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冀0203刑初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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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冀唐北檢公訴刑訴[2016]2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田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辯護人司維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1攜帶著之前在網上購買的一種叫做“彌漫之夜”的迷藥來到唐山市路北區(qū)MAX酒吧后,叫被害人黃某(女)陪其喝酒。在喝酒過程中,被告人劉某1趁被害人黃某離開之機,將迷藥倒入被害人黃某的酒杯中后勸其喝下,在被害人黃某失去意志后將其帶離該酒吧,于2016年8月13日凌晨2時許,將被害人黃某帶至唐山市路北區(qū)白云賓館202房間后,強行與已經失去意識的被害人黃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公訴機關在指控的同時,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
辯護人司維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沒有異議,但被告人劉某1具有以下從輕情節(jié):一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深刻的悔罪表現;被告人劉某1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請合議庭給予劉某1較輕的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1攜帶著之前在網上購買的一種叫做“彌漫之夜”的迷藥來到唐山市路北區(qū)MAX酒吧后,叫被害人黃某(女)陪其喝酒。在喝酒過程中,被告人劉某1趁被害人黃某離開之機,將迷藥倒入被害人黃某的酒杯中后勸其喝下,在被害人黃某失去意志后將其帶離該酒吧,于2016年8月13日凌晨2時許,將被害人黃某帶至唐山市路北區(qū)白云賓館202房間后,強行與已經失去意識的被害人黃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劉某1母親薛玉梅代其賠償被害人黃某損失,被告人劉某1取得了被害人黃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逯春陽、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麻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現,系初犯、偶犯,無前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匡國媛
人民陪審員楊玉華
人民陪審員劉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