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3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06
審理經(jīng)過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花檢公刑訴[2015]8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鐘永水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鐘永水及辯護人盤小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開始,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伙同其他幾名男子在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嶺市場一路邊開設賭場,以打撲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賭資中抽頭漁利。該賭場每日聚賭十余人,共計抽水獲利兩萬余元。其中,被告人甘偉清、王浩鏗負責派牌、“抽水”;被告人吳海生、朱金富負責“看風”;被告人巫文鋒、鐘永水在該賭場內(nèi)“放數(shù)”。2014年10月21日,公安人員查獲上述賭場,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甘澤榮、朱金富、王浩鏗、甘偉清、巫文鋒、吳海生及十名參賭人員,起獲賭資、賭具一批。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鐘永水無視國家法律,伙同同案人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綜合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鐘永水如實供述,以及被告人吳海生、王浩鏗是累犯等情節(jié),建議本院對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鐘永水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鐘永水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朱金富提出其是去賭場玩,玩了二次,沒有在賭場工作的辯解意見。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巫文鋒是初犯、偶犯,自愿認罪,不是賭場的投資人,不參與賭場經(jīng)營,只是在賭客需要時提供小額資金,所起作用非常小,屬于從犯,聚賭人數(shù)和賭博金額都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且其本人也未獲得非法利益的辯護意見,請求對被告人巫文鋒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以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開始,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伙同其他幾名男子(均另案處理)在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嶺市場一路邊開設賭場,以打撲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賭資中抽頭漁利。該賭場每日聚賭十余人,共計抽水獲利兩萬余元。其中,被告人甘偉清、王浩鏗負責派牌、“抽水”;被告人吳海生、朱金富負責“看風”;被告人巫文鋒、鐘永水在該賭場內(nèi)“放數(shù)”。2014年10月21日,公安人員查獲上述賭場,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甘澤榮、朱金富、王浩鏗、甘偉清、巫文鋒、吳海生及十名參賭人員,起獲賭資、賭具一批。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治安管理大隊一中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廣州鐵路公安處廣州車站派出所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在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嶺市場一路邊抓獲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和其他十名涉賭人員;于2014年11月20日在廣州北站抓獲被告人鐘桂晃;被告人鐘永水于2015年1月31日因賭博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于同年2月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甘偉清賭資4800元、賭具撲克牌一副;被告人甘澤榮賭資500元;被告人王浩鏗賭資1700元;被告人巫文鋒賭資900元;被告人吳海生1000元;被告人朱金富130元。
3、證人鄭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其于2014年10月21日10許到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嶺市場一路邊以打撲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參與賭博,過了不久有警察到上述地址檢查。其參與了賭博。其下注十幾盤,每盤下三十至五十元不等,他們下注最高三、四百元,每盤的賭資約五、六百元。其帶了三百元去參賭,輸了二百元。該賭博窩點是由一名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和一名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兩人共同開設的。是兩名男子輪流發(fā)牌和抽水,一名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一名穿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每盤抽水約十元至二十元不等,兩人已被公安機關抓獲。放數(shù)是一名穿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的男子和一名穿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閑中褲男子。其于10月初向穿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男子借了2000元,都是其向他借了一千元,他就從水錢中抽取五十元作為利息,他已經(jīng)扣了其100元的利息了。其還于2014年10月20日下午向一名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閑中褲男子借了3000元,他從水錢中抽取了其150元作為利息。其過來這里玩幾次了。
