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田刑初字第0080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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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14)6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強奸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2月2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敏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辯護人唐秀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將被害人陳某乙?guī)е帘緟^(qū)“金地國際城”31棟樓1826房間。在房間內,被告人曹某某欲與被害人陳某乙發(fā)生性關系并強行脫其衣服,并將其絲襪撕爛,后被害人陳某乙趁被告人曹某某脫褲子之機從屋內逃出,被曹某某追上欲將其拽回屋內,強行將其上衣及內衣脫掉,并將衣服扔回屋內,被害人陳某乙趁機赤裸上身逃離案發(fā)現(xiàn)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曹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曹某某的辯護人認為曹某某系強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另曹某某當庭能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區(qū)陳家崗“26號牛肉湯”店路邊將被害人陳某乙?guī)е帘緟^(qū)“金地國際城”31棟樓1826房間。在房間內,被告人曹某某欲與被害人陳某乙發(fā)生性關系,強行脫其衣服并將其絲襪撕爛,后被害人陳某乙趁被告人曹某某脫褲子之機從屋內逃出,被曹某某在樓梯走廊追上,欲將其拽回屋內,陳某乙死死抓住走廊邊上的門把手以反抗,被告人曹某某強行將其上衣及內衣脫掉,并將衣服扔回屋內,被害人陳某乙趁機赤裸上身逃離案發(fā)現(xiàn)場。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乙的報案材料和陳某丙辨認筆錄,證人周某、陳某甲的證言,田家庵公安分局淮公(田)勘(2014)090158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視頻光盤及截圖,刑偵圖片,手機短信截圖,門診病歷,被告人曹某某的戶籍證明及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確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曹某某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另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要求對曹某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軒毅
審判員王興
人民陪審員崔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