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09)平刑初字第1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賭博罪
裁判日期: 2008-12-02
審理經過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08】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指控被告人趙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指控被告人秦某3、賈某4、賈某5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指控被告人朱某6、魏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指控被告人劉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指控被告人謝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指控被告人吳某10、黃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指控被告人湯某12犯故意傷害罪;指控被告人洪某13犯尋釁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朱某6、王明剛、趙輝、李文召犯窩藏罪,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常輝、聞延菲、代理檢察員康新亞、張亞鋒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呂建毅,各被告人及其指定辯護人、辯護人(湯某12不委托辯護人),被害人馬××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以來,被告人趙某2糾集被告人楊某1、秦某3、賈某5、賈某4、朱某6、劉某8、謝某9、魏某14、黃某11、吳某10,及董某15、趙某16、郭某17、曹某18、趙某19、呂某20、楊某21、李某22、謝某23、閆某24、王某25(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以經營酒吧、聚眾賭博、放高利貸等為依托,逐漸形成了以趙某2為組織領導者,董某15、秦某3、賈某5、賈某4、郭某17、趙某16、謝某23等人為骨干,楊某1、楊某21、呂某20、朱某6、劉某8、謝某9、魏某14、黃某11、吳某10、曹某18、趙某19、李某22、閆某24、王某25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社會正常秩序,形成了重大影響。
起訴書除表述前述被告人趙某2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外,還分六個部分分述了故意傷害罪四起,其中一起葉××被致重傷,構成五級傷殘案;三起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杜××輕傷案、趙××輕傷案、王××輕傷案);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5、賈某4、黃某11、吳某10敲詐勒索被害人馬××案;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5、賈某4、劉某8非法拘禁被害人楊××案、非法拘禁馬××案;被告人趙某2、劉某8、洪某13尋釁滋事案二起;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5、賈某4、朱某6、魏某14等人賭博罪一起和被告人李文召、朱某6、王明剛、趙輝犯窩藏罪二起的犯罪事實。
為證明本案事實,由檢察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舉證、質證了下列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物證、書證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趙某2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被告人趙某2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3、賈某5、賈某4積極參加該組織,被告人楊某1、朱某6、劉某8、謝某9、魏某14、黃某11、吳某10參加該組織,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前述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4、朱某6、謝某9、魏某14、湯某1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前述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5、賈某4、黃某11、吳某10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前述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5、賈某4、劉某8非法拘禁并毆打他人,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前述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2、劉某8、洪某13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隨意毆打他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5、賈某4、朱某6、魏某14等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6、王明剛、趙輝、李文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幫助逃匿,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5、賈某4、朱某6、劉某8、謝某9、魏某14、黃某11、吳某10、湯某12、王明剛、趙輝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5、賈某4、朱某6、劉某8、謝某9、魏某14、黃某11、吳某10一人犯數罪,應當對其數罪并罰;被告人趙某2、秦某3、劉某8、魏某14、黃某11、洪某1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1在被判刑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其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劉某8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請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從重從快依法懲處涉黑犯罪團伙,追究被告人楊某1、趙某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并責令被告人趙某2、楊某1賠償醫(yī)療費17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萬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誤工費79290元、護理費9628元、交通費2萬元、住宿費4.5萬元、殘疾賠償金主張14.058萬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5652萬元和精神損害費5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220.665萬元。
針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5、賈某4、楊某1、朱某6、劉某8、謝某9、魏某14、黃某11、吳某10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相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罪名不能成立。其他辯解和辯護意見如下: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認為,指控楊某1故意傷害致葉延偉重傷,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被害人葉延偉的重傷結果是楊某1造成,建議對楊某1公正處理。
被告人趙某2對起訴書指控其參與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事實予以供認;對起訴書指控其犯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賭博罪,不予認罪。其辯護人辯稱本案偵查程序違法;起訴書指控的兩起輕傷案件,被告人已經進行了賠償,且超過法定追訴期。
