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新刑初字第68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2-25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公訴機關以烏新檢刑訴(2014)8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某1犯強奸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江郁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武某1及其辯護人寧新立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2月12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武某1在本市新市區(qū)桂林路錦林四巷12號呂某乙家客廳內(nèi)與被害人呂某甲及其父親呂某乙一起喝酒、聊天,期間,呂某乙吃完飯后便在客廳的床上睡下,武某1和呂某甲繼續(xù)喝酒。次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武某1趁呂某甲醉酒之際,將呂某甲的外褲脫掉并強行將其拉至衛(wèi)生間內(nèi)按倒在地,接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時,呂某甲大聲呼救,呂某乙聽到喊聲后到廚房拿了把菜刀沖進衛(wèi)生間,看見武某1赤裸下體騎在呂某甲身上,便用菜刀將武某1砍傷。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武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其辯稱:我和呂某甲喝酒后喝暈了,到衛(wèi)生間上完廁所后就暈倒了,后面的事情我根本不知道。其辯護人提出:呂某乙的陳述與其女兒的陳述多處矛盾,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當認定被告人武某1無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呂某乙邀請其朋友韓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武某1等人,與其女兒被害人呂某甲到昆明路西一巷陳麻婆飯館吃飯,期間五人喝了四瓶啤酒、兩瓶500克左右的白酒。飯后又一同前往呂某乙住處,停留十幾分鐘后,韓某某及李某某等人離開。被告人武某1未離開,與被害人呂某甲在客廳繼續(xù)喝酒,呂某乙因喝酒過多,便在客廳的床上睡了。被告人武某1與被害人呂某甲喝完家中剩余的兩個半瓶的白酒后。被害人呂某甲到其房東處又借了半瓶酒,二人喝至次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武某1趁呂某甲醉酒之際,將呂某甲的外褲強行脫掉,并強行將其拉至衛(wèi)生間內(nèi),將自己的褲子脫至膝差處,按倒被害人預實施強奸,期間被害人呂某甲大聲呼喊:“救命……”,此時被害人的父親呂某乙聽到女兒的喊聲后,看見武某1在衛(wèi)生間赤裸下體騎在呂某甲身上,便持菜刀將武某1砍傷。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⒈被告人武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13年2月12日下午17時左右,呂某乙約我去陳麻婆飯館吃飯,當時我們四人喝了白酒,呂某甲大約喝了200ml白酒,我喝了大約100ml,其他的被呂某乙和李工喝了。飯后,我們一起去了呂某乙家,李工和韓工走了,我回到呂某乙家中,呂某甲拿了一瓶茅臺我們一起喝了,呂某乙就在客廳的床上睡覺了,呂某甲又拿了一瓶杏花村酒,我們繼續(xù)喝。喝完后,呂某甲去房東家要了一瓶酒,我跟在她后面,這瓶酒喝了三分之一時,我去廁所,等上完廁所我什么都不知道了。
⒉被害人呂某甲的陳述:證實2013年2月12日晚,大概23時左右,我和小武(即被告人武某1)在我家,喝了以前剩下的茅臺酒和杏花村酒大約250ml。當時我爸喝多了在客廳床上睡了,期間小武的妻子打來電話,小武說我正和呂哥喝酒,然后小武讓我去房東那里拿酒,我們一起去了房東家拿了酒,在客廳喝了兩三杯后,小武就在客廳把我的褲子拽下,內(nèi)褲沒拽下來,我就叫我爸救我,并雙腿亂蹬,小武將我架著拖到衛(wèi)生間,將我推倒在地,壓到我身上,我失去意識。
⒊證人呂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2月12日,我和我女兒在陳麻婆酒店和被告人武某1、我朋友韓工、李工等人吃飯,飯后,我們一起到我家中,坐了幾分鐘后,韓工、李工離開了,當時我喝多了,就在客廳里睡了,睡了一會,聽見我女兒在衛(wèi)生間喊救命,我跑到衛(wèi)生間看到我女兒上衣和內(nèi)褲、褲子被脫光,內(nèi)衣被推到脖子的位置,武某1下身赤裸趴在我女兒身上,我當時罵武某1,然后拿菜刀砍了武某1。
