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商刑再終字第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迫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14-05-06
審理經(jīng)過
柘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經(jīng)營罪,馬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誣告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經(jīng)營罪,馬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jīng)營罪,王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誣告陷害罪、妨害公務罪、非法經(jīng)營罪,劉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jīng)營罪,王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jīng)營罪,喬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馬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jīng)營罪,馬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馬某11利犯故意傷害罪、非法經(jīng)營罪,于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jīng)營罪,蘇某10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王軍艦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妨害公務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王成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馬某13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戰(zhàn)坤犯敲詐勒索罪,王某1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妨害公務罪,孫某23犯非法經(jīng)營罪一案,柘城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馬某1、馬某2、馬某3、王某4、劉某5、王某6、喬某7、馬某8、于某9、蘇某10、馬某11、王某12、馬某13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商刑終字第66號刑事判決。上述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商立刑監(jiān)字第1號再審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詢問被告人,聽取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以馬某1、馬某2為領導,馬某3、王某4、劉某5為積極參加者,馬某8、喬某7、馬某11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非法經(jīng)營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活動;并通過組織大規(guī)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暴力性違法犯罪活動,不斷擴大影響力,干涉、擾亂基層政權,給當?shù)厝罕娫斐尚睦砜謶?,嚴重影響當?shù)卣?,嚴重破壞了?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另查明:
一、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2012年1月20日16時許,鄧某14、鄧某15因與喬某7之子喬東風等人打架,被傳喚至宋集派出所調(diào)查取證。喬某7伙同馬某11、于某9等十余人到派出所不聽民警勸阻,強行進入派出所院內(nèi),闖進值班室對鄧某14、鄧某15實施毆打,造成鄧某14、鄧某15輕微傷,致使派出所無法正常辦公達兩小時之久。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1、2012年1月25日上午,為使公安機關不追究團伙成員喬某7等人沖擊派出所的責任,馬某1、馬某2、喬某7、王某4、馬某11、馬某8等人以清真寺名義糾集一百余名回民,分發(fā)白帽、木棍,從馬店村沿S326省道步行至宋集街上,揚言要找對方算賬,造成交通擁堵,并圍堵鎮(zhèn)政府大門達兩個多小時,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2、2009年12月,王某12、馬某13、王某16等人以江蘇省江陰市祝塘鎮(zhèn)貝德服裝廠拖欠工資為由,組織一百余名工人打著橫幅在該鎮(zhèn)主干道云顧路游行三個小時,造成大量過路人員圍觀,交通堵塞。
三、妨害公務罪
1、2009年底,李節(jié)玲被馬某11利甩倒而流產(chǎn),經(jīng)鑒定構成輕傷。宋集派出所傳喚馬某11利時,馬某2組織馬某3、王某4、劉某5等人阻攔民警傳喚馬某11利,致使馬某11利脫逃。
2、2012年2月3日,虞城縣運管所對馬某1、馬某2團伙非法營運客車檢查時,遭到馬某2、馬某8、劉某5、王某15等人威脅、辱罵,嚴重妨礙了正常執(zhí)法。
3、2009年6、7月份,賈志強欲在可耕地上蓋房,便找馬某2、馬某3、王某4、劉某5撐腰幫忙。宋集鎮(zhèn)國土所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后制止,四人便以馬店清真寺名義以建“金剛養(yǎng)牛場”為名進行對抗,強行讓賈志強蓋房。事后向賈志強索要好處費5000元。
四、誣告陷害罪
為達到掌控村委會的目的,2011年初,馬某2、王某6、王某4等人聯(lián)名向睢陽區(qū)檢察院舉報時任馬店村支書的劉汝光有貪污等問題。睢陽區(qū)檢察院調(diào)查后認為不夠刑事立案,并在宋集政府召開聽證會,宣布了調(diào)查結(jié)果和處理決定。三被告人不服,又多次到睢陽區(qū)檢察院、商丘市檢察院等處聚眾打著橫幅進行上訪,要求追究劉汝光刑事責任。
五、敲詐勒索罪
1、2011年7月下旬,馬某2之妻孫美英與鄧德志之妻發(fā)生撕打。馬某2以孫美英手指被掰傷為由敲詐鄧德志3.2萬元。
2、2010年8月,馬明杰在承包工地施工時與王勤進發(fā)生糾紛,給馬某2打電話。馬某2糾集馬某3、王某4等十余名回民到馮橋派出所要求抓王勤進,并以耽誤工期為由敲詐王勤進5000元。
3、2006年9月29日,喬某7、于某9、于戰(zhàn)坤、馬某8等人在虞城縣營廓鎮(zhèn)陳橋村與陳言偉打架后,馬某2糾集劉某5等百余名回民沖擊營廓鎮(zhèn)派出所,并敲詐陳言偉之父陳發(fā)亮6萬元,其中營廓鎮(zhèn)政府墊支4萬元。
4、2010年7月,馬某2以宋集華哥爾服裝廠拖欠工資導致孫美英喝藥為由,伙同馬某3敲詐沈松華1.8萬元。
5、2009年12月,王某6、蘇某10、王成等人以拖欠工資為由,煽動大批不明真相工人罷工,并以此為要挾,敲詐貝德服裝廠16萬元。案發(fā)后,王成退贓款4.5萬元,已退還被害人。
六、強迫交易罪
2011年12月,趙某21迫于馬某1、馬某2淫威,被迫同意以11萬元的價格將位于宋集326省道價值16萬余元的土地轉(zhuǎn)讓給顏士才。
七、尋釁滋事罪
1、2007年秋季,劉某17兒子與陳顯亮女兒退婚。劉某17想要回彩禮錢,即找到馬某2幫忙。馬某2伙同王某4多次組織人到陳顯亮家中鬧事,陳顯亮被迫拿出6000元交給馬某2。
2、2010年春,李士江在馬某2、馬某3木料廠旁邊鋸樹時,被鋸倒的樹倒在廠子邊上。兩人以此為由,強行將李士江拉樹用的四輪車車頭開走,并將李士江2800元購買的樹以2500元買下。
3、2009年8月,馬某2、王某4、劉某5以毛玉祥駕駛的農(nóng)用四輪車懸掛回民牌為由,強行將車輛開到清真寺,并向毛玉祥索要1200元。
4、2009年1月,鄧某18之妻郭某19與谷小芳發(fā)生糾紛。馬某2主動為谷小芳出頭,威脅、逼迫鄧某18、郭某19,并強行向鄧某18索要1.3萬元。事后,馬某2向谷小芳收取6500元好處費。