被告人秦某3對起訴書指控其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第二起的事實無異議,對所控其他事實有異議。其辯護人辯稱,指控被告人秦某3犯敲詐勒索罪、賭博罪罪名不成立;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所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賈某5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賈某5參與犯罪的事實和定性均有異議,認為罪名均不成立。
被告人賈某4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賈某4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的事實和定性均有異議,認為上述罪名均不成立;對起訴書指控賈某4犯故意傷害罪無異議,建議對賈某4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6對起訴書指控朱某6犯故意傷害罪第四起、賭博罪無異議,對指控兼犯窩藏罪不予認罪。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朱某6在故意傷害犯罪中系從犯;參與賭博情節(jié)輕微,具有法定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朱某6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8當庭對起訴書指控其參與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某8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且有自首和立功的法定從輕情節(jié),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謝某9對起訴書指控其故意傷害事實予以供認。其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9涉嫌故意傷害罪超過追訴時效。
被告人魏某14辯稱起訴書指控故意傷害第二起,其去時已打完架,否認起訴書的其他指控。其辯護人辯稱,魏某14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黃某11辯稱起訴書指控其犯敲詐勒索罪不能成立,其系偶然在場,沒有打人。其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11的罪名均不成立,且黃某11不構成累犯。
被告人吳某10否認起訴書對其的指控。其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10的罪名均不成立。
被告人湯某12當庭對起訴書指控其犯故意傷害予以認罪。
被告人洪某13及其辯護人辯稱洪某13系在酒后失態(tài)而砸壞Vparty俱樂部內電視,第二天已主動賠償6000元,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王明剛、趙輝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窩藏罪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但認為二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建議公正處理。
被告人李文召及其辯護人辯稱李文召不知道呂某20系逃犯,李文召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建議作無罪處理。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2002年以來,被告人趙某2糾集被告人楊某1、秦某3、賈某5、賈某4、朱某6、劉某8、謝某9、魏某14、黃某11、吳某10及董某15、趙某16、郭某17、曹炎召、趙某19、呂某20、楊某21、李某22、謝某23、閆某24、王某25(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平頂山市以經營酒吧、聚眾賭博、放高利貸等為依托,逐漸形成了以趙某2為組織領導者,董某15、秦某3、賈某5、賈某4、郭某17、趙某16、謝某23等人為骨干,楊某1、楊某21、呂某20、朱某6、劉某8、謝某9、魏某14、黃某11、吳某10、曹炎召、趙某19、李某22、閆某24、王某25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采取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聚眾賭博、放高利貸、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先后實施了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其行為已嚴重破壞了社會正常生活秩序和經濟秩序。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趙某2供述證實:其在2002年刑滿釋放后,在開源路北段與他人合伙開了“魚翅皇酒店”,2003年在汝州開始販煤,2005年與謝某23合伙在市焦化廠東開一煤場。其和賈欣國、鄭民、鄭軍民、張小亮都是同村的,很早就認識;其和董某15是在2000年10月份在平頂山市第一看守所關同號認識的;其和謝某23是1996年在市焦化廠買煤時認識的;其和呂某20是在兩、三年前認識的;其和賈某5、賈某4是在汝州買煤認識的;其和二孩、海雨、趙輝認識的時間也早了;其和黃小偉、郭某17、秦某3、謝曉峰、三毛(王某25)都是朋友關系。
2、被告人秦某3供述證實:1999年其因非法拘禁被關押,同案犯郭某17后來被汝州法院判刑,郭某17說過他曾和趙某2關在同號,后在平頂山市區(qū)通過李三認識了趙某2;其認識的人有李三、姚洪力、大頭、小頭、魏某14、趙某2、海雨、董某15、武洲;其給趙某2開過車的情節(jié)。
3、被告人賈某5供述證實:其別名小超,綽號大頭。趙某2開漢森酒吧的時候,就開始跟著趙某2至今。其平常替趙某2跑腿,還給他開車、幫他要帳,有時跟著趙某2到賭場掙些錢,趙某2手下有很多人跟著他,幫趙某2爭工程、爭工地。趙某2還跟別人合伙開賭場,幫人看場子、入干股。趙某2有錢有勢,并且手法殘酷,很多人都怕他,他喜歡用針扎人,被扎過的人有楊××、馬××、馬×等。有人喊趙某2“六哥”,還有人喊領導,趙某2太有勢力了,有什么事提趙某2的名字,說是趙某2的人,或是說與趙某2是什么關系,事就擺平了。跟著趙某2的還有賈某4、郭某17、秦某3、朱某6、武洲、魏某14、閆某24、趙某16等人,秦小五、郭丙炎、黃小偉、田奎、董某15、謝某23和趙某2的關系不錯,常在一起。趙某2在家排行老六,認識時間長的就喊趙某2叫“六哥”。喊趙某2叫“領導”是近幾年才開始的,社會上一提“領導”就知道指的是趙某2,別人不敢用這個稱呼。其聽說趙某2開賭場的時候賈某4、秦某3、郭某17、魏某14、中波、鐵兵負責放哨、看場子,趙某2在賭場里面放銃,賈某4他們幫趙某2收銃,每人每天100元的工資。
4、被告人賈某4供述證實:其綽號小頭,其平時和郭某17、秦某3、賈某5四個人經常在一起,趙某2一般有事喊他們四個,其他還有閆某24、魏某14,相對來說不緊密。在趙某2開的賭場,不讓他們參與賭博。其和郭某17、秦某3、賈某5只是趙某2有事就過去幫忙打人。2003年其跟著趙某2后,就在襄城縣紫云書院附近的賭場上放哨、站崗,賭場是靠提錢抽頭掙錢的,趙某2在賭場上安排的還有放銃(高利貸)的。其和新奇、中坡、鐵兵、秦某3、郭某17、朱某6在趙某2的賭場上站崗放哨,每人每天100元的工資。
5、被告人朱某6供述證實:其認識趙某2后,就喊趙某2“六哥”。平時有人喊“六哥”,有人喊他“領導”。趙某2在平頂山大營一帶勢力比較大,有錢,有很多兄弟(指社會閑散人員)都跟著他。趙某2領的有董某15、楊某21、小頭、大頭(又名小超)、秦某3、現昌、小龍、閆某24、王明剛、李東等,有事趙某2都給董某15、楊洪平說,或者是給汝州的大頭、小頭、現昌、向峰、小龍等人說。汝洲的大頭、小頭、現昌、秦某3天天都跟著趙某2。趙某2在襄城縣紫云書院附近開設賭場時,其在場上負責放哨,小頭、閆某24、潮海、李冬、五洲都在場上幫忙,一天100元錢。
6、被告人劉某8供述證實:社會上有些人喊趙某2六哥,還有些人喊他領導。大頭、小頭跟著趙某2,趙某2說什么事,大頭、小頭都聽他的。趙某2、董某15、曹炎昭、趙勇紅、謝某23、小黑、小賴、大頭、小頭常在一起玩。
7、被告人謝某9供述證實:趙某2身邊的人有的喊他“領導”,有的喊“六哥”,趙某2以前在襄城縣開過牌場,估計趙某2開的那個牌場一天能賺兩萬多元錢,當時跟著趙某2在牌場上的有李東、小頭、秦某3。
8、被告人魏某14供述證實:其在2001年年底刑滿釋放后開始跟著趙某2在外做生意,其生意上幫過趙某2的忙。2004年初,因趙某2交往的人復雜,他本人的脾氣也壞,其就不再跟著他干了。跟著趙某2的還有大頭、小頭、秦某3、郭某17都是練過武術的,閆某24、趙德意平時給趙某2開車,大頭、小頭、秦某3、現昌、閆某24、秦小五、武洲、董某15跟趙某2關系好。
9、被告人黃某11供述證實:其別名黃小偉,因和趙某2住的近而認識。知道郭丙炎經常和趙某2在一起,不知道趙某2、郭丙炎具體干啥。
