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74號
2024年08月22日
指控
事實
2023年8月11日15時至8月12日11時,被告人祝某1為獲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提供本人名下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并且在為他人提供手機銀行登錄密碼、銀行卡支付密碼、人臉識別等服務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資金,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經統(tǒng)計,祝某1名下江蘇銀行賬戶(卡號6228********)共計進賬806269元,出賬806266.26元,其中流入被害人滕某被詐騙款人民幣220000元,流入被害人高某被詐騙款人民幣100000元,流入被害人馬某被詐騙款人民幣100000元。
2023年8月16日,被告人祝某1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2023年9月11日,被告人祝某1的家人向公安機關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指控
罪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量刑
建議
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祝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祝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祝某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祝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祝某1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祝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祝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啟璋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