單的,只要公司的總經(jīng)理同意就可以了,具體原因不知

9、證人傅某(建達混凝土公司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黃某2在合同到期后沒有找過自己談續(xù)約的事,之后我們公司股東進行重組,黃某2也成了公司的股東,原則上他就不能再介入該項工程。

10、賴某的證言,證實與黃某2合作的相關情況,即2014年10月6日到2015年4月25日合作沙河供應。但在4月份以后,合同到期沒有續(xù)簽成。后面沙石料合同被黃某3承包,自己從黃某3處分包40%的河沙供應。

11、吳某12的證言,證實其父親吳某5是建達攪拌站砂石料供應股東以及證實張某5、李某4也有一起做。

12、張某6的證言(張某7兒子),證實自己并沒有做具體的事情,實際上該工程是由其父親張某7去談的,自己只是代表父親在該工程項目掛個名而已。

13、同案人柳某11的供述,證實自己有陪葉某6去找黃某2談要做攪拌站砂石供應的事,去了有七八次,其中黃某3有去兩三次,黃某2一直各種理由推脫,一直沒有明確答復。后來在2015年5、6月份的時候,小龍打電話給自己到新世紀KTV樓下和黃某3集合,小龍說黃某2又變卦了,不想把砂石生意給葉某6做,葉某6叫我們去找一下黃某2,要是不行的話,就甩他兩巴掌。后來小龍和黃某3上去找了黃某2,自己在車上等。過了一兩天,聽黃某3說,小龍那天有去掐黃某2脖子,黃某3假裝好人去勸架。

14、被告人趙某12的供述辨認筆錄(辨認禿驢),證實是葉某6安排趙某12、黃某3去脅黃某2,葉某6交代自己甩黃某2兩巴掌,原因是葉某6要做建達攪拌站供應砂石料的生意,黃某2是這個砂石料工程的供應商,不過合同快到期了,葉某6想要做這個工程就讓黃某2不要去續(xù)簽合同,黃某2一開始答應,但后來又反悔了,一直拖著,所以葉某6就叫自己和黃某3去威脅黃某2,且自己威脅完黃某3就假假的去做好人,把自己拉開并勸自己先走,之后就是黃某3在樓上和黃某2談,這種做法也是之前自己和黃某3在車上商量好的。這事情過后工程就被葉某6拿下了。

15、由黃某2提供的相關書證,證實黃某2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是建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砂石料供應工程的總承包商,分包給吳某5等人。2014年10月-2015年6月武夷建達砂石料利潤合計十六萬余元。2015年5月26日至7月13日陸續(xù)退押金給黃某8、吳某5、黃某9等人。

16、李某4提供的相關書證,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福建武夷建達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黃某3簽訂砂石供應合同,新宏基木業(yè)碎石2015年5月到7月的對外銷售對賬單。說明2015年5月26日福建武夷建達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供應就不由黃某2承包了,由黃某3承包。

關于葉某6辯護人提出對黃某3供述真實性有異議;黃某2合同已到期,后黃某2成為公司股東,不能向公司供應砂石料;葉某6未與黃某2產(chǎn)生交易,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主體。經(jīng)查,黃某3證言關于葉某6派其威脅黃某2退出砂石料生意的事實與被告人趙某12、同案人柳某11的供述及其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且證言制作程序合法,可作為定案依據(jù);黃某2向武夷建達混凝土有限公司供應砂石料合同期限是2014年10月7日至2015年4月25日,后黃某3和武夷建達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供應砂石料合同的合同期限時從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武夷建達混凝土有限公司重組,黃某2成為股東是發(fā)生在黃某2退出砂石料供應,黃某3和武夷建達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供應砂石料合同之后發(fā)生,二者并非同時。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主體為一般主體,并非需要與被強迫者存在交易關系為限定前提。故對葉某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趙某12辯護人提出趙某12犯強迫交易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葉某6叫趙某12去找黃某2時并不知道葉某6作案的意圖,無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即使葉某6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經(jīng)查,本案趙某12于2015年9月29日、30日在偵查機關分別作了2份筆錄,前一份筆錄趙某12供述其不知道葉某6叫他去找黃某2的目的,后一份筆錄供述其知道葉某6叫其去找黃某2是為了讓黃某2退出砂石料供應生意。趙某12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否認了第二份筆錄供述。本院認為,趙某12的第二份筆錄制作程序合法,被告人趙某12及其辯護人對第二份筆錄否認未做出合理解釋,亦未提供證據(jù)證實,且第二份筆錄供述與證人黃某3、李某4、陳某2、鄺忠生、裴某、吳某6等人陳述的關于黃某2被威脅內容相互印證。尤其在供述到和黃某3去找黃某2目的,兩個人在威脅黃某2的過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等內容,與黃某3證言高度吻合。本院認為,趙某122015年9月30日所做第二份筆錄具有真實、客觀性,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在該起強迫交易中,葉某6授意趙某12對黃某2進行的行為和語言威脅,是最為直接造成黃某2心理恐懼繼而退砂石料生意的原因。威脅行為發(fā)生后黃某2立即退了合同押金,之后沒多久黃某3和葉某6即簽定砂石料合同,葉某6、趙某12二人共同構成強迫交易罪。故本院對趙某12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七、妨害公務罪