10、被告人吳某10供述證實:其和趙某2在1993年認識,其有時喊他“六兒”,有時喊“領導”,這幾年才有人喊他“領導”。
趙某2在2003年開過賭場,賭場是在襄城縣紫云書院附近,時間不短,至少3個月,趙某2開賭場主要就是抽頭,每天賭場贏利有10萬元,董某15還在賭場上放高利貸,自己去賭過幾次。董某15、郭丙炎和趙某2關系不錯。趙某2手下有“小超”、“向鋒”、現昌等。好多人都說趙某2有能力、講義氣,他出面能擺平一些事。
11、被告人楊某1供述證實:趙某2在社會上最有名氣,聽社會上人說都喊他“領導”。自己不認識趙某2。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葉××證實:因其當時在社會上小有名氣,趙某2很想結識他,被拒絕。社會上都喊趙某2“領導”,趙某2在家排行老六,很有錢,手下有很多人,手段殘忍,別人都很怕他。趙某2手下的人,分好幾個級別,一般有什么事,趙某2就給他下面的第一級打電話,第一級再給第二級打電話,第二級再給第三級聯系解決事情,現在在平頂山社會上跑的人基本上都是趙某2的手下,聽從趙某2的安排,替趙某2辦事。
第一級也就是接受趙某2領導的人有董某15、劉某8、呂某20、謝某23、秦小五、楊紅萍、張永黨、李振陽、吳廣輝等人,第二級的人,董某15手下有二孩、亮(董某15的司機)、曹某18、“闖”、“小黑”、紅杰等;張永黨手下有“少林”、“東北”、“小勇”、“狗臉”、鄧綱、“小杰”、董旭峰、石文豪、梁寶利;秦小五手下有廖笑飛、郝凱、丁杰、羅賓、蘇元龍、田亮、勝利、孫小磊;長來手下出手比較狠,在大李莊住得比較多;第三級的人就不知道了,因為這些都是跟第二級的人,級別太低?!俺鼍钡娜吮仨毭咳朔值阶钌?00元的報酬,這由各出警帶頭的人負責,不能少。
趙某2還搶工地、在賭場上放銃(指放高利貸)。
2、證人楊×證言證實:其和葉××是獄友,釋放后一直跟著葉××,葉××在社會上名氣也很大,一般人不敢摻他的事,趙某2、董某15之所以這樣打我,也相當于打葉××,這樣做的目的就是擴大趙某2、董某15他們在平頂山的影響力和控制力。趙某2是總領導,他下面是董某15和謝某23,董某15手下有劉某8、“少林”楊某1、張永黨、常來和曹某18,謝某23手下有“小黑”,曹某18手下是張志遠、“連孩兒”、“二寶”,“小頭”是趙某2的司機兼保鏢,長來手下是“大歡”等。
3、證人張×(葉延偉之妻)證言證實:趙某2是平頂山黑社會“領導”,董某15是他手下的一員“大將”。正因為葉××本來想幫朋友的忙,卻被傷害成終身殘廢。
4、證人葉×(葉延偉之父)證言證實:2007年春節(jié)的一天夜里,其在虎營北河沙場看門,遭到不明身份的數人威脅。
5、證人陳××證言證實:2008年初的一天,董某15帶五、六個人向其追問葉××下落的情節(jié)。
6、證人王××證言證實:社會上跑的人見趙某2只能喊“領導”或“六哥”。
7、證人王××、王××證言證實:趙某2、趙某16將王凱東打傷,其家人非常氣憤,敢怒不敢言。
8、證人馬××證言證實:以被告人趙某2為首有武洲、郭某17、田奎、三兒等人參與,以及團伙成員之間的關系,社會上的人喊趙某2為“領導”,趙某2的經濟收入來源和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等概況。
9、證人馬××證言證實:其被打后,因害怕不敢報警。平頂山的黑社會,都喊趙某2“領導”,郭炳炎是他的軍師。
10、證人趙××、李××、李×證言證實:社會上的人一般都喊趙某2“六哥”、“領導”。
11、證人陳××證言證實:趙某2在襄城縣紫云書院附近開過賭場,聽說開場的一天最少掙十萬元以上。社會上都知道趙某2是平頂山的黑社會老大,誰要是不跟著他,就得遭到報復,社會上的人都害怕他,誰見趙某2都得叫“領導”。
12、證人靳××證言證實:平頂山出現以趙某2為首的黑勢力,使人們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聽說趙某2是平頂山的黑社會老大,人們都叫他“平頂山的東霸天”,見他都尊稱“領導”。
13、證人田××、?!痢?、李××、陳××、周××、楊××、馬××證言證實:社會上一說起來趙某2,都知道他是平頂山的黑社會老大,沒人敢惹,身后跟一群打手,在社會上誰見都喊“領導”。以及該團伙的組織、人員情況。
14、證人陶××證言證實:因其前夫石××欠李××賭債,趙某2帶人到家鬧并威脅的情況。
15、證人李××、吳××證言證實:2003年趙某2、趙某16在襄縣紫云書院附近山上開賭場,開了有三四個月,這個賭場每天盈利概況。
16、證人楊××證言證實:因為一個很小的交通事故,最后竟變成楊×被打、葉××在光天化日下被砍成殘疾,覺得太恐怖了。趙某2和董某15是平頂山的黑社會,社會上沒有人敢惹。
17、證人王××證言證實:社會上好多人喊趙某2為“領導”或“六哥”,是表示別人尊敬他,董某15是跟著他的。趙某2在平頂山很有名氣,他在紫云書院附近開過一個賭場。
18、證人馮××證言證實:該組織的性質、人員情況。同時證明趙某2在襄城縣紫云書院附近開過賭場,很有錢,在社會上名氣很大。
二、故意傷害事實
(一)犯罪嫌疑人董某15等人因與葉××等人有矛盾,而萌生報復之惡念。2007年2月16日中午13時許,董某15等人發(fā)現葉××在平頂山市上島咖啡廳用餐,即糾集被告人楊某1、趙勇紅、呂某20(二人在逃)等人,攜帶片刀、棍棒等兇器,從咖啡廳內,追打、砍擊被害人葉××至本市湛北路與勞動路交叉口東側100米附近時,將葉××打倒在地,又持刀朝葉××的四肢猛砍數刀,后逃離現場。經法醫(yī)鑒定:葉××的損傷符合銳器傷,其損傷程度查時屬重傷;葉××傷殘綜合評定為五級傷殘。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楊某1供述證實:葉××被傷害是董某15主使的,因為葉××的兄弟楊××在電話里罵董某15,董某15打了楊××,葉××在社會上放風說要打董某15,董某15知道后就先把葉××砍了。案發(fā)當日系董某15糾集自己和趙勇紅、呂某20、還有三個孩,持刀、棍到上島咖啡廳傷害葉××,是自己不認識的那三孩持刀在上島咖啡廳、湛北路將葉××砍傷,爾后逃跑的事實。
2、被害人葉××陳述證實:2007年2月16日中午13點左右,其和妻子張××、三個朋友在上島咖啡吃飯,下樓時,在樓梯處看見“少林”(楊某1)和一個年輕孩往樓上走,后又看見趙勇紅和一個年輕孩從大門過來,后面還跟兩個孩。其正在結帳的時候,“少林”、趙勇紅、還有與“少林”一起來的那個年輕孩,掏出刀就朝其頭上和胳膊上亂砍,其就拼命往外跑?!吧倭帧薄②w勇紅和那個年輕孩三個人揮著刀在后面追,其沿湛北路往東跑有約一百米,被董某15的白色凱美瑞轎車和深藍色普桑轎車擋住去路,“少林”、趙勇紅等人追上他,用刀把他砍翻。同時那兩輛車也下來人朝其身上、手臂、雙腿上砍,當時共有七、八個人用刀砍,有“少林”、趙勇紅、與“少林”一起的那個孩和從董某15車上下來的一個孩。
案件的前因是:當時其在社會上小有名氣,趙某2想結識他被拒絕;楊××與鄭××發(fā)生撞車,其讓胡××過去處理,胡××過去打了賈××和鄭××。鄭××說是趙某2的人,胡××說打的就是趙某2的人;為此,趙某2、董某15喊了一幫人在交警隊門口打了楊××和她丈夫程××,后又打了楊××,其看著心疼就對楊××說:“我會去找趙某2、董某15報仇的”,這成為其被砍成重傷的一個導火線。其聽說自己被砍成重傷,是趙某2下的死命令。
3、證人楊××證言證實:其和葉××是獄友,釋放后一直跟著葉××,葉××在社會上名氣也很大;打自己就是給葉××看,證明趙某2、董某15敢動葉××的人。
4、證人張××證言證實:因楊××勸架被打,聽說董某15、趙某2準備讓人找葉××,并砍他。案發(fā)當天葉××在上島咖啡廳、湛北路被人砍傷,聽其丈夫葉××說董某15開車攔著去路、董某15領的人砍傷他,砍的人有少林、亮等,以及其家人后又被威脅的事實。
5、證人劉××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在湛北路發(fā)現有四、五個二十多歲的年輕孩對一男子亂打亂跺,拿有片刀和棒子,后坐面包車逃跑,一男子受傷,群眾參與搶救的經過。
6、證人王××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在上島咖啡廳有四個人手持刀、棍追打葉延偉,后在湛北路附近發(fā)現葉××受傷倒地的事實。
7、證人谷××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咖啡廳內一男子被四五個人追打、跑出;打架前,雙方還認識、打招呼,其中一人拿棍的情節(jié)。
8、證人姜××證言證實:當天咖啡廳內有人打架。
9、涉案人趙某2證實:2007年4月份其聽說葉××被董某15砍傷,原因是社會上傳言葉××要打董某15,董某15后來找人把葉××砍了,其沒有參與此事。
10、鑒定結論:(1)活體損傷檢驗鑒定書【平公法(2007)活檢字第195號】。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害人葉××右枕部有一約3.0cm長皮裂傷,深達骨質,右肩部有兩處約3cm長傷口,邊緣較整齊,深達皮下,右手虎口斜向掌側有一約6cm長不規(guī)則傷口,掌指關節(jié)外露,活動性出血,右手拇指屈曲受限;左肱骨下段外側有兩處約6cm長刀口,可見斷裂肌肉、骨質,左手背側有兩處長約1.5cm傷口,邊緣整齊,左小腿下段后內側可見約5.0cm長傷口,邊緣規(guī)整,可見斷裂之跟腱、脛后血管、神經不全斷裂,右小腿下段外側可見約60.cm、4.0cm、3.0cm長刀口,可見斷裂之腓骨、脛前血管、腓淺神經、肌腱,肢體功能障礙,右足趾背屈不能。診斷意見:全身多處刀砍傷;左肱骨髁上開放性骨折;右手拇指屈肌腱斷裂;左跟腱斷裂;左脛后動靜脈斷裂;左脛后神經斷裂(不全);右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足拇長伸、趾伸肌腱斷裂;右足背動靜脈斷裂;右腓淺神經斷裂。結論:傷者葉××的損傷符合銳器傷,其損傷程度查時屬重傷。(2)平頂山市鷹城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08年8月13日出具司法鑒定書,鑒定結論:傷者葉××傷殘綜合評定為五級傷殘。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案發(fā)和立案偵查情況。
