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04)濟中刑初字第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04-07-13
合 議 庭 : 王紀玖劉強王漢洲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濟源分院以豫檢濟刑訴(200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強奸、搶劫罪,于2004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濟源分院指派檢察員蔡云川、謝廣禮、王榮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1及其辯護人李海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濟源分院指控:
(一)強奸罪
2002年農(nóng)歷10月份至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余某1采取持刀威脅、言語威脅、卡脖子等方式先后五次實施強奸,強奸婦女8人。在2003年10月13日凌晨3時、凌晨4時的兩次強奸中,因三個被害人的反抗呼救和其他人的發(fā)現(xiàn),余未能得逞。
1、2003年10月19日夜20時許,被告人余某1竄至濟源市梨林鎮(zhèn)橋頭村家禽服務(wù)中心,持刀威逼在該中心值班的女工作人員王某、郜某某、張某某,并扯斷電話線,用塑料繩將三人手腳捆綁,割爛三被害人內(nèi)衣,將三人先后強奸。
2、2003年10月1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余某1翻墻跳入濟源市梨林鎮(zhèn)京華陶瓷廠,竄至女工王某某的宿舍,用毛巾蒙面,用手卡住王的脖子,企圖強奸,王極力反抗,同寢室女工大聲呼救,樓下男同事及時趕來,余未得逞,奪路逃竄。
3、2003年10月13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余某1從濟源市梨林鎮(zhèn)京華陶瓷廠逃跑后又竄至濟源市梨林鎮(zhèn)一中,翻墻入校,先后進入女生宿舍樓二樓23號、24號宿舍,分別對女生張某紅、李某某采取卡脖子、言語威脅的方式企圖強奸,因二被害人呼救,余未得逞,乘機逃竄。
4、2003年10月13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余某1從濟源市梨林鎮(zhèn)一中逃出后,在該校門口又碰見正往該校去的女生張某靜。余便用手卡住張的脖子,將其拖至該校西側(cè)的一條胡同內(nèi),采取毆打、威脅的手段將其強奸。
5、2002年農(nóng)歷10月份,被告人余某1假釋后暫住在濟源市梨林鎮(zhèn)程村其姐劉某某家中。一天早晨,被告人余某1趁劉起床離開之機,闖進劉和其女兒的臥室,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將正在睡覺的劉的女兒郭某某強奸。
(二)搶劫罪
2003年10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余某1竄至濟源市梨林鎮(zhèn)橋頭村家禽服務(wù)中心,強奸了該中心值班的女工作人員王某、郜某某、張某某,余在逃離現(xiàn)場時,搶走了被害人手機兩部及充電器兩個,摩托車一輛,現(xiàn)金100余元。贓物總價值5020元,已追退。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向法庭宣讀了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jié)論,出示了書證、物證,認為被告人余某1的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二)項和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已分別構(gòu)成強奸罪和搶劫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余某1當庭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認為:1、余某1對王某某、張某紅、李某某實施的行為構(gòu)不成強奸罪。對王某某,余某1是想和其交朋友,主觀上并無強奸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強奸的行為。對張某紅、李某某,余某1是在逃出王某某的住室后先后誤入了張某紅、李某某的房間,客觀上并沒有實施其他侮辱行為,掐住張某紅、李某某的脖子,只是為了不被發(fā)現(xiàn),余某1的上述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構(gòu)成要件。2、余某1拿走王某和郜某某的手機和摩托車是為了盡快的逃離現(xiàn)場,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應(yīng)以搶劫罪論。3、余某1主動交待卡王某某、李某某、張某紅的脖子和強奸張某靜的行為,應(yīng)以自首論,對被告人余某1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強奸事實
