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冀11刑再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6-10-20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安某1,綽號“小朝”,群眾。2009年3月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棗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2年3月27日因敲詐勒索嫌疑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轉(zhuǎn)逮捕,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彛?016年1月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彛?016年2月25日因故意傷害罪一案再審被逮捕羈押。現(xiàn)羈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辯護人楊玉純。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安某1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棗強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棗刑初字第144號刑事判決。該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衡刑再字第62號再審決定書,指令棗強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再審過程中,因本案必須以另一尚未審結(jié)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作為依據(jù)而裁定中止審理。2016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6)衡刑他字第1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棗強縣人民法院一并審判被告人安某1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一案。2016年7月7日,棗強縣人民檢察院以棗檢公訴刑訴補(20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某1涉嫌犯危險駕駛罪,向棗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棗強縣人民法院并案審理后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3)棗刑再字第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安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安某1,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不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棗強縣人民法院再審及并案審理查明:
(一)故意傷害罪
2007年3月11日,原審被告人安某1與同案犯馬某2、李某3(已判決)同車由北京返回棗強縣城途中,得知馬某2開發(fā)的棗強縣北王莊村北“建筑材料一條街”工地卸磚時遭到村民阻攔。馬某2授意李某3處理此事,李某3遂電話聯(lián)系劉某10,劉某10又糾集了貢東來(另案處理)等人趕到工地,隨后安某1亦持鋼管趕到工地,幾人共同持械毆打村民,致段某丙甫輕傷,并將路過的村民王某丙打致重傷。案發(fā)后,馬某2指使安某1包攬罪責(zé),出資支付了取保候?qū)徑?,并賠償了二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安某1向公安機關(guān)提供犯罪嫌疑人安某某的強奸幼女犯罪事實,已查證屬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原審被告人安某1供述,2007年3月11日他開車拉著馬某2和李某3從北京回來,在路上,馬某2接了個電話,說村民不讓卸磚。馬某2就讓李某3安排人過去看看。李某3就給劉某10打了電話。讓劉某10帶人過去。馬某2在棗強縣城下了車。下車前說:“那些村民一嚇唬就跑了,沒什么事?!彼钅?到了北王莊,當(dāng)時劉某10已帶人到了。他從李某3的車里拿了一根鋼管,跟劉某10帶來的人沖著村民就去了,李某3開車走了。他掄著鋼管追到了公路下面的地里,他只是輪著鋼管嚇唬他們了,沒打著人。第二天聽說傷了兩個人。他和李某3去北京待了幾天,李某3讓他回來投案把事頂起來,說馬某2會安排一切。他就回來見到馬某2,馬某2叫他把打人的事扛起來,并送他到公安局投案,后來馬某2替他交了保證金,跟受傷的人談賠償?shù)氖乱彩邱R某2出的錢。
2、同案犯馬某2供述,2007年,李某3給他蓋北王莊門市樓工程。一天,他和李某3去北京回來的路上,孟某給他打電話說,北王莊村民不讓拉磚的車卸磚。他就讓李某3去看看。李某3就打電話叫了人。李某3的司機安某1把他送到村邊,他就回家了。第二天聽李某3說打傷了村民。棗強公安局找他問這事,他說是李某3指使人干的。并帶公安局的去北京找過李某3。李某3給他打電話讓他安排安某1投案,他和安某1見了面,帶安某1到公安局投案。他給安某1托關(guān)系辦理取保,并繳納了保證金。他去醫(yī)院看望了被打傷的人,并和被打的人就賠償問題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后來安某1被判了緩刑。
