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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802刑初817號強奸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8   閱讀:

審理法院: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陜0802刑初81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7-01-18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過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榆區(qū)檢訴刑訴(2016)7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一崴、代理檢察員賀繼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趙春苗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張某1酒后來到榆陽區(qū)春苑市場馬某所經營的麻將館內,期間多次強行阻止同在麻將館內的被害人秦某離開。被害人秦某乘被告人張某1不注意離開麻將館,被告人張某1發(fā)現(xiàn)后追出麻將館,在火車道涵洞內將被害人秦某再次截住,并威脅秦某和其一起走。被害人秦某只好跟隨被告人來到其所住的榆陽區(qū)春花賓館206房間,被告人張某1在房間內強行與秦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后秦某趁被告人熟睡逃離并報警。以上指控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張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強奸罪。提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犯罪事實有異議,認為其有過犯意,但因飲酒過量而未得逞。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張某1與高某1、劉某等人在榆林市開發(fā)區(qū)沙河口啤酒廣場喝完酒后,被告人與高某1打出租車來到榆陽區(qū)春苑市場馬某經營的老年活動中心麻將館。期間,被告人多次強行阻止被害人秦某離開,并揚言:“老子今天走哪,你就跟到哪?!北缓θ顺吮桓嫒瞬蛔⒁怆x開麻將館,被告人發(fā)現(xiàn)后追出麻將館,攔住被害人并與被害人撕扯,馬某勸解,被告人不聽,強行將被害人帶到其所住的榆陽區(qū)春苑賓館206房間,欲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因飲酒過量而未得逞,后被害人趁被告人熟睡逃離。

秦某于2016年5月31日報案,下午15時許,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崇文路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所住賓館將其抓獲歸案。

經過庭審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

1、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證明2016年5月29日晚,其與高某1等幾個朋友在沙河口啤酒廣場喝酒,喝完酒其好像去了榆陽區(qū)西沙春苑市場馬某開的麻將館,之后其就什么也不記得了。早上10點左右清醒,發(fā)現(xiàn)其在榆陽區(qū)崇文路春苑賓館206睡著,準備和“鐵鎖”聯(lián)系審車的事情,因之前手機丟了,其知秦某知“鐵鎖”電話,就先給同村高軍生發(fā)微信視頻問秦某電話,結果給秦某打電話不接。下午15時許,其外面吃飯回來后,警察將其帶到派出所。

2、被害人秦某的陳述,證明2016年5月29日晚23時許,我在春苑市場二樓的麻將館看別人打撲克,一會兒張某1過來把撲克拿上不讓其他人打,打撲克的人就散了。我也準備離開,見一個拄拐棍拿著紙杯的人要走,我就幫忙拿紙杯準備離開,但張某1將我攔住了,拉在麻將館床上,并說:“你今別給老子走,老子有話給你說了,”我害怕就坐在床上。我說:“晚上要回家,”他說:“你今天敢走?!睆埬?與旁邊一個人下象棋,我準備離開,他又把我拉住,麻將館老板故意把張某1吸引住,給我使了個眼色,我就從麻將館跑了出來,當跑到火車洞那里時,張某1跑上來將我攔住,把我手機拿走,這時麻將館老板和張某1下棋的男子也來了,都勸說他放我走,但是張某1不同意,還罵他們兩個。我趁張某1不注意往家走,但是張某1又上來把我拉住,我不跟他走,他就在我臉上扇了一巴掌,我還不跟他走,他說:“他走哪里,讓我跟著他走哪里,不走要我的命?!蔽液ε戮透纤吡?。我跟他步行到崇文路春花賓館,他與老板要了幾瓶礦泉水,他拿了兩瓶說不夠,讓我也拿上,我給老板說:“張某1喝醉了,你給送去,”張某1讓我走,我怕就跟著他走,走到樓道張某1把水和煙扔在地上讓我撿,我撿起來就跟他進了房間,進去后他就把褲子全脫了,穿的是黑金色內褲,然后躺床上,讓我脫衣服,我不脫他就起來雙手掐住我脖子,并說:“如果不聽話,打的我受不了,取我的命?!焙竺摿宋业囊路娦信c我發(fā)生了三次性關系。最后一次完后,他將我抱到衛(wèi)生間給我沖澡,并用水沖我的陰道。洗完澡后就上床睡覺了,我見他睡著了,就穿上衣服離開了賓館。下午,我去派所報了案,后與民警到賓館將張某1抓獲。