2002年農(nóng)歷10月份至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余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持刀、卡脖子等暴力和言語威脅等方式先后五次實施強奸,強奸婦女7人,奸淫幼女1人。在2003年10月13日凌晨3時、凌晨4時的兩次強奸中,余因三個被害人的反抗呼救和其他人的發(fā)現(xiàn)而未能得逞。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3年10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余某1竄至濟源市梨林鎮(zhèn)橋頭村家禽服務(wù)中心,編造自己交通肇事的謊言,以害怕被害人報警為由,持刀威逼在該中心值班的女工作人員王某、郜某某、張某某退到臥室,并用塑料繩將三人手腳捆綁,割爛三被害人的內(nèi)衣,強行脫下被害人的內(nèi)衣后,先后將三人強奸。
上述事實,有下述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2003年10月19日20時許,其和郜某某、張某某在橋頭村的獸藥門市部值班時,余某1進來后稱自己交通肇事需要躲避,待在房間不走。后余某1以害怕被害人報警為由,持刀威逼其和張某某、郜某某退到臥室,并用塑料繩將三人手腳捆綁,割爛三人的內(nèi)衣,將三人先后強奸。
2、被害人張某某、郜某某的陳述證明的事實和王某的陳述基本相同,可以相互印證。
3、證人熊某某的證言證明2003年10月20日4點50分其趕到店里后,得知王某等被余某1搶劫后報警的情況。
4、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明:余某1指示的作案現(xiàn)場與現(xiàn)場勘查報告載明的作案現(xiàn)場相吻合。
5、扣押物品清單載明余某1持有下列物品:飛利浦330手機及充電器、熊貓手機及充電器各一個;菜刀、水果刀各一把:紅色隆鑫100型摩托車一輛;現(xiàn)金105.4元。
6、辨認筆錄證明:張某某(王某證實張某某以前并不認識被告人余某1)等三名被害人均從7名辨認對象中辨認出被告人余某1即是2003年10月19日夜對其實施強奸的人。三名被害人還分別辨認當時余某1離開作案現(xiàn)場時拿走的菜刀和水果刀。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載明了案發(fā)時現(xiàn)場的情況。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張某某、王某的陰道擦拭物及現(xiàn)場毛巾布片上均檢出精斑,為余某1所留的可能性為99.9999%?,F(xiàn)場煙頭為一男性所留,不排除為余某1所留。
9、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了余某1的身份情況。
10、被告人余某1當庭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二)2003年10月13日凌晨三時許,被告人余某1翻墻跳進梨林鎮(zhèn)京華陶瓷廠女工王某某的二樓宿舍內(nèi),用手卡住王的脖子,企圖對王實施強奸。王極力反抗并大聲呼救。聽到呼救后,一同事前來察看,在二樓與余相遇,余掙脫后逃竄。凌晨四時許,余某1從京華陶瓷廠逃跑后又翻墻跳入梨林一中,在該校女生宿舍樓二樓,先后進入該樓23號、24號宿舍內(nèi),采用威脅、卡脖子等方式先后欲對張某紅、李某某兩名女學生實施強奸,因二人呼救,余某1逃竄。凌晨五時許,余某1從梨林一中翻墻出校后,碰見該校女生張某靜正往學校去。余某1便用手卡住張的脖子,將張挾持到該校西側(cè)的一條胡同內(nèi),對張實施了強奸。
上述事實,有下述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實:2003年10月13日凌晨,其在宿舍睡覺時,感到有人進其宿舍。醒來后見人蒙著面躺到其和同事燕某的床上。當拉燈時,被該人掐住脖子。其和燕某一起大聲呼救。住在樓下的同事郝某某上來后,這個人就跑了。并根據(jù)此人的身高、相貌、聲音、服飾能判斷是一個叫小軍的人干的。
2、被害人張某紅的陳述證實:2003年10月13日早上大約5點鐘的時候,其正在睡覺被人掐住脖子。同寢室的人拉燈時,這個男子就跑了。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實:2003年10月13日凌晨大約5點鐘左右,其正在宿舍內(nèi)睡覺時被人掐住脖子,其掙扎著“啊、啊”地喊叫。同學拉亮后,全宿舍的人都醒了,掐其的那個人就松開手跑了。
4、被害人張某靜的陳述證實:2003年10月13日凌晨5點鐘左右,其在梨林一中學校門口,被從學校里出來一個男青年掐住脖子后挾持到該校門口西側(cè)的胡同里強奸了。并證實這個男青年好象在網(wǎng)吧外見過。較瘦,平頭,身高不到1.67米,穿蘭色運動服。講普通話,不象是濟源口音。
5、證人郝某某的證言證實:2003年10月13日早上三四點鐘,其在廠里宿舍樓一樓睡覺時,聽見樓上有響聲,發(fā)覺不對勁,起床喊了一聲“王某某”之后,就穿上拖鞋上樓了,還沒有到王某某的宿舍門口,就見一個人從屋里出來,迎面撞了一下就跑了。并證實這個男的是在梨林大街沙某飯店里干燒烤的那個人。
6、證人沙某的證言證實:自己飯店里有一個叫余某1的,在飯店里做燒烤。并證明余某1曾講10月12日晚上其沒有在飯店住。
7、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去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大約四五點鐘,正睡時,聽到同宿舍的張某紅喊,把宿舍的燈拉亮后,見一個男的從宿舍跑了,事后聽張某紅說那個男的進來掐她脖子了。
8、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去年10月份凌晨5點鐘左右,正在宿舍睡覺時,聽到同宿舍李某某同學“啊啊”在那里叫,拉亮燈后見一個男人拉開門跑了。
