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西省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贛1029刑初19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10-19
審理經(jīng)過
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訴刑訴[2017]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國(已判刑)商定在東鄉(xiāng)區(qū)三眼井開設賭場。9月15日早上,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國、徐某1、魏某2、宗某2(三人已判刑)等人來到三眼井準備開賭場。宗某1國叫宗某2買來一張桌子和一副牌九,吆喝著大家來玩。當日徐某3(已判刑)來到賭場要求“收水”錢(抽頭)。開始沒有人參賭的時候,賭場股東輪流坐莊賭博,來了參賭人員股東就逐個退出來。徐某3負責“抽水”,魏某2負責“接水”,“接水”后再將錢交到徐某1手上,最后由被告人何某1拿到全部“水錢”,同時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國等人還請了人看場子,并給看場子的人20%的股份。該賭場開至9月17日時,何某3、徐某2云(二人已判刑)二人入股。9月18日因擔心賭場被公安查處,被告人何某1等人將賭場轉(zhuǎn)移至東鄉(xiāng)區(qū)華聯(lián)超市后面的空地上,下午2時30分許,公安依法對該賭場進行查處。賭場上每天由宗某1國除去協(xié)調(diào)費1300元、“社會股”20%后,余款由被告人何某1負責分配給各股東,四天賭場上共獲利3.8萬元左右。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在庭審過程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何某1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何某1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
被告人何某1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國商定在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三眼井開設賭場。同年9月15日早上,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國、徐某1、魏某2、宗某2(三人已判刑)等人來到三眼井準備開賭場。宗某1國叫宗某2買來一張桌子和一副牌九,吆喝著大家來玩。當日徐某3(已判刑)來到賭場要求“收水”錢(抽頭)。開始沒有人參賭的時候,賭場股東輪流坐莊賭博,來了參賭人員股東就逐個退出來。徐某3負責“抽水”,魏某2負責“接水”,“接水”后再將錢交到徐某1手上,最后由被告人何某1拿到全部“水錢”,同時被告人何某1和宗某1國等人還請了人看場子,并給看場子的人20%的股份。該賭場開至同年9月17日時,何某3、徐某2云(二人已判刑)二人入股。同年9月18日,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民警到三眼井巡查,被告人何某1等人將賭場轉(zhuǎn)移至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華聯(lián)超市后面的空地上。當天下午2時30分許,該賭場被民警查獲。賭場開設期間,被告人何某1拿到全部“水錢”后,由被告人宗某1國除去協(xié)調(diào)費1300元和看場子的20%股份后,余款由被告人何某1分給各股東。四天賭場共抽頭漁利3.8萬元左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黃某1證言證實,以前聽說華聯(lián)超市那邊有人開賭場。2016年9月18日中午,他覺得賭場比較好玩,就一個人往華聯(lián)超市那邊逛,到那里后看到很多人圍在桌前用牌九進行賭博,他就每次押了100元錢,總共押了三次,輸了100元,之后就沒有再賭博了,在現(xiàn)場看別人賭博。下午兩點半鐘左右的時候警察就來了。
