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彭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川1403刑初14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10-17
審理經(jīng)過
眉山市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眉彭檢訴刑訴[2017]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眉山市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某、被告人陳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1月、12月、2017年1月被告人陳某分三次將兩臺老虎機(各一座)和一臺兩座的捕魚機放于武陽鎮(zhèn)大塘村2組李某某所經(jīng)營的鴻運茶樓內(nèi),由被告人李某某為前來賭博的人員進行上下分,陳某和李某某約定分成方式為四、六分成。2017年3月陳某又將一臺六座的捕魚機放于李某某所經(jīng)營的鴻運茶樓內(nèi),采用五、五分的方式,同樣由李某某經(jīng)營管理。2017年6月被公安機關查獲時,陳某和李某某利用賭博機盈利近20000元,陳某和李某某各分得現(xiàn)金近1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老虎機、捕魚機共計10座供他人賭博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請法庭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情況,綜合量刑。
被告人陳某當庭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表示認罪悔罪,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陳某先后將兩臺老虎機(各一座)、一臺捕魚機(兩座)、一臺捕魚機(六座)放于彭山區(qū)武陽鎮(zhèn)大塘村2組李某某所經(jīng)營的鴻運茶樓內(nèi),由被告人李某某為前來賭博的人員上下分,被告人陳某與李某某約定四、六和五、五的獲利分成方式。2017年6月14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qū)分局民警在該賭博場所擋獲被告人李某某和7名參賭人員,以及上述賭博機(已銷毀)和賭資人民幣451元。二被告人在開設該賭博場所期間獲取非法利益人民幣20000余元,各分得10000余元。
另查明,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陳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又查明,2017年6月15日公安機關已將扣押的賭資人民幣451元上繳國庫;同年6月16日、7月11日李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共計11750元。同年7月6日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該兩筆款項公安機關已作為開設賭場案的暫扣款上交到眉山市彭山區(qū)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還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二被告人主動預繳罰金人民幣各30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時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李某某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擋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區(qū)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2016)川0122刑初348號刑事判決書、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jù))復印件、四川省行政、刑事處罰罰沒票據(jù)復印件、現(xiàn)金繳款單、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存根)、檢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中心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檢查照片、現(xiàn)場銷毀照片、證據(jù)保全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吳某某、周某、石某、陳某等人的證言、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二被告人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李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事先約定獲利分成方式,陳某提供賭博機具,李某某提供賭博的場所,供他人進行賭博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具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案發(fā)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屬坦白,又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預繳罰金,予以酌定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陳某案發(fā)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李某某系初犯,二被告人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及預繳罰金,故認為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險。綜上,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對被告人的陳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李某某人民幣117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亞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