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贛0203刑初13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7-08-15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一審請求情況
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晚21時許,被告人徐某1、陳某2和胡某1、胡某2四人到景德鎮(zhèn)市美麗會酒吧喝酒。陳某2通過“陌陌”軟件與莊某聊上了天,于是莊某與朱某一同來到陳某2的桌上喝酒聊天。之后莊某與朱某離開。當晚12時許,陳某2再次通過陌陌聯(lián)系上了莊某,得知朱某對徐某1有好感后,徐某1馬上打電話給莊某,約好再到浙江路去吃夜宵。凌晨1點多鐘,朱某酒后到路邊嘔吐,徐某1跟過去,叫胡某1開車送自己和朱某到重陽賓館。進入重陽賓館216房間,徐某1和朱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隨后朱某便睡著了。徐某1看到朱某睡著了,打電話叫陳某2過來玩一下朱某(與朱發(fā)生性關系)。
凌晨2點多鐘,陳某2接電話趕到重陽賓館,徐某1為陳某2開了門,并指了床上裸睡的朱某。陳某2立即上前與朱某發(fā)生性關系。朱某被弄醒后極力反抗,用腳踢陳某2,并打了陳某2一巴掌。陳某2于是打了朱某幾巴掌,還踹了朱某臉一腳??吹竭@種情形徐某1離開了房間,同時將朱某的一部粉紅色蘋果6S手機拿走。
朱某被打后哭了,說自己吸毒,并開始嘔吐。得知朱某吸毒,為了泄欲,陳某2又強迫朱某為自己口交。陳某2拍下口交視頻(隨后刪除),拍攝了朱某的裸照才離開房間。后朱某下樓報案。
當天上午9點多鐘,得知朱某報案,徐某1將朱某的手機拿給了莊某。當天下午被告人徐某1、陳某2被抓獲歸案。
經鑒定朱某的傷情為輕微傷,所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9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以下證據(jù):1.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現(xiàn)場指認照片、裸體照片、通話記錄、開房登記表、手機發(fā)票、陌陌聊天記錄、朱某住院記錄、人口信息等書證;2.證人莊某、吳某、胡某1、胡某2的證言;3.被害人朱某的陳述;4.被告人徐某1、陳某2的供述與辯解;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生物物證鑒定書;6.贓物估價鑒定結論書;7.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指使、幫助陳某2強奸婦女,秘密竊取他人手機,價值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應當以強奸罪、盜竊罪兩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2采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害人朱某的訴訟代理人當庭提出朱某沒有自愿與徐某1發(fā)生性關系,屬被強奸。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某1辯稱其沒有指使、幫助陳某2強奸被害人朱某,其行為也不構成盜竊罪。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徐某1和陳某2主觀上均沒有強奸被害人的故意,沒有充分證據(jù)證實陳某2的性器官插入了被害人的性器官,陳某2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而是強制猥褻罪,徐某1亦是強制猥褻罪的共犯;2.徐某1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手機的故意,且手機估價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指控徐某1犯盜竊罪證據(jù)不足;3.被告人徐某1平時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2辯稱其沒有強奸被害人,是強制猥褻。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2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構成強制猥褻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晚21時許,被告人徐某1、陳某2和胡某1、胡某2四人到景德鎮(zhèn)市美麗會酒吧喝酒。