9、證人商某某的證言證實:2003年10月13日凌晨,一個男的連續(xù)進入學校016班女生李某某和017班女生張某紅的宿舍,先后掐了兩個女生的脖子,還聽她們說那個男的個子不太高,穿一身黑白相間的運動服。并證實該天早上6點多鐘,在女生寢室聽張某靜講,在學校西邊的小胡同內(nèi),被一個男人按在地上,脫了衣裳,后將此事通知了張某靜的家人。
10、證人常某某、馮某某的證言證實:2003年10月12日夜,在網(wǎng)吧見到的男的是在梨林大街烤羊肉串的,有二十多歲,頭發(fā)不長,低個,1.6米多,穿一套蘭白色運動衣,袖上有蘭色,說話口音有點怪,不象濟源口音。
11、證人李某娥的證言證實:2003年10月13日早上,聽學校的商老師講其女兒晚上去網(wǎng)吧,早上在校門口被搶劫了。將女兒領(lǐng)回家后就問她是怎么回事,她說那個人把她褲扒了,就沒有再追問。到晚上,其給愛人講了女兒被強奸的事,并在次日報了案。
12、指認現(xiàn)場筆錄載明:余某1指認出梨林京華陶瓷廠宿舍樓二樓從東往西數(shù)第五間是10月13日凌晨進去掐王某某脖子的地方。指認出在梨林一中女生宿舍樓二樓23號、24號宿舍是10月13日凌晨掐兩個女生脖子的宿舍。指認出在校門外西邊的一條胡同內(nèi),離路約30米遠的地方,是強奸一名女生的地方。上述指認均與被害人陳述、指認的作案現(xiàn)場相吻合。
13、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張某靜從七名辨認對象中辨認被告人余某1即是2003年10月13日凌晨對其實施強奸的人。
14、扣押物品清單載明:余某1持有深蘭色運動衣、運動褲各一件。
15、現(xiàn)場示意圖及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明了作案現(xiàn)場的情況
16、被告人余某1當庭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三)2002年農(nóng)歷10月份,被告人余某1假釋后暫住在濟源市梨林鎮(zhèn)程村其姐劉某某家中。一天早晨,被告人余某1趁劉起床離開之機,闖進劉女兒的臥室,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將正在睡覺的劉的女兒郭某某強奸。
上述事實,有下述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證實:2002年農(nóng)歷10月份的一天早上約六點鐘左右,余某1穿著秋衣秋褲鉆進了其被窩,用手掐住脖子,使其喊不出聲來,然后強行將其強奸。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2002農(nóng)歷10月份的一天早上,其看見余某1鉆在女兒的被窩,爬在女兒身上的情況。
3、證人余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2002農(nóng)歷11月份,當時住在女兒劉某某家。有一天白天,劉某某說,余某1糟踏郭某某了,其當時就氣昏過去了,并證實因為怕丟人,所以沒有報案。
4、現(xiàn)場圖及照片證明了作案現(xiàn)場的情況。
5、被告人余某1當庭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二、搶劫事實
2003年10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余某1竄至濟源市梨林鎮(zhèn)橋頭村家禽服務(wù)中心,在對中心值班的女工作人員王某、郜某某、張某某實施強奸后,逃離現(xiàn)場時,又搶走被害人手機兩部及充電器兩個,摩托車一輛,現(xiàn)金100余元。贓物價值5020元,已追退。
上述事實,有下述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余某1強奸其和張某某、郜某某后,用刀子在他的左胳膊上割了七、八刀,把其抽屜里的200多元錢翻出來拿走,后又索要手機、充電器及摩托車的情況。
2、被害人郜某某、張某某的陳述與被害人王某的上述陳述證實的內(nèi)容基本相同。
3、證人熊某某的證言證明:2003年10月20日凌晨4點30分左右,王某打電話說店里有事,趕去后聽她們說被搶走一部熊貓手機,一部飛利浦手機,一輛隆鑫100型摩托車和200多元錢。
4、估價鑒定結(jié)論證實:飛利浦330型手機(含充電器)為990元;熊貓GM958手機(含充電器和一塊電池)為1780元;隆鑫100-3摩托車為2250元。合計5020元。
5、扣押物品清單載明余某1持有下列物品:飛利浦330手機及充電器、熊貓手機及充電器各一個;菜刀、水果刀各一把:紅色隆鑫100型摩托車一輛;現(xiàn)金105.4元。
6、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了被害人領(lǐng)回被搶物品的情況。
7、辨認筆錄證明:三名被害人均從7名辨認對象中辨認出被告人余某1即是2003年10月20日凌晨實施搶劫的人。
8、指認筆錄載明:余某1指認出在梨林鎮(zhèn)水東村公路北邊的一個家禽技術(shù)服務(wù)中心就是其對三名女青年實施搶劫的地點。上述指認與被害人的陳述及現(xiàn)場勘查報告載明的案發(fā)現(xiàn)場相吻合。
9、被告人余某1當庭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1因犯強奸罪、搶劫罪(未遂)于1996年4月18日被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9月12日被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5年2月1日至,2002年9月29日被山東省監(jiān)獄釋放。