證人鄭某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偉清、王浩鏗、巫文鋒。
4、證人黎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賭場由一名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的男子和一名穿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的男子負責發(fā)牌和抽水,他們今天和其一起被帶回公安機關。
證人黎某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偉清、王浩鏗。
5、證人胡某1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其有在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嶺市場一路邊的賭博窩點參賭。賭場一般開7、8份牌,每份牌最少下注10元,每盤下注不設上限,每盤賭資大約幾千元。由一名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的男子負責發(fā)牌和抽水,每盤抽水一百元,他今天和其一起被帶回公安機關。其有賭資人民幣1300元被扣押了。
證人胡某1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王浩鏗。
6、證人陳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4年10月21日上午10時左右,其來到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嶺市場一路邊時,看到十五、六人圍在那以“三公大吃小”打撲克牌賭博,就好奇過去看看,然后也搭牌下了幾盤;約到了十時三十分許,周圍有便衣警察沖過來將參賭人員控制住。其第一次去那里參賭。該賭博窩點負責派牌和抽水的有兩名男子,一開始是一穿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的男子,后來輪到一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的男子接手,這兩人輪流進行派牌和抽水,逢“密十”抽取10元,這兩人今天都被抓獲。
證人陳某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偉清、王浩鏗。
7、證人楊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其有參賭。有一穿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男子和一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的男子負責派牌抽水。其有1500元賭資被扣押。
證人楊某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偉清、王浩鏗。
8、證人王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其有參賭。負責派牌和抽水是一個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和藍色牛仔褲的男子。
證人王某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王浩鏗。
9、證人梁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其有參賭。其在2014年10月6日的時候經(jīng)過該處的時候就發(fā)現(xiàn)這里有人賭博。一名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的男子和一名穿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的男子負責發(fā)牌和抽水,他們和其一起被帶回公安機關。
證人梁某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偉清、王浩鏗。
10、證人胡某2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其有參賭,賭了三把,每注10元,共輸了30元。
11、證人湯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其認得負責發(fā)牌、抽水的工作人員,他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也被抓獲了。他當天每盤發(fā)七、八份牌,每份牌發(fā)三張牌,每盤結束后他就從當盤的賭資中抽取50元或者100元作為水錢。
