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杭建刑初字第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2-30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建檢公訴刑訴(2014)1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強奸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7日0時許,被告人周某到本市新安江街道新安東路141-1號城中賓館201房間,利用事先取得的房卡開門進入,乘郭某昏睡之際,欲強行與郭某發(fā)生性關系,但遭到郭某的反抗。同時被告人周某意識到錯誤,遂放棄與郭某發(fā)生性關系,并離開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害人郭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賠償被害人郭某損失人民幣20000元,且取得諒解。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證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旅客住宿登記簿、門診開單記錄、收條、刑事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證人楊某、章某、王某、毛某、陳某的證言,被害人郭某的陳述,損傷檢驗結果告知單、毒物檢驗報告、dna鑒定書,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監(jiān)控錄像及制作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