5、2011年9月,蘇某10和馬戰(zhàn)士因為買牛與宋會強發(fā)生糾紛。馬某1、馬某2等多人去宋會強牛場鬧事,并向宋會強強行索要1500元。
6、2011年11月,鄧某20、趙某21與劉運良因瑣事發(fā)生打架。馬某2、馬某3主動為劉運良出頭,對鄧某20、趙某21進行威脅、逼迫,索要現(xiàn)金1.6萬元。
7、2004年秋季,馬某1糾集百十余回民到亳州市大寺集李某22家打砸鬧事,將李某22、李金領、李金河家房子及屋內(nèi)電器、家用物品砸壞。
8、2011年10月,馬某3伙同他人以自己孩子工資低為由,多次到塢墻鎮(zhèn)星麗服裝廠尋釁鬧事,聲稱要堵廠門、拉電閘,在廠內(nèi)大吵大鬧,威脅該廠工作人員,影響該廠正常生產(chǎn)。同時以回民孩子在廠里工作為由,威脅恐嚇服裝廠負責人江鐵不準在廠里吃豬肉,致使星麗服裝廠兩百多名工人七八個月沒有吃上豬肉。
八、故意傷害罪
2009年12月3日,馬某11利在宋集鎮(zhèn)金利來超市購買東西,因欠帳與店主張高升、李節(jié)玲發(fā)生爭執(zhí)。爭執(zhí)期間,馬某11利將李節(jié)玲甩到在地導致流產(chǎn),經(jīng)鑒定構成輕傷。
九、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2年1月29日11時許,蘇某10、王軍艦伙同蘇世偉、秦鳳菊因秦紅斌等人與賈高產(chǎn)打架問題,帶領十幾人到賈高產(chǎn)、賈曉輝家強行架賈高產(chǎn)、賈曉輝到賈增產(chǎn)家大門口,進行語言威脅、辱罵。賈高產(chǎn)叔父賈云信看到后,感到無臉面見人,于當夜自殺。
十、非法經(jīng)營罪
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馬某1、馬某2、王某6、馬某3、王某4、劉某5、馬某8、于某9等人集資180余萬元購買孫杰等人商丘至常熟的客運線路70%的股份,伙同孫某23等人使用沒有線路營運證的車輛豫NA1399、豫NA1350、豫N77688進行非法營運,非法所得達24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馬某1、馬某2、王某4、馬某3、劉某5、馬某8、喬某7、馬某11出于個人目的,相互勾結(jié),自封宗教組織職務,并利用清真寺的名義,干涉、擾亂基層政權,長期多次插手民間糾紛,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妨害公務、非法經(jīng)營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宋集鎮(zhèn)及周邊地區(qū)稱霸一方、為非作惡,給當?shù)厝罕娦睦砩显斐煽謶?,擾亂社會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在當?shù)卦斐闪藧毫拥纳鐣绊?,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其中馬某1、馬某2是組織、領導者,王某4、馬某3、劉某5為積極參加者,馬某8、喬某7、馬某11為參加者。喬某7、馬某11以其子與人打架為由伙同于某9糾集多人沖擊宋集派出所,不顧派出所民警的極力阻攔,沖到值班室毆打他人,造成兩人輕微傷,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權威和工作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其中喬某7為首要分子,馬某11、于某9為積極參加者。馬某1、馬某2、喬某7、王某4、馬某11、馬某8、王某12、馬某13、王某16妄圖不讓公安機關追究喬某7等人沖擊派出所的責任,或以貝德服裝廠拖欠工資為借口,糾集多人持械或打橫幅,在交通要道上游行,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其中馬某1、馬某2、王某4、喬某7為首要分子,馬某11、馬某8、王某12、馬某13、王某16為積極參加者。馬某2、王某4、馬某3、劉某5、馬某8、王某15采取威脅、圍攻、辱罵等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導致國家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公務罪。馬某2、王某6、王某4對劉汝光不滿,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fā),意圖使其受刑事追究,在不能得逞情況下,打著橫幅到國家機關跪地上訪,堅決要求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馬某2、王某4、馬某3、劉某5、喬某7、于某9、于戰(zhàn)坤、馬某8、王某6、蘇某10、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憑借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惡劣影響,或采取罷工游行的手段威脅、要脅他人、勒索財物,其中馬某2、馬某3、劉某5、王某6、喬某7、馬某8、于某9、蘇某10、王成、于戰(zhàn)坤敲詐數(shù)額巨大,王某4敲詐數(shù)額較大,均構成敲詐勒索罪。于戰(zhàn)坤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自首,可減輕處罰。王成在犯罪過程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且退回全部贓款,應當予以從輕處罰。馬某1、馬某2利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惡劣影響,采取威脅手段迫使趙某21以低價將土地轉(zhuǎn)讓給顏士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馬某1、馬某2、王某4、馬某3、劉某5利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惡劣影響,無視法律法規(guī),多次插手民事糾紛,滋事生非、強拿硬要,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馬某11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于刑事處罰。蘇某10、王軍艦伙同他人未經(jīng)住宅主人同意,非法進入賈高產(chǎn)家中,并將賈高產(chǎn)父子架至公共場所進行威脅辱罵,引起賈高產(chǎn)叔父上吊自殺,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王軍艦在該次犯罪中所起作用小,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馬某1、馬某2、王某6、馬某3、王某4、劉某5、馬某8、于某9、孫某23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jīng)有關單位批準,非法集資180萬余元,使用沒有線路營運證的車輛進行非法營運,擾亂客運市場秩序,非法獲利24萬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孫某23在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馬某1、馬某2、馬某3、王某4、劉某5、王某6、喬某7、馬某8、于某9、蘇某10、馬某11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馬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罰金人民幣1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二、被告人馬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0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三、被告人馬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四、被告人王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五、被告人劉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六、被告人王某6