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廣安市前鋒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川1603刑初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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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廣安市前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前檢公訴刑訴(20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1犯強奸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安市前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青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1和辯護人胡翔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廣安市前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下午13時許,被告人汪某1以新認識了一個女孩子(“陌陌”好友)需多幾個人陪同出去耍為由,多次打電話邀約被害人文某某出來一起耍。同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汪某1開車在廣安市廣安區(qū)華油苑小區(qū)接到被害人文某某之后,尋“陌陌”好友發(fā)送的定位繼續(xù)接“陌陌”好友,行至廣安市前鋒區(qū)前鋒鎮(zhèn)峨梨村1組雙窯山附近的一條公路支路時,汪某1因未能成功接到“陌陌”好友而心生怒氣,同時看見坐在車子后排的被害人文某某,覺得文某某很漂亮、很性感,遂產生了與被害人文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的想法。汪某1向文某某表白,要求文某某作其女朋友,但被文某某當場拒絕。汪某1不顧文某某的反抗繼續(xù)撫摸文某某的胸部、背部、臀部等位置,之后強行脫掉被害人文某某的裙子、內衣、內褲,匍匐在文某某身上,對其實施了奸淫。之后,被告人汪某1在文某某的要求下開車送其回到文某某居住的小區(qū)附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汪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奸事實沒有異議,辯稱;他沒有使用暴力,用語言威脅的,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理。
辯護人胡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提出了被告人汪某1認罪態(tài)度好,臨時起意犯罪,初犯、沒有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被害人有過錯等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案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以下證據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來源和立案的情況。
2、抓獲經過說明。證實被告人汪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3、機動車信息及附件。證實被告人汪某1所駕的車輛信息。
4、門診病歷。證實文某多處壓痛,軟組織受傷,說明暴力程度較輕。
5、辨認筆錄、照片和說明。證實被告人汪某1和被害人文某辨認出對方。
6、現場指認筆錄、照片和說明。證實被告人汪某1和被害人文某確認強奸現場。
(二)物證
內褲1條、紙巾1張等。
(三)證人張廣林的證言。證實他聽女朋友文某陳述被強奸的事實后報警的經過情況。
(四)被害人文某某的陳述。證實她被強奸的時間、地點和經過情況,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五)被告人汪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他用語言威脅后,對文某某實行強奸的事實,沒有使用暴力。
(六)鑒定意見、提取筆錄。經廣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文某陰道擦拭物和擦拭衛(wèi)生紙團中檢出被告人汪傳東的清斑。
(七)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照片。證實案發(fā)現場的地理位置和周圍環(huán)境狀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語言威脅,強行與她人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和性自由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1辯稱他用語言威脅實施強奸,沒有使用暴力的意見,不影響強奸罪的構成,可在量刑上酌情從輕考慮。關于辯護人胡翔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的意見,不符合常情、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對其它從輕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可以酌情予以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汪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汪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曾維
人民陪審員陳孝秋
人民陪審員歐光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鄧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