12、被告人甘偉清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nèi)容:2014年10月21日早上8時許其和甘澤榮到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嶺市場一路邊開設一個賭博窩點,到了11時許,警察到上述地址檢查。該賭博窩點以撲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賭,有十多個人參賭,每盤發(fā)約七八份牌,每份牌發(fā)三張牌,每份牌的賭資從十元到幾百元不等,每盤的賭資大約有一兩千元。該賭博窩點的場地是路邊,免費的,工具是其提供的。一般都是早上8點開始賭博,到中午12時許結束。負責發(fā)牌和抽水的是王浩鏗,他今天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也被抓獲了。其看到他每盤發(fā)七八份牌,每份牌發(fā)三張牌,當每盤結束,如果該盤出現(xiàn)有“密十”的點數(shù)(三張牌加起來的點數(shù)是十),他就從該盤的賭資中抽取五十元到一百元不等作為水錢。王浩鏗是“阿晃”以每天二百元的工資聘請他去發(fā)牌、抽水的。他至今共獲利約一千多元。一名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的男子負責看風,其自己和另外一名穿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閑中褲的男子在該賭博窩點負責放數(shù)。其放數(shù)不收取利息,賭博人員向其借一千元其就借一千元,不收取利息,其主要也是從王浩鏗抽取的水錢中獲利。那名穿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閑中褲的男子在該賭博窩點開設的那天,他找到其,說想在其等開設的賭博窩點內(nèi)放數(shù),其答應后,他就天天到該賭博窩點放數(shù)。他放數(shù)一般是借出一千元就收取五十元利息的。被警察帶回來的人中,一名身穿灰色有領短袖上衣,灰色西褲的男子有向其等借過錢,是昨天分別向其兩個人借錢參賭的。該賭博窩點一天可以抽取約三千多元,總共約獲利兩萬四千元。其五個人一起開設,每人占兩成,其至今共獲利四千八百元,都被扣押了。那名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的負責看風的男子是由甘澤榮聘請他到其等開設的賭博窩點內(nèi)看風的,他每天的工資是二百元,至今他共獲利一千多元。只要有警車或者警察在附近巡邏,他就會通知參賭人員,讓參賭人員停止賭博行為。“阿某”在該賭場中是負責帶賭客到賭場參與賭錢。“阿晃”負責管理賭場內(nèi)的事務?!鞍⒔笔秦撠焾鐾饴?lián)系工作的。抽水抽到的錢一般是由“阿晃”保管,賭場平時的支出一般由“水錢”中支取。“看風”的工作人員的工資每天由“阿晃”從“水錢”中拿出二百元作為工資支付。這間賭場是其和甘澤榮、鐘桂晃、巫文鋒、吳海生,還有兩個,一個叫“阿某”,另一個叫“阿江”的,有七、八個人共同開設的。其是中途加入做賭場股東的,其加入股東后,賭場開了一個星期左右。其負責維持賭場外秩序,甘澤榮負責維持賭場內(nèi)秩序,鐘桂晃負責整個賭場秩序,水錢也是每天由鐘桂晃分,巫文鋒負責帶人來賭場參賭,吳海生負責維護場內(nèi)秩序。賭場由王浩鏗負責派牌,工資每天最少500元,和其他股東一樣,每天從抽水錢中分錢。有四個人負責看風,其中有一個叫朱金富,看風的每人每天工資200元。巫文鋒和吳海生也和其等另外幾個股東一樣,每天從所抽的水錢中分錢。其做股東后,其見到的,巫文鋒、吳海生也和其一樣,分得二千多元。
被告人甘偉清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朱金富。另被告人甘偉清對賭博現(xiàn)場、繳獲的賭資進行了簽認。
13、被告人甘澤榮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nèi)容:該賭博窩點是以打撲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的進行賭博。該賭博窩點一般下注50元到200元不等,每盤桌面上共有賭資大約1000元左右,每當出現(xiàn)“密十”的時候就從中抽取20元至30元不等的水錢。一名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的男子派牌和抽水。賭場就是這個月開始的。其被抓時穿灰色短袖襯衣、藍色牛仔褲。該賭場是其同甘偉清、鐘桂晃三人于2014年10月份國慶后開設的。開了十多天,其總共分了五千元左右,是鐘桂晃和甘偉清兩人負責分錢和管理該賭場的。賭場有三人看風,吳海山和朱金富是看風的,兩人每人每天工資100元。王浩鏗在賭場內(nèi)負責派牌和抽水。
被告人甘澤榮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鐘桂晃。另被告人甘澤榮對賭博現(xiàn)場、繳獲的賭資進行了簽認。
14、被告人鐘桂晃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nèi)容:2014年9月初,其和甘偉清、甘澤榮、王浩鏗、吳海生五人在廣州市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嶺市場一路邊合伙經(jīng)營一以撲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供人賭博窩點,警察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將該賭博窩點搗毀。2014年11月20日在廣州北站售票廳被警察抓獲。其和甘偉清等五人是老板,平時甘偉清負責該賭博窩點的日常管理和分工,甘澤榮負責請人回來“看水”,王浩鏗負責在該賭博窩點內(nèi)發(fā)牌和“抽水”,吳海生和其在該賭博窩點負責看看參賭人員有什么買,其倆就安排人員去幫他們買。每天大概獲利五、六百元。上述獲利除去平時的開銷,剩下的獲利其五人平分。其至今共獲利約人民幣5000元,都被其用于平時的生活開銷花光了。有一名叫朱金富的男子負責“看風”,他每天的工資是150元,他是甘偉清請回來的,所以工資由甘偉清支付。有一名叫巫文鋒的男子和另外一名外號叫“阿光”的男子在該賭博窩點內(nèi)負責“放數(shù)”,他們都是甘澤榮請回來的。每有人向他們借1000元,他們就會從“水錢”中拿50元作為利息。還有一名叫鐘永水的男子也在該賭博窩點內(nèi)“放數(shù)”?!鞍l(fā)牌”和“抽水”由王浩鏗負責,每盤抽水50元,每天“抽水”約有七、八百元。抽得的“水錢”一般都是甘偉清和甘澤榮保管的。撲克牌是由其等共同出資購買的,這些錢會算入賭博窩點平時的支出中。營業(yè)時間是每天9時許至12時許,平時都有十幾人在賭博。鐘永水于2014年10月初開始在該賭博窩點那里有時賭博,有時贏錢了就借錢給參賭的人員繼續(xù)參賭,然后在每盤牌中輸?shù)哪欠菖瞥槿?0至20元不等,直至幾盤湊到50元給鐘永水作為利息。鐘永水一般借錢給參賭人員是500元或者1000元錢。因為其在現(xiàn)場見到,所以知道鐘永水借錢給參賭人員。他至今放數(shù)給參賭人員約2000至3000元,利息約200元。
被告人鐘桂晃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鐘永水。