12、被告人楊某1辨認現場筆錄,證實經組織辨認,被告人楊某1能準確指認2007年2月16日下午伙同他人在上島咖啡廳毆打葉延偉,后又追至上島咖啡廳東邊湛北路北側,繼續(xù)對葉延偉毆打的作案地點。
13、被害人戶籍證明,證明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附帶民事訴訟事實部分,庭審查明:被害人葉××被傷害致重傷,五級傷殘,屬刑法意義上的嚴重殘疾。葉××有兩個兒子,長子葉××,生于1999年6月15日;次子葉×,生于2002年6月16日。葉××之父葉×,生于1946年5月10日,之母王××,生于1948年8月25日。葉××共兄弟姐妹三人。
該部分事實,除前述刑事部分證據支持外,還有當事人陳述、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
(二)2002年8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趙某2接到其朋友平頂山市麗源飲食廣場老板張××的電話,稱其店內有人找事。被告人趙某2即糾集秦某3、賈某4、魏某14、郭某17等人趕至現場,持刀對被害人杜××砍擊致輕傷。后經雙方協(xié)商,賠償被害人杜××人民幣四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趙某2供述證實: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因麗源飲食廣場飯店老板與被害人發(fā)生糾紛,打電話讓其過去處理,其糾集郭某17、秦某3、小頭(賈某4)去飯店,趙某2打了幾拳,秦某3用刀朝被害人背部砍一刀,后調解賠對方四萬元的事實。
2、被告人秦某3供述證實:被告人賈某4給其打電話說趙某2讓去麗源歌廳幫忙打架,其到后沒有動手,見到有一人受傷的情節(jié)。
3、被告人賈某5供述證實:趙某2打電話讓賈某4、秦某3帶人到現場,結果致傷兩人,后賠錢解決。
4、被告人賈某4供述證實:趙某2讓其到現場,看到郭某17、魏某14、秦某3拿刀在那里,郭某17給他一把刀,趙某2及魏某14等人在屋內并聽到有毆打聲,后見一男受傷的經過。
5、被告人魏某14供述證實:案發(fā)當晚,趙某2叫其到現場,看到有幾十個人拿刀和鋼管打架,趙某2在現場,有人被打傷,后賠錢解決的經過。
6、被害人杜××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晚其和朋友在麗源飲食廣場遭到傷害,其和老五被人砍傷,后對方賠四萬元錢的情節(jié)。
7、證人張××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在現場看到楊××、小峰、“三毛”等四、五十個年輕人,拿住刀和鐵棍毆打客人,其中一個人受傷的事實。
8、鑒定結論:平頂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平衛(wèi)公法(2002)生檢字第368號】證實:被害人杜××(別名杜×)的損傷均系銳性物體致成,其損傷查時屬輕傷。
9、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證實2002年8月16日接報警情況。
10、被害人杜××的戶籍證明。
(三)2003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某2受朋友賈××、張××委托,與被害人趙××商談承包衛(wèi)東區(qū)申樓村碳素廠相關事情,兩人發(fā)生爭吵。后被告人趙某2認為趙××不給其面子,遂指使被告人謝某9、湯某12及常大偉、董正雨(均另案處理)在平頂山市東沿河路五條路附近毆打趙××。經法醫(yī)鑒定:趙××的損傷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趙某2供述證實:因幫賈××和張××與趙××商談承包申樓碳素廠的事情,其與趙××發(fā)生矛盾,認為趙××不給面子,遂指使謝某9帶湯某12等人,在平頂山市東沿河路五條路附近毆打趙××。
2、被告人謝某9供述證實:趙某2打電話讓其帶人去河東路打一個人,趙某2指認車,謝某9帶董正雨、湯某12、常大偉去毆打被害人,事后謝某9給趙某2匯報的情況。
3、被告人湯某12供述證實:謝某9喊其和大偉到河東路,說有人讓湯某12、大偉打一個人,其拿磚頭參與打架的事實。
4、被害人趙××陳述證明:案發(fā)當晚,有四、五個人將其打傷。之前與趙某2、賈四因商談碳素廠事情發(fā)生矛盾的情況。
5、證人賈××、張××證言證實:因其豐麟公司收購碳素廠與趙××發(fā)生矛盾,趙某2與趙××吵架,后聽說趙××被打的事實。
6、證人石××證言證明部分前因情況。
7、活體損傷檢驗鑒定書,證明被害人趙××的傷情,結論:趙××損傷符合鈍性致傷特征,其損傷查時屬輕傷。
8、承包合同、民事判決書各一份,證實申樓村委會將申樓碳素廠承包給豐麟公司,后因糾紛,經法院判決:申樓村委會、豐麟公司清償欠趙××款332800元。
9、被告人、被害人的戶籍證明。
(四)2003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趙某2指使秦某3、賈某4、朱某6、謝某9、魏某14及趙某16、郭某17、田魁、三毛(均另案處理)等二、三十人將被害人王××(別名××)帶至襄城縣紫云書院附近的山坡山,持刀、鋼管、鉗子等工具對王××進行毆打,將王××打傷。經法醫(yī)鑒定:王××頭部、左手、左膝關節(jié)內側損傷系銳器致成,其余損傷系鈍性物體致成,查時屬輕傷。
在此前后,被告人黃某11伙同趙某16等人,曾兩次帶人尋找被害人王××,實施違法侵害。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趙某2供述證實:因其大嫂與王××在平頂山市東安路配送啤酒發(fā)生矛盾,其就糾集郭某17、秦某3、謝小峰、三毛等人,將王××帶至襄縣紫云書院附近并對王××進行毆打的事實。
2、被告人秦某3的辯解:時間太長,記不起來,如果有人指認,愿承擔責任。
3、被告人賈某4供述證實:因東子和趙某16發(fā)生矛盾,趙某2指使賈某4、秦某3、郭某17、魏某14、田奎、小峰,聚集二、三十個人將××拉到襄縣紫云書院附近山上,將××打傷的經過。
4、被告人朱某6供述證實:因××和趙某2發(fā)生矛盾,趙某2指示趙某16、田魁、三毛、康亞飛、謝曉峰和自己等幾十個人將××拉到一山上,趙某2、趙某16、田奎、三毛等人動手將××打傷的事實。
5、被告人謝某9供述證實:趙某2指使其去打××,其帶領三毛、五洲到赤道廣場附近,見到郭某17、向鋒、小頭、大頭等幾個人圍著××,并把××拉到襄縣紫云書院附近,秦某3、郭某17、小頭、大頭毆打××,趙某2也動手打××,并用鉗子夾××手指頭,后趙某2讓把××送到醫(yī)院看病的經過。
6、被告人魏某14供述證實:因××和趙某2發(fā)生矛盾,趙某2指示秦某3、趙某16、現昌、大頭、小頭、朱某6、三毛等人,將××拉到襄城縣十三礦附近山上將××打傷,自己在現場也參與毆打的情節(jié)。
7、被害人王××陳述證實:其因說了不尊敬趙某2的話,被趙某2組織人員打過三次。第一次大概在夏天,在北環(huán)路一礦附近蘋果園吃飯,黃某11、趙某16帶二、三十個人,有的拿刀,有的拿鋼管,把其打傷在地;第二次,大概2003年9月份晚上八點左右,在平頂山市赤道廣場附近,被數十人圍堵、毆打,后被帶到襄城縣紫云山上,慘遭毆打、摧殘;第三次是2006年在開源路,其朋友說黃某11帶七、八十個人找他,其翻樓跑了。
8、證人王××(王××之父)證言證實:王××被趙某2等人毆打三次,其中7月15日晚被趙某2、趙某16等人毆打致傷的事實。
9、證人王××(王××之兄)證言證實:2003年7月15日晚上8、9點鐘,其聽說王××在赤道廣場附近被一群人弄到車上拉走了,當夜凌晨1點左右,在152醫(yī)院找到××,當時××已昏迷了,××醒來后說是趙某2、趙某16領的一幫人打的。
10、證人付××證言證實:2003年6月20日左右,其和王××、××龍、馬××等人在樂福新村蘋果園飯店吃飯,過來一、二十個人,手里拿著鋼管、小洋刀,由趙某16領著這些人過來拉王凱東。其上去追問,被打傷的情節(jié)。
11、活體損傷檢驗鑒定書及照片,證明傷者王××頭部、左手、左膝關節(jié)內側損傷系銳器致成,其余損傷系鈍性物體致成,根據損傷程度,查時屬輕傷。
12、王××住院病歷,證實王××被搶救情況。
13、被害人王××的戶籍證明。
三、非法拘禁事實
(一)因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楊××與趙某2、董某15等人參與處理,雙方人員發(fā)生爭吵、打架,2006年12月17日下午5時許,董某15糾集被告人劉某8及呂某20、曹某18、趙某19等人在平頂山市園林路截住被害人楊××,對楊毆打后強行將楊帶至董某15家,后被告人趙某2伙同秦某3、賈某5、賈某4、劉某8及董某15、馮增華、郭某17、呂某20、謝某23、趙勇紅、小賴、曹某18、鄭保民等人在董某15家對楊××拘禁、毆打,趙某2并指使賈某5、賈某4用針扎楊××的手指甲縫,對楊××毆打兩個多小時,又將楊××強行帶至本市衛(wèi)東區(qū)大營村、喜來登大酒店等地,后安排人員將楊××送到醫(yī)院。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趙某2供述證實:因處理交通事故,楊輝罵了董某15,董某15組織人員在董某15家毆打了楊××。案發(fā)當晚,其和董某15、賈某5、賈某4、鄭民、鄭軍民、呂某20、趙勇紅、謝某23等人在董某15家毆打了楊××,后董某15讓人把楊××帶往他處的事實。