2015年8月5日20時許,南平市、福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州市上街春江御園小區(qū)對被告人葉某6、柳某11實施抓捕。民警在進入該小區(qū)主要路口設計一次與被告人葉某6所駕駛的蘇F×××××車輛刮擦的事故,民警控制住下車查看的柳某11,并向坐在駕駛室內的葉某6表明警察身份后命令其下車配合調查,但葉某6為擺脫抓捕,逃離現(xiàn)場,駕車前后連續(xù)撞擊民警圍堵車輛,并將民警黃某5、同案人柳某11撞倒在地,之后,葉某6駕駛的車輛輪胎被民警持槍打爆,葉某6即棄車逃跑,后被民警持槍擊中其左腳根部將其抓獲。在此過程中,民警杜某2被槍彈碎片擊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民警黃某5、同案人柳某11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民警杜某2的傷情為輕微傷。經(jīng)價格鑒定,蘇F×××××日產(chǎn)JN1AR54F車損失為85755元、閩H×××××奧迪越野車損失為16696元、閩A×××××現(xiàn)代轎車損失為17927元、閩A×××××長安客車損失為2795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1、被害人柳某11陳述,證實案發(fā)時,其下車即被警察控制,警察多次朝葉某6大喊,叫葉某6下車,停車,但葉某6仍不聽從指示,多次開車前后撞擊圍堵人員、車輛,造成其被葉某6撞傷。

2、葉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案發(fā)時,其與柳某11開車回小區(qū)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柳下車查看,忽然被人控制,之后車外有人大聲喊叫下車,并有人拿槍指葉某6,其緊張遂開車前后撞擊想逃離未果,之后棄車逃跑被人用槍擊中腳部,后其被控制住才知道是警察抓捕自己。

3、柳某11病歷,證實其被葉某6開車拒捕撞傷后的住院傷情。

4、汽修廠修理費發(fā)票,證實涉案車輛被葉某6開車拒捕撞擊后,修理發(fā)生的費用。

5、參與抓捕葉某6的民警羅某2、楊某2、林某1、林某2、胡某3、黃某5、杜某2寫的抓捕情況說明,證實案發(fā)時,參與抓捕葉某6的民警在多次表明身份后,葉某6為了逃避抓捕,開車多次欲撞擊民警和圍堵車輛的情況。

6、葉某6駕駛的蘇F×××××日產(chǎn)JN1AR54F停車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二手機動車購車合同、經(jīng)銷商出具的收據(jù),證實涉案蘇F×××××日產(chǎn)JN1AR54F系葉某6所有。

7、柳某11、杜某2、黃某5傷情鑒定文書,證實三名傷者的傷情。柳某11輕傷二級;杜某2輕微傷;黃某5輕傷二級。

8、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DNA鑒定書,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質。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血跡的DNA鑒定意見。送檢血跡1、2、3、8系黃某5所留。血跡4、5、6、7、10、11系葉某6所留。血跡4系柳某11所留。其余血跡無法獲得STR分型。

9、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書,證實:被葉某6開車撞擊四部車輛的車損。閩A×××××伊蘭特損失17927元;閩H×××××奧迪Q3損失16696元;閩A×××××長安小客車損失2795元;蘇F×××××日產(chǎn)JN1AR54F車損失85755元。

10、現(xiàn)場勘查、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11、抓捕現(xiàn)場監(jiān)控、執(zhí)法儀錄像光盤,證實抓捕葉某6的現(xiàn)場執(zhí)法錄像,證實抓捕現(xiàn)場情況。