⒋證人董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12日23時左右,我在家陪我侄子看電視,呂某甲來我家找我拿了半瓶白酒。0時左右,我聽見“咚、咚、咚”的聲音,我看見一個陌生的男子頭上流著血靠著墻系褲子,我就給我媽打電話,我媽讓我報警報120。十五分鐘后,我媽回來了,聽見呂某甲和他父親的哭聲和尖叫從房間內(nèi)傳出來,我媽就進了呂某甲家。
⒌證人郝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13日0時30分左右,我女兒給我打電話“隔壁屋子有人打架”十分鐘后,我就到隔壁房子看情況,當時發(fā)現(xiàn)樓梯口坐著一個人,臉上有血,我到呂某乙家中,看見呂某乙全身發(fā)抖坐在地上,其女兒在地上躺著,身上蓋著被子,我去拉呂某甲,發(fā)現(xiàn)呂某甲沒有穿褲子,內(nèi)褲脫在大腿下,上衣和脊背頭發(fā)都是濕的,臉上、手上、左腿上都是血。呂某乙告訴我,我女兒被小武強奸了。
⒍證人韓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12日下午17時左右,呂某乙約我及李工,還有他工地上的一個小伙子及其妻子,還有呂某乙的女兒去陳麻婆吃飯,當時我喝了一杯白酒,后來一直喝啤酒,他們喝了帶來的兩瓶白酒,飯后我們?nèi)チ藚文骋壹?,呆了一會,就走了,給呂某乙干活的小伙子留下了。
⒎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12日下午17時左右,呂某乙約我及李工,還有他工地上的一個小伙子及其妻子,還有呂某乙的女兒去陳麻婆處吃飯,當時韓工喝了一杯白酒,4瓶白酒,我們喝完了帶來的兩瓶白酒,飯后我們?nèi)チ藚文骋壹遥袅艘粫?,就走?/p>
⒏證人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12日下午17時左右,我和我愛人武某1一起來到陳麻婆處與呂某乙及其女兒呂某甲及呂某乙的兩個男性朋友一起吃飯,我坐了一會就離開了。20:30分左右,武某1回來給我送鑰匙,后又回去和呂某乙等人喝酒。凌晨00:30分左右,呂某乙用武某1的手機給我打電話,說武某1喝多了,5分鐘后,我到了看到武某1躺在樓道口,滿身是血。
⒐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3年2月13日0時38分在烏魯木齊市桂林路錦林四巷12號發(fā)生一起強奸案、民警到案發(fā)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武某1斜靠著坐在臺階上,手上有血跡。進入?yún)文骋业募抑?,發(fā)現(xiàn)呂某甲躺在客廳床邊的地上意識不清,呂某乙癡坐在客廳中央的椅子上,神情憤怒和激動,客廳的地板上有血跡從衛(wèi)生間的樓道。進入衛(wèi)生間,座便器橫倒在地上,墻上有血跡。等120救護車趕到時,民警看到擔架上的武某1,下身褲子的腰帶沒有系好,可以看見紅色內(nèi)褲,手腕處流血不止,被送往醫(yī)院。呂某甲被現(xiàn)場的醫(yī)護人員臨時診斷為酒精中毒,需要洗胃,后被120救護車送往醫(yī)院。
⒑鑒定意見:證實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烏公刑鑒化字(2013)114號法醫(yī)物證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呂某甲陰道分泌物未檢出人精斑。
⒒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呂某乙的租住房衛(wèi)生間與廚房相通,衛(wèi)生間內(nèi)馬桶倒地,布滿血跡,等現(xiàn)場的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當庭示證、質證,證據(jù)的來源合法,證明的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武某1的辯護人提出,本案中呂某乙、呂某甲的陳述之間多處矛盾,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案發(fā)當天,公安機關報警后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時被害人呂某甲經(jīng)醫(yī)院初步診斷系酒精中毒,呂某乙也是喝了大量的酒。第二天,兩人在公安機關的陳述,雖然在案件細節(jié)上不是絲絲入扣,但陳述的案件事實情況是相同的,同時有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據(jù)相互應證,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1在被害人醉酒的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武某1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武某1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勇琦
人民陪審員阿扎提·古麗
人民陪審員藺小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