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4)新刑初字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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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新蔡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14)3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紅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7月23日12時50分許,被告人李某1到新蔡縣澗頭鄉(xiāng)馬莊村委小馬莊馬某某家(無人居?。┌情T入室,盜取其家中一個鋁盆、一個膠桶、五個鍋蓋和一個綠色膠漏盆,總價值100余元。
2014年8月1日到3日每天天不亮時,被告人李某1多次到馬莊村委大馬莊東南角王某某玉米地里偷取玉米穗,回家中燒熟吃掉,共計30株,價值30元。
201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到澗頭鄉(xiāng)馬莊村委大馬莊馬某某的地里偷掰玉米100多穗,用化肥袋分兩次帶回家。
2014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1到澗頭鄉(xiāng)楊寨村委任莊趙某某玉米地里偷掰玉米100多穗,用化肥袋分兩次帶回家。
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又到澗頭鄉(xiāng)楊寨村委任莊趙某某玉米地里偷掰玉米約200多穗,用化肥袋分三次帶回家。
檢察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取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被盜的物品、現(xiàn)場的照片,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接受發(fā)還物品清單、新蔡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人任幼西、賈秀英證言,到案證明,被害人王某某、馬某某、趙某某陳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李某1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刑罰,可酌情從重處罰;李某1因同一盜竊行為被行政拘留,拘留期間應折抵刑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時明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