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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刑二初字第7號強奸罪、盜竊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淄刑二初字第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1-11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淄博市人民檢察院以淄檢公二刑訴(2014)2號起訴書、淄檢公二刑補訴(2014)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于2014年6月19日、8月25日分別向本院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其中強奸罪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林倩、王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梁寧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搶劫罪、強奸罪

1、2008年8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1與楊某甲(在逃)駕駛摩托車到山東省五蓮縣縣城蘇某甲經(jīng)營的福利彩票站,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暴力方式,劫取蘇某甲現(xiàn)金1000余元、金佛掛件等物品。

2、201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與楊某甲、金某甲(在逃)攜帶撬棍等工具,到北京市朝陽區(qū)崔各莊鄉(xiāng)北皋村“超市發(fā)”超市內(nèi),采用捆綁、毆打等暴力手段將超市保安朱某甲控制,劫取超市內(nèi)價值517486.68元的黃金、鉑金、鈀金、鉆石一宗、現(xiàn)金20000余元及香煙等物品,致朱某甲輕微傷。

3、201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與馮某甲(已判刑)、楊某甲攜帶匕首到淄博市臨淄區(qū)齊魯石化中心醫(yī)院,采用捆綁、掐脖子等方式將被害人王某強行控制在其駕駛的途銳越野車內(nèi),采用持刀威脅等方式劫取王某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200余元、價值3960元的18K金項鏈一條、價值1859.84元的蘋果手機一部及銀行卡三張,并逼迫王某說出三張銀行卡的密碼,劫取銀行卡內(nèi)現(xiàn)金11500元,后將王某連車帶人丟棄在沂源縣婦幼保健院對面馬路邊,致王某輕微傷。期間,被告人王某1與楊某甲共謀強奸王某,兩人將王某內(nèi)褲脫下實施猥褻行為,欲行奸淫,后因王某哭泣哀求,兩人自動中止強奸行為。

4、2010年12月,被告人王某1和邱某甲、王某乙、楊某乙(以上三人均在逃)共謀到安丘市景芝鎮(zhèn)西筆墨村楊某丙家實施搶劫。2010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和邱某甲、王某乙、楊某乙攜帶撬棍,通過爬墻、踹門等方式進入楊某丙家中后,采用毆打、威脅等方式強行捆綁楊某丙夫婦,劫取保險柜內(nèi)現(xiàn)金57000元。

(二)盜竊罪

自2013年1月1日至2月27日,被告人王某1與盧某丙(已判刑)先后五次到諸城市枳溝鎮(zhèn)、賈悅鎮(zhèn),盜竊劉某丙、張某丙、崔某丁、季某丁、羅某丁停放在路邊的貨車柴油,共計價值75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朱某甲、蘇某甲等被害人陳述,蔡某戊、冷某戊等證人證言,銀行交易明細、戶籍證明等書證,勘查、辨認等筆錄,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人體損傷程度等鑒定意見,銀行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被告人王某1及另案處理的馮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多次劫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且有入戶搶劫情節(jié),致兩人輕微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奸婦女,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四)項、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1當庭除對起訴書指控其伙同他人搶劫“超市發(fā)”超市黃金首飾等物品的價值及強奸王某的事實提出異議外,對其他指控事實均無異議;辯稱其搶劫“超市發(fā)”超市的財物價值沒有指控的多,其個人分得的首飾只賣了五六萬元。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王某1的搶劫罪、強奸罪系自首;2、有坦白情節(jié);3、強奸罪系中止。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搶劫、強奸事實

1、2008年8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駕駛摩托車到山東省五蓮縣縣城蘇某甲經(jīng)營的福利彩票站,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方式,劫取蘇某甲現(xiàn)金1000余元、金佛掛件等物品。

2、201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攜帶撬棍等工具,到北京市朝陽區(qū)崔各莊鄉(xiāng)北皋村“超市發(fā)”超市內(nèi),采用捆綁、毆打等暴力手段將超市保安朱某甲控制,劫取超市內(nèi)價值517486.68元的黃金、鉑金、鈀金、鉆石一宗、現(xiàn)金20000余元及香煙等物品,致朱某甲輕微傷。

3、201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伙同馮某甲(已判刑)、楊某甲(在逃)攜帶匕首到淄博市臨淄區(qū)齊魯石化中心醫(yī)院,強行將被害人王某劫持到其駕駛的途銳越野車內(nèi),采用持刀威脅等方式劫取王某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200余元、價值3960元的18K金項鏈一條、價值1859.84元的蘋果手機一部及銀行卡三張,并逼迫王某說出銀行卡密碼,從銀行卡內(nèi)提取現(xiàn)金11500元,后將王某連人帶車棄在沂源縣婦幼保健院對面的路邊,致王某輕微傷。期間,王某1與楊某甲共謀強奸王某,兩人將王某內(nèi)褲脫下實施猥褻行為,欲行奸淫,后因王某哭泣哀求,兩人自動中止強奸行為。