15、被告人王浩鏗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nèi)容:該賭博窩點是以打撲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的進行賭博。營業(yè)時間一般都是上午賭博,中午就結束了。上個月底其經(jīng)過該處時就有這個賭場存在。一般發(fā)八、九份牌,一般下注50元到200元不等,每盤桌面上共有賭資大約800元至1000元,每當出現(xiàn)“密十”的時候就從中抽取30元至40元不等的水錢。有一名男子負責放數(shù),是灰短袖上衣,灰色休閑中褲。其被抓獲時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該賭場是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和一名叫“阿某”的男子開設的。其在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旗嶺市場旁一路邊賭場內(nèi)派牌和抽水。抽水的情況是逢密實抽水30至40元,賭場每天抽水3000元左右。其在賭場內(nèi)派牌抽水共四天時間,每天工資400元,是鐘桂晃每天發(fā)工資給其的。巫文鋒在賭場內(nèi)負責放數(shù),按規(guī)定,巫文鋒借一千元出去給賭仔,就從水箱中提成50元給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負責看風,兩人都是由甘偉清派工資給他們,工資每天最少200元。
被告人王浩鏗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另被告人王浩鏗對賭博現(xiàn)場、繳獲的賭資進行了簽認。
16、被告人巫文鋒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nèi)容:當時里面有十多人在以撲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賭。其有參與賭博。其帶了一千元到該賭博窩點內(nèi)參賭,每盤下注五十元,下了兩盤就被警察抓獲了,兩盤都輸了,共輸了一百元,身上剩下九百元被警察扣押了。該賭博窩點是由一名身穿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的男子開設的,賭博場地和賭博工具也是他提供的。其在那里參賭的時候,聽到別人稱呼他為老板,而且在賭博結束后,他還會對參賭人員發(fā)“利是”。其共到該賭博窩點參賭四次。該賭博窩點由一名穿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的男子負責發(fā)牌和抽水的。穿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的男子負責放數(shù)。其在那里參賭的時候,有其他人向他借錢,而且都是借一千元就從該賭博窩點的水錢中抽取五十元作為利息。其見過一名穿灰色有領短袖上衣,灰色西褲的男子向他借過錢。其有放數(shù)的行為,那名穿灰色有領短袖上衣,灰色西褲的男子昨天早上向其借過一千元,其當時借了一千元給他后,就從水錢中抽取五十元作為利息。其就借出過一次,共獲利五十元。賭博窩點是約2014年10月初開設的。一名外號叫“阿晃”,是負責派牌、抽水、派利是,其在那里參賭時,聽別人稱呼他為老板。看風的是二名男子,一名是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另一名是穿黃灰黑色條上衣、深藍色牛仔褲,他們都被抓獲。因為其在那里參賭時,他們兩人都在那里不時走動,有時跟老板打招呼,其也聽別人說過,所以知道他們是看風的。該賭場放數(shù)的還有一個叫“水哥”的男子,他都向其他人放數(shù),在該賭博窩點都是借一千元就從水錢中抽取50元作為利息。在賭博時,其看到很多人向他借錢?!八纭蹦昙s50多歲,講本地話,身材偏肥,身高約1.6米。其所知道的賭場是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三人開設的。其借過兩次錢給老鄉(xiāng)參賭,是在現(xiàn)場借的,甘偉清兩次都從抽水錢中分50元給其,按照賭場的規(guī)定,借一千元就抽水50元給其。其每天都見到吳海生坐在賭場內(nèi)。該賭場由王浩鏗負責派牌和抽水。
被告人巫文鋒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鐘桂晃、鐘永水。另被告人巫文鋒對賭博現(xiàn)場、繳獲的賭資進行了簽認。
17、被告人吳海生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nèi)容:2014年10月21日上午9點左右,其去到位于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的旗嶺市場該賭場內(nèi)負責看水(看風),大概到了11點左右,有很多警察沖過來抓賭。其受雇于該賭場的老板,在該賭場內(nèi)負責看水。該賭場有兩個股東,分別外號叫“阿清”和“阿鱉”,都被當場抓獲了。“阿清”的特征是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阿鳘”的特征是灰色短袖襯衣,藍色牛仔褲。其看水的工資是他們支付的。他們跟其講好看水一天工資一百元,其一共在這里看水三天,領取了200元的工資,被抓當天的工資還沒有支付,那200元已用于生活開銷。其在外圍看風。其被抓獲時穿黃灰黑間條上衣,深藍色牛仔褲。其有1000元被扣押了。
被告人吳海生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另被告人吳海生對賭博現(xiàn)場、繳獲的賭資進行了簽認。
18、被告人朱金富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nèi)容:其是在該賭博窩點負責“看水”工作。其在那里工作約一個月了。其收了工資約有三千多元,除了被公安機關扣押的130元,其他全部用于生活開銷。該賭博窩點每盤下五十元至四百元不等,每盤賭資約有五、六百元。該賭博窩點是2014年9月底開設的,是由一名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和一名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兩人共同開設的。是兩名男子輪流發(fā)牌和抽水,一名白色花紋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一名黃色有領上衣,淺藍色牛仔褲。每盤抽水約十元至二十元不等,兩人已被抓獲。賭博窩點每天大約“抽水”四、五百元。一名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閑中褲的男子負責“放數(shù)”,一般是放借出1000元人民幣,在水錢那里收回50元,實際收回950元。營業(yè)時間是每天9時至12時許,平時都有十幾人在賭博。一名男子穿黃灰黑間條上衣,深藍色牛仔褲是負責“看水”的,他也被抓獲了。