關于本案葉某6辯稱其不知圍捕人員是民警,其辯護人提出抓捕視頻未能反映葉某6對抓捕人員身份明知的事實,該視頻被剪輯過,抓捕人員第一句“警察”聲音較小,離葉某6也較遠,且葉某6坐在駕駛室內,車窗緊閉,伴隨著馬達轟鳴及敲擊玻璃的聲音,無法聽見,該行為僅能認定為逃避抓捕的行為。經(jīng)查,抓捕視頻時間記錄顯示從2015年8月5日20:30:06至20:35:06總時長5分,記錄了從準備抓捕到抓獲柳某11、到最后抓獲葉某6的全過程,視頻實時記錄,抓捕全過程流暢并無辯護人提出的剪輯痕跡。視頻中可以聽到抓捕人員多次示警,可以比較清晰聽到的就有四次,這四次示警抓捕人員均是高喊表明身份,且抓埔地點系在住宅小區(qū)內,時間為晚上20時30分左右,除抓捕人員喊聲,槍聲,并無其他聲音干擾。尤其第二、三次記錄拍攝人員近距離在已擊碎的副駕駛窗邊高喊示警,后又有身著警用標識防彈衣的抓捕人員近窗叫喊示警,加之抓捕人員以多次槍聲輔助示意其下車,葉某6仍是多次踩油門加速企圖逃跑。葉某6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與查明事實不符,故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八、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1、勝德山莊尋釁滋事案

2014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楊某14、祝某1伙同劉某3(另案處理)、盧某(另案處理)、謝某1(另案處理)等人在建陽市勝德山莊白金漢宮KTV唱歌,后因謝某1與被害人葉某在大廳發(fā)生爭執(zhí),楊某14、祝某1、劉某3、盧某等人沖上去毆打被害人,致葉某、張某1、羅某1等人受傷。經(jīng)南平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葉某、羅某1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14、祝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情說明表、案件卷宗、物證保管登記、確定未結案件審批表、未結案件督辦登記表、民警辦理案件情況說明、調查情況說明、案件歸檔審核記錄、傷情鑒定通知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南平市第二醫(yī)院門診收費用日清單、南平市第二醫(yī)院出具的證明、南平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陳某3、劉某1、葉某6、謝某9、謝某1的證言,被害人葉某、張某1、羅某1的陳述,被告人楊某14、祝某1供述及辯解,南平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學鑒定書,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指認照片,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證實,且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2、中建海峽員工被尋釁滋事案

2014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邱某10、劉某3等人酒后在建陽市火車站附近的世紀華聯(lián)超市門口與高某琦發(fā)生碰撞,引發(fā)爭斗。此時被告人楊某14、祝某1乘坐柳某11駕駛的白色皮卡車路過。被告人楊某14、祝某1下車趕至現(xiàn)場,參與毆打高某琦等人,致高某琦、鮑某1受傷。經(jīng)南平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高某琦、鮑某1的傷情均為輕微傷。案發(fā)后不久葉某6就獲悉,并積極運作擺平此事,一方面帶領涉案的邱某10、楊某14、祝某1到建陽市童游派出所投案,另一方面與被害人商某,迫使被害人接受賠償人民幣40000元了結此事。2014年12月3日8時許,被告人邱某10、楊某14、祝某1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邱某10、楊某14、祝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CT診斷報告書、建陽市公安局治安調解協(xié)議書、建陽公安局童游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高某琦出具的收條和申請報告等書證,證人劉某1鮑某2、彭某2、謝某1、翁某1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鮑某1、高某的陳述,被告人邱某10、楊某14、祝某1的供述和辯解,南平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學鑒定書,現(xiàn)場指認照片等證據(jù)證實,且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3、聚眾斗毆案