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七、被告人喬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八、被告人馬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九、被告人于某9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十、被告人王軍艦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十一、被告人王某15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十二、被告人蘇某10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十三、被告人馬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十四、被告人王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十五、被告人王某12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六、被告人于戰(zhàn)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十七、被告人馬某13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八、被告人王某16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十九、被告人馬某11利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二十、被告人孫某23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二十一、追贓款人民幣156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二十二、非法經(jīng)營車輛豫NA1399、豫NA1350、豫N77688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二十三、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
二審請求情況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馬某1、馬某2、馬某3、王某4、劉某5、王某6、喬某7、馬某8、于某9、蘇某10、馬某11、王某12、馬某13等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相關證據(jù)均在一、二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并經(jīng)質(zhì)證,本院二審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聚集工人游行問題。二審審理認為,王某12、馬某13、王某16積極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交通堵塞,又圍堵勞保所和總工會,導致無法正常辦公,原判定性準確。王某12、馬某13在犯罪中作用較小,且有法定和酌定從寬量刑情節(jié),二審中兩人均認罪、悔罪,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依法對兩人適用緩刑。上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部分成立。
關于敲詐勒索罪中敲詐王勤進一節(jié),馬某2辯護人稱發(fā)生在2009年,原判認定2010年錯誤的問題。經(jīng)查,在卷言辭證據(jù)有證明是2009年,也有證明是2010年,但鑒定意見載明是2009年,應認定時間為2009年。原判認定時間錯誤,應予糾正。該辯護意見成立。
本院二審認為,原判部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維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馬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jīng)營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馬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二、維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對馬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jīng)營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馬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三、維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三)至(十四)項、第(十六)項、第(十八)項至(二十)項對馬某3、王某4、劉某5、王某6、喬某7、馬某8、于某9、王軍艦、王某15、蘇某10、馬某11、王成、于戰(zhàn)坤、王某16、馬某11利、孫某23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馬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王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劉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王某6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喬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馬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于某9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王軍艦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15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蘇某10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馬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王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于戰(zhàn)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16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馬某11利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分;被告人孫某23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四、維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二十一)項至(二十三)項,即追贓款人民幣156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非法經(jīng)營車輛豫NA1399、豫NA1350、豫N77688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五、撤銷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馬某1犯強迫交易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決定執(zhí)行刑罰部分,即被告人馬某1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罰金人民幣1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