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4)泌刑初字第00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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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被告人羅XX強奸一案,由泌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泌檢刑訴(2014)479號起訴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閆士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5月2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羅XX帶沈XX去馬谷田鎮(zhèn)堡子練車場練車,因故未練成,又以帶沈XX到石婆山看風景為由,駕車將沈XX帶到該鎮(zhèn)孫莊村委馬莊北石婆婆山上,將沈XX強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羅XX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認可。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羅XX帶沈XX去馬古田鎮(zhèn)堡子練車場練車,因故未練成,又以帶沈XX到石婆山看風景為由,駕車將沈XX帶到該鎮(zhèn)孫莊村委馬莊北石婆婆山上,將沈XX強奸。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泌陽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沈XX語音電話詳單、到案經過、戶籍證明、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XX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對被害人進行奸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當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綜合考慮本案各量刑情節(jié),對被告人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羅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薛九建
審判員侯平波
代理審判員李國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