2、證人何某1證言證實,今天(9月18日)上午她聽說華聯(lián)超市后面有人在賭博,下午就去該地,看到現(xiàn)場圍了好多用牌九賭博的人。她幫張某能坐了兩把莊,兩把莊輸了5000元左右,張某能就叫她把位置還給張。后來他就一直在旁邊看張某能賭博。沒多久張某能把錢都輸光了,她就借了8000元給張。賭博場上還有一個“抽水”的男子,還有一些人站在旁邊“釣魚”的人,她只認識一個叫李某2的男子,沒多久警察就來了。
3、證人何某6證言證實,2016年9月18日下午13時50分左右,他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去玩,看到有10多個人在那圍著一張大木方桌子用牌九進行賭博。他就在西邊桌子進行“釣魚”,兩次總共押了500元都輸了。之后他就在旁邊玩,后來陸續(xù)來了一些人在那賭博,之中也有人離開,到了14時30分許就有公安民警前來抓賭。
4、證人何某2證言證實,2016年9月18日上午他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的賭場里“釣魚”,他當時帶了300元錢去,就押了兩下,把300元錢輸光了。下午他又到該賭場,看到一個大約30幾歲的男子在坐敞口莊,別人叫其小張。還有個40幾歲的女子站在他旁邊“釣魚”,看了一會兒民警就來了。
5、證人張某能證言證實,最近他在家里沒有事做,所以經(jīng)常在東鄉(xiāng)縣縣城一些賭博場上賭博。昨天(9月17日)上午他又想去賭博,就打一個外號叫“保長”男子的電話,問其在哪里開了賭場,“保長”說在東鄉(xiāng)縣三眼井開賭場,叫他有空去玩一下。掛完電話他就一個人去到三眼井,看到幾十個人圍在一張桌子四周賭牌九,他就站在旁邊“釣魚”,輸了四五百元錢左右。下午他和魯某1又去三眼井,發(fā)現(xiàn)沒有人賭博,就打電話問“保長”賭場開在哪里,“保長”說開在華聯(lián)超市后面,他就和姐夫去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先是“應花”,后他坐莊,輸了就在徐某1處借了一個“炮”,他姐夫幫他管錢,他還在繼續(xù)坐莊的時候,警察就來了。
6、證人魏某1證言證實,他去過兩次賭博場賭博。第一次是大概半個月前的一天下午,他帶1000元去三眼井那里,他在旁邊“釣魚”,那天下午他輸了400元,昨天和他一起被抓的閔縣旺、李某1也在“釣魚”。第二次是中秋節(jié)前一天他到這個賭博場去賭博,那天他贏了400元,是一個叫徐某3的在場子上“抽水”。
7、證人樂某1證言證實,2016年9月18日下午15時許她在華聯(lián)超市后面的賭博場子上玩,看見好多人在那里利用牌九賭博,她就押100元或200元,都被莊家吃了,輸了1300元錢后就沒有玩了。
8、證人周某證言證實,她去過兩次三眼井附近的賭博場子上賭博,在旁邊“釣魚”,旁邊一起賭博的人是見面熟。9月18日上午,她去華聯(lián)超市后面的賭博場子上,到了12時許,回家吃飯了。下午她帶了一萬多元去那個賭博場子,想在旁邊“釣魚”,到了賭博場子附近,就被民警當場抓獲。她知道華聯(lián)超市后面和三眼井賭博場子都是一個老板,但不知道是誰。
9、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9月18日13時許,她來到東鄉(xiāng)縣華聯(lián)超市買東西,看到超市后面的一塊空地上圍了一圈人正在用牌九賭博,當時現(xiàn)場有二十余人正圍在賭桌旁邊,有四個人坐位子,十幾個人在賭桌旁邊“釣魚”,旁邊還有幾個人“放炮”。之后她就拿了200元錢出來“釣魚”,玩了20分鐘之后,公安就來了。參與“釣魚”的是樂某2、周站華、何某2、李某2、饒某1、馮某?!俺樗X”的人是徐某3,收到錢后會給魏某2和徐富堂,所以她覺得魏某2和徐富堂是賭場老板。賭場上放貸的人是魯某1、周某、樂某1。
10、證人魯某1證言證實,2016年9月18日14時,他和張某能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的一塊空地上玩,當時就有很多人圍在一張桌子上賭博。沒有人坐莊了,張某能就去坐莊,他幫忙管莊。張某能坐莊輸了。
11、證人萬某證言證實,周某是他認的姐姐。9月18日周某沒有找過他,也沒有跟她提出過借錢的事情。他沒有在華聯(lián)超市附近住過。周某平常沒有事會在賭場上賭博,碰到有熟人需要借錢也會“放炮”給對方。
12、證人陳某證言證實,她女兒樂某1有肩周炎要到上海治療,她借了一萬元給女兒。女兒平時偶爾去賭場玩玩,最多輸幾百元就不會玩了。
13、證人閔某證言證實,9月18日上午8時許,他知道三眼井有個賭場,就去了該賭場,看見有五六個人圍著一張桌子用牌九在賭博,他在旁邊看了一會兒就上前去“釣魚”押了兩次他就走了。下午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一棟房子的空地上,看見大概有二三十人圍著一張桌子在那用牌九賭博,他押了200元,輸贏剛好平了。沒過多久警察就來了。