2014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5等人在建陽市索菲亞酒吧與徐某2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離開酒吧后,王某5欲報復徐某2等人,即電話聯(lián)系黃某7,要黃某7帶人過來幫忙。隨后,黃某7帶陸某3、林某13、占某15、陳某16、江某4、徐某7(另案處理)趕到德勝山莊與王某5匯合后,王某5與黃某7商量準備打架工具的,王某5后備箱準備了有殺豬刀和棒球棍。后王某5、黃某7、陸某3、林某13、占某15、陳某16、江某4等人一同到建陽市童游鎮(zhèn)新富林路口對面崇陽酒業(yè)公司樓下,后王某5、黃某7陳某16等人上樓談判,談判未果,下樓準備離開時、劉某2等對方的人沖下來,后王某5、林某13、占某15、陸某3、江某4手持刀棍等工具與對方李某1、徐某2等人毆打起來,并造成雙方多人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1身上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胡某1身上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徐某2身上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徐某7身上損傷程度屬輕微傷;陳某7身上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1、被害人李某1、胡某1、徐某2、黃某1、劉某2的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晚胡某1、徐某2等人在索菲亞酒吧喝酒因瑣事與王某5一方發(fā)生爭執(zhí),民警制止后雙方離開酒吧,當晚一時許王某5說要把事情說清楚,王某5帶了幾個人到酒店二樓,這些人拿了工具,之后劉某2說不要留這么多人,現(xiàn)場只留王某5、黃某7、陳某16等人,談判未果,王某5等人下樓,下樓之前徐某2在樓上看到王某5一方從車上拿工具來分,徐某2看到有棒球棍等工具,徐某2等人下樓后被王某5等人圍毆,其中胡某1被人圍住用刀砍。受害人胡某1證實被王某5等幾人用刀在身上亂砍,暈倒在地。

2、證人陳某4的證言,證實自己和李某1在路邊走路,就報警,李某1因報警被人用刀棍襲擊。

3、同案人徐某7的供述、辨認筆錄,徐某8供述、辨認筆錄,陳某7供述、辨認筆錄,共同證實2014年2月一天晚上徐某8和王某5、陳某7等人因瑣事跟徐某2一伙發(fā),打電話給葉某6叫人來,葉某6說打電話給黃某7,于是打電話給黃某7叫他帶幾個人來,到勝德山莊集合后,黃某7問王某5被誰打,對方是誰等,黃某7有問王某5車上有沒有東西,對方在哪,王某5說他車上有殺豬刀和棒球棍。到酒業(yè)后王某5、黃某7、陳某16、陳某74人上樓談判,談判無果王某5下樓,對方五個人沖下來打倒王某5,打家拿起準備的工具和對方開始大打起來。黃某7和陳某16站在附近看。關于王某5在山莊提出找對方算賬的事實還有同案人徐某7的證言。林某13和江某4都有動手。

4、被告人王某5的供述,證實:案發(fā)的過程,王某5覺得事情不能算了,打電話給葉某6沒人接,就打給黃某7,王某5說之前和劉某2發(fā)生沖突,王某5想找對方打回來。

5、黃某7、占某15、林某13、辨認筆錄,證實“阿某”(王某5)打電話給自己說在酒吧被打架,之后商量到勝德山莊匯合,匯合后王某5說自己在酒吧被打了不服氣,對方打電話來說要談,自己和王某5覺得要準備點“家伙”以防萬一,于是就叫陸某3他們把刀和鐵棍從后備箱拿出來,放在海海的車后座上,到了崇陽酒業(yè),自己和王某5一起上樓談判,沒談成,下樓準備走的時候對方?jīng)_過來把王某5打倒、陳某7和江某4拿著棒球棍和對方打起來、占某15也拿著用鐵棍和對方打起來。

6、陸某3、辨認筆錄,證實事發(fā)前大家在到勝德山莊碰頭后,王某5和黃某7在路邊聊天,具體聊什么不知道,后來陳某16也過去,聊完就叫我們上車,去崇陽酒業(yè)了。到了崇陽酒業(yè)王某5和黃某7上樓談判,在樓下等的時候,就看見垃圾桶邊上的草坪就放著幾根棒球棍,過會他們談判下來,準備離開時,就看到對方有四五個人從公司里面沖了出來,雙方打起來,自己拿著鋁合金邊框打架。

7、被告人林某13的供述及辯解,證實斗毆當晚,自己和黃某7、陳某16、占某15、陸某3、徐某7六個人一起喝酒,阿某打電話黃某7叫大家一起過去幫忙,于是大家一起到勝德山莊一起去與阿某他們匯合了,黃某7開了一輛車。陳某16開了一輛車,匯合后阿某和大家說在索菲亞酒吧喝酒時,與"阿劉”發(fā)生爭執(zhí),準備找對方談判,談不好就打,阿某還打開后備箱給黃某7看他準備的棒球棍和一兩把刀,人到齊后就去崇陽酒業(yè),到了那,我們全部上樓找對方的人,后“阿某”說不要那么多人,就黃某7、陳某16、“阿某”等三四個人上去談判,談完準備離開,對方?jīng)_下來打“阿某”他們,也和其他人就一起沖過去幫“阿某”打對方。阿某“有準備打架的工具,陳某16喝酒的時候和我們在一起,在勝德山莊的匯合也在,陳某16知道要準備去打架的。