4、2010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與邱某甲、王某乙(均另案處理)等人共謀后,到安丘市景芝鎮(zhèn)西筆墨村楊某丙家實施搶劫。王某1等人攜帶撬棍,通過爬墻、踹門等方式進入楊某丙家中,采用毆打、威脅等方式強行捆綁楊某丙夫婦,劫取現(xiàn)金57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宣讀、出示并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陳述

(1)蘇某甲陳述,2008年8月20日晚9點左右,其在自己經(jīng)營的福利彩票銷售點被兩名男青年搶劫現(xiàn)金1000余元及金項鏈等物品。

(2)朱某甲(“超市發(fā)”超市保安)陳述,2010年5月26日凌晨2時許,其在“超市發(fā)”超市值班,見一高一矮兩名男子手持鐵棍走來,后被他們打暈。其醒來后發(fā)現(xiàn)雙手、雙腳被綁在后背,黃金首飾柜臺的保險柜被撬,趕緊給老板何某戊打電話。

(3)何某戊(“超市發(fā)”超市老板)陳述,2010年5月26日凌晨3時許,其趕到超市后發(fā)現(xiàn)朱某甲頭部被打傷,手腳被捆,金銀首飾柜臺的保險柜被撬,還丟失一些煙和幾個包,遂報警。

(4)劉某己(“超市發(fā)”超市珠寶經(jīng)營者)陳述,2010年5月26日凌晨3時許,何某戊打電話說超市被盜。其趕到后發(fā)現(xiàn)柜臺丟失現(xiàn)金3萬余元及黃金首飾等物品一宗。經(jīng)清點,丟失黃金213件(重1093.45克)、鉑金25件(重78.2克)、鈀金456件(重1259.47克)、鉆石戒指25件、鉆石項墜15件、18K彩金戒指6件、18K金鋯石戒指7件、18K金項鏈8件、18K彩金墜8件、鈀金鉆石戒指26件、鈀金鉆石項墜16件、鈀金鋯石耳釘28件,共計價值544900余元。

(5)謝某己(“超市發(fā)”超市煙草、箱包經(jīng)營者)陳述,2010年5月26日凌晨,其經(jīng)營的攤位丟失中華煙2條、蘇煙1條、黃鶴樓煙2條、男士休閑包2個、旅行包1個。

(6)王某陳述:2013年8月6日零時30分許,我下夜班準備回家,剛上車就被三名男青年控制在自己駕駛的途銳越野車內(nèi),被搶了200元現(xiàn)金、一條18K彩金項鏈、一部蘋果手機和三張銀行卡。他們不會開自動檔汽車,問怎么發(fā)動,我沒明確說,其中一個胖子說“不說實話,拿刀子”,另兩人分別用一個東西頂著我后肩部和大腿,我感覺是兩把不大的刀。他們開車拉我找了個銀行,問了密碼后,其中兩人下車用我的銀行卡取了1萬余元。期間,穿白衣服的人伸手摸我乳房,另一人將我的內(nèi)褲脫至膝部,摸我陰部。我掙扎時見胖子在身旁,感覺是他在摸。我不停地掙扎、喊叫,胖子說“算了,別動她了”,他們就停手了。后三人將我和車拋在沂源縣婦幼保健院附近逃走。

(7)楊某丙陳述:2010年12月21日凌晨1點半左右,我和對象姚某庚在家睡覺,聽見院內(nèi)有人撞屋門,遂穿衣下炕。這時有人推開臥室門,我用橙子砸推門的人,沒砸著,自己被另一人砸中后腦殼暈倒。醒來后發(fā)現(xiàn)手腳被捆,一矮個男子拿刀頂我后背,另一矮個男子向我要西屋的鑰匙。我對象把西屋及保險柜的鑰匙給了他們。他們從保險柜中搶走57000元。

(8)姚某庚(楊某丙之妻)陳述,被搶過程與楊某丙陳述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

2、證人證言

(1)蔡某戊、冷某戊(“超市發(fā)”超市庫房管理員、手機經(jīng)營者)證實,超市物品丟失情況。

(2)張某辛證實,2013年8月6日凌晨四點左右,其把出租車停在沂源縣魯源酒店門口,一個穿白色T恤衫的男青年來打車,后在婦幼保健院門口接上另兩個男子,其中一個胖的穿藍色T恤衫,另一個穿紅色T恤衫,后將三人送到沂水縣。

