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吉0323刑初25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9-12
審理經(jīng)過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伊檢刑訴(2016)第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1犯強迫賣淫罪、強奸罪、劉澤艷容留賣淫罪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紅樂、書記員宋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1及辯護人王某、被告人劉澤艷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1與被害人于某1通過二人的朋友宋某某結(jié)識。趙某1曾花錢請于某1吃飯,在于某1有病期間給其買藥打針等。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趙某1將被害人于某1(16歲)強行拉上出租車,將其帶到德惠市馨陽洗浴,把于某1拽到二樓的一個房間,以于某1花其錢財為由,趙某1、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對于某1進行毆打,并脅迫于某1賣淫掙錢還債。在趙某1的脅迫與毆打下,于某1被趙某1、畢姓男子等人開車?yán)揭镣M族自治縣住佳金旅店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劉澤艷明知于某1系未成年人,還容留其在店里賣淫一次,收取提成30元錢,趙某1分得70元錢。被告人趙某1在伊通滿族自治縣住佳金旅店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并強行與于某1發(fā)生性關(guān)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趙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劉澤艷于2016年2月3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出示并宣讀了下列證據(jù)證明:1、被告人趙某1、劉澤艷供述。2、被害人于某1的陳述。3、證人于某2的證言。4、手機微信截圖。5、現(xiàn)場指認(rèn)照片。6、司法鑒定意見書。7、到案經(jīng)過。8、刑事判決書。9、假釋證明書。10、戶籍證明。
本院認(rèn)為
并認(rèn)為被告人趙某1無視國法約束,采取暴力手段,強迫未成年人賣淫,并在賣淫期間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構(gòu)成強怕賣淫罪、強奸罪。被告人劉澤艷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應(yīng)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鑒于趙某1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
被告人趙某1辯解稱: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筆錄是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才那么說的,沒有逼迫被害人賣淫,她是自愿和我發(fā)生性關(guān)系。
辯護人辯護意見:認(rèn)定被告人強迫于某1賣淫罪、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1、趙某1毆打被害人是因為被害人和被告人處對象感情不忠,提出分手才毆打的被害人,與賣淫沒有關(guān)聯(lián)。2、被告人要求被害人還錢,提議受害人賣淫,并沒有強迫,受害人接受提議來的伊通,沒有強迫。3、認(rèn)定強迫賣淫只有受害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不一定真實可靠。受害人陳述被毆打均有第三人在場,應(yīng)由第三人佐證。4、受害人賣淫有自主權(quán)。5、發(fā)生性關(guān)系系被害人自愿的行為,沒有反抗、呼救等行為。案發(fā)前被害人就與他人有性行為,本案系事前同意,事后反悔的行為。綜上應(yīng)疑罪從無,認(rèn)定被告人無罪。