3、同案犯劉某10供述,李某3叫他去北王莊工地,他和貢東來、濱子還有濱子的一個朋友到了現(xiàn)場,看見很多村民,李某3叫他往南走。往南走的時候聽見安某1喊“打死他們”,看見安某1拿著鐵棍追著幾個人打。還有幾個不認識的拿著刀和棍子追著打。他在地上拿了個半頭磚帶著貢東來等人跑過去??吹焦飞咸芍鴥蓚€人,老百姓四處跑,有人追著打。后來和安某1等人一塊離開。李某3讓他過去的意思就是把老百姓轟走,轟不走就打跑。
4、同案犯李某3供述,2007年3月一天,他和馬輝去北京回來的路上,馬輝接了個電話說北王莊工地出事了,老百姓不讓卸磚。馬輝對他說,北王莊老百姓認識馬輝手下的人,讓他在衡水找?guī)讉€人把老百姓打跑。他就給劉某10打了電話,讓劉某10找?guī)讉€人過去。安某1也說找?guī)讉€人。安某1打了幾個電話叫人。到棗強后把馬輝放下,馬輝下車時說:“沒事,這個村的老百姓一嚇唬就跑?!碑?dāng)天晚上他和馬輝到大營玩錢。第二天問安某1怎么樣,安某1說,打亂了,誰也看不清,他也掠了老百姓一棍子。馬輝給他打電話商量讓安某1一個人把打人的事頂下來。安某1同意了,安某1從北京回來和馬輝聯(lián)系的。馬輝安排安某1投案,并賠償了被打的人二三十萬元錢。
5、被害人王某丙證實,案發(fā)當(dāng)天,他騎摩托車回家,快到家時,發(fā)現(xiàn)一輛拖拉機停在路中央??吹铰愤呌辛邆€人,突然感覺有人打了頭部兩下,就倒在地上。后來被送到醫(yī)院,鑒定為重傷,不知誰打的。后來聽說搞開發(fā)的人往他村地里卸磚,村里人不干,有人搗亂了,他正好趕到那里就挨了打。后來公安局破了案,抓了安某1,馬輝出面賠償他的損失。
6、被害人段某丙(齊)甫證實,他去村北看老百姓攔著卸磚,剛到幾分鐘,來了一伙子人追著打村里的人??吹接腥舜蛩麅鹤樱蜕锨埃幸粋€小伙子用砍刀砍了他頭頂一刀。他就倒在地上,后被送到醫(yī)院。馬輝出面賠償了他5萬元損失。
7、證人張某證實,在馬輝的安排下和北王莊村被打的人就賠償事宜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錢是馬輝出的。
8、證人王某甲(北王莊時任支書)、段某甲(時任村主任)證實,馬輝要在村北開發(fā)蓋樓,沒有跟被占地村民協(xié)商好就卸磚,村民擋著不讓卸。后來來了一伙人把村民王某丙打成重傷,把段某丙甫打成輕傷。
9、證人段某丙詳、段某乙、馬某、段某丙順、王某乙、段某丙溫(北王莊村民)均證實,因為卸磚發(fā)生打斗,村民被打的情節(jié)。
10、證人江某、李某、孟某證實村民阻攔卸磚及打架的情節(jié)。
11、法醫(yī)學(xué)鑒定書記載,王某丙顱腦損傷為重傷;段某丙甫頭部損傷為輕傷。
12、棗強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主持的安某1與段某丙(齊)甫、王某丙的調(diào)解書及現(xiàn)金收據(jù)證實賠償?shù)那闆r。
(二)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2001年以來,同案犯馬某2糾集同案犯張某4、李某5、鄭某6、李某7、李某8、王某9、劉某10等人,形成了以馬某2為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張某4、李某8、鄭某6、李某5、李某7為積極參加者,李洪柱、王某9、劉某10(均另案處理)、安某1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為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被告人安某1按照馬某2和李某3的安排參與了毆打北王莊村民案件,后又受馬某2指使用碰瓷的手段敲詐段某丙祥。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冀刑二終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查明,2001年以來,上訴人馬某2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后從本地及東北招募了張某4、李某5、鄭某6、李某7、王某9等十余人,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馬某2為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上訴人張某4、鄭某6、李某7及原審被告人李某5為積極參加者,上訴人王某9、劉某10及原審被告人李洪柱等人為參加者的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骨干成員固定,人數(shù)眾多,內(nèi)部分工明確,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李某8等人管理工地,張某4、鄭某6等東北人負責(zé)外圍出現(xiàn)問題時的武力擺平事宜。為了便于管理,該組織成員集中統(tǒng)一食宿、發(fā)放工資、福利。
為打擊競爭對手,壟斷棗強的砂石料市場獲取非法利益,該組織購置配備了汽車、板斧、砍刀、鐵棍等作案工具,通過多次有組織的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串通投標(biāo)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大量不義之財,并將部分財物用于該組織的日?;ㄤN及費用,以支持該組織的發(fā)展。
