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臺路刑初字第839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臺路檢刑訴(2013)10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胥某1犯強奸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乙、檢察員王某、被告人胥某1及其辯護人陳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胥某1在路橋區(qū)橫街鎮(zhèn)鎮(zhèn)××號東北水餃店與蔣某某初次見面的情況下,采用強某方式控制蔣某某,并將蔣某某從東北水餃店帶至橫街鎮(zhèn)××村鑫谷小賓館203房間內(nèi),違背蔣某某意志,強行與蔣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當日,被害人蔣某某即向警方報案。
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胥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呂甲、繆某某、章某某、呂乙、崔某某、易某某、劉某等人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被害人蔣某某的陳述、胥某1手機通話詳單、蔣某某門診病歷、派出所人身安全檢查情況登記表、戶籍證明、法醫(yī)物證鑒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身體檢查筆錄、物品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賓館監(jiān)控一盤等證據(jù)加以證實,認為被告人胥某1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加以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胥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持有異議,認為自己進入房間后,僅呆一二十分鐘就離開未實施過強奸行為。辯護人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即使構成,也應當認定為強奸未遂。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胥某1在臺州市××橫街鎮(zhèn)鎮(zhèn)××號東北水餃店與蔣某某初次見面的情況下,采用強某方式控制蔣某某,并將蔣某某從東北水餃店帶至橫街鎮(zhèn)××村鑫谷小賓館203房間內(nèi),違背蔣某某意志,強行與蔣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當日,被害人蔣某某即向警方報案。
另查明,被害人蔣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委托臺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法醫(yī)精神病鑒定,結論為1、精神醫(yī)學評定: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自我防衛(wèi)某力削弱;2、法定能力評定:本案中性自我防衛(wèi)某力削弱。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蔣某某的陳述:4月29日下午三點多的時候,在東北餃子飯店,有個客人酒喝多了,臨走時把我的手腕抓住,把人往門外拉,說帶我去玩,我不想跟他走,就對他說“你把我松開,我要回家,你不松開,我要喊了”,他說“你喊一聲,我就打你一下”,我就害怕了,他使勁拉著我的手不放,我也沒辦法,只能被他拉著,上了一輛黃包車,拉到一個打牌的地方,被他繼續(xù)拉著走,走的都是小路,他跟我說“去開賓館,你陪我一下”,我說“你神經(jīng)病啊,腦子不正常啊!”,我掙脫不了,他死拉著我到了鑫谷小賓館,掙扎不開,他問賓館老板娘拿了房某,拉著我往后面的房間走,他在前面拉,我就往后退,但我力氣沒他大,還是被他拉著走,最后被他拉上了二樓203房間,他開了門把我推進房間并把門鎖上。他讓我躺到床上去,想跟我發(fā)生性關系,我說不可能,我來月經(jīng)了,在房間里他強行脫光我的衣服壓住我的雙手強奸了我,但未射精。洗了澡,他欲再次強奸,因生理上原因未成。之后,我穿好衣服跑下樓離開賓館,在賓館不遠的地方打了電話給老公,我看了一下時間是晚上六點十一分,我也沒跟我老公說我被強奸的事,到家做好飯后,我怕再碰到那個人,還是會發(fā)生這樣的事,我就從家里出來,打110報警了。
2、證人呂甲的證言:我是和蔣某某長期生活后才知道她智障,時間長了,跟她講話講得多了才會慢慢發(fā)現(xiàn)她有些智力上根本不如常人,連十幾加幾都算不來,打工做事做不好,最近換了很多工作都做不長久。
3、證人繆某某的證言:2013年4月29日下午四點許,我在賓館里面洗好被子出去時,看到有個男的一直用手拉著這個女的手不放,女的想掙脫,但是沒有掙脫掉,我以為他們是男女朋友,吵架鬧著玩的也就沒管。當時我兒媳婦給他們開房間的,房間號是203。下午17點50分許,我看到那個女的下樓離開,過了一會兒,那個男的也下樓了,跟我說讓我給他房間打掃一下,就出去了。
4、證人章某某的證言:今天下午16點多,我在賓館門口倒車,看見一個男的用手拉著一個女的在我賓館柜臺前,要求開房間,我看見他好象喝醉的樣子,很兇,我說身份證登記一下,他說“沒有”,我怕他喝了酒后鬧事,再說他原來在我這里住過,知道他叫胥某1,就把203號房間鑰匙給了他,然后他把這個女的拉到房間去。當時女的想掙脫,但是沒有力氣,她也試過幾次,用手推胥某1的手,但是都沒成功,我以為是男女朋友關系,就沒在意。
5、證人呂乙的證言:今點下午13點30分左右,阿某來我店里吃飯,好象已經(jīng)喝醉了,說話有點語無倫次。他一個人坐在左邊靠中間的位置,點了幾個菜在喝酒,過了半個小時,阿某叫我陪他喝一杯。大概兩點多一點,蔣某某到了我店里,在聊天時,蔣某某不適當?shù)夭暹^兩句話“我哥離不開店里的,不能跟你去吃飯,你都喝多了”。阿某臨走時就用雙手拽住蔣某某的手往外走,并跟她說帶她出去玩,蔣某某當時在傻笑,也沒有反抗,被阿某某走了,離開了我的店里。蔣某某以前在我店里工作過8天,老是出差錯,我感覺這個人有點傻,智商有點低,后來就把她辭掉了。她的講話語氣跟一般人不一樣,還在那里傻笑,我覺得阿某也看的出來,蔣某某有點不正常的。