陳某2通過手機“陌陌”軟件與在同一酒吧的莊某聊天,期間莊某與朱某一同來到陳某2的桌上喝酒聊天,之后莊某與朱某離開。當晚12時許,陳某2與莊某再次通過陌陌聯(lián)系,得知朱某對徐某1有好感后,徐某1馬上打電話給莊某,約好去吃夜宵,期間六人大量飲酒。次日凌晨1點多鐘,徐某1扶著被害人朱某,叫胡某1開車送自己和朱某到重陽賓館,并開了216房間,進入賓館房間后,徐某1和朱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隨后朱某便睡著了。徐某1看到朱某睡著了,打電話叫陳某2過來玩(與朱某發(fā)生性關系)。
凌晨2點多鐘,陳某2接電話趕到重陽賓館216房間,徐某1為陳某2開了門。陳某2見到裸體的被害人朱某,立即脫衣服并上前欲與朱某發(fā)生性關系,強行摸被害人的乳房,朱某被弄醒后極力反抗,用腳踢陳某2,并打了陳某2一巴掌。陳某2于是打了朱某幾巴掌,還踹了朱某臉一腳??吹竭@種情形徐某1離開了房間,同時將朱某的一部粉紅色蘋果6S手機拿走。朱某被陳某2打后哭了,說自己吸毒,并開始嘔吐。被告人陳某2聽到朱某吸毒,擔心染病,為了泄欲,陳某2又強迫朱某為自己口交,朱某反抗后,陳某2又打了朱某一巴掌,之后將生殖器插入了被害人朱某的嘴里。被告人陳某2在拍攝了朱某的裸照后才離開房間,之后被害人朱某下樓報警。當天上午9點多鐘,得知朱某報案,徐某1將朱某的手機拿給了莊某,莊某還給了朱某。當天下午,被告人徐某1、陳某2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出示、宣讀,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朱某的報案陳述,證實其報案稱2017年1月12日晚上,其和其朋友莊某到酒吧玩,大概11點多鐘其和莊某從酒吧出來準備回莊某在浙江路的出租房時,遇見在酒吧里打招呼的四個男子,叫她們去吃夜宵,期間其喝了2瓶多啤酒,后感覺自己已經喝醉了,慢慢沒有意識了,感覺被人扶上了車。等到恢復意識之后,其被一個男子趴在其身上性侵了。在其迷迷糊糊的時候,其感覺又有一個男人趴在其身上,準備對其性侵,其這時候清醒了一點就開始掙扎并用右手打了這個男人的臉,使勁推開他但沒有成功,這個男的馬上就也用巴掌打了其左臉好幾下,把其臉都打腫了,還站起來用腳踹了其腹部兩腳,其大哭,還發(fā)現(xiàn)該男子在用手機拍其。后來其假裝在床上發(fā)抖還說自己吸毒,用來嚇跑這個男人,但是他并不相信還讓其幫他口交。在該男人走后,其蘋果6S手機也不見了,其跑到賓館一樓借了工作人員的手機報警。那些男子莊某應該認識,莊某還用手機和他們聊天。莊某后來把手機給了其,其在之后弄丟了。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陳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1月12日晚9時許,其和徐某1、胡某1、胡某2四人到景德鎮(zhèn)市美麗會酒吧喝酒。其通過手機“陌陌”軟件(昵稱“等待”)與昵稱為“眼緣”的互相關注了,且“眼緣”與一女子到其桌上打了招呼且喝了酒,之后就各自玩各自的。凌晨1時許,“眼緣”再次通過“陌陌”和其聯(lián)系,并約好一起去吃夜宵,與“眼緣”一起的女子(昵稱“短發(fā)”)還加了其為好友。吃夜宵期間,“眼緣”和“短發(fā)”都喝了很多酒。后來徐某1讓胡某1開車送他和“短發(fā)”到重陽賓館開房,胡某2和“眼緣”也去重陽賓館開房。其等胡某1開車回來后讓胡某1送其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其接到了徐某1的電話,讓其過去玩,他搞完了。胡某1在車上還勸其不要去了,回家睡覺算了,其還是堅持讓胡某1送其到重陽賓館。到了重陽賓館216房間門口,徐某1為其開了門,并指了床上裸睡的“短發(fā)”,說“看嘍”。其就把衣服全部脫掉,上床用手摸“短發(fā)”的乳房、腰和外陰,短發(fā)試圖推開其但沒有成功,其就扳開“短發(fā)”的腿,試圖將自己的陰莖插入“短發(fā)”的陰道,“短發(fā)”用腳踢了其陰部,其就打了“短發(fā)”一巴掌,仍然試圖將陰莖插入,但“短發(fā)”還是反抗,并將其踹起來了,其就打了“短發(fā)”兩巴掌,并踢了“短發(fā)”的臉?!岸贪l(fā)”就哭了起來,并說她老公不要她,她還吸毒,并開始嘔吐,說要上廁所,其擔心她跑,就扶她去了,這時發(fā)現(xiàn)徐某1已經離開了。得知“短發(fā)”吸毒,怕她有病,其就不敢再和她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就讓她幫其口交,她還是不肯,其就再打了她一巴掌,她就沒反抗了,其將陰莖插入了她嘴里,還用手指插入了她的陰道,要射精時拔出了陰莖,射在了床單上,拍攝了朱某的裸照后離開了房間。當天下午,其在工地上被抓獲。