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確立了以馬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地位,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給當(dāng)?shù)厝罕娫斐闪藰O強的心理威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打擊競爭對手,該組織還非法插手、干擾當(dāng)?shù)氐恼型稑?biāo)等經(jīng)濟活動,對棗強縣城的建筑砂石料供應(yīng)市場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dāng)?shù)卣5纳鐣?jīng)濟和治安秩序。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某4、鄭某6、李某7、李某8及原審被告人李某5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上訴人王某9、劉某10、安某1及原審被告人李紅柱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2、被告人安某1供述,聽說馬某2是棗強黑社會老大,靠打打殺殺起家,按照馬某2和李某3的安排參與了毆打北王莊村民的事,后來按照馬某2的安排到公安局投案一人把事攬了起來。受馬某2指使用碰瓷的手段敲詐了一個人。
3、同案犯張某4供述,2000年以后開始跟著馬某2,人們稱馬某2馬老大,馬老大在棗強社會上很有勢力,出了什么事都能擺平,誰也不敢惹他。馬某2平時給人們開工資、管吃住。在社會上或者工地上有什么事他們就去給擺平,大都通過打架的方式解決。馬某2搞砂石料的時候跟著他的有劉玉山、李某8、張德廣、鄭某6、李某5、李某7、李洪柱等人。劉玉山和張德廣、李某8、鄭某6跟著老大的最早。這些人都是比較固定長期跟著他的。人們有分工,都絕對聽馬某2的,劉玉山負責(zé)砂石料和工地,李某8和王某9跟著劉玉山,都聽劉玉山的。東北人主要是負責(zé)外面社會上的事,通過威脅、恐嚇、毆打的方式把社會上的事擺平。
4、同案犯李某5、張德廣供述,2001年跟著馬某2的人有鄭某6、李某8、王某9、李洪柱、李某7、李某5等人。這些人都是比較固定長期跟著他的,人們絕對聽馬某2的,劉玉山和李某8、王某9負責(zé)工地,都聽劉玉山的。東北的主要負責(zé)社會上的事,有誰和他們競爭了,就去通過威脅、恐嚇、毆打的方式擺平。
5、同案犯馬某2供述,因為一個東北人找他的麻煩,當(dāng)時只有劉玉山給他幫忙,他通過張德廣介紹找來了鄭某6等人,李某8、王某9也找到他跟他一起干。跟二鵬打架后,鄭某6又給他找了十幾個人,張某4、李某5、李洪柱、李某7等人也跟著他了,他給人們租了房子,費用都是他出的。他安排本地的劉玉山、李某8等人盯著工地。東北的人主要負責(zé)工地上的麻煩事,協(xié)調(diào)工地周圍的關(guān)系。東北的人他前期給鄭某6說,后來給張某4說,他倆再具體安排別人。他經(jīng)常給人們說,平時沒事在房子里待著,沒有事不能出去,他不同意的別人不能干。開始的時候每件事都要他親自出面,后來劉玉山、李某8也直接給張某4打電話,張就帶人去。如果事情鬧大了,公安局抓了人,他就出面出錢保他們出來。給張某4、安某1、李某8辦過取保。手下的人2002年基本上就到全了。
(三)敲詐勒索罪
同案犯馬某2在2007年3月開發(fā)建設(shè)北王莊村“建筑材料一條街”時,指使他人將阻止往工地卸磚的村民段某丙甫打傷,段某丙甫之弟段某丙祥向有關(guān)部門反映此事,馬某2得知后對其不滿。同案犯劉某10、被告人安某1在馬某2的授意下,與孫國成(另案處理)等人商議利用“碰瓷”的手段敲詐段某丙祥。2007年7月13日,孫國成伙同欒世濤(另案處理)在棗強縣北王莊村南十字路口附近,由欒世濤騎自行車馱著孫國成,故意與騎電動自行車的段某丙祥發(fā)生碰撞,孫國成倒地假裝受傷被送到棗強縣醫(yī)院住院。期間,劉某10、安某1指使王愛軍、田立、貢東來(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多次威脅、恐嚇段某丙祥,勒索其現(xiàn)金及住院費共計8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安某1供述,2007年他和劉某10給馬某2干北王莊工程的時候,馬某2給他和劉某10說,和北王莊一個姓段的有過節(jié),找人膩歪膩歪那個人。后來劉某10找的孫國成,他和劉某10給孫國成談了讓孫國成去“碰瓷”膩歪那個人。孫國成同意了。過了幾天,孫國成和欒世濤騎自行車和姓段的電動車碰了一下,孫國成坐在了地上。為了達到“膩歪”對方的目的,他讓孫國成住了醫(yī)院。姓段的交了費用。住院期間,又往姓段的家里去要過幾回錢。具體要了多少錢記不清了。當(dāng)時干著馬某2的活,馬某2讓干什么就干什么。
2、同案犯劉某10供述,在干北王莊工程時,馬某2吩咐他和安某1,讓找人弄那個姓段的一下。安某1找人用碰瓷的方式給那個人要了錢。碰瓷后他去醫(yī)院看過孫國成,事后給了孫國成1000元錢。
3、同案犯孫國成供述,2007年夏天,劉某10、安某1等人利用他腿腳有殘疾的特點,敲詐了北王莊的一個人。商量時有安某1、劉某10。后來他找了欒世濤。他和欒世濤騎自行車碰了那個人的電動車,他假裝被撞住進了醫(yī)院。王愛軍帶著他去那家給那個人要錢,后來安某1說要了6500元。給了他1000元錢。
4、同案犯王愛軍供述,安某1給他打電話說,孫國成被撞了,讓他找撞人一方協(xié)商賠償?shù)氖?。后來那人給了6500元錢。在要錢的過程中知道是故意碰瓷的。
5、同案犯欒世濤供述,他和孫國成見了安某1,安某1給孫國成交代了幾句,并推了一輛自行車,他騎車帶著孫國成故意碰了那個騎電動車的人。孫國成假裝被撞躺在地上。后來孫國成住了醫(yī)院,劉某10去醫(yī)院看過孫國成。