被告人劉澤艷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1與被害人于某1通過二人的朋友宋某某結(jié)識。趙某1曾花錢請于某1吃飯,在于某1有病期間給其買藥打針等。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趙某1將被害人于某1(16歲)強行拉上出租車,將其帶到德惠市馨陽洗浴,把于某1拽到二樓的一個房間,以于某1花其錢財為由,趙某1、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對于某1進行毆打,并脅迫于某1賣淫掙錢還債。在趙某1的脅迫與毆打下,于某1被趙某1、畢姓男子等人開車?yán)揭镣M族自治縣住佳金旅店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劉澤艷明知于某1系未成年人,還容留其在店里賣淫一次,收取提成30元錢,趙某1分得70元錢。被告人趙某1在伊通滿族自治縣住佳金旅店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并強行與于某1發(fā)生性關(guān)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趙某1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劉澤艷于2016年2月3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上述事實經(jīng)庭審控辯雙方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下列事實予以證明。
1、被告人趙某1(2016年1月29日)供述:2016年1月份的一天,宋某某帶他對象于某1來找我,我請他們倆一起吃口飯,吃完飯去的金鑫旅店,于某1和宋某某一個房間。第二天我和張某某、宋某某、于某1四個人在旅店吃的飯,于某1有點高燒,我和宋某某帶她去六道街的一個診所打針,晚上回旅店住的。第二天于某1走了,宋某某和我說于某1好像看上我了,我看她挺不錯的,就一直和她聯(lián)系,想處對象,于某1同意了。過了兩天我約于某1,她和董某一起出來的,我們?nèi)プ“钌虉鐾娴模笠黄鸪母?。唱完我送于?回家,于某1發(fā)朋友圈說想吃核桃,我就去網(wǎng)吧找她買的核桃,又給她送董某家了。過了兩三天,于某1打電話和我說不處對象了,她有對象了,就是買核桃那天晚上處的,我說你不騙我錢花呢嗎,我要找她出來,我們在楊國富麻辣燙見的面,她在那玩手機,我把手機搶過來,拽著她打出租車去我住的馨陽洗浴207了,當(dāng)時宋某某、張某某都在屋,我拽她進的屋,我說你他媽騙我干嘛,我好騙啊,你不想和我處就不處,騙我錢花干嘛,于某1說我不想和你處了,我就把于某1打了,打她的臉,打完宋某某和張某某就進屋了,于某1還在玩手機,我說你他媽還跟這個男的嘮嗑呀,張某某和宋某某不記得誰就把手機搶下來撅折了。宋某某說我哥錢好花啊,我說這事不用你倆管。之后我就說你能背著我跟別人睡覺,我讓你和更多的男人睡覺,我領(lǐng)你出去出臺去,于某1就向我求情,說她錯了,再也不敢了,我說錯啥錯,事都發(fā)生了,我就打電話讓我妹夫開車接的我,在車上時候,我怕她和扯別的事,就在車上和她說你他媽的給我好好的,別他媽讓我揍你。我妹夫、于某1、老畢我們四個直接來的伊通。于某1在我打完她后,害怕了,和我來的伊通。我讓她去賣淫,怕她想不開,要死要活的。到伊通后,我們先去的住佳金旅店,我和老板說,二姐,我媳婦要來這上班。進屋后,二姐問于某1同意不,于某1沒吱聲,點了一下頭。我們幾個出去吃的飯,在琴和琴火鍋吃的,我和于某1說,你好好在這上班,掙錢了,我給你買個蘋果6手機,再給你買個貂,吃完飯我妹夫走了,我們?nèi)齻€回旅店了。我和老板說上班就是賣淫,最貴的上,一次一百元錢。我和于某1在住佳金旅店二樓開了一個房間,我們發(fā)生了兩次性關(guān)系,她沒反抗、喊叫,自己脫的衣服。我們發(fā)生完關(guān)系躺了一會,住佳金老板喊于某1下樓,老畢在我房間吸的毒。呆了一會我就下樓了,和于某1說媳婦咱別在樓下待著了,讓她上樓。在樓上呆了一會,二姐喊她,她就下樓了。大約晚上11點多,我和于某1說媳婦上樓吧,二姐說得干到二點半,我說我媳婦累了就得上去,我倆就一起上樓了。第二天早上,我和老板二姐說,我媳婦不想在這干了,我們回去了。我和于某1就坐車回長春了,在車上我給張某某打電話,要給于某1找地方上班(就是賣淫的地方),張某某告訴我一個地方,給我一個電話號碼,我和于某1就去了,那塊不讓人陪著,于某1讓我陪著他,我們倆就上我朋友小天那了,吃完飯我倆打車回德惠了。回德惠后,我們?nèi)サ?8酒吧,找一個叫劉某某的,讓她還錢,這錢是劉某某和宋某某處對象,管我借的錢,劉某某說明天12點前給我,我就回德惠客運賓館和于某1開的房間,第二天早上警察就把我?guī)ё吡?/p>