8、江某4、辨認筆錄,證實在索菲亞酒吧發(fā)生糾紛后,自己和王某5到勝德山莊和黃某7、林某13、占某15、陸某3等人匯合,王某5走過去和黃某7聊了一會,就叫陳某7把后備箱打開,里面有棒球棍。自己知道王某5叫黃某7他們來,是要去找酒吧里吵架的人,很可能要打架,我拿了棒球棍想找到酒吧里打自己頭的那個人,打架起來的時候打回來。到了崇陽酒業(yè)后,王某5和黃某7上樓談判,下來準備走的時候,對方?jīng)_過來把王某5打到,自己把王某5馬路對面后,拿了個棒球棍沖過和對方打起來。除了自己打架的還有林某13、占某15、陸某3。

9、扣押決定書,證實扣押陳某7打架時候用的紅色棒球棍1根。

10、辨認筆錄,證實劉某2辨認黃某7、王某5、周某2,徐某2辨認陳某7、王某5、徐某8,陳某7辨認胡某1、劉某2、沒有同案犯(周某2為3號)黃某7和其一起上崇陽酒業(yè),但不知具體行為,徐某7辨認,無同案犯(1號為周某2)(3號為黃某7)。

11、作案工具照片、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指認照片,證實陳某7辨認作案工具棒球棍;陸某3辨認作案地點。

12、情況說明,證實涉案其余人員由建陽市公安局負責審查,及作案時沒有監(jiān)控,無法調查取證。

13、(2015)潭刑初字第46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人陳昕輝被建陽市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情況。

14、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各被害人的傷情。

15、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偵查機關在案發(fā)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作案工具的情況。現(xiàn)場扣押的棒球棍、彈簧刀、鐵棍等斗毆工具,均在建陽。

關于黃某7辯護人提出聚眾斗毆案中,被告人黃某7雖然有糾集人員,但黃某7是去協(xié)商某判,未參與斗毆亦無預謀斗毆的故意,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黃某7在斗毆發(fā)生前糾集人員包括林某13、占某15、陸某3、陳某16等人、在勝德山莊和王某5商量準備打架工具,協(xié)助王某5和對方談判,這一系列行為在本起聚眾斗毆中發(fā)揮積極重要作用。黃某7在勝德山莊王某5匯合并了解其在酒吧被打后,與其商量工具準備時,已有預謀斗毆的意圖,故其主觀上參與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有積極參與聚眾斗毆的行為,黃某7構成聚眾斗毆罪,故本院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江某4辯護人提出聚眾斗毆案中,江某4非首要分子也非積極參加者,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經(jīng)查,江某4在勝德山莊匯合時從王某5后備箱的拿棒球棍,因為在酒吧被打想著,打起來的時候可以打回來。斗毆發(fā)生時江某4拿棒球棍沖上去和對方毆打,在整個斗毆中江某4積極參加并發(fā)揮重要作用,構成聚眾斗毆罪。故本院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陳某16辯護人提出聚眾斗毆案中,召集人員并準備打架工具的人都不是陳某16,其非首要分子;其次陳某16雖跟隨黃某7、王某5參與談判,但斗毆發(fā)生時陳某16在一旁觀看并沒有參與斗毆,陳某16非積極參加者,純屬一般參加者,不構成聚眾斗毆犯罪。經(jīng)查,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實陳某16有被糾集匯合并一同到斗毆事發(fā)地點,其知道可能發(fā)生打架,后有跟隨黃某7、王某5一起參與談判,但無證據(jù)證實陳某16參與具體的斗毆,僅憑上述事實無法證明陳某16是本起聚眾斗毆中首要分子、積極參與者,其作用一般,僅為一般參加者,故陳某16不構成聚眾斗毆罪。故本院對陳某1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某5辯護人提出王某5具有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起聚眾斗毆系因王某5而起,其后糾集人員,組織準備刀、棍等作案工具,與對方談判,參與斗毆的事實,可以證實其系本起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故辯護人提出王某5是一般參與者,作用是極小,犯罪情節(jié)一般,未參與實際的斗毆過程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意查明事實,不予采納。