6、同案犯馬某2原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他安排安某1和劉某10找點事膩歪膩歪段某丙祥。后來才知道用碰瓷的方式管段某丙祥要錢。事后給了安某15000元錢。
7、被害人段某丙祥陳述,一天下午,他騎電動車和兩個騎自行車的人碰了一下,那兩個人就倒在地上。后來那兩個人住了醫(yī)院,他交了1500住院費。后來,兩人中那個腿瘸的人帶著人多次到他家要錢,并且說了一些威脅的話。他又賠償了對方6500元錢。
8、證人張某證實,孫國成住院后他去看過孫國成,這事是馬輝讓安某1和劉某10干的。馬輝跟安某1和劉某10說,北王莊一戶阻擋拆遷讓他倆膩歪膩歪那家人。
9、棗強縣醫(yī)院住院病例記載孫國成住院的情況。
(四)危險駕駛罪
2016年1月1日21時許,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在衡水市桃城區(qū)永興路與育才街查酒駕時,發(fā)現(xiàn)由西向東行駛懸掛冀T×××××號牌的黑色中華小轎車有酒后駕駛嫌疑,經(jīng)呼氣酒精檢測儀對駕駛?cè)税材?進行檢測,結(jié)果為249mg/100ml,有醉酒嫌疑,后經(jīng)辛集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血液酒精濃度檢驗,安某1血液酒精濃度為222.53mg/100ml。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安某1的供述、證人陳某陳述、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的破案經(jīng)過、辛集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對安某1血液酒精濃度檢驗報告、衡水市公安局指定管轄通知書、安某1機動車證明、戶籍證明等證實。
本院認為
棗強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安某1受馬某2指使伙同他人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其在原審中故意用虛假供述掩蓋了受馬某2指使的事實,且歸案后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亦未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其雖系自動投案但不構(gòu)成自首,故抗訴機關(guān)抗訴理由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yīng)予改判。被告人安某1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伙同劉某10等人敲詐勒索他人錢財,其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無視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敲詐勒索、危險駕駛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在故意傷害犯罪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且安某1在原審中有提供線索得以破獲其他案件和歸案后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孫某某,具有立功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原審被告人(被告人)安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其他同案犯被判處刑罰情況,應(yīng)予數(shù)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及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撤銷本院(2008)棗刑初字第144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安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原審被告人安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安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再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安某1上訴提出,對一審判決判處其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危險駕駛罪不持異議。對判處其故意傷害罪不服,其未動手打人;其他參與該起犯罪的人員均是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的,應(yīng)予改判。其辯護人還提出,判決被告人安某1犯故意傷害罪屬定性錯誤,應(yīng)為尋釁滋事罪;在該起犯罪事實中,安某1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fā)后有主動投案、積極賠償和立功情節(jié),應(yīng)從輕處罰。在敲詐勒索犯罪中,案發(fā)后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有立功表現(xiàn),應(yīng)從輕處罰。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與再審一審一致。