(2)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1月12日晚9時許,其和陳某2、胡某1、胡某2四人到景德鎮(zhèn)市美麗會酒吧喝酒。陳某2通過手機“陌陌”軟件和附近的一女孩子聊天,之后就有兩名女子(一長頭發(fā)一短頭發(fā))到其桌上打了招呼且喝了酒,陳某2說那長頭發(fā)的女孩子是在“陌陌”里聊到的。晚上11時許,那兩名女孩子先離開了酒吧。晚上12時許,從酒吧出來后,陳某2還在用手機和那女孩子聊天,之后陳某2用其(徐某1)手機打了那個長頭發(fā)女孩子的電話,女孩子說在“外灘一號”附近,其四人開車過去并和那女孩子見面后,約好一起去吃夜宵,吃夜宵期間,六人都喝了很多酒。后來其扶著短發(fā)的女孩子,讓胡某1開車送他們到重陽賓館,胡某1送他們到了賓館后就走了。其到賓館開了216房間,進入房間后,燈滅了,但是也有亮光照進來。女孩子躺在床上沒什么意識了,其就脫了她的衣服,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且射精了,一部分射在了女孩子體內,一部分射在被子上。之后女孩子有些清醒了,還問其第二次能做多久。其穿好衣服后,打了陳某2的電話,問陳某2是否過來玩,也就是和短發(fā)女孩子做愛。過了五六分鐘,陳某2就來了,其幫陳某2開了房間門,之后站在廁所旁邊。陳某2進房間看到短發(fā)女孩全裸躺在床上,馬上脫了衣服,用手摸女孩子的乳房,那女孩子開始反抗,陳某2就用身體正面壓住女孩子繼續(xù)摸。那女孩用手打了陳某2,陳某2就打了女孩子的臉兩三下,聲音很響。之后其看到陳某2下身有抽查的動作,女孩子大叫了聲,還在反抗,陳某2起身踢了女孩子一腳。這時,其和陳某2說先走了,其就離開了房間并關上了門,并帶走了女孩子的手機。其在賓館一樓玩了一會,一兩分鐘后,其回到賓館216房間門口,聽到里面有打來打去的聲音,其問陳某2好了沒有,陳某2沒有應答,其就離開了。早上,長頭發(fā)的女孩子打其電話,說短頭發(fā)女孩子帶了兩名警察找她,其想起短發(fā)女孩子的手機還在其處,就約了長發(fā)女孩子拿手機,之后在里村轉盤處將手機給了長發(fā)女孩子。當天下午,其在河西伴山洋房工地上被抓獲。
3.證人證言:
(1)證人胡某1的證言,證明2017年1月12日晚上21時許,其和陳某2、胡某2、徐某1到了美麗會酒吧玩。期間有兩個女孩子來找他們四人喝酒,兩個女孩都是陳某2在酒吧通過手機“陌陌”認識的,其和胡某2都沒有搭理這兩個女孩子,陳某2和徐某1則和那兩個女孩子喝酒聊天,之后兩女孩就回到自己的位子上去了。后雙方約到一夜宵店吃夜宵,期間大家都喝了很多酒,差不多都喝醉了。后徐某1和短發(fā)女孩就走出去了,徐某1讓其送他們去賓館,于是其把他們送到重陽賓館。由于那個女孩子喝了好多酒,徐某1一個人扶不動,其就幫忙把這個女孩子扶到賓館門口,他們進了賓館后,其就開車回到之前吃夜宵的地方。在路上其碰到陳某2,陳某2讓其送他回家,從陳某2的口中得知胡某2和另一個長頭發(fā)的女孩子也走了。在其開車送陳某2回家的路上,陳某2接到了徐某1的電話讓他到重陽賓館,陳某2就讓其把他送到賓館去了。
(2)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明2017年1月12日晚上9時許,其和陳某2、胡某1、徐某1到了美麗會酒吧玩。有兩個女孩子在他們臺子上喝了幾杯酒和陳某2聊了幾下。在酒吧玩完之后,本來是準備回家的,陳某2突然說那個短頭發(fā)的女子看上了徐某1,后他們四人就約那兩個女的一起去吃夜宵,期間六人都喝了很多酒。最后短發(fā)女孩已經醉得不省人事,徐某1就站出來扶著她直接帶走開房了,其就把長頭發(fā)女孩扶出夜宵店,來到重陽賓館開了201房間。其還告訴了長頭發(fā)女孩,短頭發(fā)女孩和徐某1在一起。第二天下午,其和陳某2、徐某1在伴山洋房被公安機關抓獲了。
3.證人莊某的證言,證實其和“佳佳”是在“陌陌”的一個群里面認識的,她們是好友。2017年1月12日晚上7時許,“佳佳”約其來到美麗會酒吧玩,她們到后就用手機“陌陌”軟件發(fā)了一個動態(tài),之后有一個名字為“等待”的人關注了其,后雙方成為好友。其得知對方也在美麗會酒吧玩,便通過“陌陌”軟件得知對方的吧臺號,和“佳佳”還到對方的吧臺那打了招呼。發(fā)現(xiàn)那個臺子上坐了4個男的,后來有兩個男的還敬了其和“佳佳”的酒。之后其得知“佳佳”看上了對方的一個男的,就用“陌陌”聯(lián)系了“等待”,說“佳佳”看上了你們中的一個,之后雙方約到了一個夜宵店里吃夜宵,期間其和“佳佳”都喝了很多酒。其看見“佳佳”一個人出了夜宵店就不知道去哪了,其和另一個微信名為“原來如此”的男的打的到火車站附近的一家賓館過了夜。直到第二天早上其離開賓館回到宿舍時,接到同事的電話說“佳佳”到其上班的地方來找過其,好像是說手機不見了,后其得知手機在昨晚一起吃夜宵的一個男子手里,后該男子約其到里村轉盤處把手機交給其就走了。