3、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29日12點多,我經營的麻將館已經沒有打麻將的了,只有三個人在玩撲克,我在麻將館床上坐著,秦某在旁邊看他們玩撲克。5月30日1時許,張某1、高某1來到麻將館,高某1說他們喝酒了,他已經醉了,說著把張某1的錢包掏出來,從錢包內掏出2200元給了我,讓我替張某1保管,隨后高某1就走了。張某1也像醉了,進來后把撲克牌收了起來,秦某準備走,張某1從胳膊把她拉到麻將館另一張床上,我看見張某1準備用手打秦某,就趕忙上去把張某1拉住,我拉張某1的時候,張某1說:“老子今天走到哪,你就跟著到哪,”秦某說:“好你了,把我放了?!焙髞砺閷^來了高某2,高某2說他和張某1下棋,他們下棋的時候,秦某在床跟前站著,我給張某1點了一根煙,示意秦某先走,秦某就走了,張某1見秦某不見了,就跑了出去,我趕緊給秦某打電話,但是沒人接聽,我怕出什么事,就追了出去,過了火車道過洞后,我看見秦某、張某1、高某2在火車道東邊榆林大道旁站著,秦某說:“張某1把她手機下走了,讓我?guī)退?,”我說:“硬要肯定要不來,要哄著往來要,”我試著與張某1要秦某手機,但是張某1不給,并對我說:“你不要管這個事情,給你1000元不要管,”我說:“我不要錢?!睆埬?說:“再管收拾你,”說著將我推進火車洞里,張某1又過去找秦某了,我在火車洞里看見,張某1在拉扯秦某,他們拉扯了一會,兩個人相跟著去了崇文西路和榆林大道十字路口東南邊的春花賓館,秦某與張某1進去后,高某2就開車走了,我也就回去了。

4、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30日凌晨1時40分左右,我在春花賓館睡著,張某1帶著秦某來到我開的賓館,張某1把我叫醒給他拿了幾瓶礦泉水,我給他拿了3瓶,然后張某1拿了2瓶先上了樓,秦某給我說:“張某1喝醉了,讓我把剩下1瓶給送上去,”這時張某1又從樓上下來,讓秦某和他一起上房子,然后秦某就跟著上房子去了,再沒見他們下來,我就繼續(xù)睡覺了。其他證明內容與證人張某2一致。

5、證人高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29日,我與張某1、劉某等在開發(fā)區(qū)沙河口公園啤酒廣場喝酒,喝完后我與張某1來到馬某麻將館,我坐了一會就離開了。

6、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29日中午11時許,高某1給我打電話說:“張某1打電話讓咱們去賓館串,”我和高某1來到張某1住的春花賓館,我說:“今天沒事和我一塊買個手機,”他們說行。于是我們三人在南門口一地下手機賣場花300元買了一部手機,后在“瑤瑤”門市喝茶至16時左右,打出租車來到馬某麻將館,呆了會兒,有朋友叫喝酒,我就走了。晚上21時許,我又到麻將館,見高某1、張某1不在,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春花賓館的張某1給馬某打電話說:“張某1被派出所的帶走了。”馬某給我打電話后,我和馬某、張某1、張某3來到派出所了解情況,見到秦某后,她哭著對我們說:“她被張某1欺負(強奸)了,一天都沒吃飯?!敝髲埬?開車把我們拉到農墾花園旁邊屈老五燴菜館吃飯,我們順便問她具體情況,她哭著說:“前一天晚上她在麻將館串門,到了凌晨12點左右,張某1從外面喝酒來到麻將館,她要走張某1不讓走,最后把她拉到春花賓館房子內,進入房間后張某1讓她干什么她就干什么,說著還給我們看她胸部上的淤青,說是張某1給她弄的?!?/p>