2、被告人秦某3供述證實:其和賈某5、賈某4來到董某15樓下,其沒下車,賈某5、賈某4上樓去董某15家,半個小時后離開的情節(jié)。
3、被告人賈某5供述證實:因楊××罵董某15,董某15安排人將楊××帶到董某15家,趙某2、董某15、謝某23、鄭民、呂某20、“小黑”、“少林”、賈某5、賈某4、郭某17、秦某3,還有幾個孩在董某15家,賈某5、賈某4、“少林”、董某15、呂常來、小黑打楊××,趙某2讓其和賈某4用針扎楊××手指的經過。
4、被告人賈某4供述證實:趙某2讓郭某17帶其和賈某5、秦某3到董某15家,在董某15家見到楊××,當時趙某2、董某15、謝某23、曹延昭、闖、賈某5、秦某3、郭某17、黑子,還有三、四個人在場,趙某2、董某15罵楊××,并讓其和賈某5用針扎楊××,楊××受傷被帶到大營,后送到醫(yī)院的經過。
5、被告人劉某8供述證實:其和董某15、劉某8、曹某18、呂某20、趙永紅等人截住毆打楊××,并帶到董某15家,在那有趙某2、謝某23、董某15、趙永紅、小賴、小黑、大頭、小頭、劉某8、曹延昭、呂某20、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楊××在地上坐著,大頭、小頭毆打楊××并用針扎,后來董某15、小黑、趙勇紅帶楊××到賈××家,趙某2、大頭、小頭沒下車,后董某15讓其帶楊××去醫(yī)院的經過。
6、被害人楊××陳述證實:案發(fā)當日,董某15帶人強行把他拉到董某15家,趙某2、董某15、長來、曹某18、小黑、劉某8、小頭等人對其進行毆打,董某15和小頭用大頭針扎其指甲,長時間拘禁,最后被劉某8等人送往醫(yī)院的經過。
7、證人賈××證言證實:當晚曹××等人帶一傷者到其家要錢,說是因為交通事故的事,打了這人,讓他負責。其不愿意,報警的情節(jié)。
8、證人王××證言證實:董某15、炎召等人參與為賈新國、鄭軍民處理交通事故,賈××讓其送到鄭××家1萬元錢,當時董某15、曹××、鄭××、鄭×和一群人,共一、二十個人在場,董某15對賈××說這事不算完,有啥事還得照頭的情節(jié)。
9、證人楊××證言證實:2007年1月份,其聽張××說楊××被趙某2和董某15抓到董某15家打了一頓,楊××耳膜被打穿孔,小拇指被打骨折,十指被針扎傷的情節(jié)。
10、證人孫××(醫(yī)院護士)證言證實:其在2006年12月17日夜值班,凌晨時分,傷號楊××從急診轉到5病室輸液治療,在看楊××的人睡著后,楊××自己拔針離開。
11、被害人楊××在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病歷,表明時間為2006年12月18日,印證了被害人楊××被拘禁的時間。
12、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起被害人事后報案,被立案偵查的情況。
13、辨認筆錄三份,記載經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4分別指認,黃楝樹家屬院4號樓20號(即董某15家),就是2006年12月17日晚伙同董某15等人非法拘禁楊××的作案現場。
14、被害人楊輝戶籍證明。
(二)被告人趙某2因在賭場上向馬××借錢,馬××(別名馬××)向趙某2收了兩次利息,引起趙某2的不滿。2006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某2指使秦某3、賈某5、賈某4及郭某17、李某22、田魁等人強行將被害人馬××從本市華寶商場帶至趙某2家中,并對其進行毆打。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趙某2供述證實:因其認為馬××在賭場上向其多收利息,就糾集大頭、小頭、秦某3、郭某17等人把馬××帶到其家,毆打被害人馬炳銀的事實。
2、被告人秦某3供述,其供認參與本起作案,但沒有毆打被害人,參與人員有:東東、大頭、郭某17,還有幾個不認識的。
3、被告人賈某5供述,其供認聽說因馬××多向趙某2要高利貸利息,當晚郭某17讓其到華寶商場,賈某4、秦某3、郭某17等人強行把馬××帶走的情節(jié)。
4、被告人賈某4供述證實:因馬××向趙某2要銃錢,趙某2糾集其和大頭、郭某17、秦某3、新宇、田奎將馬××帶到趙某2家,并對馬××進行毆打的事實。
5、被害人馬××陳述證實:因為其和南陽叫小偉的找于××要帳,產生糾葛。案發(fā)當晚趙某2糾集武洲、郭某17、田奎、朱某6等人將其劫持到趙某2家,并對其實施毆打的經過。
6、證人李××(護士)證言證實:2006年10月份的一天,馬××打電話說他受傷了,讓過去給他打針消炎。其過去看到馬××傷很重,在床上趴著,背部有三分之二是黑色的淤血,眼部紅腫有淤血;右手有傷,指頭伸不直,有淤血;大拇指,右臂均有傷。馬××說是被別人打的。
四、尋釁滋事事實
(一)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22時許,被告人趙某2、秦××(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洪某13等人,到平頂山市Vparty酒吧V9房間喝酒。期間,被告人趙某2、秦××離開包房到一樓大廳觀看節(jié)目時,因購買常××的花品,與常發(fā)生爭執(zhí),對其進行毆打,保安上前勸阻時,又對保安進行毆打。
當晚,被告人洪某13在Vparty酒吧V9房間內喝酒,酒后洪某13將該包間的液晶電視砸毀。次日洪某13主動賠償Vparty酒吧人民幣6000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趙某2供述證實: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其和刁三、秦××、黃某11飯后到Vparty消費。其和秦××下樓到大廳,在樓下有一個賣花的,其掏了100元把他的花都拿了,賣花的不愿意,吵起來,保安過去問咋回事,其又和保安吵起來,后被秦××等人拉開。誰讓刁三砸電視、為啥砸不知道,其與賣花的發(fā)生矛盾后沒上樓就走了,叫沒叫人來記不得了。
2、被告人洪某13供述證實:當晚,因其喝醉酒將Vparty液晶電視砸壞,后自己賠Vparty損失6000元。
3、涉案人秦某3證實:案發(fā)當晚趙某2等人去找李偉(Vparty老板)說事,五洲、小頭、大頭等人在外等,聽五洲說李××店內的電視機被砸了的情況。
4、涉案人賈某5證實:案發(fā)當天,其接到秦某3的電話說有事,讓到Vparty門口,見面后,其和秦某3等著趙某2等人出來離開。
5、被害人李××陳述證實:趙某2、刁三等人在vparty與賣花的發(fā)生沖突,并打了賣花的和保安。聽說刁三把電視砸了,次日刁三賠了6000元。
6、被害人?!痢陵愂鲎C實:其因賣花與一男子發(fā)生矛盾,對方毆打了?!痢梁捅0?。后聽說那人是趙某2,包間電視被砸的情節(jié)。
7、證人劉××證言證實:當晚在Vparty大廳趙某2與賣花的發(fā)生矛盾;刁三在包間可能是醉酒了,把電視砸毀的情節(jié)。
8、證人靳××證言證實:趙某2、洪某13等人在V-Party與賣花的發(fā)生矛盾后,有人帶刀打保安的情節(jié)。
9、證人李××證言證實:趙某2、刁三、秦××等人與賣花的發(fā)生矛盾,打了賣花的和保安,并把電視砸壞的事實。
10、證人田××(帶班經理)證言證實: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服務員喊叫,有人打賣花的和保安了,其過去看見店里的靳經理正在問趙某2是怎么回事,趙某2說他買花哩,賣花的不賣,就趕緊給趙道歉,但趙某2非要把賣花那孩和剛才那兩個保安找來還要打他們。
(二)2007年9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8等人在本市可可西里酒吧喝酒時,因郭××(另案處理)調戲該酒吧女歌手,與該酒吧老板李××、服務生任××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8、郭延成對任剛進行毆打,并毀損酒吧財物。經鑒定:任××傷情為輕微傷,酒吧直接經濟損失7591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劉某8供述,其對本起事實供認不諱。
2、同案犯郭延成供述證實:2007年9月27日晚飯后,其和劉某8等人應約到可可西里酒吧玩耍。期間,不知何故,與酒吧服務生發(fā)生爭執(zhí)、撕拽。后來公安來了,人散了。
3、被害人李××陳述證實:當晚,因為郭延成調戲女歌手,發(fā)生矛盾,郭延成、劉某8毆打服務生任××、田××,致使當時消費的客人沒結帳就跑了,后半夜有人用腳和砍刀砸酒吧門的情況。
4、被害人任××陳述證實:劉某8等人當晚調戲女歌手,并用刀將其劃傷,還有三、四人將其打倒,后郭延成領十幾個人帶兇器意欲打架,后聽說酒吧門被砸的情節(jié)。
5、被害人彭某某(女,可可西里演員)陳述證實:2007年9月27日晚上9點30分左右,其正在舞臺上唱歌,被上來的一男子調戲,其把他推開,服務員過來勸,之后那個人和服務生打了起來了。
6、證人田××證言證實:2007年9月27日20時許,劉某8、郭延成帶七八個人(其中有兩三個女的)到酒吧玩,期間郭延成上臺調戲女歌手、大罵、推拉服務生,劉某8等人對服務生拳打腳踢。后因報警事態(tài)平息。凌晨三、四點時,他們又來了,用刀砍、棍砸、腳踢門的經過。