關(guān)于再審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安某1犯故意傷害罪的定性,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告人安某1參與該起犯罪,但,從被告人安某1及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王某丙、段某丙甫的陳述中,均不能確定二被害人的傷確系安某1所為。同案犯李某3供“第二天問安某1怎么樣,安某1說打亂了,誰也看不清,他也掠了老百姓一棍子”,同案犯劉某10供“看見安某1拿著鐵棍追著幾個人打。還有幾個不認識的拿著刀和棍子追著打”,上述兩份供述均未能證實被告人安某1的行為與二被害人傷情之間的直接因果關(guān)系。被告人安某1供認其下車時拿了一根鐵管,該與同案犯劉某10供“看見安某1拿著鐵棍追著幾個人打”相符。在被害人王某丙的法醫(yī)學(xué)鑒定書中,明確記載:衡水市哈院病歷摘抄(病案號308510),于3小時前被他人用木根打傷頭部,查:神清。在被害人段某丙甫的法醫(yī)學(xué)鑒定書中,明確記載:衡水市哈院病歷摘抄(病案號308508),于3小時前被他人用刀砍傷頭部,查:神清。二被害人系案發(fā)后3小時到醫(yī)院接受治療時,在神志清楚的情況下向醫(yī)生陳述被木棍、刀致傷的病因,該證據(jù)所反映的情節(jié)亦不能指向被告人安某1具體實施了對二被害人的傷害所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冀刑二終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該起犯罪事實與再審、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但已認定該起事實為尋釁滋事犯罪,涉案的被告人均以尋釁滋事罪處以刑罰。上訴人安某1在全案中系一般參與者,由其對該起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負責(zé)屬不當(dāng)。故再審一審認定的該起犯罪事實的定性應(yīng)予變更。上訴人安某1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所提該起犯罪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不當(dāng)?shù)囊庖姵闪?,?yīng)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安某1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伙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錢財,無視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危險駕駛罪。一審認定的其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予維持。上訴人安某1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一審認定其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定性不當(dāng),應(yīng)予變更。
再審一審判決對于上訴人安某1不構(gòu)成自首、歸案后如實供述敲詐勒索、危險駕駛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案發(fā)后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有立功表現(xiàn),以及在尋釁滋事犯罪中不屬于從犯的情節(jié)均已認定,對其從輕處罰的裁判理由無不當(dāng)。辯護人關(guān)于該部分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棗強縣人民法院(2013)棗刑再字第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中對原審被告人安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撤銷棗強縣人民法院(2008)棗刑初字第144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安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原審被告人安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撤銷棗強縣人民法院(2013)棗刑再字第2號刑事判決第二項中對原審被告人安某1犯尋釁滋事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安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與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危險駕駛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永杰
審判員王國恩
審判員貢文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