7、辨認筆錄、照片,證明經馬某辨認,照片中的5號女子(即秦某)就是張某1在其麻將館拉扯不讓走的人;經張某1辨認,照片中的5號就是秦某;經秦某辨認,照片中的3號男子(即張某1)就是強奸其的男子。

8、人體損傷檢驗記錄表、活檢照片,證明2016年5月30日,經對秦某體查,檢驗所見:左上臂內側可見有-6.2㎝皮膚劃痕,鼻部右側可見-0.5㎝劃痕伴局部紅腫,右胸上部可見-05×0.5㎝皮膚青紫區(qū)伴周圍色索樣改變。

9、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門診病歷,證明從被害人處提取陰道分泌物、血樣、內褲及從被告人處提取血樣的事實。

10、鑒定委托書、(榆)公(司法)鑒字[2016]569號陜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檢驗鑒定報告,證明送檢的1、秦某陰道拭子一份,剪取少許,編為1號;2、秦某豹紋內褲一條,剪取其上可疑斑跡少許,編為2號;3、秦某血樣一份,剪取少許,編為3號;4、張某1血樣一份,剪取少許,編為4號;5、現(xiàn)場提取衛(wèi)生紙團一份,剪取其上可疑斑跡少許,編為5號。經檢驗,檢驗結果為:1號檢材未檢出STR分型結果;2、5號檢材檢出混合STR分型結果,無法與其他樣本進行比對。

11、(陜)公(司法)鑒(法醫(yī))字[2016]526號陜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證明經陜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DNA檢驗并與(榆)公(司法)鑒字[2016]569號鑒定書3號樣本秦某血樣、4號樣本張某1血樣進行比對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1、提取秦某陰道拭子上附著的細胞組織、提取秦某的豹紋內褲襠部上斑跡①、斑跡②、斑跡③上附著的細胞組織均與(榆)公(司法)鑒字[2016]569號鑒定書中秦某血樣的STR分型結果相同,似然比率為1.1268×1017。2、提取秦某豹紋內褲襠部上斑跡①、斑跡②中男性成份均與張某1血樣的Y染色體STR分型結果相同,不是來源于同一個體。

12、監(jiān)控視頻光盤,證明被告人、被害人進入春花賓館的事實及時某。

13、戶籍證明,證明張某1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

對公訴機關提供的上述證據(jù)2、被害人陳述,本院經審查認為,對其證明案發(fā)時某、地點及過程,予以采信;對其證明已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因(榆)公(司法)鑒字[2016]569號陜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檢驗鑒定報告、(陜)公(司法)鑒(法醫(yī))字[2016]526號陜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鑒定書,均證實被害人陰道拭子中未檢出被告人精斑,且其他證人證言及監(jiān)控視頻只能證明案發(fā)前雙方發(fā)生過拉扯,被害人去過春花賓館,并不能證明雙方已發(fā)生過性關系。故對其證明已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因缺乏其他證據(jù)印證,本院不予采信。對提供的證據(jù)10、(榆)公(司法)鑒字[2016]569號陜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庭科學DNA檢驗鑒定報告,本院經審查認為,檢驗鑒定報告中送檢的現(xiàn)場提取衛(wèi)生紙團一份,剪取其上可疑斑跡少許,編為5號,因在勘驗時并未提取,其來源及收集有疑問,且公安偵查機關已作出解釋,故該證據(jù)中的編為5號檢材不作為定案的根據(jù),依法予以排除。其他證據(jù)取證程序合法,內容真實、客觀,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并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強奸既遂與查明事實不符。因本案最直接的證據(jù)是被害人秦某的陳述、人體損傷檢驗記錄表,因案發(fā)前雙方發(fā)生過廝打,且鑒定檢驗報告從被害人陰道拭子中也未檢出被告人精斑,結合本案其他證據(jù),與被害人秦某的陳述不能夠相互印證,本案強奸既遂的證據(jù)不能夠形成證據(jù)鎖鏈,達不到證明被告人張某1既遂的證明標準。故指控被告人犯罪既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張某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辯解其有過犯意,但因飲酒過量而未得逞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的辯護人趙春苗提出被告人屬犯罪未遂,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之觀點,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頁無文)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玉婷

審判員王建雄

人民陪審員喬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強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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