六、撤銷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對馬某2犯強迫交易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決定執(zhí)行刑罰部分,即被告人馬某2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0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七、撤銷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十五)項、第(十七)項對王某12、馬某13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某12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馬某13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0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九、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十、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12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十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某13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本案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院長發(fā)現(xiàn)原判關于蘇某10的刑期問題適用法律錯誤。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進入再審。
本院查明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二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原一、二審判決決定的原審上訴人蘇某10的刑期為:被告人蘇某10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告人蘇某10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應在六年以上,六年六個月以下。而原判對蘇某10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為五年六個月,低于數(shù)刑中的最高刑期六年,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院再審予以糾正。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部分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對原審上訴人蘇某10數(shù)罪并罰時,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錯誤,本院再審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再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本院(2013)商刑終字第6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十一項,第三項對馬某3、王某4、劉某5、王某6、喬某7、馬某8、于某9、王軍艦、王某15、馬某11、王成、于戰(zhàn)坤、王某16、馬某11利、孫某23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對蘇某10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馬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馬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0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馬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王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劉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王某6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喬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馬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于某9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王軍艦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15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蘇某10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馬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王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于戰(zhàn)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16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馬某11利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分;被告人孫某23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王某12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馬某13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維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二十一)項至(二十三)項,即追贓款人民幣156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非法經(jīng)營車輛豫NA1399、豫NA1350、豫N77688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
二、撤銷本院(2013)商刑終字第66號刑事判決第三項中維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十二項對被告人蘇某10的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部分及柘城縣人民法院(2013)柘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十二項對被告人蘇某10的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部分,即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三、被告人蘇某10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蘇某10的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柳中慶
審判員肖玉學
審判員謝勞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祁顯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