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460號
2024年08月23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3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代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宋文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潤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代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5日21時6分許,被告人代某酒后駕駛皖A0××**小型汽車行駛至蒙城縣××路××路交口路段處時,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抓獲。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代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65毫克/100毫升。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代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代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代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代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文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馬敬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