2、被告人劉澤艷(2016年2月3日)的供述:我從2014年開始經(jīng)營住佳金旅店,趙某1我認(rèn)識,他叫小龍。三四年前他在我家店住過。十多天前小龍領(lǐng)一個小姑娘去我家做小姐,說是他對象。當(dāng)天下午小龍自己進的我店,我說這么面熟呢,他說二姐,在這干嘛呢,我說在這打掃衛(wèi)生呢,他說我對象來做服務(wù)員,我說生意不好,不想要服務(wù)員,讓她進屋唄,他對象進屋,我問冷不冷,她說不冷,他們就出去吃飯了。大約一小時后,小龍領(lǐng)那女的,還有個男的來的,住的203房間,晚上九點半小龍下樓說二姐讓我對象做個活吧,他說一百元的臺,我說沒這么貴的活,他說這價太低,我明天就走,讓我對象今天干點活,好掙點路費。晚上十點來鐘,小龍把對象從樓上送下來了,不到五分鐘就來客人了,客人挑的小龍領(lǐng)的這個小姑娘,問我多少錢,我說八十,去103房間。十多分鐘就出來了,給我扔十元錢。小姑娘上樓睡覺了。第二天十點鐘左右就走了。我問過小姑娘愿意做小姐不,她笑了說愿意??腿藳]來之前我讓小姑娘準(zhǔn)備一個手機,她上樓找小龍要手機,小龍沒給她,和我說讓我把手機借她,我沒借,小龍把他自己手機給這個小姑娘了,告訴小姑娘別玩手機
3、被害人于某1(2016年1月25日)的陳述:我來報案,2016年1月22日下午我被趙某1強迫賣淫和強奸了。2016年1月中旬時候,我和宋某某通過快手認(rèn)識處的對象,宋某某就領(lǐng)我去旅店見的趙某1,我們兩個人身上都沒錢,中午趙某1請我們倆一起吃的飯。吃飯時候趙某1讓我給介紹對象,我答應(yīng)了,吃完去住邦商場五樓玩,我聯(lián)系的董某,讓她來找我,玩到將近晚上六點多,我們幾人回旅店了,住的金鑫旅店,我和宋某某一個屋,董某和趙某1一個屋,她呆了一會就走了,后來和我說趙某1要和她發(fā)生關(guān)系,她沒同意,就走了。董某走后,宋某某和我說咱們找個活干,花趙某1錢也不得勁,我說行,但不知道要干什么活。第二天趙某1還讓我介紹對象,我就把高某某介紹給他了。中午一起吃的飯,下午兩點多,高某某管趙某1借一百元錢,趙某1沒借她,高某某管趙某1要五元錢就回家了。當(dāng)天我感冒打針趙某1花的錢。當(dāng)天晚上回旅店我和宋某某說不想處對象了,宋某某說行,明天早上你偷偷走吧,我就和我哥說你奶奶生病了,你欠我哥的錢我給。第二天早上六點多我就去董某家了。當(dāng)天趙某1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哪,我說在醫(yī)院呢,后來趙某1知道我沒在醫(yī)院在董某家,就讓我們出來,不出來就找我們?nèi)ィ覀兙统鰜砹?,在一起唱的歌,?dāng)晚我回董某家住的。第二天趙某1打電話讓我去德惠等他,我說行,我沒去就回家了,趙某1一直在找我,打電話、發(fā)微信我都不回。過了能有四天,董某發(fā)信息說你再不出來趙某1就找我了,我就聯(lián)系的趙某1,我說我在楊國富吃麻辣燙呢,你來找我吧,他找到我,沒理他,就玩手機,他把我手機搶過去,拽我上出租車,在車上和我說,我趙某1的錢不是好花的。到2.5街馨陽洗浴,他直接把我拽到洗浴二樓一個房間了,當(dāng)時屋內(nèi)有七八個人,有宋某某、張某某,還有一個姓畢的。進屋后,趙某1、張某某、宋某某動手打我,趙某1說要領(lǐng)我出去出臺掙錢,還他錢,我不干,我不認(rèn)識的那個男的說龍哥(趙某1)把場子都給你找好了,你去,啥也不用干,到哪后咱們就說這個場子不行就讓你回來,給龍哥個面子。趙某1也點點頭,說讓我去待兩三天,我說行,趙某1就出去給他姐夫打電話,說啥我不知道。我不認(rèn)識那個男的說讓我爸給拿2000元錢,就放我走,我說行,把電話給我,趙某1不干,宋某某就把我手機給撅了,把我手機卡拿出來了,我問趙某1你想干啥呀,趙某1指著屋里其他人說都出去,我讓她知道我想干啥,我當(dāng)時害怕了,我說我錯了,我花你錢,我給你,以后不騙你了。趙某1說不行,要領(lǐng)我出去出臺去。我說你老弟不說我呆兩天就回來嗎。我們就在屋等他姐夫,等了半個小時,趙某1姐夫來了,我們直接下樓了。宋某某怕趙某1不讓我走,讓我偷偷走,我欠趙某1就是和宋某某一起吃飯、住宿的錢。他們開車直接給我?guī)б镣▉砹?。趙某1先下車去的住佳金旅店,和老板娘說了一會話,過了一會我進屋老板娘問我愿不愿意,當(dāng)時趙某1在我身邊,我沒敢說不愿意,沒吱聲。趙某1說出去先吃飯,在車上和我說你剛才那出,二姐和我都不愿意了,你再整這出,我就揍你了,我沒吱聲。吃飯時候他們?nèi)齻€勸我說,來都來了,你就好好的,趙某1說年前2號就送我回家。這塊活要是好的話,錢掙夠了就送我回家,回家時候給你買個蘋果手機,你要不好好的,就別怪我在這么多人前打你。吃完飯我和趙某1,姓畢的就回旅店了,到旅店趙某1出去買的錫紙、吸管,叫姓畢的來我們屋,姓畢的在屋里吸的毒。趙某1讓我下樓干活,我沒動。過了一會老板娘來找我,我就下樓了,來的客人沒選我,我就上樓了。姓畢的說你剛來,老在樓上不好,我就下樓了。二姐和我說你得拿手機,干活的時候,你打電話我給你開門。我上樓管趙某1要手機,他說用二姐手機,二姐說她手機沒電了,趙某1下樓給我送的手機,并且在旁邊看著,我上QQ,他說你別瞎說,小心我揍你,我就沒敢玩。在這之前,趙某1還說來客人了,你要再不好好的,二姐要不愿意了,你看我怎么揍你,別逼我給你送到更遠(yuǎn)的地方去。當(dāng)天晚上十一、二點鐘,來顧客選的我,給了二姐一百元錢,之后就給我送103房間去了,我和那個男的發(fā)生關(guān)系了,出來二姐給我70元錢,我上樓把錢給趙某1了。和客人發(fā)生關(guān)系沒敢告訴我被強迫的,因為趙某1威脅過我,如果反映情況就打我。在我接客之前,趙某1要碰我,我沒讓,他就強行和我發(fā)生關(guān)系了,發(fā)生關(guān)系不是我自愿的,我反抗了,用手推他,讓他別碰我,后來沒整過他。