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4)淮刑初字第7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8-14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淮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14)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1犯強奸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搓柨h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曉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1及其辯護人毛廷書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8日,被告人毛某1通過微信與苑某某約定見面之后,于當天16時10分許,毛某1開車將苑某某帶至淮陽縣潤德國際酒店內(nèi),不顧苑某某的反抗,在該酒店1405房間內(nèi)將苑某某強奸。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證明、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8)鹿少刑初字第71號、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周口市公安局法醫(yī)物證檢驗報告、河南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法醫(yī)物證鑒定書、證人梁某某、靳某某、張某、馬某某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1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強奸罪?;搓柨h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1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毛某1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應予以從輕處罰,辯護理由正當,予以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毛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芳
審判員:馬駿
人民陪審員:牛洪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