被告人朱金富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甘偉清、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另被告人朱金富對賭博現(xiàn)場、繳獲的賭資進行了簽認。
19、被告人鐘永水的庭審供述和辯解,主要內(nèi)容:其在賭場借錢給別人1000元可以從抽水那里獲利50元,去過幾天。
20、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2007)花刑初字第456號、(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642號刑事判決書,廣東省花都市人民法院(1994)花法刑初字第226號刑事判決書,廣東省英德監(jiān)獄(2009)英獄字第1857號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王浩鏗于2007年8月29日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12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吳海生于1994年10月22日因犯容留婦女賣淫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23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2013年12月24日刑滿釋放。
21、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鐘永水的常住人口信息,證實:八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均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鐘永水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結伙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設定方式,組織賭博,擾亂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鐘永水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吳海生等人均指證被告人朱金富受雇在賭場看風,被告人朱金富在偵查階段亦供認不諱,對被告人朱金富共同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足以作出認定。被告人朱金富提出其沒有在賭場工作的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法應當對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王浩鏗、巫文鋒、吳海生、朱金富、鐘永水適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被告人甘偉清、甘澤榮、鐘桂晃合伙開設賭場,被告人王浩鏗負責派牌、抽水,均是主犯,被告人王浩鏗相對作用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海生、朱金富受雇負責看風,被告人巫文鋒、鐘永水在賭場放數(shù),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均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浩鏗、吳海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甘偉清、鐘桂晃、巫文鋒、吳海生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甘澤榮、王浩鏗、鐘永水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甘偉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甘澤榮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鐘桂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王浩鏗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并處罰金七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五、被告人吳海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五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六、被告人朱金富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2日),并處罰金五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七、被告人巫文鋒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十日(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五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八、被告人鐘永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零十日(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五千元(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九、繳獲的賭具撲克牌一副予以沒收;賭資903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志堅
人民陪審員畢文輝
人民陪審員鄺振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陽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