4、童某1被非法拘禁案

2015年4月1日23時許,被告人徐某8、柳某11、黃某7、楊某14、祝某1等人在建陽市M2酒吧娛樂。期間,被告人徐某8碰見與其有債務糾紛的童某1,便上前掐住童某1脖子向其追討債務,與童某1一起的鄧志鵬(另案處理)見此情況,遂一腳將徐某8踹倒在地,繼而發(fā)生扭打,后雙方被徐某8與童某1共同好友吳某7、張某4等人勸開。被告人徐某8因被踹心生怒氣,遂不讓童某1離開,欲找其討要說法。被告人徐某8便糾集被告人楊某14、祝某1二人看住童某1。吳某7見此情形,即向徐某8提出由其擔保童某1所欠債務,要求讓童某1先行離開,被告人徐某8還是堅持讓楊某14、祝某1二人將童某1帶至廣鑫寄售行。吳某7、張某4擔心童某1到廣鑫寄售行后會遭到毆打,便提出由其二人駕車陪同前去,被告人楊某14、祝某1二人便一左一右夾著被害人童某1乘坐吳某7的車到達廣鑫寄售行。與此同時,被告人趙某12、邱某10等人被陸續(xù)召集到廣鑫寄售行。在寄售行內,被告人徐某8與童某1商某未果,遂開始毆打童某1,在場的被告人柳某11、趙某12、黃某7、楊某14等人見狀,也上前持棒球棍、塑料水桶、煙灰缸等工具一同對童某1進行毆打。吳某7、張某4欲上前勸架卻被推至門外。后因他人報警,上述被告人才停止毆打童某1。為防止被公安機關調查,被告人徐某8指使楊某1(另案處理)刪除寄售行內的視頻監(jiān)控,并處理好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害人童某1的傷情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8、柳某11、趙某12、楊某14、邱某10、黃某7、祝某1均供認不諱,且有童某1病歷材料、童游派出所民警出警經(jīng)過、出警民警情況說明、鑒定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吳某7、張某4、陳某5、劉某5的證言,被害人童某1的陳述,被告人徐某8、楊某14、邱某10、趙某12、柳某11、黃某7、祝某1、葉某6的供述和辯解,南平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學鑒定書、童某1受傷照片等證據(jù)證實且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關于葉某6辯護人提出本案系徐某8與童某1因私人債務產(chǎn)生的糾紛,葉某6事先并不知情,與葉某6無關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徐某8與童某1因私人糾紛發(fā)生的該起非法拘禁具有臨時性、突發(fā)性,不具有組織動因,系徐某8借用組織人員力量實施非組織計劃的非法行為,作為組織領導者的葉某6對該起非法拘禁發(fā)生事先不知情,且事發(fā)時未參與,雖然事后葉某6有到醫(yī)院找被害人童某1,但根據(jù)葉某6供述其僅是幫助朋友徐勛出面調解,而公訴人指控葉某6前往醫(yī)院是對童某1進行威脅的事實,僅有被害人童某1的陳述,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無法認定。故本案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外的其他犯罪,葉某6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本院對葉某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此外,公訴機關還提供下列證據(jù)證明全案綜合事實,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

1、各被告人戶籍證明18份,證實各被告人身份情況。

2、被告人葉某6、黃某2、徐某8、林某13、陳某16、宋某17、張某2、陸某3等人前科材料(含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等),證實被告人葉某6、黃某7、徐某8、林某13、陳某16、宋某17、張某2、陸某3前科情況。其中被告人葉某6、黃某2、林某13、陸某3系累犯。

3、各被告人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4、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協(xié)助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回執(zhí),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葉某6所有的黑色GTR跑車一輛(車牌號蘇F×××××)、手機三部,及被告人柳某11、趙某12各一部手機;凍結被告人葉某6興業(yè)銀行賬戶(卡號62×××10)卡內金額:140499.00元及工商銀行賬戶(卡號14×××47)卡內金額:325687.15元。凍結被告人趙某12存款19967.09元。