14、證人吳某證言證實,9月18日上午8時許她打喊名“南瓜”的女子電話,“南瓜”叫她到三眼井賭場上去玩。她來到賭場看到大約有三十人左右圍在一張賭桌旁賭博。后來喊名“保長”的男子說要把賭桌搬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去,賭博的人也跟著過去了?!靶●R圩”坐莊的時候她在旁邊“釣魚”。下午她又到該賭場去了,看到叫小張的人在坐莊,小張輸了,徐某1就給了一個“炮”借給小張,沒過多久警察就來了。她知道賭場的老板有“南瓜”、“保長”、“蠻子”、魏某2。“抽水”是按坐莊贏了1000元錢就要給50元錢交給賭場上。
15、證人樂某2證言證實,9與18日14時30分許,李某2告訴他在他家樓下的場子上賭博,他就下樓看到好多人圍在一起用牌九賭博,李某2也在里面賭。他就叫李某2幫他押100元,開牌后輸了。后他和李某2一起陸續(xù)押了500元錢,也輸了。
16、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9與18日14時他去樂某2家里找樂某2,發(fā)現(xiàn)車庫上面附近一個空地上在賭博,他就過去看,后來他就一邊“釣魚”。剛?cè)サ臅r候是張某能坐敞口莊,后是何某1幫張某能坐,徐某3在旁邊“抽水”。還有幾個經(jīng)常在賭場上“放炮”的人在那。
17、受證人饒某1證言證實,她到達的時候已經(jīng)有很多人在賭博,她就在邊上“釣魚”,總數(shù)平賬。后來看到有人在跑,她就知道公安局的人來了。她只知道魏某2在這個賭場上有股份,一名叫徐某3的人負責“抽水”,李某1也在“釣魚”。
18、宗某3的證言證實,他沒有幫宗某1國看賭場,他不知道宗某1國開了賭場,也沒有指使其他人幫別人看賭場。
19、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偵查。
20、常住人口信息、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證實,被告人何某1犯罪時已成年,在管轄區(qū)內(nèi)為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記錄。
21、歸案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何某1于2017年7月13日在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醫(yī)院附近被抓獲歸案。
22、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證實了賭資、賭具等收繳情況。
23、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魏某1、閔縣旺、李某2、何同輝、周站華、何某2、樂某1被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900元,樂某2、魯某1、徐福堂、何某1、周某被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1900元,張某能被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900元,饒某1、李某1、吳某被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罰款500元。
本院認為
24、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犯宗某1國、徐某1、魏某2、宗某2、徐某3、何某3、徐某云某已判刑。
25、辨認筆錄及照證實,宗某4、何某3、徐某2云、宗某2、徐某3、魏某2、徐某1辨認出被告人何某1。
26、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了對華聯(lián)超市后面一涉案賭博場地進行勘驗的情況。
27、同案犯宗某1國供述證實,2016年9月14日下午,他對“南瓜”說想開個賭場,“南瓜”答應了說可以,并說她晚上再問一下是否還有人來合伙。第二天早上,他和他通知同意入股的宗某2、徐某1、徐某1的女朋友、閔某,以及“南瓜”和“南瓜”帶來的一個男人七個人首先來到三眼井旁邊準備開賭場的事宜。當時他叫宗某2去買桌子,宗某2打電話叫人送了桌子過來,這時徐某3來了說負責“收水”,之后宗某2拿出一副牌九和兩個骰子放在桌面上吆喝大家來玩。9時左右來了一個伢仂說要看場子,其老大是宗某3,當時每個股東也答應給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前兩天都在三眼井開。第三天新加入“南瓜”的弟弟何某3和“滿子”徐某2云。9月18日他說退股。上午9時許,他打何某3電話,何某3說上午公安局的人來查了,現(xiàn)在已經(jīng)搬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去了。是他首先找“南瓜”開賭場的,徐某1是他叫的,其他的股東都是“南瓜”叫攏的。是他和“南瓜”二人為主,說的話其他股東都會聽。