7、證人田××證言證實:當晚因郭延成調戲女歌手,保安勸,劉某8等人毆打任××,并用刀刺,后來劉某8叫來四十多個人帶兇器意欲再度鬧事的事實。
8、證人李××證言證實:當天晚上,有兩個男的調戲女歌手,劉某8、還有一人毆打任××、趙××,劉某8拿刀劃傷任剛,后來很多人帶兇器來鬧事,有十桌客人沒結帳跑了,有人把門砸壞的情節(jié)。
9、證人趙××證言證實:劉某8等人毆打趙二帥及其他服務員的事實。
10、證人梁××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劉某8和李××不知什么原因對罵、對打,現場有很多人,有人拿鎬把,有人上舞臺給女歌手端酒的事實。
11、證人鄭××證言證實:梁××給其打電話說打架了,讓其去勸架,到后見雙方對罵,警察去后被勸開。
12、證人丁××證言證實:當夜看到劉某8在酒吧門口喝醉罵人,有人報警,附近有三四十個人聚集的情節(jié)。
13、證人李××證言證實:當晚在現場,看到劉某8、郭延成等人與對方相互撕拽,有人用板凳砸劉某8,現場很亂,附近圍很多人的情況。
14、證人胡××證言證實:當晚劉某8和李××不知何故互相對罵,胡××將劉某8勸走的情節(jié)。
15、證人趙××證言證實:當晚,劉某8與李××、丁××發(fā)生對罵,其參與勸架的情況。
16、證人徐××證言證實:當晚其和朋友在可可西里吃飯,劉某8給其端過酒,突然看見舞臺前面有一個人舉個板凳打架,客人都跑散的情況。
17、證人孫××證言證實:當晚看到一醉酒客人尋釁鬧事,酒店工作人員勸阻,該客人不聽,還打服務員并從腰間拔出一匕首刺向服務員,又拿板凳砸服務員,并且口中稱“我叫劉某8,有什么事我頂著”的情節(jié)。
18、鑒定結論:(1)平頂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平公法(2007)活檢字第405號)證實:經檢驗,被害人任××左腹部有一長6cm的劃傷,已結痂。結論:傷者任××的損傷符合較為銳性物體所致,其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2)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平衛(wèi))價事鑒字[2007]第91號,證明被損壞無聲卷閘門兩個,估價總金額5000元。(3)關于對可可西里酒吧跑單價值的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平價認鑒(2008)38號】,該標的物在評估基準日的損失:2591元(附:價格鑒定結論明細表)。
19、辨認筆錄。2008年3月17日被害人任××在衛(wèi)東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對不同男性照片12張進行辨認,指出3號照片(郭延成)和10號照片(劉某8)就是可可西里酒吧尋釁滋事的人,10號系上臺調戲女歌手的人,并于3號伙同另一人對其毆打,其中10號用小刀將其腹部劃傷(附:男性照片12張)。
20、現場勘查照片,顯示現場的位置和物品損壞概況。
21、同案犯郭延成被取保候審法律手續(xù),證明郭延成被另案處理的情況。
五、賭博事實
2003年6、7月份,被告人趙某2等人在襄城縣紫云書院附近糾集他人聚眾賭博,在賭場上放高利貸,每天贏利數萬元,并安排秦某3、賈某5、賈某4、朱某6、魏某14及史穩(wěn)航、趙某16、李東、閆某24、郭某17、新奇、中坡、鐵兵(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賭場上幫忙,每人每天獲利100元。
2004年年底前后,被告人趙某2、吳某10伙同李東(另案處理)等人,在河南省葉縣境內水郭村附近聚眾賭博。僅其中一次,趙某2參賭賭資就達26萬余元,并為此款,趙某2與涉案人馬××發(fā)生賭債糾紛,后趙某2指使被告人吳某10、賈某5、郭丙炎、秦少峰、賈某4、郭某17等人參與強行追要。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趙某2供述和辯解:其沒有在襄城縣紫云書院附近開過賭場,但去那里當過牌。關于與馬××的賭債糾紛,其辯解當時在葉縣水郭賭場,馬××欠其26萬5千元,原本打牌帶的16萬是讓吳某10當牌用的,馬××拿住當牌輸了,后其又借給馬××10萬元,又輸了,這錢是其經手給馬合營的。當時吳某10、賈某5、秦某3都在場。
2、被告人賈某5供述證實:趙某2跟別人合伙開賭場,他的賭場在襄縣紫云書院附近,其沒參加,聽說賈某4、秦某3、郭某17、魏某14、鐵兵、中坡負責放哨、看場子,趙某2還在賭場上放銃,賈某4他們還幫忙收銃,每人每天100元的工資。
3、被告人魏某14供述證實:2003年趙某2和偉哥、干哥合伙在襄縣紫云院開有一賭場,這個賭場持續(xù)了兩個月。趙某2安排趙志南、閆某24、秦某3、郭某17、大頭、小頭、朱某6和他到賭場上幫忙。其接送趙某2到賭場,其他的都替趙某2拎過包、要過銃。趙某2在賭場上還放銃,1萬元錢一天500元的利息。他的賭場是以推牌九的形式進行賭博的,給開場莊家的抽頭,是按5%的比例抽,每局都抽。
4、被告人朱某6供述證實:趙某2開設的賭場是從03年或04年夏天開始的,位置在襄縣紫云書院附近的山上,其在那兒有一個月,鐵兵負責放哨,自己也是放哨的,魏某14、李東、閆某24、賈某4、史穩(wěn)航、趙某16、秦某3、郭某17、賈某5在賭場幫忙看場、替趙某2拎包、幫趙某2要銃錢。趙某2開設的賭場主要靠打頭盈利的,也就是在場上誰贏的話就按一定比例抽錢,每局都抽錢,每天贏利最起碼上萬元。
5、被告人賈某4供述證實:2004年認識趙某2后,趙某2讓其到他在襄縣紫云書院附近的賭場上放哨,這個賭場開了三四個月。站崗放哨的有十幾個人,還有放銃的,站崗放哨的有新奇、中坡、鐵兵等人,這些人都是趙某2安排的,每天每人100元的工資,中午賭場管飯,他們是以牌九為賭具,比大小點,輪流坐莊,一人一次可押幾千元,一般每次賭博時都有二三十人參加,他的賭場是靠提錢抽頭贏利的。
7、被告人吳某10供述證實:2003年趙某2在襄縣紫云書院附近開設賭場,開的賭場時間不短,至少3個月,其還去賭場上賭博過;趙某2開賭場主要就是抽頭,就是賭博的人誰拿到對牌按贏錢的10%提出錢給賭場上,賭場上每天光抽頭贏利得有10萬元錢;2004年年底,在葉縣水郭賭場,其碰見趙某2、董某15、向峰、馬××也在,當時趙某2輸了一、二十萬元。后來馬××對趙某2說領趙某2去夜市推牌,馬××一直替趙某2推牌,輸了有十七、八萬,當時其和董某15、秦向峰也在場,錢是趙某2出的。
8、證人王××證言證實:趙某2在紫云書院附近曾開了一個賭場,趙某2負責組織叫人,用牌九當賭具,進行賭博的情況。
9、證人馬××證言證實:趙某2開設的賭場地方很多,我比較清楚的是他在襄縣紫云書院那開設的賭場,大概持續(xù)了一年多。趙某2賭場生意很紅火,分白場和夜場,趙某2天天在場上照顧著,他手下朱某6背著錢箱子,拿著趙某2的錢在場上放高利貸。這個場是“牌九”場,每次下注最少1000元,當莊的每次上莊一般是5萬元起步,每天都有百十號人在場上,一天贏利最少20多萬元。關于在葉縣水郭賭場26萬元的問題,馬合營在偵查階段陳述自己不欠趙某2錢,系替吳某10賭博而引發(fā)的糾紛,在審判階段,在檢察員、審判員在場的情況下,卻陳述是自己賭博時借趙某226萬余元,辯解以前陳述不屬實,原因是趙某2追要賭債時,對其實施了毆打。
10、證人李××證言證實:2003年6、7月份趙某2在襄縣紫云書院附近山上開設賭場,是和一個叫尤干的人合伙開的,斷斷續(xù)續(xù)有三、四個月。賭場有人放哨,有人放銃,用牌九賭博,誰坐莊贏的話給他提百分之十,趙某2的人負責服務,提供香煙和吃的。每次輸贏少了有三、四萬元,多了有十來萬元錢。這個賭場大概每天贏利在十萬塊錢以上。
六、窩藏事實
(一)2008年3月15日前后,被告人王明剛、趙輝明知趙某2、朱某6是犯罪的人,而為潛逃的二人提供隱藏處所和財物,幫助其逃匿。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王明剛供述證實:2008年3月中旬,趙某2到廣東省東莞給趙輝聯系,說公安局抓他,去東莞是躲事的。其和趙輝接的他,先在酒店住了二天,王明剛出的錢。之后,其和趙輝幫忙租房子,押金4800元,每月2400元,付了7200元,都是他付的。后來其讓朱某6到東莞做飯,生活費由他和趙某2出。
2、被告人趙輝供述證實:趙某2到東莞找王明剛和他,王明剛租房并交房租,王明剛、朱某6、趙某2住一起,趙某2說董某15砍傷人跑了、公安局抓他的事實。
3、同案人趙某2證實:其是2008年3月10日前后到廣東省東莞市,找到王明剛和趙輝,后朱某6也來了。租房子時是趙輝拿老鄉(xiāng)的身份證租的,押金是4800元,每月的租金是2400元。
4、同案人朱某6證實:2008年3月中旬到東莞,是王明剛讓其到廣東東莞去做飯;其和趙某2、王明剛住在一起;其聽說公安機關正在抓捕趙某2的情況。
5、證人××(東莞市一出租房屋公司人員)證言證實:2008年3月15日13時許,有三個男的,到其公司說要租房子,來人出示了一個叫孫艷曉的身份證,雙方簽了合同,租期一年,押了4800元,月租金2400元,鑰匙給他了。他們說是做生意的。在合同上簽字、租金是其中一個姓趙的人辦的。
6、租住手續(xù)、孫××的身份證、出租房家電清單,證明(1)租賃合約2008年3月15日租客:孫××租期一年;(2)2008年3月16日孫××在東莞市陽光國際交押金和租金的兩張收據共計7200元。