本院認為:以被告人葉某6為首的犯罪團伙,已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及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用于組織的發(fā)展,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同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被告人葉某6系組織、領導者,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黃某7、邱某10、柳某11、趙某12系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謝某9、林某13、楊某14、占某15、陳某16、宋某17、詹某18、張某2為一般參加者,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葉某6、柳某11、謝某9、趙某12、徐某8、黃某7、楊某14、祝某1、邱某10、宋某17、張某2、占某15為達非法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毆打、侮辱被害人王某1、童某1、丁某1、葛某1、武某1,并造成王某1、童某1輕微傷及丁某1、葛某1、武某1三人不同程度的軟組織挫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葉某6、趙某12、黃某7、林某13、陸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黃某7、林某13、陸某3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葉某6、趙某12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均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葉某6、謝某9、楊某14、占某15、邱某10、祝某1為炫耀武力,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侮辱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葉某6為泄私憤,指使被告人邱某10、趙某12、林某13、陳某16、宋某17、詹某18、張某2等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告人葉某6、趙某1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黃某2退出經(jīng)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葉某6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傷害及財產(chǎn)損失,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王某5、黃某7、林某13、占某15、陸某3、江某4為報復他人,結伙持械斗毆,破壞公共秩序,并致被害人李某1輕傷一級、胡某1輕傷二級、徐某2輕微傷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上述被告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除了徐某8、祝某1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占成林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陳某16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之外,其他指控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葉某6系有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對組織內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其共參與非法拘禁4起、敲詐勒索4起、尋釁滋事1起、故意毀壞財物罪2起、強迫交易1起、妨害公務1起,歸案后對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的事實如實供述,對三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7參加非法拘禁1起、敲詐勒索1起、聚眾斗毆1起,其中如實供述自己非法拘禁犯罪事實,對其犯非法拘禁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邱某10參加非法拘禁2起、故意毀壞財物2起,尋釁滋事1起,其如實供述自己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的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柳某11參加非法拘禁4起,歸案后對犯罪事實,予以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12參加非法拘禁4起、敲詐勒索2起、故意毀壞財物1起、強迫交易1起,歸案后對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事實均予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9參加非法拘禁1起、尋釁滋事1起。對尋釁滋事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且表示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13參加敲詐勒索1起、故意毀壞財物1起、聚眾斗毆1起,對以上犯罪事實均予以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4參加非法拘禁2起、尋釁滋事各3起,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占某15參加非法拘禁1起、尋釁滋事1起、聚眾斗毆1起,歸案后對上述事實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6參加故意毀壞財物1起,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17參與故意毀壞財物2起、非法拘禁1起。其如實供述自己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詹某18故意毀壞財物2起,被告人祝某1參加非法拘禁1起、尋釁滋事2起,被告人張某2故意毀壞財物1起、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陸某3參加聚眾斗毆1起、敲詐勒索1起,被告人王某5、江某4各參加聚眾斗毆1起,被告人徐某8參加非法拘禁1起,前述七位被告人,歸案后對上述自己所犯罪行均予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邱某10、楊某14、祝某1在中建海峽員工被尋釁滋事一案中,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6、黃某7、林某13、陸某3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謝某9、王某5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其辯護人提出的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陸某3、徐某8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葉某6、黃某7、謝某9、邱某10、柳某11、趙某12、林某13、楊某14、占某15、陳某16、宋某17、詹某18、祝某1、張某2、陸某3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其中陳某16、宋某17、張某2、陸某3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五)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葉某6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十四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偤托唐诙拍辏⑻帥]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四萬元、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四萬元、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34年8月5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1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總和刑期十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黃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偤托唐谑炅鶄€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邱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偤托唐诰拍臧嗽?,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柳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偤托唐谖迥炅拢⑻幜P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林某1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偤托唐谑晔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宋某1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總和刑期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張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總和刑期六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占某1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偤托唐诹辏⑻幜P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被告人陳某1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總和刑期五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陸某3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前罪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總和刑期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詹某1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總和刑期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楊某1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偤托唐谌炅鶄€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謝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偤托唐诙晔畟€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五、被告人江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六、被告人王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七、被告人祝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偤托唐谝荒晔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八、被告人徐某8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九、繼續(xù)向被告人葉某6、趙某12、黃某7、林某13、占某15、陸某3追繳違法所得二十二萬二千元,發(fā)還給被害人黃某2、建陽嘉年華養(yǎng)生會所、詹某、葛某2。

二十、依法查扣作案工具蘇F×××××日產(chǎn)轎車、手機,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輝

審判員朱瑞華

代理審判員湯玉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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