28、同案犯徐某1供述證實,中秋節(jié)前一天的晚上“保長”打他電話問他要不要來股,他同意但說不參與賭場管理,叫他女朋友魏某2去賭場做事。9月15日早上的時候,魏某2打電話告訴他現(xiàn)在在三眼井賭場做事了。他來到賭場看見一伙人圍在一張方桌旁邊用牌九進行賭博。魏某2在旁邊“接水”,徐某3在現(xiàn)場“抽水”,“保長”和“南瓜”也在現(xiàn)場,賭場一直開到天黑,魏某2總共交了12000元水錢到他身上,他把錢全部放到“南瓜”手上,分成的時候“保長”除錢,“南瓜”分錢,那天魏某2分得500元,“保長”分得1000元,其他的錢都是“南瓜”那些人拿走了。第二天魏某2又打電話叫他到賭場去玩一下,到下午3點多鐘的時候他有事離開了,之前魏某2共給了7000元左右的水錢給他,后來他們抽多少水不知道,這一次魏某2分到500元。9月17日還是在三眼井開賭場,那天賭場抽到10000多元水錢,當天晚上也在賭場邊分錢了。9月18日,上午得知賭場搬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去了,他又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去了,11點多鐘他離開的時候魏某2給了我4000元水錢,下午又給了他3000元水錢。大約兩點半左右警察就來了。四天總共“抽水”38000元左右。是“保長”和“南瓜”在賭場具體管事。魏某2分到的錢沒有給他。
29、同案犯魏某2供述證實,2016年9月14日她路過東鄉(xiāng)縣三眼井,看到一伙人在那里用牌九進行賭博,她覺得這樣開賭場很賺錢,當天她通過男朋友徐某1認識了賭場的老板一個外號叫“保長”的人,“保長”同意把他在賭場上一半的股份分給她和“夢夢”。說15號開始要來賭場上印花,且讓她管錢。從9月15日開始,四天她都會如約來到這個賭場上,并在現(xiàn)場閑家位子印花等旁邊人“釣魚”。之后在賭場上看到一個叫徐某3的人“抽水”錢,徐某3抽到水錢以后會放到她手上。第一天收到水錢12000元,第二天收到9000多元,第三天8600元。這個賭場是她、“保長”、“南瓜”、“南瓜”的哥哥、夢夢六個人和她不認識的一個人分七股開設的,其中“南瓜”占3股,她和夢夢共一股,“保長”、“南瓜”的哥哥和另一人各占一股。9月15日她分得1000元,9月16日她分得1200元,9月17分得1300元,今天還沒有分就被抓了。另外20%要給看場子的人,1300元是拉關系的錢。
30、同案犯宗某2供述證實,2016年9月14日晚上他接到喊名“保長”的電話說明天準備在三眼井開一賭博的場子,叫他過去,到時分一些股份給他。于是次日9月15日上午8時許他來到三眼井的賭場上,當時看到“南瓜”、“保長”、貴旺、長頭發(fā)的女子、徐某1、小進等還有十多個人在那里圍著桌子用牌九賭博。徐某3在旁邊“收水”,收到的水錢給徐某1的女朋友,該女子再交給徐某1?!澳瞎稀币娝麃砹私兴ベI幾箱礦泉水給賭博的人喝。下午“南瓜”又叫他買了幾次水給賭博的人喝,到了下午17時左右賭博的人都散了,“南瓜”在一家理發(fā)店內(nèi)負責分錢,給了他和小女孩每人500元,給了長頭發(fā)女子一些錢。之后“南瓜”說他和小女孩兩個應方應不住,他就說他就不來?!澳瞎稀蓖獠λf明天不來股份的話,就到場子上做點事,賺200元一天的工資。之后三天他都是買水賺工資,第一天300元,第二天200元,第三天工資沒得就跑了。賭場上是“南瓜”管事。
31、同案犯徐某3供述證實,2016年9月15日上午7時30分許,他到三眼井旁邊一露天賭場玩的時候,看見有四個人正在用牌九進行賭博,當時喊名“南瓜”的婦女和“保長”兩個人都在。他看見桌子角上放了一個“收水”的桶子沒有人在“收水”,他就走過去抱住“收水”的桶子對“南瓜”和“保長”說以后就他來“收水”?!澳瞎稀焙汀氨iL”當時沒有做聲,之后該天的水錢就是由他來收,收到500元就交給“南瓜”。下午5點賭博結(jié)束,“南瓜”給了他600元工資。第二天收到的水錢是交給慧慧的女子手上,結(jié)束后“保長”給了他600元工資。第三天也一樣,他得到500元工資。第四天把賭場轉(zhuǎn)移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到了下午的時候民警就來了。他收了四天的水,總共得57500元左右的利潤。