6、證人崔某某的證言:大概半個月左某某的一天下午,我見到照片中的這個女人(蔣某某)兩只手都被一個男的雙手抓住,硬扯著往前走,從雙方路東頭往我家門口經(jīng)過。我暫住處往西同一排屋,最西頭那家就是鑫谷小賓館。
7、證人易某某的證言:我聽我們老鄉(xiāng)都在說胥某1強奸了一個女的被關起來了,都說那個女的有點神經(jīng)病。那天下午,胥某1拉著一個女孩子從門口走到屋里,我看到后就知道胥某1喝得有點醉了,那個女孩子也沒有說話,就一直在笑,感覺有點傻的樣子,我也沒多想,我就將200元還給阿某,阿某接過錢后,就拉著那女孩走了。
8、證人劉某的證言:2013年4月30日那天我在橫街街上碰到她,因為前一天晚上她給我打電話在哭,又說沒事,所以我問她怎么回事,她說:“那天晚上被人強奸了”、“他喝酒醉了”、“我真的不認識,我一個人在,他就過來拉我了”,蔣某某這人平時頭腦有點不正常,和她一起逛街,看到邊上經(jīng)過年輕的男人就會傻笑。
9、胥某1手機通話清單:用以證明胥某1辯解于2013年4月29日下午5點多與人通過電話不是事實。
10、蔣某某門診病歷:用以證明2013年4月29日蔣某某處于月經(jīng)期。
11、被告人胥某1的辯解:2013年4月29日下午,我在東北餃子館吃飯并喝酒,大約是下午四點左右,見到一個約二十歲左右的女孩子從外面進到餃子館,我起身走時,和這個女的開玩笑,拉著這個女孩子的手說“美女,我們?nèi)ネ妗保铱此龥]什么反應,就拉她往外面走,攔住一輛三輪車,我一直抓著她的手,要她上三輪車,下車時我也一直拉著她的手,在廣場里轉(zhuǎn)了一圈,她說要回家洗澡了,我說“去賓館洗”然后我拉著她的手去了廣場附近的鑫谷賓館,登記時那女的說“我回去算了”,我說:“你澡洗了再走嘛”,我拉著那女的手上二樓,進了房間后,我就把房間電腦打開,她玩了一會兒電腦,然后沒說什么就去衛(wèi)生間洗澡,我就坐在那里玩電腦,玩了大約十多分我就下樓去買香煙,然后去了廣場對面一間活動室跟朋友打乒乓球,打了大約一二個小時,大約五點多鐘,我就回賓館,此時那個女的已不在了,我看房間的床上被子上有血跡,就打電話叫服務員清理。
12、物證鑒定書:用以證明①所送檢的現(xiàn)場煙蒂,經(jīng)15個STR分型未排除胥某1,支持上述物證為胥某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②所送檢的現(xiàn)場地面上有血跡,床單上血跡經(jīng)15個STR分型未排除蔣某某,支持上述物證為蔣某某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③所送檢的蔣某某陰拭未檢見男性DNA分型譜帶;④所送檢的胥某1龜頭擦試:⑴龜頭擦試;⑵胥某1所穿內(nèi)褲均未檢見女性DNA分型譜帶。
13、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蔣某某經(jīng)法醫(yī)精神病鑒定,鑒定意見為:①精神醫(yī)學評定: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②法定能力評定:本案中性自我防衛(wèi)某力削弱。
14、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用以證明賓館房間內(nèi)地面、床單上均有血跡。
15、物品檢查筆錄:用以證明胥某1持有的手機有兩個號碼。
16、身體檢查筆錄:用以證明被告人抓獲時的身份狀況及所穿內(nèi)褲等情況,以及被害人蔣某某黑色打底褲見破裂的狀況。
17、辨認筆錄:用以證明蔣某某辨認出胥某1本人及其當日所穿的內(nèi)褲。
18、戶籍證明:用以證明被告人胥某1無前科。
19、抓獲經(jīng)過:用以證明2013年4月29日晚上18時許,公安機關接到蔣某某報案后,于當天晚上7時許,將蔣某某帶至鑫谷賓館指認現(xiàn)場時在門口遇到一男子,蔣某某當場指認該男子即為強奸她的人,經(jīng)查該男子名叫胥某1,遂將其傳喚至橫街派出所。
20、賓館監(jiān)控錄像:用以證明2013年4月29日下午16點7分左右,被告人胥某1強某蔣某某進入賓館,并強某上樓,后蔣某某、胥某1下午17點51分左右先后離開。
諸證據(jù)真實合法,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胥某1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奸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胥某1辯稱自己在賓館房間僅呆了一二十分鐘,未有任何證據(jù)加以佐證,辯稱未曾實施強奸行為,結合被告人胥某1強行將蔣某某拉入賓館,兩人在賓館長達一二個小時,事后賓館房間內(nèi)床單、地面均有血跡,被害人的打底褲可見破裂以及被害人離開賓館不久就已報案,并能辨認出被告人的內(nèi)褲等事實,可以佐證受害人的陳述具有客觀真實性,故其辯解不能成立,相反,被告人胥某1對上述事實的發(fā)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應當認定被告人胥某1利用被害人性防衛(wèi)某力削弱對其實施了強奸行為。被告人胥某1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胥某1構成強奸罪的證據(jù)不足,即使胥某1構成強奸罪,也應當認定為未遂,其辯護意見均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被告人胥某1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zh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胥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鵬
人民陪審員賀根
人民陪審員王錦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