4.證人吳某(重陽賓館保安)的證言,證明2017年1月13日凌晨1點鐘左右,有一個男人當時一身酒味到重陽賓館開房,前臺服務員休息了其負責開房工作。其說要身份證開房,那個男子說是老顧客,沒有帶身份證,就拿了100元用“陳卓成”的名字開了房。過了十幾分鐘后,男子抱著一個女的進了賓館,其當時以為是男女朋友也沒多在意,后來這個男的就扶著這個女的上了賓館2樓。后來其好像還聽見他們兩個在2樓大廳說話,后面其就到大廳的沙發(fā)上睡覺去了。大概到了半夜3點多鐘的時候有個女的打赤腳從2樓下來找到其說要報警,說她被人輪奸了,手機被搶走了還挨了打,后來其就借了手機給她報警了。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2017年1月13日,公安民警在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通站路重陽賓館216房間勘驗檢查,地面提取煙蒂一枚,同時提取了床單和被套。
6.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徐某1、陳某2均指認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通站路重陽賓館216房間系強奸作案現(xiàn)場。
7.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徐某1、陳某2分別從一組照片中辨認出被性侵的女子,系被害人朱某;被害人朱某分別從二組不同的照片中辨認出兩名侵犯其的男子,系被告人徐某1和陳某2;被害人朱某分別從二組不同的照片中辨認出一起吃夜宵的男子和開車的男子,系證人胡某2和胡某1。
8.視聽資料(賓館監(jiān)控),證實2017年1月13日凌晨,一男子先到重陽賓館開房,后該男子扶著一女子上樓到一房間,之后另一男子上樓也進入房間,后前一男子下樓后又上樓之后離開,最后女子下樓找保安的過程。
9.書證:(1)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徐某1、陳某2的具體身份情況;(2)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徐某1、陳某2于2017年1月13日下午14時被抓獲;(3)徐某1、陳某2、莊某的手機通話記錄,證實徐某1手機在2017年1月12日23時57分和13日0時4分兩次主動聯(lián)系莊某(150××××3088),2時14分主叫被告人陳某2(183××××1806),9時26分接到莊某電話。(4)裸體照片,證實公安民警在陳某2手機上提取到裸照一張;(5)扣押清單,證實2017年1月13日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徐某1、陳某2的手機;(5)賓館登記表,證實重陽賓館216房間2017年1月12日被登記入住。(6)銷售單,證實朱某于2016年6月13日以4988元分期購買了IPHONE6S手機。(7)陌陌聊天記錄,證明“等待”(陳某2)和“眼緣”(莊某)有多次陌陌聊天記錄,案發(fā)當晚和第二天凌晨兩人都有聊天,包括約吃夜宵等,“等待”(陳某2)和“短發(fā)”(朱某)也有過陌陌聊天。
10.鑒定意見:(1)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朱某因左側臉頰腫脹,下唇內側唇粘膜破損出血等,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生物物證檢驗鑒定報告二份,證實被害人朱某陰道拭子檢出及案發(fā)現(xiàn)場床單上檢出人精斑,支持為被告人徐某1所留;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煙蒂支持為被告人陳某2所留。(3)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朱某被盜的手機經評估價值人民幣1900元。