32、同案犯何某3供述證實,2016年9月15日中秋節(jié)那天中午他妹妹何某1到我家吃飯,他問她能不能在她開在三眼井那里的賭博場子拿點股份,9月16日他妹妹同意,但說每天要到賭博場子上去,他就又介紹徐某2云加入,他們各占20%股份。場子散了以后,他妹妹給了他500元水錢。第二天他沒有去場子上,他妹妹給了他1500元水錢。第三天三眼井的場子散了,搬去華聯(lián)超市后面,下午他去場子上玩,剛走到那里看到警察,他就趕緊離開。賭場股東有他、徐某2云、宗某2、宗某1國、何某1、閔某、長頭發(fā)女子、徐某1。還有徐某3負責“收水”錢的。每天賭場開到晚上,宗某1國和何某1就會除去開支,按照每個股東的股份分錢,每次分錢他都不在場,錢都是他妹妹給他的。徐某2云一次分得500元,一次分得1500元。
33、同案犯徐某2云供述證實,2016年9月16日早上七點半左右,她去三眼井看到井口旁邊有人擺了一張方桌子,“南瓜”和“長頭發(fā)”、一名身材較矮的女子及幾個不認識的圍在桌子四周用牌九進行賭博。他釣了一會“魚”,贏了150元錢就走了,傍晚5、6點的時候,“保長”給了他500元吃紅的錢。9月17日上午,他又到三眼井的賭場,當時有“南瓜”、“長頭發(fā)”的女子還有他三個人在場。“南瓜”就問他是否來入股,他說不想來。之后何小進和“保長”又問他,后面他就說了一句“來就來”。他就在旁邊“釣魚”。賭到十來點左右的時候,公安民警來抓賭,他就跑了。
34、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證實,她喊名“南瓜”。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宗某4(保長)打電話跟她說準備十字街三眼井開個賭場叫她來股份,她就同意了。第二天8點左右她就到三眼井的賭場去了,當時有宗某4、宗某2、徐某1、徐某1女朋友也在賭場上,接著他們買好了參賭工具。開始沒人來玩,他們幾個股東就自己賭博,大家輪流坐莊。之后有人來玩了,他們幾個股東就退下來了,讓別人賭博。徐某3在賭場上負責抽水,徐某1的女朋友負責接水,收到的水錢交給徐某1,就這樣一直開到中午就散了。下午一點左右賭場又開起來,還是自己先坐莊,等有人來玩就把位置讓給別人玩,一直開到下午5點就散了。賭博結(jié)束之后他們就在旁邊的理發(fā)店里分錢,第一天他分到500元。后來宗某2就退股了。第二天賭場開了以后,她哥哥何某3到賭場上來了,他們還是用一樣的方法先自己賭博來吸引別人過來賭博。后來閔某也來了,下午閔某也到賭場看了一下,沒多久就走了。分錢的時候她和她哥哥都分到800元。第三天,她、宗某4、徐某1及女朋友、宗某2到賭場上,賭博的時候閔某和徐某2云也來了。上午開始沒人賭博,她就上去應花(坐位子賭博),在應花的過程中輸了幾千元,分錢的時候,宗某4給了她1500元并說有750元是閔某的。后來閔某想去大賭場,就沒來過這個賭場,她就一直沒有給他。第四天7點左右大家都到賭場上去了,宗某4對大家說不要把賭桌放在這里,這里經(jīng)常有公安來查,放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去,后來宗某2就把賭桌放到華聯(lián)超市后面去了。下午賭場沒開多久就被公安的查獲了。她開設賭場獲利一兩千至兩三千元的樣子。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內(nèi)容客觀,來源合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1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工具開設賭場,從中漁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1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1積極糾集他人入股參與開設賭場,在賭場的經(jīng)營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在審理期間主動繳納罰金,悔罪表現(xiàn)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何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熊歆
人民陪審員周輝仁
人民陪審員吳淑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樂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