上述事實,有下述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1、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1996)歷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書載明:1996年4月18日,被告人余某1因犯強奸罪搶劫罪(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2、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濟刑執(zhí)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書證明了余某1被裁定假釋的情況。
3、(2002)魯監(jiān)釋字第322號釋放證明書(副本)證明了余某1釋放的時間。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持刀、卡脖子等暴力方法,先后五次實施犯罪(有兩次強奸,因三個被害人反抗而未遂),強奸婦女7人,奸淫幼女1人。且在剛剛實施了強奸犯罪,并用刀子劃傷自己的胳臂對被害人進行了恐嚇的情況下,向三個被害人索要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強奸罪、搶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強奸罪、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余某1奸淫(未遂)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應(yīng)從重處罰。關(guān)于余某1辯護人提出的余某1對王某某、張某紅、李某某實施的行為構(gòu)不成強奸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2003年10月13日凌晨,余某1跳墻進入女工、女生宿舍,先后對正在睡覺的王某某、張某紅、李某某實施卡脖子和言語威脅等方法,并最終在逃跑的路上對女學生張某靜實施了強奸,從被告人行為的連續(xù)性上來看,余某1顯然是為了強奸才進入了王某某、張某紅、李某某的房間并實施暴力的,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和其他人的發(fā)現(xiàn)才未能得逞,上述認定得到了余某1在偵查和起訴階段多次供述的印證。余某1當庭也對上述強奸罪的指控供認不諱。關(guān)于余某1拿走王某和郜某某的手機和摩托車不應(yīng)以搶劫罪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余某1是在剛剛實施了暴力,并持刀劃傷自己的胳膊進行恐嚇,被害人驚魂未定的情況下向被害人索要財物,符合搶劫罪的構(gòu)成要件。關(guān)于余某1主動交待卡王某某、李某某、張某紅的脖子和強奸張某靜的行為,應(yīng)以自首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公安機關(guān)根據(jù)被害人王某的陳述已于2003年10月20日掌握了余某1強奸、搶劫的犯罪事實,在余某1于2003年10月21日被抓獲歸案后交待的上述行為應(yīng)認定為強奸罪的情況下,其上述供述就與司法機關(guān)已掌握的強奸罪相同,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不應(yīng)以自首論。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均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余某1在被釋放后僅僅兩個月的假釋考驗期內(nèi),無視過去的刑罰體驗,在自己的姐姐、父親在場的情況下,公然使用暴力,在被害人的家里將自己的外甥女強奸。余某1不思悔改,在2003年10月13日夜間連續(xù)四次作案,采用卡脖子等暴力方法,先后進入女工宿舍、女生寢室,意圖強奸,因被被發(fā)現(xiàn)而未能得逞。在逃竄的路上,余挾持一女學生進行了強奸。余某1在2003年10月13日的犯罪已被偵查機關(guān)懷疑,隱匿期間,又于2003年10月19日20時,竄至家禽服務(wù)中心,當著三個女青年的面,先后將她們強奸。余某1在假釋期間不思悔改,多次犯罪,主觀惡性很深,人身危險性很大,且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yīng)予嚴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濟刑執(zhí)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書對余某1的假釋裁定。
二、被告人余某1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對以上刑罰和余某1在前罪中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兩年四個月零三天有期徒刑進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一萬元。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漢洲
代理審判員王紀玖
代理審判員劉強
裁判日期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惠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