關于被告人徐某1的辯護人提出手機估價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經查,在案發(fā)時,被害人的手機能夠正常使用,被害人能夠提供購買憑據(jù),鑒定機構據(jù)此事實能夠予以評估,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上列證據(jù)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能夠作為定案依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指使、幫助被告人陳某2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應予處罰,被告人徐某1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被害人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19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與強奸罪二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
關于被害人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害人朱某沒有自愿與徐某1發(fā)生性關系,屬被強奸的意見,因公訴機關并未就此作出犯罪指控,故本院不超出指控范圍對此作出法律評價。
關于被告人徐某1的辯護人、被告人陳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2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經查,被告人陳某2在接到被告人徐某1的電話,立馬趕到了賓館房間,脫下衣服欲與被害人強行發(fā)生性關系,被害人的報案陳述及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能一致印證,被告人陳某2主觀上有欲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的故意,客觀上也實行了試圖將性器官插入被害人性器官的行為,因為被害人的反抗及擔心被害人吸毒有病而不再繼續(xù),轉而為了泄欲而強制實施了猥褻被害人的行為,雖然被告人陳某2的行為符合強制猥褻罪的犯罪構成,但同時也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處罰較重的強奸罪認定。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徐某1提出沒有指使被告人陳某2強奸被害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其系強制猥褻罪的共犯,且不構成盜竊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徐某1打電話叫陳某2過來“玩”,看到陳某2欲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關系而不予制止,其主觀上既有讓陳某2和被害人發(fā)生關系的故意,且放任被告人陳某2使用暴力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客觀上也指使、幫助陳某2實施了強奸被害人的行為,其系強奸罪的共犯,故對其及辯護人的對應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徐某1在離開賓館房間時,帶走了被害人的手機,經估價,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對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盜竊罪的意見亦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2的性器官是否插入被害人的性器官,因沒有充分證據(jù)查明這一點,根據(j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以強奸未遂認定,對被告人徐某1、陳某2所犯強奸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在案發(fā)后能夠主動退還盜竊的手機,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徐某1、陳某2所犯罪行與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陳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仔君
人民陪審員秦婭瑾
人民陪審員胡寧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熊龍飛