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75號
2024年08月22日
指控
事實
2023年8月11日至13日2023年8月份,被告人宋某某為獲得“黑貸”貸款,在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前往上線指定地點和上線對接,并且提供手機銀行登錄密碼、銀行卡支付密碼、人臉識別等服務配合犯罪分子轉移資金。經(jīng)統(tǒng)計,宋某某名下中國光大銀行賬戶共計進賬157628元,出賬157606元,其中有滕某某轉入59510元;宋某某名下招商銀行賬戶共計進賬928368元,出賬929078.3元。2023年9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退還給滕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
指控
罪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量刑
建議
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宋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已賠償被騙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彭少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