(二)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6月期間,負案在逃的呂某20為逃避公安機關的追捕,潛逃至河南省舞鋼市,與被告人李文召取得聯系。被告人李文召應當明知呂某20是犯罪的人,而安排呂某20在其家中躲藏八個月之久,并為其提供食宿。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李文召供述證實:從2007年秋天開始,呂某20就住其家,斷斷續(xù)續(xù),一直到張××被抓、呂某20逃跑,持續(xù)時間有八、九個月。辯解其在張××出事前,其不知道呂某20是上網在逃犯。
2、涉案人張××證實:呂某20好像是2008年3月份到舞鋼的。到舞鋼后,呂某20也沒什么事,有時候一個人轉轉,大多時候在李文召家睡覺。聽呂某20說其來舞鋼躲債的,但通過和他相處發(fā)現不正常。
3、公安機關出具的抓捕呂某20事情經過:2008年6月16日21時許,公安民警宋春林等人在河南省舞鋼市朱蘭辦事處健康路抓捕網上逃犯呂某20時,發(fā)現呂某20乘坐在張××駕駛的轎車上。在民警向張××、呂某20亮明警察身份的情況下,張××不顧民警的攔截,強行倒車調頭高速載呂某20逃竄,后在舞鋼大酒店東約100米處,將張××駕駛的車輛攔截。經盤問,張××中途停車,呂某20下車已逃跑。
4、呂某20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一份。
綜合本起證據和被告人趙某2供述證實的當時社會傳聞董某15、呂某20等人故意傷害葉延偉案件的情況,可以認定被告人李文召主觀上應當明知呂某20是犯罪的人的情節(jié)。
本案還有如下證據證明相關事實:
1、抓獲經過,證明抓獲各被告人的情況。
2、解押被告人楊某1并案的法律手續(xù),證明楊某1并案處理情節(jié)。
3、張××被取保候審法律手續(xù),證明涉案人員另案處理情況。
4、被告人戶籍證明多份,證明各被告人基本情況。
5、前科證明和違法事實材料:
(1)被告人趙某2的前科證明,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1年7月20日(2001)衛(wèi)刑初字第101號判決趙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趙某2于2002年1月22日被刑滿釋放。
(2)被告人秦某3的前科證明,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01)平刑初字第30號秦某3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3)被告人楊某1的前科證明,2002年1月16日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1)衛(wèi)刑初字第185號,楊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楊某1于2003年2月19日刑滿。2003年7月4日新華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3)新刑初字第137號,證明楊某1犯破壞監(jiān)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楊某1于2003年8月18日被刑滿釋放。2007年12月25日湛河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湛刑初字第103號,證明楊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解押回楊某1的法律手續(xù),證實楊某1于2008年5月15日從新鄉(xiāng)監(jiān)獄解押回平頂山市第一看守所。
(4)被告人魏某14的前科證明,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6年9月28日(1996)衛(wèi)刑初字第207號判決魏某14犯故意傷害罪(致死),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魏某14于2001年11月18日被刑滿釋放。
(5)被告人黃某11的前科證明,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1年3月13日(2001)衛(wèi)刑初字第32號判決黃某11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黃某11于2001年5月15日刑滿。
(6)被告人洪某13的前科證明,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9年11月12日(1999)衛(wèi)刑初字第136號判決洪某13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洪某13于2002年11月5日被刑滿釋放。
(7)被告人劉某8的前科證明,平頂山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1年1月18日(2001)衛(wèi)刑初字第9號劉某8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寶豐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02年6月4日(2002)寶刑初字第87號內容顯示劉某8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劉某8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按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8月5日(2002)平刑終字第99號寶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02)寶刑初字第8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該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釋放證明周口監(jiān)獄刑罰執(zhí)行科,證實劉某8于2004年6月21日刑滿釋放。
(8)被告人吳某10的違法證明,證實吳某10因賭博被處警告并處1000元罰款。
6、在逃證明多份,證明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負案在逃的情況。
7、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在偵查階段,扣押被告人財物情況。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2無視國法,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正常秩序;被告人秦某3、賈某4、賈某5等人積極參加該組織,被告人楊某1、朱某6、魏某14、謝某9、黃某11、吳某10、朱某6、劉某8等人參加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指控被告人秦某3、賈某4、賈某5、楊某1、朱某6、魏某14、謝某9、黃某11、吳某10、朱某6、劉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手段、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均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楊某1結伙他人,逞強斗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手段特別殘忍并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法律適用意見成立,本院亦予采納。被告人楊某1申請對被害人葉延偉損傷程度重新鑒定的意見,雖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經審查認為,原鑒定結論客觀、科學,可予采信,故對其申請不予支持。