3、勘驗、辨認筆錄

(1)沂源縣公安局源公(刑)勘(2013)K370323100000201308XXXX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王某被搶劫案棄車現(xiàn)場情況。

(2)安丘市公安局安公刑勘(2010)785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楊某丙家被搶劫案現(xiàn)場情況。

(3)被害人蘇某甲辨認出王某1即2008年8月20日對其實施搶劫的人之一。

(4)被害人王某辨認出王某1即2013年8月6日對其實施搶劫的人之一。

(5)另案處理的馮某甲辨認出王某即2013年8月6日伙同王某1等搶劫的被害人。

(6)被告人王某1辨認出馮某甲即2013年8月6日在沂源縣搶劫的同案犯之一。

(7)被告人王某1指認出楊某丙家即伙同他人在安丘市景芝鎮(zhèn)入室搶劫的作案地點。

4、書證

(1)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5.26”北皋特大搶劫案工作報告及協(xié)查通報證實,“超市發(fā)”超市被搶劫案的現(xiàn)場、財物及犯罪嫌疑人特征等情況。

(2)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實,2013年8月16日,戶名王某、尾號9511、1974、1874的三張銀行卡累計取現(xiàn)11500元。

(3)發(fā)票及保證單證實,王某被搶金項鏈的購價。

(4)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2013)沂刑初字第27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馮某甲因伙同王某1等人搶劫王某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5、鑒定意見

(1)沂源縣價格認證中心淄源價鑒字(2013)129號、141號、(2014)14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涉案物品的價值。

(2)北京市朝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京朝公司法鑒(法臨)字(2010)第113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沂源縣公安局(源)公(刑)鑒(活)字(2013)257號鑒定文書證實,朱某甲、王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6、視聽資料

(1)卡口監(jiān)控照片證實,王某的途銳越野車在2013年8月6日1時許、2時許、3時許分別經(jīng)過張店-博山-沂源路段。

(2)銀行監(jiān)控錄像(光盤)證實,2013年8月6日凌晨,王某1持王某的銀行卡在自動取款機取款情況。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王某1當庭除對起訴書指控其伙同他人搶劫“超市發(fā)”超市的財物價值及強奸王某的事實有異議外,對其他指控事實均無異議;并供述當時也想強奸那女的(王某),楊某甲把那女的衣服脫完,見她哭了就中止了。

關(guān)于搶劫北京超市,王某1在偵查階段供述:我們?nèi)税延袷罪椚恿?,把黃金、白金首飾放進一個背包,由楊某甲背著,我拿著現(xiàn)金和香煙,三人分開走,會合后三人將首飾平分。我將分得的黃金、白金首飾零散賣給首飾加工店,賣了七萬多元。

關(guān)于搶劫王某,王某1在偵查階段供述:我和楊某甲在車下商議想跟這個女的發(fā)生性關(guān)系,馮某甲說他不辦。我和楊某甲上了車后排,我按著這個女的頭部,楊某甲把她的內(nèi)褲脫下來,我摸了摸她陰部,這女的哭了,二人就住手了。

(2)另案處理的馮某甲供述:2013年8月4日上午,小鋒(名叫王某鋒,上身著白色T恤衫)叫我去搶錢,二人打車接上楊某甲(上身著藍色T恤衫,較胖),先后去安丘、臨淄尋找作案目標。后在齊魯石化中心醫(yī)院停車場發(fā)現(xiàn)一個開黑色越野車的女子,想搶她但周圍人多,小峰不讓干。次日晚十二點多鐘,我們?nèi)嗽卺t(yī)院急診科花壇邊等著,那女子一開車門,三人就將她劫持到越野車內(nèi)。小鋒和楊某甲持折疊刀嚇唬那女的,搶了她一部蘋果手機、三張銀行卡、一個金項鏈和200余元現(xiàn)金。后小鋒和楊某甲到自動取款機用對方的銀行卡取了1萬余元。期間,楊某甲把車開到偏僻路段,讓我下車。十幾分鐘后,楊某甲叫我上車。上車后發(fā)現(xiàn)那女的在車后排側(cè)躺著,手被綁著,裙子被掀起,內(nèi)褲被褪下,我把她的內(nèi)褲提上。后楊某甲把車開到一個醫(yī)院對面,三人打車走了。后小鋒拿走金項鏈,分給我3500元。我作案時上身著粉紅色T恤衫。

(3)另案處理的王某乙、邱某甲均供述,2010年12月21日,楊某乙、王某1找二人去搶劫。楊某乙開一輛普桑轎車拉其四人到了楊某乙所在村,入戶搶劫了一對老年夫婦五萬余元現(xiàn)金。王某1分給二人各一萬余元。所供與王某1的供述基本吻合。