他把自己衣服都脫了,把我下身脫了,上身就剩一個胸罩,我用手推他,他用手按我的肩膀子,后來按我的手,趴我身上,發(fā)生關(guān)系后,他把避孕套扔在垃圾桶了。第二天早上趙某1帶我來長春,在跑線車上給張某某打電話,讓他找一個場子,到那場子后,這個洗浴不讓人陪著,我們倆就去綠園區(qū)找一個叫小天的朋友,在那喝酒吃飯,趙某1接個電話,好像是把一個女的給找到了,我們就回的德惠,直接去的88酒吧找那個女的,宋某某、張某某還有我不認(rèn)識的那個男的沒整走這個女的,他們就帶我回客運賓館了,我和趙某1一個房間,快天亮我問他啥時送我回家,他打了我一巴掌,說你別墨跡,別逼我送你到更遠(yuǎn)的地方。我們就繼續(xù)睡覺了,我看他睡著了,偷摸用他手機上QQ給朋友發(fā)的求助信息,讓他們給我爸打電話,發(fā)完信息我找個借口上廁所,我管廁所一個男的借的手機給我爸打的電話,我說我出事了,我爸直接問我在哪個房間,我說211,不大一會警察就來了,把趙某1帶走了。
2016年8月5日陳述:我通過宋某某認(rèn)識的趙某1,來伊通是趙某1拽我去的,在德惠趙某1和兩個人把我打了,還把我手機撅了,卡拿回去了。在住佳金旅店我不同意和趙某1發(fā)生關(guān)系,他就打我。他們幾個把我拉到洗浴就開始打我,然后才來伊通賣淫,我追究他們的刑事責(zé)任。
4、證人于某2的證言:于某1是我女兒,2016年1月24日早上8點我接到于某1的求救電話。早上我女兒的QQ信息讓我報警求救,說在德惠客運賓館去救她,我就報警了。警察來問我女兒在哪,我女兒又給我打電話說211房間,我又給警察打的電話,警察就去了。我知道這個事的時候,我女兒的兩個朋友給我打電話和發(fā)的信息,告訴我女兒求救的事情了,具體什么事沒說。
5、司法鑒定意見書:于某1被傷害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6、手機微信截圖證實:被害人于某1向朋友求救及和于某2求救的內(nèi)容。
7、現(xiàn)場指認(rèn)照片:于某1被強迫賣淫的旅店照片。
8、到案經(jīng)過:趙某1、劉澤艷系被抓獲到案。
9、刑事判決書:趙某1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10、假釋證明書:2015年12月30日,趙某1因假釋被釋放。
11、戶籍證明。
上述證據(jù)系偵查機關(guān)依法取得,證據(jù)來源合法,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條,足以認(rèn)定二被告人犯罪無異。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趙某1以暴力相威脅,強迫他人賣淫,其行為構(gòu)成強迫賣淫罪。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劉澤艷明知于某1系未成年人而為其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建議適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筆錄是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才那么說的,沒有逼迫被害人賣淫,她是自愿和我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yīng)認(rèn)定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因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且與被害人的陳述不符,故對上述辯解不予采納。被告人趙某1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重新犯罪,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澤艷庭審中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系初犯,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第三百五十八條強迫賣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條容留賣淫罪、第六十五條累犯、第六十九條數(shù)罪并罰、第五十二條罰金數(shù)額、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趙某1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劉澤艷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杜凌飛
代理審判員王月
人民陪審員李盼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