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4、賈某5、魏某14、朱某6、謝某9結伙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公訴機關指控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行為均積極主動,均系故意傷害犯罪的主犯,犯罪動機或為幫他人擺平事端,或為顧全面子宣泄私憤,或為擴大影響,非法控制,均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4、賈某5、劉某8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毆打,手段殘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應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趙某2、秦某3、賈某4、賈某5、劉某8的刑事責任。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2、劉某8、洪某13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2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糾集被告人秦某3、賈某4、賈某5、魏某14、朱某6等人,組織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構成賭博罪;被告人趙某2、吳某10伙同李東(另案處理)等人在河南省葉縣境內水郭村附近聚眾賭博,賭資數額僅其中一次,就達26萬余元,被告人趙某2、吳某10等人的行為也構成賭博罪,本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懲處。被告人王明剛、趙輝、李文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均應依法懲處。本案被告人一人犯數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予以并罰。被告人劉某8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揭發(fā)他人犯罪,經查屬實,據此,控辯雙方建議認定被告人劉某8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并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趙某2、秦某3、魏某14、劉某8、黃某11、洪某1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1被判處刑罰后,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也適用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
針對控辯雙方的主要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依照事實、證據和法律,綜合評判認為:(1)關于被告人趙某2是否參與故意傷害葉延偉重傷一案的問題。經查:因目前證據不足,公訴機關對其沒有提起公訴。(2)關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罪的問題。經查:被告人趙某2自2002年1月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通過探監(jiān)、安排干活、發(fā)工資等手段,拉攏董某15、楊某21、郭丙炎、黃某11、吳某10等有前科劣跡人員為己所用,并糾集了秦某3、賈某5、賈某4等社會閑散人員為打手,通過替趙某2擋事、積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稱趙某2為“領導”、“六哥”,逐步確立了趙某2為組織、領導者,秦某3、賈某5、賈某4、郭某17等人為骨干成員,楊某21、郭丙炎、黃某11、吳某10、楊某1、劉某8等人為一般成員的結構比較穩(wěn)定的組織體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非法利益,有一定紀律、行規(guī),“呼之即來”,動輒數十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被告人趙某2等人以開設賭場等手段,非法攫取巨額利益,維護部分人員的開支,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為爭奪勢力范圍、逞強斗狠,而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有重大影響。綜上,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2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所控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均成立。(3)關于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中,部分案件是否超出追訴時效問題。經查: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一個連續(xù)的犯罪過程,公訴機關對個案追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一步證明了組織犯罪的手段、形式及其所形成的重大影響。(4)關于敲詐勒索罪的認定問題。經查:起訴書指控該起犯罪的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欠當,辯方的意見成立,本院依照證據裁判原則,改變罪名為賭博罪,并依法追究到案參與人的刑事責任。(5)關于被告人朱某6是否犯窩藏罪的問題。經查:被告人趙某2與朱某6系共同犯罪,作案后,二人先后潛逃至廣東省東莞市,均為逃匿公安人員的抓捕,故朱某6的行為不宜另認定為窩藏罪。對于共同或者幫助潛逃的情節(jié),可以作為量刑的一個情節(jié)可以考慮。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主張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中合法、合理,有證據支持的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主張賠償醫(yī)療費問題,可收集證據后另行起訴;所訴精神損害問題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不予受理。另主張由被告人趙某2連帶賠償經濟損失的理由,經查:起訴書沒有指控被告人趙某2參與故意傷害葉延偉重傷案件,其主張缺乏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原判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趙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萬元,依法追繳賭資26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100萬元,依法追繳賭資26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
三、被告人賈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四、被告人秦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
五、被告人賈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
六、被告人魏某1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
七、被告人朱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八、被告人謝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
九、被告人劉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11年3月5日止)
十、被告人黃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19日止)
十一、被告人吳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13日止)
十二、被告人湯某12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
十三、被告人王明剛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
十四、被告人趙輝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09年9月26日止)
十五、被告人李文召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09年6月22日止)
十六、被告人洪某13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09年1月22日止)
十七、被告人楊某1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受害人誤工費31500元、護理費9628元、交通費和住宿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3772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5652元,共計人民幣321005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十八、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所判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葉建平
審判員王宏偉
審判員張蘅
裁判日期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苗俊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