(二)盜竊事實

1、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伙同盧某丙(已判刑)到諸城市枳溝鎮(zhèn)紅綠燈北側(cè),竊走劉某丙停放在路邊的魯L×××××貨車柴油,價值2500余元。

2、2013年1月4日3時許,被告人王某1伙同盧某丙到諸城市枳溝鎮(zhèn)十字路口附近,竊走張某丙停放在路邊的魯Q×××××貨車柴油,價值800余元。

3、2013年1月16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1伙同盧某丙到諸城市枳溝鎮(zhèn)十字路口北,竊走崔某丁停放在路邊的黑F×××××貨車柴油,價值500余元。

4、2013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伙同盧某丙到諸城市枳溝鎮(zhèn)十字路口北,竊走季某丁停放在路邊的魯L×××××貨車柴油,價值1700余元。

5、2013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1伙同盧某丙到諸城市賈悅鎮(zhèn)王門莊子加油站北側(cè),竊走羅某丁停放在路邊的魯L×××××貨車柴油,價值2000余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宣讀、出示并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某丙、張某丙、崔某丁、季某丁、羅某丁的證言分別證實,各自駕駛貨車的柴油被盜的時間、地點及數(shù)量等情況。

2、證人安傳峰的證言證實,季某丁駕駛的魯L×××××貨車柴油被盜情況。

3、證人董某壬、王某壬、張某壬的證言分別證實,各自向盧某丙或王某1收購柴油情況。

4、證人盧某壬的證言證實,其幫盧某丙向王某壬銷售柴油情況。

5、辨認筆錄證實,董某壬辨認出王某1即賣給他柴油的人;盧某壬辨認出王某1即伙同他給王某壬銷售柴油的人;王某1辨認出盧某丙即多次共同盜竊柴油的案犯。

6、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3)諸刑初字第480號刑事判決書證實,盧某丙因伙同王某1盜竊柴油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7、另案處理的盧某丙對伙同王某1參與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8、被告人王某1當庭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綜上,被告人王某1參與搶劫4次(其中入戶1次),搶劫財物價值613006.52元,并致2人輕微傷;參與盜竊5次,盜竊財物價值7500元;強奸婦女1人次(中止)。

本案還出示了下列綜合證據(jù):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王某1到案情況。

本院認為

2、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王某1曾受刑事處罰及釋放情況。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1作案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針對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解與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證據(jù)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綜合評析如下:

對于被告人王某1所提“起訴書指控其搶劫‘超市發(fā)’超市黃金首飾等物品的價值過高”的辯解,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1當庭供述對該起搶劫的財物數(shù)量記不清,只是按個人分得首飾的銷贓價值推算認為起訴書指控數(shù)額過高。王某1當庭供述搶劫的玉首飾被扔掉、裝黃金等首飾的包曾脫離其控制,且銷贓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一定差距,故通過王某1個人分得首飾的銷贓價格推定搶劫財物的價值,缺乏事實依據(jù)。而被害人劉某己的報案陳述系案發(fā)當日作出,自然穩(wěn)定,且有部分首飾鑒定證書予以印證,鑒定機構(gòu)據(jù)此作出的價格認定客觀合法,應(yīng)予采信。被告人王某1對相關(guān)鑒定意見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該辯解不能成立。

對于被告人王某1所提“未強奸王某”的辯解,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1當庭供述偵查機關(guān)未對其刑訊逼供,相關(guān)筆錄上的簽名、捺印是其自愿作出;其在偵查階段對強奸王某的事實予以供認,所供與被害人王某的陳述、另案處理的馮某甲的供述等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該辯解不能成立。

對于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所提“搶劫罪、強奸罪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發(fā)破案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系因王某被搶劫、強奸案發(fā),后偵查機關(guān)將王某1抓獲歸案。據(jù)此,被告人王某1非主動投案,所供述的搶劫、強奸事實已被司法機關(guān)所掌握,其行為依法不屬于自首。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致兩人輕微傷,且有入戶搶劫情節(ji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犯三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搶劫、盜竊、強奸犯罪中均積極實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1因犯罪多次受到刑事處罰,屢教不改,且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主動供述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本人盜竊犯罪事實,所犯盜竊罪應(yīng)以自首論,依法從輕處罰;坦白部分搶劫犯罪事實,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在強奸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減輕處罰。采納辯護人的相應(yīng)辯護意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四)項、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沒收財產(chǎn)自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二、涉案贓款人民幣620506.52元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波

代理審判員馮鵬飛

人民陪審員鄒玉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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