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吉刑初字第239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吉安縣人民檢察院以吉檢公訴刑訴(2014)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犯強奸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張萬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9月2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嚴某與被害人廖某某等人在井岡山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宏泰酒店旁的夜宵攤一起喝酒后,叫同事張某用摩托車搭乘自己和已醉酒的被害人廖某某送至吉安縣永和鎮(zhèn)小湖村鐵路高架橋的橋墩下。被告人嚴某趁被害人廖某某醉酒之機,在橋墩下的草地上采取威脅、毆打的方法,強行與被害人廖某某發(fā)生性交行為。事后,被告人嚴某又叫同事張某騎摩托車過來,將自己和廖某某送到租住在井岡山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行山村委會老陳家村的住房。早晨6時許,被告人嚴某又趁被害人廖某某熟睡之機,再次強行與被害人廖某某發(fā)生性行為。
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廖某某頭面及雙眼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廖某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王某甲、王某乙、吳某、陸某、嚴某、陳某、彭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的證言,法醫(yī)鑒定意見書,生物物證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指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嚴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吉安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嚴某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嚴某且采取暴力行為致被害人廖某某輕微傷,實施了二次強奸行為,依法應酌情從重處罰,但庭審時,被告人嚴某能當庭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嚴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彭洪基
代審判員羅麗群
人民陪審員王昭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匡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